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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文摘要微信的出現豐富了人民群眾的交流方式,改善了人民群眾的生活,但微信的社交屬性和靈活便捷的特點也容易被傳銷犯罪分子所利用。微信傳銷犯罪是網絡犯罪和傳銷犯罪相結合的新型犯罪形式,與傳統傳銷犯罪相比,微信傳銷具有虛擬性強、隱蔽性強、欺騙性強、傳播范圍廣、參與主體低齡化的特點。微信傳銷犯罪的行為的大量出現,不僅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穩定都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微信平臺的私密性、廣大網民缺少防范和維權意識、電子證據收集和保全難題都制約著偵查機關的打擊行動。為此,偵查機關應當創新偵查模式,建立情報導偵的微警平臺,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并積極宣傳和發動群眾自覺防范微信傳銷犯罪,有效扼制微信傳銷犯罪的瘋狂蔓延。關鍵詞:傳銷;微信犯罪;微信傳銷;證據收集;微警平臺ABSTRACTTheemergenceofWeChatenrichesthewayofcommunicationamongthepeopleandimprovesthelivesofthemasses,butthesocialattributesandflexibleandconvenientcharacteristicsofWeChatarealsoeasytobeusedbypyramidsellingcriminals.WeChatpyramidsellingcrimeisanewformofcrimewhichcombinesnetworkcrimewithpyramidsellingcrime.Comparedwiththetraditionalpyramidsellingcrime,WeChatpyramidsellinghasthecharacteristicsofstrongvirtualnature,strongconcealment,strongdeceit,widespreadrangeandtheyoungerageoftheparticipants.TheemergenceofWeChatpyramidsellingcrimehasnotonlybroughtgreatthreattothepropertysecurityandsocialsecurityandstabilityofthepeople.TheprivacyofWeChatplatform,thevastnumberofnetizenslackofpreventionandprotectionofrightsKnowledge,electronicevidencecollectionandpreservationproblemsallrestrictthecrackdownofinvestigationorgans.Tothisend,theinvestigationorgansshouldinnovatetheinvestigationmode,establishamicro-alarmplatformforinformation-guidedinvestigation,doagoodjobofevidencecollectionandpreservationinaccordancewithlegalprocedures,andactivelypublicizeandmobilizethemassestoconsciouslypreventthecrimeofWeChatpyramidselling.EffectivelycurbthespreadofWeChatpyramidsellingcrime.Keywords:pyramidselling;WeChatcrime;WeChatpyramidselling;evidencecollection;WeChatalarmplatform目錄引言 4微信傳銷犯罪的本質和現狀 5(一)微信傳銷犯罪的網絡犯罪屬性 5(二)微信傳銷犯罪的傳銷犯罪屬性 5微信傳銷犯罪的特點 61.虛擬性強 62.隱蔽性強 63.傳播范圍廣 6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騙性強 65.