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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施工監理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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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施工監理規目錄

1.總則

2.監理的一般規定

2.1監理的依據

2.2監理的階段

2.3監理組織和監理人員

2.4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與相關關系

3.施工監理工作準備

3.1施工監理工作準備

3.2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

3.3施工準備階段的主要監理工作

4.工程質量監理

4.1質量監理的依據和任務

4.2質量控制程序

4.3現場質量控制

4.4質量缺陷與事故處理

5.工程進度監理

5.1進度計劃的編制

5.2進度計劃的審批

5.3進度計劃的檢查

5.4迸度計劃的調整

6.工程費用的監理

6.1工程量清單

6.2工程計量

6.3支付

6.4工程支付程序

7.合同管理

7.1工程變更

7.2工程延期

7.3費用索賠

7.4爭端與仲裁

7.5違約

7.6分包、轉讓與指定分包

7.7保險

8.交工與缺陷責任期的監理

8.1交工與交工證書

8.2缺陷責任期的監理與《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的簽發

9.工地會議制度

9.1工地會議的形式、目的與記錄

9.2第一次工地會議

9.3工地會議

9.4現場協調會

10.記錄與報告

10.1監理記錄

10.2工程監理月報

10.3工程監理報告

10.4檔案

1總貝U

1.0.1目的

為加強上瑞國道主干線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控

制工期和工程費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使施工監

理工作法制化、標準化、規化、程序化,爭創優良工程。

1.0.2質量保證體系

本項目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

證體系。

1.0.3政府監督

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和承包人與施工人員以與業主的項目管理

人員均應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管理和

監督檢查。

1.0.4施工監理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

事、一絲不茍”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

策、法規,制定詳細工作計劃,明確崗位職責,嚴格檢查制度,努

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1.0.5監理單位資質

承擔本項目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具有交通部批準的公

路、橋梁工程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或有經省交通廳質監站頒發的

有公路工程專項資質的監理單位,并有省級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

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

1.0.6監理工程師資格

凡在本項目中從事監理工程師工作,必須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廳

統一制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監理員(旁站)必須持有省級以上交通

主管部門或業主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培訓證書。2監理的一般規定

2.1監理的依據2.1.1監理的依據,主要是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

技術、經濟法規、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規程;合同服務期國家和

交通部新頒布的補充、修定的標準、規程、規等;由業主和承包人

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監理服務合同;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在工程

實施過程中有關的會議記錄、函電和其它文字記錄以與總監辦簽發

的所有施工圖紙和所有指令均可作為監理依據。

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監理服務合同所明確的各項任務,認真執行

總監理工程師授予的各項職權。嚴格按上述監理依據所規定的任務

進行工作。

2.2監理的階段

2.2.1監理階段的劃分

監理劃分為三個階段: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交工與

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2.2.2施工準備階段監理

監理服務合同簽定后,即進入施工準備階段監理。

a.監理工程師應熟悉合同文件;

b.制定詳細的監理工作計劃;

c.參加施工招標;

d.復核圖紙和放樣定線數據,督促并審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包括現金流動估算,臨時用地計劃;

e.審查承包人的材料來源,以與施工人員、施工裝備進場情況

等,對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施工技術水平進行評估;

f.準備第一次工地會議;

g.經業主批準適時發布開工令。

2.2.3施工階段監理

施工階段的監理,應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理、工程進度監理、

工程費用監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項工作。

2.2.4交工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單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簽發交接證

書后即進入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除應對工程缺陷、修補、修復與

重建迸行監理外,并應視同2.2.3條一樣做好這一階段的監理工

作。

2.3監理組織和監理人員

2.3.1監理機構

省至高速公路建設由業主屬下的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設開發進行管

理,并設置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對土建工程的施工監理全面負

責。施工監理組織機構為兩級管理機構,即總監代表辦公室(總監

辦)和駐地監理處,駐地監理處受總監辦領導。

2.3.2監理人員構成

2.3.2.1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總監代

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簡稱高級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

