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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政局地名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方便社會交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內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使用、標志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三)基本原則1.尊重歷史和現狀原則充分考慮地名的歷史沿革和形成背景,維護地名的穩定性和傳承性,同時結合現實發展需求進行適度調整。2.科學性原則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情況,反映當地的自然地理特征、人文歷史文化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做到名稱準確、規范、簡潔、易記。3.整體性原則統籌考慮城鄉地名規劃,注重地名之間的系統性和協調性,避免出現重名、同音、近音等問題,構建層次分明、邏輯清晰的地名體系。4.公眾參與原則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名管理的權利,提高地名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開展地名管理工作,確保地名管理活動合法、規范、有序。二、地名命名(一)命名條件1.具有地理實體的明確位置和范圍。2.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與當地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3.名稱含義健康、明確,不得使用生僻字、異體字、自造字,避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造成混淆。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不得使用外國地名的譯音、意譯詞命名我國地名。5.新建居民地、城鎮街道、建筑物、交通設施等應及時命名,避免出現無名現象。(二)命名程序1.申請由建設單位、相關部門或當地居民委員會等提出地名命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地名命名申請表,包括擬命名地名的地理位置、名稱含義、命名理由、規劃依據等內容。相關規劃文件、圖紙等資料,證明擬命名地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涉及公眾利益的,需提供征求意見情況及處理結果。2.受理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3.審核民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擬命名地名進行審核,重點審查命名是否符合命名條件、是否與現有地名相協調等。審核過程中可采取實地勘查、征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4.公示對審核通過的擬命名地名,在當地主要媒體、政府網站及擬命名地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處理。5.審批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三)命名規范1.通名規范居民地通名:根據人口規模、功能定位等確定不同的通名,如“村”“社區”“街道”“鎮”“鄉”等。具體命名時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道路通名:按照道路等級和功能,使用“大道”“路”“街”“巷”等通名。主干道一般命名為“大道”或“路”,次干道可命名為“街”或“路”,支路可命名為“巷”等。建筑物通名: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功能等確定通名,如“大廈”“廣場”“商廈”“酒店”“醫院”“學?!钡?。大型公共建筑應使用規范的通名,不得隨意簡化或自造通名。2.專名規范專名應簡潔明了、易記易讀,避免使用過于復雜、生僻的字詞。專名應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或文化內涵,可結合當地的歷史文化、自然景觀、產業特色等進行命名。禁止使用帶有封建迷信、低俗、歧視性等不良含義的字詞作為專名。三、地名更名(一)更名條件1.因行政區劃調整、城鄉建設發展等原因,原有地名與新的地理實體實際情況不符,需要更名的。2.地名存在重名、同音、近音等問題,容易造成混淆,影響社會交往的。3.地名含義不健康、不規范,或帶有封建迷信、低俗、歧視性等不良含義,需要更名的。4.因自然地理實體發生重大變化,原有地名已不能準確反映其特征,需要更名的。5.其他確需更名的情形。(二)更名程序地名更名程序與命名程序基本相同,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審批等環節。申請時應說明更名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過程中重點審查更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示期同樣不少于[X]個工作日。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更名后的地名,并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和銜接工作。(三)更名規范1.更名后的地名應符合命名條件和命名規范要求,確保名稱準確、規范、易記。2.盡量減少地名更名的頻率,避免對社會生產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確需更名的,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3.涉及多個部門或地區的地名更名,應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更名工作順利進行。四、地名銷名(一)銷名條件1.因行政區劃調整、城鄉建設發展等原因,原有地理實體已不存在,其地名失去存在意義的。2.地名所指地理實體發生重大變化,原名稱已不能反映其現狀,且無保留必要的。3.其他確需銷名的情形。(二)銷名程序1.申請由相關部門或單位提出地名銷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地名銷名申請表,說明銷名理由及相關依據。證明地理實體已不存在或發生重大變化的相關材料,如行政區劃調整文件、建設項目拆除證明等。2.受理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審核民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核實銷名理由和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通過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4.審批人民政府批準后,將銷名情況向社會公布,并通知相關部門做好地名檔案及相關信息的清理工作。五、地名使用(一)使用要求1.各部門、各單位在公文、公告、證件、地圖、宣傳資料等各類文件和出版物中,應使用經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地名。2.標準地名的書寫應規范,不得擅自更改其字形、字音、字義,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繁體字。3.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應符合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的規定。(二)監督管理1.民政部門負責對地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地名使用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范使用地名的行為。2.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地名使用的管理,對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3.鼓勵公眾對不規范使用地名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民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并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六、地名標志設置(一)設置原則1.符合地名標準化要求,使用標準地名,并根據需要標注羅馬字母拼寫。2.與城鄉建設、環境美化相協調,做到整齊美觀、堅固耐用、安全醒目。3.便于公眾識別和使用,設置位置應合理,不得影響交通、視線和居民生活。(二)設置范圍1.城鎮道路、街巷、居民區、廣場、建筑物、公共設施、風景名勝區等應設置地名標志。2.公路、鐵路、水路等交通線路沿線應設置地名標志。3.其他需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三)設置規范1.地名標志的種類、規格、材質等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2.地名標志上的地名應與批準的標準地名一致,字體應清晰、規范,大小適中,易于辨認。3.地名標志應標明地名的類別、漢語拼音、所在地(或起點、終點)等信息。(四)設置程序1.規劃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地名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地名標志設置規劃,明確設置的種類、數量、位置等要求。2.實施地名標志設置規劃經批準后,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或委托相關單位負責設置。設置單位應按照規劃要求和標準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地名標志的質量和設置效果。3.驗收地名標志設置完成后,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整改。(五)維護管理1.地名標志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定期對地名標志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地名標志損壞、缺失、字跡不清等問題。2.因城鄉建設、改造等原因需要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建設單位應事先與民政部門協商,并按照要求做好地名標志的遷移、更換等工作。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地名標志,不得在地名標志上張貼、涂寫、刻畫或設置廣告等。違反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依法予以處罰。七、地名檔案管理(一)檔案內容1.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申報材料、審批文件、公示材料等。2.地名標志設置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相關資料。3.地名普查、調查、統計等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件、圖表、數據等資料。4.其他與地名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二)檔案整理1.地名檔案應按照年度、類別、保管期限等進行分類整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系統性。2.檔案整理應遵循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分類科學、編號規范、裝訂整齊、目錄清晰。(三)檔案保管1.設立專門的地名檔案室,配備必要的檔案保管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保管。2.地名檔案應實行集中統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檔案保管期限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要檔案應長期保存。3.定期對地名檔案進行檢查、清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檔案的安全完整。(四)檔案利用1.建立地名檔案查閱制度,明確查閱范圍、查閱手續和查閱要求。2.因工作需要查閱地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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