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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080.30CCSR803201代替DB3201/T256-2015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規范Theinstallationspecificationforcityroadtr2025-03-14發布DB3201/T1239-2025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總體要求 35交通標志 35.1一般要求 35.2禁令標志 55.3指示標志 75.4警告標志 5.5作業區標志 5.6指路標志 5.7告示標志 6交通標線 6.1一般要求 6.2交叉口標線 6.3路段標線 6.4其他標線標識 7防護設施 7.1一般要求 7.2防撞護欄 7.3行人隔離欄 7.4機動車隔離欄 7.5機非隔離欄 7.6花箱式隔離欄 7.7警示柱 7.8防撞墊 7.9防撞桶 7.10減速丘 407.11凸面鏡 407.12閃光警告信號燈 417.13道路交通危險警示燈 418交通信號燈 428.1一般要求 428.2信號燈設置和安裝 428.3信號燈桿 478.4信號燈具 48ⅡDB3201/T1239-20259智能交通管理設施 489.1一般要求 489.2交通視頻監視 499.3道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卡口)系統 9.4交通信息采集 9.5交通信息發布 9.6交通技術監控 10場景化應用 10.1信號燈控制交叉口 10.2道路出入口 10.3人行橫道 6010.4快速路出入口 6210.5單行路 6410.6潮汐車道 6410.7公交專用車道與公交停靠站 6610.8路內停車 6910.9作業區 10.10合流交替通行 10.11學校區域 10.12醫院區域 81參考文獻 DB3201/T1239-2025Ⅲ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代替DB3201/T256-2015《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規范》,與DB3201/T256-201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前言和引言合并為“前言”;——“范圍”改為“總則”,重新擬寫總體原則性規定(見第1章——刪除關聯性不大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和更新相關引用標準規范(見第2章——刪除普識性的術語和定義,篩選列入鮮見于其他規范、易混淆或定義有更新的詞條(見第3章——依據2024年1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增補和修訂“一般要求”部分條款(見第4章——交通標志按照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作業區標志、指路標志和告示標志分類(見第5章——修改交通標志的一般要求,增加交通標志分類、定義和作用(見第1章,2015版的5.1——增加中型及以上貨車右轉停車讓行標志、禁止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禁止機動車左轉和掉頭標志、禁止專項作業車駛入標志、禁止貨車與專項作業車駛入標志、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見2.2、5.2.3、5.2.4、5.2.5、5.2.6、5.2.7——刪除限制速度標志、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車組合標志、禁止掉頭標志、禁止駛入類和限制類禁令標志(見2015版的3.1、5.3.2、5.3.3、5.3.4——增加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非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單行路標志、公交專用車道標志組合、分隔帶左側(或右側)行駛標志組合、隧道開車燈標志(見3.1、5.3.2、5.3.3、5.3.4、5.3.6、5.3.7、5.3.9——修改允許掉頭標志、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見3.5、5.3.8,2015版的5.4.2、5.4.1——刪除停車位標志(見2015版的4.3——增加注意樹干較低標志、注意移動信號燈標志(見4.1、5.4.2——增加作業區標志(見第5章——修改指路標志(見第6章,2015版的5.5——增加交替通行標志、交通嚴格管理路段標志組合、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告示標志、交通管理管轄區域標識、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見7.1、5.7.2、5.7.3、5.7.4、5.7.5——刪除輔助標志、標志制作、支撐方式、標志安裝、標志基礎、標志驗收與維護(見2015版第6章、5.7、5.8、5.9、5.10、5.11——交通標線按照交叉口標線、路段標線和其他標線標識進行分類(見第6章——修改交通標線的一般要求(見第1章,2015版的6.1——修改公交專用車道標線、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見2.3、6.2.6,2015版的6.3.5、6.2.2.5——刪除交叉口導流標線、人行橫道線、路內停車位標線、路邊式停靠站標線、導向車道線,相關內容整合進場景化應用(見第1章、10.3、10.8,2015版的6.2.1、6.2.2、6.2.3、6.2.4、6.2.5——修改導向箭頭(見2.1,2015版的6.2.5——增加時間段禁止變道標線、交替通行標線(見3.1、6.3.2DB3201/T1239-2025Ⅳ——修改路面文字標記、非機動車道路面標記(見4.1、6.4.2,2015版的6.2.6、6.2.7)——刪除主要標線技術參數、標線施工、標線驗收與維護(見2015版第4章、6.5、6.6——交通隔離設施和交通防撞設施合并為防護設施(見第7章,2015版第7章、第8章——增加防撞護欄(見第2章——刪除阻車樁(見2015版的第4章——增加警示柱、防撞墊、減速丘、凸面鏡、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交通危險警示燈(見第7章、7.8、7.10、7.11、7.12、7.13——增加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道口信號燈(見2.4、8.2.5、8.2.6——交通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交通違法抓拍設備、可變信息情報板和光帶式路網信息標志合并為智能交通管理設施(見第9章,2015版的第10章、第11章、第12章——刪除作業區交通管理設施、學校區交通管理設施、醫院區交通管理設施,相關內容整合進場景化應用(見第10章,2015版的第13章、第14章、第15章——增加信號燈控制交叉口、道路出入口、人行橫道、快速路出入口、單行路、潮汐車道、公交專用車道與公交停靠站、路內停車、合流交通通行九個常見場景(見第1章、10.2、10.3、10.4、10.5、10.6、10.7、10.8、10.10)。——修改作業區、學校區域、醫院區域場景設置示例(見第9章、10.11、10.12——刪除附錄A至附錄F。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城市與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路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慶毅、錢林波、毛悍琪、陳飚、周濤、鄒禮泉、李鎖平、朱亞運、殷秋敏、郭凱、楊永寶、江一平、王婷、劉祥、常帥、肖飛、安子貞、薛菁菁、李志鵬。