統稱為監理工程師);測量、試驗、檢測和現場旁站人員(以上統稱

監理員),以與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務管理人員等。

2.3.2.2總監、總監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一般應具有高級工

程師等相應的高級技術職稱,且必須取得交通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

證。

2.3.2.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等中級職稱并應取得交通部

或交通廳(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別有

路基、路面、結構、測量、材料試驗、合同管理等專業。

2.3.2.4測量、試驗與現場旁站人員(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

或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監理培訓證書。

2.4監理工程師的職權

2.4.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權限應嚴格按業主和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

服務合同所授予的職權圍以與業主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文件明確規

定的各項容執行。本項目的施工監理由總監理工程師全權負責???/p>

監代表在總監的領導下行使總監授予他的職責權限。高級駐地監理

工程師是駐地監理級的行政和技術總負責人,向總監負責。

2.4.2工程質量監理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2.4.2.1向承包人書面提供圖紙中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高

程等資料,進行現場交驗并驗收承包人施工放樣。

2.4.2.2在開工前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2.4.2.3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令,必要時通知承包人暫時停止整個

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對承包人的檢測、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理;有權利用承包

人或自備的測試儀器設備,對工程質量迸行檢驗,憑數據對工程質

量迸行監理。

2.4.2.5按施工程序旁站,對每道工序、每個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

現場監督,跟班檢查,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郃分和全部工程

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

其它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2.4.3工程進度監理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進度監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2.4.3.1審批承包人在開工前提交的總體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

計劃和總說明以與在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和變更計劃。

2.4.3.2審批承包人根據總體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

2.4.3.3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

進行時,應要求承包人調整或修改計劃,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

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定期向業主和總監辦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

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中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

告,供業主和總監辦采取措施或做出相應的決定。

2.4.4工程費用監理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費用監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2.4.4.1由工作站認可、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業主簽發動員預付

款支付證書。

2.4.4.2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現場計量核實合同工程量清單規定的

任何已完工程的數量和價值,報工作站核實,總監理工程師審定。

2.4.4.3按合同規定審查、簽發中期支付證書與合同中止后任何款

項的支付證書,報工作站核實,總監辦審批。對不符合合同文件要

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暫拒支付,直到上述項目和施工活

動達到要求。

2.4.5合同管理

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2.4.5.1參加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和組織施工階段的常規工地

會議,并簽發會議記錄;有權參加承包人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

議,協調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關聯席會議。

2.4.5.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施工合同規定的變更圍,對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質量、數量與任何工程施工做出變更的建議,

并將建議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送工作站核實再報總監理工程師

審批,經業主同意后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較大變更,

須經總監辦直接做出變更的決定,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經

業主同意后直接下達變更令。

2.4.5.3對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長或費用索賠,有責任就其中

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況,并根據合同規定程序審定延長工期或

索賠的款項,經工作站復核,總監辦審核,報業主批準后發出通

知。

2.4.5.4按合同規定程序和權限,對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

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進行審查,送工作站核實再報總監辦批準。

2.4.5.5監督承包人進入本工程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

量與合同所列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

程師有權提出更換和加強要求。

2.4.5.6對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

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施工機械設備原因影響工程的工期和工

程質量,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或停止支付。

2.4.5.7督促業主與時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責任和法定承諾。

2.4.6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與業主應簽訂監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與委托的關

系,應做到各負其責,獨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2.4.7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中進行施工監理(監督與

管理)。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的關系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承包人

應按合同規定接受監理工程師的監督和管理。

3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

3.1施工監理工作準備

3.1.1監理人員進場

施工監理應在簽訂監理服務合同后15天以,派出能滿足施工準

備階段工作要求的監理人員進駐工地,開展監理工作。正式開工

后,應按監理服務合同規定的人數與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員更

換,必須征得業主的同意。

3.1.2監理組織體系

監理工程師應與時建立監理組織體系,提出組織機構框圖,制

定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各級職責圍,與業主與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

