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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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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第一節票據概述一、票據(CommercialPaper)的概念

狹義概念:專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短期商業權利憑據——由出票人簽名/簽章于其上,無條件地約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給持票人,通常可以流通轉讓的書面支付憑證。分類:匯票

本票支票廣義概念:指一切短期商業權利憑據—表明某人擁有不在其實際占有下的一定金錢或商品之所有權或索取權的各種商業書面權利憑證,包括所有商品證券(如提單、倉單等)和貨幣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保險單、活期存單、短期存單、國庫券和短期債券等)。*第一節票據概述二、有價證券權利轉讓的性質有價證券(Instruments):指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如股票、長期債券等)的統稱。(一)衡平轉讓(Equity)

1.過戶轉讓(Assignment)特性:(1)必須以書面形式轉讓,并由轉讓人簽字/簽章。(2)必須書面通知原債務人或在債務人處登記過戶。(3)若未將轉讓事實通知原債務人或在債務人處登記過戶,則受讓人不能獲得受讓證券的全部法律權利,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債務人提出索償或訴訟。(4)受讓人獲得權利受其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必須以過戶形式進行轉讓的有價證券,被稱作非流通證券(NotNegotiableInstruments)。資本證券通常具有過戶轉讓性;有些貨幣證券的轉讓,如股票的轉讓、人壽保險單的轉讓、保付代理債權的轉讓等都具有過戶轉讓性。*第一節票據概述2.交付轉讓(Transfer)特性:(1)可以通過單純交付或背書交付實施轉讓。(2)不必通知原債務人。(3)受讓人獲得受讓證券的全部法律權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任何債務人提出索償或訴訟。(4)受讓人獲得的證券權利受其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可以行交付轉讓的有價證券,被稱作準流通證券(Quasi-negotiableInstruments)或半流通證券(Semi-negotiableInstruments)。商品證券通常具有交付轉讓性;也有少數特殊的貨幣證券,如海運提單、運輸保險單等的轉讓通常具有交付轉讓性;而不得流通的匯票及不得流通的劃線支票等,也具有交付轉讓性。*第一節票據概述(二)流通轉讓(Negotiation)特性:1.可以通過單純交付或背書交付實施轉讓。2.不必通知原債務人。3.受讓人獲得受讓證券的全部法律權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任何債務人提出訴訟。4.正當受讓人獲得的證券權利優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可以進行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被稱作完全流通證券或流通證券(NegotiableInstruments)。如狹義票據的轉讓通常具有流通轉讓性。但是,對于那些票據債務人已在票據上表明或記載其不可流通或不得轉讓的狹義票據來說,其受讓人的票據權利不但不優于前手,而且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債務人提出索償或訴訟。*第一節票據概述三、票據的基本原理(一)票據為貨幣證券(二)票據為設權證券(三)票據為文義證券(四)票據為流通證券(五)票據為無因證券(六)票據為要式證券(七)票據為提示證券(八)票據為返還證券*第一節票據概述四、票據的基本功能(基本作用)

(一)結算支付工具(二)融資信貸工具(三)流通工具*第一節票據概述五、票據的主要當事人及其各種持票人概念(一)票據的基本當事人(ImmediateParty)

