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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產品采購合同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

賣雙方所達成的協,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

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

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

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

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

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

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場”本項目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

明。

i.“天”指日歷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

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

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

(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

3.2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

產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過制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

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品均可稱為貨,商業上公認的新

產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別

的產品。

3.3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格所述的標準:

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

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

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

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

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

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

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

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

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

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

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

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

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

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

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

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俁付

匯票。

7.4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

(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

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

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

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

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

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

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

應承擔費用。

8.3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

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

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8.4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

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

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

或放棄。

8.5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

格、性能、數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

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

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

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

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

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

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

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

方提出索賠。

8.7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

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

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

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

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

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

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

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

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

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

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O

10.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

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易通用的運輸

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

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

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

樣和其他國際貿易中使用的適當的標記。

11,裝運條件

11.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

費和保險付至"價(ip)的合同:本文地址: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

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

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11.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

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

費和保險付至"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

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

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體積(立方米

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

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

箱尺寸(長X寬X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

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

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

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

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

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

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米(m),和高3米(m)

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

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

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

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

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

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

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

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X寬X高),單價、總金

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

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

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量、總毛重、體積

(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口

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

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

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

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

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

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

13.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定的條件交

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合同條款資

料表”中有具體規定。本章鏈接:

13.2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

“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

至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易術語

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易慣例術語

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

部裝運細節,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量、運輸工具名稱、

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

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

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

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

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

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

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

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

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

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鐵路收據/貨車收據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木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

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

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

至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

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

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

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

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

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

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

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

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

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

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

險付至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

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

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

地一項目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

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

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

險付至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

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

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

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

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

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

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

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

(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

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

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

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

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

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

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6.3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

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

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

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

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

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

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在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

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

17.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的規

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

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貨物應

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

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

的規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

的行動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

目的地國家現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生的。

18.2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

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

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

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

所產生的索賠。

18.4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定

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

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

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文章來源:

18.5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

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

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

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

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

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

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

方,并承擔由此發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

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

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

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

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

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定,相應延長所

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

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

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

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

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

料表”中有規定。

21.價格

21.1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

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根據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在任何

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

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

紙、設計或規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

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

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木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

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定外,任何對合同條

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

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

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

責任和義務。

25.2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

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

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

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

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

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

的方式由雙方認叮。

31.2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

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

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

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

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

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

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

端應提交仲裁。

32.2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

按其仲裁規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

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

擔。

32.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

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33.合同語言

33.1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

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

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

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書面確認。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

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

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中國政

府根據現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

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

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木合同有關的伴隨

服務,則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

所述的協議(如果有此協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

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

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

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

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

字):_________

年一月—日年—月

____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本文地址:

26.3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

據合同條款第26.2條規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

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定被收取誤

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沒

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

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

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

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

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

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

根據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定終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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