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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文件

GUIDANCENOTES

GD12-2023

中國船級社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

2023

2023年4月1日生效

北京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第1章通則

第1節(jié)一般規(guī)定

1.1.1適用范圍

1.1.1.1本指南是中國船級社(以下簡稱“CCS”)為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以

下簡稱“平臺”)提供入級服務的依據。

1.1.1.2本指南適用于新建平臺。

1.1.1.3如適用,本指南要求也可應用于現(xiàn)有平臺。

1.1.1.4平臺的材料與焊接,應符合CCS《材料與焊接規(guī)范》的要求。

1.1.2定義

1.1.2.1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指南有關定義如下:

(1)風機整體浮運安裝:系指風機基礎或整機與平臺整體漂浮運輸、自沉安裝;

(2)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系指用于風機整體浮運安裝的平臺;

圖1.1.2.1(1)組合式風機整體圖1.1.2.1(2)U型駁船式風機

浮運安裝平臺示意圖整體浮運安裝平臺示意圖

(4)組合式平臺:系指將多個浮體通過剛性或者柔性的形式連接為一體,人員可以通

過通道安全到達任意一個單體的平臺;

(5)U型駁船式平臺:系指具有類U型開口的駁船式平臺;

(6)氣浮:系指通過筒型基礎內密封氣體的浮力使結構漂浮于水面;

(7)泄氣角:系指筒型基礎傾斜至筒內氣體從筒底溢出時的傾斜角度;

1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圖1.1.2.1(3)泄氣角示意圖

(8)平臺長度L(m):系指平臺0.85D處首尾殼板在中縱剖面上的最大投影水平尺

度,但不考慮U型開口的影響;

(9)平臺寬度B(m):系指垂直于縱剖面量得的兩舷殼板內側之間的最大水平距離;

(10)型深D(m):系指平臺長度中點處沿舷側從基線量至干舷甲板板的下緣的垂直

距離;

(11)吊架系統(tǒng):系指浮運平臺上保持筒型基礎穩(wěn)定的系統(tǒng),通常由吊索、吊架、導向

滑輪和降力滑輪組等組成;

(12)空船重量:系指整個平臺的結構重量連同永久安裝于平臺上的機械、設備和舾裝

件,包括固定壓載、備件以及機械和系統(tǒng)中保持正常工作時的介質,但不包括貯存在液艙或

備用供應艙內的液體、消耗品或可變載荷、貯存物品、人員及其個人物品的重量。空船重量

包括平臺上固定滅火系統(tǒng)中介質(如淡水、二氧化碳、干粉、泡沫濃縮液等)的重量。

1.1.2.2操作模式

操作模式系指平臺在作業(yè)點或遷移時進行相關操作或活動的條件或狀態(tài),本指南將平臺

的操作模式定義為以下3種:

(1)浮運模式,系指裝載海上風機基礎或整機的浮運安裝平臺從一個地區(qū)遷移到另一

個地區(qū)時的狀態(tài);

(2)安裝模式,系指浮運安裝平臺將海上風機基礎或整機安裝就位的整個過程;

(3)自存模式,系指浮運安裝平臺在不裝載任何海上風機基礎或整機時,平臺本身抗

環(huán)境能力提高到最大的狀態(tài)。

1.1.3等效與免除

1.1.3.1對于具有新型結構和新型特性的任何平臺,當應用本指南的任何規(guī)定會嚴重妨

礙這些平臺特性的應用或平臺的使用時,經CCS同意,可免除本指南的任一要求。

1.1.3.2平臺上安裝的任何裝置、材料、設備和器具可以代替本指南要求的裝置、材料、

設備和器具,條件是經試驗和其他方法證明認定這些裝置、材料、設備和器具至少與本指南

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若對規(guī)范要求的計算方法、評定標準、制造程序、材料、檢驗和試驗方法,能

提供相應的試驗、理論依據、使用經驗或有效的公認標準,經CCS同意,可以接受作為代

替和等效方法。

2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1.1.4風險評估

1.1.4.1如果業(yè)主或其代理人欲通過風險評估技術對整個平臺或平臺的某個系統(tǒng)或單

元進行設計、制造或操作,經CCS對其風險評估資料進行審核認為滿意之后,則風險評估

中采用的風險控制方案可代替本指南的全部或部分規(guī)定。

1.1.5規(guī)范引用文件

1.1.5.1相關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將成為本指南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第2節(jié)附加標志

1.2.1附加標志

1.2.1.1入級符號及附加標志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1篇第2章第3

節(jié)要求。

1.2.1.2對于滿足本指南技術要求的U型駁船式平臺,應加注平臺類型附加標志:U-

bargetype;對于滿足本指南技術要求的組合式平臺,應加注平臺類型附加標志:Combined

Type;對于滿足本指南技術要求的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應加注平臺用途附加標志:Offshore

WindTurbineServiceUnit。

1.2.1.3除特別說明外,本指南中的組合式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應以連接后的組合體適用

各個章節(jié)的要求。

1.2.1.4除特別說明外,附加標志一般按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1篇第2章

2.3.2.5款中A~H的次序排列,填入入級證書。例如:在CCS檢驗下建造的組合式海上風機

整體浮運安裝平臺,其入級符號和附加標志表示如下:

★CSACombinedTypeOffshoreWindTurbineServiceUnit

第3節(jié)圖紙?zhí)峤慌c審圖

1.3.1一般要求

1.3.1.1申請圖紙審查的新建平臺,申請方應提供相應的“建造合同日期”。

1.3.1.2“建造合同日期”定義

(1)平臺的“建造合同日期”系指未來業(yè)主和建造廠之間簽訂平臺建造合同的日期。

新建平臺入級申請方應向CCS聲明該日期和合同闡明的所有平臺工程號(即平臺主體號)。

(2)系列平臺(包括最終行使選擇權規(guī)定的可選平臺)的“建造合同日期”系指建造

廠和未來業(yè)主之間簽訂建造系列平臺合同的日期。

就本款要求而言,如果多座平臺是按相同的批準入級圖紙建造,按照同一建造合同建造

的平臺視為“系列平臺”。如果滿足如下條件,系列平臺可以對原設計進行設計變更:

①所作的設計變更不影響入級,或;

②如果所作的主設計變更涉及平臺級要求,這些變更應符合在建造廠與未來

業(yè)主之間簽訂合同的日期已生效的規(guī)范要求,或當沒有簽訂變更合同時,

則應符合在變更的設計送審CCS之日已生效的規(guī)范要求。

如系列平臺建造合同簽訂后1年之內行使續(xù)建選擇權,則該可選續(xù)建的平臺將被認為

相同系列平臺的一部分。

3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3)如隨后對建造合同進行修改,以包括增建平臺或附加選擇權,這類平臺的“建造

合同日期”是指未來業(yè)主和建造廠之間簽訂該合同修改的日期。該合同修改應被認為“新合

同”,并應符合上述(1)和(2)款要求。

(4)如果建造合同涉及平臺類型的修改,該修改的l座或幾座平臺的“建造合同日期”

應是業(yè)主或多個業(yè)主與建造廠之間簽訂修改合同或新合同的日期。

1.3.2圖紙資料審查

1.3.2.1開工前,平臺所有人或設計單位應向CCS申請紙質圖紙或電子圖紙審查。如

申請紙質圖紙審查,申請方應按本指南的有關規(guī)定,將申請書連同圖紙資料一式3份提交

CCS指定的審圖單位進行審查。采用圖紙分批提交時,至少應首先提交必要的平臺主體圖

紙資料。

系列平臺或按已批準主要結構圖紙在一年內再續(xù)造平臺,根據不同情況,可免除或可適

當減少提交審查圖紙的份數(shù)。

1.3.2.2平臺檢驗、試驗項目表及工藝性文件,如焊接工藝、無損檢測圖、密性試驗圖、

機械安裝工藝、傾斜試驗大綱、系泊和航行試驗大綱等,均應提交CCS現(xiàn)場驗船師審查。

1.3.2.3提交審查的圖紙資料,應給出規(guī)范要求的所必需的尺寸和有關數(shù)據。

1.3.2.4“批準”指圖紙資料或文件已審核,符合CCS規(guī)范的要求。CCS對圖紙資料

的批準僅包含CCS規(guī)范要求的項目,而不涉及CCS規(guī)范不要求的項目。若CCS同時承擔

法定檢驗,則CCS的“批準”還應包括有關法定規(guī)則要求的項目。

1.3.2.5經審查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圖紙資料,應在批準的圖紙資料上,蓋“批準”章。批

準的條件和限制意見,可寫在圖紙資料上,也可在退圖的信函中陳述,但應在圖紙資料上注

明。

1.3.2.6已批準的圖紙資料,如有原則性的修改或補充,申請單位應將修改或補充部分

提交原審圖單位重新審查。

1.3.3批準圖紙的有效期

1.3.3.1批準的圖紙僅在審圖申請書或合同/協(xié)議上所指定的建造廠、建造工程編號或建

造個數(shù)范圍內有效。

1.3.3.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已經批準的平臺入級圖紙即自行失效:

(1)自批準之日起已滿4年時;

(2)CCS規(guī)范(含規(guī)范修改通報)或主管機關的法律、法令和接受的國際公約、規(guī)則

及其修正案的生效影響批準圖紙的有效性,而圖紙未進行相應修改和重新審批時;

(3)審圖申請書或合同/協(xié)議中填寫的工程編號或個數(shù)全部建造完成時;

(4)批準的建造廠或建造工程編號改變,或超過建造個數(shù)時;

(5)不是由CCS進行建造中檢驗時。

1.3.4提交圖紙目錄

1.3.4.1新建平臺申請入級時,申請人應在施工前提交下列結構專業(yè)圖紙和資料送

CCS審查。必要時CCS可要求擴大送審圖紙資料的范圍,圖紙應清晰地表明構件尺寸、結

構布置、材料類型和等級、節(jié)點詳圖、焊接或其他連接方式。

(1)總布置圖;

(2)固定和可變重量分布概要;

(3)甲板載荷說明書和圖;

(4)基本結構圖:包括縱剖面、各層甲板和平臺、內底結構、上層建筑和甲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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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5)主要橫剖面圖;

(6)水密艙壁圖;

(7)首部結構與尾部結構圖(適用時);

(8)平臺主體開口與補強結構圖,及其強度計算書;

(9)組合式平臺連接結構圖(適用時);

(10)吊架系統(tǒng)裝配圖、結構圖;

(11)疲勞關鍵節(jié)點圖或說明書;

(12)重要基座結構及其支撐結構圖,包括強度計算書;

(13)桅、起重機基座及其支撐結構圖(適用時);

(14)冰區(qū)加強結構圖(適用時);

(15)防腐控制,包括涂裝和陰極保護;

(16)臨時錨泊和拖曳設備布置圖,包括舾裝數(shù)計算及拖曳設備強度計算;

(17)構件規(guī)范尺寸計算書;

(18)總強度計算書;

(19)風、浪、流、系泊及其他環(huán)境載荷計算書,包括結冰影響(適用時);

(20)運動響應計算書;

(21)疲勞強度計算書(適用時);

(22)操作手冊;

(23)建造說明書;

(24)建造程序和原則工藝說明書,包括焊接方式和規(guī)格、無損探傷及密性試驗;

(25)下列圖紙資料備查:

①設計任務書(必要時);

