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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徽省地方標準
城市道路桿件綜合設置技術標準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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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1為推進城市道路桿件集約化和規范化設置,加強城市道路桿件品質化和精細
化建設,制訂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安徽省城市道路綜合桿件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其他
居住區、場站、公園和風景區等綜合桿件設置可參照執行。
1.0.3桿件綜合設置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安徽省現行有
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綜合桿件multi-functionintegratedpole
可搭載交通、監控、路燈、無線通信、智能感知等多種設施的桿件,分為路
燈綜合桿和交通綜合桿兩類,由本桿、副桿和懸臂桿等構件組成。
2.0.2路燈綜合桿integratedlamppole
又可稱智慧路燈桿,是在保障照明主體功能的基礎上,集成監控、無線通信、
智能感知等多種智能設備的綜合桿件。其設施和布線設計、施工、驗收、養護等
相關要求參照《城市智慧點(桿)綜合系統設計標準》DB34/Txxxx-2020,其余
要求依據本技術標準。
2.0.3交通綜合桿integratedtrafficpole
是在保障交通指引和交通控制主體功能的基礎上,集成路燈綜合桿全部或部
分功能的綜合桿件。其搭載的路燈和其它小型設施及其布線設計、施工、驗收、
養護等相關要求參照《城市智慧點(桿)綜合系統設計標準》DB34/Txxxx-2020,
其余要求依據本技術標準。
2.0.4綜合機箱multi-functionintegratedbox
與綜合桿件相配套的集成設備箱,為相關控制、通信、管理設備提供安裝倉
位,并具備供電、接地、布線等功能。體型過大的綜合機箱也可根據功能的不同
分設為設備箱和電源箱。除交通設施及其布線,機箱內其余設施及其布線等要求
可參照《城市智慧點(桿)綜合系統設計標準》DB34/Txxxx-2020。
2.0.5設備箱equipmentbox
為箱內設施提供安裝倉位和電源、接地、布線環境的機箱。
2.0.6電源箱powersupplybox
集成配置供配電及路燈控制功能,統一接入市電,并為設備箱、綜合桿件等
提供供配電的機箱。
2.0.7多箱并集multipleboxesplacedsidebyside
機箱布設方式的一種。指與綜合桿件配套的各類機箱,在不具備集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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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條件下,采取集中、有序的布置方式。其箱內設施及其布線要求可參照設備箱
和電源箱。
2.0.8交叉口段intersectionsection
交叉口各條道路相交部分及其進、出口道(展寬段和漸變段)以及行人、自
行車過街設施所圍合的空間。
2.0.9一般路段generalroad
位于兩交叉口段之間的路段。
2.0.10設施帶facilitiesstrip
位于人行道內側,為各類地面公共服務設施提供設置場地的特定帶狀區域。
2.0.11中間分車帶middlestripforseparatingvehicles
簡稱中間帶,位于道路中央,以路緣石和綠化帶分界,起到分隔往返交通的
特定帶狀區域。
2.0.12兩側分車帶striponeithersideforseparatingvehicles
簡稱兩側帶,位于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以路緣石和綠化帶分界,起
到分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特定帶狀區域。
2.0.13道路綠線greenlineofroad
道路上綠化用地的界限,是城市道路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2.0.14本桿essentialpole
位于綜合桿件下半段的基本受力構件,與副桿共同組成綜合桿件的桿身。當
無需搭載路燈及其它小型設施時,本桿也可獨立構成綜合桿件的桿身。
2.0.15副桿secondarypole
位于綜合桿件上半段,可用于搭載路燈及其它小型設施。
2.0.16懸臂桿cantileverpole
橫向安裝于本桿,可用于搭載交通信號、交通監控、治安監控、交通標志等
設施。
2.0.17管理平臺managementplatform
又稱軟件管理系統,主要對綜合桿件及相關設備進行管理、控制、運行監測、
數據運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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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城市道路桿件綜合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道路設置綜合桿件時,應搭載可以搭載的全部設施,并為后續發展提
供預留。
2已建道路結合大修、改擴建或專項整治行動設置綜合桿件時,應按照“能
合則合”的原則實現綜合設置,并為后續發展提供預留。
3.1.2桿件綜合設置應注重前期調查、研究及論證,應按照“多桿合一、多箱并集”
的要求,對城市道路各類桿件進行合并,對各類機箱進行合并或并集布置,實現
綜合設置。
3.1.3桿件綜合設置應以交通安全為前提,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開展相應專項設
計。
3.1.4桿件綜合設置的城市道路范圍應包括一般路段和相應的交叉口段。
3.1.5桿件和機箱應結合道路總體設計方案進行總體設計,且色彩、風格、外觀式
樣等應與環境景觀整體協調。總體設計包括桿件布設和機箱布設。
3.1.6桿件綜合設置應與城市道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3.1.7桿件綜合設置的設計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道路桿件綜合設計應包含與新建道路同步實施的交通信號、交通監控、
交通標志、照明等設施,應與相交道路的綜合桿件建設銜接,為規劃相交道路的
綜合桿件建設提供預留。
2已建道路大修、改擴建或專項整治行動桿件綜合設計除包含上述內容外,
還應包含合桿、合箱設計以及原有桿上、箱內設施的遷移設計等內容。設計中應
與各類設施的業務部門進行協調,優化搭載設施的布設,在此基礎上確定設施設
置、設施遷改等方案設計內容,并為后續各類設施的搭載需求適當預留。對有業
