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五版)教案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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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理解合同的概念,明確合同的特征,掌握合同的內容,熟悉合同的訂立過程。教學重點1.合同的概念、特征;2.合同的內容教學難點1.合同訂立的方式;2.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法、討論法、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入導入課程10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0分鐘,合同的形式10分鐘,合同的內容15分鐘,合同的訂立方式15分鐘,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10分鐘),課堂答疑5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新課:案情介紹:鄭先生本人酷愛收藏,并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遠,鄭先生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某日,鄭先生將其酒杯帶到一家古董店,請古董店老板鑒賞,店老板十分喜歡該酒杯,并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于是便提出向鄭先生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鄭先生對此價格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的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于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于是,鄭先生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合同可撒銷。之后,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該酒杯被賣到600萬元。鄭先生遂向法院主張該合同自始顯失公平,請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補償其500萬元。想一想:該合同是否有效?(2)鄭先生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講授新課: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稱為契約或協議。我國《民法典》合同編所稱的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雖然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也是民事合同,由于其內容的性質不同,因而應當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當這些具有身份關系、人格關系的協議在《民法典》總則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等或者其他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二)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合同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②合同的內容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③合同是協議,是民事主體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達成的協議。因此,合同的本質是民事主體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達成合意而形成的協議。二、合同的分類《民法典》依據合同的適用范圍,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和兩種“準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又稱為“有名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合同:(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保證合同;(6)租賃合同;(7)融資租賃合同;(8)保理合同;(9)承攬合同;(10)建設工程合同;(11)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12)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13)保管合同;(14)倉儲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業服務合同;(17)行紀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準合同”則包括:(1)無因管理;(2)不當得利。《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第二節合同的訂立所謂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之間互為意思表示并趨于一致的過程。在人們的實際生活中,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人們社會交往、協作勞動、從事商品交換以實現自己實際目的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一、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內容1.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條款,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民法典》對合同的內容采用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的提法,只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并不將其作為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當事人是自然人時,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等信息;合同當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等信息。(2)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可以是貨物,也可以是勞務或者工程項目。合同的標的必須準確無誤,標的的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應當約定清楚。(3)數量。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當事人對數量的約定必須合法、確定。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除規定具體的數量條款以外,還應規定損耗的幅度和正負尾差。(4)質量。質量是標的質的規定性,是指在標準和技術方面對標的的要求。合同實務中,質量條款能夠按國家質量標準、行業質量標準等進行約定的,則按國家質量標準、行業質量標準等進行約定;沒有質量標準的,應當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確定。(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報酬又稱價金,是一方取得標的所支付的代價。在以物為標的的合同中,這一代價叫價款,如貨款、財產租賃的租金等;在以勞務和工作成果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稱報酬,如貨物運輸費、加工承攬費等。在這一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計價單位等內容。此外,由于價款和報酬并不等同于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等費用,因此,在合同中還應當約定這些費用應當由哪方負擔。(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問范圍,是確定當事人是否發生遲延履行的依據,要求必須明確具體。履行期限可以為一個確定的日期,也可以是一個時間段。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或接受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它是確定驗收地點、合同標的是否交付、標的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由哪一方承擔等問題的依據。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取什么方式來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合同標的物不同,其履行方式也不同,通常包括運輸方式,包裝方式、結算方式、驗收方式等。(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違約補救措施、定金制裁和繼續履行等。(8)解決爭議的方法。在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中,主要包括在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是通過訴訟還是通過仲裁來解決雙方的爭議。在合同中擬定爭議解決條款,便于合同爭議的管轄和盡快解決。2.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因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條款都表現為一方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合同條款強加于對方,對于對方而言,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別無其他選擇。我國《民法典》對處于弱勢的一方給予特殊的保護,以調整這種不平等。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3.歧義不利于表意者解釋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4.非格式條款優先原則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5.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1)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主要包括: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②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⑤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2)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格式條款無效。(3)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格式條款無效。(4)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5)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三、合同的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約和承諾,既是合同訂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其結果是合同成立。訂立合同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條款和懸賞廣告等。(一)要約1.要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意思表示,就是要約,亦稱發價、發盤、出盤、出價或者報價。要約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下列構成要件:(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所謂內容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確定合同成立的內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混不清,應當達到一般人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的水平,否則合同將無法履行。(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論要約人向特定的還是不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都須表明,一旦該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約束的具體表現是要約被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要受合同效力的約束。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3.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關系到要約何時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也涉及承諾的期限問題。