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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的多維審視與路徑構建:理論、實踐與展望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隨著全球科技的飛速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專利作為科技創新成果的重要法律載體,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這一背景下,專利主張實體(PatentAssertionEntities,PAEs)應運而生,并在全球范圍內呈現出迅猛的發展態勢。專利主張實體,通常是指那些自身并不從事生產制造或實際實施專利技術的活動,而是專門通過收購、持有專利,并以主張專利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進行專利許可談判等方式來獲取經濟利益的主體。自20世紀末在美國誕生以來,PAEs發展極為迅速。根據RationalPatentExchange(RPX)的研究報告顯示,在2013年,非專利實施主體(Non-practicingEntities,NPEs,PAEs是其中一類)在美國針對2600家不同的公司一共提起了3600余起專利侵權訴訟,相比2012年增加了13%,與2009年相比增加了464%(平均年增長41%),占2013年全部專利訴訟的63%。直至2015年,美國NPEs相關訴訟仍占全部專利訴訟的大部分,比例高達69.3%,而由PAEs提起的訴訟活動占所有NPEs訴訟活動的83%。這些數據直觀地展現了PAEs在美國專利訴訟領域的活躍程度。PAEs的影響逐漸跨越美國國界,向全球其他地區蔓延。在歐洲,近年來PAEs的訴訟活動也日漸活躍。在2007至2016年期間,在Darts-ip數據庫中注冊的相關活動的年均增長率為19%,尤其在德國,在數據統計期內,發生在該國的每五個專利侵權訴訟中就有一個是PAEs所提起的。并且,在活躍于歐洲地區的PAEs中,涉案數量排在前五位的PAEs均為美國公司,且其涉案數量超過歐洲地區NPEs相關案件總數量的60%,這清晰地表明了美國PAEs向歐洲等其他地區擴張的趨勢。在我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能力的不斷提升,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日益重視,PAEs現象也開始逐漸出現。中國對于NPEs(包括PAEs)的關注始于2008年美國高智公司在中國收購專利的行動。此后,我國市場上逐漸發展出本土NPEs,其中不乏PAEs的身影。從宏觀層面來看,不少亞洲技術公司在拓展海外業務時都已成為PAE的目標,直觀體現為針對亞洲技術公司的專利侵權案件比例激增。PAEs的出現和發展,對全球的市場秩序和創新環境產生了復雜而深遠的影響。一方面,PAEs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專利技術的流通和利用,為專利技術的市場化和商業化提供了新的途徑,在知識產權二級市場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現。它們能夠幫助一些小型創新企業或個人發明人將其專利技術轉化為經濟收益,激勵了創新活動。另一方面,部分PAEs的行為也引發了諸多問題。一些PAEs以獲取高額賠償或許可費為目的,頻繁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甚至濫用訴訟權利,進行惡意訴訟。它們往往在專利使用已經達到一定商業規模時才向使用者主張權利,這種延后性的權利主張方式,給被訴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和法律風險。部分PAEs還依仗自己持有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SEP),肆意進行技術訛詐,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技術的傳播和應用,抑制了創新活力。通訊領域知名PAE康文森公司就曾對華為公司和中興公司提起專利訴訟,電子器件領域夏普公司下轄的注冊于日本的PAE公司ScienBiziP公司也對咸陽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CHOT)、冠捷公司、OPPO公司等國內廠商提起專利訴訟,這些案例都凸顯了PAEs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威脅。在此背景下,對專利主張實體進行法律規制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維護市場秩序角度而言,合理的法律規制能夠遏制PAEs的不正當行為,防止其濫用專利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市場中各主體能夠在公正、有序的規則下開展經營活動,促進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從促進創新角度來看,恰當的法律規制可以平衡PAEs的利益訴求與創新主體的創新積極性,避免因PAEs的過度訴訟或不合理主張而抑制企業的創新投入和創新動力,從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因此,深入研究專利主張實體的法律規制問題,已成為當下知識產權法學領域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1.2國內外研究現狀隨著專利主張實體在全球范圍內的活動日益頻繁,其引發的法律問題逐漸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專利主張實體的法律規制展開了研究。國外對專利主張實體的研究起步較早,研究成果豐富。在PAEs的行為影響方面,美國學者JamesBessen和MichaelMeurer研究發現,2011年NPEs(其中PAEs占很大比例)從被告和被許可人手中獲得的總收入至少達290億美元,但被告所付款項中只有5%歸于獨立發明人,加上有研發支出的NPEs,這部分款項只有不到25%最終回流到創新領域,超過70%的費用要么為社會所浪費,要么成為PAEs的運營費用,嚴重阻礙了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德國學者在研究中指出,PAEs在德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占比達20%,其訴訟行為干擾了德國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在法律規制措施方面,美國通過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實踐來規范PAEs的行為。《美國發明法案》(AIA)引入了多方復審程序(InterPartesReview,IPR)等措施,旨在提高專利有效性審查的效率和準確性,減少PAEs利用低質量專利進行濫訴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對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損害賠償標準等方面的嚴格審查,遏制PAEs的不正當訴訟行為。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要求PAEs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專利的有效性和被訴方的侵權行為,對損害賠償的計算也更加謹慎,避免PAEs獲得過高的賠償。歐洲則主要從反壟斷法角度對PAEs進行規制,當PAEs的行為涉嫌壟斷,如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實施不公平的許可條件時,歐盟競爭法會介入,以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秩序。國內學者對專利主張實體的研究隨著PAEs在我國的出現和發展也逐漸深入。在PAEs的行為分析方面,丁碧波指出PAEs是專利商品化與資本化異化的結果,其在我國逐漸出現本土化現象,可能會對我國的創新環境和市場秩序產生負面影響。龍小寧、王禹諾通過對全球專利層級數據的研究發現,與其他類別專利權人相比,PAE所持有SEP的技術質量和專利價值顯著更低,但訴訟案件數和海外同族專利數卻顯著更高,表明PAE主要通過主動購買低質量專利并發起多次訴訟來牟取超額利益。在法律規制建議方面,學者們從不同法律領域提出了多種建議。在專利法領域,有學者建議完善專利授權標準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提高專利質量,從源頭上減少PAEs可利用的低質量專利數量。在反壟斷法領域,曹匯認為PAEs依仗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技術訛詐的行為涉嫌壟斷,應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細化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認定要件,同時將特定對賭性協議界定為轉售價格維持,以更好地規制PAEs的壟斷行為。還有學者從民事訴訟法角度出發,建議完善訴訟程序,如加強對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規范證據規則等,防止PAEs濫用訴訟權利。盡管國內外學者在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現有研究對PAEs在新興技術領域(如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的行為特點和法律規制研究不夠深入,隨著這些新興技術的快速發展,PAEs在這些領域的活動可能會引發新的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針對性的規制措施。不同國家和地區對PAEs的法律規制存在差異,如何在國際層面協調這些差異,避免法律沖突,促進專利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和利用,也是當前研究的薄弱環節。在跨學科研究方面,雖然PAEs的行為涉及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多個學科領域,但目前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法學領域,缺乏多學科的綜合分析,難以全面深入地理解PAEs的行為本質和制定有效的規制策略。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研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專利主張實體的法律規制問題,以實現研究目標,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參考。案例分析法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過廣泛收集國內外具有代表性的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案例,如美國PAEs在電子通信領域針對眾多科技企業的訴訟案例,以及我國國內PAEs涉及的典型訴訟案件等。對這些案例進行深入分析,詳細研究PAEs在不同案件中的行為模式,包括其專利獲取途徑、訴訟策略、許可談判方式等。剖析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的判決依據和法律適用情況,從中總結出具有普遍性和指導性的法律規則和實踐經驗,為后續的理論研究和規制建議提供實際案例支撐,使研究更具現實針對性。比較研究法也是本研究不可或缺的方法。全面考察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對專利主張實體的法律規制情況,對比美國通過立法(如《美國發明法案》)和司法實踐(對專利侵權訴訟證據規則和損害賠償標準的嚴格審查)對PAEs進行規制,以及歐洲從反壟斷法角度對PAEs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涉嫌壟斷行為的規制方式。