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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

J00000—2023XJJ159—2023

既有建筑隔震減震加固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eismicisolationand

seismicenergydissipationreinforcementof

existingbuildings

(報批稿)

2023-00-00發布2023-00-00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

目次

1總則.................................................................................................1

2術語和符號.......................................................................................2

2.1術語........................................................................................2

2.2主要符號................................................................................5

3基本規定...........................................................................................6

4隔震加固地震作用及隔震設計.......................................................9

4.1一般規定................................................................................9

4.2地震作用計算......................................................................10

4.3上部結構變形驗算..............................................................11

4.4隔震層設計..........................................................................12

4.5下部結構設計......................................................................14

4.6地基基礎設計......................................................................14

5隔震支座及隔震構造.....................................................................16

5.1一般規定..............................................................................16

5.2隔震支座檢驗......................................................................17

5.3隔震層..................................................................................18

5.4隔震支座與結構的連接......................................................18

5.5隔離縫..................................................................................19

5.6穿越隔震層的固定設施和管線..........................................19

5.7檢修及觀測..........................................................................20

6隔震加固施工.................................................................................21

6.1一般規定..............................................................................21

6.2施工流程..............................................................................22

6.3施工安裝..............................................................................23

7隔震加固驗收及維護.....................................................................27

7.1隔震加固驗收......................................................................27

7.2隔震標識..............................................................................29

7.3檢查與維護..........................................................................30

8消能減震加固地震作用及抗震設計.............................................32

8.1一般規定..............................................................................32

8.2地震作用及抗震驗算..........................................................34

8.3消能部件設計及附加阻尼比..............................................43

8.4主體結構加固設計..............................................................48

8.5連接構造設計計算..............................................................54

9消能器及消能減震構造.................................................................59

9.1一般規定..............................................................................59

9.2消能器..................................................................................59

10消能減震加固施工.......................................................................63

10.1一般規定............................................................................63

10.2消能減震加固施工要求....................................................64

11消能減震加固驗收及維護...........................................................68

附錄A隔震、消能減震建筑抗震性能設計...................................72

附錄B既有建筑加固墻體和柱的托換方法....................................79

附錄C隔震支座更換........................................................................89

附錄D鋼筋混凝土框架屈曲約束支撐結構...................................99

本規程用詞說明...............................................................................101

引用標準名錄...................................................................................102

條文說明.....................................................................................104

1總則

1.0.1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隔震減震技術在既有建筑加固中

的應用,貫徹執行有關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提高建筑

安全性,減小地震災害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

地區經鑒定不滿足抗震設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包含混凝土結構、

鋼結構、砌體結構)隔震減震加固設計與施工。

1.0.3既有建筑隔震減震加固后,其基本的抗震設防目標是:當

遭受低于本地區與后續工作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

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

地區與后續工作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時,主體結

構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

本地區與其后續工作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時,主

體結構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隔震支座和消能器

應能正常發揮作用。

1.0.4既有建筑的鑒定與加固,應遵循先檢測、鑒定,后加固設

計、施工與驗收的原則。

1.0.5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

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

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經充分論證

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時,應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

制性標準。

1.0.6當既有建筑有更高的抗震設防需求或加固性能需求時,可

采用隔震減震加固性能化設計方法。

1.0.7既有建筑的隔震減震加固設計、施工、驗收、維護,除應

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驗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1.2隔震加固isolationreinforcement

在既有建筑下部指定部位置入隔震支座、形成隔震層,使其

具有現行標準及業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適用性。

2.1.3隔震層isolationlayer

隔震層是隔震裝置所在的樓層,可以是專用夾層空間,也可

以是與建筑日常功能空間合用的樓層空間。在隔震建筑中,設置

在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或基礎之間的隔震裝置包括隔震支座、托

換體系、阻尼裝置、抗風裝置、限位裝置、抗拉裝置、附屬裝置

及相關的支承或連接構件等。

2.1.4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隔震結構中位于隔震層以上的結構部分。

2.1.5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隔震結構中位于隔震層以下的結構部分,不包括基礎。