DB3201/T1239-2025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城市道路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護設施、交通信號燈、智能交通管理設施等的設置原則、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南京市范圍內各級城市道路,以及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城鎮化地區公路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14886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7道路交通信號燈GB17733地名標志GB/T18226公路交通工程鋼構件防腐技術條件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GB/T20999交通信號控制機與上位機間的數據通信協議GB/T24725突起路標GB/T28181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GB/T28650公路防撞桶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A/T115道路交通擁堵度評價方法GA/T484LED道路交通誘導可變信息標志GA/T487橡膠減速丘GA/T496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497道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508道路交通信號倒計時顯示器GA/T83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范GA/T850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設置規范GA/T920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與車輛檢測器間的通信協議GA/T993道路交通信息顯示設備設置規范GA/T995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設備技術規范GA/T1567城市道路交通隔離欄設置指南GA/T1573道路交通守法指數測評指南JT/T750內部照明標志DB3201/T1239-20252JT/T801公路用凸面反光鏡DB32/T4298城市道路內汽車停車泊位設置標準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規范(試行)南京市城市道路桿件設置技術導則(試行)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道路交通管理設施roadtrafficmanagementfacilities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特點和交通組織、交通安全保障及交通管理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在道路上設置的附屬設施和裝置。3.2照明標志lightingsigns通過內部或外部主動發光,提升低照度或復雜環境下視認性的交通標志。3.3交通隔離欄trafficseparaterailing用于維護通行秩序的分隔設施欄桿,包括行人隔離欄、機動車隔離欄、機非隔離欄。3.4防撞護欄crashbarrier具備針對車輛碰撞防護能力的護欄。3.5行人二次過街two-stagecrossingofpedestrian人行橫道距離較長,行人無法一次通過時,需要在行人等候區等待一次的情形。[來源:GB14886-2016,3.1.9,有修改]3.6非機動車二次過街two-stagecrossingofnon-motorizedvehicles在無專用左轉彎相位信號控制的較大路口或者其他非機動車不宜左轉直接通過的路口,非機動車按直行信號燈,兩次停車,左轉的情形。3.7防撞墊crashcushion設置于道路分流鼻的障礙物或其他障礙物前端的一種緩沖設施,被車輛碰撞時通過自體變形吸收碰撞能量,從而降低乘員的傷害程度。防撞墊可分為導向防撞墊和非導向防撞墊。3.8花箱式隔離欄桿flowerboxtypeguardrail欄桿結合種植花箱設計或以種植花箱代替欄桿的一種隔離措施。3.9閃光警告信號燈flashsignalDB3201/T1239-20253由一個黃色無圖案圓形單元構成的道路交通信號燈。工作狀態閃爍,表示道路使用者通行時應注意瞭望,在確保安全后通過。[來源:GB14886-2016,3.1.1,有修改]3.10智能交通管理設施intelligenttrafficmanagementfacilities由交通視頻監視設施、道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卡口)設施、交通信息采集設施、交通信息發布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施等組成。3.11學校區schoolzone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校門上、下游150m半徑范圍的區域。[來源:GB5768.8-2018,3.1]3.12醫院區hospitalzone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社區醫院及門診部出入口上、下游150m半徑范圍的區域。4總體要求4.1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同步配套建設道路交通管理設施。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在設計、施工、驗收時應征求并充分吸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設計、施工范圍還應當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范圍之外,受影響的鄰近路網。4.2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應當以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為依據,綜合考慮道路、交通、氣象和環境等因素,根據各種交通管理設施的功能、道路使用者的行為特征和交通管理需要,對道路交通管理設施進行一體化設置,并服務于道路交通組織和管理。各類交通管理設施應相互配合,不得出現矛盾或歧義。4.3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應符合現行相關規范。現狀按已廢止規范設置的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應當在設計使用年限內逐步更新更換,但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的應當立即按現行規范更新更換。4.4道路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等規定實施養護、管理,保證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損毀、滅失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組織搶修或者排除險情,并報告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4.5道路施工或養護期間開放交通時,應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臨時性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并在工程結束后及時撤除不再發揮作用的設施。當設置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或撤除相應的交通管理設施。4.6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技術創新,推廣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管理手段,體現安全、創新、節能、環保的同時,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5交通標志5.1一般要求5.1.1交通標志定義和作用道路交通標志主要分為7類。a)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道路使用者交通行為的標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應解除的含義,道路使用者應嚴格遵守,標志信息具有強制性。DB3201/T1239-20254b)指示標志:指示道路使用者應遵循的標志,表示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含義,道路使用者應遵守,標志信息具有強制性。c)警告標志:警告道路使用者注意道路、交通的標志,用于警告道路使用者應注意有難以發現的情況、需要減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安全行動的情況。d)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提供前方經過的道路、重要公共設施、服務設施、地點、距離和方向等道路信息的指引。指路標志不應指引私人專屬或商用目的地信息。e)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指引前往鄰近的旅游區,識別方向和距離,了解旅游項目類別。f)告示標志:告知路外設施、安全行駛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標志,用以指引路外設施或告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交通管理安全行車的提醒等內容。g)輔助標志:設在主標志下方,緊靠主標志下緣,對其進行輔助說明的標志。5.1.2交通標志的基本要求文字應使用規范漢字。從左至右順序排列,一個地名不應寫成兩行;從上至下順序排列,不宜寫成兩列及以上。當需要標注中文地名的英文而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符合GB17733的規定。