分析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制的特點、優勢和不足,結合我國的國情和法律體系,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啟示,為我國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PAEs法律規制體系提供參考,避免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走彎路。文獻研究法同樣貫穿于整個研究過程。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專利主張實體的學術論文、專著、研究報告等相關文獻資料,梳理學界在該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脈絡,了解已有研究的主要觀點、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對現有研究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發現其中存在的研究空白和不足之處,為本研究的開展找準切入點,確保研究內容具有創新性和學術價值,同時也能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深入拓展,豐富和完善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的理論研究。本研究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研究視角上,突破傳統的單一法律領域研究視角,從多維度對專利主張實體進行分析。綜合運用專利法、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理論和制度,全面審視PAEs的行為及其法律規制問題,避免了僅從單一法律角度分析的局限性,能夠更全面、深入地揭示PAEs行為的本質和法律規制的復雜性,為制定綜合性的法律規制策略提供更廣闊的思路。在研究內容上,本研究聚焦于新興技術領域中專利主張實體的法律規制問題。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新興技術的快速發展,PAEs在這些領域的活動日益頻繁,且呈現出與傳統技術領域不同的行為特點和法律問題。然而,現有研究對該領域的關注相對較少,本研究填補了這一空白,通過對新興技術領域PAEs行為的深入研究,提出針對性的法律規制建議,有助于及時應對新興技術發展帶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挑戰,維護新興技術領域的創新秩序和市場競爭環境。在規制路徑上,本研究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創新的法律規制路徑。不僅從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提出具體的立法修改建議和法律適用改進措施,還注重從政策引導、行業自律等方面入手,構建多元化的法律規制體系。強調加強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多主體之間的協同合作,形成規制合力,共同規范PAEs的行為,這種綜合性、創新性的規制路徑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二、專利主張實體概述2.1專利主張實體的定義與特征專利主張實體,英文表述為“PatentAssertionEntities”,簡稱為“PAEs”,是在專利商業化進程中逐漸興起并發展壯大的一類特殊市場主體。從定義上看,專利主張實體通常是指那些自身并不直接從事專利技術的生產制造、產品銷售或實際的技術研發應用活動,而是將主要經營活動聚焦于專利運營領域,通過從第三方獲取專利,以專利訴訟、專利許可等方式來實現專利經濟價值最大化的商業實體。這一定義明確了PAEs區別于傳統專利實施主體的核心特征,即不進行生產實踐活動,專注于專利權利的主張和商業運作。PAEs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是不從事生產活動。與一般的企業不同,PAEs并不涉足產品的生產制造環節,它們沒有自己的生產工廠、生產線,也不參與產品的實際研發與制造過程。這使得PAEs在運營模式上與傳統企業形成鮮明對比。例如,蘋果公司作為一家知名的科技企業,擁有自己的研發團隊,投入大量資源進行技術創新,開發出如iPhone、iPad等一系列電子產品,并通過全球的生產供應鏈進行產品制造和銷售,其專利主要服務于自身的產品生產和技術創新。而PAEs,如高智發明公司(IntellectualVentures),盡管持有大量專利,但并不從事任何產品的生產制造,其運營重點在于專利的收購、管理和商業化運作。這種不從事生產活動的特性,使得PAEs擺脫了生產環節的成本壓力和市場風險,能夠將全部精力集中于專利運營領域,通過專利訴訟和許可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專利運營為主業也是PAEs的重要特征。PAEs將專利視為一種特殊的資產,通過一系列專業的運營手段來實現其價值增值。專利收購是PAEs開展業務的基礎環節。它們會廣泛搜尋市場上具有潛在價值的專利,無論是來自小型創新企業、個人發明者,還是因經營不善而面臨困境的公司,只要其專利符合PAEs的商業目標,都可能成為收購對象。在收購過程中,PAEs憑借其專業的專利評估團隊,對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前景、法律穩定性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以確定合理的收購價格。例如,一些PAEs會關注新興技術領域的專利,如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提前布局,收購相關專利,期望在技術發展成熟后獲取高額回報。專利訴訟和許可則是PAEs實現專利價值的主要途徑。當PAEs認為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技術侵犯其持有的專利時,會毫不猶豫地發起專利訴訟。通過訴訟,PAEs一方面可以向侵權企業索取高額的賠償,彌補其在專利收購和運營過程中的成本,并獲取利潤;另一方面,訴訟本身也具有威懾作用,能夠促使其他企業主動尋求專利許可,避免陷入訴訟糾紛。在專利許可方面,PAEs會根據市場需求和專利的價值,制定不同的許可策略。對于一些熱門技術領域的專利,PAEs可能會提高許可費用,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對于一些市場前景不明朗的專利,PAEs可能會采用較為靈活的許可方式,如與被許可方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發市場,分享收益。例如,在通信領域,一些PAEs持有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它們會利用這些專利在全球范圍內與通信設備制造商進行許可談判,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PAEs在專利運營過程中,通常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組織性。它們擁有專業的專利律師、技術專家和商業運營團隊,能夠熟練運用專利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制定合理的運營策略。這些專業團隊成員具備豐富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能夠準確判斷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行為的可能性,為PAEs的訴訟和許可活動提供有力支持。PAEs還會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專利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優化專利收購和運營決策,提高運營效率和成功率。2.2專利主張實體的發展歷程與現狀專利主張實體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在當時,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專利的經濟價值日益凸顯,一些企業和個人開始意識到專利不僅僅是保護技術創新的工具,還可以作為一種商業資產進行運營。1983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的成立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該法院統一了美國專利上訴案件的審理,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了專利侵權訴訟的賠償金額,這使得專利的價值得到了進一步提升,為PAEs的出現創造了有利的法律環境。此后,一些小型公司開始專門從事專利收購和訴訟業務,PAEs的雛形逐漸顯現。到了20世紀90年代,PAEs在美國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興起,軟件和互聯網領域的專利數量迅速增加,這為PAEs提供了豐富的專利資源。一些PAEs開始聚焦于這些新興技術領域,通過收購相關專利,對互聯網企業和軟件開發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獲取高額的賠償和許可費用。這一時期,PAEs的商業模式逐漸成熟,其運營模式主要以專利訴訟為主,通過尋找目標企業的專利侵權證據,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或者通過訴訟威脅迫使目標企業接受專利許可協議。進入21世紀,PAEs呈現出爆發式增長。2000年以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技術創新的速度不斷加快,專利市場的活躍度也日益提高。PAEs抓住這一機遇,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和范圍。它們不僅在美國國內積極開展專利收購和訴訟活動,還開始向全球其他地區拓展業務。這一時期,PAEs的類型和運營模式也更加多樣化。除了傳統的訴訟型PAEs,還出現了一些以專利許可為主的PAEs,它們通過構建大規模的專利組合,與多家企業進行專利許可談判,實現專利的商業價值。一些PAEs還開始涉足專利投資領域,通過對有潛力的專利進行投資,獲取長期的收益。近年來,PAEs在全球范圍內的活動愈發頻繁。在美國,PAEs仍然是專利訴訟的重要參與者。根據RPX公司的統計數據,盡管近年來美國專利訴訟的總體數量有所下降,但PAEs提起的訴訟數量仍然保持在較高水平。在2022年,PAEs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占美國全部專利訴訟的比例達到了55%。在歐洲,PAEs的活動也日益活躍。如前文所述,在2007至2016年期間,在Darts-ip數據庫中注冊的PAEs相關活動的年均增長率為19%,在德國,每五個專利侵權訴訟中就有一個是PAEs所提起的。在亞洲,隨著中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實力不斷增強,專利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PAEs也開始將目光投向這些地區。中國對于NPEs(包括PAEs)的關注始于2008年美國高智公司在中國收購專利的行動,此后,我國市場上逐漸出現了本土PAEs。在我國,PAEs的發展雖然起步較晚,但近年來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專利的價值得到了更多的認可,這為PAEs的發展提供了土壤。一些國內企業和個人開始借鑒國外PAEs的商業模式,從事專利運營業務。目前,我國的PAEs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領域,如通信、電子、計算機等。這些PAEs通過收購國內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專利,對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進行專利許可談判。例如,在通信領域,一些PAEs持有與5G技術相關的專利,對國內的通信設備制造商和運營商發起專利訴訟,要求支付專利許可費用。在電子領域,PAEs針對智能手機制造商、平板電腦制造商等企業的專利訴訟也時有發生。我國PAEs的運營模式還在不斷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一些PAEs開始注重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通過參與技術研發和專利申請,獲取更具價值的專利資源,提升自身的競爭力。