2.1.6上托換梁uppertransferbeam

上部結構的承重托梁,通過墻體銷鍵梁的作用將上部結構的

豎向荷載傳遞到托換梁上,通過托換梁再向下傳遞給隔震支座。

2.1.7下托換梁undertransferbeam

下部結構的承重托梁,承擔上部結構通過隔震支座傳來的全

部豎向荷載及水平剪力,再向下傳遞給基礎。

2.1.8橡膠隔震支座rubberisolationbearing

用于隔震結構的橡膠支座,包括天然橡膠支座(LNR)、鉛芯

橡膠支座(LRB)、高阻尼橡膠支座(HDR)。

2.1.9彈性滑板支座(ESB)elasticslidebearing

由彈性材料與摩擦滑板組成的隔震支座。

2

2.1.10摩擦擺隔震支座(FPS)frictionpendulumsystem

一種通過球面擺動延長結構振動周期和滑動界面摩擦消耗地

震能量實現隔震功能的支座。

2.1.11銷鍵梁through-walldowelbeam

穿過墻體并與上、下托換梁垂直的銷鍵。分為上銷鍵梁和下

銷鍵梁兩種。

2.1.12隔震結構阻尼裝置dampingdeviceoftheisolationlayer

設置在隔震層,通過吸收并耗散地震輸入能量而使隔震層地

震響應衰減的裝置。

2.1.13抗風裝置anti-winddevice

隔震層用于抵御上部結構風荷載作用的裝置。可以是隔震支

座的組成部分,也可以單獨設置。

2.1.14限位裝置stopper

限制隔震層位移超過合理設計范圍的裝置。

2.1.15隔離縫isolationseam

隔震層相關部位預留的結構變形縫,將隔震層上部結構與下部

結構分離,保證上部結構在地震時能夠自由水平運動。

2.1.16柔性連接flexiblejoint

對穿越隔震層的設備管線、管道采取的柔性措施,保證地震

時管線、管道能夠適應隔震層的水平位移。

2.1.17消能減震加固seismicstrengtheningofbuildingsbyenergy

dissipationmethod

在既有建筑中安裝消能部件,使其具有現行標準及業主所要

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適用性。

2.1.18消能器energydissipationdevice

通過內部材料或構件的彈塑性或黏性滯回變形等方式來耗散

或吸收能量的裝置。

2.1.19消能部件energydissipationpart

由消能器與連接消能器的支撐或連接件組成的消能單元。

2.1.20金屬消能器metalenergydissipationdevice

3

由各種不同金屬材料元件或構件制成,利用金屬元件或構件屈

服時產生的彈塑性滯回變形耗散能量的減震裝置。

2.1.21摩擦消能器frictionenergydissipationdevice

由鋼元件或構件、摩擦片和預壓螺栓等組成,利用兩個或兩個

以上元件或構件間發生相對位移時產生的摩擦做功而耗散能量的

減震裝置。

2.1.22屈曲約束支撐buckling-restrainedbrace

由核心單元、外約束單元等組成,利用核心單元產生彈塑性滯

回變形耗散能量的減震裝置。

2.1.23黏滯消能器viscousenergydissipationdevice

由缸體、活塞、黏滯材料等部分組成,利用黏滯材料運動時產

生黏滯阻尼耗散能量的減震裝置。

2.1.24黏彈消能器viscoelasticenergydissipationdevice

由黏彈性材料和鋼板或圓形、方形或矩形鋼筒等組成,利用黏

彈性材料的剪切變形來耗散能量的減震裝置。

2.1.25附加阻尼比additionaldampingratio

消能減震結構往復運動時消能器附加給主體結構的有效阻尼

比。

2.1.26附加剛度additionalstiffness

消能減震結構往復運動時消能器附加給主體結構的剛度。

2.1.27后續工作年限continuousseismicworkinglife

對既有建筑經抗震鑒定后繼續工作所約定的一個時期,在這

個時期內,建筑不需要重新鑒定和相應加固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

并完成預定的功能。

4

2.2主要符號

2.2.1幾何參數

ri——i層的轉動半徑;

e——偏心距;

A——鋼筋混凝土柱全截面面積;

Ar——疊層橡膠橫截面積(不含橡膠層中間開孔面積);

tr——橡膠層總厚度;

2.2.2作用和作用效應

Geq、Gi——結構等效總重力荷載、集中于i質點的重力荷

載代表值;

S——地震作用效應與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

SE——地震作用效應(彎矩、軸力、剪力、應力和變

形);

Sk——作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SEk——地震作用標準值的組合效應;

SGk——永久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SQk——樓面活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SWk——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SGE——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效應;

FEk——結構總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FEvk——結構總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

2.2.3結構參數

△usy——設置消能部件的主體結構層間屈服位移;

△ue——樓層內最大的彈性層間位移;

△up——彈塑性層間位移;

Ws——結構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總應變能;

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Rk——結構構件承載力標準值;

5

3基本規定

3.0.1既有建筑加固應按《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

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3.0.2對于未列入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結構形

式,以及超出《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規定的結構高度或

其他超限內容時,應做專項論證。

3.0.3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根據后續工作年限采用相應的鑒

定方法。后續工作年限的選擇,不應低于剩余設計工作年限。既

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根據后續工作年限應分為三類:后續工作年

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后續工作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

