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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99
CCSP01
團體標準
T/UNPXXXX—2023
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范
Technical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BuildingEngineeringConstruction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中國聯合國采購促進會發布
T/UNPXXXX—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要求.............................................................................1
5技術管理機構與職責...................................................................1
6技術標準及工法管理...................................................................3
7試驗工作管理.........................................................................4
8計量管理.............................................................................5
9施工技術資料管理.....................................................................6
10技術信息管理........................................................................6
11技術人員技術培訓管理................................................................7
12施工組織設計管理....................................................................7
13施工測量管理........................................................................9
14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文件管理.........................................................11
15技術交底管理.......................................................................11
16施工質量檢驗技術管理...............................................................12
I
T/UNPXXXX—2023
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技術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7167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
JJG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施工技術管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為完成工程各項目標面實施的技術管理活動。
施工質量檢查constructionqualitycheck
施工對施工質量進行的檢查、評定活動。
施工組織設計constructionorganizationdesign
以施工項目為對象編制的,用以指導施工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的綜合性文件。
4基本要求
施工應結合自身特點和技術管理需要,建立技術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
施工應建立并實施工程項目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對工程項目施工技術管理策劃,施工質量和服務
予以控制。
施工應確定并配備技術管理體系運行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設備等資源。
5技術管理機構與職責
技術管理機構
5.1.1應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1名,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根據規模與實際需要,可設若干名
專業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分別負責專業方面的技術工作。
5.1.2應有負責技術管理工作的部門。
5.1.3項目經理部應設技術負責人1名,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可根據規模與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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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專業工程師或技術員若干名,從事具體施工技術工作。
技術管理職責
5.2.1總工程師
5.2.1.1應為領導班子的重要成員,全面負責的技術管理工作,參與技術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
確定。
5.2.1.2應建立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加強技術管理工作,推進技術進步。
5.2.1.3應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強化質量監督,負責解決工程中重大技術質量問題。
5.2.1.4應根據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與年度技術工作計劃。
5.2.1.5應建立健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技術管理制度,組織審定重大工程和特殊單項工程的
技術方案;審批基層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方案和技術文件等。
5.2.1.6應負責技術標準的編制、審批,并組織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5.2.1.7應負責計量管理、試驗管理、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技術交流、技術轉讓、科技外事以及群
眾性的技術活動等工作。
5.2.1.8應提出工程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的要求。
5.2.2技術管理部門
5.2.2.1應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具體負責的技術管理工作。
5.2.2.2應負責制定技術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5.2.2.3應起草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制定年度技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5.2.2.4應負責應用的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
5.2.2.5應負責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與技術交底的管理工作,參與重點、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和施工方案的制定,負責審核基層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的季節性總體施工方案,