②結構及設備說明書;

1.3.4.2新建平臺申請入級時,申請人在施工前應提交下列穩(wěn)性相關專業(yè)圖紙和資料送

CCS審查。必要時CCS可以要求擴大送審圖紙和資料的范圍。

(1)完整穩(wěn)性計算書;

(2)破損穩(wěn)性計算書;

(3)安裝穩(wěn)性計算書;

(4)干舷計算書;

(5)載重線標志及水尺圖;

(6)許用重心高度計算書及曲線圖;

(7)水密、風雨密門和窗及其它開口水密及風雨密關閉裝置圖;

(8)外部水密、風雨密完整性范圍圖(適用時);

(9)備查圖紙資料:

①型線圖;

②靜水力曲線圖;

③穩(wěn)性橫交曲線圖;

④艙容圖;

⑤水密艙區(qū)劃分圖;

⑥液艙測深表。

1.3.4.3應將下列機械專業(yè)圖紙資料提交CCS審查。圖紙上應注明管子、閥和管件等

的材料、尺寸、類型、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等。如無另附計算書,圖上還應有必要的規(guī)范計

算。

(1)系統(tǒng)圖圖例、符號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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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2)艙底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3)開排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4)壓載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5)艙柜透氣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6)溢流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7)測量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8)燃油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9)滑油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0)液壓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1)熱油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2)鍋爐給水、排污與凝水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3)冷卻水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4)壓縮空氣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5)廢氣排放系統(tǒng)管路和儀表圖;

(16)管子壁厚和直徑設計計算書;

(17)動力通風系統(tǒng)圖及通風導管布置圖;

(18)通用機械裝置與系統(tǒng)說明書;

(19)通用機械設備明細表;

(20)通用機械設備與管系計算書;

(21)通用機械裝置與系統(tǒng)試驗大綱;

(22)通用機械裝置與系統(tǒng)操作手冊;

(23)通用機械處所布置圖;

(24)其他CCS認為必要的圖紙和資料。

1.3.4.4應將下列電氣專業(yè)圖紙資料(如適用時)提交CCS批準。CCS認為必要時,

可要求增加送審圖紙和資料范圍。

(1)主電源和應急電源電力負荷估算書;

(2)短路電流計算書(適用于并聯(lián)發(fā)電機總容量大于250kVA的平臺);

(3)系統(tǒng)保護電器協(xié)調動作的分析(適用于并聯(lián)發(fā)電機總量大于250kVA的平臺);

(4)不間斷電源(UPS)的容量計算書;

(5)主配電板單線圖,圖中應標明:

①保護電器(例如短路、過載、逆功率和卸載保護等)的型號、規(guī)格和整定值;

②測量儀表;

③同步裝置;

④遙控切斷;

⑤接地故障監(jiān)視和報警;

⑥聯(lián)鎖;

(6)應急配電板(或應急蓄電池充放電板)單線圖,圖中應標明:

①保護電器(例如短路、過載保護等)的型號、規(guī)格和整定值;

②測量儀表;

③接地故障監(jiān)視和報警;

④聯(lián)鎖;

(7)電力系統(tǒng)圖,圖中應標明:

①電機、變壓器、蓄電池組和電力電子設備的主要額定參數(shù);

②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引出的所有饋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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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③區(qū)配電板(若設有時)和分配電板;

④電纜的型號、截面積和負載電流;

⑤斷路器和熔斷器的型號和主要額定參數(shù);

(8)主要電力設備布置圖,應標明下列設備的安裝位置:

①主發(fā)電機和應急發(fā)電機;

②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或應急蓄電池充放電板);

③應急蓄電池組;

④重要電力設備;

(9)主照明系統(tǒng);

(10)主照明布置圖;

(11)應急照明和臨時應急照明(如設有時)系統(tǒng)圖和附加應急照明(如設有時)系統(tǒng)

圖;

(12)應急照明和臨時應急照明(如設有時)布置圖和附加應急照明(如設有時)布置

圖;

(13)主干電纜走向圖(適用于高壓系統(tǒng));

(14)內部通信系統(tǒng)圖和布置圖,包括:

①公共廣播系統(tǒng);

②主機傳令鐘系統(tǒng);

③電話系統(tǒng);

④輪機員呼叫系統(tǒng);

(15)報警系統(tǒng)圖和布置圖,包括:

①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

②滅火劑施放預報警系統(tǒng);

③通用緊急報警系統(tǒng);

④水密門關閉報警系統(tǒng);

⑤升降機報警系統(tǒng);

⑥冷庫門誤關報警系統(tǒng);

(16)危險區(qū)域電氣設備布置圖,應標明危險區(qū)域內所有電氣設備和下述設備信息:

①防爆類型、防爆類別和溫度組別;

②防護等級;

③安裝區(qū)域的危險類別(若圖中未標明危險區(qū)域類別時);

(17)平臺電力系統(tǒng)諧波計算書。

1.3.4.5應將下列防火與防爆專業(yè)圖紙資料(如適用時)提交CCS批準。CCS認為必

要時,可要求增加送審圖紙和資料范圍。

(1)總體布置及危險區(qū)劃分圖;

(2)防火分隔圖;

(3)防火墻壁、甲板及門的布置圖;

(4)防火門控制原理圖;

(5)通風系統(tǒng)布置圖及擋火閘控制圖;

(6)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管路及儀表圖;

(7)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設計計算書(如滅火劑用量);

(8)固定式探火及失火報警系統(tǒng)圖;

(9)防火控制圖;

(10)氧、乙炔瓶及其管路布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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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1章通則

(11)液化石油氣爐灶布置圖;

(12)逃生路線圖。

第4節(jié)建造中檢驗

1.4.1一般要求

1.4.1.1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建造中檢驗除符合本節(jié)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CCS《海

