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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李昌麒著緒論經濟法學概述第一節

運用多學科知識從多維度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第二節

運用多學科知識從多維度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第三節

尋求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變革和創新第一章

經濟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經濟法概念使用概覽摩萊里對經濟法概念的最初使用德薩米對經濟法概念的使用蒲魯東對經濟法產生原因的揭示赫德曼對經濟法產生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以經濟法命名的經濟法律和著作的誕生第二節

經濟法興起和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經濟法興起的不同觀點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產生于古代社會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的,但成為一種獨立法律力量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后經濟法是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階段后產生的經濟法是一個新的領域二、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的興起和發展在第一個階段,即資本主義形成和鞏固時期,經濟法的理論是以重商主義為旗幟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整個社會要求建立一種比較自由的社會經濟結構,于是資本主義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當歷史跨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而進入第三階段即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經濟自由理論已不再占據主要位置。到了20世紀30年代,一場席卷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最終導致了信奉自由市場制度優越性神話的古典自由主義的衰落。三、經濟法在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興起蘇聯的經濟立法體制捷克斯洛伐克的立法體制四、經濟法在中國的興起和發展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文化大革命”時期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第三節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經濟法興起的客觀必然性經濟法興起的社會經濟原因經濟法興起的政治原因經濟法興起的法律原因經濟法理論興起的邏輯演進第四節

經濟法發展的前景展望經濟全球化對經濟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影響知識經濟對經濟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影響現代化發展趨勢對經濟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影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經濟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影響虛擬經濟對經濟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影響第二章

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

第一節經濟法的定義國外學者對經濟法的不同定義資本主義國家的學者對經濟法定義的探索蘇聯和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學者對經濟法定義的探索我國學者對經濟法的不同定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前的經濟法定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定義本書對經濟法的定義定義經濟法的方法經濟法定義的表述正確理解國家干預的含義完善國家干預的運行機制第二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含義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促進、限制、取締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區分本原性的經濟關系與派生性的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范圍市場主體規制關系市場秩序規制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經濟監管關系第三章

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第一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地位之爭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客觀依據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互動第二節

經濟法的體系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經濟監管法

第四章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法規之中,對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準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有明確的準則性或者導向性大體反映經濟法體系中所有法律、法規的本質要求反映一種法律精神或者法律價值第二節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

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第五章

經濟法律關系第一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定義和特征

經濟法律關系的定義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以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結構具有雙重性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明顯的國家意志性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主體客體內容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含義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經濟法律關系的終止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原因事件經濟行為第六章

經濟法責任第一節經濟法責任概述

經濟法責任的詞義辨析“經濟責任”概念泛化,含義很不確定,難以成為經濟法學所獨有的、具有特定內涵和外延的基本范疇。

同樣,“經濟法律責任”也具有這一弱點。經濟法責任的定義方式直接表達為某種后果將后果表述為代價或義務將后果表述為責任經濟法責任形態只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除上述三大責任外,還包括違憲責任除上述四大責任外,還包括訴訟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經濟法責任的特征復合性社會性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補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財產性責任與非財產性責任違反市場秩序規制法與宏觀經濟調控法的責任第三節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經濟法責任實現的難點經濟行政主體的責任實現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的責任實現經濟法責任實現的突破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公益訴訟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一條重要路徑第七章

經濟法主體概述第一節

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的定義和特征與國家干預經濟的關聯性主體形式的廣泛性具體性或身份性常見的經濟法主體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市場主體互聯網平臺消費者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受委托取得因參與屬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而取得因國家干預經濟行為的實施而取得

第三節

經濟法主體的權限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自治權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第八章

經濟法中的政府第一節

經濟法中的政府角色

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論經濟法中政府角色的適當定位第二節

政府經濟干預權

政府經濟干預權的界定政府經濟干預權配置和行使的重要環節第三節

經濟法中的政府責任

政府責任的含義政府的經濟職責政府的法律責任確立政府責任制度的必要性法治的必然要求責任政府的應有之義克服政府失靈之所需政府責任的體系構建根據政府經濟干預權確定政府責任根據行使政府經濟干預權違法的行為的表現形式確定政府責任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確定政府責任第九章