傳銷主體低齡化 7微信傳銷犯罪的打擊困境分析 7(一)微信的私密性導致發現難、打擊難 7(二)受害者缺乏維權意識 8(三)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證明力不足 8微信傳銷犯罪案件的打防對策 9(一)建立情報主導偵查的微警平臺 9(二)做好微信傳銷防范宣傳工作 10(三)做好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使用工作 10結語 11引言互聯網技術和軟件技術的突飛猛進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交流方式,自微信平臺在8年前誕生以來,跨地區、跨省、甚至跨境的即時通信交流變得愈發便捷和通暢。微信軟件在為大眾帶來便利與舒適的同時,通過微信工具進行網絡傳銷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斷涌現出來,并且在虛擬的網絡社交圈里瘋狂蔓延。微信傳銷是一種新型傳銷活動,傳銷公眾號和宣傳群經常打著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直銷加盟、購物返利等名義吸納不明真相的微信用戶參與投資,利用微信自帶的轉賬支付工具進行交易,投資者幾乎連撤回的可能性都沒有。微信傳銷活動對社交圈子的沖擊力和影響力絕不亞于傳統的傳銷活動,投資者在親友的鼓動下紛紛投資,參與人數眾多。微信傳銷組織的存在時間雖然不會太長,卻給親友的正常社交活動造成極大障礙,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給廣大群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2016年7月,江蘇省邳州市公安機關進行了精確地打擊,成功偵破“星火草原”特大微信傳銷案件。據后臺數據統計,“星火草原”傳銷犯罪案件的參與人數多達150多萬人,涉案金額超過兩個億人民幣。因此,深入地研究微信傳銷犯罪的本質屬性,通過對大量案例和數據的分析,及時總結其特征和發展規律,剖析對微信傳銷犯罪打擊實務中遇到的難題,科學合理地提出有效治理微信傳銷犯罪的對策與建議,對維護正常的網絡社交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都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微信傳銷犯罪的本質和現狀微信社交以移動設備為主要終端,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的溝通和傳遞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面對面的傳統交流方式,呈現出社交范圍廣、實時通信便利、自由程度高的特點。據騰訊官方2018年最新的用戶報告顯示,每天有近10.1億用戶用各種方式登錄微信,成為人們社交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微信平臺快捷便利的社交屬性,將很多傳統的線下犯罪活動改頭換面搬到了線上,通過發布這種虛假信息進行犯罪,微信傳銷犯罪便是其中一類重要的犯罪形式。微信傳銷犯罪是網絡犯罪和傳銷犯罪相結合的一種新型犯罪形式。(一)微信傳銷犯罪的網絡犯罪屬性王崢.我國治理網絡詐騙犯罪對策研究[J].科技傳播,2019,11(04):96-99.王崢.我國治理網絡詐騙犯罪對策研究[J].科技傳播,2019,11(04):96-99.相比于傳統的傳銷犯罪行為,微信傳銷建立在網絡虛擬空間之中。網絡環境中的時間和空間相對自由化,這一技術優勢使得微信傳銷的虛假信息可以使用微信平臺,。犯罪分子將傳銷信息做成文字、圖片甚至是視頻的形式,不斷吹噓自己的“凌云壯志”以及加入傳銷活動之后獲得的“巨大成就”,通過這種虛擬的方式人為制造出一種“欣欣向榮”的景象,給網絡空間中的潛在發展對象灌輸“雞湯”和成功神話,最終誘惑網絡用戶深陷傳銷騙局之中。不僅如此,微信傳銷的運營和交易活動同樣可以在線上,特別是在微信紅包和轉賬業務開通以后,極大地提高了微信用戶轉賬付款的便利程度,方便了傳銷犯罪分子與受害者之間的財產性交流交易活動。由此,微信傳銷犯罪的全過程均可以借助網絡優勢得以實現,微信傳銷的網絡犯罪屬性明顯。馬寧.微信傳銷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偵防對策研究[J].安陽師范學院學報,2018(03):28-31.(二)微信傳銷犯罪的傳銷犯罪屬性微信傳銷犯罪運用網絡優勢的同時,也繼承了傳統傳銷方式繳納會費、發展下線、團隊計酬的本質特征。