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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5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過關檢測試卷A卷附答案

大題(共50題)一、案情:高某涉嫌強奸張某被立案偵查,后高某被A區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在關押的過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生審查,檢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請。后案件被公訴至A區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查的過程中,A區人民法院發現此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后請求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決定不開庭審理,高某的妻子非常關心案情申請參加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她的請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高某之前還涉嫌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法院決定對遺漏的盜竊罪作補充起訴。問題: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2.高某妻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該向那個檢察院的那個部門提出?如果找錯部門怎么辦,找錯檢察院應該怎么辦?此案檢察院在作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可否邀請與案件無關的人大代表介入?3.A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其應如何處理?4.中級人民法院準許妻子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5.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盜竊罪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二、案情:長程運輸機械廠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持股50%、20%、20%、10%,章程規定股東應一次繳清出資。甲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乙和丙為公司董事。丁本應出資100萬元,但繳付60萬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給母親治病遲遲未繳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董事長不能代表公司處分公司不動產;(2)因有一名監事去世,決定由乙兼任公司監事;(3)鑒于公司現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資義務。2014年6月,甲發覺目前房地產行情極好,就自己做主將公司一套門市房賣給秋風冷飲公司,并簽訂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的老客戶馮某介紹給親戚開設的另一家運輸機械廠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取得好處費5萬元。2014年8月,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公司董事會決議為其提供擔保。2014年9月,公司發現乙尚欠繳出資10萬元,但乙認為由于已過訴訟時效自己無須再繳納。問題:1.2012年5月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違法之處?決議的效力如何?這些違法行為是否導致公司不能成立?2.甲簽訂的售房合同有效嗎?為什么?3.丙給親戚介紹生意的行為合法嗎?后果是什么?4.董事會可否決定為甲提供擔保?為什么?5.乙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三、某天,張某(19歲)對王某(18歲)和李某(17歲)說有一個富商住在縣城的某旅館中,可以從富商那里弄些錢來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猶豫,怕被抓到。張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沒問題,隨后二人也表示贊同,并在張某的帶領下“踩點”,査看路線。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館房間外望風,張某、王某二人順著窗戶爬進了富商的房間,將躺在床上睡覺的富商捆綁起來并持刀威脅其不許出聲,隨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間的各個角落’但是二人沒有發現錢和任何值錢的財物。張某認為一定是富商將錢財全部藏了起來,但因擔心在旅館房間中逗留時間過長可能會被發現,隨即將富商帶到了附近閑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張某等3人才發現捆綁的這個人不是富商,而是暫住旅館的外地打工人員,的確已經身無分文,便將其放回。【問題】1.張某等3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2.張某等3人的犯罪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未遂還是中止?3.張某等3人各應負何種刑事責任?【答案】四、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問題: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答案】五、案情:某鄉人民政府根據本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集資修建村級小學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分別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資人民幣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鄉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資款的行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縣政府的《決定》違法,因此鄉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資款的行為沒有根據,判決:(1)撤銷縣政府的《決定》;(2)被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返還已收取的集資款。問題:(1)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說明理由。(2)法院對本案應作出怎樣的判決?為什么?【答案】六、汪有錢、王大款和戴美麗決定合作經商。三人商定,將成立兩家企業,并擬定了企業名稱“飛天法律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機構”(以下簡稱“向美美容”)。為籌備飛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錢以個人名義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廈辦公室一間,約定月租金2萬元。兩個月后,由于對法律培訓市場失去信心,三人決定放棄飛天公司的籌建。盼盼公司4萬到期租金債權未得到償付。汪、王、戴三人設立“向美美容”進展順利,三人依約繳付了出資后,該合伙企業獲得了工商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三人推選王大款為合伙事務執行人。開業不久,顧客艾美在該美容院做微整形手術時,王大款指定欠缺相關資質的美容師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誤,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訴“向美美容”,索賠100萬。經查,艾美與美容院簽訂的書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條款:“微整形手術有風險,顧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術的,美容院不承擔手術失敗的賠償責任。因服務所產生的糾紛,由王大款戶籍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未以特殊字體標識,美容院也無法證明曾就此條款提請艾關注意。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以下問題: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錢主張租金?為什么?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設立中的飛天公司為被告?為什么?3.艾美與美容院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轄協議?為什么?4.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為什么?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張自己的權利?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師小紫承擔責任?為什么?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應追加三合伙人為共同被告?