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1篇第4章要求。

1.4.1.2對組合式平臺連接結構進行檢查,確認組合后間隙符合設計公差要求。

1.4.1.3進行吊架系統(tǒng)的制造、安裝和試驗時,應有CCS驗船師在場。

第5節(jié)建造后檢驗

1.5.1一般要求

1.5.1.1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建造后檢驗除符合本節(jié)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CCS《海

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1篇第5章要求。

1.5.1.2整體浮運安裝平臺年度檢驗的附加檢驗范圍:

應對組合式平臺浮體之間連接結構,U型駁船式平臺的U型開口周圍的主體和甲板結

構、吊架系統(tǒng)等檢查。

1.5.1.3組合式平臺特別檢驗的附加檢驗范圍:

應對平臺連接結構變形及過度耗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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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第2章結構與設備

第1節(jié)一般規(guī)定

2.1.1一般要求

2.1.1.1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本章適用于鋼質焊接結構平臺。

2.1.1.2凡本章未明文規(guī)定的結構,包括通風筒、空氣管、水密/風雨密門及蓋等部件,

其構件尺寸均應符合CCS《鋼質海船入級規(guī)范》第2篇的有關規(guī)定。

第2節(jié)結構用鋼

2.2.1一般要求

2.2.1.1平臺結構用鋼的化學成份、力學性能、制造和試驗應符合CCS《材料與焊接規(guī)

范》第1篇對船體結構用鋼及焊接結構用高強度淬火回火鋼的規(guī)定。結構用鍛鋼件及鑄鋼件

也應符合CCS《材料與焊接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如擬采用其他鋼材時,應提交其化學成分,

力學性能和熱處理規(guī)程等資料,并經CCS在適當考慮其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擬使

用部位及設計溫度基礎上,按所采用的標準或技術規(guī)格審查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2.2結構構件分類

2.2.2.1根據構件所承受的載荷、應力水平及模式、關鍵載荷傳遞和應力集中以及失效

后果,所有平臺結構構件可分為:

(1)次要構件:其失效不會影響平臺結構整體完整性的非重要的構件;

(2)主要構件:對平臺結構整體完整性有重要作用的構件;

(3)特殊構件:在關鍵載荷傳遞點和應力集中處的主要構件。

2.2.2.2組合式平臺及U型駁船式平臺

(1)特殊構件:

①U型開口角隅處的甲板板和船底板;

②縱向連續(xù)且長度超過0.15L的艙口圍板;

③組合式平臺連接結構(組合式平臺適用)。

(2)主要構件:

①船底板,包括平板龍骨;

②強力甲板板;

③強力甲板以上的縱向連續(xù)構件,除艙口圍板;

④橫/縱艙壁板;

⑤舷側板;

⑥U型開口角隅處的內底板;

⑦U型開口周圍板;

⑧U型開口結構艙壁板;

⑨重型底座和設備支撐,如起重機底座、吊架系統(tǒng)及其支撐結構。

(3)次要構件:

①艙壁板、扶強材(作為主要構件或特殊構件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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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②露天甲板板,包括首樓甲板和尾樓甲板(作為主要或特殊構件者除外);

③中間甲板和平臺;

④上層建筑頂部甲板板及桁材。

2.2.3材料的最低設計溫度

2.2.3.1鋼材的最低設計溫度系指構件鋼材等級選擇時的基準溫度,并假定等于日平均

氣溫年最低值在平臺設計期限內(至少20年)的平均值,該值應根據平臺預期作業(yè)海域的

氣象資料所確定。

2.2.3.2水下結構鋼材的設計溫度通常可取0℃。

2.2.3.3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內部結構的設計溫度一般假定與鄰接的外部結構的設計溫度

相同,但永久加熱艙室內部結構的設計溫度通常不必低于0℃。

2.2.4平臺結構用鋼材的選擇

2.2.4.1確定平臺結構所采用的鋼材時,除應考慮鋼材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外,尚應

考慮各部位結構所承受的應力狀態(tài)、構件的厚度、設計環(huán)境溫度以及鋼材的斷裂韌性、疲勞

性能和抗層狀撕裂的能力。

2.2.4.2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表1.4.4.3規(guī)定了對應于構件類別、鋼材

等級和所考慮構件最低設計溫度的厚度限制。當業(yè)主或設計者指定的材料等級超過CCS《海

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表1.4.4.3所示的等級時(并當材料已經被批準時),未經業(yè)

主或設計者的書面同意,不得批準低等級的材料。

第3節(jié)結構防腐

2.3.1一般要求

2.3.1.1所有鋼結構的內外表面,以及上部設施等均應有適當?shù)姆栏g措施。可采用涂

(鍍)層保護、陰極保護系統(tǒng)或其他任何認可的防腐系統(tǒng)。所采用的防腐系統(tǒng)應適合于結構

所處位置和用途。

2.3.1.2鋼結構在海洋中所處的腐蝕環(huán)境分為:大氣區(qū)、飛濺區(qū)和全浸區(qū)。應根據不同

海洋環(huán)境區(qū)域的特點、使用年限、施工、維護和更新的可能性以及技術經濟效果等因素采取

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2.3.1.3鋼結構外表面的防腐蝕

(1)大氣區(qū)的鋼結構,應采用涂層防腐蝕。對涂裝有困難的小型復雜構件,或有特殊

要求的鋼結構件,可采用鍍層防腐蝕。

(2)飛濺區(qū)和潮差區(qū)中鋼結構,應采用高效長壽命防腐涂料,且建議考慮一定的腐蝕

增量。

(3)全浸區(qū)和海泥區(qū)中的鋼結構,宜采用陰極保護與涂層聯(lián)合防腐蝕措施。對于擬用

水下檢驗代替塢內檢驗的平臺,應采用高效長壽命防腐涂料,該涂料細則應交CCS備查。

2.3.1.4鋼結構內表面的防腐蝕

暴露于空氣、海水或其它含腐蝕性介質環(huán)境中的鋼結構的內表面,應采取涂層、陰極保

護或兩者聯(lián)合的防腐蝕措施。

2.3.1.5在兩種不同金屬連接處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防電化腐蝕。

2.3.1.6涂料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7節(jié)1.7.2的適用

要求。

10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2.3.1.7液艙犧牲陽極的陰極保護應符合CCS《鋼質海船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6