以“微信點燈”傳銷案件為例,傳銷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好友間的相互信任,在微信朋友圈中傳播轉發“點燈”鏈接,邀請不知情的微信用戶后自動關注“微信傳媒”公眾號,并推薦下載“微視通APP”。為了獲取加盟商分紅資格,下載“微視通”的用戶必須繳納200至6000美元不等的入門費用,而后繳費成功的代理商便可以邀請好友在公眾號的相關網頁中進行“點燈”,以此達到不斷發展下線的目的。每點滿5盞燈時,上線代理商便會獲得一定數額的獎勵,上線的級別不同,獲得的獎勵也不相同。依靠這種繳納入門費,拉人頭的方式,傳銷組織者陳某在短短4個月里,非法獲利1億多元,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微信傳銷犯罪組織愈發地呈現專業化,智能化的特點,利用群眾盲目逐利的心理和雙方對掌握信息的不對稱性,虛構或夸大事實真相,引誘微信用戶參與微信傳銷活動,并不斷發展下線參加,以借新還舊的形式形成“龐氏騙局”,騙取參與者巨額財物,是一種典型的傳銷犯罪行為。微信傳銷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微信傳銷犯罪一直并將持續處于一個不斷更新和變化的過程,因此,學術界對此犯罪類型的研究相對不足,并且缺少一個統一的認識。鑒于微信傳銷犯罪行為既承繼了傳統傳銷犯罪活動“入門繳費,拉人頭計薪”的特點,又根據時代和技術的發展融入了網絡犯罪的屬性,由此,我們將微信傳銷定義為:經營者、組織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微信平臺編造投資項目,虛構或過分夸大虛假盈利前景,引誘投資者繳納入門費,并按照一定的標準組成層級,鼓勵投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投資,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和投資金額作為計酬或分紅的雙重標準,進行傳銷活動的行為。微信傳銷犯罪的特點較之傳統傳銷活動,微信傳銷借助微信平臺的網絡社交功能,發揮技術優勢,體現時代特征,僅需一部接入互聯網的移動終端便可以進行傳銷活動,突破了時空的界限。與傳統傳銷活動相比,微信傳銷利用了微信平臺中內置的支付、群聊、二維碼、公眾號等各項功能,簡化了犯罪分子與受害人溝通和交流的方式途徑。在線上,微信傳銷的組織者通過朋友圈和公眾號等渠道發布虛假的圖片、文字信息,鼓吹傳銷活動的“盈利前景”,為盲目的投資者規劃“光明藍圖”,以高額的利潤吸引投資者關注乃至加盟傳銷組織。相較于傳統傳銷犯罪,微信傳銷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1.虛擬性強與傳統傳銷存在著很大差別,微信傳銷的犯罪活動主要通過微信終端進行,線上活動使得微信傳銷的虛擬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選擇面對面傳統方式對受害人進行洗腦,張貼炫富信息,晾曬偽造的收益圖片等更為虛擬且安全的方式進行推廣和宣傳。犯罪分子對受害人的“上課”的方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利用微信群組,發布文字和視頻對受害人進行“網上授課”,節約了實體成本,虛擬性更強。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對傳銷活動提出了質疑,就會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將其拉入黑名單或者踢出群聊,以這種掩耳盜鈴的方式,繼續堂而皇之地開展騙術,騙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2.隱蔽性強微信傳銷傳承自傳統傳銷活動,卻比傳統傳銷更具有隱蔽性。微信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利用微信作為即時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對象的相對性,選擇將微信作為組織、宣傳廣告、發展下線和推廣產品的媒介平臺,狡猾地逃避了公安機關和工商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打擊。另外,傳銷組織內部人員多以微信進行聯系,欺騙投資者的全過程都可以在網絡空間完成,根本不需要線下的過多接觸,信息的傳遞方式單一且安全,確保組織者的行蹤不會輕易被掌握。