經濟法中的行業協會第一節行業協會概述行業協會的定義及法律特征非營利性中介性社會團體性目的是對一種特殊普遍利益進行保護行業協會的分類水平式行業協會和垂直式行業協會全國性行業協會與地方性行業協會第二節

行業協會經濟自治的正當性國家不當干預或管制下企業的自我防御與保護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下的第三條道路特殊市場需求的供給者經濟民主的回應第三節

行業協會的經濟自治權

規章制定權監管權非法律懲罰權爭端解決權

起訴權第四節

國家對行業協會經濟自治的監管

國家干預有利于對自利行為的糾偏國家干預為行業協會的經濟自治提供了決策指導國家干預有利于協調不同行業協會經濟自治之間的利益沖突國家干預為正當的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第十章

經濟法中的企業第一節

企業及其在經濟法中的角色

企業的定義和特征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組織性營利性法定性獨立性經濟法中的企業角色經濟法中的企業具有經濟人和社會人的雙重角色經濟法關注企業的具體身份并據此配置其權利義務第二節

企業形態法定化與企業法律形態

一、企業形態法定化企業形態法定化的含義企業形態法定化是法律對企業形態的認可企業形態法定化的最終目的,在于建立相應企業形態的法律制度和科學的企業法律法規體系企業形態法定化的實質企業形態法定化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企業形態法定化為投資者選擇企業形態的自由提供了依據一、企業法律形態以責任形式為標準劃分的企業法律形態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劃分的企業法律形態第三節

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

一、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界定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概念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確立的有關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或政府干預)投資者設立企業的原則、規則的總稱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性質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屬于市場準入制度的范疇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企業設立登記制度企業設立行政許可制度二、我國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改革企業設立行政許可制度的適用面大量縮減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行便利企業設立的制度第四節

企業運行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企業運行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界定通常意義上的企業運行,是指企業自成立后至退出市場前的所有運作活動。

本節所謂企業運行采用更加廣義的概念,指企業存續期間的運作和企業退出市場的行為企業運行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產生的背景社會本位及社會利益原則的確立社會公平理念的出現及被認同企業在社會中角色的轉換傳統民法對企業運行規制的局限我國企業運行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企業變更和終止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第五節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和特征一般而言,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關系責任或積極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以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為企業義務的相對方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統一企業社會責任是對傳統的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修正和補充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對雇員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對所在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對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一、企業設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的界定二、企業社會責任提出并確立的背景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和實踐所有權限制的觀念和立法的出現大型企業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的日趨嚴重傳統經濟學理論解釋力的不足及其修正20世紀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否定論肯定論21世紀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獲得了更為廣泛的認同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成為關注的重點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彰顯回應性和針對性三、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四、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概括性規定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參與的規定勞動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的規定對債權人、用戶和消費者負責的規定精神文明建設和遵守商業道德的規定第十一章

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節

市場秩序規制法的概念和特征

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含義市場和市場秩序市場秩序規制市場秩序規制法市場秩序規制法的調整對象對特殊市場行為的規制對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市場秩序規制法的特征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綜合性法律關系主體的多樣性法律關系客體的唯一性主體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第二節

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基本原則維護經濟民主原則保障實質公平原則社會整體效率優先原則傾斜保護弱者原則第十二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一節

反壟斷法概述壟斷的含義壟斷的經濟學含義壟斷的法律含義壟斷的分類壟斷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損害市場效率減少消費者福利阻礙經濟民主一、壟斷的含義及影響反壟斷法的含義反壟斷法規制的主體十分廣泛反壟斷法規制的行為形式多樣反壟斷法是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緊密結合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的特征較強的政策性實施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調整方法具有多樣性反壟斷法的歷史沿革產生和發展國外反壟斷立法我國反壟斷立法進程二、反壟斷法概述第二節