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宣布收回發出的要約,使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民法典》總則編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取消該要約,使該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準備工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5.要約的失效要約失效也叫要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失效:(1)要約被拒絕;(2)要約被依法撤銷;(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二)承諾1.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表明各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成立。承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如果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2.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通過何種具體的表現形式將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如懸賞廣告)。3.承諾生效的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如果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的行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撤回,視為承諾未發出。要約和承諾的撤回或撤銷素養提升發布懸賞廣告一定要言而有信!黃某為了查找肇事車輛及肇事司機,向社會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肇事逃逸車輛的線索,并承諾答謝6萬元。最終卻僅支付8,000元給舉報人,還有52,000元獎賞金尚未支付。事后舉報人將黃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黃某付清尚欠的52,000元獎賞金。法院經審理最終支持了黃某的訴訟請求。警示:日常生活中,懸賞廣告比較常見,有人會將其直接貼在小區告示欄中,有的會在電視廣播中發布,有的會通過微信、微博等媒體轉載。當懸賞人事后不兌現懸賞廣告的承諾時,常常會引發廣泛關注,其實我國《民法典》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因此,懸賞人事后不兌現懸賞廣告承諾的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層面譴責,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3)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課堂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合同的概念、分類,要求理解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熟悉合同的訂立過程及其內容。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合同的效力。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理解并掌握合同的有效與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特殊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學會判定合同的效力。教學重點合同的有效、無效教學難點1.效力待定合同;2.可撤銷合同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法、討論法、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合同的有效與生效15分鐘,效力待定合同20分鐘,可撤銷合同20分鐘,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效果15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與生效(一)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依法成立而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其意圖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所應具備的條件,對于合同當然適用。合同的有效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締約時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則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如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圍所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如果意思表示不一致,可導致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如不得買賣禁止流通物,否則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必須與公序良俗相符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也無效。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比如《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且一般而言自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只有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有權人拒絕追認,則合同自始無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是指無處分權的人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的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處分他人的財產通常包括贈與、繼承、轉讓、設定抵押或質押等。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未經追認的行為,合同無效。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三、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包括以下類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依法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如果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另一個民事法律行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隱藏行為如果內容違法則無效,如以借貸掩蓋非法集資;隱藏行為如果內容合法,則也可以有效,如以借貸掩蓋合伙。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所謂惡意串通,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謀取私利而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4.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例如,違法經營需要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等的合同無效;超范圍經營一般產品的合同有效,但可能會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5.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定可以彌補強制性規定的不足。四、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一)可撤銷合同的類型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4.自始顯失公平的合同所謂自始顯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包括兩種情況:(1)一方乘人之危造成自始顯失公平;(2)一方利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顯失公平。(二)撤銷權的行使與消滅1.撤銷權的行使對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應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律咨詢背景材料:張某的妻子半夜突發疾病需送醫院,由于夜深且張某家的住址比較偏僻故而打不到出租車。正在張某焦急之時,出租車司機陶某恰好駕車路過,見狀后提出,如果張某愿意支付每公里50元車費的話便可將張某及其妻子送至醫院。張某無奈只好答應。要求:請幫助張某分析說明其與陶某之間的客運合同的效力。并說明理由。合同效力的類型五、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而無效的合同尚未履行的,或者已經履行的,其效果如下:合同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需再履行。(2)合同義務正在履行之中的,應當中止履行。對業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以下原則處理:①返還財產。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②賠償損失。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課堂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合同的有效與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特殊規則等有關法律規定,要學會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合同的履行。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合同的履行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了解合同的履行原則和履行規則,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和合同的保全。教學重點合同的履行原則和規則教學難點1.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入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合同的履行原則和規則25分鐘,合同履行的抗辯權25分鐘,合同的保全20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的過程中,只有遵守這些基本準則,才能夠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當事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才能實現。(一)遵守約定原則,亦稱約定必須信守原則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履行過程一切都要服從約定,信守約定,約定的內容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切違反約定的履行行為都屬于對該原則的違背。遵守約定原則包括:①適當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主體、標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須適當,完全符合合同約定。②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所約定的各項條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義務。(二)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對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應適用,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合同義務。包括:①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給予協助,包括及時通知、相互協助和予以保密。②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追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三)綠色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素養提升理論閱讀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我們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污染防治攻堅向縱深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邁出堅實步伐,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我們的祖國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討論分析《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一規定也被稱為合同履行的“綠色原則”。