工作程序和聯系渠道。

3.1.3監理人員的組合監理人員的組合應合理??偙O理工程師辦

公室各專業部門負責人與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等各類高級監理人

員,一般應占監理技術人員總人數的10,以上;各類專業監理工程

師等中級專業監理人員,一般應占監理技術人員總人數的40%;各

類專業工程師助理與輔助人員等初級監理人員,一般應占監理技術

人員總人數的40%;行政與事務人員應控制在總數的10%以。

3.1.4監理人員數額

監理人員的數量要滿足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進度、費用監理

和合同管理的需要。本項目原則要求監理技術人員平均每公里不少

于1人。

3.1.5監理設備

必須在監理單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工地配備足夠數量的監理設備,

以保證質量控制的檢驗測試與各項管理工作的需要。監理設備一般

應按以下方式準備和提供:

監理設備包括辦公設施與其用品,住房設施與其用品,試

驗室設施與其儀器,測量和氣象儀器,監理用車、通訊設施等。各

種監理設備的規格和數量,可根據工程規模、工程種類與通行條件

等實際情況,由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共同在施工合同文件與監理合同

文件中詳細列明。

3.1.5.2監理設施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實際開工期以前準備完善,

保證工作使用。

3.1.6熟悉合同文件

監理人員應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與有關標準和測試方法,對合同文件

中存在的差錯、遺漏、含糊不清等問題應查證清楚,作出合理的解

釋,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法,與工作站與總監理工程師或承包人迸行

澄清。

3.1.7現場復查

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圖紙和定線數據進行必要的

現場復查核對,糾正差錯,補充漏缺。對于發現的重大錯誤、漏項

或方案性問題,監理工程師應提出報告(資料)送工作站核實再報總

監或業主。

3.1.8施工環境調查

監理工程師應對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費用索賠的施工環境應進行實

際調查,調查重點為工程占地國以尚未拆遷的建筑物與其他障礙

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時交接的工程占地與有爭議的工程占地,并應

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措施送工作站核實再報總監和業主。

3.1.9制定監理圖表

各種表格由總監辦制出統一格式,由各駐池監理欠自行制備。

3.2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

3.2.1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個完整的以自檢為主的質量

保證組織體系。各級自檢人員應由富有施工經驗、具有專業技術職

稱、熟悉規和圖紙,并且工作作風優良的技術人員擔任。

3.2.2承包人的質量負責人

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批準承包人在投標書中所報負責質量保證和自檢

工作負責人的資格,并應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現場用全部的時間專門

進行質量管理。

3.2.3承包人自檢職責與要求

3.2.3.1自檢各項工程的開工條件,提出各項工程開工報告與有關

技術資料。

3.2.3.2在各項工程施工中,對每道工序或工藝進行現場質量自

檢,保證整個施工過程中的材料、操作與工藝與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并獲得監理人員的認可。

3.2.3.3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經監理人員認可后與時采

取措施予以消除;對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進行現場記錄,并與

時報告監理工程師。

3.2.3.4按合同指定規規定的抽樣頻率、時間和方法,與時通知工

地試驗室進行取樣或現場試驗,并對保留在工程現場試樣的養護與

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3.2.3.5與時檢測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幾何尺寸,并提供資

料以獲得監理人員的認可。

3.2.3.6對每道工序或分項工程完工后進行自檢和測定,配合監理

工程師檢查驗收。

3.2.3.7對各項工程質量進行數理統計和分析整理,建立質量檔

案,交工驗收時提供詳實的施工資料。

3.2.4承包人試驗室

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檢查和批準承包人裝備自己的工地試驗室和流

動試驗室,其建筑面積、試驗設備與人員配備應能滿足本工程各項

試驗的需要。

3.2.5工地試驗室的功能與要求

3.2.5.1進行各工程項目開工前的標準試驗和預先試驗,并將試

驗結果提交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進行復臉和批準。

3.2.5.2承擔進口材料與流動試驗室沒有條件完成的當地材料的鑒

定試驗,并將試驗結果提交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進行復驗和批

準。

3.2.5.3對各流動試驗室的試驗項目迸行抽檢試驗,并符抽檢試

驗的結果報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備案。

3.2.5.4統一協調和管理各流動試驗室的試驗業務。

3.2.5.5對全部工程項目的各種試驗結果進行數理統計和分析整

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試驗資料檔案,為工程竣工提供詳實的試驗資

料。

3.2.6流動試驗室的功能與要求

3.2.6.1對工程所用的當地材料進行鑒定試驗,并將試驗結果提交

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進行復驗和批準,報總監辦備查。

3.2.6.2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為控制施工質量所需要的各種參

數。

3.2.6.3根據規規定的抽樣頻率、時間和方法,進行施工過程中抽

樣試驗和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后的檢查試驗,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試