并組織相關部門對施工現場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2.2.6應負責計量與測量管理,統一管理計量與測量器具和資料,對基層單位管理工作進行監控。
5.2.2.7應負責制定工程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5.2.2.8應參加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組
織制定重點質量問題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參加重大質量事故分析和處理方案的制定。
5.2.2.9應負責工程技術資料審查和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5.2.3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
5.2.3.1應全面負責項目部的技術管理工作。
5.2.3.2應建立健全項目部的技術管理體系與規章制度,明確項目部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積極推廣
應用新技術,不斷提高施工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水平。
5.2.3.3應根據顧客的合同要求、對項目部質量、安全、文明、成本和工期管理目標計劃,組織本工
程施工策劃,編制質量計劃、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其它作業指導書,參加施工中質量事故的處理,
負責技術處理方案的制定。
5.2.3.4應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合理安排水、電、道路、臨建設施等,作好施工總平面布置。
5.2.3.5應為項目的施工生產、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安全施工、環境保護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其
它工作條件,包括測量儀器、檢驗和試驗設備、標準養護室、必要的標準規范、管理軟件、網絡通訊線
路和設備等。
5.2.3.6應組織實施工程測量定位、技術交底、工程預檢、地基驗槽、隱蔽驗收、沉降觀測、施工記
錄、技術總結等具體施工技術工作。
5.2.3.7應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和工序管理制度,嚴肅認真執行關鍵過程、
特殊過程和危險性較大過程管理控制要求,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監督。
5.2.3.8應組織原材料、構配件送檢和驗收,組織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檢查驗
收并按規定程序辦理驗收手續。
5.2.3.9應按規定的程序處理施工中不合格品、質量事故,制訂技術處理方案,制訂防止重復發生的
糾正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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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0應負責本項目技術標準管理、試驗管理、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計量和測量管理、技術培訓
工作等。
6技術標準及工法管理
技術標準管理
6.1.1執行和應用的技術標準應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6.1.2應建立健全技術標準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崗位和職責。
6.1.3國家、行業與地方標準的應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鼓勵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一經采用應嚴格執行;
2)應將標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貫穿于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全過程,物資選用、技術方法、質
量驗收等工作均應符合現行規范與標準要求;
3)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統一或分級購置和發放的辦法,配置所需標準、規范的現行有效版本,
并建立目錄清單;
4)應及時掌握有關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的發布與修訂信息,進行有效管理;
5)應建立標準的收發記錄,并加蓋有效標識,作廢版本應及時回收處理,對需留存的作廢標準,
應做出標記。
6.1.4企業技術標準的管理
6.1.4.1企業技術標準是對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企業技術標準有以下幾種:
1)產品生產由于沒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而制定的產品標準;
2)為提高施工質量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嚴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標準;
3)對國家、行業標準進行選擇或補充的標準;
4)施工工藝、方法標準。
6.1.4.2制定企業技術標準應遵守以下原則:
1)應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
方標準;
2)應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3)應有利于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4)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
5)應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
6)應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7)內的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6.1.4.3制定企業技術標準的程序應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標準起草、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
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等;標準的編制、印刷與代號、編號方法,應根據GB/T1.1的
有關規定執行。
6.1.4.4審批企業技術標準時,應具備以下材料:
1)標準草案(報批稿);
2)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包括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3)必要的驗證報告等。
6.1.4.5企業技術標準發布后,應按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備案材料包括備案申報書、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等。
6.1.4.6企業技術標準應定期復查,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當有相應的上級標準發布實施后,應
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6.1.4.7企業技術標準屬科技成果,享有知識產權;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標準,
以及對標準化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貫徹標準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應進