為什么?8.如法院判決美容院承擔100萬賠償責任,而美容院全部資產僅有10萬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張權利?9.假定法院判決美容院承擔100萬賠償責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決,則艾美可否要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三合伙人的個人財產?艾美應提出何種執行主張?【答案】七、(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人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人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問題: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間存有什么法律關系?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答案】八、城市某單位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80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80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氏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區氏兄弟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兄弟向龍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氏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厚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68萬元作為購房款給區氏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區紹富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80萬元支付。問題:(1)本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種性質的訴訟,是否為共同訴訟?如果是的話,是何種共同訴訟?(2)法院受理時將區氏兄弟三人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答案】九、甲電子電器銷售公司與乙貿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某種電腦元器件1萬件的合同,由于當時物價變化很大,不便于把價格定死,雙方在合同價款一欄,只寫了“待定”二字,交貨時間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電告甲公司:“某電腦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匯款至我公司賬戶上。”甲公司接電后,隨即向乙公司電匯20萬元作為第一期貨款,乙公司當時亦未提出異議。11月10日,乙公司把1萬件電腦元器件裝車運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車站。甲公司接到提貨通知單后吃了一驚,沒想到所有訂貨一次就全部送來了。由于公司倉庫無法容納全部提貨,便四處借倉庫存放。后來,甲公司發現產品質量不太好,但當時認為是緊俏商品一定能賣出去,就未索要產品合格證。但后來該批貨物很難賣出去。此時,乙公司又來電,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場價結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產品沒有合格證、質量低劣為由提出書面異議,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貨為由,要求退貨,并由乙公司承擔存放這批貨物的倉儲保管費。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貨款為由向法院起訴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乙公司是否應負提前交貨的責任?為什么?2.這批貨物的價款應如何確定?為什么?3.該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是否合法?為什么?4.設甲乙訂立合同后,乙代辦托運。火車行駛途中,山洪暴發,火車出軌,電腦元器件受損,該損失由誰承擔?5.設貨物運到后,甲公司發現該批貨物質量較差,電告乙公司其拒收該批貨物,不久,電腦元器件因一場不明原因的火災被燒毀三分之一,該損失由誰承擔?6.設甲乙簽訂合同時,乙公司提供了電腦元器件的樣品,甲公司在簽訂合同未發現該樣品有瑕疵。后貨物運達后,甲發現該批貨物電腦元器件的缺陷,但送達的貨物和樣品質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退貨?【答案】一十、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進口相機一部。回來天色已晚,王一遂將相機帶回家,打算第二天再還。當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見此相機,愛不釋手,定要以3000元買下,王一見財起意,遂賣之。數日后,王四手頭錢緊,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王二見此相機,甚為眼熟,便問從何來,王四答從王一處購得,王二心頭雪亮,但因價格便宜,遂不動聲色,將之買下。王二買得后甚是喜愛,將自己心愛的玉石鑲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將相機丟失,被同在香山賞紅葉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現場等候了一會,未見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見到報紙上登了一則啟事。寫明“如有拾得者,酬謝1000元”。王五見失主所尋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機,便攜帶相機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拒絕。于是,王五拒絕交付相機,王二威脅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機關報案,雙方爭執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將相機帶回家,交給8歲兒子帶到學校去拍“奧運笑臉”。上學途中,該相機丟失被X撿到,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王六以2萬元購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機在王六處,遂要求王六返還,此時,距離王三失去相機已整整兩年過去了。問題:1.基于王一將相機賣與他人的事實,王三可以對王一提起何種之訴?2.王四可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3.王二以2000元價格從王四處購得相機,請問能否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4.王二買得手機后將其玉石鑲嵌其上,請問:該行為是否屬于所有權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應無償返還為由,拒絕給付酬金,請問,王二的抗辯是否有效?為什么?6.王五兒子丟失了相機,王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7.現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該相機的歸屬發生爭執,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為什么?8.假設王五兒子丟失的相機被人拾得并交給失物招領處,經公告無人認領,公告期滿,招領處將相機以拍賣的方式賣給王七,現在王二對該相機主張權利。法院該如何判決?【答案】一十一、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購50臺電腦。1月15日,乙公司以內己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0臺電腦的合同,約定由丙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并約定每臺電腦均應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將50臺電腦交由丁公司運輸。豈料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電腦均有不同程度毀損。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貨,乙公司發現不僅電腦有毀損,且所有電腦均無保修卡。甲公司拒絕將貨款交給乙公司,乙公司以此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將甲乙之間的委托關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冋題:1.丙公司辦理完托運手續后,電腦所有權屬于誰?2.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電腦毀損,請問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往?3.因電腦毀損,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價款?4.因電腦無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權索要全部價款,應向誰主張權利?