務保障要求的原有設施,設計中應提出業務保障過渡方案。
有關桿件綜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詳見附錄C和附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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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綜合桿件和機箱應預留一定的接口、倉位和管孔等。
3.1.9主要結構及構件應根據環境進行耐久性設計,明確使用年限;當結構和設備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應進行技術鑒定,確定滿足使用要求后方
可繼續使用。
3.1.10綜合桿件和機箱應采用質量合格并滿足相關法規、規范和設計要求的材料、
產品與設備。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減小外觀尺寸,提
高安全性及安裝、維護和管理的便捷性。
3.1.11桿件、機箱、基礎、管道、防雷接地,以及供配電線纜、交通設施(包括
交通標志、交通信號、交通監控和路名牌)及其通信線纜的設計、施工、驗收、
養護等應符合本技術標準的規定,路燈和其他小型搭載設施(包括治安監控和城
市公共服務設施)及其線纜應參照《城市智慧點(桿)綜合系統設計標準》DB34/T
xxxx-2020。
3.2桿件
3.2.1在考慮各類桿件布設要求的前提下,應搭載的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交通信號、
交通監控、治安監控、路名牌、路燈和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
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務指示牌、無線通信基站、環境監測設備、信息感知設備、
車路協同設備、景觀燈、小型燈箱、花籃等。
3.2.2根據主體功能的不同,綜合桿件分為路燈綜合桿和交通綜合桿。
3.2.3柱式公交站牌、搭載交通可變信息標志和停車誘導牌的大型門架式或懸臂式
桿件可獨立設桿。
3.2.4無路燈綜合桿的中間帶需設置交通信號燈的,可獨立設桿。
3.2.5其它經論證不具備綜合設置條件的,可獨立設桿。獨立設桿時,桿件色彩、
風格、外觀式樣等應與環境景觀及其他綜合桿件相協調。
3.3機箱
3.3.1在綜合考慮各類機箱布設要求的前提下,宜綜合設置的機箱包括交通信號、
交通可變信息標志、交通監控、交通流量監測、治安監控、智能卡口、路燈、光
纜交接和無線通信等設施的配套機箱。
3.3.2綜合機箱和箱內設備應符合小型化的要求,綜合機箱可根據功能的不同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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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箱和電源箱,兩箱相互獨立設置,實現綜合功能。
3.3.3經論證不具備綜合設置條件的機箱,可獨立設置。獨立設置時,機箱色彩、
風格、外觀式樣等應與其他綜合機箱及道路環境景觀相協調,并應符合小型化的
要求,與其他機箱并集布設。
3.3.4需獨立設置的通信綜合機箱應滿足信息系統架空線入地技術標準相關要求。
3.4施工準備
3.4.1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圖紙會
審和設計技術交底。設計技術交底應包括前期勘察、物探和排摸交底、設計意圖
交底、施工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交底等。
3.4.2已建道路進場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地上、地下設施的勘探和排摸。
3.4.3涉及現有設施遷移的,正式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與相關業務部門落實遷改方案
和業務保障過渡方案。
3.4.4對既有其他管線或設施有影響的,正式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管線保護方案
或其他設施專項保護方案,并取得相關產權單位的認可。
3.4.5施工單位進場前應充分掌握管道敷設、基礎構筑所需的施工條件。如需共同
施工作業的,應與其他地下管線、構筑物施工單位進行充分協調,協同施工。
3.4.6對道路路面和沿線進出道口交通有影響的,正式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與交通管
理部門、沿線單位落實施工期間交通導改方案。
3.4.7施工單位在進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的編制應符合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903的相關規定。
3.4.8施工單位在進場施工前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符合施工安全作業、文明施
工條件后方可進場施工。
3.4.9工程中使用的設備和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技術性
能等均應滿足本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工程中使用的綜合桿件應組織駐場檢驗,
并應見證取樣。
3.4.10主要設備和材料的包裝、運輸應符合本技術標準及《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
術條件》GB/T13384、《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T9174的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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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主要設備和材料運輸到達現場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供貨
方共同進行核檢和驗收,確認運輸中未造成損壞、變形、外表損害等問題。不符
合要求的不得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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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體設計
4.1一般要求
4.1.1總體設計應貫穿于道路交通設計的各個階段,應系統、全面地協調與道路工
程項目各專業間的關系,確定桿件綜合設置的技術標準、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指
標和設計方案,并應符合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