1.出票人(Drawer)。指簽發票據之人,一般來說,他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本票的出票人有時又被稱作制票人(Maker)。2.收款人(受款人)(Payee)。又稱票據的抬頭,指出票人交付票據指定其收取票款之人,一般來說,他是票據的主債權人。3.付款人(受票人)(Drawee)。指匯票或支票的出票人命令/委托其接受票據支付票款的人(因為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諾付款,故本票只有前兩個基本當事人,而不再有付款人之說),一般來說,匯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據的債務人,并無必定付款及親自付款的義務,他可以拒付,也可以另外指定擔當付款人來執行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承兌了匯票或保付了支票,他就承擔了必須按期付款的責任,轉化成為該票據的首要主債務人了,此后,出票人就退居從主債務人的地位。*第一節票據概述(二)票據的流通當事人(RemoteParty)1.轉讓人(Transferor)和受讓人(Transferee)票據所有人將其票據所有權(債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叫做票據轉讓,其中,前者叫轉讓人,后者叫受讓人。2.背書人(Endorser)和被背書人(Endorsee)通過在票據背面簽名/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轉讓行為,叫做背書轉讓,并稱這一轉讓人為背書轉讓人,簡稱背書人;如果背書轉讓人在作背書時記載了票據受讓人名稱,則又稱這一被記名人為被背書記名受讓人,簡稱被背書人。*第一節票據概述(三)票據的各種持票人概念1.持票人(Holder)泛指一切以合法債權人身份占有票據的人,如占有票據的收款人、占有票據的被背書人或空白背書受讓人、占有執票來人(Bearer)抬頭票據的人等。2.對價持票人(HolderforValue)指其本人或其前手在取得票據時付出過適當代價的持票人。3.善意持票人(BonafideHolder)他必須是可流通票據的善意受讓人;其取得的票據必須票面完整合格且未過期;而且他必須在取得票據時并不知道該票據曾被退票或其任何前手有權利缺陷。4.正當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依照《日內瓦統一法》,善意的對價持票人即為正當持票人;但依照英國《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正當持票人不但須是善意持票人,還必須是自己付過對價的持票人。*第一節票據概述六、票據的法律系統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國《1882年票據法》(BillsofExchangeAct,1882),規定了匯票和本票法,并把支票包括在匯票之內(到1957年,又另定了《支票法八條》,以作為對《1882年票據法》的一種補充)。美國沒有單行的票據法,只是在美國《1952年統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1952)的第三編“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中,以英國《票據法》為藍本加以發展,制定了有關票據的法規。英美法系票據法的結構主體是圍繞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其必備的法律條件,一些英聯邦成員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國的票據法均屬于英美法系。

(二)大陸法系

其代表是《1930年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ConventionProvidingaUniformLawfor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signedatGeneva,1930)和《1931年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ConventionProvidingaUniformLawforChequessignedatGeneva,1931),通常將其一并統稱為《日內瓦統一法》。*第二節匯票一、匯票(BillofExchange/Draft)的定義(一)英國《票據法》的定義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開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向執票來人,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的無條件書面命令。(Abillofexchang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persongivingitrequiringthepersontowhomitisaddressed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第二節匯票(二)《日內瓦統一法》的定義

匯票是具備下列要項的票據:(1)“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命令;(3)付款人名稱和付款地點(未記載付款地點時,可以付款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4)付款期限(未記載付款期限時,視為見票即付);(5)出票地點和日期(未記載出票地點時,可以出票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6)出票人名稱和簽字;(7)一定貨幣金額;(8)收款人名稱。(三)我國票據法的定義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二節匯票

二、匯票上的基本要項及其必要記載項目(一)“匯票”字樣其英文表達可以是BillofExchange或Exchange或Draft等,《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均認為它是匯票的必要記載項目,這是為了便于把匯票跟本票、支票嚴格區分開來,以免混淆。(二)出票地點(PlaceofIssue)

對于國際票據來說,國際慣例是采用“行為地法律”原則,所以,國際票據的成立與否,應以其出票地法律來衡量。但一般票據法都認為,出票人未注明出票地點的匯票仍然有效,此時,可以出票人名稱中所附地址作為出票地,或者,就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作為出票地(而不論該票據是否真的在當地簽發)。*第二節匯票(三)出票日期(DateofIssue)

日期有三個重要作用:1.決定出票人的行為能力。比如,出票人在出票時已處于破產或清理狀態,則其當時所出票據將無效,因為他當時屬于“喪失行為能力人”,自然也喪失了出票權。2.決定付款到期日。對于出票后定期匯票來說,必須知道出票日期,才能確定付款到期日。3.決定匯票的有效期。因為匯票的有效期是從出票日起算的。《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都認為出票日期是匯票的必要項目。但英國《票據法》認為,出票人未注明出票日期的匯票仍然有效;并且,取得匯票的收款人還有權自行加上出票日期,這一出票日期對于其后手受讓人將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是為了保護后手的權益)。*第二節匯票(四)付款期限(Tenor)

付款期限又稱付款時間(TimeofPayment)或付款到期日(Maturity),一般票據法都認為,付款期限并非匯票的必要記載項目,凡是未注明付款期限的匯票一律作為即期匯票處理。1.即期(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

這種期限的匯票被稱作即期匯票(Sight/DemandDraft),無須承兌,持票人提示匯票的當天即為付款到期日。2.見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Sight)這種期限的匯票屬于“遠期匯票(Time/Usance/TermDraft)中的一種,必須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明確后者的付款責任,并確定付款到期日。*第二節匯票3.出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Date)這種期限的匯票也是一種遠期匯票,一般也須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明確后者的付款責任。4.定日(AtaFixedDate)這種期限的匯票是又一種遠期匯票,一般也須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明確后者的付款責任。5.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某一說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ataFixedPeriodafteraStatedDate)。(1)提單(簽發)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ataFixedPeriodaftertheDateofBillofLading/PresentationofDocuments/OtherSpecifiedDate)。(2)匯票注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ataFixedPeriodafterStatedDate)。*第二節匯票(五)無條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OrdertoPay)/委托