【答案】一十二、案情:海口市陳某駕駛貨輪在我國內海航運時,被上海市海關緝私隊查獲,貨輪上載有我國禁止進口的貨物。上海市海關對該貨輪作出處罰決定:該貨輪載有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無合法證明,認定該貨物為走私貨物。依據《海關法》給予該貨輪罰款2萬元,拘留10日,并沒收上述走私貨物。陳某以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請求海關總署撤銷該處罰決定。海關總署經復議,除沒收走私物品的決定予以維持外,將罰款改為5萬元,并決定對陳某處以15日的拘留。問題:(1)陳某仍然不服。陳某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陳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3)陳某可不可以不經過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如果陳某不經過復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誰管轄?誰是被告?為什么?【答案】一十三、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其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問題:(1)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簽訂地C地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向離其較近的D地法院提起訴訟。乙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2)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為C地,并沒有約定管轄協議,此時甲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3)如果甲公司并未與乙公司簽訂書面的管轄協議,而是口頭約定由C地法院管轄,此后甲公司反悔,選擇了向合同履行地D地法院起訴。此時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4)如果乙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沒有能夠按時支付價款,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甲公司應訴答辯沒有提出異議。此時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轄權?(5)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生糾紛后,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答案】一十四、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材料一: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24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條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問題:(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答案】一十五、案情:2018年ABCDE四個公司出資設立甲公司,章程規定BCD公司成員出任董事會成員,E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三擔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CD出資情況,E公司以自有房屋(評估300萬元)進行出資,其余款項八年繳足,其他人員五年繳足。股東B為了擔保債權人趙六的債務把股權轉讓給了趙六,將趙六記載股東名冊,并辦理了工商登記。2019年某月甲公司經過E公司法定表人張三的提議,建議巫某擔任公司總經理,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半數表決通過。后來甲公司經營狀況不錯,有盈余,遂打算進行分紅。股東會就分紅按照實繳還是認繳比例無法達成一致,無法繼續該股東會。巫某無法調解各個股東,2020年某月,股東會召開會議決定解聘巫某,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巫某不服發生糾紛。經查明,E公司自有房屋出資實際上為李四所有,由于登記錯誤在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此知情。【問題】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2、利潤分配表決,股東按出資比例還是認繳比例,為什么?3、可以將這個股權直接變更到趙六名下使成為公司股東嗎?4、張三提名巫旺擔任公司總經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通過,請問巫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是否有效?5、董事會能不能決定辭退總經理?6、對外轉讓股權,是否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答案】一十六、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尸,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系)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鑒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劉四到案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后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并承認系被他人雇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雇傭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鑒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問題: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一部署的認識。答題要求:1.無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結論、觀點正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3.請按問題順序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答案】一十七、案情:甲將乙打成重傷,醫療費用為50萬元。甲沒有足夠清償能力,2012年5月5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清償協議,約定甲在兩年內將醫療費用支付給乙。甲本人提供一處價值3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并登記,丙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果不能如期還款,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來,丁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價值30萬元的中巴車,未約定擔保范圍。問題:1.甲以其價值30萬元的房屋擔保的債權額是多少?為什么?2.如甲不能還款,乙是否必須先拍賣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償?3.若抵押期間乙放棄甲提供的抵押,此時房屋折舊僅值10萬元,丙和丁應承擔的清償責任是多少?4.若甲乙之間的債務清償協議無效,則甲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和丙與乙之間的保證合同效力如何?5.若甲乙之間的債務清償協議無效,則丁是否應對乙承擔相應的責任?6.若甲乙協商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丙礙于情面,口頭應允,而丁默不作聲。屆時丙、丁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答案】一十八、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一十九、小賈是獨子,其父母過世時為其留下祖宅一間。小賈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單獨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經人介紹,小賈將房屋出租給小史,供其經營服裝加工廠。兩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萬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產,因為生產需要,需要廠房擴建,在征得了小賈同意后,小史在原來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建。小史與小王簽訂了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價值總額為60萬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萬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與小薛簽訂了服裝買賣合同,約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庫存不足,于合同簽訂后12月17日才開始委托承運人小李運貨,結果路上遭遇山洪爆發,該批布料全部毀損。而小史因為沒有原料也無法履行與小薛的服裝買賣合同,共計損失3萬元。