壟斷協議行為的法律規制壟斷協議行為的含義《反壟斷法》第21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壟斷協議行為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影響壟斷協議行為會損害未參與共謀的經營者的利益壟斷協議行為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壟斷協議行為妨礙競爭機制功能的發揮一、壟斷協議行為概述二、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橫向壟斷協議行為縱向壟斷協議行為軸輻協議行為三、壟斷協議行為的認定主體限制競爭主觀意圖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后果四、壟斷協議行為的豁免有利于成本效率有利于質量效率中小企業卡特爾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結構危機卡特爾外貿卡特爾五、壟斷協議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規制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概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含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企業憑借已經獲得的市場優勢地位,對相關市場上的其他主體實施不公平交易或者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理論發展傳統反壟斷法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觀點一般將“市場支配地位”界定在絕對市場份額的基礎之上相對優勢理論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表現形式壟斷價格行為掠奪性定價行為差別待遇行為拒絕交易行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排他性交易行為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約束性制裁救濟性制裁懲罰性制裁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經營者集中行為概述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含義經營者集中之后是否增強了其在市場中的支配地位,從而增強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共謀的可能性經營者集中行為的類型橫向集中縱向集中混合集中二、經營者集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與評估評估經營者集中行為的主要考慮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評估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考察相關經營者單獨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市場的,可以考察相關經營者利用在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場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可能性

另一方面,可以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等因素評估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后果我國《反壟斷法》第34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三、經營者集中控制程序制度經營者集中的事先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制度經營者集中的分類分級審查制度經營者集中的簡易程序四、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責任禁止集中附條件同意集中解散已集中的企業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其他責任方式第五節

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行政性壟斷行為概述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含義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而形成的市場壟斷行為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性質行政性市場性(經濟性)一、行政性壟斷行為概述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表現指定交易違規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妨礙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招投標及其他經營活動不當限制分支機構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以抽象行政行為排除、限制競爭二、我國行政性壟斷行為的主要成因分析政府的過度干預利益多元化權力尋租三、規制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必要性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危害性扭曲市場機制削弱企業競爭能力違背公平競爭原則規制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意義消除行政性壟斷行為的過程就是市場經濟國家不斷改善政府經濟管理職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率的過程四、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認定主體違法性判斷客觀后果五、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反壟斷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六、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其他規制《反壟斷法》《行政訴訟法》《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第六節

反壟斷法的實施及相關制度

一、反壟斷執法機構他國德國英國日本、韓國我國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二、反壟斷法實施的基本原則本身違法合理域外效力三、反壟斷法的行政執法程序調查程序的啟動調查措施的采取被調查者在調查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調查結果承諾制度約談制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四、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的最主要方式是私人訴訟,是指私人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來執行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的公共執行和私人執行恰如鳥之兩翼,因此我們理應重視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改進五、反壟斷法中的其他重要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寬恕制度罰款的特別威脅制度信用處罰制度六、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與域外效力適用除外自然壟斷國家壟斷特定組織和人員的壟斷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些特定行為和企業的聯合組織域外效力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歐盟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第十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理

一、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主體是經營者行為的性質是違法行為損害的法益具有復合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侵權責任等對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僅僅依靠民商法難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反不正當競爭法目的在于:明確不正當競爭的監管體制,明確對不正當競爭監管的程序,依法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定位與特性功能定位不僅保護市場中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正當競爭者的競爭利益,也保護市場中不具有傳統競爭關系的正當競爭者的競爭利益,還注重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特性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突出了行政干預的特色具有不確定性具有與其他法律的競合性保護的法益具有社會性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度體系憲法規范法律規范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第二節

混淆行為的法律規制混淆行為的含義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標識及其他信息,使交易相對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關系混淆),從而獲取交易機會的行為混淆行為的構成要件主體是經營者客體是“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主觀要件是“擅自使用”結果要件是“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混淆行為的表現形式商品標識混淆行為主體標識混淆行為網絡領域特殊標識混淆行為其他混淆行為混淆行為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第三節

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規制商業賄賂行為的含義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主體包括行賄者和受賄者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為目的性質是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益輸送行為與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相關的概念折扣傭金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第四節

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

虛假宣傳行為的概念經營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公開宣傳,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主體是經營者主觀方面為故意客觀上對商品作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行為定性處罰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第五節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規制商業秘密的概念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的特征秘密性非物質性價值性專有性商業秘密的分類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管理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不正當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不正當取得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經營者正當獲取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主體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舉證責任責任類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第六節