節(jié)1.6.3的規(guī)定。

2.3.1.8專用海水壓載艙保護涂層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

第7節(jié)1.7.5的適用要求。

2.3.1.9結構防腐的設計、施工和檢驗應符合CCS《船舶結構防腐檢驗指南》和/或國家

及國際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3.2腐蝕增量

2.3.2.1除本章第5節(jié)規(guī)定的艙壁構件尺寸已包含規(guī)范規(guī)定的腐蝕增量外,其他按本篇

規(guī)定直接計算確定的構件尺寸均未含其他腐蝕增量,應結合其所在部位,處所的環(huán)境條件以

及所采用的防腐措施,考慮合適的腐蝕增量。

2.3.2.2自愿增加的腐蝕增量應在設計圖紙、文件中注明。

2.3.2.3連接結構的特殊要求

對于連接結構,應結合其所在處所的環(huán)境條件以及所采用的防腐措施,考慮合適的腐蝕

增量及磨蝕增量。所增加的腐蝕增量及磨蝕增量應在設計圖紙、文件中注明。腐蝕增量及磨

蝕增量應不小于:

腐蝕增量:1.5mm;

磨蝕增量:1.5mm。

第4節(jié)結構布置

2.4.1一般要求

2.4.1.1通道設置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8節(jié)1.8.2的

適用要求。

2.4.1.2燃油艙保護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8節(jié)1.8.3

的適用要求。

2.4.1.3隔離空艙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8節(jié)1.8.4的

適用要求。

2.4.1.4人員保護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章第8節(jié)1.8.5的

適用要求。

第5節(jié)構件尺寸

2.5.1一般要求

2.5.1.1平臺主體(組合體)結構構件尺寸應滿足CCS《鋼質海船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

12章適用部分的要求,考慮各部分主尺度予以確定。

2.5.1.2平臺主要結構的尺寸應基于所有預期工況下的載荷分布,用直接計算方法確定。

2.5.1.3平臺防撞艙壁和水密艙壁的布置應滿足CCS《鋼質海船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12

章適用部分的要求。如經結構強度和穩(wěn)性計算評估,可接受防撞艙壁和水密艙壁的其他合理

設置。

11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第6節(jié)設計載荷

2.6.1一般要求

2.6.1.1應根據平臺實際載荷(重力及功能載荷和有關的環(huán)境載荷)情況確定平臺在浮

運、安裝、自存等操作模式下的運動響應和載荷。

2.6.1.2業(yè)主/設計者應規(guī)定作為入級基礎的各設計工況和相應的環(huán)境條件。

2.6.2環(huán)境載荷

2.6.2.1環(huán)境載荷系指直接或間接由環(huán)境作用引起的載荷,包括由環(huán)境載荷引起的所有

外力,如系泊力、運動慣性力、液艙晃蕩力等。

環(huán)境載荷一般由下列載荷組成:

(1)風載荷;

(2)波浪載荷;

(3)海流載荷。

如果業(yè)主/設計者認為需要,則地震、海床承載能力、溫度、污底、冰/雪等對載荷的影

響也應考慮。

2.6.2.2如可能,設計環(huán)境條件應根據可靠及足夠的實測資料由統(tǒng)計分析確定,各操作

模式不低于以下要求:

(1)浮運模式:環(huán)境載荷取操作手冊中允許浮運時的最大風、浪、流要素進行載荷計

算;

(2)安裝模式:環(huán)境載荷取操作手冊中允許安裝時的最大風、浪、流要素進行載荷計

算;

(3)自存模式:環(huán)境載荷建議取不小于50年一遇的風、浪、流要素進行載荷計算。

2.6.2.3波浪載荷及海流載荷除參照CCS《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給出的方法

外,還可采用其他公認的方法進行計算,必要時應通過數(shù)值模擬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來確定。

2.6.2.4作用于機艙、塔筒、風機基礎和平臺上的風載荷,可參照CCS《海上移動平臺

入級規(guī)范》第2篇的風載荷公式進行計算。對于作用于風機葉片上的風載荷,應采用公認的

方法進行計算。

2.6.2.5在操作手冊中應注明每種操作模式的設計限制條件。

2.6.3重力及功能載荷

2.6.3.1重力及功能載荷系指在靜水條件下由平臺重量、使用及作業(yè)引起的載荷。重力

及功能載荷一般由下列載荷組成:

(1)空船重量(見1.1.2.1);

(2)油、水、存儲品等消耗品;

(3)作業(yè)載荷;

(4)甲板載荷(見2.6.3.2);

(5)壓載載荷;

(6)系泊載荷;

(7)海生物、露天結構上積聚的冰/雪載荷(適用時)。

2.6.3.2平臺的甲板載荷圖或說明書應表明在每種工作狀態(tài)和遷移狀態(tài)時所有區(qū)域的

最大的設計均布載荷和集中載荷。在估算時甲板載荷應不小于下列規(guī)定值:

12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船員艙室和走道:4500N/m2;

作業(yè)區(qū)域(包括露天甲板):9000N/m2;

儲物(堆放)區(qū):13000N/m2;

