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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西秀區學籍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西秀區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學籍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西秀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及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籍管理。(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學籍管理。2.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地處理學籍相關事務。3.規范有序原則:學籍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確保各項工作規范有序。4.服務學生原則:以服務學生為宗旨,為學生提供便捷、高效的學籍管理服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二、學籍管理職責分工(一)教育行政部門職責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2.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學籍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3.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學生的學籍信息,建立學籍管理數據庫。4.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學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學校職責1.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學籍管理制度。2.負責本校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上報等工作。3.負責本校學生學籍檔案的建立、保管和查閱等工作。4.按照規定辦理本校學生的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手續。5.定期對本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三)班主任職責1.負責本班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和初步審核工作。2.協助學校做好本班學生的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手續的辦理工作。3.及時了解本班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向學校報告異常情況。4.做好本班學生學籍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三、學籍信息管理(一)學籍信息采集1.學校應在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息采集項目和格式,采集學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學習信息等,并錄入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2.學生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家庭信息應包括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學習信息應包括入學時間、就讀學校、年級、班級等。3.采集的學籍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虛報、瞞報、漏報。(二)學籍信息審核1.學校應在采集學生學籍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2.學校審核通過后,將學籍信息上報至區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上報的學籍信息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予以確認。3.學籍信息審核通過后,原則上不得隨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三)學籍信息更新1.學校應定期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2.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變化后的信息錄入學籍系統,并上報至區教育行政部門。3.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學校上報的學籍信息更新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確認。(四)學籍信息安全1.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學籍信息的安全管理。2.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學籍信息的管理和維護,嚴格遵守學籍系統的操作規范和安全要求。3.學校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學籍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情況的發生。4.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學生的學籍信息。四、入學與注冊(一)入學年齡1.凡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2.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時,應在當年9月1日前年滿12周歲。(二)入學方式1.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學校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范圍,接收本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2.民辦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民辦學校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內,按照規定的招生程序和要求,自主招收學生。(三)入學手續1.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口簿、房產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學區內學校辦理入學手續。2.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時,應持本人戶口簿、小學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對口初中學校辦理入學手續。3.民辦學校招生時,學生應按照學校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考試或面試。學校根據考試或面試結果,確定是否錄取。(四)注冊1.學校應在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為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注冊信息應與學籍系統中的信息一致。2.學生學籍注冊后,學校應及時為學生發放學生證、校徽等相關證件。3.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的,應向學校請假。學校應保留其學籍,并為其辦理延期注冊手續。五、轉學(一)轉學條件1.學生因家庭住址變化、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到其他學校就讀的,可以申請轉學。2.學生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二)轉學手續1.學生轉學,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開具轉學聯系函,并將轉學聯系函寄至轉出學校。3.轉出學校接到轉學聯系函后,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審核,并開具轉學證明。4.學生持轉學證明、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5.轉入學校應在學生入學后一個月內,將學生的學籍信息錄入學籍系統,并上報至區教育行政部門。(三)轉學限制1.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轉學。2.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六、休學與復學(一)休學條件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長期請假治療或休養的,可以申請休學。2.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二)休學手續1.學生休學,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2.學校審核同意后,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學生辦理休學手續。3.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三)復學手續1.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等相關材料。2.學校審核同意后,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學生辦理復學手續。3.學生復學后,學校應根據其實際情況,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就讀。七、退學(一)退學條件1.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退學。2.學生退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二)退學手續1.學生退學,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學校審核同意后,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學生辦理退學手續。3.學生退學后,學校應注銷其學籍。八、借讀(一)借讀條件1.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學校借讀的,可以申請借讀。2.借讀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學期。(二)借讀手續1.學生借讀,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后,開具借讀聯系函,并將借讀聯系函寄至學生原就讀學校。3.學生原就讀學校接到借讀聯系函后,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審核,并開具借讀證明。4.學生持借讀證明、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5.借讀學校應在學生借讀期間,負責學生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三)借讀限制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接收非本學區內的學生借讀。2.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未達到本校錄取分數線的學生借讀。九、獎勵與處分(一)獎勵1.學校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2.獎勵方式包括頒發獎狀、證書、獎品等。(二)處分1.學校對違反學校紀律、規章制度的學生,應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2.處分方式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3.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充分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并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4.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5.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復查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查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十、畢業與結業(一)畢業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應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2.畢業證書由學校統一印制,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二)結業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有部分課程成績不合格的,學校應準予結業,并頒發結業證書。2.結業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以向學校申請補考。補考合格后,學校應換發畢業證書。十一、學籍檔案管理(一)學籍檔案內容1.學生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信息、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學業成績信息、獎懲情況信息等。2.學籍檔案材料應真實、完整、規范,不得偽造、篡改。(二)學籍檔案建立1.學校應在學生入學后一個月內,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2.學籍檔案應采用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負責保管,電子檔案由學校上傳至學籍系統。(三)學籍檔案查閱1.學校應建立學籍檔案查閱制度,嚴格規范學籍檔案的查閱程序。2.本校教師因教育教學需要查閱學生學籍檔案的,應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在學校檔案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查閱。3.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學生學籍檔案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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