類建筑;后續工作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

3.0.4A類和B類建筑的抗震鑒定,應允許采用折減的地震作用進

行抗震承載力和變形驗算,應允許采用現行標準調低的要求進行

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應低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要求;C類建筑

應按現行標準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當限于技術條件,難以按現

行標準執行時,允許調低其后續工作年限,并按B類建筑的要求從

嚴進行處理。采用現行標準調低的設計方法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的要求。

3.0.5根據后續工作年限,加固建筑A、B、C類的抗震設防烈

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3.0.5的規定。

表3.0.5加固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對應關系(g)

加固結構設防烈度

類別6度7度8度9度

A0.0400.080(0.120)0.160(0.240)0.320

B0.0450.090(0.135)0.180(0.270)0.360

C0.0500.100(0.150)0.200(0.300)0.400

注:1括號內數值分別是7度0.15g和8度0.30g地區的不同工作年限的設防烈度加速

度。

2A、B類建筑,上述參數不應低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

6

3.0.6采用隔震減震加固的既有建筑的地震作用,應符合下列

規定:

1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

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

力構件承擔,對消能加固工程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

方向消能部件和抗側力構件承擔。

2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時,

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

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允許采用調整地震作用

效應的方法計入扭轉影響。

4抗震設防烈度7度(0.15g)、8度和9度時的長懸臂或大跨

結構,以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結構,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

3.0.7加固既有建筑主體結構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設計計算:

1結構上的作用應經調查、檢測核實,其設計值應符合相關

標準的規定。

2加固設計計算時,結構構件的尺寸應根據鑒定報告結果綜

合確定,并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結構構件變形造成的附加內力。

3原結構、構件的材料強度等級和力學性能標準值,應結合

原設計文件和現場檢測綜合取值。

4加固材料性能的標準值應具有按規定置信水平確定的95%

的強度保證率。

5驗算結構、構件承載力時,應計入應變滯后的影響,以及

加固部分與原結構共同工作程度。

6當加固后改變傳力路線或使結構質量增大時,應對相關結

構、構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礎進行驗算。

7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

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1.1~1.6倍的增

大系數。

8當處于發震斷層10km以內時,地震作用計算應考慮近場影

7

響,乘以增大系數,5km及以內宜取1.2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

1.15。

3.0.8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地基基礎的加固施工,應在加固設

計文件中提出相應臨時性安全措施,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嚴

格執行。上、下部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加固要在保證其施工方案可

靠、安全的條件下進行。

3.0.9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設工程顯

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工作年

限等信息。

3.0.10復雜結構加固彈塑性計算需采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

計算軟件。

8

4隔震加固地震作用及隔震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既有建筑在隔震加固設計前,應收集原結構的設計、施工、

檢測鑒定及相關資料,掌握結構現狀,了解建筑周邊環境條件。

應根據抗震設防類別、結構類型、環境條件和功能需求、施工條

件等,合理選擇隔震加固方案。

4.1.2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證結構的整體穩固性。結構的高寬比宜小于4,且不應

大于相關規范、規程對非隔震結構的具體規定,其變形特征接近

剪切變形,最大高度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對建

筑高度的規定;否則,應進行論證并采取有效的抗傾覆措施。

2建筑場地宜為Ⅰ、Ⅱ、Ⅲ類,并應選用穩定性較好的基礎

類型。當在Ⅳ類場地進行既有建筑隔震加固設計時,應進行專門

研究和專項審查。

3風荷載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載標準值產生的總水平

力不宜超過上部結構總重力的10%,當不滿足時,應進行詳細的結

構分析并采取可靠措施。

4隔震設計應考慮支座、阻尼器、管道等構件的檢修、維護

和替換需要。

4.1.3既有建筑隔震后,上部結構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

及相應地震烈度確定:

1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大于0.5時,隔震結構應按設防烈度

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2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且大于0.25時,上部結構

可適當降低按設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

度。

3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時,上部結構可適當降低

按設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2度。

9

4.1.4對兩階段成形的疊合構件,可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4.1.5本標準未涉及的設計要求,均按現行《建筑隔震設計標準》

GB/T51408的相應條款執行。

4.2地震作用計算

4.2.1既有建筑隔震后,上部結構構件在地震設計狀況下的承載

力應按下式驗算:

γ

SR/Ra(4.2.1)

式中:S——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隔震

設計標準》GB/T51408-2021第10.2.2條有關規定

采用。

R——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γ

Ra——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

定標準》GB50023相關規定采用。

4.2.2采用隔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其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抗震設

防烈度、場地類別、設計地震分組和結構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確

定,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根據后續工作年限按表4.2.2采

用:

表4.2.2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加固結構7度8度

地震影響6度9度

類別0.10g0.15g0.20g0.30g

A0.0960.1840.2720.3600.5440.720

設防地震B0.1080.2070.3060.4050.6120.810

C0.1200.2300.3400.4500.6800.900

A0.2240.4000.5760.7200.9601.120

罕遇地震B0.2520.4500.6480.8101.0801.260

C0.2800.5000.7200.9001.2001.400

注:A、B類建筑,上述參數不應低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

10

4.2.3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計算時,地震加速度時程的最大值可

按下表采用:

表4.2.3時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時程的最大值(cm/s2)

加固結構7度8度

地震影響6度9度

類別0.10g0.15g0.20g0.30g

A4080120160240320

設防地震B4590135180270360

C50100150200300400

A100176248320408496

罕遇地震B112.5198279360459558

C125220310400510620

注:A、B類建筑,上述參數不應低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

4.2.4隔震結構構件根據性能要求可分為關鍵構件、普通豎向構

件、重要水平構件和普通水平構件。其抗震承載力應滿足《建筑

隔震設計標準》GB/T51408的相關規定。

4.3上部結構變形驗算

4.3.1隔震加固后上部結構在設防地震作用下,結構樓層內最大

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規定:

ue<eh(4.3.1)

式中:設防地震作用標準值產生的樓層內最大的層間位

ue——

移(mm);

設防地震作用下層間位移角限值,應符合表4.3.1

e——

的規定;

h——計算樓層層高(mm)。

表4.3.1設防地震作用下層間位移角限值

結構類型[θe]

鋼筋混凝土框架1/200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300

11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350

4.3.2隔震加固上部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層(部位)彈

塑性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規定:

upph(4.3.2)

式中:彈塑性層間位移,宜采用動力彈塑性時程分析方

up——

法;對規則建筑,也可采用靜力彈塑性分析方法

或等效線性化方法;

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應符合表4.3.2的規定;

p——

表4.3.2-1A類建筑隔震加固后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結構類型[θp]

鋼筋混凝土框架1/120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200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250

表4.3.2-2B類和C類建筑隔震加固后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結構類型[θp]

鋼筋混凝土框架1/60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110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130

4.4隔震層設計

4.4.1隔震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的底部或中下部,其隔震支座應設置

在受力較大的部位,隔震支座的規格、數量和分布應根據豎向承

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由計算確定。

2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與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中豎向受力

構件的平面位置相對應,不能相對應時,應采用可靠的結構轉換

措施。

3隔震層剛度中心與質量中心宜重合,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

的偏心率不宜大于3%。

4同一支承處采用多個隔震支座時,隔震支座之間的凈距應

12

能滿足安裝和更換所需的空間尺寸。

4.4.2隔震支座的壓應力和徐變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豎向壓應力設計值不

應超過表4.4.2的規定。

表4.4.2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壓應力限值(MPa)

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

支座類型

建筑建筑建筑

隔震橡膠支座101215

彈性滑板支座121520

摩擦擺隔震支座202530

2對于隔震橡膠支座,當第二形狀系數(有效直徑與橡膠層

總厚度之比)小于5.0時,應降低平均壓應力限值:小于5且不

小于4時降低20%,小于4且不小于3時降低40%;標準設防類建

筑外徑小于300mm的支座,其壓應力限值為10MPa。

3對于彈性滑板支座,橡膠支座部及滑移材料的壓應力限值

均應滿足表4.4.2的規定,支座部外徑不宜小于300mm。

4對于摩擦擺隔震支座,摩擦材料的壓應力限值也應滿足表

4.4.3的規定。

5在建筑設計工作年限內,隔震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

應超過初期值的±20%;橡膠支座的徐變量不應超過內部橡膠總

厚度的5%。

4.4.3隔震橡膠支座豎向拉應力不應超過表4.4.3的規定,且同

一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作用下出現拉應力的支座數量不宜超過

支座總數的30%。

表4.4.3隔震橡膠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豎向拉應力限值(MPa)

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

建筑類型

建筑建筑建筑

拉應力限值01.01.0

4.4.4彈性滑板支座、摩擦擺隔震支座或其他不能承受豎向拉力

的支座宜保持受壓狀態。

13

4.5下部結構設計

4.5.1隔震層下部結構的承載力驗算應考慮上部結構傳遞的軸力、

彎矩、水平剪力,以及由隔震層水平變形產生的附加彎矩。

4.5.2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

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彎矩進行承載力驗算,且應按抗剪彈

性、抗彎不屈服考慮,宜按《建筑隔震設計標準》GB/T51408附

錄C進行驗算。

4.5.3隔震層以下的地下室,或塔樓底盤結構中直接支撐隔震塔

樓的部分及其相鄰一跨的相關構件,應滿足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

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層間位移角限值應符合表4.5.3-1的規定。

隔震層以下且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尚

應符合表4.5.3-2的規定。

表4.5.3-1下部結構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下部結構類型e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1/250