禁令、指示等圓形標志宜選用尺寸:懸臂式安裝,直徑1200mm;立柱式或附著立桿安裝,直徑800mm。其他要求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規定。5.1.3交通標志的光學特性靜態標志應具備逆反射性能,標志宜采用IV類以上反光膜(應符合GB/T18833的規定)。下列標志應采用照明標志:a)隧道內的標志;b)與LED可變信息標志并設的標志。下列標志宜采用照明標志:a)視距不良或者夜間照明條件不良的交叉口或路段;夜間照明不佳的道路,無法完善的;b)可變車道、潮汐車道、多乘員車道、分時段單行路等相關標志;c)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構造物設置的限制高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等禁令標志;d)標志與路燈并桿設置且路燈照明影響到標志視認的。照明標志應選用內部照明標志(應符合JT/T750的規定反光膜貼于標志透光面板表面,采用背光源透射反光膜的照明形式。標志視認面應全部均勻照明無眩光。可變信息標志,宜采用LED顯示方式,顯示的圖形、字符、形狀等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5.1.4交通標志套用道路交通標志的套用應符合如下規定:a)禁令標志中的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標志不應套用,背面并設其他標志時,背面所設標志應在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標志版面范圍內,保證這兩塊標志的形狀特性;b)除停車讓行、減速讓行以外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套用于白色無邊框的底板上,為必須遵守標志。套用于其他底板或其他標志上,僅表示提供相關信息,為非必須遵守標志;c)除停車讓行、減速讓行以外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下設包含時間段、車種、范圍等信息的輔助標志時,可將主輔標志共同套設于白色無邊框底板。5.1.5交通標志附加圖形和文字附加圖形或箭頭(表1)時原標志圖形大小、比例、位置應保持不變。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圖形和文字,宜采用輔助標志。DB3201/T1239-20255表1機動車行駛方向圖標箭頭彎5.1.6標志并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宜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上,但最多不應超過4個,應按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的順序從上往下、從左往右設置。快速路、隧道、特大橋路段的入口處,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標志的數量不應多于6種。停車讓行、減速讓行、解除限制速度、禁止超車、解除禁止超車、會車先行、會車讓行標志宜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時,一個支撐結構上不應超過兩個標志(輔助標志不計)。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當道路臨時交通組織或維護等原因交通標志與標線信息信義不一致時,應以交通標志傳遞的信息為主。可變信息標志與靜態交通標志顯示信息不一致時,應以可變信息標志顯示的內容為準。5.1.7標志桿件和安裝交通標志宜設置在車輛行進方向道路右側或上方,條件受限時可設置在車輛行進方向道路左側。當道路單向車道數大于3條、交通量較大、大型車輛較多或道路線形影響標志視認性時,可在車輛行進方向道路的左右兩側同時設置。順序設置的交通標志最小間距在快速路主線上不宜小于100m,在一般城市道路路段上不宜小于30m。如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最小設置距離,應進行論證,并采用互不遮擋的設置方式。標志桿件顏色宜與路段路燈桿件顏色一致或接近,桿件的設計應遵照《南京市城市道路桿件設置技術導則》。5.2禁令標志5.2.1禁令組合標志限制速度標志、禁止鳴喇叭標志和禁止車輛停放標志設置在同一支撐結構時,應按限制速度標志、禁止鳴喇叭標志和禁止車輛停放標志從左往右或從上往下的順序排列(圖1宜設置在交叉口出口道30m范圍內,路段長度超過500m時可重復設置。設置于3車道以下道路時,宜采用縱列安裝。圖1禁令標志組合5.2.2中型及以上貨車右轉停車讓行標志DB3201/T1239-20256表示當前路口右轉規定車型應停車讓行。圖2中型及以上貨車右轉停車讓行標志5.2.3禁止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機動車直行或者轉彎(灰色表示白色無邊框標志的邊界,下同),圖標箭頭(表圖3禁止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5.2.4禁止機動車左轉和掉頭標志表示前方禁止機動車向左轉彎和掉頭。圖4禁止機動車左轉和掉頭標志5.2.5禁止專項作業車駛入標志表示禁止專項作業車駛入,包括載貨專項作業車和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設在禁止專項作業車駛入路段的入口處,禁止貨車與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說明的輔助標志配合設置。DB3201/T1239-20257圖5禁止專項作業車駛入標志5.2.6禁止車輛停放標志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停放,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宜與表示范圍、時段及其他說明的輔助標志配合設置。圖6禁止車輛停放標志5.2.7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表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臨時停放不受限制。臨時停放指車輛停車上下客、裝卸貨以及接送學生、公廁使用等。宜與表示范圍、時段及其他說明的輔助標志配合設置。圖7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5.3指示標志5.3.1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表示機動車只準直行或者轉彎,圖標箭頭(表1)。DB3201/T1239-20258圖8機動車直行(或轉彎)標志5.3.2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表示機動車只準在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設在機非分道行駛的路段起點處。圖9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5.3.3非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表示非機動車只準在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設在機非分道行駛的路段起點處。圖10非機動車左側(或右側)道路行駛標志圖11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行駛指示標志設置DB3201/T1239-202595.3.4單行路標志表示該道路為單向通行,駛入單行路的機動車應按標志指示方向通行(箭頭方向根據需要調整)。當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為單向通行時,應當附加輔助標志。設在單行路入口處。圖12單行路標志5.3.5允許掉頭標志表示該處允許機動車掉頭,設在允許機動車掉頭的地點。有時間、車種等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圖13)。圖13允許掉頭標志5.3.6公交專用車道標志組合表示該車道僅供公交車輛、通勤班車等大型載客汽車通行,設在進入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口的入口,宜設置在車道正上方;在標志無法正對車道時,可調整箭頭方向,指向車道。宜與表示時間規定的輔助標志并設,有需要時可增設監控告示標志。圖14公交專用車道標志與輔助標志組合5.3.7分隔帶左側(或右側)行駛標志組合表示一切車輛(包括非機動車)只準在分隔設施的左側(或右側)行駛,設置于交通島、行人二DB3201/T1239-2025次等候安全島、中央分隔設施的端部,可與豎向線形誘導標合并設置。圖15分隔帶左側(或右側行駛)標志與線形誘導標組合5.3.8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表示交叉口的車道行駛方向(圖16)。路口導向車道數3條以上,或2條導向車道時路段某條車道直接變換為轉向專用車道時,應當設置。宜設在導向車道前適當位置的所指車道上方,箭頭與臨近停車線的導向箭頭一致(圖17)。