小林曾經將一批布料暫放在小史處,小史為了能履行與小薛的合同,將此布料拿來進行了應急,制作出成衣,減輕了部分損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張成衣的所有權。問題:1.對于小賈繼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權?小賈可否出賣此房屋,為什么?2.小賈和小史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3.對于布料的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種賠償請求?5.承運人小李能否請求承運人小王支付運費,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權歸誰?【答案】二十、【案例一】某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縣工商局一科長家趙彥有巨額存款及多處房產,與其工資收入明顯不符。后該案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大量證據材料,包括320萬元的存折;三處房屋的房產證;趙彥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鄰居王勤提供的證言,稱經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趙彥住宅;鄰居張強證言,稱趙彥生活極度奢華。趙彥辯稱其存折和房產均是繼承海外親屬的遺產所得。問題:1.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應如何處理?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產證分別屬于證據種類和分類中的哪一種?3.分析本案中兩個證人證言的證據分類。4.如果審查起訴階段,王勤提出其證言是由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威脅所做,趙彥也提出其供述期間曾遭受刑訊逼供,如經查屬實,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5.本案中的證明責任應如何分擔?【答案】二十一、甲欲傷害張某,為了保險起見找到外甥乙幫忙,為了保險起見,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騙其說:“我要到張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望風吧”,丙不答應,甲就恐嚇道:“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與乙一起進入張某家中,丙在門外望風,甲見床上一人睡覺,以為是張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頓亂擊,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個板凳向此人頭上猛砸幾下。甲先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貴手機,臨時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沒有制止。乙在甲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張家。乙出門后,甲問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電爐插上,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甲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二人發現門外沒有丙的蹤影,原來,丙見二人人戶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會就逃回家中。當晚,張家起火,相鄰幾間房都被燒毀。事后查明,當時在床上的人是張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擊打(尸檢表明,身上受輕傷、頭部為重傷),引發心臟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哪處傷情引起心臟病發作。問題:?1.關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實,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2.丙與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3.甲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乙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4.乙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甲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答案】二十二、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請探望在美國的兒子,向其頒發了護照和第一張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該局申請換發第二張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單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國逾期未歸為由,向某市公安局發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親。因此,某市公安局遲遲未對王某的申請作出答復,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王某何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對王某提出申請的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訴訟后,雖依法提交了答辯狀和相關證據,但一直不參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動。法院應如何對待該局提供的證據?(4)在訴訟過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簽發了出境卡,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二十三、案情:甲企業、乙企業和朱某作為發起人募集設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萬股股份,甲企業持有丙公司40萬股股份,乙企業持有丙公司20萬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萬股股份,其余股份以無記名股票的形式發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規定實行累積投票制。丙公司為獎勵公司杰出員工王某,用稅前利潤收購了本公司1萬股股票,但是在轉讓給王某前,王某辭職,丙公司遂決定由公司自己持有這1萬股股票。丙公司董事會成員之間發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辭職,公司管理混亂,董事會于董事辭職3個月后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增選4名董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董事會通知了甲企業、乙企業和朱某,并公告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張某持有丙公司6萬股股票,張某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提案要求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董事會認為張某的提案是無稽之談,未予理會。丙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萬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沒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沒有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周某在決議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請撤銷丙公司此次臨時股東大會增選4名董事的決議。問題:(1)丙公司是否有權收購本公司股份?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2)丙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3)丙公司董事會對張某提案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4)甲企業、乙企業、朱某、丙公司在增選4名董事的表決中各擁有多少表決權?(5)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周某的主張?為什么?【答案】二十四、案情: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答案】二十五、王璐、孫艷華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某幼兒園教師。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孫艷華因幼兒穿衣慢或不聽話等原因,在幼兒園教室內、衛生間等地點,多次恐嚇所看護的幼兒,并用針狀物等尖銳工具將劉某某等10余名幼兒的頭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處刺、扎致傷。當地警方接到劉黃叔、陳龍等家長的報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孫艷華。