驗結果,并報總監辦中心試驗室備查。

3.2.7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試驗管理

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應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

和流動試驗室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所有試驗儀器都須經事前標

定并按期進行鑒定;所有試驗人員必須持有經過業務培訓和考核的

上崗證書,必須嚴格執行試驗規的操作規程;主要試驗應有監理人

員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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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準備階段的主要監理工作

3.3.1施工準備階段的主要監理工作容

參加施工招標,熟悉施工設計文件,制定詳細的監理工作計

劃。

3.3.1.1由總監理工程師發布開工令;

3.3.1.2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3.3.1.3審批承包人的工程進度計劃(含施工組織設計);

3.3.1.4審批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

3.3.1.5檢驗承包人的進場材料;

3.3.1.6審批承包人的標準試驗;

3.3.1.7檢查承包人的保險與擔保,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業主簽

發支付動員預付款;

3.3.1.8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機械;

3.3.1.9驗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線;

3.3.1.10驗收承包人測定的地面線;

3.3.1.11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圖;

3.3.1.12檢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場地;

3.3.1.13監理其他與保證按期開工有關的施工準備工作。

3.3.2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

監理工程師應按其枇準的承包人工程進度計劃分期審查承包人在實

施工程時所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系統的檢查

和記錄;

3.3.2.1進場機械設備(包括計劃迸場的機械設備)的數量、型號、

規格、生產能力、完好率與投標書附表所滇列的是否符合。

3.3.3.2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的配套與滿足施工技術要求的適應性。

3.3.2.3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的進場與周轉計劃與工程進度計劃(尤其

是網絡計劃中的關鍵線路)的適應性。

3.3.2.4數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機械設備,應限期要求承包人補

足進場;審驗不合格的施工機械設備,應限期承包人撤離工地;承

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換的施工機械設備,應事先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

意。

3.3.2.5已運入現場并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施工機械設備,未征得

同意不得運出工地。

3.3.3驗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線

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在承包人的施工定線進行之前的

合理時間,向承包人書面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高程的方

位和數據,并對承包人的施工定線進行檢查驗收。

3.3.3.1監理工程師應對業主提供的或圖紙上的原始定線資料進行

復核,以確保原始定線方位和數據準確無誤。對無力消除的差錯應

通過業主由設計單位予以糾正。

3.3.3.2若原始基準點或基準高程發生損壞或丟失,當失控點連續

在兩個以上時,應通過業主由設計單位予以補定;一個點失控時,

可直接由承包人予以補定,監理工程師復核認定。

3.3.3.3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為加密控制、定線和施工放樣為目

的的測量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復核認定。

3.3.3.4監理工程師應指示并檢查承包人對所有測量控制點進行有

效的保護,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結束。

3.3.4驗收承包人測量的地面線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對全部工程或開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線進行

實際測定,并對測定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以作為路基橫斷面施工圖

和土石方工程計量的依據。

3.3.4.1承包人的測定工作應在原始地面線未被施工擾動以前進

行;測定所使用的儀器精度與操作方法符合勘測設計要求規定。

3.3.4.2監理工程師的檢查與復核測量應伴隨承包人的測量同步或

平行進行。復測頻率應能判定承包人測定結果是否真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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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旨在影響土石方工程數量的任何縱

向加才莊與橫向測點的不合理性加以糾正,使縱向的加才莊連線和橫向

的測點連線與實際地面線相符合。

3.3.4.4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根據合同文件中的標準橫斷面

圖、縱斷面圖與實際測定的地面線資料,提交出用于施工放樣的橫

斷面施工圖和用于確定實際土石方數量的土石方計算表以供審核。

3.3.4.5對于業主已經移交了工程場地占有權,但承包人暫不施工

或尚未測定的施工段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對工程場地的地

面線進行有效的保護,不得隨意開挖或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

程數量或工程費用也不應認可。

3.3.5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圖

在各項工程開工前合同規定或合理的時間,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

依據合同規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種施工圖進行審核批準。

3.3.5.1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在未迸行施工測量之前或在施工

測量的過程中,對合同圖紙中各類結構物進行現場核對和補充調

查,必要時還應進行補充測量,以保證原始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3.3.5.2工程項目如有局部的調整或修改,應要求承包人將有關資