2.3專利主張實體存在的合理性與爭議專利主張實體的出現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為專利市場和創新生態帶來了一些積極影響。PAEs的存在促進了專利技術的流通與利用。在專利市場中,許多小型創新企業或個人發明人雖然擁有專利技術,但由于缺乏資金、市場渠道和專業運營能力,難以將專利轉化為實際的經濟效益。PAEs通過收購這些專利,能夠整合分散的專利資源,使專利技術進入更廣闊的市場流通領域。PAEs會對收購的專利進行專業評估和分類,將具有市場潛力的專利與有需求的企業進行匹配,通過專利許可等方式,幫助專利技術找到合適的應用場景,實現專利的商業價值。這不僅為專利持有人提供了變現途徑,也使得專利技術能夠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促進了技術的傳播和應用,提高了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PAEs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創新活動。對于小型創新主體而言,PAEs提供了一種創新回報機制。當小型創新企業或個人發明人成功研發并獲得專利后,PAEs的收購行為為他們提供了經濟回報,使他們能夠收回研發成本并獲得利潤。這種經濟激勵能夠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鼓勵他們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創新活動,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技術創新和進步。PAEs還可以通過對新興技術領域專利的投資和布局,引導社會資源向這些領域流動,促進新興技術的研發和發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PAEs的存在也引發了諸多爭議,其部分行為對市場秩序和創新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一些PAEs存在濫訴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這些PAEs不以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和應用為目的,而是將專利訴訟作為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它們往往會對大量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甚至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存在的情況下,也會發起訴訟,給被訴企業帶來沉重的法律負擔和經濟損失。這些PAEs會利用專利訴訟程序繁瑣、周期長的特點,向被訴企業施加壓力,迫使企業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或支付高額的許可費用。例如,在某一案例中,一家PAE針對數十家互聯網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被訴企業為了應對訴訟,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聘請專業律師團隊進行應訴,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也分散了企業的精力,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種濫訴行為還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大量的專利訴訟案件積壓在法院,使得真正需要司法救濟的專利侵權案件無法得到及時處理,降低了司法效率。部分PAEs依仗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技術訛詐,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標準必要專利是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所必不可少的專利,在通信、電子等行業,標準必要專利具有重要的地位。一些PAEs持有標準必要專利后,違背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向標準實施者索取過高的許可費用,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許可條件,如搭售其他非必要專利、限制被許可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等。這種技術訛詐行為使得標準實施者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尤其是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過高的許可費用可能會使其無法承受,從而被迫退出市場,嚴重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在通信領域,某PAE持有大量的5G標準必要專利,在與通信設備制造商進行許可談判時,提出了遠高于合理水平的許可費用,并且要求被許可方在全球范圍內只能與其進行獨家合作,這種不合理的要求遭到了眾多通信設備制造商的抵制,但也導致了雙方之間的長期訴訟和糾紛,阻礙了5G技術的推廣和應用。PAEs的存在還可能抑制創新活力。一方面,PAEs的頻繁訴訟和高額許可費用要求,使得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時面臨更大的風險和成本。企業擔心一旦創新成果被PAEs盯上,就會陷入專利訴訟的泥潭,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和許可費用,這使得企業在進行創新決策時會更加謹慎,甚至可能會放棄一些具有創新性但風險較高的項目,從而抑制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另一方面,PAEs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創新資源的錯配。由于PAEs將大量的資源投入到專利收購和訴訟中,而不是用于實際的技術研發和創新,這使得有限的創新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配置,無法真正推動技術的進步和創新的發展。三、專利主張實體面臨的法律問題3.1專利主張實體的權利濫用問題3.1.1濫訴行為及危害專利主張實體的濫訴行為,是其權利濫用的典型表現之一,對市場秩序和司法資源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濫訴行為主要是指PAEs在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頻繁地對其他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其目的并非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利用訴訟程序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從實際案例來看,美國的TecSec公司堪稱濫訴的典型。TecSec公司持有一系列與安全技術相關的專利,然而其自身并不從事任何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專利訴訟上。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TecSec公司針對多家知名科技企業,如蘋果公司、谷歌公司、微軟公司等,發起了數十起專利侵權訴訟。在這些訴訟中,TecSec公司指控這些科技企業的手機操作系統、搜索引擎、辦公軟件等產品侵犯了其專利。但經過深入調查和法院審理發現,TecSec公司所主張的專利權利范圍模糊,其指控缺乏堅實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這些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過程中,均是基于自身的技術研發團隊和創新成果,并未侵犯TecSec公司的專利。TecSec公司發起這些訴訟的真正目的,是企圖利用大型科技企業不愿陷入冗長訴訟的心理,通過訴訟威脅迫使對方接受其不合理的專利許可條件,支付高額的許可費用。TecSec公司的濫訴行為產生了多方面的嚴重危害。從司法資源角度來看,這些毫無根據的訴訟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導致法院的案件積壓嚴重。專利侵權訴訟通常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法律問題,需要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審理。TecSec公司發起的這些濫訴案件,使得法院原本有限的司法資源被大量浪費,真正需要司法救濟的專利侵權案件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降低了司法系統的整體效率。對被訴企業而言,TecSec公司的濫訴行為給它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為了應對這些無端的訴訟,被訴企業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資金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證據收集、技術分析和法律抗辯。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還分散了企業的核心業務精力。蘋果公司在應對TecSec公司的訴訟時,組建了專門的法務團隊,投入了數百萬美元的資金用于訴訟應對,同時還需要安排技術專家配合法務團隊進行技術解釋和專利分析,這使得蘋果公司在產品研發和市場拓展方面的資源投入受到了影響。被訴企業還可能因為訴訟的不確定性而面臨市場信心下降的風險,投資者和合作伙伴可能會對企業的未來發展產生擔憂,進而影響企業的市場價值和商業合作。濫訴行為還對市場的創新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當企業頻繁面臨無端的專利訴訟威脅時,它們在進行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時會變得更加謹慎和保守。企業擔心自己的創新成果會成為PAEs濫訴的目標,一旦陷入訴訟,將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風險。這使得企業在進行創新決策時,可能會放棄一些具有創新性但風險較高的項目,從而抑制了市場的創新活力,阻礙了技術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3.1.2濫用禁令救濟除了濫訴行為,專利主張實體濫用禁令救濟也是其權利濫用的重要表現,對被告企業的正常經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禁令救濟是指法院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根據專利權人的申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或判決生效前,責令被告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的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禁令救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在訴訟期間因侵權行為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部分PAEs卻將禁令救濟作為一種威脅和訛詐被告企業的手段,濫用這一救濟措施。在一些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中,PAEs濫用禁令救濟的問題尤為突出。以德國的“華為與康文森”案為例,康文森是一家典型的PAE,持有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在與華為的專利許可談判中,康文森違背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提出了過高的許可費用和不合理的許可條件,遭到了華為的拒絕。