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理論實踐與完善路徑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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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理論、實踐與完善路徑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公司作為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在資源配置、創造就業、推動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隨著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日益分離,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往往掌握在管理層或大股東手中,這雖然提高了公司決策的效率,但也產生了管理層或大股東為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風險。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它為股東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旨在平衡公司內部權力結構,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從理論層面來看,該制度豐富和完善了公司法的理論體系,進一步深化了對股東權利、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公司利益相關者關系的研究。它不僅為股東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法,也促進了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推動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和完善。通過研究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公司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內涵,為公司法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提供理論支持。在實踐中,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若公司怠于行使訴權,股東可以通過派生訴訟的方式,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從而有效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特別是對于中小股東而言,在面對大股東或管理層的不當行為時,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為他們提供了一種制衡機制,增強了他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有助于提高股東的投資信心,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也能夠促進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它對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的行為形成了有效的約束,促使他們更加謹慎地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從而推動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此外,該制度還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1.2國內外研究現狀國外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成果豐碩。在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發展最為成熟。學者們對該制度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深入探討,從理論基礎到具體的程序規則,如原告資格、被告范圍、訴訟前置程序、費用擔保與補償等。例如,在原告資格方面,美國形成了當時持股規則、持續違法行為理論、公正充分的代表性等要求,以確保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能夠真正代表公司利益,防止惡意訴訟。在激勵措施上,設立了勝訴股東訴訟費用補償請求權、特殊情況下的直接受償權,鼓勵股東積極維護公司權益;在約束措施上,設立了派生訴訟前置申請程序、訴訟費用擔保制度、敗訴股東賠償責任等制度,平衡了股東訴訟的積極性與防止濫訴的關系。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了本土化改造。日本的相關研究注重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訴訟程序、賠償責任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例如,在訴訟費用方面,通過立法明確了股東派生訴訟的費用承擔規則,減輕了股東的訴訟負擔,同時也避免了因費用問題導致的訴訟濫用。我國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紀末,隨著2005年《公司法》引入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研究逐漸增多。學者們主要圍繞制度的本土化構建、具體規則的完善以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展開討論。在本土化構建方面,探討如何結合我國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市場特點以及法律文化傳統,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具體規則完善上,針對原告資格、訴訟前置程序、費用擔保、賠償機制等問題提出了各種建議。例如,有學者認為應適當放寬原告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時間要求,以增強中小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也有學者主張完善訴訟前置程序的規定,明確公司內部機關對股東請求的處理期限和方式,提高訴訟效率。盡管國內外學者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了廣泛研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方面,對于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與公司治理其他機制之間的協同作用研究不夠深入,未能充分揭示該制度在整個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與其他治理機制相互配合,共同促進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在實證研究方面相對薄弱,缺乏對大量實際案例的系統分析,導致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之間存在一定的脫節,對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挑戰認識不夠全面和深刻,從而影響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有效實施。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為深入、全面地剖析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本論文將采用多種研究方法。文獻研究法是基礎,通過廣泛搜集國內外與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的學術著作、期刊論文、法律條文、司法解釋以及研究報告等資料,梳理該制度的起源、發展脈絡、理論基礎以及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狀況。例如,研讀美國、日本等國家在股東派生訴訟領域的經典著作和前沿研究成果,深入理解其制度設計的理念和實踐經驗;同時,對我國學者關于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研究進行系統整理,把握國內學界的研究動態和主要觀點,為論文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案例分析法能夠使研究更具實踐意義。通過收集和分析國內外典型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例,包括案例的基本案情、法院的審判思路和判決結果等,深入探討該制度在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例如,對我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例進行詳細剖析,分析原告股東的資格認定、訴訟前置程序的執行情況、被告的責任承擔等問題,從實踐角度揭示制度的運行狀況,為提出針對性的完善建議提供現實依據。比較研究法將用于對比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通過對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德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立法模式、程序規則、實體規定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找出其各自的特點和優勢,以及在適應本國國情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例如,對比美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寬松的原告資格要求和嚴格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與日本在訴訟程序簡化和對中小股東保護方面的特色做法,為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鑒。在研究視角上,本文突破以往單純從法律制度層面研究股東派生訴訟的局限,將其置于公司治理的整體框架下進行分析,探討該制度與公司治理其他機制(如內部監督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等)之間的協同關系,以及如何通過完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來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這種跨學科的研究視角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本質和作用。在研究內容上,本文將重點關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實踐中的困境和問題,通過對大量實際案例的分析和實證研究,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議。不僅從立法層面探討如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還從司法實踐角度研究如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和公正性,以及如何加強對股東派生訴訟的引導和規范,以實現制度的良性運行。此外,還將關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與我國本土法律文化、社會經濟環境的適應性問題,力求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完善方案。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基本理論2.1概念與內涵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紀初的英美國家,是衡平法的一項特殊制度,后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借鑒和接受。股東派生訴訟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兩大顯著特點。