料與具體欠理意見書面報送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批。

3.3.5.3所有施工圖的圖幅應符合統一規定,竣工圖應與其一致。

3.3.6檢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場地

在合同規定的開工令發出之前與各項工程開工前合理的時間里,監

理工程師應督促業主將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場地移交給承包

人使用。

3.3.6.1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場地占用計劃(附圖),

并把占地計劃提供給業主,以便業主在合理的時間完成工程場地的

準備。

3.3.6.2對業主難以按工程進度計劃與場地占用計劃提供工程場地

的段落,監理工程師應通過與承包人協商,對施工段落的順序安排

作出合理的調整。

3.3.6.3工程場地交接應在工程現場進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續,

各有關的代表應在交接文件上簽字。

3.3.6.4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對已占有的工程場地埋置永久性

的界*莊,并對場地進行看管。

3.3.7檢查承包人的人員進場情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工程質量監理

4.1質量監理的依據和任務

4.1.1質量監理的依據

合同條件:各項工程質量的保障責任、欠理程序、費用支

付等均應符合合同條件的規定。

4.1.1.2合同圖紙:全郃工程應與合同圖紙符合,并符合總監理工

程師批準的變更與修改要求。

4.1.1.3技術規: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施、設備與施工工藝,

應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術規或總監理工程師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術

規與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技術要求。

4.1.1.4質量標準:所有工程質量均應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質

量標準或總監理工程師同意使用的其他標準。

4.1.2質量監理的任務

監理人員應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制止影響工程質

量的各種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項目符合合同圖紙、技術

規、使用要求和驗收標準。

4.1.3質量監理組織體系

監理工程師應建立完整的質量監理組織體系,以保證對所有施工環

節進行有效的控制。質量監理組織體系中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復

雜程度設置材料、試驗、測量、計量與工程項目的專業技術崗位,

并應明確其名稱和職責。

4.1.4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責任

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應由總監書面授予,其工作重點

應是全面負責工程質量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4.1.4.1明確質量標準,判定質量公差,評定工程質量;

4.1.4.2提出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和手段,組織進行質量抽查和抽

驗;建立各種報表,收集質量控制信息和數據;

4.1.4.3批準各分項工程開工報告,發出各分項工程開工通知;

4.1.4.4經常巡視工地,與時解決處理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

4.1.4.5向承包人發出質量控制的指示;

4.1.4.6建立部門或專業監理人員的日常匯報制度,每月以表

格、圖解與簡報的形式提出質量控制分析報告,上報總監理工程

師。

4.1.5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責任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與現場監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應由高級駐地監理

工程師書面授予,主要責任是:監督承包人實施各項質量控制目標

并滿足標準、規和圖紙的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工作:

4.1.5.1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規程、圖紙與其變更或特殊

要求,并予以落實和實施。

4.1.5.2提出各項工作流程與質量控制程序,監督、檢查和測驗工

程質量。

4.1.5.3對關鍵施工工序和隱蔽工程進行旁站監理與工序驗收。

4.1.5.4系統記錄分析整理各項質量成果。

4.1.5.5向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匯報現場質量狀況,每月提出本

專業(或項目)的質量報告。

4.2質量控制程序

4.2.1質量控制和基本程序

在開工以前,監理工程師應向承包人提出適用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

質量控制的程序與說明,以供所有監理人員、承包人的自檢人員和

施工人員共同遵循,使質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質量控制一般應按以

下程序進行:

4.2.1.1開工報告

在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項工程開工之前,高級駐地監理

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告并進行審批。工程開工報告

應提出工程實施計劃和施工方案,依據技術規列明本項目工程的質

量控制指標與檢驗頻率和方法;說明材料、設備、勞力與現場管理

人員等項的準備情況提供放樣測量、標準試驗、施工圖等必要的基

礎資料。

4.2.1.2工序自檢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的自檢人員應按照專業監理工程師批準的