4.1.2綜合桿件及機箱的總體布局必須滿足整體統籌、功能完備、安全美觀、準確
定位、適度超前的要求。根據道路等級和設施搭載要求的不同,應對全線設施搭
載方式逐桿、逐箱進行個性化設計。
4.1.3綜合桿件的布設應按照“先交叉口段、后一般路段”的順序進行總體設計。
設計前各專業應提出建設需求,以便進行綜合設計。
4.1.4綜合設計前應充分調查區域地質情況,桿件、機箱及相關管線的設計應做好
與現狀地下管線、構筑物的銜接。
4.1.5交叉口段總體設計必須以交通綜合桿布設為主,其布點應滿足交通安全和相
關規范要求,桿件兼有路燈綜合桿功能。
4.1.6道路分合流區、交織區、匝道起終點等特殊路段,必須以交通綜合桿布設為
主,其布點應滿足交通安全和相關規范要求,桿件兼有路燈綜合桿功能。
4.1.7學校、醫院、場站等特殊路段,應以與其配套的交通綜合桿布設為主,桿件
兼有路燈綜合桿功能。
4.1.8一般路段應以路燈綜合桿布設為主,同步調整與上下游交通綜合桿的間距,
并兼顧交通等其它設施的功能需求,合理布點。
4.1.9桿件應盡量設置在道路兩側帶和中間帶。需要設置在人行道上的,應盡量設
置在設施帶內;無設施帶的,宜盡量設置在人行道內側。
4.1.10綜合桿件宜采用裝配式、模塊化設計,詳見附錄A。
4.1.11各類設施之間應避免相互遮擋及光線干擾。各類設施的最小凈高必須滿足
《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51286的要求。設施搭載于懸臂桿時,與桿身水平
距離不宜小于0.5m,與懸臂桿末端水平距離不宜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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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綜合機箱和其它各類機箱應并集布設,規整有序、外觀統一。
4.1.13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應滿足“尺度適宜、安全美觀、規范布設、協調統一”
的總體原則,在滿足功能的基礎上與道路桿件、機箱實現集約化設計和協調布設。
4.1.14對于現有道路,應分期逐步進行改造,可優先整合交叉口段桿件和機箱。
4.1.15路燈綜合桿桿上設施及其布線的設計、施工、驗收、養護等相關要求參照
《城市智慧點(桿)綜合系統設計標準》DB34/Txxxx-2020。
4.2桿件布設
4.2.1沿道路縱向,交叉口段進口道應布設交通綜合桿:
1在停止線附近,可搭載交通信號、交通監控、路名牌、導向牌和路燈綜合
桿桿上設施。
2在停止線后20~30m處,搭載電子警察和路燈綜合桿桿上設施。
3有分道指示標志布設需求時,可搭載分道指示標志、交通監控、交通誘導
屏和路燈綜合桿桿上設施。
4有大中型指路標志布設需求時,可搭載大中型指路標志、交通監控和路燈
綜合桿桿上設施。
4.2.2交叉口段出口道交通綜合桿應布設在兩側帶島頭處,距圓弧末端向后2m;
無兩側帶的,可布設在交叉口緣石圓弧端部,可搭載交通信號、路名牌、導向牌、
監控和路燈等設施。
4.2.3交叉口緣石圓弧段布設交通綜合桿時,宜設置在圓弧中點處,可搭載人行信
號燈、交通監控、小型交通標志、導向牌、路名牌和路燈綜合桿桿上設施。相交
道路均無中間帶和兩側帶時,應合并搭載兩垂直方向的設施。
4.2.4沿道路縱向,應根據實際需求布設路燈綜合桿,可搭載小型指路標志、小型
交通標志、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交通監控等設施。
4.2.5交通綜合桿在特殊區域的平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T型交叉口的垂直方向,綜合桿件宜布設在交叉口進口道正對的路緣后
2m以內,并應統籌考慮相交道路綜合桿件布設位置。
2在設置有交通導流島的交叉口,綜合桿件宜設置在導流島內。
3在立交橋、跨線橋下方的交叉口,綜合桿件的布設應滿足橋梁凈空要求,
并避免橋體的視線遮擋。必要時,需搭載的設施可直接設置于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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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形式特殊交叉口根據交通功能和設施搭載要求的不同,綜合桿件布設
應進行個性化設計。
4.2.6綜合桿件布設于人行道或設施帶時,應中心對齊,平行于立緣石邊線縱向排
列,并距離立緣石內邊線不小于0.4m。
4.2.7綜合桿件布設于中間帶和兩側帶時,宜中心對齊,平行于立緣石邊線縱向排
列,距離立緣石內邊線應不小于0.4m。
4.3機箱布設
4.3.1綜合機箱的服務范圍應結合綜合桿布置位置和桿上搭載設施需求確定,設備
箱服務半徑不宜大于80m,電源箱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
4.3.2箱體并集設置數量一般可根據交叉口間距來確定。交叉口間距介于
300~900m時,并集的機箱數量不宜超過4只。
4.3.3綜合機箱的平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口道方向應在停止線上游約25~30m處。
2出口道方向應在首個交通綜合桿處。
3一般路段宜在有設施搭載需求的綜合桿件處。
4宜結合設施搭載的近遠期需求。
4.3.4綜合機箱和并集布設的各類機箱應布設在路側綠化帶、道路綠線或兩側帶
內。無路側綠化帶、綠線或兩側帶時,可布設于設施帶、人行道內側或兩側建筑
場地內。
1布設在道路兩側綠地時,應設在綠地側或側后隱藏處,有序安置,不得阻
礙綠化以及主要景觀的觀賞視線。
2并集布設在設施帶內或人行道內側時,宜中心對齊,平行于立緣石邊線縱
向排列,箱體邊緣距立緣石內邊線不宜小于0.4m,與綜合桿件距離不宜小于1.5m。
3布設在道路兩側建筑場地時,應選擇塵埃少、腐蝕介質少、周圍環境干燥
和無劇烈振動的場所。
4當人行道寬度小于2.5m、兩側帶寬度小于2m時,不宜布設大型綜合機箱。
4.3.5機箱布設應不影響道路交通,交叉口和道口緣石圓弧段不應布設各類機箱,
各類機箱距離盲道、人行過街和無障礙設施的距離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且應預
留箱體日常使用及操作門開合空間和檢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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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合桿件
5.1一般要求
5.1.1綜合桿件應滿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觀性的要求。
5.1.2桿件結構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的相關規定。
5.1.3桿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5年,結構安全等級為二級。桿件在設計
使用年限內,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并符合《高