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在這期間,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辯護律師,偵查人員以案情還沒有查清為由拒絕其聘請律師的要求。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劉黃叔、陳龍等家長也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中,家長以檢察院的書記員張乙曾在偵查階段參與偵查活動為由,對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請,對審判人員王丙以其長得太丑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被告人對審判員陳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一審宣判后,劉黃叔、陳龍等家長對一審判決不滿意,提出上訴。【問題】?1.如果一審宣判后,陳龍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認定事實都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一審宣判后,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訴,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對民事部分如何處理??3.如果一審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沒有上訴也沒有抗訴,劉黃叔對本案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在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如何處理??4.如果一審宣判后,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上訴中增加了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審查劉黃叔和陳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后,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當如何處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一審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法院應當如何處理??7.對張乙的回避該由誰來決定?偵查機關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律師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8.張乙之前的偵查行為效力如何??9.對于請求王丙回避的申請應當如何決定,申請人能否提出異議??10.對王丙的申請應當由誰決定?【答案】二十六、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相關理論,簡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關系。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正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二十七、案情:王某涉嫌資助恐怖組織被A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王某逃跑,后偵查機關迅速決定對王某進行通緝,并直接發布了通緝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國。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A市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A市檢察院審查起訴,A市檢察院發現案件確實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于是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審缺席判處12年有期徒刑。問題:1.偵查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2.本案缺席判決有無問題?缺席判決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決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保障?4.對缺席審理的一審判決能否上訴,上訴的主體有哪些?5.出現何種情形,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本案?【答案】二十八、孫甲與孫乙乃兄弟,孫甲18歲,孫乙16歲。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孫甲與張某發生口角并打了起來,孫乙幫其兄孫甲打張某。派出所對孫甲、孫乙每人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張某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縣公安局改處各拘留5日,孫氏兄弟倆不服。問題:(1)縣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從程序上看是否合法?(2)如孫氏兄弟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訴訟中各處于什么地位?(3)孫乙可否委托其兄孫甲為訴訟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公開審理?(5)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上訴?(6)如果縣公安局撤銷了派出所對孫氏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如可以,怎樣確定孫氏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訴訟地位?【答案】二十九、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3000萬元、到期日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方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3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3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6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3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方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方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201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6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問題: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答案】三十、李某(16歲)因搶劫被某縣公安局抓獲,在偵查訊問后,李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師,并且要求在偵查期間與律師會見。偵查人員答復說,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托辯護人,偵查階段不能委托律師。此案偵查終結后,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日,告之李某有權委托辯護人。李某說自己家庭經濟困難,不想自己花錢請律師,要求縣檢察院為他提供一名律師,縣檢察院以法律未有明確規定拒絕了他的要求。后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在開庭前10日將起訴書副本送達了李某,發現他還沒有委托辯護人,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該縣的一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董某為李某辯護。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提出董某對案情根本不熟,純屬應付,拒絕董某為他辯護。縣法院同意李某的拒絕意見,后只允許李某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并作出了一審判決。問題:?1.李某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委托律師并與律師會見?偵查人員的說法正確與否??2.縣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是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3.在審查起訴的階段,縣檢察院是否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李某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4.縣法院在審判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董某作為其辯護人,是否正確,為什么??5.