代位性體現在,股東在訴訟中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當公司的權益遭受侵害,正常情況下應由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權往往掌握在侵害者手中,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訴權,此時股東代位公司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這種代位并非隨意為之,而是在公司無法正常行使訴權的特殊情況下才得以發生,是對公司訴權的一種補充和替代。代表性則體現在,提起訴訟的股東不僅是為了自身利益,更是代表著公司中其他處于相同狀況的股東。公司是由眾多股東組成的經濟組織,當公司利益受損時,全體股東的利益都會受到影響。原告股東提起派生訴訟,其結果不僅關乎自身,也會對其他股東產生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其他股東無需另行提起訴訟,其權益可通過原告股東的訴訟行為得到維護,這避免了因多重訴訟給公司和股東帶來的不必要負擔,也體現了訴訟經濟和效率的原則。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兩種重要訴訟方式,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從產生原因來看,股東派生訴訟是因為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進而間接損害了股東的公司性權利,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股東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是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例如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等直接受到侵害,股東基于自身利益受損而提起訴訟。以A公司為例,若公司董事擅自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公司利益受損,進而影響股東的投資收益,此時股東提起的訴訟為派生訴訟;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被無故剝奪,股東針對該行為提起的訴訟則是直接訴訟。在訴訟性質上,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是股東監督、糾正公司不適或違法行為的一種權利,屬于共益權。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雖然股東個人也可能從中間接受益,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和發展;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屬于自益權,即便訴訟成功,股東通過該訴訟所取得的利益也歸屬于股東本人。訴權根據方面,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這是股東行使派生訴訟權利的基礎;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后,股東才能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只要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直接訴訟。訴訟目的上,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同時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并無直接關聯。例如,在某公司中,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提起派生訴訟,主要是為了挽回公司損失,同時也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若股東因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股息而提起訴訟,則是為了自身獲得應得的收益,屬于直接訴訟。訴訟歸屬也有所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屬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于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原告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原告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2.2制度起源與發展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世紀初的英國。在當時的公司治理環境下,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逐漸分離,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大多掌握在董事和控股股東手中。1843年的FossV.Harbottle案確立了“FossV.Harbottle”規則,也被稱為“多數規則”或“內部管理規則”。該規則規定,當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對待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員的行為應以股東大會中多數股東的意志為準,除非經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否則少數股東不得僅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或管理人員的行為違反公司內部細則而對其提起訴訟。這一規則是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邏輯延伸,旨在保證公司經營不受干擾,在公司正常業務引發訴訟時能夠正常適用。然而,當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時,問題便接踵而至。由于公司的經營權,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力,都掌握在這些侵害者手中,他們自然不會以公司名義對自己提起訴訟,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無法得到有效救濟,股東的權益也難以保障。為了解決這一困境,英國法院從衡平法中尋找出路。衡平法作為“為緩和普通法的嚴厲性而發展的一套法律規則”,在1975年WallersteinerV.Moir一案中,英國司法界正式將派生訴訟一詞接納為法律術語,并通過判例發展了一系列對FossV.Harbottle規則的例外規則。這些例外情況包括制止公司進行違法或越權行為、制止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如某些人將公司財產占為己有并利用所控制的股權使公司不能起訴)、保護個別股東的個人權利、必須獲得大會特別多數批準方有效而沒有得到這種批準,以及公司經營的方式使小股東難以忍受或公司歇業決定不公正地侵害了小股東的權益等。通過這些例外規則,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股東被允許發動派生訴訟,為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股東派生訴訟在美國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和完善。美國的股東派生訴訟起源于1817年的AttorneyGeneralV.UticaIns.Co.案,該案是第一個明確表明小股東有權控訴公司管理階層的例子。隨后,1832年的RobinsonV.Smith案判決指出公司董事和股東之間的關系是基于誠信,進一步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的基礎。在1841年的ForbesV.Whitlock一案中,法院判決確定了股東個人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訴訟的權利。1881年的DodgeV.Woolsey案,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了這個案件,正式肯定了派生訴訟的法律地位。經過近200年的演進,美國股東派生訴訟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則體系。在實體法方面,對原告資格的規定較為嚴格,形成了當時持股規則,即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在侵害行為發生時持有公司股份,以確保股東與公司利益的緊密聯系;同時,還確立了持續違法行為理論,若侵害行為是持續發生的,即使股東在部分侵害行為發生后才取得股份,也可能具備原告資格。此外,要求原告股東必須能夠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防止股東為謀取個人私利而濫用派生訴訟權利。在被告范圍上,涵蓋了對公司實施侵害行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其他第三人。在責任認定和賠償方面,明確了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恢復公司的合法權益等,且賠償所得歸公司所有。在程序法方面,設立了詳細的訴訟前置程序,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前,必須先向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只有在公司拒絕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還建立了訴訟費用擔保制度,在一定條件下,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股東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以防止股東惡意訴訟給公司和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訴訟過程中,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嚴格遵循證據規則和審判程序,確保訴訟的公正進行。大陸法系國家在借鑒英美法系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引進和發展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以日本為例,1950年修改商法時,日本借鑒美國法建立了自己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然而,最初該制度對原告股東的限制過于嚴格,導致股東利用訴訟保護自己和公司合法權益的積極性不高,未能充分發揮監督經營的作用。為此,1993年日本再次修改商法,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了重要調整。在原告資格方面,適當放寬了限制,降低了股東提起訴訟的門檻,使得更多股東能夠通過派生訴訟維護公司利益;在訴訟程序上,簡化了相關流程,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股東提起訴訟的時間和成本;在賠償責任方面,進一步明確了被告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加強了對公司和股東權益的保護。通過這些修改,日本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更加適應本國的公司治理環境,在實踐中發揮了更為積極的作用。我國臺灣地區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1966年公司法修訂時仿照日本及美國法制所設立的。與美、日兩國法制相比,臺灣的派生訴訟在制度設計上較為嚴格,法律條文也相對簡略。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司治理實踐的需求,臺灣地區也在不斷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完善和細化,以更好地保護股東權益和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德國直到2004年才引進真正意義上的派生訴訟。在此之前,德國主要通過其他法律制度來解決公司利益受損的問題,但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和對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視,德國最終引入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德國在引進過程中,充分考慮本國的法律體系和公司治理特點,對該制度進行了本土化改造,使其能夠與德國的法律環境相融合。