聳結構設計規范》GB50135的相關規定。
5.1.4桿件設計應充分考慮荷載對結構穩定性的影響,驗算懸臂桿和本桿根部、卡
槽連接件及其受力角部等部位的可靠性,確保桿體在各工況荷載情況下均有足夠
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搭載設施對偏轉角有要求時,需進行偏轉角驗算。
5.1.5基本風速應采用當地空曠平坦地面離地高10m、重現期100年、10min平均最
大風速值,并不得小于22.0m/s;基本雪壓應采用100年重現期雪壓。
5.1.6設計荷載還應視后期桿件功能擴充的需要,預留足夠的相應荷載。
5.2工程設計
5.2.1綜合桿件應結合道路的整體功能、色彩、風格、造型等進行系統設計,與城
市環境、景觀整體協調。
5.2.2桿件綜合設計應當按照不同工程建設條件、建設環境,做好與相關建設工程、
道路規劃要求、技術標準等的前期銜接工作,并完成設計范圍內道路的現狀普查、
測量、物探、地勘等前期工作。
5.2.3在已建道路桿件綜合設計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線、構筑物的物探應符合《城
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的相關規定。
5.2.4桿件綜合設計應體現精細化、個性化和共享統籌的原則,應逐桿進行個性化
設計,并按照各專業設計規范和本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量化設計。
5.2.5設施搭載要求:
1不得影響路燈的正常使用,標志標牌版面、監控設施等應避免被樹木等物
11
體遮擋。
2應滿足道路凈空要求,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
3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本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5.2.6綜合桿件應符合以下環境性能要求:
1在環境溫度-30℃~70℃及相對濕度不大于95%的范圍內正常工作。
2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
3防腐性應能滿足在鹽霧濃度不大于5%NaCl的環境下可靠工作。
5.2.7綜合桿件抗震性能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相關規定。
5.3基本工藝
5.3.1綜合桿件結構設計應按《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23817、《鋼結
構設計標準》GB50017、《鋼結構建筑維護技術規程》DB34/T1660、《鋁合金
結構設計規范》GB50429等規范執行。
5.3.2桿身外觀截面樣式可采用正多邊形、矩形和圓形,具體樣式見附錄B。
5.3.3桿件宜采用Q355B及以上材質,鋼材應符合《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
1591的有關規定。在滿足設計及結構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優質材料。桿
身2.5m以下部分應進行防粘貼處理,防粘貼層宜采用無色透明材料或與桿體噴塑
顏色一致。
5.3.4綜合桿件底板焊接宜采用埋弧焊或氣保焊。底板應采用無筋法蘭,底板與桿
體焊縫宜采用全熔透焊縫,焊縫質量等級不低于二級。本桿、懸臂桿法蘭焊接應
采用埋弧焊或氣保焊,焊縫質量不小于三級。焊接質量應符合《金屬材料熔焊質
量要求第1部分:質量要求相應等級的選擇準則》GB/T12467.1、《鋼結構焊接
規范》GB/T50661的有關規定。
5.3.5桿件構件應優先采用熱浸鍍鋅工藝進行內外防腐處理,熱浸鍍鋅應符合《金
屬覆蓋層鋼鐵制件熱浸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T13912的相關規定。
5.3.6桿身顏色宜結合道路景觀要求確定,可根據需要進行噴漆或噴塑。桿件噴塑
美化處理應符合《鋼門窗粉末靜電噴涂涂層技術條件》JG/T495的相關規定。
5.4桿件設計
5.4.1綜合桿件應分層設計:
12
1高度0.5m~2.5m,適用檢修門、倉內設備等設施。
2高度2.5m~5.5m,適用路名牌、小型標志標牌、行人信號燈等設施。
3高度5.5m~8m,適用機動車信號燈、監控、指路標志牌、分道指示標志牌、
小型標志標牌等設施。
4高度8m以上,適用路燈、無線通信等設施。
圖5.4.1綜合桿件分層設計示意圖
5.4.2綜合桿桿體宜采用姿態監測技術,實時監控桿體傾斜、被撞擊等狀態。
5.4.3桿件構件和連接件等截面尺寸、強度等級應根據搭載設施的實際情況,經計
算后確定。構件外觀尺寸應與搭載設施的尺寸和數量相適應,應通過優化截面設
計保持構件外觀輕盈、美觀。
5.4.4本桿及懸臂桿口徑尺寸以角對角尺寸為標準,見圖5.4.4-1。副桿頂端應預留
法蘭,法蘭接口要求見圖5.4.4-2,通過螺栓連接于本桿上。本桿與懸臂桿、基礎
應采用法蘭連接,螺栓采用高強度螺栓,雙螺帽緊固,各部件和零件連接法蘭樣
式見圖5.4.4-3。螺栓和螺母的材質及其機械特性應分別符合《緊固件機械性能螺
栓、螺釘和螺柱》GB/T3098.1、《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母》GB/T3098.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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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4.4a本桿及懸臂桿口徑
圖5.4.4b副桿頂端法蘭接口
圖5.4.4c法蘭樣式
5.4.5綜合桿件的設施搭載方式可分為固定式、抱箍式、滑槽式、機架式和組合式。
5.4.6懸臂桿與信號燈的連接宜采用法蘭螺栓對接,大型交通標志采用自帶卡槽和
懸臂桿連接,其余設施應通過卡槽和連接件安裝。滑槽及連接件樣式如圖5.4.6。
14
4
1
≤
B
≤
8
(a)卡槽截面示意圖(b)設施連接件單面連接示意圖
(c)設施連接件三面連接示意圖
圖5.4.6滑槽及連接件樣式(單位:mm)
5.4.7懸臂桿出線孔為50mm×80mm腰孔,間距宜為0.5m,均勻分布,開孔朝下。
應根據設施出線粗細,選擇合適的電纜防水接頭作為出線孔。
5.4.8本桿宜采用碳素結構鋼進行分倉,分倉數不宜少于4倉。倉內應設有接線盒
和接地連接件。本桿底部和頂部分設檢修門,檢修門應有防脫落措施。
圖5.4.8分倉示意圖
5.5施工與質量檢驗
5.5.1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作業場地及占用道路(包括交叉口)應符
合現場安裝作業要求。
5.5.2監理單位應組織對綜合桿件制造進行駐廠檢驗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1各構件材料檢驗檢查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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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選用的高強度鋼材應符合設計要求,鋼板厚度應用游標卡尺或測厚儀測