行批評教育;對違反標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工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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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工法應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
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6.2.2工法的內容應包括前言、特點、適用范圍、施工程序、操作要點、機具設備、質量標準、安全
措施、勞動組織、經濟效益分析、應用實例等。
6.2.3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管理目標、組織體系、編制與審批制度、應用轉
讓和獎勵辦法、考核制度等。可根據工程任務情況和發展目標,制定工法的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規劃,
逐步建立工法管理檔案。
6.2.4工法考核結果應作為技術進步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工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法研究開發和推
廣應用規劃以及實施情況;獲得確認的工法數量和水平;推廣應用工法取得的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2.5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工法,可分別申請專利、
發明獎和科學進步獎。
6.2.6技術人員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工法的成果,應作為其考核、晉升、職稱評定的技術業績;對于
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明顯的工法,應對主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
7試驗工作管理
試驗室管理
7.1.1試驗室應嚴格遵守國家頒發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承擔試
驗項目和出具報告。
7.1.2承擔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應通
過資質認證和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
7.1.3內部試驗室作為質量保證機構的,應由技術部門對其業務范圍及能力進行審查,并經技術負責
人批準后,方可為內部提供試驗報告。
7.1.4試驗室人員配備應與開展的試驗項目和規模相適應,其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
資格證書,持證上崗,試驗室持證上崗率及有技術職稱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
7.1.5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從事試驗工作2年以上的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從事試驗工作5
年以上的相關專業工程師職稱,且應是專職人員。
7.1.6檢測試驗儀器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準確度應滿足所開展試驗項目的需要。有條件
的試驗項目應實行數據自動采集。
7.1.7用于檢測試驗的儀器設備應經過檢定、校準或檢測,并有相關記錄,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儀
器設備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且應有表明其狀態的標志;應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制定檢定/校準計劃。
7.1.8試驗室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試驗室應具備與試驗業務相適
應的工作環境,不應受周圍粉塵、煙霧、震動和噪聲等污染源的影響,采光、照明、溫度、濕度等應滿
足所開展的檢測項目要求,儀器設備應布局合理,保持整潔。
7.1.9試驗室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試驗委托管理、試驗管理、儀器設備校準/檢定、
維護管理、養護室管理、安全管理、文件資料管理和人員培訓管理等。
7.1.10試驗工作應按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報告應數據準
確可靠、字跡清楚、結論明確,同時應有試驗人、計算復核人及負責人的簽字,并加蓋試驗專用公章。
見證試驗報告應按相關規定加蓋專用印章。
7.1.11試驗委托單、原始記錄、試驗報告單等應按專業分類建立臺賬,一切原始數據不宜隨意涂改,
資料不宜撤出。
7.1.12試驗資料應有專職人員管理,隨時整理,逐年歸檔,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規定。
施工現場試驗管理
7.2.1現場試驗室應按工程規模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試驗員,專職試驗員應持有試驗上崗證;現場試
驗工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應從事現場試驗工作;現場試驗工作應由項目技術
部門領導。
7.2.2現場試驗室可負責原材料和砂漿、混凝土試塊的送試及簡易的土工、砂石試驗等;現場試驗室
自行試驗的項目,應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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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施工現場應按工程規模建立能滿足要求的現場試驗室,按需設置標準養護室或標準養護箱,標
準養護室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應具備溫濕度控制裝置和噴淋裝置,冬施期間應設置控溫加熱水箱,
不宜使用電爐加熱及壁掛式電熱器。
7.2.4應根據工程試驗的需要選擇配備天平、案秤、坍落度筒、烘干電爐、砂漿稠度、卡尺、鋼板尺、
溫度計、濕度計等試驗設備,所用設備應按照計量管理規定進行檢定,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7.2.5現場試驗室應有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計量器具和試驗設備管理制度、養護室管理制度及試驗
人員培訓制度。
7.2.6工程施工前,應由項目技術員與試驗員結合工程進度編寫工程試驗計劃,包括見證取樣和實體
檢驗計劃;當施工進度計劃或材料變更等情況發生時,應及時調整試驗計劃。
7.2.7現場試驗員應按試驗計劃取樣送檢,各種材料取樣和樣品的制作應符合相關規定,確保樣品的
真實性和可靠性。
7.2.8試件送試后,應及時取回試驗報告,對不合格項目應通知項目技術負責人,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7.2.9現場試驗室應建立的臺賬與記錄包括:
1)按照不同品種分別編號建立原材料送試臺賬;
2)按照單位工程建立混凝土試塊臺賬,試塊編號應連續,不應重號漏號;
3)計量器具試驗設備臺賬和檢定記錄;
4)砂、石含水率檢測記錄;
5)坍落度測定記錄;
6)養護室溫濕度測定記錄,每日上、下午應各測定一次,并應記錄測定時間、測定值、檢測人簽
字;
7)現場自檢回填土干密度試驗記錄;
8)大氣測溫記錄;
9)記錄的字跡應清晰,不應隨意涂改,現場檢驗試驗的原始數據不應改動。
有見證取樣管理
7.3.1現場試驗人員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人員的見證下,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
材料進行現場取樣,送至有見證檢測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7.3.2有見證取樣項目和送檢次數應符合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要求,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