圖16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單位:mm)圖17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設置DB3201/T1239-2025圖18允許掉頭標志與其他標志組合表2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圖標箭頭彎5.3.9隧道開車燈標志表示機動車行至該標志處應開啟車燈,配合輔助標志明確進入隧道需要開車燈,設置于隧道入口前方。圖19隧道開車燈DB3201/T1239-20255.4警告標志5.4.1注意樹干用以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樹干較低,請注意避讓,設置于存在樹干較低的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20注意樹干較低5.4.2注意移動信號燈標志用以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移動信號燈,設置于移動信號燈前方適當位置。圖21注意移動信號燈5.5作業區標志用以警告道路施工作業或者引導道路使用者繞行的標志。標志為橙色底或熒光橙色底、黑圖形。宜附加設置表示作業原因的輔助標志。表3施工作業區交通標志樣式1DB3201/T1239-2025表3施工作業區交通標志樣式(續)23456志78DB3201/T1239-2025表3施工作業區交通標志樣式(續)9表4施工作業區交通標志常用組合形式123DB3201/T1239-2025表4施工作業區交通標志常用組合形式(續)45.6指路標志5.6.1一般要求5.6.1.1功能定位指路標志的服務對象應是對路網不熟悉但對出行有所規劃的道路使用者,使道路使用者在指路標志的指引下,配合交通地圖等輔助手段順利到達目的地。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以服務城市內部中、近程集散交通為主,以服務進出城市等遠程交通和過境交通需求為輔。快速路指路標志系統以服務城市內部中長距離和對外交通需求為主,以服務過境遠途交通為輔。5.6.1.2城市道路指路標志分類表5指路標志分類5.6.1.3標志設置指路標志的設置要求如下:a)清晰、簡明、相互關聯;b)從路網角度系統化設置;DB3201/T1239-2025c)從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出發,在行駛環境下及時提供準確有效的信息。5.6.1.4標志顏色指路標志的顏色要求如下:a)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為綠底白圖案;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為藍底白圖案;b)指引信息是有編號的道路時,應使用道路編號;c)指引信息是無編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時,藍底上應使用綠底白字的道路名稱;d)指引信息是旅游景區時,應使用棕底白字白圖案的旅游景區名稱或者圖形。5.6.1.5版面文字交通標志中的漢字、拉丁字母和數字等文字應采用交通標志字體,筆畫寬度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規定。如需改變文字寬高比例、字間距或行間距時,應按照本文件規定步驟進行。指路標志文字高度要求(表6)。表6指路標志文字高度要求5.6.1.6文字間隔與行距指路標志的文字間隔與行距(表7)。表7文字的間隔與行距國省干線編號套用于不同底色的版面時,應不采用襯邊;套用于同底色版面時,國道應采用白色襯邊,省道應采用黑色襯邊。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名稱或編號套用于不同底色版面時,應采用白色襯邊。指路標志中的高速公路與國省干線編號(名稱)的規格(表8)。DB3201/T1239-2025表8高速公路編號套用于指路標志中的規格注:當國、省干線編號標在箭頭桿上時,編號字母和數字高度可采用25標志版面不足時的文字編排措施(表9)。如表中采用第一項措施后版面仍然不足,應在第一項措施基礎上采用第二項措施,以此類推。表9版面不足時的文字編排措施123DB3201/T1239-20255.6.1.7信息分層指路標志中的指示信息應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道路的功能和服務對象進行選擇。各類信息可分為A層、B層和C層(表10)。表10指路標志信息分層表等施5.6.2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5.6.2.1指路標志系統構成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配置(表11受條件限制時可減少標志配置數量,但至少設置交叉口告知標志。表11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配置表告告注:預--交叉口預告標志;告--交叉口告知標志;確--確認標志,包5.6.2.2信息選取應在對道路等級、服務區域特點、交通流向和流量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交通組織管理需要,選取合適的指路信息(表12)。版面指示信息應以城市道路名稱為主。當同時選擇多條信息時,應以城市道路名稱作為第一條信息。根據道路等級和道路服務區域選擇第二條信息時,市區內道路以地區名稱為主,交通樞紐區道路以樞紐名稱為主,旅游風景區道路以景區和文體設施名稱為主,產業或物流基地附近道路以地物名稱為主,與國省干線重合的城市道路應以遠程控制性地名為主。有多個A層或B層同層信息時,主干路方向宜選取兩個信息并采取遠、近結合的方式。次干路應選擇其中距離最近的信息,當有多個信息距離相同或有多個C層同層信息時,應綜合考慮交通吸引量、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選取其中相對重要的信息。DB3201/T1239-2025表12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信息層次選取息5.6.2.3信息含義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的信息含義如下:a)標識在橫向箭頭(變形的箭頭框線)的信息為交叉口交叉道路的名稱;b)標識在縱向箭頭的信息為直行通過路口,所行駛的道路名稱;c)標識在箭頭外的信息為交叉口各方向道路所有通達的地點、城市道路名稱、公路編號。圖22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信息版面圖(a)圖23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信息版面圖(b)DB3201/T1239-2025直行方向需指示兩條路名或地名信息時,應按照距離由近至遠的順序由左至右排列(圖24)。指路標志版面中各方向路名和地名信息總數不宜超過6個。圖24單方向指示多條信息的版面形式對“T”形、“Y”形等特殊形狀交叉口,應采用圖形化指路標志(圖25)。對復雜的畸形交叉口,應在設置圖形化指路標志的同時,增設地點方向標志。圖25特殊形狀交叉口指路標志5.6.2.4交叉口告知標志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交叉口告知標志應設在交叉口進口車道渠化漸變段前至少30m處;如進口道無渠化,應設在距交叉口停車線前方約80m~130m處。在支路上,交叉口告知標志應設在交叉口停車線前方約30m處。交叉口預告標志中出現的目的地信息應全部反映在交叉口告知標志中。一般城市道路交叉口告知標志版面分為I類、II類和III類三種形式(圖26應選擇適當的版面形式(表13)。其中III類版面中,道路信息選取按照:直行到達道路或地點名稱、相交道路名稱、相交道路到達道路或地點名稱的優先順序選取,一般不超過3條信息。I類版面:直行方向指示二個信息DB3201/T1239-2025II類版面:單方向指示一個信息III類版面A:指示被交道路名稱III類版面B:指示通達或被交道路名稱圖26一般城市道路交叉口告知標志表13交叉口告知標志版面類型選用表14交叉口告知標志尺寸DB3201/T1239-20255.6.2.5前道路確認標志確認當前道路名稱信息,設置于交叉口出口車道。宜配合支路交叉口指路標志設置當前道路確認標圖27當前道路確認標志圖28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設置DB3201/T1239-20255.6.2.6地點距離標志地點距離標志宜設在交叉口后100m處。地點距離標志中的信息應與交叉口預告標志和告知標志中的信息對應。地點距離版面信息不應超過三行,并應按由近至遠、由上至下的順序排列。第一行的地點為近目的地,宜選擇沿線可到達的A層、B層或C層信息中距當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第三行的地點為遠程目的地,并在一定距離內保持相對固定,當臨近這一地點時才選取下一個A層信息要素作為新的基準信息;第二行的地點為位于第一行與第三行指示地點之間的A層或B層信息。圖29地點距離標志5.6.2.7地點方向標志在設置機動車道隔離的城市道路(如主輔路形式的城市道路且當隔離分叉點兩側的道路前方通達不同的地點道路時,應設置地點方向標志,告知交通參與者應選擇的行駛路線。地點方向標志應設置在道路通達方向分岔起始點,正對來車方向。