量,每批次鋼材厚度檢查數量應不低于5處。對于不同生產廠家、不同牌號的材
料,應隨機抽取2個樣段送實驗室檢驗,檢驗內容應符合《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
GB/T1591的相關規定。
2)所選用的鋁合金型材截面應符合設計要求,對于不同生產廠家、不同牌號
的材料,應隨機抽取2個樣段送實驗室檢驗,檢驗內容應符合《變形鋁及鋁合金
化學成分》GB/T3190的相關規定。
2焊接質量的檢驗檢查每批次應不少于20%。
3各構件表面涂層的檢驗檢查每批次應不少于20%。
4應對各構件進行形態檢驗,采用水平尺或坡度儀等設備對部件的垂直度、
法蘭平整度等進行全數檢驗。
5.5.3桿件檢驗檢測應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混
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5的規定。
16
6綜合機箱
6.1一般要求
6.1.1按照總體設計要求,對綜合桿件的各類配套機箱進行適當合并或多箱并集,
實現綜合設置。并集布設時,應盡量做到規整有序、外觀統一。
6.1.2根據綜合機箱分設的設備箱和電源箱共同為搭載設施提供配電、安裝、接地、
布線等服務。
6.1.3綜合機箱設計環境類別為Ⅱ類,使用壽命應不小于20年。
1機箱應具備承受安徽各種氣候環境的能力,包括雨、雪、冰雹、風、冰、
雷電、耐腐蝕、電磁兼容及不同等級的太陽輻射等。
2工作溫度范圍:-30℃~70℃。
3相對濕度范圍:5%~95%。
4海拔高度不高于1000m。
6.1.4綜合機箱應滿足結構、接地、防護等安全性要求,確保箱內設備安全穩定運
行。
1機箱應具備鎖具防淋雨,門軸防銹蝕和進出線防劃割、防進水措施,宜考
慮結構安全防護。
2室外機箱防護等級不低于IP55。
3機箱內部接線要滿足《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8的相關要求。
6.1.5綜合機箱應滿足功能性和景觀性的要求,滿足設計使用功能的同時與道路景
觀環境相協調。
6.2箱體設計
6.2.1設備箱主要由主箱體、底座、頂蓋、附屬部件及可選部件組成。
1主箱體由框架、箱門、服務分倉、底板構成。
2底座應符合綜合機箱與設備的承重要求,具有一定高度,為安裝提供操作
空間,兼有加固、通風等功能。
3頂蓋為主箱體提供遮擋、防護,兼有防雨、隔熱等功能。
17
4附屬部件包括機箱配電單元、監控管理單元、接地裝置、網絡接口、走線
裝置、密封組件、門鎖、風扇等。
6.2.2電源箱主要由主箱體、頂蓋、底座、進出線、配電開關、出線熔斷器、電力
計量表計、區域控制器及附屬部件組成。
1主箱體由框架、前門、后門、側門、安裝底板構成。
2附屬部件包括接地裝置、門鎖等。
6.2.3機箱開門方向應結合機箱布點、行人和車輛通行需求及維護便捷性而定,應
避免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6.2.4設備箱箱內配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服務范圍內搭載設施的用電需求配置電源裝置。
2主箱體應根據設施管理需求,采用分倉設計,一般可分為公共服務倉和若
干用戶倉。倉位數量應與綜合桿件的配套設備相匹配,并兼顧遠期功能擴展需求。
3公共服務倉內安裝配電單元、監控管理單元、接地防護、光纜配線架等器
件,為用戶倉提供供電、電源管理、報警、接地服務。
4用戶倉設計應根據權屬關系分倉布置搭載設施;并根據箱內搭載設施需求
自上而下、機動分配用戶倉的倉位空間。應避免箱內搭載設施間的相互干擾,滿
足箱內搭載設施的空間需求。箱內搭載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各類搭載設施的相
關規定,安裝應牢固、有序。
5主箱體應設有通風口,并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進入,且設置防塵網,防止
昆蟲和齲齒類動物進入,同時便于清潔維護和更換。防塵網應具有耐腐蝕性。
6主箱體結構設計應考慮可維護性及意外損傷防護等要求,維護時盡可能不
影響箱內設備的正常運行。
6.2.5設備箱內應設置走線裝置,確保公共服務倉及用戶倉各種配套線纜安裝和維
護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2.6電源箱箱內宜結合功能分區采用分倉設計。
6.2.7設備箱、電源箱主箱體材料宜采用不銹鋼,確保機械強度和熱力性能滿足功
能和技術要求。
6.2.8設備箱、電源箱應設置活動式起吊裝置,滿足必要的吊裝、移位要求。
18
6.3基本工藝
6.3.1設備箱、電源箱的底板均應預留線纜進入的進線孔及密封圈,并與配套手井
連通。
6.3.2設備箱內應為各個倉室提供照明,并與倉門開關聯動。
6.3.3設備箱宜配備智能監控管理系統,實時監測箱體環境參數和運行狀態。綜
合設備箱內應配置監控管理單元,實現綜合設備箱內各用戶艙的用電信息采集和
運行環境的感知,完成信息的數據采集、數據管理、數據傳輸以及執行管理系統
下發的控制命令。
6.3.4設備箱、電源箱金屬箱體以及相關金屬構件應可靠接地,應設置專用接地銅
排,并考慮機械損傷防護;箱內所有設備的PE線、等電位聯結線等應單獨與接地
銅排可靠連接,且不得串聯。
6.3.5設備箱、電源箱應具有永久性產品標志,至少應包括產品型號、名稱、制造
廠名、出廠編號、生產日期等內容,標志應齊全、清晰、色澤均勻、耐久可靠。
6.3.6設備箱、電源箱應有獨一無二的編碼,便于統一管理與維護。
6.4施工與質量檢驗
6.4.1設備箱、電源箱的施工與質量檢驗應符合本技術標準附錄E的相關要求。
6.4.2機箱質量尚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相關規
定。
19
7基礎
7.1一般要求
7.1.1基礎應滿足桿件和機箱功能性、安全性的要求。
7.1.2基礎應與綜合桿件和機箱配套設置。
7.1.3基礎應與綜合桿件和機箱的各類預埋件相適應,預置的線纜保護管應與綜合
桿件和綜合機箱的進線孔相匹配。
7.1.4前期設計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勘察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
和《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56的相關規定。
7.2桿件基礎
7.2.1桿件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相關規定,并
參考《高聳結構設計規范》GB50135、《架空輸電線路基礎設計技術規程》DL/T
521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
89。
7.2.2桿件基礎設計按照綜合桿件類型以及搭載設施進行設計。基礎宜采用擴大基
礎,在地質條件較差或地下管網復雜路段可考慮樁基礎等其它可靠形式。
7.2.3桿件基礎混凝土的支承構造,應符合設計和構造要求。
7.2.4桿件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一般不宜低于C30,混凝土和鋼筋應符合相關規范