底部框架砌體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墻、鋼筋混凝土框架-

1/400

抗震墻、框架-核心筒

板柱-抗震墻、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結構1/500

表4.5.3-2下部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下部結構類型p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1/100

底部框架砌體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墻、鋼筋混凝土框架-

1/200

抗震墻、框架-核心筒

板柱-抗震墻、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結構1/250

4.6地基基礎設計

4.6.1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同本規程第4.2.1條;地基

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

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14

4.6.2隔震加固時,應考慮上部結構及隔震層的荷載變化,以及

傳力途徑的改變,并對原有地基基礎進行承載力復核。

4.6.3當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載力或基礎底面積尺寸不滿足設計要

求時,可采用混凝土套或鋼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礎底面積。加大基

礎底面積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基礎偏心受壓時,可采用不對稱加寬;當中心受壓時,

可采用對稱加寬。

2在灌注混凝土前,應將原基礎鑿毛和刷洗干凈后,鋪一層

高強度等級水泥漿或涂混凝土界面劑,以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礎的

粘結力。

3對加寬部分,地基上應鋪設厚度和材料均與原基礎墊層相

同的墊層。

4當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時,基礎每邊加寬的寬度其外形尺寸

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有關剛性基礎臺階

寬高比允許值的規定。沿基礎高度隔一定距離應設置錨固鋼筋。

5當采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時,加寬部分的主筋應與原基礎

內主筋相焊接或通過植筋技術有效傳力。

6對條形基礎加寬時,宜按長度1.5~2.0m劃分成單獨區段,

分批、分段、間隔進行設計和施工。

4.6.4當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鋼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礎底面積時,

可將原獨立基礎改成條形基礎、十字交叉條形基礎或筏形基礎;

原筏形基礎可改成箱形基礎。

4.6.5當隔震施工荷載增加較大且不宜采用本規程第4.6.3、

4.6.4條中的加固措施時,可考慮注漿加固、錨桿靜壓樁、樹根樁、

坑式靜壓樁、石灰樁等方法。

15

5隔震支座及隔震構造

5.1一般規定

5.1.1既有建筑隔震加固采用的隔震支座類型,主要包括天然橡

膠支座、鉛芯橡膠支座、高阻尼橡膠支座、彈性滑板支座、摩擦

擺支座及其他隔震支座。

5.1.2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支座的力學分析模型宜符合《建筑隔震設計標準》

GB/T51408的規定。

2隔震支座的性能參數及滯回曲線應由所用產品的試驗確定。

3隔震支座的設置部位除應按計算確定外,尚應考慮便于檢

查和替換。

4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支座的性能要求,支座安裝前應具有

符合設計要求的型式檢驗報告及出廠檢驗報告。

5隔震支座整體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既有建筑的后續工作

年限,且不宜低于50年。

6隔震層設置在有耐火要求的使用空間時,隔震支座及其連

接應根據使用空間的耐火等級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極限

不應低于與其連接的豎向構件的耐火極限。

5.1.3隔震層設計應保證上部結構及隔震部件正常位移,避免變

形受到阻擋。

5.1.4除特殊規定外,各類型隔震支座及隔震構造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橡膠支座第1部分:隔震橡膠支座試驗方法》GB

20688.1、《橡膠支座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20688.3、

《橡膠支座第5部分:建筑隔震彈性滑板支座》GB20688.5的相

關規定。

16

5.2隔震支座檢驗

5.2.1隔震支座產品和阻尼裝置應通過型式檢驗、出廠檢驗和見

證檢驗。型式檢驗除應滿足相關的產品要求外,檢驗報告有效期

不得超過6年。出廠檢驗報告只對采用該產品的項目有效,不得

重復使用。

5.2.2隔震支座在安裝前應進行見證檢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建筑,每種規格產品抽樣數量應