李某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法院在李某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是否合法??6.如果李某對于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審理的上述情形,應當如何處理??7.在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但其辯護人有異議的,可否對李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李某是否必須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答案】三十一、案情:王某涉嫌資助恐怖組織被A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王某逃跑,后偵查機關迅速決定對王某進行通緝,并直接發布了通緝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國。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A市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A市檢察院審查起訴,A市檢察院發現案件確實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于是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審缺席判處12年有期徒刑。問題:1.偵查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2.本案缺席判決有無問題?缺席判決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決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保障?4.對缺席審理的一審判決能否上訴,上訴的主體有哪些?5.出現何種情形,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本案?【答案】三十二、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館吃飯,在消費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發票,店主以發票用完了拒絕開發票,兩人發生口角。市民甲揚言要去稅務局舉報該飯店偷稅漏稅的行為,店主乙以為甲不會為了區區56元去舉報他,說:誰不去舉報,誰就是孫子。市民甲一氣之下到管轄的某區稅務局舉報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幾趟,稅務局也沒有對店主甲進行處理。市民甲氣憤之余揚言要告稅務局不作為的行為,稅務局在這樣的情形下對店主甲進行了100元的罰款,并同時做出對市民甲獎勵1元人民幣的決定。市民甲覺得稅務局獎勵自己1元錢的行為是對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幾趟,車費也化了近百元。遂將該稅務局告上法庭。稅務局辯稱: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的獎勵數額是按照舉辦違法金額的大小來決定的。因此,對于市民甲的舉報事實,獎勵1元人民幣已經是超過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確決定,斷沒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請你根據上述描述,從一個法律人的視角,對這起烏龍事件談談自己的看法。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2.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三十三、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雜志發表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文章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改革。在新的起點上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為新時代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材料二: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講到.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顯示出多方面成效。一是有利于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我們把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進行整合.解決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二是有利于對公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我們把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納入統一監督的范圍,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于監督之外的問題.實現了對公權力監督和反腐敗的全覆蓋、無死角。三是有利于堅持標本兼治、鞏固擴大反腐敗斗爭成果。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收攏五指,重拳出擊,不敢腐的震懾效應充分顯現,一批腐敗分子投案自首,標本兼治綜合效應更加凸顯。實踐證明,黨中央關于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我們要保持戰略定力.持續深化改革,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問題:結合上述材料,談談你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解。【答案】三十四、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強奸。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問題: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么?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答案】三十五、劉某帶繼子甲(5歲)一同外出,在過馬路時,甲不慎被一輛飛速駛過的摩托車撞倒。劉某向來討厭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徑自離開。甲因無人救助而死亡。劉某被抓獲后,又主動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當他務農回家時,發現路邊有個影子晃動,他以為是仇人孫某,于是用鋼叉刺過去,結果發現是鄰居趙某,劉某當時非常害怕,為逃避法律責任,劉某將趙某的尸體丟人江中。后經尸檢證明,趙某被剌時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問題:1.劉某不救助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犯罪?為什么?2.劉某誤將趙某當成孫某刺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認定?3.趙某的死亡與劉某的行為有無因果關系?4.劉某誤將昏迷的趙某丟入河中導致趙某死亡的情況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答案】三十六、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余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并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鋪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狀態。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余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后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于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沖突。后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于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后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于爭斗,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愿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后,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后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判決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問題:1.昌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為什么?2.昌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應包括哪些步驟?3.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以及錢順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職位是否合法?