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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宅基地網格化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宅基地管理,規范宅基地使用秩序,提高宅基地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保障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宅基地網格化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申請、審批、使用、流轉、監督等管理活動。(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規范宅基地管理行為。2.規劃先行原則:按照村莊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引導農村居民集中建房。3.節約集約原則:鼓勵節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標準,防止浪費土地資源。4.公平公正原則:在宅基地管理過程中,公平對待每一位農村居民,確保審批結果公正透明。5.動態管理原則:對宅基地使用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和動態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二、網格化管理架構(一)網格劃分以行政村為單位,根據村莊規模、居住戶數等因素,將宅基地劃分為若干個網格。每個網格設置一名網格員,負責本網格內宅基地的日常巡查、信息收集、問題反饋等工作。(二)網格員職責1.宣傳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高農村居民的知曉率和遵守意識。2.定期對本網格內的宅基地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宅基地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并做好記錄。3.收集農村居民關于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等方面的信息,及時上報給上級管理部門。4.協助上級管理部門開展宅基地糾紛調解工作,維護農村社會穩定。5.完成上級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與宅基地管理相關的工作任務。(三)管理部門職責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工作流程,審核宅基地申請,監督宅基地使用情況。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規劃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提供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審核宅基地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監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情況,指導宅基地糾紛調解。4.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三、宅基地規劃管理(一)規劃編制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村莊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規劃。規劃應明確宅基地的布局、規模、標準等內容,確保宅基地規劃與村莊規劃相銜接。2.村莊宅基地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充分征求農村居民的意見和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二)規劃實施1.嚴格按照批準的村莊宅基地規劃進行宅基地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和布局。2.在宅基地規劃實施過程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規劃的,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四、宅基地申請與審批管理(一)申請條件1.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居民,包括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2.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并明確一戶一宅。(二)申請流程1.農村居民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等。2.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宅基地選址是否符合規劃等。審核通過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4.縣級人民政府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核發宅基地批準書;審批不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審批標準1.宅基地面積標準:嚴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3平方米;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2.宅基地選址標準:宅基地選址應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盡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避免占用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五、宅基地使用管理(一)使用期限宅基地使用期限為長期,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二)使用限制1.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2.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嚴禁在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3.宅基地閑置超過兩年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三)建房管理1.農村居民在取得宅基地批準書后,應按照批準的面積、位置、層數等要求進行建設。2.建房前,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3.建房過程中,網格員應加強巡查,確保建房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發現違法違規建房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上報。六、宅基地流轉管理(一)流轉條件1.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居民之間可以流轉宅基地使用權。2.宅基地流轉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二)流轉程序1.流轉雙方達成流轉意向后,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合同等相關材料。2.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備案。(三)流轉收益管理宅基地流轉收益歸流轉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七、宅基地監督檢查(一)日常巡查網格員應定期對本網格內的宅基地進行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內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建房行為等。(二)專項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組織開展宅基地專項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內容包括宅基地申請審批情況、使用情況、流轉情況等。(三)投訴舉報處理設立宅基地管理投訴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農村居民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八、宅基地糾紛調解(一)糾紛類型宅基地糾紛主要包括宅基地權屬糾紛、宅基地邊界糾紛、宅基地使用糾紛等。(二)調解原則1.自愿平等原則:糾紛雙方自愿接受調解,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2.合法合理原則:調解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兼顧糾紛雙方的合法權益。3.及時高效原則:及時受理糾紛,盡快進行調解,提高調解效率。(三)調解程序1.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村民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2.經村民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3.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九、法律責任(一)對農村居民的處罰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超過批準面積多占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按照前款規定處罰。3.改變宅基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二)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1.國家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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