工藝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檢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進行自

檢、自檢合格后,申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簽認。

4.2.1.3工序檢查認可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與承包人的自檢同時對每道工序完工后迸行檢查

驗收,對不合格的工序應指示承包人進行缺陷修補或返工。前道工

序未經檢查認可,下道工序不得進行。

4.2.1.4中間交工報告

當工程的單位、分部或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檢人員應再進

行一次系統的自檢,匯總各道工序的檢查記錄與測量和抽樣試驗的

結果提出交工報告。自檢資料不全的交工報告,專業監理工程師應

拒絕驗收。

4.2.1.5中間交工證書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按工程量清單的分項完工的單項工程進行一次

系統的檢查驗收,必要時應作測量或抽樣試驗。檢查合格后,提請

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簽發《中間交工證書》。未經中間交工檢驗或

檢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下項工程項目的施工。

4.2.1.6中間計量

對填發了《中間交工證書的》工程,方可進行計量并由高級駐地監

理工程師簽發《中間計量表》。完工項目的竣工資料不全可暫不計

量支付。

4.2.2工序質量檢查程序

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組成工程的各個單位、分部或分項工程開工

之前,提出工序檢查程序說明,以供現場旁站監理人員、承包人的

自檢人員與施工人員共同遵循。工序應按以下原則提出:

4.2.2.1應與合同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分項所含容相一致;

4.2.2.2應與技術規與監理工程師批準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藝流程

相協調;

4.2.2.3應與國家或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檢驗頻率和檢驗方法相

配合;

4.2.2.4工序檢查程序宜采用框圖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觀,并應與

相應的記錄、報表、證書等相配套。

4.3現場質量控制

4.3.1測量

測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由測量監理工程師(配備必要的助手)專門負

責,包括以下主要容:

4.3.1.1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高程,并對承包

人的定線控制測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可。

4.3.1.2在各項工程開工之前,對承包人的施工放線測量進行監督

檢查和認可。

4.3.1.3在各項工程的施工進行中,對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

寸與其線型的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可。

4.3.1.4在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段落或總

體工程項目的中間交工和竣工驗收時進行測量檢查,匯總并提出各

項工程的測量成果資料。

4.3.2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

試驗監督檢查的任務,是對各個工程項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強度進

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各項工程的物理、化學性能達到規定要求。

試驗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由試驗(材料)監理工程師與其領導下的駐地

監理工程師試驗室專門負責,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工作:

4.3.2.1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應當是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數據控

制和檢驗測定的中心。試驗室應能滿足實施工程中各項試驗的要

求,應有各項專業工程師與經過專門培訓的試驗人員,健全各種規

章制度,實行明確的責任分工。

4.3.2.2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除應承擔獨立進行的試驗項目外,

還應對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和流動試驗室的設備、人員資質、操作

方法、資料管理等項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4.3.2.3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與承切人工地試驗室(流動試驗

室)的各種試驗工作,均應統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頒布的最新的國

家標準與部級行業標準進行;對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經業主批準,

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或新工藝的特殊項目,當合同未曾列明

或無現成標準可循時,試驗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供相關的科

技資料與鑒定報告,擬定出符合工程實際的暫行標準或規程,經審

查批準后執行。

4.3.2.4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承包人的試驗儀器進行檢

驗,并監督承包人定期交由政府監督部門對儀器進行標定。

4.3.2.5當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試驗結果與承包人的試驗結果出

現允許誤差以外的差異時,一般應以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的試驗

結果為準。如果承包人拒絕接納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的結果時,

試驗監理工程師可與承包人在總監辦同意的試驗室進行校核試驗,

并應依此作為批準或認定的依據,其試驗費用按合同條款規定必

理。

4.3.2.6各種試驗均應采用統一的表格迸行記錄、報告,統一的方

法進行整理、保存。

4.3.3驗證試驗

驗證試驗是對材料或商品構件進行預先鑒定,以決定是否可以用于

工程。驗證試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4.3.3.1在材料或商品構件訂貨之前,應要求承包人提供生產廠家