請同學們交流討論如何在合同履行中樹立環保意識,貫徹綠色原則。合同履行的規則(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確定規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二)電子合同交付時間的認定在履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時,關于交付時間的認定應遵循以下規則。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如果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其作用是使對方的權利受到阻礙或者消滅。(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也稱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有未來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合同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行使后,有3種后果產生:①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債務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②恢復履行。先履行一方通知對方后,如果對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一方應當恢復履行。③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抗辯權的類型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在債務人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保障自己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中,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撤銷權針對的則是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一)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練一練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中,乙公司為債權人(供貨方),甲公司為債務人(收貨方),甲公司欠乙公司50萬元貨款,即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權為50萬元。同時,甲公司又是丙公司的債權人,即丙公司又欠甲公司30萬元的貨款。后因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對丙公司到期的債權,致使乙公司的到期債權得不到清償。思考:(1)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2)如果可以行使代位權的話,數額是多少?(二)撤銷權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人債權的民事行為時,債權人享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該撤銷權的行使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無償處分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不合理價格交易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提問、討論與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合同的履行原則和履行規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學生學會分析有關合同糾紛的簡單案例。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明確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的概念、條件和情形。教學重點合同的解除教學難點合同的轉讓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合同的變更5分鐘,轉讓5分鐘,終止合同15分鐘,擔保概述10分鐘,保證20分鐘,定金15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指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以前,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行為。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二、合同的轉讓(一)合同轉讓的概念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債權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二)合同轉讓的類型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以及債權債務一并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的類型三、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不復存在。(一)債務已經履行債務已經履行,指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即合同因履行而終止,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這是合同終止最主要的形式,屬于合同的正常終止。(二)債務相互抵銷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而依照一定的規則,同時消滅各自的債權。債務相互抵銷有以下兩種形式。1.法定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2.協議抵銷協議抵銷,也稱約定抵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其所負債務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使債權債務歸于消滅。1.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通知提存通知,是指債務人提存標的物后,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四)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使得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也稱為債權債務混同,是指合同的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合為一體,從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如資產重組、兼并等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同歸于一人。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前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合同解除的方式(1)約定解除。①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②約定解除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又稱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根本違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和消滅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課堂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的法律規定。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節違約責任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明確合同約責任的表現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理解違約責任的免除。教學重點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教學難點違約行為的表現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違約責任和違約行為20分鐘,違約責任的形式30分,違約責任的免除20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六節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的概念與歸責原則(一)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的違約責任一般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除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合法的約定免責條款)外,不管違約方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也有例外,比如賠償損失責任的承擔還需要有損害事實,并且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二、違約行為的概念與表現(一)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或事實狀態。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二)違約行為的表現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或事實狀態。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實際違約實際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不履行。即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2)遲延履行。即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受領。(3)不適當履行。即雖有履行行為但履行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素養提升基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責任!甲有1套房屋欲出租,便發布了尋租廣告。乙看到后有租賃的意向,遂跟甲聯系,雙方約定第2天簽訂租賃合同。丙跟乙關系不好,得知乙要租房,遂也找到甲說,他也想租這套房子,并且出價比乙高,但要后天才能簽訂合同。第2天,甲就推掉了乙的請求,等待第3天與丙簽訂合同。丙看到自己干擾乙租房的目的達到了,第3天就回復甲說自己也不租這套房子了。這時,丙的行為就構成締約過失!因為丙沒有遵守之前的初步約定,導致甲失去了與乙簽約的機會,給甲帶來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警示:實施了締約過失行為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人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參與締約的當事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護對方的利益,并在締約過程中保持誠信和善良。如果一方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如協力、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仁。三、違約責任的形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還有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一)繼續履行責任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指違約的當事人無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按照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進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目的,又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責任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2)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以上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二)補救措施責任1.補救措施的概念補救措施,是指各種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瑕疵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2.補救措施的適用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三)賠償損失責任1.賠償損失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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