增加有見證取樣和送檢次數;送檢試樣在施工試驗中隨機抽取,不應另外進行。
7.3.3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與建設、監理單位共同制定有見證取樣的送檢計劃,并確定承
擔有見證試驗的檢測機構,當各方意見不一致時,由承監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協調決定;每個單位工程
只能選定一個承擔有見證試驗的檢測機構,承擔該工程的試驗室不宜擔負該項工程的有見證試驗業務。
7.3.4見證取樣和送檢時,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樣品名
稱和數量、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并有取樣人和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員應做見證記錄,見證
記錄列入工程施工技術檔案。承擔有見證試驗的檢測單位,在檢查確認委托試驗文件和試樣上的見證標
識、封志無誤后方可進行試驗,否則應拒絕試驗。
7.3.5各種有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資料應真實、完整,不應偽造、涂改、抽換或丟失。
7.3.6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并應按照各專業分部(子分部)驗
收計劃,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前完成,抽測工作實行見證取樣。
8計量管理
一般規定
8.1.1應建立完善計量管理與檢測體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各級計量管理部門和人員職責。
8.1.2應建立以下計量管理制度:
1)計量器具流轉制度,內容包括計量器具購置、驗收、保管、配備使用、定期檢定、標識、維護
保養、封存、限制使用、報廢處理等;
2)計量技術檔案和文件資料、器具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存檔內容及存檔年限;
3)合格檢測數據處理、事故處理、計量糾紛和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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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技術機構管理制度(計量檢定室);
5)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
6)計量監督、檢查制度;
7)計量培訓制度。
8.1.3各級計量管理人員、計量技術人員應經過相應的計量培訓;計量檢定人員應持證上崗。
8.1.4各級均應建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內容應包括計量器具名稱、規格型號、準確度、生產廠家、
出廠編號、使用地點(或使用人)、檢定周期和檢定日期等,分級管理。
8.1.5所有計量器具應有明確的檢定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定。
8.1.6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和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檢測設備不應使用。
計量器具管理
8.2.1計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量值的計量裝置、器具、標準物質、專門試驗設備和進
行測量時所需的輔助測量儀器、輔助設備以及進行測量所應的資料。
8.2.2計量器具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應滿足被測參數相應的要求;
2)計量器具的配置量應滿足全部活動中被測參數的需求;
3)能源計量器具應按照GB/T17167進行配置。
8.2.3計量器具檢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計量器具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及配套法規、法規性文件和行政管理規定進
行,計量器具的檢定分為強制性檢定和非強制性檢定。
2)實行強制性檢定的計量器具應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
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
具等;
3)強制性檢定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周期應按照
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4)除強制性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為非強制性檢定器具,計量器具的檢定周
期和檢定方式由依法自主管理;應結合實際使用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方式,經主管領導批準,形成管
理文件,作為計量器具檢定管理的依據。
計量標準和計量認證
8.3.1用于計量檢定的計量標準應經過考核合格,計量標準的考核按照JJG1033執行;法定的計量檢
定機構和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計量檢定。
8.3.2提供公證數據的檢驗、測試機構和計量公正服務機構應經過計量認證合格,新增檢驗、測試、
計量公正服務項目,應當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8.3.3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檢驗機
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執行。
9施工技術資料管理
應加強對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工作,實行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建立各級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崗位責任
制。
工程項目應設專人負責收集和整理施工技術資料。
編制的施工技術資料不應少于兩套,其中移交建設單位一套,施工單位保存一套;保存期自竣工
驗收之日起不應少于5年。
10技術信息管理
技術信息工作應由總工程師主管,技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和項目部應配備具有必要專業知識和
技能的技術信息專、兼職管理人員,形成有效的技術信息管理網絡,有條件應建立計算機信息庫,逐步
實現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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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信息應包括技術資料、技術圖紙、技術情報資料、技術成果、專利信息以及標準、規范等。
技術信息的管理主要是指技術信息系統的建立,相關信息的收集、分類、整理、檢索、匯編、翻
譯以及報道與交流等;其主要工作內容應根據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結合生產經營需要編制技術信息
工作規劃和計劃,建立技術信息管理網絡,形成技術信息有序的傳遞和反饋,開展技術信息的調查分析、
匯總,組織技術交流等。
技術信息工作應以現代信息技術作為依托,充分應用計算機技術以及聲、光、文字資料、圖形、
圖像作為載體進行管理;應根據技術信息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計算機、復印機、攝錄像等設備,技
術信息工作的費用,可從技術開發經費中支出。
應加強技術信息的交流,開展產、學、研相結合的信息交流活動,統一收集、整理技術信息,歸
口管理。
技術信息系統所形成的論文、匯編、圖像、軟件應方向明確,堅持技術性、資料性和系統性相結
合,應力求及時、準確、適用。
技術信息成果可列入科技成果,一并獎勵;技術信息成果商品化后,可從所獲利潤中提取一定比
例獎勵信息推廣人員。
技術信息管理工作中,應建立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技術保密制度。
11技術人員技術培訓管理