圖30地點方向標志5.6.2.8停車場標志停車場尺寸的規格和支撐方式(表15),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表15停車場標志尺寸與支撐方式參考DB3201/T1239-2025表15停車場標志尺寸與支撐方式參考(續)5.6.3快速路指路標志5.6.3.1指路標志系統構成快速路指路標志分為入口指引標志、行車確認標志和出口指引標志。5.6.3.2信息選取指路信息的選取,應以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交通參與者為設計對象。快速路與各等級道路連接時的信息選擇(表16還應考慮被交道路服務區域的特點和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根據交通組織管理需要選取信息。指引信息是有編號的道路時,綠底上使用道路編號;指引信息是無編號的一般道路時,道路名稱不進行套色處理;指引信息是無編號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綠底上使用白底綠字的道路名稱;指引信息是旅游景區時,綠底上使用棕底白字白圖案的旅游景區名稱或圖形。表16快速路指路標志信息層次選取5.6.3.3標志設置快速路入口指引標志設置順序:入口預告標志→入口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圖31快速路入口指引標志快速路出口指引標志設置順序:出口預告標志(下一出口預告標志、遠方控制性地點信息標志)à出口標志(下一出口預告標志)。DB3201/T1239-2025圖32快速路出口指引標志示意圖5.6.3.4入口預告標志被交道路為快速路時,應提前設置入口預告信息,并宜適當重復。被交道路為一般城市道路時,應在入口基準點前的主要交叉口處設置入口預告標志。宜結合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對入口進行指引(圖33)。也可單獨設置入口預告標志,標志中應標明快速路名稱,并指示快速路所能通達的地點信息(圖34)。圖33結合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的入口預告標志圖34單獨設置的入口預告標志5.6.3.5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如果入口匝道通往快速路的不同方向,應在入口匝道分岔點處設置地點方向標志,分別指明快速路行駛的不同方向。入口處的地點方向標志應標明快速路名稱,并指示每個方向所能通達的地點信DB3201/T1239-2025息,所指示的信息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一致。單個方向上指示的信息按照由近至遠的順序由上向下排列;如同一行出現兩個信息,則按照信息由近至遠的順序由左至右排列。目的地數量不宜超過2個,不應超過3個。當路線的行駛方向比較明確時,宜同時標明地理方向。圖35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5.6.3.6地點距離標志設在入口匝道接入主線的加速車道的漸變段終點后適當位置。入口預告標志中相應方向上指示的信息應全部反映在該方向的地點距離標志中。地點距離標志不超過三行信息:a)第一行的地點為近程目的地,應選用下一個出口標志中所指示的信息;b)第二行的地點為中間遠程目的地,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所選用的基準信息以外的信息相一致。接近基準地區時,則選用基準地區作為第二行的地點;c)第三行的地點為遠程目的地,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的基準信息一致。圖36地點距離標志5.6.3.7出口預告標志應對快速路出口進行預告,并宜適當重復。出口預告標志應指示出口直接相接的道路信息以及可到達的地點信息。應選取1~4條信息,按照由近至遠的順序由上向下排列;如同一行出現兩個信息,則應按照信息由近至遠的順序由左至右排列。圖37出口預告標志DB3201/T1239-2025宜結合當前出口預告標志,同時對下一出口進行預告,并可對遠方控制性地點信息進行預告。有需要時,可增加距離信息。圖38結合出口預告標志同時預告下一出口5.6.3.8出口處地點方向標志當出口匝道有二級分流時,應在匝道二級分流點設置出口地點方向標志,向道路使用者預告或指示兩個不同行駛方向的相關信息。應選取1~4條信息,按照由近至遠的順序由上向下排列;如同一行出現兩個信息,則按照信息由近至遠的順序由左至右排列。圖39出口處地點方向標志5.7告示標志5.7.1交替通行標志用以警告車道減少,車輛交替通行。設于車道由2車道減少為1車道的位置,配合設置告示標志,說明交替合流規則。告示標志圖案,快速路為綠色,其他道路藍色。應配合注意車道數變少警告標志使用,可在告示標志下方區域設置如“交替通行”或“前方車道減少,依次交替通行”等文字說明或輔助標志,可與注意車道數變少警告標志配合使用。圖40交替通行標志DB3201/T1239-20255.7.2交通嚴格管理路段標志組合交通嚴格管理路段告示標志,設置于主標志下方。禁令標志和輔助標志宜設置于同一塊白色無邊框底板上,形成組合標志。圖41交通嚴格管理路段標志組合5.7.3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告示標志指引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方向位置。底色:警藍色(PANTONE2745C),英文:TRAFFICPOLICESTATION或VEHICLEMANAGEMENTSTATION,字體:大黑、ARIALBLACK,可雙面設置。圖42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標識尺寸5.7.4交通管理管轄區域標識用以指示交通管理管轄區分界,底色:警藍色(色號:PANTONE2745C),設置在實際分界位置,宜雙面設置。圖43交通管理管轄區域標識DB3201/T1239-20255.7.5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用以告知道路使用者交通監控設備信息。一般道路使用白底、黑邊框、藍色圖形(圖44a快速路使用白底、黑邊框、綠色圖形(圖44b)。圖44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6交通標線6.1一般要求6.1.1凡本文件中未涉及的交通標線,應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規定。6.1.2道路向公眾開放時,應設置交通標線(或臨時標線)。當標線陳舊不能提供足夠視認性或已經不再適應變化后的道路環境時,應按照變化后的道路環境重新設置。6.1.3交通標線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讓道路使用者以遵從路面標線是最好而且安全的選擇,樹立對交通標線的信賴。a)適當性原則:適當合理設置標線,傳遞重要信息,避免過度或不必要的交通標線。b)靈活性原則:關注交通實際狀況,以道路資源的有效利用及交通運行更加順暢安全為目的,依據道路交通條件靈活處理交通標線的設置。c)匹配性原則:與道路交通運行情況相匹配,以道路基礎條件、實際(或可能的)交通組成、交通流運行特點為依據,按實際交通需要設置標線。d)協調性原則:道路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所傳遞的交通信息不應矛盾,應當協調一致,不應給道路使用者造成困惑。6.1.4交通標線分類表17交通標線分類指示車行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人行道、停車位、停促使道路使用者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況,提高警覺準備DB3201/T1239-2025表17交通標線分類(續)交叉口及其附近設置的交通標線,包括交叉口出入部6.2交叉口標線6.2.1導向箭頭交叉口駛入段的導向車道內應設導向箭頭標明各車道行駛方向。距路口最近的第一組導向箭頭宜距停止線3m,第二組在導向車道的起始位置設置,箭頭起始端部與導向車道線起始端部平齊,第三組及其他作為預告箭頭,在距離第二組箭頭前30m~50m間隔設置,預告箭頭指示方向應與前方向導向車道允許行駛方向保持一致。交叉口駛出段可施劃一組直行導向箭頭,當駛出段箭頭與下一路口導向箭頭距離不滿30m時,應當不設。導向車道線(白實線)L長度主干路取值不小于50m,次干路不小于40m,支路不小于30m。一般城市道路統一導向箭頭樣式(圖45),圖標箭頭方向種類根據需要選取(表2),支路及交叉口等待區可選用3m導向箭頭。圖45交叉口進口道導向箭頭設置DB3201/T1239-2025圖46導向箭頭大樣圖(單位:cm)6.2.2停止線交叉口進口有兩條及以上機動車道時,停止線宜距人行橫道線3m(圖47a);交叉口進口為一條機動車道時,停止線宜距人行橫道線2m(圖47b)。信號控制交叉口非機動車停止線宜比機動車停止線位置提前,距人行橫道1m,轉彎半徑不足時可采用分車道階梯式停止線。停止線寬度為0.4m。圖47停止線距人行橫道線的距離DB3201/T1239-20256.2.3公交專用車道線公交專用車道采用雙側黃虛線實線段4m,間隔4m,黃色虛線寬度宜為25cm。可間隔4m設置反光突起路標,其技術要求應符合GB/T24725的規定。