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法律規制

有獎銷售的含義抽獎式有獎銷售附贈式有獎銷售不當有獎銷售的構成要件主體是作為賣方的經營者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客觀上侵害了競爭秩序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第七節

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規制商業詆毀的含義商業詆毀又叫商業誹謗、詆毀他人商譽,是指經營者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包括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削弱其競爭力并由此獲取競爭優勢或交易機會的行為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主體是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商譽客觀方面為編造、傳播信息損害他人商譽所針對的對象是競爭對手商業詆毀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節

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領域的延伸網絡領域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概述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和特征由國家制定、頒布的具有保護消費者功能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現代消費者保護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國家通過法律干預經濟生活的重要體現現代消費者保護法是在充分認識到消費者弱者地位的基礎上對消費者利益給予的特殊保護

消費者保護法是具有預防、救治功能的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的性質消費者保護法具有經濟法的性質其體系內部包含其他性質的法律規范

第二節

消費者及其權利

一、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由經營者提供進行生活性消費活動的人二、消費者權利的定義和特征基于消費者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消費者的權利通常是法定權利法律基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別賦予的權利三、我國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第三節

經營者及其義務

一、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經營者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商品生產和服務提供的人經營者是商品生產流通的實施者二、消費者保護法直接規定經營者義務的作用為經營者提供基本的行為標準防止經營者利用自己的優勢進行不公平交易使消費者普遍獲得基本的保護為消費者尋求救濟提供方便三、經營者義務的內容履行法律義務,恪守公德、誠信經營接受消費者監督商品、服務安全保證信息提供身份標明出具憑證、單據商品、服務品質擔保退貨、更換、修理遵守格式條款使用規則,不得不當免責尊重消費者人格特定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提供合法收集、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第四節

消費者利益的國家保護

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第五節

消費者組織

消費者組織消費者協會第六節

消費者爭議及其解決途徑

消費者爭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爭議消費者爭議中的當事人確定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承受致害企業權利義務者營業執照的使用者或持有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或柜臺出租者網絡交易平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商品服務推薦者消費者爭議的解決途徑協商和解調解行政投訴消費者爭議的仲裁消費者糾紛的訴訟解決途徑第七節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規定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第十五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概述產品與產品質量的含義《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建設工程,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產品的范圍我國《產品質量法》

對產品質量的界定: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和擔保性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是隨著現代工業生產的發展和廣泛、復雜的社會分工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第二節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產品質量監督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第三節

產品責任制度

產品責任制度概述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中間商因其產品給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一種補償責任產品責任的承擔者一般包括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產品責任的主要承擔者,他們之間存在連帶關系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美國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我國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與責任產品責任訴訟與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訴訟產品責任保險第四節

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產品召回的含義、制度意義產品召回法律關系產品召回程序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第十六章

廣告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廣告法律制度概述廣告法律制度的定義廣告法律制度,是指規范和管理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廣告法律制度的規范對象廣告活動主體廣告活動場域廣告活動方式廣告法律制度的規范體系我國廣告法律制度,以《廣告法》為主體,在境內發布商業廣告和舉辦商業廣告活動都屬于《廣告法》調整范圍廣告法律制度的功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第二節

廣告內容準則

一、廣告一般準則真實合法準確可識別二、廣告特殊準則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保健食品廣告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煙草廣告酒類廣告教育、培訓廣告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類廣告房地產廣告種子、種畜禽、種苗和種養殖廣告第三節

廣告行為規范一般行為規范廣告主行為規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行為規范廣告代言人行為規范第四節

廣告監督管理

監管體制行政審查社會監督第五節

廣告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第十七章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宏觀經濟調控法概述宏觀經濟調控的定義宏觀經濟調控是指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運用各種宏觀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調控的特征以總量平衡為調控的基本目標以間接手段為主要的調控方式以對經濟利益的引導為實現調控的主要手段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國際收支平衡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一、宏觀經濟調控的定義和特征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定義宏觀經濟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經濟調控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經濟調控法的特征調整范圍的整體性和普遍性調整方法的指導性和調節性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和協調性二、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第二節