應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筑施工技術進步的需要,加強技術人員技
術培訓工作。
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技術培訓應包括對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工程技術職
務任職及晉升的培訓;專業技術骨干和學術帶頭人的培養等。培訓對象應為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從事
與技術、質量相關的管理人員。
高、中級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計應不少于72學時,初級工程技術人員累計應不少于
54學時;工程技術人員接受培訓期間應享受與在職人員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應保證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的時間、必要的經費和學習條件。
接受學歷教育的工程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學歷教育期間可免于參加培訓教育。
應建立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登記、考核、評估、獎勵制度,應定期對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的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將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與晉升的重要條件。
12施工組織設計管理
一般規定
12.1.1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繕的工程,在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
經過批準后實施。
12.1.2施工組織設計應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應隨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不適用的內容,并經
原審批部門同意后實施。
施工組織設計的分類及主要內容
12.2.1按照施工項目的規模和具體情況,施工組織設計可分為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
計、分部(項)工程施工方案及季節性施工方案等。
12.2.2施工組織總設計應以組織整個建設項目或建筑群工程實施為目的,以設計、施工圖及其他相關
資料為依據,指導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施工活動。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編制依據;
2)工程概況;
3)全場性施工部署;
4)全場性施工準備;
5)主要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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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質量、進度、安全、消防、保衛、環保、降低成本等);
7)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8)施工總平面布置。
12.2.3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以組織單位工程實施為目的,以施工圖、施工組織總設計及其他相關
資料為依據,指導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施工活動。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編制依據;
2)工程概況及工程特點;
3)施工部署;
4)施工準備;
5)主要施工方法;
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質量、進度、安全、消防、保衛、環保、降低成本等);
7)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8)施工平面布置等。
12.2.4分部(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應以組織分部(項)工程實施為目的,以施工圖、系統原
理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為依據,指導分部(項)施工全過程的各項施工活動。其主
要內容應包括:
1)編制依據;
2)分部(項)工程概況;
3)施工安排;
4)施工準備;
5)施工方法;
6)質量標準和驗收;
7)施工、安全防護、消防、臨時用電、環保等注意事項。
12.2.5深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應單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其主
要內容應包括:
1)編制依據;
2)工程概況、施工現場周圍情況和地下勘察情況;
3)基坑支護方案選擇和設計(圖紙、計算書);
4)施工部署;
5)施工方法;
6)對基坑及相鄰影響物體的監測方法和應急措施;
7)保證質量、安全、消防、保衛、環保、勞保、降低成本和季節性施工的組織和技術措施;
8)施工平面圖。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與審批
12.3.1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原則上應由組織工程實施的單位負責。
12.3.2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經理主持編制,項目經理部有關部門參加,
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完成其文本的編寫工作。
12.3.3施工組織設計應報上一級總工程師或經總工程師授權的專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12.3.4規模大、工藝復雜的工程、群體工程或分期出圖工程,可分階段編制、報批施工組織設計。
12.3.5分部(項)工程施工方案原則上應由項目部負責編制,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重點、難點分部(項)
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技術部門審批;由專業公司承擔的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專業技術
負責人審批。
12.3.6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由具有一定設計能力和施工經驗、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
工程技術人員承擔,并應通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審核。
2)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實行分級審查,凡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基坑支護施工
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不應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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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滿足基坑深度小于(含)10米,基坑開挖深度內無地下水或有地下水但施工降水對基坑周邊建
筑物、道路、重要的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無重大影響,基坑開挖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無建筑物、道路、重