全天公交專用導向車道,應采用公交專用車道線,當導向車道為時間段公交專車道或允許特定其他車輛借道時,可采用白色實線。轉彎車輛需要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進行轉彎,應在導向車道線上游交織段內施劃黃色網狀線。圖48公交專用車道線6.2.4非機動車左轉彎待轉區標線在設有左轉彎專用信號或非機動車左轉彎專用信號燈,且信號燈相序設置非機動車具備進入路口內左轉等待條件時,應設置非機動車左轉待轉區標線。非機動車左轉待轉區外側邊緣與直行車道凈間距至少0.3m。圖49非機動車待轉區6.2.5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寬度與人行橫道線等寬,通行方向寬度2m以上,特殊情況下不低于1.5m,有條件地段配合道釘和彈性警示柱設置。圖50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標線形式)DB3201/T1239-20256.2.6網狀線在易發生臨時停車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出入口,以及其他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車的區域,應施劃網狀線。網狀線顏色為黃色,外圍線寬0.2m,內部網線與外邊框夾角45°,內部網線寬度0.2m,斜線間隔為2m。在交通量較小的交叉口或出入口處,網狀線可簡化,即在方框中加叉。網狀線寬度為0.4m。簡化網狀線最大邊長不大于12m,否則仍采用網格線。圖51網狀線6.3路段標線6.3.1時間段禁止變道標線在指定的時間段內禁止黃虛線一側車輛變道,越過車道分界線行駛。黃虛線實線段4m,間隔6m,線寬0.15m,兩線之間0.3m。應當配合相關標志使用。圖52時間段禁止變道標線6.3.2交替通行標線車道由2車道減少為1車道時,合流點前車輛按地面數字標識交替通行合流3組。交替車道停止線后30m~50m采用實線隔離。圖53交替通行標線DB3201/T1239-20256.4其他標線標識6.4.1路面文字標記路面文字的設置應符合以下條件:a)當快速路單向機動車道數≥4條時,宜在出口匝道分流點前方20m~30m處施劃前方地點或道路名稱的路面文字標記,并與指路標志的地點或道路名稱一致。必要時可根據需要每隔25m左右,施劃3組路面文字;b)當需要限制車行道的行駛速度時,可在路面施劃速度限制標記表示限制車輛行駛的最高或最低速度。應設置在需要限制車輛行駛速度的車道起點和其他適當位置,最高限制速度標記顏色為黃色;c)路面文字標記宜設置在平直路段,不宜設置在曲線路段或道路的下坡等處;d)路面文字用于相應機動車道內,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為白色。漢字應沿行車方向由近至遠或由左至右順序排列,數字按由左至右順序排列(圖54路面文字標記的規格(表18)。圖54路面文字標記表18路面文字標記規格地面文字尺寸與南京習慣使用銜接注1:數字、字母的字寬和橫、縱向間距需視路面注2:路面文字用于非機動車或行人時,漢字沿行進方向由遠至近或由左至右順序排列,數字6.4.2非機動車路面標記施劃于非機動車道起點或者車道中,表示該車道為非機動車道,應按照以下要求設置非機動車道路面標記:a)在機非劃線隔離的交叉口,應在非機動車道入口道和出口道施劃非機動車路面標記,路段較長時可重復設置,一般距離200m左右施劃一組。b)當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在同一水平面時,應在非機動車道起始位置及路段施劃非機動車路面標記,可適當重復施劃。DB3201/T1239-2025c)非機動車道沿線有較大機動車流的道路開口處,應在開口的前行方向適當位置處施劃非機動車路面標記,可適當重復施劃。d)未設非機動車停車標志的非機動車停車位處,應在非機動車停車位內施劃非機動車路面標記,可適當重復施劃。圖55交叉口非機動車道路面標記設置圖56道路沿線出入口處非機動車道路面標記設置非機動車路面標記應面向行駛方向正向放置,尺寸根據非機動車道寬度選取。圖57非機動車道路面標記DB3201/T1239-20257防護設施7.1一般要求常用防護設施包括:防撞護欄、交通隔離欄(行人隔離欄、機動車隔離欄、機非隔離欄)、警示柱、防撞墊、防撞桶、凸面鏡等。防護設施應與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統籌考慮,所表達的含義不得相互矛盾,不應產生歧義。防護設施的選擇應考慮強度、性能、經濟性和美觀性等綜合因素后確定,并應便于安裝、易于維修,設施結構不應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安全隱患。防護設施的材質、樣式、顏色及設置等宜全市統一。防護設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應侵入停車視距范圍內。不應在防護設施上安裝廣告,不宜安裝宣傳牌。防護設施表面可粘貼IV類以上等級的反光膜,并符合GB/T18833的規定。7.2防撞護欄7.2.1設置條件防撞護欄按照設置位置分為:路側護欄、中央分隔帶護欄、機非護欄、活動護欄、橋梁護欄。快速路路側無足夠的路側安全凈距時,必須設置防撞護欄;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帶寬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帶12m范圍內有墩、柱或墻等車輛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礙物時,必須設置防撞護欄。快速路中央分隔帶開口處,應設置活動護欄。活動護欄的防撞等級宜與其所在路段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防撞等級一致,并做好與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銜接處理。7.2.2設施要求城市道路可采用金屬梁柱式護欄、波形梁護欄、混凝土護欄、纜索護欄和組合式護欄,并要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級和設置參數,應符合GB50688的規定。7.3行人隔離欄7.3.1設置條件下列位置應設置行人隔離欄:a)人行道與一側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險(高差超過40cmb)橋梁的人行道外側;c)車站、碼頭、人行天橋或地道的出入口,商業中心等人流匯集區的車道邊;d)交叉口人行道邊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穿越車行道的路邊,但在人行橫道處應斷開。人行橫道兩側行人隔離欄長度宜為:主干路90m~120m,次干路60m~90m,支路30m~60m。在非全封閉路段人行天橋、地道梯道口附近且無公交停靠站路段設置行人隔離欄時,設置長度宜大于200m或梯道口前后范圍內的人行橫道處。7.3.2設施要求行人隔離欄凈高不宜低于1.1m,不應低于0.9m。有跌落危險處的隔離欄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7.4機動車隔離欄7.4.1設置條件DB3201/T1239-2025在已設有中央分隔帶的道路,當行人、非機動車橫穿機動車道現象嚴重時,應在中央分隔帶設置機動車隔離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置機動車隔離欄:a)無中央分隔帶的主干路;b)雙向四車道以上無中央分隔帶的次干路,或路中設有高架、大型橋梁墩柱且無其他隔離措施;c)橋梁、高架路、立交、隧道雙向通行的出入口與地面道路銜接段。禁止機動車匯集交織的路段,或專用車道與普通車道分隔路段,可設置同向車道隔離欄。7.4.2設施要求中央隔離欄安裝凈高不應小于1.1m,下邊緣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0.25m。同向車道隔離欄安裝凈高不宜小于0.6m。圖58機動車隔離欄樣式(京式圓鋼護欄)設置機動車隔離欄和機非隔離欄,應在端部和中間段來車方向加裝反光警示裝置,中間段加裝的反光警示裝置間距在6m以下。反光警示裝置按來車方向,左側為黃色,右側為白色。可在機動車隔離欄和非機動車隔離欄端部設置警示柱。為方便后續調整,也可粘貼反光膜用于警示。設置隔離欄后,車行道寬度應在4m以上。7.5機非隔離欄7.5.1設置條件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為共板斷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設置機非隔離欄:a)設計速度大于40km/h的路段;b)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重點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路段;c)平面交叉口進口導向車道范圍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為共板斷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置機非隔離欄:a)設計速度不大于40km/h,非機動車道寬度5m以上,非機動車流量較大的路段;b)機動車有隨意在路邊停車現象的路段;c)機動車單行道中對向通行的非機動車道。7.5.2設施要求DB3201/T1239-2025市區道路機非隔離欄安裝凈高度宜為0.8m。