在原告資格、訴訟程序、賠償責任等方面,德國都制定了符合本國國情的規定,以確保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能夠有效運行,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2.3制度價值與作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公司治理和股東權益保護中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與作用,它不僅是維護公司利益的重要防線,也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有力武器,同時對公司管理層形成了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首要的價值在于維護公司利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其利益的維護至關重要。在實際運營中,公司可能會遭受來自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人的侵害,如董事的失職行為導致公司資產流失、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公司利潤等。當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為公司提供了一種救濟途徑。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從而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保護。例如,在某上市公司中,公司董事為謀取個人私利,擅自將公司的核心技術泄露給競爭對手,導致公司的市場份額大幅下降,利潤受損。公司管理層由于各種原因未對該董事采取法律行動,此時符合條件的股東通過派生訴訟,將該董事告上法庭,最終獲得了賠償,彌補了公司的經濟損失,維護了公司的正常運營和發展。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中小股東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大股東或管理層可能會利用其控制權,通過各種手段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不合理的分紅政策、稀釋股權、侵占公司資源等。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較低,難以通過股東大會等內部機制對大股東或管理層進行有效制衡。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為中小股東提供了一種直接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當中小股東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侵害,進而間接損害到自己的利益時,他們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對侵害行為進行追究。這不僅能夠保護中小股東的經濟利益,還能增強中小股東在公司中的話語權和參與感,提高他們對公司的信心和投資積極性。例如,在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中,大股東為了擴大自己的業務,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項目,導致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向股東分紅。中小股東在與大股東協商無果后,通過派生訴訟,成功追回了被挪用的資金,保障了自己的分紅權益。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公司管理層具有重要的監督作用。公司管理層肩負著管理公司、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管理層為追求個人利益而忽視公司利益的情況。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存在,對管理層形成了一種威懾機制。管理層清楚地知道,如果他們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侵害公司利益,就可能面臨股東派生訴訟的風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威懾促使管理層更加謹慎地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例如,某公司的管理層為了追求短期業績,盲目進行高風險投資,導致公司資產大幅縮水。股東通過派生訴訟對管理層的行為進行了追究,這一事件引起了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促使他們在今后的決策中更加謹慎,注重公司的長遠發展。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還能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通過對管理層不當行為的監督和糾正,推動公司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風險控制機制等,提高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三、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構成要件3.1原告資格原告資格的確定是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重要環節,它直接關系到訴訟的提起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對于原告股東資格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主要體現在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等方面。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當時股份持有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派生訴訟的原告需在其起訴的不正當行為發生當時即為股東,旨在防止少數人以少量代價收買公司股份后提起派生訴訟,進行敲詐或投機行為。例如,在美國的相關司法實踐中,若某股東在公司董事的不當行為發生后才購買公司股份,然后以該不當行為為由提起派生訴訟,法院通常會以不符合“當時股份持有原則”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原則的優點在于能夠有效遏制惡意訴訟,確保提起訴訟的股東與公司利益在侵害行為發生時就存在緊密聯系,從而更真實地代表公司利益。然而,其局限性在于可能會使一些原本具有正當訴求但在侵害行為發生后才成為股東的人無法通過派生訴訟維護公司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適用范圍。大陸法系國家則多采用“持股期限原則”,即要求原告必須在起訴之前持有公司股份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如德國規定為3個月以上,日本為6個月,我國臺灣地區為1年。以日本為例,若股東要提起派生訴訟,必須證明自己在起訴前連續6個月持有公司股份。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篩選出真正關心公司長期利益的股東,防止股東因短期利益而隨意提起訴訟,對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干擾。但在實踐中,這一原則也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因持股期限未達標而無法及時提起訴訟,使得公司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彌補,影響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我國《公司法》對原告股東的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持股時間方面,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股東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較強,股東之間聯系緊密,對持股時間未作特殊限制。在持股數量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需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無持股比例要求。這一規定綜合考慮了我國公司的實際情況,既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市場的特點。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的限制,有助于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維護公司的穩定運營;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則充分體現了其人合性的特點,保障了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公司的靈活決策。在實際案例中,A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經營過程中,為謀取個人私利,擅自將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合同轉讓給關聯企業,導致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股東B在得知這一情況時,已連續持有該公司股份200日,且持股比例為1.5%,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原告資格條件。于是,股東B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要求董事賠償公司的損失。在這一案例中,股東B的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均滿足法律要求,其提起的訴訟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然而,若股東C在董事不當行為發生后才購買公司股份,即使其認為董事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也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原告資格,無法提起派生訴訟。3.2被告范圍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直接關系到股東能夠對哪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主體提起訴訟,是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不同國家基于自身的法律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對股東權益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對被告范圍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美國作為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其被告范圍極為寬泛。在美國,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無論其是公司內部人員還是公司外部人員,只要公司有權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權,都可以成為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這意味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監事,甚至公司的雇員、供應商、客戶等外部第三人,只要其行為對公司利益造成了損害,股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對其提起派生訴訟。例如,公司的供應商故意提供不合格的原材料,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進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若公司怠于追究供應商的責任,股東便可以通過派生訴訟的方式,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寬泛的被告范圍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使得公司在面臨各種侵害時,都能通過股東派生訴訟獲得救濟。