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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省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全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抓住養老服務發展重要窗口期,堅持需求導向、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補齊養老服務覆蓋短板,加快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讓廣大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二)發展目標。到2026年底,全省養老服務體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養老機構床位結構日趨合理,護理型床位在養老機構的床位數占比不低于60%;每個縣、市、區建有1所兜底保障養老機構,推動敬老院升級轉型和鄉鎮養老服務中心建設,農村區域養老服務中心覆蓋率總體達到65%;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全省每個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備綜合功能的養老服務機構,城市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及設施覆蓋率達到90%,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廣泛發展。二、主要措施(一)實施養老服務保基本工程1.提高養老服務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鄉特困老年人供養服務制度,完善基礎供養金動態調整機制,確保特困老年人“應養盡養”。充分發揮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制度效能,解決困難老年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醫療費用負擔和基本生活困難。公辦養老機構要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將空余床位向社會開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機構內兜底保障對象養老服務及自身發展需要。各類養老機構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級民政部門要按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辦法,按月撥付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補助和護理補助。(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2.加強失能失智照護養老機構建設。聚焦高齡、失能、失智老年人照護剛性需求,重點扶持發展以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為主的護理型養老機構。新建或改擴建原有公辦養老機構和醫療機構等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護服務機構;新建、改擴建公辦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爭每個州、市至少建有1所州市級失智老年人照護服務機構,每個縣、市、區至少建有1所縣級失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3.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深入推進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滿足廣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各縣、市、區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騰退一批閑置的廠房、學校、醫院、賓館、辦公用房等設施,用于養老服務。凡利用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筑或內部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對無法完整獲得舊房歷史資料的項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替代原始資料。(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實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擴面增效工程4.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嚴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規劃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齡化程度較高地區應適當上調標準。嚴格落實城市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舊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設施未達到標準的,所在地縣級政府應當通過新建、補建、購置、置換等方式因地制宜補齊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城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來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情況,對清查發現的問題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5.優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盤活各類閑置資源,依托和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通過新建、改建、與社會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在社區建設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或日間照料中心,具備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功能。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公建民營的方式運營公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承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職能。大力發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急、助行、助購、助學、助樂、助聊等“十助”社區養老服務,進一步擴充和下沉老年大學資源,推動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6.豐富社區老年助餐模式。利用社區基礎設施資源,引入餐飲企業、社會力量參與實施助餐項目,通過提供場所、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打造一批后廚可視、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質量可評、價格公道的標準化社區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務點),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營養均衡的膳食服務。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可依托敬老院、養老服務中心、村級綜合服務設施、互助養老服務設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7.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統籌既有財政資金支持納入分散特困供養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加快培育公平競爭、充滿活力的居家適老化改造市場,引導有需求的老年人開展家庭適老化改造。鼓勵通過政府補貼、引入社會資本、業主眾籌等方式,在老年人、殘疾人比例高的老舊小區、多層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探索發展家庭養老床位,圍繞老年人能力評估、養老機構與家庭簽約、養老護理員上門服務等環節,健全家庭照護床位建設運營政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三)實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8.加快農村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因地制宜統籌改擴建現有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選擇區位優勢明顯、床位數量較多、基礎條件較好的敬老院轉型升級為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使其具備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護、醫療護理、康復服務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整合優化后閑置的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根據需要轉型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9.加強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農村互助老年服務站建設和管理,整合農村閑置的學校、村“兩委”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民房等資源改造建設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強化村黨組織作用,進一步動員村民自治組織、老年協會、專業社工機構等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充分發揮養老服務建設項目效益,滿足農村老年人養老不離村的需求。探索“慈善+農村養老”新模式,鼓勵支持慈善力量興辦公益性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及服務設施。(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實施培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工程10.做強養老產業主體。實施“養老服務+行業”行動,促進養老服務與旅游、餐飲、體育、家政、教育、房地產等行業融合發展,豐富養老服務內容,形成產業規模效應。實施“招大引強”行動,支持社會力量建設一批集休閑、養生、療養、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康養綜合體,打造“七彩云南·養老福地”品牌。實施康復輔助器具應用推廣工程,開展輔助器具社區租賃和回收再利用服務,支持在城鄉社區建立輔助器具應用推廣中心。(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11.加強養老科技應用。堅持科技養老、智慧養老,推動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應用,促進養老服務科學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升。積極爭取國家級老齡智算中心建設,推動老齡事業和養老產業數字化轉型。加快“互聯網+”智慧健康養老服務平臺建設,依托具備一鍵呼叫、跌倒報警、日常監測心率血壓、實時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終端設備,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種信息化手段,通過“智能終端+人工服務”模式,推進老年人健康管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購等服務更加便捷高效。(省民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實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12.保障土地供應。各縣、市、區要將民政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聽取民政部門意見,著力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后讓、出讓等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可憑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5年內實行繼續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各縣、市、區可根據市場狀況,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符合條件的未開發房地產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省自然資源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13.強化人才支撐。完善以職業教育為基礎、學歷提升為輔助、職業培訓為補充,政府推動和社會行業企業等各方參與的多層次人才隊伍培養體系,支持在不同層次教育中拓展養老服務專業設置或開設有關課程,通過加強校企合作、建設實訓基地等方式擴大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規模。支持新建或整合現有資源舉辦多層次的養老服務職業院校。探索建立養老護理員入職補貼制度,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逐步提高養老護理員工資薪酬和社會認同度。鼓勵支持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按照規定落實職業資格認證、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政策。到2026年底,全省養老院院長培訓覆蓋率達到100%,養老護理專業崗位人員入職培訓率達到100%。(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14.推進醫養結合。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老年人醫療、護理、康復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穩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為長期失能人員基本生活照料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為轄區內80歲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檔案。(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實施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能力提升工程15.加強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對守信主體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條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加強養老服務業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探索按照經營性質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依法公示。探索開展養老服務機構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體系。(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監管總局云南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16.提升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能力。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加大“互聯網+”監管應用,推動部門聯合監管、聯合執法、聯合懲治。依法查處利用養老服務機構和場所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為名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加強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監管總局云南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三、組織保障(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民政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養老服務工作領導機制。強化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實基層養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規劃編制、政策執行、改革試點等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組織實施機制,根據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及時制定本地本部門具體落實方案,定期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二)加強資金保障。堅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統籌整合現有養老服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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