要的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基礎等條件的,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
或分管負責人審查,對基坑支護設計的安全性負審查責任。
12.3.7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專業
機構)審查,專家組成員應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人數不應少于5人,且注冊巖
土工程師不應少于1/2,對基坑支護設計的安全性負審查責任。審查材料包括下列技術文件:
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2)基坑開挖深度1倍范圍內建(構)筑物、道路、地上、地下管線電纜等資料;
3)擬建建筑物基礎平面圖等資料;
4)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5)計算書和圖紙。
12.3.8基坑支護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查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支護結構設計內容、承載力計算及變形驗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采
取的技術安全措施是否有效;
2)是否確保基礎施工安全及基坑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13施工測量管理
施工測量工作內容
建筑工程的施工測量應包括工程定位測量、基槽放線、樓層平面放線、樓層標高抄測、建筑物垂直
度及標高測量、變形觀測等。
施工測量專業人員
13.2.1工程項目經理部應組建測量組,所有施工測量人員應持證上崗,有條件的宜組建專業測量隊,
以實現測量資源共享,提高測量水平。
13.2.2施工測量人員的能力和技術水平應滿足施工測量內容的要求。
13.2.3應對施工測量人員進行必要的定期或不定期專業培訓,學習先進的施工測量技術,掌握新的施
工測量儀器的使用方法。
施工測量儀器
13.3.1施工測量儀器的配備應滿足測量內容和精度的要求。
13.3.2施工測量儀器應按計量管理的要求進行定期檢定,同時還應定期校準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
理,保證測量工作的準確性。
施工測量依據文件
13.4.1施工測量前應具有建設單位提供的城市規劃部門測繪成果、工程勘察報告、施工設計圖紙及變
更文件、施工場區管線及構筑物測繪成果等資料。
13.4.2與施工測量有關的施工設計圖紙及變更文件應包括建筑總平面圖、基礎平面圖、首層平面圖、
地上標準層平面圖及主要方向的剖面圖。
13.4.3施工測量人員應全面了解設計意圖,對各專業圖紙進行審核,并應及時了解與掌握有關工程設
計變更,以確保測量放樣數據的準確可靠。
施工測量場地條件
13.5.1施工場地布置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要求,保證施工測量工作要求的通視條件。
13.5.2施工測量場地內的各種測量點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標識要準確、清楚和醒目,不宜蓋壓、
碰動和毀壞。
13.5.3設在變形區域內的控制樁要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施工測量定位依據點及水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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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施工測量定位依據點及水準點主要包括建設單位為施工單位提供的城市導線點、紅線樁、撥地
樁、道路中線樁、擬建建筑物角點、原有建筑物(幾何關系)、高程控制點、臨時水準點等測量起始依據。
13.6.2施工測量定位依據點及水準點交接工作應在技術部門收到設計文件并具備相應條件后進行,
交接工作應在建設單位主持下,由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在現場進行,進行樁點交接時相應的資
料應齊全,一切測量數據、附圖和標志等應是正式、有效、原始文件。
13.6.3建設單位提供的標準樁應完整、穩固并有醒目的標志,施工單位接樁后,應對標準樁點采取有
效的保護措施,做好標識,不宜壓蓋、碰撞和毀壞。
13.6.4交接樁工作辦理完畢后,應填寫交接樁記錄表,一式四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部和測
量員各一份。
13.6.5接樁后應由測量隊(組)對樁點進行復測校核,發現問題應提交建設單位、規劃單位或上級測繪
部門解決,校核內容包括樁點的高程、邊長、方向角、坐標及非樁點定位依據的幾何關系,復測記錄應
保存。
13.6.6對于建設單位提供的釘樁通知單或其他原始數據應進行校算,內容包括坐標反算、幾何條件核
算、定位和高程條件依據的正確性校對、施工圖中各種幾何尺寸的校核等;起始定位依據應是唯一確定
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條件,若有多余定位條件并相互矛盾時,應與建設方及監理方協商,在保證首
要條件的前提下對次要條件進行修改,對于與建筑物定位和高程有關的變更應有建設方書面確認。
施工測量方案與技術交底
13.7.1建筑小區工程、大型復雜建筑物、特殊工程的施工均應編制施工測量方案。
13.7.2施工測量方案應由測量專業人員會同技術部門共同編寫,可分階段編寫,但應保證在各階段施
工前完成。
13.7.3施工測量方案編制完畢后,應由施工單位的技術、生產、安全等相關部門會簽,由技術負責人
進行審批。
13.7.4施工測量方案審批后,應進行施工測量交底。
施工測量放線的實施
13.8.1施工測量各項內容的實施應按照方案和技術交底進行,遇到問題應及時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方
案調整,補充或修改方案。
13.8.2施工測量中應遵守先整體后局部的工作程序,即先測設精度較高的場地整體控制網,再以控制
網為依據進行局部建筑物的定位、放線。
13.8.3施工測量前應嚴格審核測量起始依據(設計圖紙、文件、測量起始點位、數據)的正確性,堅持
測量作業與計算工作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13.8.4實測時應做好原始記錄,施工測量工作的各種記錄應真實、完整、正確、工整,并妥善保存,
對于需要歸檔的各種資料應按施工資料管理規程整理及存檔。
13.8.5每次施工測量放線完成后,按施工資料管理規程要求,測量人員應及時填寫各項施工測量記錄,
并提請質量檢查員進行復測。
施工測量放線的復測與驗收
13.9.1質量檢查員應對施工測量記錄的內容進行復測檢查,并與測量人員辦理自檢記錄。
13.9.2施工測量放線自檢完成后,應由質量檢查員報請監理驗收。
13.9.3施工測量放線驗收通過后,應由測量人員向下一工序的班組進行交接,并辦理交接檢查記錄。
施工中的變形觀測
13.10.1新建建筑物變形觀測的項目,應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完成,施測單位應按變形觀測
方案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觀測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設計及土建施工單位反饋觀測結果。
13.10.2施工現場鄰近建(構)筑物的安全監測、鄰近地面沉降監測范圍與要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并
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完成,施測單位應按變形觀測方案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觀測報告,建設單
位應及時向設計及土建施工單位反饋觀測結果。
13.10.3護坡的變形觀測及重要施工設施的安全監測應由專業施工單位確定和完成,并應編寫變形觀
測方案,及時整理觀測結果,保證施工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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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文件管理
圖紙審查管理
14.1.1施工單位領取圖紙后,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生產、預算、測量、翻樣及分包方等有