直升機甲板:2000N/m2。

第7節(jié)設計工況

2.7.1設計工況

2.7.1.1平臺的強度分析應至少包括浮運模式、安裝模式和自存模式下的典型工況。必

要時,還應對事故工況予以特殊考慮。

2.7.1.2每種操作模式均應考慮靜載工況和靜載荷與環(huán)境載荷相組合的工況。各設計工

況的相應安全系數(shù)按本章第8節(jié)取用。

(1)靜載工況——僅由靜載荷引起的靜載應力所對應的工況,各種操作模式靜載荷包

括:

①浮運模式:浮運時平臺重量、裝載重量、所有固定裝置、供應品和壓載重

量以及浮力;

②安裝模式:安裝時平臺重量、裝載重量、所有固定裝置、供應品和壓載重

量、浮力以及安裝載荷;

③自存模式:對應于自存狀態(tài)的平臺重量、固定裝置、供應品、壓載重量和

浮力等。

(2)組合工況——組合應力所對應的工況,組合載荷包括(1)中的適用靜載與相應的

設計環(huán)境載荷的組合。

2.7.1.3對組合式平臺而言,局部結構的最大應力可能出現(xiàn)在比業(yè)主/設計者規(guī)定的最惡

劣環(huán)境條件較不嚴重的條件下。必要時,應采用有效方法來考慮由此產生的高應力。

2.7.1.4應考慮平臺破損后最大傾斜角度工況下,吊架系統(tǒng)、平臺與風機連接結構、組

合式平臺連接結構的局部強度。

第8節(jié)強度校核

2.8.1一般要求

2.8.1.1應按最不利的應力/應力組合值確定構件的設計應力。

2.8.1.2平臺整體結構框架的實際結構尺寸應在基于平臺靜載和相應風、浪、流等總體

環(huán)境載荷和局部載荷效應疊加的直接計算分析基礎上,按照本節(jié)規(guī)定的應力及相應強度要

求,并加上適當腐蝕增量以確定最終的構件尺寸。

2.8.1.3平臺結構除需滿足指南規(guī)定的最小構件尺寸外,還應進行全船結構強度的直接

計算驗證。

2.8.1.4總體強度分析宜采用設計波方法,應充分考慮不同浪向、不同周期波浪作用下

的結構整體響應,尤其關注對于U型開口強度產生不利的波浪載荷。

2.8.1.5總體結構強度分析宜至少考慮如下關鍵控制載荷響應:

(1)最大中拱彎矩;

(2)最大中垂彎矩;

(3)最大扭轉彎矩;

13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4)最大垂向剪力;

(5)最大縱向剪力;

(6)最大垂向加速度;

(7)最大縱向加速度;

(8)最大橫向加速度。

2.8.2計及應力

2.8.2.1對于所考慮的載荷工況,應計算確定靜載應力及組合應力,且應不大于本節(jié)所

要求的許用應力值。

2.8.2.2適用時,構件的局部應力應與構件的總體應力相組合,進而確定構件的總應力

水平。

2.8.2.3在計算彎曲應力時,構件的有效帶板面積應符合CCS《鋼質海船入級規(guī)范》的

適用規(guī)定,并以偏心梁的方式計入有限元模型中。

2.8.2.4適用時,在確定軸向載荷的偏心效應時,彈性撓曲應加以考慮,且其所引起的

彎矩應與其他載荷引起的彎矩相疊加。

2.8.2.5在計算構件的剪應力時,可僅考慮其腹板面積作為構件的有效剪切面積。

2.8.2.6應對承載構件的切口、應力增高和局部應力集中效應加以考慮。

2.8.3屈服失效準則

2.8.3.1參與結構分析的平臺主體框架的結構構件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許用應力值[]:

N/mm2

[]/=sS

2

式中:s——材料的屈服強度,N/mm;

S——安全系數(shù),按表2.8.3.1取用。對于板材,按表2.8.3.2取用等效應力安全系數(shù)。

安全系數(shù)表2.8.3.1

靜載工況組合工況

軸向或彎曲應力1.671.25

剪切應力2.501.88

2.8.3.2板材屈服校核

板材按下式進行屈服校核:

s

eqS

2222

式中:eq——等效應力,eq=x+y?xy+3xy,N/mm,取板單元形心處的中面應

力值(膜應力)計入;

2

x——單元x方向的應力,N/mm;

2

y——單元y方向的應力,N/mm;

2

xy——單元xy平面的剪應力,N/mm;

s——見本節(jié)2.8.3.1;

S——安全系數(shù),按表2.8.3.2取用。

14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2章結構與設備

等效應力安全系數(shù)表2.8.3.2

靜載工況組合工況

1.431.11

注:①靜載工況和組合工況的定義見2.7.1.2,以下同;

②若計算應力為壓應力時,還應按2.8.4相應規(guī)定考慮校核結構的屈曲強度。

2.8.4屈曲失效準則

2.8.4.1若結構構件承受壓縮和/或剪切(適用于板材)時,除校核構件的屈服強度外,

還應校核其屈曲強度。

2.8.4.2屈曲強度校核參照CCS《海洋工程結構物屈曲強度評估技術指南》及CCS《海

上移動平臺入級規(guī)范》第2篇第3章3.4.3的適用要求進行。

2.8.5疲勞失效準則

2.8.5.1疲勞校核的目的是確保平臺結構在營運期間具有足夠的疲勞壽命。

2.8.5.2除本指南另有規(guī)定者外,平臺的疲勞強度校核應按照CCS《海洋工程結構物疲

勞強度評估技術指南》進行。

2.8.5.3疲勞分析的范圍和方法將取決于平臺設計中所考慮的預期操作模式和區(qū)域。

2.8.5.4結構的設計疲勞壽命應不小于平臺的設計年限,且不小于20年。

2.8.5.5對于可能產生潛在疲勞裂紋的任一焊縫和引起應力集中的結構形式均應進行

抗疲勞設計。必要時,應進行結點細部的疲勞分析。校核部位至少應包括:

(1)U型開口角隅處;

(2)組合式平臺連接處。

第9節(jié)組合式平臺連接結構局部設計

2.9.1一般要求

2.9.1.1對于組合式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

(1)組合式平臺連接設計應符合安裝模式下對接操作要求;

(2)應設置組合鎖緊機構;

(3)應校核連接處的局部強度;

(4)應考慮連接處的局部結構變形對風機整體浮運安裝施工過程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10節(jié)舾裝設備

2.10.1一般要求

2.10.1.1平臺的舾裝設備,包括臨時錨泊設備及拖曳設備應符合CCS《海上移動平臺

入級規(guī)范》第9篇第1章要求。

2.10.2吊架系統(tǒng)

2.10.2.1需對吊架系統(tǒng)及其支撐結構進行強度校核。

15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第1節(jié)一般規(guī)定

3.1.1一般要求

3.1.1.1除滿足本章規(guī)定外,平臺的穩(wěn)性、分艙和載重線尚應滿足主管機關的其它相關

要求。

3.1.1.2根據平臺所處的不同狀態(tài)對平臺穩(wěn)性有不同的要求。平臺的穩(wěn)性可分為以下3

種類型:

(1)完整穩(wěn)性;

(2)破損穩(wěn)性;

(3)安裝穩(wěn)性。

3.1.1.3為保證平臺浮運完整性,應進行平臺浮運狀態(tài)下的運動分析。浮運的風機基礎

內的液封氣體在平臺可能出現(xiàn)的任何運動響應下不應泄出。

3.1.1.4平臺浮運過程中風機基礎發(fā)生泄氣后的應急措施應寫入操作手冊。

第2節(jié)傾斜試驗

3.2.1一般要求

3.2.1.1在同一平臺制造廠按同一設計圖紙同批建造的首座平臺,應盡可能在接近完工

時進行傾斜試驗,以便準確測定空船重量和重心。

3.2.1.2對于按同一設計圖紙同批相繼建造的平臺,如果經空船重量校核后證實由于結

構、機械、舾裝或設備的較小重量和重心的變化引起空船排水量或重心位置的差異分別小于

該批平臺中首建平臺的空船排水量或水平主尺度測定值的1%,則可采用首建平臺的空船數(shù)

據并免除傾斜試驗。

3.2.1.3傾斜試驗或空船重量校核和因重量差異而進行的校正傾斜試驗等的結果,應在

載入操作手冊之前提交CCS審核。

3.2.1.4凡影響空船數(shù)據的機械、結構、舾裝及設備的所有變更記錄,均應保存在操作

手冊或空船重量變更記錄簿中,并在日常操作中給予考慮。

3.2.1.5如平臺經過任何改造以致對其穩(wěn)性有實質性影響時,該平臺應重新進行傾斜試

驗。

3.2.1.6進行傾斜試驗或空船重量檢驗時,應有CCS驗船師在場。

第3節(jié)復原力矩和風壓傾側力矩曲線

3.3.1一般要求

3.3.1.1應在包括浮運模式的所有漂浮作業(yè)吃水范圍內,計算并繪制足夠數(shù)量的復原力

矩和風傾力矩曲線(如圖3.3.1.1所示)。在計算中應考慮到最大的甲板負荷和設備處于實

際可能的最不利位置上,并應計及液艙內自由液面的影響。在計算時,假定平臺處于無系泊

16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約束的漂浮狀態(tài),但如系泊約束對平臺穩(wěn)性有不利影響時,應加以考慮。應考慮氣浮狀態(tài)下

風機基礎可能的自由液面的不利影響。

3.3.1.2如果設備是可以放下存放的,則可要求計算及繪制此時的風傾力矩曲線和復原

力矩曲線,并需明確標明這種設備的位置。

3.3.1.3如無詳細資料證明氣浮狀態(tài)下風機基礎的復原能力,應考慮最不利的狀態(tài)。

3.3.1.4風傾力矩曲線應按能夠確定該曲線的足夠數(shù)量的傾斜角來計算。對于船型結構,

可假定該曲線隨傾斜角按余弦函數(shù)確定。

圖3.3.1.1典型完整狀態(tài)靜水力曲線圖

3.3.1.5作用在平臺上的風傾力矩Mq可表達為:

Mq=FZkN·m

式中:F——計算風力,kN;

Z——計算風力作用力臂,m。

3.3.1.6計算風力作用力臂應取為受風面積壓力中心至平臺水下部分側向阻力中心間

的垂直距離,若平臺裝備了推進器,則計算時需要考慮其影響。

3.3.1.7對來自任何方向作用于平臺的風均應加以考慮,其風速值按下列選取:

(1)對浮運模式,最小風速取36m/s(70kn);

(2)對自存模式,最小風速取51.5m/s(100kn);

(3)對具有營運限制附加標志的平臺,其浮運模式的風速可以適當減小,但不小于

25.8m/s(50kn),且此作業(yè)限制條件應記于操作手冊中。

3.3.2風洞試驗

從具有代表性的平臺模型風洞試驗得到的風傾力矩可代替上述方法。這種風傾力矩的測

定應包括各個適用橫傾角的升力和拖曳力效應。

第4節(jié)完整穩(wěn)性

3.4.1一般衡準要求

3.4.1.1平臺在浮運模式(非氣浮)和自存模式下的完整穩(wěn)性應符合以下衡準:

17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1)至第2交點或進水角處的復原力矩曲線下的面積中的較小者,至少應比至同一限

定角處風傾力矩曲線下面積大40%;