隨后,康文森便在德國法院針對華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申請禁令救濟,要求法院禁止華為在德國市場銷售涉嫌侵權的通信設備。德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并未充分考慮康文森違反FRAND原則的情況,以及禁令救濟對華為正常經營和市場競爭的影響,便批準了康文森的禁令申請。這一禁令對華為在德國的業務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華為在德國市場擁有大量的客戶和合作伙伴,禁令的實施使得華為無法向德國客戶交付通信設備,導致客戶訂單流失,企業聲譽受損。華為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資源來應對禁令,包括重新調整產品研發方向、尋找替代技術方案、與德國客戶和合作伙伴進行溝通解釋等,這給華為的正常經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康文森濫用禁令救濟的行為還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禁令救濟的濫用使得PAEs能夠利用其在專利訴訟中的優勢地位,迫使被告企業接受不合理的許可條件,即使這些條件違背了FRAND原則。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告企業的利益,也限制了市場的競爭活力,阻礙了技術的傳播和應用。因為其他企業在面對類似的PAEs時,也會擔心遭受禁令救濟的威脅,從而不敢輕易進行技術創新和市場拓展,導致整個市場的創新動力不足,競爭環境惡化。PAEs濫用禁令救濟還可能引發國際間的貿易摩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許多企業的業務遍布全球,PAEs在一個國家濫用禁令救濟,可能會影響被告企業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業務,進而引發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貿易爭端。華為在德國遭受禁令救濟后,其在歐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業務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這引發了中國和歐盟之間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市場競爭的討論和爭議,對雙邊的貿易關系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3.2專利主張實體與反壟斷法的關聯3.2.1涉嫌壟斷行為表現專利主張實體憑借標準必要專利實施技術訛詐、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在諸多實際案例中清晰可見,其中康文森訴華為案尤為典型。康文森作為一家知名的專利主張實體,持有大量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在與華為的專利許可談判過程中,康文森背離了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暴露出其企圖利用標準必要專利謀取不正當利益、限制市場競爭的本質。在談判中,康文森提出的許可費用遠超合理水平。通信行業是一個高度依賴技術標準的行業,標準必要專利在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華為作為全球領先的通信設備制造商,在通信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其產品廣泛應用于全球市場。然而,康文森無視華為在技術研發和市場推廣方面的努力,也不顧行業內通行的合理許可費用標準,漫天要價,要求華為支付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這種不合理的費用要求,不僅會大幅增加華為的運營成本,擠壓其利潤空間,還可能導致華為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如果華為被迫接受康文森的高額許可費用,那么華為在通信設備市場上的價格優勢將被削弱,可能會影響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阻礙華為在全球市場的拓展。康文森還提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許可條件,如搭售其他非必要專利、限制華為在特定市場的銷售等。搭售非必要專利的行為,使得華為不得不接受一些自己并不需要的專利許可,進一步增加了華為的成本負擔。這種搭售行為也限制了市場的自由競爭,排除了其他專利持有人在非必要專利市場上的競爭機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限制華為在特定市場的銷售,則直接限制了華為的市場份額,阻礙了華為在全球市場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可能無法享受到華為在這些市場上提供的優質產品和服務,或者需要支付更高的價格來購買通信設備。康文森的這些行為不僅對華為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和市場競爭壓力,還對整個通信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負面影響。它破壞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得其他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會效仿康文森的做法,從而引發整個行業的混亂。這種行為也阻礙了技術的傳播和應用,因為被不合理許可條件限制的企業可能會減少對相關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投入,影響整個行業的技術創新和發展。3.2.2反壟斷法規制難點在認定專利主張實體的共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縱向壟斷協議等方面,反壟斷法規制面臨著諸多困境。在共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認定上,首先需要準確界定相關市場。對于專利主張實體而言,相關市場的界定較為復雜。以通信領域的PAEs為例,其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技術范圍廣泛,不僅包括通信設備的硬件技術,還包括軟件算法、通信協議等多個方面。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需要考慮這些專利所涵蓋的技術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特性、用途、可替代性等因素。由于通信技術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同技術之間的可替代性難以準確判斷。一些看似不同的通信技術,在實際應用中可能具有相互替代的功能,這就增加了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難度。在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通信行業的全球化特點使得問題更加復雜。通信設備制造商的業務往往遍布全球,而PAEs的專利許可活動也具有跨國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通信市場存在差異,包括市場規模、競爭狀況、技術標準等方面,如何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來確定相關地域市場,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面臨的一大挑戰。即使確定了相關市場,認定PAEs是否具有共同市場支配地位也并非易事。PAEs通常通過專利收購等方式持有大量專利,但其自身并不直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缺乏傳統企業所具有的市場份額、銷售額等直觀的市場力量衡量指標。一些PAEs可能通過與其他專利持有人簽訂合作協議或專利池協議等方式,聯合行使專利權,形成事實上的市場力量。這種聯合行為使得認定其共同市場支配地位更加困難,需要深入分析各PAEs之間的合作關系、協議內容、決策機制等因素,判斷它們是否能夠共同控制市場價格、產量或其他市場關鍵因素。在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方面,PAEs與被許可企業之間的專利許可協議往往包含復雜的條款,如何準確判斷這些條款是否構成縱向壟斷協議存在一定的困難。專利許可協議中常見的回授條款,即被許可方需要將其基于許可專利所做出的改進技術回授給PAEs。這種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技術的共享和發展,但如果回授條款的條件不合理,如要求被許可方無償回授技術,或者限制被許可方對改進技術的使用和再許可,就可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限制了被許可方的創新積極性和市場競爭能力。然而,在實踐中判斷回授條款是否合理,需要綜合考慮技術創新的特點、行業慣例、市場競爭狀況等多種因素,缺乏明確統一的判斷標準,增加了反壟斷執法的難度。PAEs與被許可企業之間可能存在對賭性協議,這種協議的認定也較為困難。對賭性協議通常約定,被許可方如果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特定的銷售業績或市場份額等目標,就可以獲得更優惠的專利許可條件;反之,則需要支付更高的許可費用。這種協議表面上看是一種激勵機制,但如果被許可方為了達到目標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或者PAEs利用對賭協議來限制被許可方的市場行為,就可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由于對賭性協議的條款設計復雜,且往往與企業的商業策略緊密結合,如何準確判斷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深入的經濟分析和市場調研,這對執法機構的專業能力和資源投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3.3專利主張實體的專利權效力爭議3.3.1專利有效性挑戰在專利主張實體的運營過程中,其持有的專利有效性時常面臨其他企業的挑戰,這一現象在諸多實際案例中均有體現。以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挑戰加州理工學院專利有效性一案為例,加州理工學院作為專利主張實體,持有一系列與數據傳輸技術相關的專利,并憑借這些專利向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主張專利權,要求它們支付專利許可費用。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認為加州理工學院的這些專利在有效性方面存在問題,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專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戰。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指出,加州理工學院的專利在技術創新性和實用性方面存在缺陷。它們認為,該專利所涉及的數據傳輸技術在專利申請之前就已經存在相關的公開技術,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這些公開技術在行業內已經被廣泛應用,加州理工學院的專利技術并沒有實質性的突破,不能滿足專利授權的條件。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還質疑加州理工學院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是否充分公開了技術細節,認為其公開內容不足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實現該專利技術,違反了專利法中關于充分公開的要求。