為100%。

2標準設防類建筑,每種規格產品抽樣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

50%;有不合格試件時,應100%檢測。

3每項工程抽樣總數不應少于20件,每種規格的產品抽樣數

量不應少于4件,當產品少于4件時,應全部進行檢驗。

4同一生產廠家、同一類型、同一規格的產品,取總數量的

2%且不少于3個進行支座力學性能試驗,其中檢查總數的每3個

支座中,取一個進行水平大變形剪切試驗。用于水平極限變形能

力檢測的支座不得用于工程。

5.2.3除特殊規定外,隔震支座及隔震層阻尼裝置產品的型式檢

驗、出廠檢驗及見證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檢驗確定

的產品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極限性能不應低于隔震層各相應設

計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橡膠支座剪切性能試驗應考慮溫度修正和加載頻率修

正,一般情況下,溫度修正到標準溫度23℃,頻率修正到0.33Hz。

2隔震橡膠支座在10MPa面壓作用下的水平極限變形能力不

應小于各層橡膠厚度總和的4.0倍,在經歷相應設計基準期的耐

久性試驗后的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應超過初期值的±20%,

徐變量不應超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的5%。

17

5.3隔震層

5.3.1既有建筑隔震層頂部應設置梁板式樓蓋,且應符合下列規

定:

1當隔震層所在位置層高較大時,宜在隔震支座頂部新增梁

板體系;當隔震層所在位置層高較小時,可利用原結構梁板體系。

2梁板體系應采用現澆混凝土結構,現澆板厚度不應小于

160mm;當原結構板的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增大截面法進行

加固,加固后板厚不應小于160mm,同時對原結構梁按照相關要求

進行承載力及變形驗算,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加固。

3隔震層頂部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宜大于一般樓蓋梁板

的剛度和承載力。

4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應驗算抗沖切和局部承壓;上支墩

應驗算原混凝土框架柱對其的抗沖切能力及上支墩與原框架柱交

接面的抗剪能力,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加固。

5當既有建筑基礎埋深較淺不便于隔震層設置時,可采用變

截面梁或增設支點的方式減小梁高以便于隔震支座的設置。

5.3.2砌體結構隔震層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墻四角和對應轉角部位應布置隔震支座,其余位置的隔

震支座應結合隔震層頂部梁受力和隔震支座受力的情況合理布置。

2當隔震層位于地下室頂部時,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

體墻上,否則應驗算砌體的局部承壓。

3隔震層頂部縱、橫梁的構造,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第7.5.8條關于底部框架-抗震墻建筑的鋼筋混凝土托墻

梁的規定。

5.4隔震支座與結構的連接

5.4.1隔震支座的連接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隔震設計標準》GB/T

51408的規定。

18

5.4.2隔震支座連接螺栓、連接板和相關預埋件、錨栓的設計應

符合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鋼結構設計

標準》GB50017、《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和《橡

膠支座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20688.3的規定。

隔震支座外露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錨固鋼

筋的錨固長度宜大于20倍錨固鋼筋直徑,且不應小于250mm。

5.4.3隔震支座與上部結構及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應可靠,應使

隔震支座在達到極限破壞狀態時仍不產生連接的破壞。

5.4.4隔震支座外露的預埋件應有可靠的防銹措施。隔震支座外

露的金屬部件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

5.4.5設置隔震支座的柱頭應有防止局部受壓破壞的構造措施。

5.5隔離縫

5.5.1上部結構與周圍固定物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豎向隔離縫,

以避免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的阻擋和碰撞,隔離縫寬度不應小于

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水平位移的1.2倍,且不應小于

300mm。對相鄰隔震結構之間的隔離縫,縫寬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

和,且不應小于600mm。

5.5.2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或室外地面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水