另外,微信軟件本身就是一個半開放的軟件,用戶可以自如地更換用戶名和微信頭像,當傳銷活動無法為繼時,犯罪分子僅需要刪除好友,改頭換面又可以繼續行騙,降低了此類犯罪的作案風險。微信中特有的“分組可見”功能也可以使傳銷的組織者將不同的宣傳信息準確地讓不同的人看到,其他人無權限獲悉傳銷活動的具體內容,更具有隱蔽性。孟子尋,劉曉宇.論微信平臺傳銷犯罪的預防與治理[J].哈爾濱學院學報,2017,38(09):52-55.3.傳播范圍廣微信傳銷犯罪打破了傳統傳銷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臺的社交功能向來自全國各地的微信好友傳播傳銷信息,甚至利用“附近的人”、“搖一搖”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會群體宣傳傳銷理論。微信的開放性特點使得微信傳銷不再拘泥于現實中親朋好友之間的傳播,而是在整個網絡環境中蔓延開來,傳播范圍極廣。在大連警方破獲的“粉絲帝國”微信傳銷案件中,傳銷組織者通過在朋友圈里快速傳播二維碼的方式逐級發展下線,實施無實物的傳銷活動,僅半月便吸納會員60多萬人,不僅遍布全國所有省市,更將傳銷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據后臺的數據顯示,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45個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參與其中,傳播范圍遍及世界。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騙性強微商這一特殊主體,占據巨大的市場份額,在給人民群眾帶來各項便利的同時,往往成為微信傳銷案件的“重要力量”。據《2017年中國微商行業發展研究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16年微商行業的整體交易規模已經高達3287.7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長速度超過50%,加之微商市場的發展遠遠沒有達到飽和的程度,以這個速度計算,在2019年底,微商行業的交易規模可以接近1萬億。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直銷”、“分銷”與傳統傳銷的界限不容易認定,使得犯罪分子對微商中的“灰色地帶”動起了腦筋。為了將傳銷活動包裝得更加可信,傳銷犯罪分子花招百出,紛紛打出了“電商新業態”、“官方正品”等旗號,蒙騙投資者,有的甚至以“互聯網+”、“國家政策扶持”為噱頭,粉飾微信傳銷非法行為。被吸引圍觀的微信用戶被傳銷分子早已設計好的優惠折扣、返利分紅等情節所迷惑,極易陷入其中。這種欺騙模式十分逼真,不斷誘惑新人加入并鼓勵其在自己的微信社交圈子里發展下線,層層欺騙。在司法打擊實務中,甚至有些人在傳銷平臺被打擊關閉時,都一直認為自己是在經營一種合法的“新型商業活動”。5.傳銷主體低齡化在微信的日常用戶數量中,年輕人占據了很大一部分比例,由于好勝心強、虛榮心作祟,加之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對傳銷騙術的識別能力,極易成為微信傳銷犯罪所侵害的對象。微信2018用戶數量按年齡層占百分比分布如下:圖中數據來源自199IT網站。微信用戶的平均年齡在26歲左右,而一般人在這個年齡階段正是爭強好勝的階段,無論是學習、工作還是日常生活對資金的需求都非常強烈,無形之中成為最容易受到微信傳銷犯罪分子蠱惑和侵害的對象。另外,微信朋友的圈子與生活圈子相類似,年輕人的朋友圈中多是同齡人群,微信傳銷在這種集聚效應中瘋狂傳播,像病毒一樣不斷擴散給身邊的年輕朋友,無形之中擴大了傳播范圍,加劇了微信傳銷對年輕人群體的侵害。圖中數據來源自199IT網站。微信傳銷犯罪的打擊困境分析微信傳銷在我國的發展僅有幾年的時間,參與傳銷的人數和涉案金額規模卻已經達到了不可忽視的程度。傳銷犯罪分子利用大眾對新型微信傳銷認識不足、急于牟利的心理特點,不斷更新傳銷騙術,加之微信的設計、運營本就不再偵查機關的監管范圍之內,導致微信傳銷犯罪可以輕易地隱藏身份,逃避偵查機關的打擊,久禁不絕。微信傳銷犯罪多年來打擊效率不高,面臨種種偵查困境,偵查機關只有深入剖析傳銷問題根源,了解當前困境出現的原因,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一)微信的私密性導致發現難、打擊難在網絡競爭不斷競爭中,微信也朝著操作簡便、功能多樣、隱私保護等智能化方面進行著有益地變革。