這一專利有效性挑戰案件在行業內引起了廣泛關注。如果加州理工學院的專利被判定無效,那么其向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主張專利權的基礎將不復存在,這不僅會影響加州理工學院的經濟利益,還可能對整個數據傳輸技術領域的專利格局產生影響。對于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而言,如果成功挑戰專利有效性,將避免支付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這一案例也反映出專利主張實體在行使專利權時,其專利的有效性并非無可置疑,其他企業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對專利有效性進行審查和挑戰,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3.3.2專利申請中的問題專利主張實體在專利申請階段可能出現多種問題,其中隱瞞關鍵信息和虛假陳述是較為突出的情況。一些專利主張實體為了獲取專利授權,可能會故意隱瞞對專利申請不利的關鍵信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向專利審查機構如實披露與專利相關的所有信息,包括發明創造的背景技術、技術方案、實施方式以及可能影響專利授權的其他信息。然而,部分專利主張實體為了使專利申請更容易通過審查,會隱瞞已知的現有技術。例如,在某一涉及新型材料的專利申請中,專利主張實體在申請時明知存在一篇已經公開的論文,該論文詳細闡述了與申請專利相似的技術方案,但該實體故意不向專利審查機構披露這一信息,試圖讓審查機構誤以為該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從而獲得專利授權。這種隱瞞關鍵信息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專利申請的誠信原則,可能導致不具備專利性的技術獲得授權,損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專利主張實體還可能在專利申請中進行虛假陳述。它們可能會夸大發明創造的技術效果,聲稱該技術能夠解決一些實際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對技術的創新性進行虛假宣傳。在某一涉及醫療設備的專利申請中,專利主張實體聲稱其發明的醫療設備能夠徹底治愈某種目前醫學上難以治愈的疾病,但實際上該設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癥狀,遠遠達不到治愈的效果。這種虛假陳述行為誤導了專利審查機構的判斷,使得一些不具備相應技術水平和實用價值的專利申請得以通過,不僅浪費了專利審查資源,還可能導致后續的專利糾紛和市場混亂。一旦這些通過隱瞞關鍵信息或虛假陳述獲得授權的專利被專利主張實體用于訴訟或許可活動,將給被訴企業或被許可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破壞了專利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阻礙了技術創新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四、國外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的實踐與借鑒4.1美國的法律規制措施4.1.1立法層面的應對美國在立法層面積極應對專利主張實體帶來的問題,其中《創新法案》(InnovationAct)是具有代表性的重要舉措。該法案于2013年由美國眾議院提出,雖最終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其中的諸多條款對規范專利主張實體的訴訟行為產生了深遠影響,并為后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創新法案》旨在遏制專利主張實體的濫訴行為,其核心內容圍繞多個關鍵方面展開。在訴訟費用方面,該法案提出了“loser-pays”規則,即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訴訟費用。這一規則的實施旨在增加專利主張實體濫訴的成本,防止其隨意提起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專利侵權訴訟。在傳統的專利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往往使得一些PAEs在提起訴訟時無需過多考慮敗訴的成本,即使訴訟失敗,也無需承擔對方的訴訟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濫訴之風。而“loser-pays”規則的引入,改變了這種局面。如果PAEs在沒有充分證據和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并最終敗訴,那么它們將不得不承擔對方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系列合理費用,這將對PAEs的經濟利益產生直接影響,從而促使其在提起訴訟前更加謹慎地評估案件的可行性和勝訴的可能性。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證據開示程序方面,《創新法案》也進行了嚴格規定。證據開示是專利訴訟中的重要環節,它允許雙方當事人獲取對方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和信息。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PAEs利用證據開示程序的漏洞,進行過度的證據收集,給被告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創新法案》對此進行了規范,要求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詳細說明其主張的專利權利范圍和侵權事實,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在證據開示過程中,嚴格限制了證據收集的范圍和方式,防止PAEs濫用證據開示程序,避免被告企業因過度的證據收集要求而陷入繁瑣的訴訟程序中,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例如,法案規定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明確指出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之間的具體對應關系,不能進行模糊的指控,這使得被告企業能夠更清楚地了解原告的訴求,有針對性地進行應訴準備,同時也減少了PAEs利用模糊指控進行濫訴的可能性。《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InventsAct,AIA)也是美國在專利立法領域的重要成果,對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產生了重要影響。AIA引入了多方復審程序(InterPartesReview,IPR)等新的專利審查和爭議解決機制。IPR程序為專利有效性的審查提供了一種快速、高效的途徑,旨在解決專利質量不高的問題,減少專利主張實體利用低質量專利進行濫訴的情況。在IPR程序中,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專利授權后的9個月內,以專利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理由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對該專利的復審請求。USPTO會組成專門的行政法官小組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審查。與傳統的專利無效訴訟相比,IPR程序具有諸多優勢。它的審查速度更快,通常在12-18個月內就能完成審查并作出決定,而傳統的專利無效訴訟可能需要數年時間。IPR程序的成本相對較低,這使得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對PAEs持有的低質量專利提出挑戰。如果企業認為PAEs持有的專利是低質量的,不具備專利性,就可以通過IPR程序向USPTO提出復審請求。USPTO在審查過程中,會綜合考慮各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如果專利被判定無效,那么PAEs就失去了利用該專利進行訴訟和獲取經濟利益的基礎,從而有效地遏制了PAEs利用低質量專利進行濫訴的行為。4.1.2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美國法院在審理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案件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規范PAEs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在制裁濫訴行為方面,法院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PAEs不合理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對PAEs的濫訴行為處以高額罰款。例如,在某一涉及軟件專利的案件中,PAE公司X持有一項軟件專利,并對多家互聯網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PAE公司在提起訴訟前并未對被訴企業的產品進行充分的技術分析,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屬于典型的濫訴行為。法院最終判決PAE公司X敗訴,并對其處以500萬美元的罰款,以懲罰其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這一高額罰款不僅對PAE公司X造成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也對其他PAEs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其在提起訴訟時更加謹慎,不敢輕易進行濫訴。法院還會要求PAEs承擔被告企業的合理訴訟費用。在另一起專利訴訟案件中,PAE公司Y對一家科技制造企業Z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PAE公司Y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企業Z存在侵權行為。法院認定PAE公司Y的訴訟屬于濫訴行為,判決其敗訴,并要求PAE公司Y承擔企業Z因應訴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專家證人費用等共計300萬美元的合理訴訟費用。這一判決結果使得PAEs在提起訴訟時不得不考慮敗訴后可能承擔的高額訴訟費用成本,從而減少了濫訴行為的發生。在禁令救濟方面,美國法院采取了謹慎發放的態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禁令救濟是一種重要的救濟措施,它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生效前,責令被告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然而,由于禁令救濟對被告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一旦錯誤發放,將給被告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美國法院在決定是否發放禁令救濟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專利訴訟案”中,蘋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機侵犯其多項專利,并申請禁令救濟,要求禁止三星公司在美國市場銷售涉嫌侵權的手機產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蘋果公司的專利有效性、三星公司的侵權可能性、禁令救濟對雙方企業以及市場競爭的影響等因素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法院認為,雖然蘋果公司的部分專利可能有效,但三星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禁令救濟的發放可能會對消費者的選擇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會破壞市場的競爭平衡。