無條件的支付命令/委托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記載,是一般票據法都要求的必須記載項目。(1)英文的支付文句必須用“祈使句”(尤其應避免使用虛擬語氣);(2)支付命令/委托必須是無條件的。否則,將導致整個匯票無效。*第二節匯票(六)收款人名稱(Payee)

收款人名稱是匯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記載項目,也是一般票據法都要求的必須記載項目,通常被稱為匯票的抬頭。1.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Order)一般來說,限制性抬頭匯票的出票人只對收款人負責,若收款人轉讓該匯票的話,則其后手的票據權利不優于收款人,且只能聯合收款人一起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2.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Order)3.執票來人抬頭(PayabletoBearer)匯票的收款人(Payee)可以是出票人(Drawer)自己,稱之為“己收匯票”,這在國際貿易中很常見。*第二節匯票(七)確定的貨幣金額(CertaininMoney)

確定的貨幣金額更是匯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記載項目,也是一般票據法都要求的必須記載項目。貨幣金額記載,必須有支付貨幣的確定名稱和確定金額(這里所謂“確定”的金額,是指匯票的任何當事人按照匯票文義來計算應付金額時,應能得到同樣的結果,而不會發生歧義)。1.基本記載2.附帶有利息記載(1)匯票的付款金額附帶利息記載的效力應服從出票地法律。(2)付款計息期限的算法應根據匯票文義。3.附帶有貨幣兌換記載。(1)匯票支付文句帶貨幣兌換記載的效力一般來說,只要這一記載不影響到支付貨幣和金額的確定性,出票就有效,如果這一要求又不違背付款地法規,付款人應予執行。(2)付款匯率的算法可根據匯票文義或國際慣例。4.附帶有分期付款記載*第二節匯票(八)付款地點(PlaceofPayment)(九)付款人名稱(Drawee)(十)出票人名稱(Drawer)(十一)出票人簽字(SignatureoftheDrawer)/簽章*第二節匯票

三、出票人常在匯票上作的其他附加記載

(一)匯票編號(二)出票條款(三)付一不付二(四)借記賬戶(五)擔當付款人(六)預備付款人(七)對價條款(八)托收條款(九)必須作承兌提示或不得作承兌提示(十)提示期限(十一)免作拒絕證書(十二)免作拒付通知(十三)免于追索匯票示樣,見書P271附錄示樣①匯票*第二節匯票四、有關匯票的票據行為(一)票據行為的概念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狹義的票據行為:

指以承擔發生票據上的一定債務關系為目的而作的要式化操作(必須要有票據記載)行為,包括出票、背書轉讓、承兌匯票、參加承兌匯票、保證以及支票保付等行為。其中,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其他行為則都是以出票行為所開立的票據為基礎而衍生出來的,因此被稱為附屬票據行為。2.廣義的票據行為:

指導致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以及行使票據權利義務所作的一切要式化操作行為。除了上面已經提到過的票據行為以外,還包括(執票來人抬頭/空白背書匯票的)無背書轉讓、背書托收、提示、付款、參加付款、拒付/退票(包括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追索以及本票見票等行為。這里的“票據行為”概念,涵蓋了所有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的有關操作行為,雖然其中多數的票據行為是三種票據所共有的,但也有少數的票據行為只是某一種票據(特別是匯票)所獨有的,本節以下先介紹所有與匯票有關的票據行為。*第二節匯票(二)有關匯票的票據行為(廣義)1.出票(Issue)(1)出票行為(2)一般出票的效力2.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1)背書行為(2)背書的分類。

1)轉讓背書2)托收背書3)質押背書3.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1)提示行為:1)承兌提示(PresentmentforAcceptance)2)付款提示(PresentmentforPayment)(2)關于提示地點的規定(3)關于提示效期的規定1)對于即期匯票的付款提示/遠期匯票的承兌提示效期2)對于遠期匯票的付款提示效期*第二節匯票4.承兌(Acceptance)(1)承兌行為(2)承兌的種類

1)普通承兌(GeneralAcceptance)

2)保留性承兌(QualifiedAcceptance)(3)承兌的時效5.付款(Payment)(1)付款行為(2)執行付款人(付款人/承兌人/擔當付款人)的付款責任