非機動車道高于邊側地面有跌落危險時,宜在非機動車道設置凈高度不小于1.4m的隔離欄。圖59機非隔離欄樣式(京式圓鋼矮護欄)其他要求同7.4.2。7.6花箱式隔離欄7.6.1設置條件花箱式隔離欄的設置應以交通隔離欄為基礎,應符合GA/T1567、GB50688,以及本文件7.1-7.5的規定。在道路空間或其他條件不足,難以設置或不宜設置綠化隔離帶時,為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景觀品質,隔離欄可采用花箱式隔離欄。作為城市窗口體現景觀功能的道路,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宜設置花箱式隔離欄。其他有條件的城市道路,可設置花箱式隔離欄。7.6.2設施要求機動車道花箱式隔離欄桿中花箱寬度不應大于道路分隔設施的劃線寬度,花箱高度宜為0.7m~1.0m;機非花箱式隔離欄桿中花箱寬度宜為0.3m~0.5m,花箱高度宜為0.7m~1.0m;人行道花箱式隔離欄桿的花箱寬度宜為0.4m~0.6m,花箱高度宜為0.6m~0.8m;花箱式隔離欄桿中花箱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0.25m;花箱式隔離欄桿必須有防止花箱墜落的設施或措施。7.7警示柱7.7.1設置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設置警示柱:a)易出現機動車輛經路緣石進入人行道的路段,應沿路緣石內側設置警示柱;b)僅供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穿行的中分帶、側分帶、隔離欄斷口處,應設置警示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置警示柱:a)隔離欄來車方向端頭應設置警示柱,非來車方向端頭宜設置警示柱;DB3201/T1239-2025b)交叉口轉角緣石緩坡面寬度大于3.0m的人行道處、廣場、行人過街安全島等禁止機動車進入的地域邊緣,宜設置警示柱;c)橋梁橋頭的兩端、高路堤路段邊緣,宜設置警示柱。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將警示柱作為阻車樁使用。7.7.2設施要求警示柱高度宜為0.8m,成組設置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間距宜為1.3m~1.8m,設置在非機動車道時通行間距宜為1.5m~1.8m。警示柱顏色應醒目,宜為黃黑色,但作為道口標柱時應為紅白色。警示柱主體材質可為鋼質或彈性材料。彈性材料警示柱主體材料宜選用高強度軟體塑性PU材料,具備耐高低溫、抗紫外線、受撞后恢復原狀的性能。圖60警示柱設置要求7.8防撞墊防撞墊的防撞等級、設置條件及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GB50688的規定。7.9防撞桶7.9.1設置條件未設置防撞墊的快速路、主干路分流處、護欄和分隔欄端頭、構造物迎車面、分隔帶端頭宜設置防撞桶。次干路、支路存在危險的點位,可設置防撞桶。防撞桶與障礙物之間的距離應為0.5m~2m。防撞桶宜與線形誘導標志標線配合使用。7.9.2設施要求防撞桶宜采用PE原料加工的圓桶形,由桶體及桶蓋組成。防撞桶所用材料及性能應符合GB/T28650的規定。防撞桶內部應設置橫隔板,放置2/3桶水或高細砂等配載物,橫隔板的強度應能承受配載物的自重,不應有泄漏現象。防撞桶樣式尺寸采用兩種類型,可根據道路障礙物寬度選擇設置(圖61)。樣式1直徑為600mm,高為800mm;樣式2直徑為800m,高為800mm。防撞桶壁厚應不小于6mm。防撞桶本體外表面顏色為黃色,表面不應有裂紋及明顯的劃痕、凹痕、損傷、顏色不均或變形。防撞桶表面應貼有寬度為550mm的紅、白格相間的反光膜。DB3201/T1239-2025圖61防撞桶樣式7.10減速丘7.10.1設置條件以下條件應設置減速丘:a)學校、小區、醫院、停車場等出入口;b)無人看守鐵路平交道口;c)設置停車讓行或減速讓行標志標線的路口;d)城郊接合部等人行流量較大的路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宜設置減速丘:a)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和公交車專用道;b)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和路段;c)非機動車道。7.10.2設置方式根據道路的流量、限速等情況,減速丘設置分為縱向設置與斷開式設置。減速丘縱向設置要求如下:a)減速丘設置寬度應與標線施劃的車道寬度相同,并按一定的前置距離全斷面設置(表19)。表19不同運行速度下減速丘設置前置距離mb)嚴格要求限制速度的路段,可在路段內設置多條減速丘,但連續設置不超過5條。減速丘間距宜為10m~30m。斷開式設置減速丘時,在車輪軌跡通過的位置斷開一段距離,供小型汽車、摩托車等通行。斷開式設置減速丘尺寸可根據車道寬度適當調整。7.10.3配套設施設置減速丘的路段,應在減速丘前設置減速丘警告標志和減速丘標線,減速丘來車方向后部宜設置突起路標,其技術要求應符合GA/T487、GB/T24725的規定。城市學校區域、住宅小區、醫院區域、停車場等車速較低的出入口設置減速丘的可不設置配套設施。7.11凸面鏡DB3201/T1239-20257.11.1設置條件容易發生因不能及時發現對向車輛而造成碰撞,或因避讓不及時發生車輛沖出路外事故的路段,應設置。視距受限的路口、路段、單位出入口宜設置。路段設置凸面鏡時,宜與視線誘導設施配合使用。7.11.2設施要求凸面鏡所用材料及性能應符合JT/T801的規定。根據設計速度和彎道半徑選用凸面鏡尺寸(表20)。表20凸面鏡尺寸設置要求7.12閃光警告信號燈由一個黃色無圖案圓形單元構成的道路交通信號燈。工作狀態閃爍,表示道路使用者通行時應注意瞭望,在確保安全后通過。在需要提示道路使用者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的路口,宜設置閃光警告信號燈。圖62閃光警告信號燈7.13道路交通危險警示燈紅藍組合光色,工作狀態閃爍,用于警示道路使用者注意危險。設置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道路臨時作業現場,以及因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不滿足技術標準的危險路段等。DB3201/T1239-2025圖63道路交通危險警示燈8交通信號燈8.1一般要求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交通信號控制機應與南京市目前使用的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兼容,符合GB/T20999、GA/T920的規定,應具備聯網功能,并同步配建通訊管線。交通信號燈應符合GB14887的規定,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檢測。交通信號倒計時器應符合GA/T508的規定。交通信號燈的設置條件、組合形式、信號燈安裝、信號燈桿件、電纜線等應符合GB14886的規定。同一條道路上的信號燈燈桿、燈具、安裝方式、安裝位置應保持一致,并與城市景觀和風貌相協調。統籌設置路口信號燈、標志、標線、路燈、市政等各類設施和綠化,路燈桿、行道樹均應設在信號燈桿后側,保證不遮擋信號燈及標志。電氣設備電纜連接可靠,接地安全,不對車輛、行人和使用人員造成傷害。各類燈具尺寸規范(表21)。表21燈具尺寸規范8.2信號燈設置和安裝8.2.1機動車信號燈8.2.1.1設置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設置信號燈:a)多路交叉口;b)相交的兩條道路均為干路時;DB3201/T1239-2025c)達到GB14886規定的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條件;d)畸形交叉口或構筑物影響,進口道視距不足的交叉口;e)因為交通事故或交通秩序原因,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設置的交叉口。在交通信號系統協調控制范圍內,但目前未達到設置信號燈標準的交叉口可設置信號燈。8.2.1.2安裝要求機動車信號燈的安裝數量、安裝位置、安裝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a)安裝數量機動車信號燈可根據需要設置一組或多組,當進口道停止線與對向信號燈的距離大于50m時,應在進口或對向出口增設一個信號燈組(近燈)。b)安裝位置信號燈安裝位置按以下順序優先級選擇:出口→對向進口→進口→對向出口。若只安裝一個信號燈組合,應安裝在出口處。c)組合,三塊板圖64機動車信號燈安裝位置至少有一個信號燈組的安裝位置和方式能確保,在該信號燈組合所指示的車道上的道路使用者,DB3201/T1239-2025在規定的范圍內均能清晰觀察到信號燈(表22)。交叉口空間較大或者畸形時,可在進口道設置近燈,以改善視距。表22交叉口視距要求設有導流島的交叉口,信號燈可設置在導流島上。如果右轉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沖突較大時,可在導流島上增設控制右轉機動車的信號燈,但不應影響其他方向視認。c)安裝高度懸臂式信號燈下緣距地面高度為5.5m~7m。立柱式、附著式信號燈下緣距地面不應低于3m。