同時,也對潛在的侵害者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促使他們在與公司的交往中更加謹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然而,這種寬泛的規定也可能導致股東派生訴訟的濫用,增加公司和被告的訴訟負擔,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日本在股東派生訴訟被告范圍的規定上相對較為限制性。根據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派生訴訟的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此外還包括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以及行使表決權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日本的這種規定,主要是基于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考慮,將被告范圍主要限定在與公司運營密切相關的內部人員,旨在通過股東派生訴訟,對公司內部的管理層和相關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他們利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與美國相比,日本的被告范圍相對較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東派生訴訟的適用范圍,但也有助于減少訴訟的濫用,降低公司的訴訟成本。例如,在日本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如果公司的董事在決策過程中存在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受損,股東可以對該董事提起派生訴訟;但如果是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在日本的法律框架下,股東通過派生訴訟追究其責任的難度相對較大。我國《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他人。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既包括公司內部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也涵蓋了公司外部的第三人。這種規定借鑒了美國的立法模式,賦予了股東較為廣泛的被告選擇權。在實踐中,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和日常運營權,是最容易侵害公司利益的主體。當他們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的行為,如挪用公司資金、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等,股東可以依法對其提起派生訴訟。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如競爭對手、合作伙伴等,若其行為侵犯了公司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或者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對其提起派生訴訟。例如,某公司的競爭對手惡意詆毀該公司的商業信譽,導致公司的市場份額下降,利潤受損,公司怠于追究競爭對手的責任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派生訴訟,要求競爭對手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我國這種寬泛的被告范圍規定,有利于充分發揮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功能,全面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它不僅能夠對公司內部的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內部人控制和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還能夠在公司面臨外部侵害時,為公司提供及時的救濟途徑,維護公司的市場競爭地位和經濟利益。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有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3.3前置程序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是指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之前,必須先向公司的相關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只有在公司拒絕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這一程序的設置旨在尊重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正常運行,同時也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監事存在上述情形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發現公司董事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投資,損害了公司利益,該股東在符合持股時間和持股比例要求的情況下,應首先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對該董事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拒絕提起訴訟,即明確表示不會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二是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書面請求如同石沉大海,公司相關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職責;三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一旦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既給予了公司內部機關自行解決問題的機會,體現了對公司自治的尊重;又在公司機關怠于行使權利時,為股東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保障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情況緊急”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至關重要,它直接關系到股東是否能夠跳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雖然我國法律未對“情況緊急”作出明確的界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以下情形屬于“情況緊急”。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比如公司擁有的一項關鍵專利即將過期,而公司董事卻怠于采取措施維護專利權益,若等待公司內部機關按照正常程序處理,公司將永遠失去該專利,導致巨大經濟損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完全失靈,指望公司相關機關自行起訴侵害人顯然不現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使得公司無法正常行使訴權,例如公司控股股東操縱董事會,使得董事會對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視而不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并且拒絕采取任何措施進行調查和處理,導致公司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挽回;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準過錯行為并已實施,如公司董事會批準了一項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已經完成,此時若不立即提起訴訟,公司的損失將進一步擴大。在實際案例中,A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公司的主要供應商勾結,以高價向公司供應原材料,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大多由控股股東提名任命,他們對這一侵害行為不僅不予制止,反而予以配合。股東B發現后,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提起訴訟,但監事會在控股股東的控制下,對股東B的請求置之不理。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且他們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符合“情況緊急”的情形,股東B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情況緊急”作為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打破了常規的前置程序要求,允許股東在特殊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公司利益提供了及時有效的保護。這一豁免情形的存在,彌補了公司內部救濟機制的不足,防止因公司內部機關的不作為或亂作為而導致公司利益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它也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公正性,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尊重股東的合法訴權,實現了兩者之間的平衡。3.4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公司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認定標準是股東派生訴訟中的關鍵要素。公司的合法權益涵蓋多方面,既包括財產權益,如公司的資金、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也涉及非財產權益,如公司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等。這些權益受到侵害的表現形式多樣,在財產權益方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投資,導致公司資金短缺,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通過關聯交易,以不合理的高價向關聯方購買商品或服務,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在非財產權益方面,公司的競爭對手可能惡意散布虛假信息,詆毀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公司的市場形象,進而影響公司的市場份額和經濟效益。判斷公司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公司的實際損失是重要依據,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侵害行為直接導致的公司財產減少或經濟利益的喪失,如公司資金被挪用、設備被損壞等;間接損失則是指由于直接損失而引發的后續經濟損失,如因生產中斷導致的訂單違約賠償、市場份額下降帶來的利潤減少等。以某制造企業為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擅自將公司用于研發新產品的資金挪作他用,導致新產品研發中斷,無法按時推向市場。公司不僅損失了投入的研發資金,還因未能按時履行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支付了高額的違約金,同時市場份額也被競爭對手搶占,這些都構成了公司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公司權益受損的可能性也是判斷的要點。