1)應正當付款(Paymentinduecourse)

2)應支付金錢(3)正當付款的效力(4)付款的時效*第二節匯票6.拒付/退票(Dishonour)(1)拒付行為1)拒絕承兌的表現形式2)拒絕付款的表現形式(2)拒絕證書(Protest)1)拒絕證書的作用2)拒絕證書的作成方法各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3)拒絕證書的作成時限4)作成拒絕證書的費用負擔(3)拒付通知(NoticeofDishonour)1)拒付通知的作用2)拒付通知的做法3)發出拒付通知的時限4)拒付通知的費用負擔。與拒絕證書的費用負擔相類似*第二節匯票7.追索(Recourse)(1)追索行為(2)持票人取得追索權的必備條件

1)在法定時限內向付款人/執行付款人作了承兌提示/付款提示

2)在法定時限內作出了拒付通知

3)在法定時限內作成了拒絕證書(3)保留追索權的期限(4)持票人可追索的對象(5)追索的清償金額(6)清償與再追索*第二節匯票8.保證(Guarantee/Aval)(1)保證行為(2)保證記載的基本要項(3)保證的目的(4)保證的效力1)對于保證人2)對于匯票的原債務人,被保證人及其后手的信用得到保證;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原債務人地位均保持不變。3)對于經保證匯票的受讓人,得到了保證人的付款/清償承諾而使其債權更加確定(這也便于他再轉讓/貼現票據)*第二節匯票9.參加承兌(AcceptanceforHonour)(1)參加承兌行為(2)參加承兌記載的基本要項(3)參加承兌的目的(4)參加承兌的時限(5)參加承兌通知(6)參加承兌的效力(7)被參加承兌的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到期日算法,從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起算。而其他遠期匯票的付款到期日仍是按照匯票原定日期。*第二節匯票10.參加付款(PaymentforHonour)(1)參加付款行為(2)參加付款的手續(3)參加付款的目的。維護票據債務人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追索。(4)參加付款的時限(5)參加付款通知。指參加付款人于參加付款后將參加付款事實通知被參加付款人(6)參加付款的清償金額。票款金額+遲付利息/-早付利息+拒絕證書及其他有關費用(7)參加付款的效力1)對于參加付款人,取得向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成為清償持票人)2)對于匯票的債務人,被參加付款人的后手們的匯票債務得以解除;但承兌人(如果有的話)、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原債務人地位均保持不變3)對于原持票人,其匯票權利歸于消滅*第二節匯票11.掛失止付和保全票據權利(1)及時掛失止付(2)及時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公告(3)必要時(比如,匯票被騙失),還得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節匯票五、匯票融資

(一)匯票貼現(Discount)

持票人將已經承兌的未到期匯票轉讓給銀行/貼現公司以換取現款,后者按一定貼現率從票面金額中預先扣除貼現息,履行貼進匯票手續后將匯票現值凈款付給持票人,并保留追索權,這種金融交易稱作匯票貼現。*第二節匯票(二)匯票的信用身價1.看匯票主要債務人(出票人、承兌人或保證人)的資信狀況。2.看匯票的出票條款。(三)開展匯票貼現業務的好處1.對于銀行來說,一是有高資信人的承兌/保證,并且還有追索權,比較安全,相當于一筆相對安全的貼息貸款;二是在資金緊張時可以作再貼現,從而在資金運用上擁有較大的靈活性。2.對于商人來說,一是貼現比一般信貸更容易實現,而且手續比較簡單;二是貼現比一般信貸成本低(貼現息比一般信貸利息低,而且有些信用貸款還要求將一部分貸款留存在貸款銀行作無息/低息存款)。*第二節匯票(四)匯票融資的手段1.用保證手段進行匯票融資。2.用融通(Accommodation)手段進行匯票融資。(五)承兌和貼現市場

承兌和貼現市場是短期資金融通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節匯票

六、匯票的種類1.按匯票三個基本當事人的所在地是否為同一國家分類分為國內匯票(DomesticBill)和國際匯票(InternationalBill)。2.按匯票支付貨幣的不同分類分為本幣匯票(DomesticMoneyBill)和外幣匯票(ForeignMoneyBill)3.按匯票出票人的不同分類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BankDraft/Banker‘sDraft)和商業匯票/商號匯票(CommercialBill/Trader’sBill)。*第二節匯票4.按匯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分類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SightBill/DemandDraft)和遠期匯票(TimeBill/UsanceBill)。5.按匯票承兌人的不同分類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Bill)和商號承兌匯票(Trader'sAcceptanceBill)6.按匯票是否附有商業單據分類。匯票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第二節匯票