平隔離縫,水平隔離縫高度不宜小于20mm,并應采用柔性材料填

塞,進行密封處理。

5.6穿越隔震層的固定設施和管線

5.6.1穿越隔震層的樓梯、扶手、門廳入口、踏步、電梯、無障

礙坡道、地下室坡道、車道入口及其他固定設施,應避免地震作

用下可能的阻擋和碰撞,做斷開或可變形的構造措施。

5.6.2穿越隔震層的一般管線在隔震層處應采用柔性措施,其預

留的水平變形量不應小于隔離縫寬度。

19

5.6.3穿越隔震層的重要管道、可能泄露有害介質或可燃介質的

管道,在隔震層處應采用柔性措施,其預留的水平變形量不應小

于隔離縫寬度的1.4倍。

5.6.4利用構件鋼筋作避雷針時,應采用柔性導線連接隔震層上

部結構和下部結構的鋼筋,其預留的水平變形量不應小于隔離縫

寬度的1.4倍。

5.7檢修及觀測

5.7.1隔震層應設置進人檢查口,進人檢查口的尺寸應便于人員

進入,且符合運輸隔震支座、連接部件及其他施工器械的要求。

5.7.2隔震層應留有便于觀測和維修更換隔震支座的空間,宜設

置必要的照明、通風等設施。

5.7.3既有建筑隔震加固,應進行沉降觀測,各沉降觀測點之間

的距離不宜超過15m,伸縮縫兩側應各布置1個觀測點,施工全過

程及竣工后均需進行沉降觀測,直到變形穩定為止。

5.7.4大型和高層隔震建筑,宜按規定設置建筑結構的地震反應

觀測系統,建筑設計應預留觀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及空間。

20

6隔震加固施工

6.1一般規定

6.1.1既有建筑隔震加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應有健全的質量管

理體系與檢驗制度。

6.1.2隔震專項施工作為建筑隔震加固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

子分部工程,可劃分為支座安裝、阻尼器安裝、柔性連接安裝、

隔震縫等分項工程。隔震加固工程的施工與驗收,除應執行本規

程及其配套使用的標準、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

規定。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

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

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實行施工

總承包的,隔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

包單位自行完成。

6.1.3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隔震工程設計單位(包括隔

震設計咨詢單位),按施工圖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

監理單位進行隔震專項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6.1.4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隔震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

工技術方案及上部結構荷載托換方案,并進行專項技術論證。

6.1.5工程施工前,隔震支座生產廠家應組織施工單位等相關人

員,對隔震裝置的安裝施工進行專項說明和技術培訓。

6.1.6隔震支座產品及阻尼裝置,應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后,方

可進行安裝,檢驗要求詳本規程第5.2節。

6.1.7隔震專項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應按隱蔽工程要求檢查驗

收,并形成記錄。前一道工序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

施工。

21

6.2施工流程

6.2.1施工前,編制的隔震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編制

依據、施工方法、施工設備及材料、施工人員組織安排、施工質

量保證措施和施工進度計劃、隔震支座的變形監測以及應急預案

等。

6.2.2既有建筑隔震加固工程主要施工流程:土方開挖、原結構

卸荷及支護、托換、隔震支座安裝、隔震層梁板施工、隔震縫施

工、管線柔性連接、裝飾裝修恢復、隔震建筑標識等。可結合工

程情況和現場條件,在確保原結構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合理的工

藝優化,穿插流水作業,以縮短總工期。

6.2.3施工單位進場后,應先查看房屋外觀,是否存在裂縫、瓷

磚掉落等狀況,弄清上下水管、電線電纜、避雷設施、消防設施

等,做好信息記錄和影像留底工作。若有必要,需向甲方、監理

匯報,形成備忘、記錄。

6.2.4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建筑在隔震加

固實施前后進行沉降監測,施工單位應在隔震專項方案中編制沉

降觀測方案及應急處理措施。

6.2.5土方開挖前,應查明地下管線分布,并在地面進行標識、

標記;若沒有地下管線圖,則根據管線的進出初步判斷埋地管線

的位置。

6.2.6室內土方開挖宜優先采用人工挖土的方式。當采用機械開

挖時,宜先用人工挖出管線,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人工挖土

作業時,應派專人進行看護,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6.2.7原結構加固施工過程中應遵循先支后拆,分批分段“跳倉”

施工方法,拆除過程中應采用靜力方式,嚴禁采用風鎬等野蠻方

式拆除。

6.2.8針對不同結構形式,可采用型鋼對拉螺栓柱、后錨固植筋

柱、單托梁墻體托換、夾墻梁托換等方法進行荷載托換。

6.2.9上部結構的荷載必須經有效托換后,方可實施結構分離。

22

結構分離時應分區、分段實施,避免過大的振動,并控制差異沉

降。

6.2.10墻柱經切割斷開后,按照下預埋板、隔震支座、上預埋板

的順序安裝支座,隔震溝施工,并澆筑隔震層梁板。

6.2.11隔震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與安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及其連接件進場時,應按規定進行進場驗收。

2隔震支座及其連接件進場后,應按種類、規格、批次分開

貯存。

3隔震工程施工過程中,應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前一

工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隔震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設置必要的臨時支撐或連接,避

免隔震層發生水平位移。

5隔震工程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措施對隔震支座進行臨時覆

蓋保護。

6.3施工安裝

6.3.1支座的安裝施工主要流程有定位放線、支座下預埋板安裝、

支座安裝、支座上預埋板安裝固定等。上道工序交接檢驗后,方

可進行支座安裝工程施工。支座安裝工程施工經質量驗收合格后,

方可進行其后續工程施工。

6.3.2支座下支墩(柱)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座下支墩(柱)鋼筋安裝、綁扎時,應考慮支座下預埋