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用戶的各種生活要求,豐富人們日常交流和溝通的途徑,方便了網民的生活,保護了用戶的隱私。但技術上的不斷進步,不僅給生活帶來便利,同樣也容易成為傳銷分子行騙的理想工具。微信作為現時國人網絡社交中最大的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個“熟人圈子”。好友之間互為親友、同事、師生、伙伴等,關系較為親密,相互間的私密程度較高,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貼吧、博客等網絡平臺的地方。因此,鑒于微信的半開放性特點,對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戶的隱私,運營商監管的尺度受到了限制,偵查機關在沒有確鑿的犯罪證據前更不能提前介入。傳銷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這一特點,利用朋友圈肆無忌憚地進行虛假的宣傳,加之朋友圈作為朋友間溝通交流的重要場所,彼此信任程度較高,傳銷信息如病毒般蔓延,許多用戶因此遭受欺騙。針對微信傳銷活動日益猖獗的現實狀況,偵查機關也曾做出過一些針對性的回應。在2016年騰訊公司接連發布了名為《關于整頓非法分銷模式行為的公告》、《微信公眾平臺關于處理返利欺詐行為的公告》,并且根據這兩則公告中的規定,開展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整頓行動。這行動中,偵查機關借助微信平臺所具有的數據和技術資源優勢,一舉關閉了10個三級分銷的平臺,諸如“云在指尖”、“云集商城”、“快刻商城”等均在其中。這次集中整頓行動有效地打擊了微商向傳銷轉變的苗頭,對灰色地帶的類傳銷行為予以了強硬的回應和打擊。但這種集中整頓行動僅能針對一部分比較猖獗的傳銷犯罪行為,無法達到普遍打擊和規范的效果。雖然在當時取得了短期成效,但長此以往,微信傳銷犯罪分子改頭換面,便又會死灰復燃。因此,微信的便利性和私密性對偵查機關發現和打擊傳銷活動帶來了不小的困難。(二)受害者缺乏維權意識偵查機關在日常偵查工作中,受限于微信私密保護和監管權限的原因,自行發現線索受到諸多的限制,因此受害人的舉報或報案所提供的線索和證據材料便成為了發現和偵查微信傳銷犯罪案件所依賴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微信傳銷的打擊實務中,傳銷受害人的主觀心理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普遍缺乏維權意識:1.經受“洗腦”,對被騙情形不自知。許多微信傳銷分子騙術高超,運用各種“新概念”粉飾自己的傳銷行為,將一些圖像處理軟件和網絡工具運用的十分嫻熟,在不斷給受害者灌輸“成功雞湯”后,使部分受害者深陷其中,根本不認為是傳銷騙局。及至案發,仍有一些受害者認為自己是在從事某種高端的商務運作活動,對自身被騙的事實一概不知。2.礙于面子,放棄對傳銷活動的舉報。微信社交圈子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熟人圈子,許多受害者都是由親友的力薦加入傳銷活動之中,即使最后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出于顏面問題和對親友的保護,很多受害者往往選擇放棄對親友的追究,吞下被騙的惡果。3.被騙金額較小,認為舉報無用。許多受害者確實發現了自己遭受了經濟損失,但因為數額較小,自以為偵查機關也不會立案,便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在這種思想的導引下,受害人往往選擇息事寧人、自認倒霉,這也導致了偵查機關難以掌握詳細案情,缺乏受害人證據的后果,造成了打擊微信傳銷犯罪行為上的被動局面。(三)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證明力不足微信傳銷大多采取純線上運行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運行模式,具有較為強烈的網絡虛擬性,因此偵查機關欲證明微信傳銷犯罪事實,就必須掌握大量真實、有效的電子證據。利用微信平臺實施的傳銷犯罪行為本身具有智能化、專業化的特點,導致偵查機關在收集電子證據和證明電子證據真實性、有效性的過程中遇到阻礙,給法庭質證和審判階段埋下嚴重隱患。