要求。混凝土配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的規定。
7.2.5基礎與桿件采用法蘭連接時,法蘭與基礎間的空隙應用微膨脹細石混凝土澆
筑密實。
7.2.6桿件基礎的基底要求整平夯實,確保基底承載力滿足荷載要求;如達不到需
進行地基處理。
7.2.7桿件基礎應預埋線纜保護管,與配套的綜合桿件、手孔井連通。保護管數量
不宜少于4根。
20
7.3機箱基礎
7.3.1獨立式機箱混凝土基礎頂面應高出地坪30cm。
7.3.2基坑開挖尺寸和墊層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基礎的施工應滿足《建筑地基基礎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
7.3.3基礎應預埋線纜保護管,并與配套的綜合機箱、手孔井連通。保護管數量可
參照本技術標準條文說明第6.3.1條。
7.4施工與質量檢驗
7.4.1桿件和機箱基礎施工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混
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和《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相關規定。
7.4.2監理單位應組織對基礎的基坑尺寸、地基承載力進行核驗,并重點檢查基礎
鋼筋型號、鋼筋綁扎間距、模板支護工程、基礎預埋件規格、接地裝置等,符合
設計要求并簽字確認后,方可允許基礎澆筑施工。
7.4.3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應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
相關規定。
7.4.4隱蔽工程的隨工檢測和隨工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施工單位應按照本技術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規范進行隨工檢查、測量或試
驗,并應填寫隱蔽工程隨工記錄單,記錄隱蔽工程主要工序照片。
2在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提前24h通知監理單位到場驗收。
3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應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
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驗收。
3未經監理單位驗收自行隱蔽的,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對已隱蔽的工程
進行鉆孔探測、剝離或采取其他辦法重新驗收。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
建設相關驗收標準、設計和合同要求的,監理單位應按相關檢驗檢測規定辦理。
4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
定的時間內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組織隱蔽工程驗收。
7.4.5基礎驗收測量應符合《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范》CJJ/T8
的相關規定。
7.4.6基礎開挖完成后及時對地基承載力進行檢測,基礎完成符合要求后及時進行
21
分層回填工作并對回填層進行壓實度檢測。
7.4.7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按照《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規定檢
驗評定,并滿足設計要求。
22
8附屬設施
8.1供配電
8.1.1綜合桿件搭載設施的用電負荷一般按三級負荷考慮,有特殊要求的重要設施
用電可為二級負荷。不同等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8.1.2道路沿線桿件綜合的各類用電設施應設置綜合機箱或電源箱,統一配電,并
適當預留備用回路,滿足近遠期各類設備的用電需求。
8.1.3桿件配電系統接線方式宜采用放射式和樹干式相結合的方式。各機箱間配電
系統宜采用樹干式接線,機箱至終端用電設施配電系統宜采用放射式接線。配電
變壓器低壓側至用電設施間的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
8.1.4桿件配電系統宜在電源箱內按用電設備產權所屬分別設置計量儀表。電源箱
內電源進線處宜設置計量總表。計量表計、互感器的精度應符合供電部門計費要
求或產權單位內部考核要求。
8.1.5電源箱的設置宜接近用電負荷中心,并靠近供電電源點。電源箱的配電距離
不宜大于500m。供電電源點至各用電設施端子處的電壓降應符合該設備正常運行
時所允許的電壓降要求。
8.1.6供電線纜敷設應符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相關規定。
8.1.7配電系統應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導體和開關電器選擇、線路保護和
線路敷設等均應滿足《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相關規定。
8.2管線敷設
8.2.1綜合桿件的搭載設施地下電纜應采用穿保護管的方式,保護管及手孔井應與
道路地下管線綜合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和施工。線纜保護管應覆蓋綜合桿件、綜
合機箱及附屬設施,并應與搭載設施的用戶通信管道、公用信息管道及其他需要
的管道貫通,形成閉合管道網絡。
8.2.2沿道路縱向配套保護管敷設應不少于6根,環繞道路交叉口處敷設應不少于8
23
根,其中強電管道不少于2根,弱電管道不少于4根,蜂窩管(或格柵管)不少于2
根。穿越車行道時應采用滿足承壓強度的保護管,且應留有備用管道。
A類交通綜合桿機箱B類交通綜合桿其他綜合桿件
8φ50管道8φ50管道2φ100強電管4φ50管道
手孔井手孔井手孔井手孔井
4φ100弱電管
圖8.2.2管線連接示意圖
8.2.3線纜保護管敷設位置應與綜合桿件同側,保護管與綜合桿件橫向凈距不宜大
于1.0m。線纜及配套保護管埋設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綠地、車行道下不應小于0.7m。
2人行道下不應小于0.5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3m。
3強電管線與弱電管線間凈距不應小于0.25m。
圖8.2.3線纜保護管埋設示意圖
8.2.4機箱處、過路管道兩端或沿道路縱向超過50m時應設置手孔井,亦可根據綜
合桿件的位置和搭載的設施情況設置手孔井。手孔井的規格可參考《通信管道人
孔和手孔圖集》YD/T5178的相關規定,井蓋應符合《檢查井蓋》GB/T23858的相
關規定。
8.2.5與基礎線纜保護預埋管連通的橫向線纜保護管相關要求可參照本技術標準