的產品合格證書與試驗報告。必要時監理人員還應對生產廠家生產

設備、工藝與產品的合格率迸行現場調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樣

品進行試驗,以決定同意采購與否。

4.3.3.2材料或商品構件運入現場后,應按規定的批量和頻率進行抽

樣試驗,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構件不準用于工程,并應由承包人運

出場外。

4.3.3.3在施工中,應隨機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構件進行符合

性的抽樣試驗檢查。

4.3.3.4隨時監督檢查各種材料的儲存、堆放、保管與防護措施。

4.3.4標準試驗

標準試驗是對各項工程的在品質進行施工前的數據采集,它是控制

和指導施工的科學依據,包括各種標準擊實試驗、集料的級配試

驗、混合料的配合比試驗、結構的強度試驗等。應按以下要求進

行:

4.3.4.1在各項工程開工前合同規定或合理的時間,應由承包人先

完成標準試驗,并將試驗報告與試驗材料提交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

室審查,報總監辦備案。試驗監理工程師應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參加承

包人試驗的全過程,并進行有效的現場監督檢查。

4.3.4.2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應在承包人進行標準試驗的同時或

以后,做平行復核〔對比)試驗,以肯定、否定或調整承包人標準試

驗的參數或指標。

4.3.5工藝試驗

工藝試驗是依據技術規的規定,在動工之前對需要通過預先試驗方

能正式施工的分項工程預先進行工藝試驗,然后依其試驗結果全面

指導施工。工藝試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4.3.5.1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藝試驗的施工方案和實施

細則并予以審查批準。

4.3.5.2工藝試驗的機械組合、人員配額、材料、施工程序、預埋

觀測以與操作方法等應有兩組以上方案,以便通過試驗作出選定。

4.3.5.3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的工藝斌驗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

理,并應作出詳細記錄。

4.3.5.4試驗結束后應由承包人提出試驗報告,并經監理工程師審

查批準,報總監辦中心試驗室備案。

4.3.6抽樣試驗

抽樣試驗是對各項工程實施中的實際在品質進行符合性的檢查,容

應包括各種材料的物理力學性能、混凝土的強度等的測定和試驗。

抽樣試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4.3.6.1監理工程師應隨時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各種抽

樣頻率、取樣方法與試驗過程迸行檢查。

4.3.6.2在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流動試驗室)按技術規的規定進行

全頻率抽樣試驗的基礎上,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應按20%的頻率

獨立進行抽樣試驗,以鑒定承包人的抽樣試驗結果是否真實可靠。

4.3.6.3當施工現場的旁站監理人員對施工質量或材料產生疑問并

提出要求時,駐地監理工程師試驗室陵時進行抽樣試驗,必要時還

應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樣頻率。

4.3.7驗收試驗

驗收試驗是對各項已完工程的實際在品質作出評定。應按以下要求

進行:

4.3.7.1監理工程師應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對承包人進行的鉆芯抽樣

試驗的頻率、抽樣的方法和試驗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

4.3.7.2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按技術規要求迸行的加載試驗或其

它檢測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案、設備與方法進行審查批準;對試驗的

實施進行現場檢查監督;對試驗結果進行評定。

4.3.8現場監理

現場監理對承包人各項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以與材料、

機械、配比等進行全方位的巡視、全過程的旁站、全環節的檢查,

以達到對施工質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現場監理應主要包括以下工

作容:

4.3.8.1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期間每天對施工現場巡視一

至二次,現場發現并處理施工質量問題。

4.3.8.2對承包人施工的隱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與工

藝,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或其助理人員實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督,與

時消除影響工程質量的不利因素。

4.3.8.3現場監理人員應全環節地對每道施工工序結束后與時進行

檢查和認定,并現場監督承包人的試樣抽取與施工記錄。

4.3.8.4現場監理工作的重點應包括以下容:

(1)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現場施工人員與其它施工條

件與批準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相符合;

(2)檢查各種集料的級配、配合比與用量與批準的標準試驗通

知單是否一致;

(3)檢查施工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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