最終,法院拒絕了蘋果公司的禁令救濟申請,僅在判決中要求三星公司對侵權行為進行賠償。這一案例體現了美國法院在禁令救濟發放問題上的謹慎態度,避免了PAEs利用禁令救濟對被告企業進行不合理的打壓,保護了被告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4.2歐洲的法律規制經驗4.2.1歐盟相關政策歐盟在知識產權領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競爭之間的關系,對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起到了約束作用。歐盟競爭法在規制PAEs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處理PAEs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問題時。歐盟強調專利主張實體在行使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時,必須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這一原則要求PAEs在與標準實施者進行專利許可談判時,所提出的許可條件應當公平合理,不得對不同的被許可方實行歧視性待遇。在歐盟委員會處理的“摩托羅拉與蘋果”案中,摩托羅拉作為PAE持有大量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在與蘋果的專利許可談判中,摩托羅拉提出的許可費用過高,且在許可條件上對蘋果存在不合理的限制,違反了FRAND原則。歐盟委員會介入調查后,認定摩托羅拉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其處以了高額罰款,并要求摩托羅拉重新與蘋果進行公平合理的專利許可談判。這一案例體現了歐盟競爭法對PAEs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行為的嚴格監管,通過維護FRAND原則,保障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防止PAEs利用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技術訛詐,保護了標準實施者的合法權益。歐盟還通過制定相關指令和指南,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的規范。歐盟知識產權權利保護指令對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要求和行為規范作出了詳細規定,涵蓋了專利權等多種知識產權類型。在涉及PAEs的專利訴訟中,該指令為成員國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和程序,要求成員國加強執法力度,確保知識產權權利得到有效保護,同時也要求PAEs在行使專利權時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濫用權利。歐盟發布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為判斷PAEs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該指南詳細闡述了在知識產權許可、專利池運作等方面,如何認定PAEs的行為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了重要的執法依據,有助于及時發現和制止PAEs的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秩序。4.2.2德國、英國等國的實踐德國在規制專利主張實體方面,通過嚴格的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來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德國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注重對專利權有效性和侵權行為的嚴格審查。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對專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德國專利法院會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全面審查。在某一涉及汽車零部件專利的訴訟中,PAE公司A指控汽車制造企業B侵犯其專利。企業B在訴訟中對PAE公司A的專利有效性提出挑戰,指出該專利在技術創新性方面存在不足,在專利申請之前已有類似技術公開。德國專利法院經過深入調查和分析,綜合考慮相關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狀況、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等因素,最終判定PAE公司A的專利無效,企業B不構成侵權。德國專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專利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對應關系外,還會考慮技術的等同性、功能性等因素。在判斷技術的等同性時,法院會考慮被訴侵權技術與專利技術在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等方面是否基本相同,是否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時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技術替代方案。如果被訴侵權技術與專利技術構成等同侵權,法院會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反之,則不認定侵權。這種嚴格的審查標準,使得PAEs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需要更加謹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否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從而有效遏制了PAEs的濫訴行為。英國在規制專利主張實體方面,主要通過完善專利無效制度來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英國的專利無效制度為企業提供了有效的救濟途徑,當企業認為PAEs持有的專利不具備授權條件時,可以向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UKIPO會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會綜合考慮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因素。如果專利被認定無效,PAEs就失去了以此專利主張權利的基礎。在某一涉及軟件專利的案件中,PAE公司C持有一項軟件專利,并對多家軟件企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這些軟件企業聯合向UKIPO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指出該軟件專利在技術創新性和實用性方面存在缺陷,在專利申請之前已有類似的軟件技術公開,該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UKIPO經過審查,最終判定該專利無效,PAE公司C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因此敗訴。英國法院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還會關注PAEs的訴訟動機和行為是否正當。如果法院發現PAEs存在惡意訴訟或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會對其進行制裁。法院可能會要求PAEs承擔被告的合理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以懲罰其不正當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在某一案例中,PAE公司D對一家小型軟件企業E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發現PAE公司D的訴訟動機不純,其目的并非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試圖通過訴訟訛詐企業E。法院最終判決PAE公司D敗訴,并要求其承擔企業E因應訴而產生的全部訴訟費用,同時對PAE公司D進行了嚴厲的批評,以警示其他PAEs不得進行惡意訴訟。4.3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美國在立法層面,《創新法案》提出的“loser-pays”規則和對專利侵權訴訟證據開示程序的嚴格規定,以及《美國發明法案》引入的多方復審程序(IPR),對我國完善專利訴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我國可考慮引入類似“loser-pays”的規則,明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若原告敗訴,需承擔被告合理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這將有效遏制專利主張實體濫訴的沖動,使其在提起訴訟前更加謹慎地評估案件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減少無端訴訟對被告企業和司法資源的消耗。在專利訴訟證據開示程序方面,我國應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明確證據開示的范圍、方式和時間節點。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必須詳細說明專利權利范圍和侵權事實,并提供初步證據支持,防止其利用模糊指控進行濫訴。被告也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并提供相應證據,以保障訴訟雙方在證據獲取和使用上的公平性。我國可借鑒美國的IPR程序,建立快速、高效的專利無效審查機制。設立專門的專利無效審查機構,由專業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負責對專利有效性進行審查。縮短專利無效審查的周期,提高審查效率,使低質量專利能夠及時被無效,避免專利主張實體利用低質量專利進行惡意訴訟。加強專利無效審查機構與法院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確保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的審查能夠得到及時、準確的處理。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專利主張實體濫訴行為的制裁方式,如處以高額罰款、要求承擔被告合理訴訟費用等,以及在禁令救濟發放上的謹慎態度,值得我國學習。我國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對于專利主張實體明顯的濫訴行為,應加大制裁力度。除了要求其承擔被告的訴訟費用外,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以懲罰其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對其他潛在的濫訴者起到警示作用。在禁令救濟方面,我國法院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專利的有效性、侵權的可能性、禁令對被告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等。