1.電子證據收集困難。在偵查實務中,微信傳銷的大量電子證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地更迭、覆蓋,沒有及時截圖的證據往往無法被保留,使得微信傳銷的欺騙行為難以被有效固定下來。并且,由于傳銷活動發生在微信平臺上,因此偵查機關的取證工作離不開與騰訊公司的溝通與合作,但隨著近年來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數量出于不斷上升的趨勢,騰訊公司協助偵查的人力、物力難以匹配,嚴重影響取證效率。有時為了一些關鍵電子證據材料的獲取,偵查機關必須排隊等待數天甚至更長的時間,不僅降低了偵查效率貽誤了最佳戰機,更有可能超過法定的偵查時效,違反法定程序。2.微信電子證據證明力不足。由于電子證據本身是網絡的虛擬數據,存在著各種不穩定因素,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的固定、保存、驗證過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微信證據”作為一種虛擬數據,存儲在虛擬空間里,隨時都存在著滅失和被篡改的嚴重危險,如果沒有其他的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予以佐證或是專業技術支撐,真實性很難讓人信服。(2)從海量的后臺數據中國提取的電子證據都是一些證據碎片,最終如何將碎片化的證據予以整合,將它們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仍然是每個微信傳銷犯罪案件偵辦過程中的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難題。(3)盡管微信在2018年實行了以“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為原則的實名制措施,但在個人信息泄露情況較為嚴重的今天,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案的可能性時有發生,證明犯罪嫌疑人即是微信平臺實際操作人的電子證據仍然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撐。鑒于以上原因,在此類案件的法院刑事審判過程中,電子證據經常被認定為存在證據瑕疵,甚至是非法證據,證明力度明顯不足。微信傳銷犯罪案件的打防對策現階段,微信傳銷犯罪案件的偵破依然面臨諸多難題亟待克服,而傳統的偵查手段和偵查技法已不能滿足如今傳銷犯罪網絡化、智能化、虛擬化的發展趨勢。由此可見,欲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微信傳銷犯罪必須創新偵查技戰法,從各個角度調整和改進傳統偵查思維、偵查方法,以困境和問題為導向,構建一個服務于傳銷犯罪新趨勢的新型偵查體系,以應對不斷發展變化的犯罪新形勢。(一)建立情報主導偵查的微警平臺傳銷犯罪分子將犯罪轉移到了線上進行,偵查機關對傳銷案件的偵查工作也應當隨之在線上開展,以達到打擊精準化和打擊針對性的目的。公安機關可以在微信平臺上建立一個功能完備的微信警務平臺,配備一支懂偵查、懂網絡的后臺專業化運營隊伍,在微信網絡犯罪內對涉及微信犯罪的各類犯罪線索和情報進行收集、整理,及時獲取第一手犯罪信息。微警平臺可以借助自身情報資源和信息優勢,對成功偵破的微信傳銷犯罪案件進行歸納和整理,運用云技術將與犯罪有關的微信賬號、個人信息、轉賬記錄、銀行開戶信息、嫌疑人資產狀況等信息錄入云端,建立微信傳銷重點信息數據庫。對傳銷分子所采取的欺騙手段、犯罪模式、資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軌跡等信息進行深入分析,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處理,建立一個類型豐富、體系架構完整的類罪模型。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發現的新的可疑信息,可優先利用成熟的類罪模型進行嵌套,輸入各項相關信息,探究當前可疑行為是否與符合類罪模型中的犯罪認定標準,從而及時、高效地發現犯罪,并在嵌套和對比的過程中及時掌握犯罪新形勢。申振錫.微信傳銷犯罪偵查困境分析及對策[J].凈月學刊,2017(01):93-100.同時,建立微警平臺與線下實戰部門情報交流機制。微警平臺將收集到的情報信息加工、歸納和整理,研判出有價值的犯罪線索,及時傳遞給各實戰大隊,服務于線下嫌犯抓捕工作和犯罪證明工作。