本幣匯票光票銀行匯票即期匯票國際匯票外幣匯票跟單匯票商業匯票遠期匯票無承兌遠期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號承兌匯票第二節匯票*第三節本票一、本票(PromissoryNote)的定義1.英國《票據法》的定義:本票是制票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自己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對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對執票來人,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2.《日內瓦統一法》的定義:本票是具備下列要項的票據:(1)“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承諾;(3)收款人名稱;(4)制票人名稱和簽字;(5)出票地點和日期(未記載出票地點時,可以出票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6)付款期限(未記載付款期限時,視為見票即付);(7)一定貨幣金額;(8)付款地點(未記載付款地點時,可以出票地為付款地)。3.我國《票據法》的定義: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所言本票只限于銀行本票,并且規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第三節本票二、本票的分類1.國內本票(DomesticNote)和國際本票(InternationalNote)2.本幣本票(DomesticMoneyNote)和外幣本票(ForeignMoneyNote)3.銀行本票(Banker‘sNote)和商號本票(Trader’sNote)4.即期本票(SightNote/DemandNote)和遠期本票(TimeNote/UsanceNote)*第三節本票國際本票的基本分類關系如下:

本幣本票銀行本票即期本票國際本票外幣本票商業本票遠期本票

*第三節本票三、本票與匯票的基本區別1.本票票面上只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而匯票票面上則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本票是制票人自己無條件付款的承諾;而匯票則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的命令/委托。3.本票的出票人是絕對的主債務人;而遠期匯票一旦經付款人承兌之后,承兌人就成為主債務人,出票人則轉為從主債務人。*第三節本票4.本票無須承兌;而遠期匯票通常要經過承兌,并且可能被作保留性承兌,甚至被拒絕承兌。5.依據英國《票據法》,本票(包括國際本票在內)遭拒付時,持票人無須作成拒絕證書即可向前手追索(但《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無此專門的免責規定);而國際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一般須作成拒絕證書才能向前手追索。6.本票沒有參加付款;而依西方票據法,匯票有參加付款。7.本票只能開出一張(一式一份);而匯票可以開出一套(一式兩份或數份)。*第四節支票一、支票(Cheque/Check)的定義

(一)英國《票據法》的定義:簡單地說,支票是以(出票人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Brieflyspeaking,achequeisabillofexchangedrawnonabankpayableondemand);

(二)《日內瓦統一法》的定義:支票是具備下列要項的票據:(1)“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命令;(3)付款銀行名稱和地點;(4)出票人名稱和簽字;(5)出票日期和地點;(6)“即期”字樣(未記載“即期”字樣時,仍視為見票即付);(7)一定貨幣金額;(8)收款人名稱。另外,《日內瓦統一法》對于支票還另有一特別說明條款:支票的付款銀行必須是擁有出票人支票賬戶存款的銀行。(三)我國《票據法》的定義: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四節支票二、支票的基本分類(一)按支票三個基本當事人的所在地是否為同一國家分類1.國內支票(DomesticCheque)2.國際支票(InternationalCheque)(二)按支票出票人的不同分類1.銀行支票(Banker‘sCheque)2.商業支票(CommercialCheque)*第四節支票(三)按支票是否可以支取現金分類1.現金支票/非劃線支票(OpenCheque/UncrossedCheque)2.轉賬支票/劃線支票(CrossedCheque)(1)普通轉賬支票/普通劃線支票(GeneralCrossedCheque)(2)特別轉賬支票/特別劃線支票(SpecialCrossedCheque)*第四節支票國際支票的基本分類關系如下:

銀行支票現金支票國際支票商業支票轉賬支票普通轉賬支票特別轉賬支票(四)一種特殊支票———保付支票(CertifiedCheque)*第四節支票三、支票的效期

(一)依據《日內瓦統一法》1.支票的提示限期。國內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8日內;國際洲內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20日內;國際跨洲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70日內。2.支票的追索限期。從上述的提示到期日起算6個月內。(二)依據英國《票據法》(同匯票的相應規定)

(三)依據我國《票據法》1.支票的提示限期。當地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2.支票的追索限期。同匯票的相應規定。一般來說,非保付支票的持票人在超過支票的提示期限后作付款提示,付款銀行可以依法照付或拒付(拒付時,持票人在支票的追索效期內仍擁有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內作付款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損失(比如因為提示誤期,恰遇付款銀行倒閉),則將由持票人賠償這一損失。*第四節支票四、支票的拒付和止付