只有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發放禁令救濟,避免專利主張實體利用禁令救濟對被告企業進行不合理的打壓,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歐盟競爭法對專利主張實體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行為的嚴格監管,以及德國、英國等國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和專利無效制度方面的實踐經驗,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我國應加強反壟斷執法力度,對專利主張實體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的具體適用標準和判斷方法,防止專利主張實體違背FRAND原則,提出過高的許可費用和不合理的許可條件,進行技術訛詐。建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或在現有執法機構中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處理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案件,提高執法的專業性和效率。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方面,我國可借鑒德國的經驗,加強對專利有效性和侵權行為的審查。在訴訟中,賦予被告充分的權利對專利有效性提出質疑,并由專業的技術鑒定機構或專家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評估。法院在判斷侵權行為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技術的等同性、功能性等,確保侵權判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在專利無效制度方面,我國可參考英國的做法,完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程序和審查標準。簡化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流程,提高審查效率,為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濟途徑。加強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力度,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得到嚴格審查,維護專利市場的健康秩序。五、我國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的現狀與問題5.1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與專利主張實體規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涵蓋多個領域,這些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進行規范,旨在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專利法》作為規范專利相關事宜的核心法律,為專利主張實體的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中,關于專利申請與授權的規定,對專利主張實體獲取專利的合法性進行了約束。專利主張實體在申請專利時,必須遵循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如實提交相關技術資料和信息,確保專利申請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一規定從源頭上防止專利主張實體獲取低質量或存在瑕疵的專利,避免其利用這些專利進行不正當的訴訟和許可活動。在專利侵權訴訟方面,《專利法》明確了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和賠償方式。當專利主張實體指控其他企業侵權時,需依據法律規定的侵權判定標準,證明被訴企業的產品或方法落入其專利的保護范圍。關于賠償方式,《專利法》規定了多種計算方法,包括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這一規定既保障了專利主張實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也防止其通過惡意訴訟獲取過高的賠償。《反壟斷法》在規制專利主張實體的壟斷行為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該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對于專利主張實體而言,若其在專利許可過程中,憑借標準必要專利實施技術訛詐、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如提出過高的許可費用、搭售非必要專利、限制被許可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等,就可能構成壟斷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一旦被認定為壟斷行為,專利主張實體將面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和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進一步細化了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相關規定,為判斷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引。指南明確了在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哪些條款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以及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如何考慮知識產權的因素等。在專利主張實體與被許可企業簽訂的專利許可協議中,若包含不合理的回授條款、限制被許可方自主研發等條款,根據指南的規定,可能會被認定為壟斷協議,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民事訴訟法》則從訴訟程序的角度,對專利主張實體的訴訟行為進行規范。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該法規定了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訴訟的基本程序和規則。專利主張實體在提起訴訟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如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遵守舉證期限等。在證據規則方面,《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專利主張實體在指控其他企業侵權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否則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在訴訟費用方面,《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費用的承擔原則,一般情況下,敗訴方需要承擔訴訟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專利主張實體的濫訴行為,使其在提起訴訟時更加謹慎。5.2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分析5.2.1典型案例回顧在通訊領域,康文森訴華為、中興案備受矚目。康文森作為專利主張實體,持有大量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2017年7月,康文森指控華為、中興侵犯其包括EP1797659號專利在內的四項專利,并向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康文森提出了高額的索賠標準。英國高等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裁決,認為康文森提出的索賠標準“過高”,并給出了華為和中興應承擔的賠償費用,其中華為需賠付10萬英鎊,中興需賠付6萬英鎊。2019年7月,英國法院以增設事項為由,判決康文森EP1797659專利無效,該專利名為“用于連同服務特定傳輸時間控制的高速上行鏈路分組接入(HSUPA)中的自治傳輸的慢MAC-E”。康文森隨后向倫敦法院提起上訴,反對上述裁決。最終,倫敦法院駁回了康文森的上訴,維持英國法院的一審判決。在電子器件領域,ScienBiziP公司訴國內廠商案也具有代表性。ScienBiziP公司是夏普公司下轄的注冊于日本的PAE公司,其對咸陽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CHOT)、冠捷公司、OPPO公司等國內廠商提起專利訴訟。在OPPO公司訴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中,OPPO公司指控夏普株式會社和ScienBiziP公司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雙方就管轄權等問題產生爭議。夏普株式會社上訴稱OPPO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國大陸,故OPPO公司就該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中國法院管轄的范圍,且本案不符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立案標準,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等。但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對管轄權等問題進行了裁決。5.2.2案例反映的問題這些案例暴露出我國在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法律規制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在專利侵權判定標準上,存在不統一的情況。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對于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侵權行為的認定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這使得專利訴訟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在康文森訴華為、中興案中,英國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和賠償標準時,與我國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判定思路和標準可能存在不同,這給我國企業在應對國際專利訴訟時帶來了困難。這種不統一也容易導致專利主張實體利用不同地區的判定差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增加了被訴企業的應對成本和法律風險。我國在反壟斷執法力度方面存在不足。在PAEs依仗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技術訛詐的案件中,如康文森在與華為、中興的專利許可談判中提出過高的許可費用和不合理的許可條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然而,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此類行為的調查和處罰力度相對較弱,未能及時有效地遏制PAEs的壟斷行為。