關部門和人員對圖紙進行審查。
14.1.2圖紙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施工圖的有效性、對施工條件的適應性、各專業之間和全圖與詳圖之間
的協調一致性等。
14.1.3圖紙審查應形成記錄,由參加圖紙審查的各部門和人員所提出的問題按專業整理、匯總后,報
建設(監理)單位,由建設(監理)單位提交給設計單位做設計交底準備。
14.1.4圖紙會審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施工單位負責
將設計交底內容應按專業匯總、整理,形成圖紙會審記錄。
14.1.5圖紙會審記錄應由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認,形成正式圖紙會審記錄,
不應擅自在會審記錄上涂改或變更其內容。
設計變更與工程技術洽商管理
14.2.1工程技術洽商的內容應具體準確;對于原設計的變更處,均應詳細標明相關圖紙的頁號、軸線
位置和修改內容。
14.2.2設計變更洽商可由技術人員辦理,水電、設備安裝等專業的洽商應由相應專業工程師負責辦理,
工程分承包方的有關設計變更洽商記錄,應經工程總承包單位確認后方可辦理。
14.2.3工程洽商內容若涉及其他專業、部門及分承包方,應取得有關專業、部門、分承包方同意后,
方可辦理。
14.2.4洽商應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簽認后生效;
設計單位如委托建設或監理單位辦理簽認,應依法辦理書面委托書,才能由被委托方代為簽認。
14.2.5設計圖紙交底后,應辦理一次性工程洽商記錄。
14.2.6凡需設計變更的項目,應在收到有效的設計變更通知或辦理工程洽商后,再進行施工。
14.2.7施工單位在簽收或簽認設計單位簽發的設計變更通知書或設計變更圖紙時,如對施工進度和
施工準備情況產生影響,應及時向建設單位說明情況,并辦理經濟洽商。
14.2.8施工過程中增發、續發、更換施工圖時,應同時簽辦洽商記錄,確定新發圖紙的起用日期、應
用范圍及與原圖的關系;如有已按原圖施工的情況,要說明處置意見。
14.2.9各責任人在收到工程洽商記錄后,應及時在施工圖紙上對應部位標注洽商記錄日期、編號、更
改內容。
14.2.10工程洽商記錄需進行更改時,應在洽商記錄中寫清原洽商記錄日期、編號、更改內容,并在
原洽商被修正的條款上注明“作廢”標記。
14.2.11同一地區內相同的工程如需同一個洽商(同一設計單位,工程的類型、變更洽商的內容和部位
相同),可采用復印件或抄件,但應注明原件存放處。
圖紙與設計變更文件收發管理
14.3.1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資料管理人員從建設單位領取圖紙、工程設計洽商和設計變更通知后,應
及時發給技術、生產、測量、預算、質量、其他專業及分承包方等有關部門和人員,并進行登記簽收。
14.3.2圖紙套數應以滿足施工實際需要為原則,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土建專業技術部門宜留存一套
全圖以備查用。
14.3.3與分承包方(或其他專業)有關的洽商記錄應由總包方發給相關分包方(或相關專業),并應登
記簽收。
14.3.4進行復印分發的設計變更文件,應在分發前對復印件的正確性進行復核。
14.3.5各類型的圖紙、洽商記錄均應進行專業分類,按單位工程匯集整理,由資料管理人員管理。
15技術交底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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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應包括主要設計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項等。
15.1.2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經理、質檢人員、安全員及分
承包方有關人員等進行交底;重點和大型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應由技術負責人進行交底。
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
15.2.1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對設計要求、現場情況、工程難點、
施工部位及工期要求、勞動組織及責任分工、施工準備、主要施工方法及措施、質量標準和驗收,以及
施工、安全防護、消防、臨時用電、環保注意事項等進行交底。
15.2.2季節性施工方案的技術交底還應重點明確季節性施工特殊用工的組織與管理、設備及料具準
備計劃、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消防安全措施等項內容。
15.2.3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對專業工長進行交底。
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
15.3.1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應細化施工方案,按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順序、進度,獨立編寫,并根據
工程特點明確作業條件、施工工藝及施工操作要點、質量要求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15.3.2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應以工藝為主,有工藝流程圖,應在交底中應詳細說明每個分項工程各
道工序如何正確施工。
15.3.3應詳細介紹分項工程關鍵、重點、難點工序的主要施工要求和方法,對關鍵部位、重點部位的
施工方法應有詳圖進行說明。
15.3.4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交底應由專業工長對專業施工班組(或專業分包)進行。
“四新”技術交底
15.4.1對于難度較大的“四新”技術,應在施工前編制專項技術交底,應結合工程使用的新技術、新
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特點、難點,明確“四新”技術的使用計劃、主要施工方法與措施,以及注意
事項等。
15.4.2“四新”技術交底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并對專業工長交底。
設計變更技術交底
15.5.1對于修改量大,變更內容復雜的設計變更及工程洽商應編制設計變更、洽商交底。
15.5.2設計變更交底應由項目技術部門根據變更要求,并結合具體施工步驟、措施及注意事項等對專
業工長進行交底。
技術交底注意事項
15.6.1技術交底應在該交底對應項目施工前進行,并為施工留出足夠的準備時間。
15.6.2技術交底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輔以口頭講解,交底人和被交底人應履行交接簽字手續;技術
交底應及時歸檔。
15.6.3技術交底應根據施工過程的變化,及時補充新內容,施工方案、方法改變時也應及時重新交底。
15.6.4分包單位應負責其分包范圍內技術交底資料的收集整理,并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總包單位移交;
總包單位負責對各分包單位技術交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6施工質量檢驗技術管理
一般規定
16.1.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應包括主要工程物資的進貨檢驗,隱檢和預檢,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及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等。
16.1.2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資(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設備等)
應進行進場驗收,對其品種、規格、數量、性能指標等進行確認;未經檢驗和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物資,
不應投入使用。
16.1.3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技術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