即使尚未實際發生損失,但如果侵害行為存在導致公司權益受損的合理可能性,也應認定公司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例如,公司的董事將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泄露給競爭對手,雖然短期內公司可能未遭受實際的經濟損失,但從長遠來看,競爭對手可能利用該商業秘密推出類似產品,搶占公司市場份額,使公司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風險,這種情況下也應認定公司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損害事實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股東派生訴訟中的核心問題,它決定了被告是否應對公司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因果關系的認定較為復雜,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在判斷損害事實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時,需要明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聯系,即被告的行為是導致公司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在某公司中,董事為謀取個人私利,故意將公司的重要客戶資源泄露給競爭對手,導致公司失去了這些客戶,業務量大幅下降,利潤減少。在這個案例中,董事泄露客戶資源的行為與公司業務量下降、利潤減少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董事的行為是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直接原因。在實際情況中,因果關系并非總是單一的、直接的,可能存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作用程度和相互關系,判斷被告行為在導致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例如,公司的經營不善可能是由多個因素造成的,包括市場環境變化、管理層決策失誤、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等。如果被告的行為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就應當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假設某公司在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管理層決策失誤,盲目擴大生產規模,導致產品積壓,資金周轉困難。同時,公司的董事又與供應商勾結,高價采購原材料,進一步加重了公司的經濟負擔。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市場環境變化是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的一個因素,但董事與供應商勾結高價采購原材料的行為在公司利益受損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董事應當對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實踐困境與問題4.1原告股東訴訟積極性不高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實踐中,原告股東訴訟積極性不高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這嚴重制約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訴訟成本高、舉證困難以及訴訟風險大等因素。股東派生訴訟的訴訟成本較高,這對原告股東的積極性產生了顯著的抑制作用。訴訟成本涵蓋多個方面,首先是案件受理費。在我國,財產案件的受理費依據訴訟請求的金額,采用比例累進式的方式繳納。股東派生訴訟案件通常涉及較大金額,這使得案件受理費成為原告股東的一項沉重負擔。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派生訴訟案件中,訴訟標的可能高達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可能高達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這對于大多數中小股東來說,是一筆難以承受的費用,許多股東因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費用而放棄提起訴訟。除了案件受理費,律師費也是不可忽視的成本。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由于案件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股東往往需要聘請專業律師代理訴訟。然而,聘請律師需要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這進一步增加了訴訟成本。在一些復雜的派生訴訟案件中,律師費用可能達到數十萬元甚至更高。對于中小股東而言,這些費用可能遠遠超過了他們可能從訴訟中獲得的利益,使得他們在提起訴訟時不得不謹慎考慮。其他訴訟費用,如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也會給原告股東帶來較大的經濟壓力。在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對相關證據進行鑒定,這會產生鑒定費用;為了調查取證,股東可能需要支付差旅費、調查費等。這些費用雖然單筆金額可能不大,但累計起來也會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股東在派生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舉證困難,這也是導致其訴訟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原告股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以及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公司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實際情況中,這對于原告股東來說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通常掌握在管理層或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由于缺乏對公司內部事務的了解,很難獲取到相關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賬目、合同文件、會議記錄等重要證據,中小股東往往難以查閱和獲取。在涉及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可能需要證明關聯交易的不公平性和對公司利益的損害,但由于缺乏相關信息,很難提供充分的證據。即使股東能夠獲取到一些證據,也可能面臨證據不充分、證據效力不足等問題。在一些派生訴訟案件中,股東獲取的證據可能只是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這使得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存在困難,增加了股東敗訴的風險。股東派生訴訟還面臨著較大的訴訟風險,這使得股東在提起訴訟時顧慮重重。如果股東敗訴,不僅需要承擔自己的訴訟費用,還可能需要承擔被告的訴訟費用。在一些情況下,被告可能會要求原告股東賠償因訴訟給其造成的損失,如律師費、誤工費等。這對于股東來說是一個巨大的經濟風險,可能導致股東因一次敗訴而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在一些派生訴訟案件中,即使股東有一定的勝訴可能性,但由于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股東也可能因為擔心敗訴而不敢輕易提起訴訟。股東派生訴訟的結果可能會對公司的聲譽和經營產生影響,這也會使股東有所顧慮。如果訴訟過程中披露了公司的一些負面信息,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市場形象和商業信譽,進而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也會擔心訴訟對公司的影響會間接損害自己的利益。4.2被告的不當訴訟應對在股東派生訴訟中,被告常常采取各種不當訴訟應對手段,以增加原告股東的訴訟難度,這些行為不僅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也損害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價值和功能。拖延訴訟是被告較為常見的手段之一。被告可能會利用各種程序性規則,故意拖延訴訟進程。在管轄權異議方面,即使案件管轄權清晰明確,被告仍可能提出異議申請。例如在一些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被告以案件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裁定駁回后,被告又故意提起上訴,通過這種方式拖延時間。2021年至2023年4月,某開發區法院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83件,二審裁定駁回79件,其中不乏被告為拖延訴訟而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被告還可能濫用舉證權,故意在庭審程序結束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在一些復雜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被告在庭審臨近結束時突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增加了原告股東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消耗。反訴也是被告常用的不當訴訟應對方式。在訴訟過程中,一些被告故意就同一合同或同一交易提出反訴,意圖拖延訴訟或使對方在調解中讓步。被告可能會針對原告股東提起的派生訴訟,提出一些與本訴關聯性不強的反訴請求,將訴訟復雜化。在某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原告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某些所謂的違約行為為由提起反訴,而這些反訴請求與公司利益受損的本訴事實并無直接關聯,其目的在于分散原告股東的精力,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使原告股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從而迫使其在調解中作出讓步。被告的這些不當訴訟應對行為,給原告股東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原告股東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應對被告的各種拖延和反訴行為,這增加了原告股東的訴訟負擔。訴訟的拖延可能導致公司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因為在訴訟期間,公司的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市場機會可能喪失。被告的不當訴訟應對行為還可能打擊原告股東的訴訟積極性,使一些股東因不堪訴訟的繁瑣和壓力而放棄訴訟,從而無法實現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初衷。4.3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不明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一直是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備受爭議的問題,這一問題的不明確嚴重影響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有效實施。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公司既是被侵害利益的享有者,也是原告股東行使訴權所維護的對象,但由于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混亂和困惑。在理論界,對于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應作為原告。