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和調整方法一、宏觀經濟調控的基本原則間接調控計劃指導相互協調二、宏觀經濟調控的調整方法國家公權介入強行性介入非強行性介入國家私權介入投資創辦國有企業、政府采購、政府出售與收購等第三節

宏觀經濟調控法的法律體系計劃與投資法產業調節法財稅調節法金融調節法價格調節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第十八章

計劃與投資法律制度

第一節計劃法概述計劃法的定義計劃法是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編制、審批、執行和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宏觀經濟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法的調整對象間接計劃關系直接計劃關系我國計劃法的立法模式法典式分散式結合式第三種更加適合我國計劃的形式指標性計劃和政策性計劃綜合計劃、行業計劃和專項計劃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約束性計劃指標和預期性計劃指標第二節

計劃法基本制度

一、計劃制定法律制度計劃制定的含義計劃編制機構及其職責計劃制定的程序二、計劃實施法律制度計劃實施的主要措施計劃實施過程中的調整第三節

投資法概述

投資和投資法的定義投資是指經濟主體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墊付貨幣或其他資源,并進而轉化為實物資產或金融資產的活動投資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投資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投資法律關系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主體的廣泛性和特定性,方法的綜合性,行為的規范性固定資產投資的定義固定資產是流動資產的對稱,指那些在社會生產過程中,能夠在較長時間內使用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其原來物質形態的物質資料。

按用途固定資產可以分為屬于生產資料的固定資產和非生產資料的固定資產我國固定資產投資法規制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資兩部分固定資產投資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固定資產投資法調整的對象是在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各種主體所結成的各種關系第四節

投資法基本制度

投資主體法律制度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投資程序法律制度涉外投資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產業調節法律制度

第一節產業調節法律制度概述一、產業調節法的定義和特征產業調節法的定義產業調節法是關于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規定各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規范產業調節關系,確定國家實施產業調節的基本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業調節法的特征綜合性指導性協調性靈活性二、產業調節法的原則優化產業結構依法合理調節效率三、產業調節法的體系產業結構調節法產業組織調節法產業技術調節法區域經濟促進法第二節

產業調節法的基本制度產業結構調節法律制度產業組織調節法律制度產業技術調節法律制度區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章

財稅調節法律制度

第一節財政法概述

財政的定義財政是指國家在資金的管理、積累、分配和使用方面的經濟活動任何一個國家要生存、發展和強大,就必須要有財政財政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財政法是指調整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包括預算法、稅收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企業財務管理法、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法以及財政監督法等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財政關系財政法的體系預算法

稅收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補助支出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第二節

預算法律制度預算和預算法的定義預算管理體制預算類型及其收支范圍預算編制決算制度國家預算和決算的監督第三節

國債法和政府采購法一、國債法國債的定義、特征和職能國債法的定義及基本內容國債的分類國債的發行、償還與管理二、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的定義和特征政府采購制度的歷史沿革政府采購的主體及對象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爭議的解決機制監督檢查第四節

稅收法律制度

一、稅收和稅法的定義稅收的定義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貨幣或實物的一種經濟活動稅收的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稅法的定義稅法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征納稅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特征稅收關系二、稅法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納稅客體稅率稅種、稅目減稅免稅納稅期限違法處理三、現行稅種流轉稅所得稅四、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處理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第二十一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監管關系資金融通關系金融法的體系包括銀行法、貨幣法、證券法、票據法、信托法和保險法等第二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定義中國人民銀行是唯一代表國家進行金融控制和金融管理的特殊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信用制度的樞紐,是國家干預和調節經濟的重要工具中國人民銀行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三、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是發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金融的銀行四、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的定義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信用制度的樞紐,是國家干預和調節經濟的重要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存款準備金政策基準利率政策再貼現政策再貸款政策公開市場政策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五、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行長負責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六、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活動的法律規定業務活動的特點業務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商業銀行的存款不付利息業務對象是政府、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范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交存存款準備金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組織或協調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的定義金融監督管理簡稱金融監管,是指中央依據法律準則和法律程序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活動和金融市場實行的檢查、稽核、組織和協調金融監管的目標保證金融業經營的安全性保證中央銀行貨幣金融政策的一致性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對象和范圍監管銀行業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支付結算、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權全面監督檢查權直接監督檢查權建議監督檢查權要求報送資料權行政處罰權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一、商業銀行法概述商業銀行的定義及特點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具有以下特點: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特別是吸收活期存款經營1年以下的短期信用業務的銀行,是其他金融機構所不能從事的業務主要從事商業性貨幣信用業務,且業務范圍比較廣泛,不受專業分工的限制,與其他銀行相比被稱為百貨公司式的銀行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商業銀行的分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商業銀行法的定義商業銀行法是調整商業銀行在設立、變更、終止及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設立設立條件商業銀行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法律地位變更事項變更主體變更接管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和改組等措施終止解散被撤銷破產三、商業銀行的組織體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組織體系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總分行制的組織體制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行長或者總經理四、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商業銀行的自我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四節