套筒或錨筋的位置,避免相互阻擋。

2支座下連接板就位后,應校核其標高、平面位置、水平度,

并應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范的要求。

3支座下支墩(柱)的混凝土宜分兩次澆筑,應專人負責,

澆筑時應有排氣措施。二次澆筑前應復核支座下連接板的平面位

置、高程和水平度。二次澆筑的混凝土宜采用高流動性且收縮小

23

的混凝土,其強度宜比原設計強度提高一級。混凝土不應有空鼓,

混凝土完成面不應高于預埋板上表面。

4澆筑混凝土前,需對螺栓孔采取臨時措施封閉,避免灌入

混凝土。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及時將下連接板表面清理干凈。

5混凝土初凝前,應再次校核下連接板的平面位置、高程和

水平度,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支座下埋板的安裝精度符

合設計及規范要求,并做好記錄。

6.3.3支座就位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支墩(柱)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上方可進

行安裝,達到100%方可受力。

2隔震支座安裝前,應將下支墩頂面清理干凈,并對下支墩

頂面水平度、中心標高、平面中心位置及平整度進行測量和記錄,

偏差應符合表6.3.3的要求。

3隔震支座安裝過程中宜采用機械設備吊裝,嚴禁將鋼絲繩

等穿于螺栓孔內進行吊裝。吊運過程中應保證支座上下面水平,

避免傾斜。隔震支座吊裝過程中,應注意保護隔震支座。

4安裝前應對隔震支座進行檢查,確保法蘭板漆面完整。

5支座就位后,應對其位置、高程和水平度進行復核。

6螺栓緊固應采用專用力矩扳手,施擰順序和初擰、復擰扭

矩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鋼結構高強度螺栓設計施工及驗收

規程》JGJ82的規定。

7支座安裝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不得發生水平變形。

8支座安裝后,支座與下支墩(柱)頂面連接板應密貼。

9當同一墩(柱)下采用多個支座組合時,必須采用同一廠

家的產品。

表6.3.3隔震支座安裝位置的允許誤差和檢驗方法

檢查項目與設計偏差

支座中心標高不應大于±5mm

支座中心平面位置不應大于±5mm

24

下支墩(柱)頂面不應大于3/1000

水平度

支座頂面不應大于8/1000

6.3.4支座相鄰上部結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座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2支座上預埋板安裝后,相應錨栓就位,應進行其位置、高

程等校核,并保留記錄。

3支座安裝后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后續施工過程中污

染、損傷。

4支座上部相鄰結構進行模板和混凝土工程施工,必要時應

對建筑四周的支座設置臨時橫向支撐,避免其發生水平位移。

5單層面積較大、長度超過100m的支座相鄰上部混凝土結構、

大跨度的鋼結構或設計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避免產生過大的溫度變形和混凝土干縮變形。

6當支座相鄰上部結構為鋼結構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應對全

部支座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7在支座相鄰上部結構施工過程中,應定期對支座豎向變形

進行觀測,并保留相應記錄。

6.3.5隔震層管道和管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穿過隔震層的設備配管、配線,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有

效措施,以適應隔震層的設計水平位移要求。穿過隔震層的柔性

管線,宜在隔震縫處預留足夠的伸展長度,保證其地震時水平變

形能力滿足設計要求。

2重要管道、可能泄露有害介質或可燃介質的管道,隔震層

處必須采用柔性接頭或柔性連接段。柔性接頭或柔性連接段安裝

需嚴格按照相關工藝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3當利用構件鋼筋作防雷接地引下線時,應采用柔性導線連

通隔震層上、下部分的鋼筋,并應對該處的隔震支座進行專門的

防火處理。

6.3.6隔震縫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25

1水平隔離縫的縫高及豎向隔離縫的縫寬應符合設計要求。

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本規程第5.5節的規定。

2穿過隔震層的豎向通道,包括樓梯、電梯、管井等,在隔

震縫處的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水平縫隙宜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3當門廳入口、室外踏步、室內樓梯節點、電梯井道、地下

室坡道、車道入口處等穿越隔震層時,應按照設計文件的相應構

造措施處理,確保隔震建筑位移變形空間。

4隔震縫的密封處理宜采用柔性材料填充,其處理方案和措

施應按照設計文件的相應構造措施處理。

6.3.7同一支墩上多個隔震支座的頂面高差不宜大于5.0mm。

26

7隔震加固驗收及維護

7.1隔震加固驗收

7.1.1隔震專項工程驗收程序和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加固專項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

等單位進行。

2隔震加固房屋竣工后一年,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回

訪,重點檢查隔震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狀態以及相關構造等。

7.1.2隔震專項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按照檢驗批、

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

本規程和設計要求。

1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2隔震工程各檢驗批應按本規程的規定組織施工,各檢驗批

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進行自檢,形成檢驗批驗收記錄,由監

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在

檢驗批驗收記錄上簽署驗收意見。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相關

單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確認合格后,形成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4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

5工程的外觀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共同確認。

7.1.3隔震專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

1工程相關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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