(一)支票的合理拒付/退票:指付款銀行對不符合付款條件的支票拒付/退票的行為。其可能的原因主要有:(1)支票為空頭支票(指出票人賬戶存款不足);(2)持票人提示付款誤期(指超過了提示限期,但有時也可照付);(3)支票未到期(指“后簽”了出票日期的支票,但也可不予理會而照付);(4)支票的背書不連續;(5)支票的簽字/簽章不符;(6)支票的必要記載不符合規定;(7)支票破損嚴重(缺損到必要記載);(8)必要記載被涂改需出票人再作確認;(9)依法奉命止付等。一般來說,國際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亦應及時向其前手及出票人發出拒付通知,并及時作成拒絕證書,以保留自己的追索權。*第四節支票(二)支票的止付(StopPaymentofCheque)支票的止付是指出票人向付款銀行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后者停止對某張己出支票(須明示支票編號、日期、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等要項)付款的行為。注意,這里的所謂支票止付是指出票人對已經簽字的“已出支票”的止付行為,它不同于出票人對于丟失的“未出支票(空白支票)”的掛失止付行為,更不同于持票人的掛失止付行為。1.《日內瓦統一法》不允許出票人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內止付支票,只允許其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后止付支票。2.英國《票據法》允許出票人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內止付支票,但必須在付款銀行收到由出票人簽字的書面止付通知后,止付才能正式成立(如果客戶先用電話通知,也必須隨后送交書面證實書,止付才能正式成立)。3.我國《票據法》對出票人止付支票行為無此類特別規定。若持票人“喪失”支票,則仍應如前面“匯票行為”中所述的那樣采取掛失止付和保全票據權利行為。但支票的掛失止付與匯票的掛失止付有所不同的是,依英國《票據法》,支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銀行發出掛失通知時,應立即與出票人取得聯系,由后者發出書面止付通知,止付即可正式成立。*第四節支票五、支票與匯票的基本區別1.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未必先有資金關系。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不是銀行。3.支票只能是即期付款;匯票可以是即期付款或遠期付款。4.支票無承兌、參加承兌和參加付款等行為(只是有所可以保付);匯票則可以有承兌等行為。5.支票有止付和劃線等行為;匯票則無。6.支票逾期提示,只要出票人未予止付一般不會遭拒付,即使遭拒付時(在一定效期內)仍可向前手債務人追索;匯票逾期提示則很可能遭拒付,并會因此而喪失對從債務人的追索權。7.支票只能開出一張(一式一份);匯票可以開出一套(一式兩份或數份)。此外,票據法關于出票、背書、付款和追索等“匯票行為”的其他規定,一般仍適用于“支票行為”。*第五節票據功能的綜合比較及我國涉外票據

的法律適用一、匯票、支票及本票基本功能的綜合比較

(一)匯票的基本功能1.銀行匯票。為結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常用于銀行作國際票匯業務。2.商業匯票。為結算工具、流通工具兼融資信貸工具。常用于國際貿易業務。(二)支票的基本功能1.銀行支票。為結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多用于銀行作國內票匯業務。2.商業支票。也為結算工具和流通工具(除有時允許小額透支外,一般不能兼作信貸工具)。多用于國內支付,有時也用于非貿易或小額貿易的國際支付。(三)本票的基本功能1.銀行本票。為結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可用于(無支票存款賬戶的)顧客進行大宗購買時作為結算支付工具,以避免其攜帶大量現金的不便與風險。另外,銀行還通過可以發行遠期本票(如銀行債券)來籌資,將其作為融資工具(但我國《票據法》不允許這樣做)。2.商業本票。為結算工具、流通工具兼信貸工具,主要用于實力雄厚的大公司進行籌資或大宗購買時作為分期付款的結算支付工具兼信貸工具。*第五節票據功能的綜合比較及我國涉外票據

的法律適用二、我國《票據法》第五章“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第九十五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第第九十七條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第九十八條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九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第一百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二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提要●

現代國際結算主要采用非現金結算方式,即使用能代替現金起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作用的信用工具來清算債權債務關系,這種信用工具就是票據。●票據是一種與其他物權憑證不同的特種證券。它既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又是一種可以進行買賣的動產,用于擔保債務等。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國際上的票據法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英國《票據法》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另一類是以《日內瓦統一法》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票據法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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