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

政策性銀行的定義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的法律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法律規定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法律規定第五節

貨幣法律制度人民幣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金銀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價格法律制度第一節

價格法概述價格法的定義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價格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價值形式長期發展的結果價格法的調整對象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是價格關系價格法的作用規范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優化價格形成機制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協調生產和消費的關系規范、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第二節

價格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

價格管理體制的定義和類型價格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價格的基本原則、方法,價格管理機構職責權限的劃分及價格管理手段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的總稱集中統一型的價格管理體制分散型的價格管理體制混合型的價格管理體制我國價格管理體制改革的歷程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價格管理體制價格管理體制改革價格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第三節

價格形式的法律規定

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第四節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價格監督管理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價格總水平的含義:價格總水平也稱一般價格水平,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在全社會范圍內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的平均或者綜合水平,或者說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各種商品價格的綜合平均水平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調控手段,基本制度價格監督檢查定義:價格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社會組織、新聞單位以及消費者依照價格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活動的總稱種類內容聽證制度第二十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國有資產管理概述國有資產的概念: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財產國有資產的分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及任務國有資產管理法概述國有資產管理法的概念:國有資產管理法是指調整在管理國有資產的形成、運營及處分等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有資產管理法的特征:財產法與管理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以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實施為中心內容的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制法律制度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重大事項當中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第二十四章

經濟監管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節

經濟監管法的界定及功能經濟監管法的定義和特征經濟監管法是一個概括性名詞,是指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依據市場經濟規律而制定的有關政府介入市場行為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微觀性強制性基礎性與前提性經濟監管法的功能明確市場準入監管,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性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提高市場競爭效率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第二節

經濟監管權經濟監管權的定義和特征政府作為監管者依據法律授權取得的對各類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法定性專屬性優益性權責統一性不可自由處置性市場約束性經濟監管權的來源市場失靈私法不完備經濟監管權的內容監督檢查權行政許可實施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第三節

經濟監管體制

經濟監管體制的定義有關經濟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權責結構及其運行方式。

其主要內容包括:各種經濟監管機構的設置及相互關系,各種經濟監管機構的職責、權限劃分,各種職責、權限的相互關系及運行方式我國經濟監管體制的現狀監管職能的劃分、機構的設置與權力分配密切相關監管職權的劃分、機構的設置與經濟收益緊密相連監管職權的劃分、機構的設置與解決“飯碗”問題相關監管職權的劃分、機構的設置與政府管理體制的總體設計有關構建經濟監管體制的設想監管體制設置的原則監管機構的權力第二十五章

金融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第一節

金融監管法概述一、金融監管法的含義和內容金融監管法的含義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也可以說是與貨幣流通和信用有關的各種活動,現代金融業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中心,采取多種形式的金融工具,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堅強的資金后盾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金融業的主要分支為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期貨、信托二、金融監管法發展簡述國外銀行立法證券立法保險立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三、金融監管法的原則適度監管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第二節

金融監管體制一、世界金融監管體制的主要類型分業監管統一監管混業監管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經歷了長期的發展變遷過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金融監管體制步入深化調整的新階段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我國應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適合本國的監管體系,而不是拘泥于外國的經驗甚或一味地照搬第三節

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管體制商業銀行監管體制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第四節

證券業監管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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