這種觀點認為,股東派生訴訟的本質是股東代行公司的訴權,公司是實質意義上的原告,股東只是形式上的原告。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雖然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最終的訴訟利益歸屬于公司,從這個角度看,公司應處于原告地位。這種觀點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公司作為原告,那么股東派生訴訟的代位性將失去存在的依據,因為此時公司以自己名義行使訴權,就不存在股東代位公司提起訴訟的基礎。在我國的訴訟實踐中,董事長一般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若董事長考慮自身利益,不出庭或不委托他人出庭,公司就無法到庭參加訴訟,股東提起訴訟的請求最終也難以實現。另一種觀點主張公司應作為被告。該觀點認為,公司拒絕或怠于提起訴訟實際上是一種間接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因此公司應成為原告的對立面。這一觀點也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在股東派生訴訟中,股東和公司的利益本質上是一致的,原告股東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其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實體利害關系。公司怠于起訴往往是因為其意志被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大股東控制,公司實際上也是受害者,將公司置于被告位置,剝奪了公司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若原告股東勝訴,所得利益歸屬于公司,將公司列為被告會出現原告勝訴而被告獲益的不合理情形,這違反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還有觀點認為公司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這種觀點認為,公司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參與訴訟活動是為了維護其利益,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方便訴訟和執行。然而,這一觀點也面臨挑戰。原告股東在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代行公司訴權,限制了公司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原告股東越過公司直接起訴侵害公司利益之人,忽視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少數股東在公司根據多數意思怠于行使訴權時代行公司訴權,否定了資本多數決原則。因此,直接運用我國現行的訴訟法律制度無法很好地解決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不明,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將公司列為原告,有的列為被告,還有的列為第三人,甚至在一些復雜案件中,公司的地位難以準確界定,這給訴訟的順利進行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在某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法院將公司列為被告,但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公司與原告股東的利益訴求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將公司列為被告使得訴訟關系變得復雜,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解決。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公司地位的不明確還可能導致公司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無法得到明確界定,公司在訴訟中應承擔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使得公司在訴訟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無法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4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法律規定上存在諸多模糊和不足之處,這嚴重影響了該制度在實踐中的有效運行,也制約了其對公司和股東權益保護功能的充分發揮。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規定較為簡略,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在原告資格方面,雖然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相關條件,但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未作明確規定。在股權繼承、贈與等情況下,新股東的原告資格如何認定,法律并未給出清晰的指引。在實際案例中,某公司股東A通過繼承獲得公司股份,在發現公司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后,欲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但由于法律對繼承所得股份的股東原告資格認定不明確,導致其訴訟之路充滿不確定性。在訴訟前置程序方面,雖然規定了股東應先向監事會或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但對于請求的具體內容、形式以及公司相關機關的答復方式和期限等,缺乏詳細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股東的書面請求可能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公司拒絕,或者公司在收到請求后拖延答復,導致股東的訴訟權利無法及時行使。某股東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對公司董事的違規行為提起訴訟,但由于請求書中未明確列出相關證據材料清單,監事會以請求內容不完整為由拒絕了該請求,而股東對于如何補充完善請求內容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一過程耗費了大量時間,使公司的損失進一步擴大。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缺乏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激勵機制方面,對于原告股東勝訴后的利益分配,法律規定勝訴利益歸公司所有,原告股東僅能間接受益,這使得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受到抑制。在某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原告股東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最終勝訴,但由于勝訴利益全部歸公司,原告股東除了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幾乎沒有獲得任何直接利益,這使得其他股東在面對類似情況時,對提起派生訴訟望而卻步。在約束機制方面,雖然規定了股東濫用訴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于如何認定股東濫用訴權以及具體的責任形式和賠償范圍,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導致在實踐中,對于一些惡意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難以進行有效的制裁,無法遏制股東濫用訴權的行為。某些股東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惡意提起派生訴訟,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但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這些股東并未受到應有的懲罰。法律規定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對訴訟費用的承擔和補償方面。在我國,股東派生訴訟案件通常涉及較大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較高,這對于中小股東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負擔。對于股東在訴訟過程中支付的律師費、鑒定費等其他費用,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如何承擔和補償。在一些復雜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律師費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加上其他訴訟費用,使得股東的訴訟成本大幅增加。如果股東敗訴,這些費用將全部由股東承擔,這進一步降低了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而在原告股東部分勝訴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分擔訴訟費用,法律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這容易引發爭議,影響訴訟的公正性。五、國內外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案例分析5.1國內典型案例分析以大智慧公司股東派生訴訟案為例,該案例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研究價值。大智慧公司作為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一同被處罰的還有時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共14人,以及承擔年報審計工作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等。此后,數千名投資者陸續以該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投資損失為由,對大智慧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共計3.35億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建議公司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據《公司法》第151條及《證券法》新增的第94條的規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東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投服中心訴稱,根據在先生效判決,大智慧公司、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王某紅、時任副總經理洪某、時任財務部經理郭某莉及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胡某的損失86萬余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智慧公司已實際賠付。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及董事會秘書張某虹、王某與上述民事判決中的被告構成共同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大智慧公司均有權向其追償,故訴請要求被告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賠償86萬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賠償訴訟費、律師費等損失,并將郭某莉、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為原告,以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郭某莉為被告提起另案訴訟,請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向投資者支付的民事賠償款約3.25億元,后變更訴請為3.35億元。