同樣,各基層科所隊也應當做好線下信息的整理與情報對接,將收集到的受害人提供的銀行匯款賬戶、微信公眾號、微信賬號等各種信息及時錄入并上傳到微警平臺中去,豐富微警平臺相關數據庫建設。通過線上與線下聯合,構建一個高度共享的犯罪情報即時通訊網絡,提高偵查機關的數據分析能力和指揮調度能力。微警平臺不僅要發揮對偵查機關內部的信息交流和研判的功能,還應當開發對外擴線的警務宣傳功能和網上警務服務功能。利用傳統媒體和網絡媒介的方式,對微警平臺進行廣泛宣傳,讓廣大的微信用戶及時了解微警平臺的主要功能,并提高微警平臺的知名度,讓微警平臺真正走入微信用戶的視線之中。微警平臺可以作為一個官方的信息宣傳平臺,及時發布已經偵破的各類微信傳銷犯罪案件,使廣大微信用戶及時了解傳銷犯罪的新騙術,避免誤入傳銷陷阱之中。在網上警務服務方面,可以在微警平臺上設置專門的答疑功能,對于常見的微信犯罪相關詞條以關鍵詞的形式設置自動回復功能,即避免了人工資源的浪費,又解決了微信用戶的疑惑。對于不在自動回復范圍內的疑惑問題,微信用戶可以申請專門人員予以解答。當微信用戶對某個微信投資項目存疑時,可以申請在微警平臺上查詢,了解是否在公安機關的傳銷監控范圍內,有無違法違規的涉傳銷等可疑行為,提高投資項目安全性,保護微信用戶的財產安全,維護微信運行秩序穩定。(二)做好微信傳銷防范宣傳工作綜合治理微信傳銷犯罪要求公安機關將預防和打擊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培養廣大微信用戶的安全防范意識,其核心在于廣泛的宣傳工作。公安機關作為保衛人民財產安全的中堅力量,其宣傳義務責無旁貸,宣傳效果也必將更有說服力。只有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微信投資環境,引導微信用戶提高防騙意識和維權意識,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微信傳銷犯罪。通過各種媒體宣傳工作,將微信傳銷的騙術公之于眾,讓每一個微信用戶都能對傳銷活動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自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財富觀,對肅清微信傳銷犯罪行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微信社交環境有著十分積極有效的作用。1.普及防范傳銷相關知識,提高公眾識別防范能力。對微信傳銷的相關知識可以從線上和線下兩個維度進行,一方面,可以開通官方的微信公眾號、微博、安全論壇等網絡平臺,在平臺上展示公安機關打擊微信傳銷新戰果,以具體案例現身說法,以一串串觸目驚心的數字金額警示公眾原理微信傳銷組織。必要時,可以將微信傳銷的常見作案手段以宣傳漫畫文章的形式生動地展現在公眾面前,使微信傳銷的防范宣傳工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可以積極尋求街道辦、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協助,在全面合作中加強宣傳工作。可以在街頭巷尾開展“防范微信傳銷宣傳周”、“微信安全有獎競猜”等各式活動,深入社區現身說教,使遠離傳銷的觀念可以深入人心,老少皆知。2.引導公眾樹立取證意識,主動維護自身權益。我們發現在多數情況下,微信傳銷的受害者對自身遭受損失的事實還是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很多受害者在參與傳銷騙局的過程中也曾有過動搖和反復。由此可見,公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在不斷的增強,但這依然是遠遠不夠的,在對微信傳銷的防范宣傳工作中,要重點突出陷入傳銷陷阱后如何保留證據、如何止損和維權的觀念。一方面,積極鼓勵傳銷受害人摒棄以往對偵查機關的不信任——“小案不立、網案不立”的主觀揣測,主動地向偵查機關提交可能與案件有關的一切證據。另一方面,通過宣傳教育,教授受害人如何將傳銷犯罪的犯罪證據,如交易記錄、聊天截圖、轉賬憑證、朋友圈動態截圖等證據,以一種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時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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