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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悲古寺常住協議書?甲方:[大悲古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代碼]地址:[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信眾姓名]身份證號碼:[具體號碼]地址:[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電話號碼]鑒于乙方對佛教文化的信仰與追求,愿意常住于甲方大悲古寺,參與寺院的修行、法務活動及相關事務,并遵守寺院的規章制度;甲方作為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同意乙方常住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條件與服務。雙方經平等、自愿、充分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在大悲古寺常住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常住期限乙方常住于甲方大悲古寺的期限自[常住起始日期]起至[常住結束日期]止。若乙方希望繼續常住,應在本協議期滿前[X]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后,雙方另行簽訂常住協議。二、常住條件與服務(一)住宿安排甲方為乙方提供常住期間的住宿場所,具體房間位置為[詳細房間號]。住宿房間內配備基本的生活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床鋪、桌椅、衣柜等。乙方應愛護住宿房間及設施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二)飲食供應甲方每日為乙方提供[X]餐素食,飲食標準為[詳細說明飲食種類、質量要求等]。乙方應遵守寺院的飲食規定,按時就餐,不得浪費食物。(三)修行與法務活動參與1.甲方將為乙方提供參與日常修行活動的機會,包括但不限于早課、晚課、誦經、禪修等。乙方應積極參與寺院組織的各項修行活動,聽從寺院執事人員的安排與指導。2.乙方可根據自身意愿和寺院安排,參與法務活動,如法會籌備、佛事服務等。在參與法務活動過程中,乙方應遵守相關的禮儀規范和操作流程,維護法務活動的莊嚴與神圣。(四)學習與交流甲方鼓勵乙方參與寺院組織的佛教文化學習與交流活動,如佛法講座、研討班等。乙方應珍惜學習機會,不斷提升自身的佛教文化素養和修行水平。三、乙方權利與義務(一)權利1.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住宿、飲食等常住條件與服務。2.乙方有權參與甲方組織的各類修行、法務活動及學習交流活動。3.在符合寺院規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以促進寺院管理與服務的改進。(二)義務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寺院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2.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常住期間的相關費用,費用標準為[詳細說明各項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3.乙方應積極參與甲方組織的修行、法務活動及其他事務,認真履行自身職責,不得無故缺席或懈怠。4.乙方應愛護寺院的公共財物和設施設備,不得故意損壞或破壞。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乙方應保持住宿房間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遵守寺院的衛生管理制度。6.乙方在常住期間應嚴格遵守寺院的作息時間,不得擅自外出或留宿他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出,應提前向寺院執事人員請假,并按時返回。7.乙方應尊重寺院執事人員和其他常住人員,不得發生爭吵、斗毆等沖突行為。8.乙方不得在寺院從事任何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損害寺院聲譽的行為。四、甲方權利與義務(一)權利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收取乙方的常住費用。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如發現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宗教政策或寺院規章制度,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糾正,直至解除本協議。3.甲方有權根據寺院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合理調整常住條件、服務內容及相關費用標準,但應提前通知乙方。(二)義務1.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為乙方提供住宿、飲食、修行與法務活動參與等常住條件與服務,確保服務質量和安全。2.甲方應加強對寺院的管理,營造良好的修行環境和氛圍,保障乙方的正常修行和生活秩序。3.甲方應組織開展各類修行、法務活動及學習交流活動,為乙方提供提升佛教文化素養和修行水平的機會。4.甲方應定期對乙方的表現進行評價和反饋,鼓勵乙方不斷進步和提高。5.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個人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五、費用及支付方式(一)費用項目及標準1.常住費用:乙方每月應向甲方繳納常住費用[X]元,該費用包含住宿、飲食等基本生活費用。2.其他費用:如因參與特殊的法務活動、法會等產生的額外費用,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支付。費用標準由甲方根據活動成本及相關規定確定,并提前通知乙方。(二)支付方式乙方應在每月[具體支付日期]前,將當月常住費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賬戶信息如下:開戶銀行:[銀行名稱]賬戶名稱:[賬戶全稱]銀行賬號:[具體賬號]如乙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未支付金額的[X%]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補繳拖欠的費用及違約金。六、違約責任(一)乙方違約責任1.若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按時繳納常住費用或違反寺院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暫停為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常住條件與服務;直至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結清拖欠的費用及違約金。2.若乙方擅自損壞寺院公共財物或設施設備,應照價賠償,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3.若乙方在常住期間從事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損害寺院聲譽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應自行承擔因解除協議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安排住宿和生活等。(二)甲方違約責任1.若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為乙方提供住宿、飲食等常住條件與服務,或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如甲方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減免相應期間的常住費用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補償措施。2.若甲方因自身原因導致乙方個人物品遺失或損壞,應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七、協議變更與解除(一)協議變更1.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宗教政策調整或寺院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的常住期限、費用標準、服務內容等條款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二)協議解除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時,雙方應結清相關費用,并辦理交接手續。2.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若一方出現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解除協議,并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處理善后事宜,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九、其他條款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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