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考慮到兩案訴請的事實和理由與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密切相關,與《證券法》證券欺詐連帶責任的追償法律關系相互關聯,為查明案件事實,厘清各被告責任范圍,法院依職權將中國證監會就相關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其余董監高追加為案件第三人。兩案涉及諸多新穎、復雜的法律問題,包括董監高對內承擔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與對外承擔證券欺詐連帶責任之間的關系,各董監高對公司損失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權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中介機構追償,內部追償時董監高、中介機構的過錯如何認定以及上市公司應否自擔部分損失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促成調解。最終,被告張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額支付了投服中心訴請的86萬余元,并愿意承擔大智慧公司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請撤回起訴。同時,在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大智慧公司與張某虹等五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某虹于2023年年底之前分四筆向公司全額支付該案訴請損失3.35億元。在該案例中,原告股東的訴訟過程并非一帆風順,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訴訟成本方面,雖然案例中未明確提及具體的訴訟費用金額,但股東派生訴訟通常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序和大量的證據收集工作,必然會產生較高的訴訟成本。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包括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等,這些成本對于任何股東來說都是一項不小的負擔。舉證責任方面,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公司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被告的過錯程度。在大智慧公司股東派生訴訟案中,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此類案件的舉證難度較大,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投資者的損失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告需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財務數據、公告文件、交易記錄等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這些證據的獲取和整理工作不僅繁瑣,而且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增加了原告的舉證難度。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也不明確,給訴訟的進行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在該案例中,大智慧公司既是股東派生訴訟的第三人,也是另案訴訟的原告,其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需要進一步明確。公司的態度和行為對訴訟的結果也產生了重要影響,若公司不能積極配合原告股東的訴訟,可能會導致訴訟的拖延和復雜化。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的進程和結果。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對于原告股東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夠完善,導致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不高。在該案例中,雖然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訴訟,但對于其他中小股東來說,由于勝訴利益歸公司所有,他們可能缺乏提起訴訟的動力。對于被告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范圍等問題,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增加了訴訟的不確定性。通過對大智慧公司股東派生訴訟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著訴訟成本高、舉證困難、公司地位不明以及法律規定不完善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有效實施,也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為了完善我國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需要從降低訴訟成本、減輕舉證責任、明確公司地位以及完善法律規定等方面入手,提高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5.2國外案例借鑒以美國特拉華州衡平法院審理的特斯拉公司股東派生訴訟案為例,該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啟示意義。2018年1月21日,特斯拉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批準了授予CEO馬斯克股權補償計劃的薪酬方案。根據該方案,若特斯拉未來業績達到特定財務目標,馬斯克將有權分批解鎖期權獎勵,這筆期權獎勵涉資巨大,被稱為“上市公司歷史上最大的薪酬計劃”。然而,該薪酬方案公布后不久,特斯拉公司的小股東理查德?托內塔便提起派生訴訟。托內塔僅持有特斯拉9股股票,他聲稱在該項股權補償計劃的批準中,特斯拉公司的董事違反了誠信義務。在這起案件中,美國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展現出了其獨特的程序規則和特點。在原告資格方面,美國對于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要求相對寬松,托內塔作為僅持有9股股票的小股東,也具備提起訴訟的資格。這體現了美國鼓勵股東積極維護公司利益的立法導向,即使是持股比例極低的股東,只要認為公司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通過派生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在訴訟前置程序上,美國的規定較為嚴格。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前,通常需要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董事會采取措施維護公司利益。只有在董事會拒絕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在特斯拉股東派生訴訟案中,托內塔在提起訴訟前,按照規定向特斯拉公司董事會提出了相關請求,但董事會的處理結果未能滿足托內塔的訴求,這才引發了后續的訴訟。美國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還設置了較為完善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和勝訴股東的費用補償機制。在訴訟費用擔保方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原告股東提供一定的擔保,以防止股東惡意訴訟。若原告股東勝訴,其可以獲得訴訟費用的補償,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這一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股東提起訴訟的風險和收益,既防止了股東濫用訴權,又保障了股東在合理維權時的利益。日本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也有其獨特之處,以日本某公司的股東派生訴訟案為例。在該案中,公司董事在經營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的優質資產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公司股東發現后,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監事會對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在收到請求后,經過調查和討論,認為董事的行為確實損害了公司利益,但由于監事會成員與董事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聯,監事會最終決定不起訴。股東在符合持股期限等條件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股東派生訴訟。日本在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方面,規定股東需在起訴之前連續持有公司股份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通常為6個月。這一規定旨在篩選出真正關心公司長期利益的股東,防止股東因短期利益而隨意提起訴訟,對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干擾。在訴訟程序上,日本簡化了相關流程,提高了訴訟效率。法院在審理股東派生訴訟案件時,會采取一些特殊的程序規則,如加快案件的審理進度、簡化證據的提交和質證程序等。這使得股東能夠更快地獲得司法救濟,降低了訴訟成本。在賠償責任方面,日本明確了被告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加強了對公司和股東權益的保護。若被告被認定侵害了公司利益,其需要承擔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恢復公司合法權益等法律責任。在上述案例中,若法院判決董事的關聯交易行為違法,董事需賠償公司因資產轉移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公司的資產狀況。美國和日本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例為我國提供了多方面的借鑒意義。在原告資格方面,我國可以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對股東持股比例和持股時間的限制,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股東,如因繼承、贈與等原因獲得股份的股東,應明確其原告資格的認定標準,以鼓勵更多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維護公司利益。在訴訟前置程序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進一步明確股東書面請求的具體內容、形式以及公司相關機關的答復方式和期限等,提高前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我國還可以加強法院對前置程序的審查,對于公司相關機關不合理的拒絕起訴行為,法院可以進行干預和監督。在訴訟費用和賠償責任方面,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建立合理的訴訟費用分擔機制和賠償標準。對于原告股東勝訴的案件,應明確規定被告承擔原告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以減輕股東的訴訟負擔,提高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應進一步明確被告的賠償范圍和標準,確保公司和股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六、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完善建議6.1優化原告股東的激勵與保障機制為了有效提升原告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積極性,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訴訟費用補償制度。