這一方面是由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在人員配備、專業知識等方面存在不足,難以對復雜的專利領域壟斷行為進行深入調查和準確判斷;另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專利領域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不夠明確和細化,也給反壟斷執法帶來了困難。我國在應對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案件時,還存在訴訟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的問題。專利訴訟往往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法律問題,需要進行大量的證據收集、技術鑒定和法律論證,導致訴訟周期較長。在ScienBiziP公司訴OPPO公司等案件中,雙方就管轄權等問題進行了多次上訴和爭辯,使得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訴訟程序的繁瑣還可能導致專利主張實體利用訴訟程序的漏洞,進行拖延戰術,進一步損害被訴企業的利益。5.3現有法律規制存在的不足我國在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方面雖已構建起基本的法律框架,并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亟待完善。在立法層面,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不完善之處。我國現行專利法對于專利有效性審查的程序和標準規定不夠細化。在專利主張實體持有專利的情況下,其他企業對其專利有效性提出質疑時,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具體操作流程、審查期限、證據規則等方面缺乏明確細致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專利有效性審查周期長、效率低,無法及時有效地解決專利有效性爭議,為專利主張實體利用低質量專利進行訴訟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判斷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和明確的判斷方法,使得審查結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反壟斷法在規制專利主張實體壟斷行為方面存在漏洞。對于專利主張實體憑借標準必要專利實施技術訛詐、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反壟斷法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在實踐中,如何準確判斷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缺乏明確的指引。對于專利主張實體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提出過高許可費用、搭售非必要專利等行為,反壟斷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判斷方法和量化標準,導致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面臨困難,難以對這些壟斷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裁。在執法與司法協調方面,存在銜接不暢的問題。專利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在處理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案件時,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不完善。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審查、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等過程中掌握的信息,未能及時有效地與司法機關共享,導致司法機關在審理專利訴訟案件時,可能無法全面了解案件相關信息,影響案件的審理效率和公正性。在某一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行政部門在前期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了審查,但由于信息共享不暢,司法機關在審理該案件時,又重新對專利有效性進行審查,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審理周期的延長。執法與司法的標準不一致也給專利主張實體相關案件的處理帶來了困擾。專利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專利有效性認定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標準和尺度,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階段可能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律風險,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某一涉及專利主張實體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行政部門認為被訴企業不構成侵權,但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卻認定被訴企業侵權,這種執法與司法標準的不一致,使得當事人無所適從,也降低了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度。在損害賠償方面,力度不夠是一個突出問題。我國目前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難以充分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也無法對專利主張實體的侵權行為形成足夠的威懾。在實際案例中,專利主張實體的侵權行為往往給被侵權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包括研發投入的損失、市場份額的下降、商業信譽的損害等。然而,根據現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被侵權企業往往難以獲得足額的賠償。在一些專利侵權案件中,雖然法院認定專利主張實體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局限性,被侵權企業獲得的賠償金額遠遠低于其實際損失,這使得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也無法有效遏制專利主張實體的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專利侵權領域的適用范圍較窄,力度不足。雖然我國專利法已經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在實際應用中,對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專利主張實體,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設置相對較低,難以對其形成有力的威懾。在一些嚴重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主張實體故意侵犯他人專利權,且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范圍廣,但由于懲罰性賠償力度不夠,其侵權成本較低,導致其仍然敢于冒險實施侵權行為,這不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六、完善我國專利主張實體法律規制的建議6.1立法完善6.1.1細化專利法相關規定為了有效規制專利主張實體的行為,我國專利法需要在多個關鍵方面進行細化和完善。在專利侵權判定標準方面,目前我國的判定標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統一性,這給專利侵權訴訟的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也為專利主張實體利用模糊標準進行惡意訴訟提供了機會。因此,有必要對專利侵權判定標準進行明確和細化。應進一步明確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專利權利要求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關鍵依據,然而在實踐中,對于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存在多種方法和觀點,導致不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可以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確立以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為基礎,結合說明書、附圖以及專利審查檔案等進行綜合解釋的規則。在解釋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專利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以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水平等因素,確保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準確、合理,從而為專利侵權判定提供堅實的基礎。應細化等同侵權的判定標準。等同侵權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雖然在技術特征上不完全相同,但在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且這種相同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目前我國對于等同侵權的判定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導致在實踐中判定結果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應明確等同侵權的判定要素,包括技術手段的等同性、功能的等同性、效果的等同性以及判斷等同的時間點等。在判斷技術手段的等同性時,要考慮技術手段的本質特征和實現方式;在判斷功能和效果的等同性時,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為標準,綜合考慮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的表現。還應規定等同侵權的例外情形,如禁止反悔原則等,以防止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和授權過程中作出的陳述和承諾與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范圍相矛盾,維護專利制度的公平性和穩定性。在專利無效程序方面,我國現行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專利無效宣告制度,但在程序和標準上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應縮短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審查周期。目前,我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審查周期較長,一般需要1-2年甚至更長時間,這使得專利有效性的爭議無法及時得到解決,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借鑒美國的多方復審程序(IPR),設立專門的專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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