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上道工序未經檢查,不宜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2
T/UNPXXXX—2023
16.1.4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16.1.5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16.1.6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16.1.7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16.1.8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16.1.9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16.1.10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16.1.11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6.1.12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工程物資進貨檢驗技術管理
16.2.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器具、設備等,應有供應部門或廠方提
供的合格證明。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及相關規定進行復檢或有
見證取樣送檢,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16.2.2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換且改變了設計要求時,應征得設計同意,并保存設計
單位簽署的認可文件。
16.2.3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物資,包括壓力容器、消防設備、生活供水設備、衛生潔具等,應由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16.2.4進口材料和設備等應經過商檢部門的檢驗,并有商檢證明。
16.2.5建筑電氣產品中被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的,應經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證,具有“中國強制性(CCC)”認證標志,并在認證有效期內。
16.2.6新材料、新產品應是生產或研制單位的正式產品,產品質量應達到合格等級;任何新材料、新
產品,生產研制單位除了應有開發研制的各種技術資料外,還應具有產品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則應有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沒有質量標準的材料,或不能
證明質量達到合格的材料,不應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16.2.7新材料、新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應通過試驗確定,試驗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工程應用
前,應通過具備鑒定資格的單位或部門對新材料的可靠性與耐久性進行技術鑒定或評估。
16.2.8使用新材料、新產品,應經過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認可,并辦理書面認可手續。
工程隱檢和預檢技術管理
16.3.1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本工程隱檢、預檢項目的計劃、組織、管理工作。
16.3.2預檢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質量檢查員、工長參加,并做好記錄,監理單位負責
對預檢工作進行監督并予以審核。
16.3.3隱蔽工程檢查應分專業、分系統、分區段、分部位、分工序、分層進行。
16.3.4隱蔽工程驗收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工長及建設(監理)單位參加并簽署
意見。
16.3.5隱檢、預檢記錄應隨施工部位及時辦理,不宜后補;凡一次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應經改正后重
新辦理復查驗收;隱檢、預檢未經檢查或驗收未通過,不應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及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技術管理
16.4.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
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并由項目專業
質量檢查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
理工程師組織。
16.4.2分部(子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
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查、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
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的驗收。
16.4.3單位工程完工后,應先由施工單位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檢,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后,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16.4.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設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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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監理單位等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16.4.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上述的程序進行檢查驗收,總
包單位應派人參加。
16.4.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
機構協調處理。
16.4.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
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4
《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范》
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本標準由XX有限公司提出,中國聯合國采購促進會歸口。本標準規定
了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技術管理結構與職責、技術標準與
工法管理、試驗工作管理、計量管理、施工技術資料管理、技術信息管理、
技術人員技術培訓管理、施工組織設計管理、施工測量管理、施工圖紙與
設計變更文件管理、技術交底管理、施工質量檢驗技術管理等內容。本標
準適用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起草單位情況
本標準起草單位包括:。
(三)標準編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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