在股東派生訴訟中,訴訟費用往往成為原告股東的沉重負擔,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當原告股東勝訴時,其墊付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應由敗訴的被告承擔。若被告無力承擔全部費用,公司應在合理范圍內對原告股東進行補償。這一舉措能夠極大地減輕原告股東的經濟壓力,使他們在提起訴訟時無需過度擔憂費用問題,從而更加積極地行使訴權,維護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權益。設立具有吸引力的獎勵機制,對于激發股東的訴訟積極性至關重要。當原告股東勝訴后,除了獲得訴訟費用的補償外,還應給予其一定比例的額外獎勵。這一獎勵可以從公司獲得的賠償款中提取,具體比例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原告股東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綜合確定。在某起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原告股東經過艱苦的訴訟過程,成功為公司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法院在判決時,除了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外,還從賠償款中提取了5%作為獎勵給予原告股東。這一獎勵不僅是對原告股東努力的認可,也為其他股東樹立了榜樣,激勵他們在面對公司利益受損時,勇敢地提起派生訴訟。為了進一步降低原告股東的訴訟風險,可考慮引入訴訟費用保險制度。原告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可向保險公司購買訴訟費用保險。一旦敗訴,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原告股東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分散原告股東的訴訟風險,使其在提起訴訟時更加從容。同時,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服務時,會對案件進行評估,這也有助于篩選出合理的訴訟請求,減少惡意訴訟的發生。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一些涉及金額較小但對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的股東派生訴訟案件,可實行訴訟費用減免政策。這類案件雖然標的額不大,但對于規范公司治理、維護股東權益具有重要價值。通過減免訴訟費用,能夠鼓勵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司運營中的問題。對于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為經濟困難的股東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確保他們能夠平等地行使訴權,維護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6.2規范被告的訴訟行為明確被告的訴訟義務是確保股東派生訴訟公正、高效進行的關鍵。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故意隱瞞或歪曲關鍵信息。被告應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按時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或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對其作出不利的事實認定,甚至對其進行罰款、拘留等制裁。在股東派生訴訟中,被告應遵守訴訟程序,按時參加庭審,不得無故缺席或中途退庭。若被告違反庭審紀律,干擾庭審秩序,法院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理,以維護庭審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為有效遏制被告的不當訴訟行為,需建立健全相應的制裁機制。對于被告拖延訴訟的行為,法院應加強審查和監管。若法院認定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等行為屬于故意拖延訴訟,應依法駁回其申請,并對被告進行警告。若被告多次實施拖延訴訟的行為,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告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被告拖延訴訟所造成的影響來確定,以起到懲戒和威懾作用。對于被告濫用反訴權的行為,法院應嚴格審查反訴的關聯性和合法性。若反訴與本訴缺乏實質關聯,或被告提起反訴的目的是為了惡意拖延訴訟,法院應依法駁回反訴請求,并對被告進行處罰。法院還可要求被告承擔因反訴給原告股東造成的額外訴訟費用和損失,以彌補原告股東的經濟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6.3明確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公司作為與案件結果緊密相關的主體,其地位的明確至關重要。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規定存在模糊之處,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綜合考量,將公司認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較為合理。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對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公司是利益受損的直接主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股東派生訴訟的起因。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公司雖然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但訴訟的結果直接關系到公司的利益。無論是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還是恢復公司的權益,最終的受益者都是公司。這表明公司對訴訟標的有著獨立的、實質性的請求權,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特征。將公司認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公司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對訴訟的進程和結果產生積極影響。公司還可以對原告股東的訴訟行為進行監督,防止原告股東濫用訴權,損害公司的利益。明確公司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地位,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在訴訟過程中,公司可以與原告股東和被告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促進案件的和解。若公司認為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合理,公司可以支持原告股東的訴訟;若公司認為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存在問題,公司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避免訴訟的盲目性和不必要性。將公司認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使訴訟各方的地位更加明確,訴訟關系更加清晰,有利于法院準確認定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在明確公司訴訟地位的基礎上,應進一步規定公司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有權了解訴訟的進展情況,查閱與訴訟相關的文件和資料;有權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和主張,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有權對原告股東和被告的訴訟行為進行監督,對不合理的行為提出異議。公司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提供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和證據;遵守訴訟程序,按時參加訴訟活動;尊重法院的判決,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為了確保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得到有效落實,還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法院應加強對公司訴訟權利的保護,確保公司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若公司的權利受到侵犯,法院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應明確公司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對公司的不履行行為進行制裁,以促使公司履行義務。若公司故意隱瞞重要證據,或者不配合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法院可以對公司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以維護訴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6.4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法律規定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這嚴重制約了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和功能發揮。為了完善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應從多個方面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在法律條文中,應明確股東派生訴訟的具體適用范圍和條件。對于原告資格的規定,應進一步細化特殊情況下股東的原告資格認定,如在股權繼承、贈與、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下,新股東的原告資格如何確定,需作出明確的法律指引。可以規定在股權繼承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在滿足其他法定條件的前提下,享有與被繼承人相同的股東派生訴訟原告資格;對于因贈與獲得股權的股東,若贈與行為發生在侵害行為之前,且股東在接受贈與時知曉公司存在利益受損的情況,應賦予其原告資格。在訴訟前置程序方面,需詳細規定股東書面請求的內容、形式、送達方式以及公司相關機關的答復期限和方式。股東的書面請求應包括侵害行為的具體事實、證據材料、法律依據以及要求公司采取的措施等內容;請求書應采用書面形式,并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送達公司相關機關。公司相關機關在收到請求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答復方式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說明是否同意提起訴訟以及理由。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是法律規定完善的重要內容。在激勵機制方面,明確規定原告股東勝訴后,除了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外,還可從公司獲得的賠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具體比例可根據案件情況由法院酌定。在某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中,法院根據原告股東的貢獻和案件的復雜程度,判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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