(2)復原力矩曲線從正浮至第2交點的所有角度范圍內,均應為正值。且在所有漂浮

作業(yè)工況的整個吃水范圍內,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wěn)性高度應不小于0.15m。

3.4.1.2平臺在浮運模式(氣浮)下的完整穩(wěn)性應符合以下衡準:

(1)至第2交點或進水角或泄氣角處的復原力矩曲線下的面積中的較小者,至少應比

至同一限定角處風傾力矩曲線下面積大40%;

(2)復原力矩曲線從正浮至第2交點的所有角度范圍內,均應為正值。且在所有漂浮

作業(yè)工況的整個吃水范圍內,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wěn)性高度應不小于0.15m。

3.4.1.3當環(huán)境條件超過浮運/安裝模式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條件時,每座平臺均應具有在合理的

時間段內轉變到自存模式的能力,并在操作手冊中明確。

3.4.2替代穩(wěn)性衡準

3.4.2.1如果能保持等效的安全水平,且能證實具有足夠的正初穩(wěn)性高,則CCS可以

考慮接受其他穩(wěn)性衡準作為代替。在確定送審的替代衡準合適性時,CCS將至少考慮以下

因素:

(1)表示適合于在世界范圍內多種工況下作業(yè)的實際的風(包括陣風)和波的環(huán)境條

件;

(2)平臺的動力響應,此分析應酌情考慮包括風洞試驗、波浪水池模型試驗和非線性

模擬的結果,所使用的風譜和波譜應包括足夠的頻率范圍以確保能得到臨界的運動響應;

(3)計及動力響應和波形后進水的潛在可能性;

(4)考慮平臺的復原能力及由平均風速和最大動力響應所產生靜傾斜情況下傾覆敏感

性;

(5)考慮不確定性所需的足夠安全裕量。

第5節(jié)破損穩(wěn)性

3.5.1一般要求

3.5.1.1應選取最壞的穩(wěn)性狀態(tài)進行破損穩(wěn)性計算,并假定平臺處于無系泊的漂浮狀態(tài)。

但如果系泊約束對穩(wěn)性有不利影響時,應加以考慮。

3.5.1.2破損穩(wěn)性計算時,各處所或處所一部分的滲透率應符合表3.5.1.2的規(guī)定:

艙室滲透率表3.5.1.2

處所滲透率

貯物處所0.95

起居處所0.95

機器處所0.85

空艙處所0.95

液體處所0.00或0.95*

(*視何者導致較嚴重的后果而定)

3.5.1.3盡管平臺破損后可以利用系泊力或艙室泵出或泵入壓載水等措施來減少傾斜

角,但仍不得以此作為降低下述破損穩(wěn)性要求的理由。

18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3.5.2破損穩(wěn)性衡準和破損范圍

3.5.2.1平臺應具有足夠的干舷、儲備浮力和穩(wěn)性,以便在任何浮運或自存模式下,任

何艙室受到3.5.2.2規(guī)定的破損,并在來自任何方向,風速為25.8m/s(50kn)的風傾力矩作

用下,計及下沉、縱傾和橫傾的聯(lián)合影響后,破損水線應低于可能導致發(fā)生繼續(xù)進水/泄氣

的任何開口的下緣。

圖3.5.2.1典型破損狀態(tài)靜水力曲線圖

3.5.2.2評定平臺的破損穩(wěn)性時,其破損范圍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有效水密艙壁之間的破損范圍假定如下:

①水平貫入:1.5m;

②垂直范圍:自底板向上無限制。

(2)位于假定的水平貫入范圍內的有效水密艙壁之間或其最近臺階部分之間的距離應

不小于3.0m;否則,一個或幾個相鄰艙壁應假定不存在。

(3)如果小于(1)假定范圍的破損會導致更為嚴重的情況,則應考慮這種較小范圍的

破損。

(4)處于(1)所述破損范圍內管路、通風系統(tǒng)、圍蔽通道等,應假定均遭破損。在水

密限界處應設有可靠的關閉設施,以防止其它預定為完整的處所發(fā)生繼續(xù)浸水。

3.5.3替代穩(wěn)性衡準

3.5.3.1如果能保持等效的安全水平,CCS可考慮接受其他穩(wěn)性衡準作為替代。在決定

接受此衡準時,至少應考慮以下因素:

(1)3.5.2.2所述的破損范圍;

(2)提供抵抗傾覆的足夠裕量。

第6節(jié)安裝穩(wěn)性

3.6.1安裝穩(wěn)性

3.6.1.1平臺安裝模式下,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wěn)性高應不小于0.15m。

3.6.1.2對于組合式平臺尚應考慮安裝過程中各獨立分體的穩(wěn)性要求,各獨立分體應符

合3.6.1.1的穩(wěn)性要求。

19

海上風機整體浮運安裝平臺指南第3章穩(wěn)性、分艙與載重線

第7節(jié)水密及風雨密完整性

3.7.1一般要求

3.7.1.1水密分隔上的開口數(shù)目應在于平臺設計和正常作業(yè)相適應的情況下保持最少。

如果為了出入口、管路、風管、電纜等的通過需在水密甲板和艙壁上開孔時,則應采取措施

保持封閉艙室的水密完整性。

3.7.1.2如在水密界限處設有保持水密完整的閥門,則這些閥門應能從泵艙或其他通常

有人員的處所、露天甲板或浸水后最終水線以上甲板進行操作。

3.7.1.3保持開口水密完整性的關閉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填料和緊固設施,以使其

在所涉及的水密界限的設計水壓力作用下能保持水密完整性。

3.7.2與水密完整性有關的內部開口

3.7.2.1平臺漂浮作業(yè)時要使用的、確保水密完整性的門及艙口蓋,應能從中央壓載控

制站進行遙控,并且也能從艙壁兩側就地進行操作。在控制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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