24
第7章。
8.3防雷接地
8.3.1桿身高度15m以上的綜合桿件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
配置避雷裝置。
8.3.2桿件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當采用TT系統時,應
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作為故障防護;當采用TN-S系統時,宜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
作為故障防護。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應滿足《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和
運行》GB13955的相關要求。
8.3.3接地裝置的選擇和敷設應符合《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
的相關規定,宜利用桿件、機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自然接地體,不能滿足要求時
需補打人工接地極。
8.3.4在桿件配電系統中,采用TN-S接地形式,PE線與桿件、機箱等金屬設備連
接成網,任一點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采用TT接地形式,PE線未與桿件、機
箱等金屬設備連接成網,桿件、機箱的獨立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每根桿件、
機箱對PE線作重復接地時,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8.3.5搭載監控、通信、環境監測、信息感知、車路協同等電子信息設施的綜合桿
件及各類機箱應布設電涌保護裝置(SPD),沒有電子信息設施的綜合桿件宜預
留電涌保護裝置安裝空間。電涌保護裝置的選擇和布設應按《低壓電涌保護器
(SPD)第12部分: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選擇和使用導則》GB/T18802.12
以及《低壓電涌保護器第22部分:電信和信號網絡的電涌保護器(SPD)選擇和使
用導則》GB/T18802.22執行。
8.3.6除嚴禁保護接地的設備外,所有金屬桿件及構件、用電設備外殼和機箱等外
露可導電部分均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搭載電子信息設施的綜合桿件及機箱內
應布設等電位聯結排,電源線、信號線、金屬件應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有效接地。
8.4施工與質量檢驗
8.4.1桿件綜合的供配電系統施工與質量檢驗檢測應滿足《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
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的相關規定,線纜敷設完成后宜編碼標記。
8.4.2道路沿線配套保護管的施工與質量檢驗檢測宜符合《通信管道工程及驗收標
25
準》GB/T50374的相關規定。
8.4.3綜合桿件、機箱等設施接地裝置的施工與質量檢驗檢測應滿足《電氣裝置安
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169的相關規定。
8.4.4水平接地裝置材料宜選用熱鍍鋅扁鋼,并應與線纜保護管同溝槽敷設。水平
接地裝置與綜合桿件之間宜選用熱鍍鋅扁鋼或接地母線連接接地。接地線、接地
極的連接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169的規
定。除埋設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頭外,接地裝置應采取防腐措施。
26
9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
9.1一般要求
9.1.1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及施工質量控制與檢驗制度,施工質量
應滿足本技術標準及其他相應的技術要求。
9.1.2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并進行過程檢驗、驗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設備等應進行現場驗收,并按本技
術標準及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進行復驗;現場驗收和復驗結果應經監理
工程師檢查認可。
2本技術標準檢驗項目中的每一檢測點(次)的試驗數量,應按相應的室內
試驗規程或現場測試規程中對該項檢驗的規定執行;對尚無標準試驗法或未注明
檢驗方法的項目每一檢測點只做一個試驗或測定。
3各分項工程應按本標準進行質量控制,各分項工程完成后,應進行自檢、
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檢驗和記錄包含自檢報告、復驗報告、供貨商提供的檢
測報告及抽查報告等,并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認后,方可進行下個分項工程施工。
4施工設備和測量試驗器具進入現場應按規定進行校準和檢定,并經過監理
工程師審核,確認符合要求;嚴禁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校準及超過檢定有效期或
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工具。
9.1.3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技術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物探、設計文件的要求。
3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判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4隱蔽工程應隨工檢測和隨工驗收。
5檢驗批的工程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
6承擔見證取樣檢測的第三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7監理單位的抽樣測試和第三方取樣檢測應獨立完成,并具有相應記錄。
8工程的外觀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27
9.2驗收項目劃分
9.2.1桿件綜合設置項目可按照單位工程進行竣工質量驗收,一般劃分為分部工
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9.2.2可按構件或設備的式樣和類型、施工或安裝的批次及施工特點等劃分為分部