安裝于凈空小于6m的立交橋體上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8.2.2非機動車信號燈8.2.2.1設置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a)非機動車在交叉口距停車線25m范圍內不能清晰視認用于指示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顯示狀態b)機動車單行線上的交叉口,在與機動車交通流相對的進口;c)非機動車二次過街的信控交叉口。非機動車交通流與機動車交通流通行權沖突的干路交叉口可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8.2.2.2安裝要求非機動車信號燈的安裝數量、安裝位置、安裝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a)安裝數量在非機動車停止線與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距離大于50m時,宜在進口道增設一組非機動車信號燈。圖65非機動車信號燈增設要求DB3201/T1239-2025b)安裝位置沒有機非分隔帶的道路,非機動車信號燈宜采用附著式安裝在機動車信號燈燈桿上(圖66a))。有機非分隔帶的道路,且機動車信號燈燈桿安裝在出口右側機非分隔帶上時,分隔帶寬度小于4m的,宜采用附著式安裝在機動車信號燈燈桿上(圖66b)分隔帶寬度大于4m的,非機動車信號燈宜單獨設立,采用柱式安裝在出口右側路緣線切點附近距路緣的距離為0.8m~2m的人行道上(圖66c))。在設置有導流島的交叉口,非機動車信號燈燈桿可安裝在導流島上。非機動車二次過街的信控交叉口,非機動車信號燈可與人行橫道信號燈并列安裝。圖66非機動車信號燈安裝位置c)安裝高度立柱式、附著式信號燈下緣距地面不應低于2.5m。在借用機動車信號燈燈桿,采用懸臂式安裝非機動車信號燈的情況下,應符合本文件8.2.1的相關規定。8.2.3人行橫道信號燈DB3201/T1239-20258.2.3.1設置條件在信號控制的交叉口,已設置人行橫道標線的,應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的人行橫道信號燈設置,應符合GB14886的規定。當行人過街具有明顯時段特征時,宜設置行人按鈕信號燈。行人與車輛交通流通行權沖突,可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宜設置行人二次過街信號燈:a)有寬度大于5m中心隔離帶的人行橫道;b)人行橫道跨度大于6條機動車道,并在中間設有行人等候區。8.2.3.2安裝要求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安裝位置、安裝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a)安裝位置交叉口或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安裝在人行橫道兩端內沿或外沿的延長線,距離路緣0.8m~2m的人行道上。行人二次過街的,在行人過街安全島或隔離帶上增設一組人行橫道信號燈。圖67交叉口人行橫道信號燈安裝位置圖68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安裝位置b)安裝高度人行橫道信號燈下緣距地面不應低于2.5m。DB3201/T1239-20258.2.4車道信號燈8.2.4.1設置條件在隧道、收費站、潮汐車道以及需要對車道進行控制的路段,應設置車道信號燈。8.2.4.2安裝要求車道信號燈的安裝位置、安裝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a)安裝位置車道信號燈應設置在所控車道的正上方,根據需要連續設置。在潮汐車道上設置的車道信號燈位置應與其他信號燈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影響其他信號燈的視認。b)安裝高度除隧道內安裝外,車道信號燈的安裝高度為5.5m~7m。安裝于凈空小于6m的立交橋體上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隧道內安裝時,應滿足道路凈高要求。8.2.5方向指示信號燈8.2.5.1設置條件在設置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路口,方向指示信號燈所指揮的交通流與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權不應沖突。方向指示信號燈與機動車信號燈的組合形式應符合GB14886的規定。8.2.5.2安裝要求方向指示信號燈的安裝高度為5.5m~7m。安裝于凈空小于6m的立交橋體上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8.2.6道口信號燈在道路與鐵路的平面交叉口(道口),應設置道口信號燈。宜采用柱式安裝在道口前路側,安裝高度不應低于3m。圖69道口信號燈8.3信號燈桿8.3.1燈桿制作8.3.1.1機動車信號燈燈桿用于指揮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燈桿采用鋼質燈桿時,宜采用圓形或多棱形經熱鍍鋅處理的鋼管。桿體距地面0.3m~1m處應留有穿線孔,并配備防水檐、蓋板及固定螺釘。安裝燈線應留有出線孔,并配備橡膠護套、電纜線回水彎掛鉤。燈桿頂部應安裝塑料或經防腐處理的金屬防水管帽。燈桿底部應焊接DB3201/T1239-2025固定法蘭盤,法蘭盤與桿體之間應均勻焊接加強筋。8.3.1.2非機動車信號燈燈桿非機動車信號燈燈桿宜采用圓形熱鍍鋅鋼管制作,桿體距地面0.3m~0.8m處應留有穿線孔,其他參考8.3.1.1的有關規定。8.3.1.3人行橫道信號燈燈桿人行橫道信號燈燈桿宜采用圓形熱鍍鋅鋼管制作,桿體距地面0.2m~0.5m處應留有穿線孔,其他參考8.3.1.1的有關規定。8.3.2防腐性能鋼質燈桿、法蘭盤、地腳螺栓、螺母、墊片、加強筋等金屬構件及懸臂、支撐臂、拉桿、抱箍座、夾板等附件的防腐性能應符合GB/T18226的規定。8.3.3燈桿顏色桿件顏色宜選用灰色和白色,并桿路段應符合《南京市城市道路桿件設置技術導則(試行)》的規8.3.4燈桿的安裝宜采用地錨混凝土式基礎,地腳螺栓上端為螺紋,下端為夾角小于60°的折彎或其他類似防拔結構,地腳螺栓應焊接在下法蘭盤上。預埋穿線管內徑應大于50mm,彎曲角度應大于120°。信號燈桿保護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信號燈燈桿安裝時應保證桿體垂直,傾斜度不得超過±0.5%。8.3.5懸臂、支撐臂、拉桿及固定件懸臂桿與支撐桿可使用圓形或多棱形的變截面型材制作,懸臂與燈桿連接端宜焊接固定法蘭盤,懸臂下應留有進線孔和出線孔。拉桿宜使用圓鋼制作,一端配有可調距離的螺旋扣。直徑和長度等根據懸臂長度等確定。支撐臂可使用抱箍,抱箍座與燈桿連接固定。拉桿與燈桿、拉桿與懸臂、支撐臂與懸臂可使用夾板連接固定。安裝時使用的固定螺栓、螺母、墊圈應使用熱鍍鋅件并用彈簧墊圈壓緊。8.4信號燈具同一規格的信號燈具都應可以具備互換性、通用性、安裝便捷性。同一廠家提供的相同規格的信號燈具,其電源應可以互換。交通信號倒計時器應與信號燈具設在同一支撐結構上,倒計時屏字高780mm,其他應符合GA/T508的規定。信號燈具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14887的規定。9智能交通管理設施9.1一般要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設施由交通視頻監視設施、道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卡口)設施、交通信息采集設施、交通信息發布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施等組成。DB3201/T1239-2025在滿足各類設施要求的前提下,宜遵循管道合一、多桿合一、多感合一、多箱合一、通信合一等設施綜合復用的原則,將各類智能交通管理設施與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防護設施等統籌協調設計。智能交通管理設施選址應避開建筑物、樹木、交通標志或其他物體對視角的影響,無法避開樹木時應對樹枝進行適當修剪以滿足功能需要;同一地點的智能交通管理同類設施宜功能綜合復用,如采用視頻技術的設施宜同時完成監控抓拍、卡口記錄、視頻監控、交通流檢測等多項功能。智能交通管理設施應符合相關通信協議的國家標準或提供開放式通信協議,并滿足系統聯網、數據共享與交換及信息安全要求。鼓勵探索新技術的應用。通過大規模路網動態信號優化、實時在線仿真、車路協同等技術,構建實時、精準的智能交通管控平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不同類型智能交通管理設施的配置要求(表23):表23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設施配置要求1√√√○2√○√○3○○△△4△△△×5√○√○表24路段智能交通管理設施配置要求1√√√○2√√○○3○○△△4○△△×5√√○○9.2交通視頻監視9.2.1設置要求交通視頻監視設施應根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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