工程,一般劃分為桿件、機箱、隱蔽工程、交通設施、線纜等分部工程。
9.2.3分項工程與檢驗批應按表9.2.3進行劃分。
表9.2.3分部分項工程與檢驗批劃分表
序號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
1桿件桿件同一式樣
2機箱機箱同一類型
基礎同一施工批
3隱蔽工程線纜保護管同一安裝批
防雷接地同一安裝批
交通標志同一安裝批
4交通設施交通信號同一安裝批
交通監控同一安裝批
供配電線纜同一安裝批
5線纜
交通設施通信線纜同一安裝批
9.3驗收程序和組織
9.3.1隱蔽工程在轉入下道工序前,應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檢驗,并由施工、監理
雙方簽字驗收。
9.3.2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進行全面的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提請監理
方復查,判定合格后,方可提交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9.3.3驗收組織可參照《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執行。
9.4工程質量驗收
9.4.1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列規定:
1主控項目的質量應經抽樣檢驗合格。
2一般項目的質量應經抽樣檢驗合格;當采用計數檢驗時,除有專門要求外,
28
一般項目的合格點率應達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規定
偏差值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資料的質量檢查記錄。
9.4.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列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9.4.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施工質量保證資料應完整。
9.4.4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本技術標準。
9.4.5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施工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完整。
4對實體質量的抽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要求。
5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9.4.6桿件綜合設置項目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含單位工程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中提出的整改項目己完成整改并通過驗收。
3竣工資料及歸檔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齊全。
9.4.7除專項整治行動項目,新建、改擴建、大修道路桿件綜合設置可作為單位工
程與道路工程主體一并參加竣工驗收。
29
10維護與管理
10.1運行維護
10.1.1桿件綜合設置項目建設應為使用階段提供滿足運營維護需求的相關資料及
必要設施。
10.1.2養護部門應建立綜合桿件和機箱運行管理與維護組織體系,配備經過相關
培訓并通過考核的人員。
10.1.3養護部門應明確運維目標并實施養護,制定突發事件及災害應急預案;當
因結構或設備損壞危及人員和車輛安全時,應立即限制交通并進行修復,并及時
如實填寫運維記錄。
10.1.4養護部門應定期對綜合桿件和機箱及搭載設施的完整性、空中姿態、運行
狀態、使用效能和安全風險等進行專項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輔助管理決策。
10.1.5養護部門應按相關規定或設備供應商設定的檢測周期對綜合桿件、機箱和
設施連接件進行結構檢測,主要檢測焊縫的連接、主體結構及維護結構的變形、
銹蝕和接地電阻情況等,并按規定的產品設計使用年限進行更換。
10.1.6養護部門應做好備品、備件的使用登記,確保備品、備件使用的技術參數
符合設計要求。
10.1.7每年臺風季節和冰雪季節前,必須做好本桿、副桿、懸臂桿、連接件和機
箱結構檢查和維修工作。
10.1.8每年雷雨季節前,必須做好防雷與漏電保護器檢查和維修工作,可通過水
浸傳感器監測桿體水浸安全性能。
10.1.9應定期排查樹冠、非法廣告等遮擋交通設施的情況,并及時排除隱患。
10.1.10維護人員無法處理的復雜狀況或產生較大影響時,應及時向承建方獲取技
術支持。
10.1.11綜合桿件和機箱及其搭載設施新增和變更必須向主管部門申報,不得搭載
與綜合桿件不相關的設施。
30
10.2養護
10.2.1養護應堅持先行主動養護理念,推進主動養護和預防性養護。
10.2.2綜合桿件及設施的養護包括日常養護、小修、應急搶修。
10.2.3養護范圍包括綜合桿件、機箱、線纜保護管和手孔井、供配電及電纜等,
桿件和機箱搭載的設施由各業務部門負責養護。
10.2.4小修工程分為定期輪修和故障檢修,解決日常維護中無法及時處置的問題。
10.2.5應急搶修包括突發故障排除、基本功能修復、設施性能基本恢復、設施性
能全面恢復等內容。養護部門應根據突發事件類型、發生地點、故障嚴重程度、
對設施業務的影響程度等,編制有針對性的應急搶修預案,并嚴格規定應急搶修
作業流程。
10.2.6養護作業單位應建立養護質量保證體系,確定養護質量目標,應按照本技
術標準和專業養護規范的要求,編制周、月度和年度養護計劃。
10.3安全管理
10.3.1養護部門應建立綜合桿件和機箱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定期開展安全巡檢、
安全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匯報。
10.3.2應對綜合桿件和機箱建設、安裝和運維等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制定安全操
作流程和操作規范。
10.3.3應由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第三方對設施運行產生的數據進行統一保存管
理。未經許可,嚴禁私自下載、共享或轉移數據。
10.4管理平臺
10.4.1相關部門宜集中建設全市統一的市區(或行政區)綜合桿件設施管理平臺,
實現對綜合桿件及相關設施的測試準入、管理、控制、運行監測、數據運維、數
據共享等,同時協助主管部門準確掌握實時情況;應集中建設業務管理平臺。
10.4.2管理平臺應預留與各業務部門接口,業務部門開發管理子平臺時,應由主
管部門同步一套公共API接口及協議,以便未來第三方以及管理平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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