為什么?4.法院判決不支持“錢順要求公司與劉昌回購自己股權的訴求”是否合理?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后,就昌順公司的后續行為及其狀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什么?【答案】三十七、劉某帶繼子甲(5歲)一同外出,在過馬路時,甲不慎被一輛飛速駛過的摩托車撞倒。劉某向來討厭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徑自離開。甲因無人救助而死亡。劉某被抓獲后,又主動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當他務農回家時,發現路邊有個影子晃動,他以為是仇人孫某,于是用鋼叉刺過去,結果發現是鄰居趙某,劉某當時非常害怕,為逃避法律責任,劉某將趙某的尸體丟人江中。后經尸檢證明,趙某被剌時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問題:1.劉某不救助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犯罪?為什么?2.劉某誤將趙某當成孫某刺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認定?3.趙某的死亡與劉某的行為有無因果關系?4.劉某誤將昏迷的趙某丟入河中導致趙某死亡的情況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答案】三十八、案情:甲某(20歲)、乙某(15歲)經過預謀,到某菜市場伺機盜竊。當見到丙某在攤位上買雞時,乙某示意甲某掩護,甲某即站在丙某身邊,裝著買雞,乙某用錐子從丙的褲內竊得人民幣1800元后離去。當丙某發現錢被竊之后,便將站在他身邊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認盜竊,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見逃脫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連刺數刀,將丙某刺傷。此時乙某返回現場,對著地上的丙說活該,便和甲某一起逃離現場。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當日被抓獲,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將甲某送往外地隱藏,在甲某躲藏期間,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資助其1萬元,甲某的父親后來得知事情很嚴重,就強勸其子甲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極不情愿,但其父還是將其強行綁送帶到派出所。問題:請用刑法理論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應如何定罪量刑,并闡述理由。【答案】三十九、甲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三項罪行:第一項,偽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項,持該偽造批文和所謂中國石材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廠對該經理乙謊稱能聯系出口香港地區的石材業務。然后以虛構的香港地區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500萬噸石材的購銷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萬元后即不見蹤影。1年后,公安機關將甲抓獲,發現甲已將50萬元定金揮霍一空。第三項,審訊中甲還主動交代以下犯罪事實:甲曾說服在國有銀行某營業所工作的業務員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時由甲前去營業所假裝打劫,共同分贓。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時,甲沖進營業廳,用仿真手槍指向丙、丁。丙、丁假裝害怕,將預先準備好的100萬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攜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贓款。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構成何罪?并請簡要說明定罪的理由。(2)對甲被指控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罪行是否需要數罪并罰?為什么?(3)甲被指控的第三項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節?為什么?【答案】四十、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000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000元且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6)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假設在合同履行過程,乙發現甲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的行為,請求撤銷合同,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起訴。根據上述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8)假設一年后,乙以同樣的事實,向另一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應受理該訴訟?(9)在訴訟中,乙的代理人發現審判長與甲的代理人曾經是師生關系,于是申請回避,請問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10)在訴訟中,乙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但是乙提出該證人由于路途遙遠無法到庭,該證人證言是否一定會被法官不予采信?【答案】四十一、楓橋公司通過以物抵債取得了一棟樓的所有權,獲得了一棟寫字樓的所有權,位于s市a區。這棟寫字樓一共20層,其中楓橋公司1-17層自己使用,將第18、19、20三層進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個子公司,其中甲公司為全資子公司、乙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為其參股子公司。甲、乙、丙三個公司與楓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分別承租第18、19、20層。租賃合同中約定月租金為90萬元,三個月一付,不能對基本工程(硬裝修)進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裝修。另外約定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楓橋公司所在地t市b區法院管轄。恒通公司為甲乙丙三個子公司的租金支付義務出具獨立保函為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甲公司進場后,發現樓層通風設備有問題,楓橋公司反復修也沒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費維修費60萬元。甲公司主債該60萬來抵租金,楓橋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個季度只向楓橋公司賬戶打了30萬元。楓橋公司將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訴訟中,楓橋公司主張甲公司已經支付的30萬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個合同的貨款,要求其支付90萬租金本金與遲延履行的利息。而楓橋公司則主張60萬維修款的抵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楓橋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償還租金90W和利息(同期利息計算),恒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恒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償。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來乙公司辦公室洽談合作項目,欲簽訂標的額為5000萬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來的錢某將車停在楓橋公司停車場,不料大風刮來大樹斷了,砸到丁某的車,錢某修車花費數十萬元,因修理費問題與乙公司、楓橋公司發生糾紛。據查,寫字樓的租戶很早之前就曾反應過樓下的樹比較危險,需要加固,但楓橋公司沒有反應。楓橋公司抗辯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來是楓橋公司的員工忘記將此事記載,楓橋公司確實不知情。乙公司對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為汽車糾紛一事,丁公司與乙公司關系也不是很好,最終導致保理合同沒有簽訂。丙公司見甲公司和乙公司與楓橋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順心,于是就把20層樓直接轉租給了戊公司。楓橋公司因為欠債,就把房子整體賣給了己公司,但并沒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張第18層的優先購買權,由此又引發爭議。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1.楓橋公司起訴時由哪個法院管轄?2.楓橋公司主張30萬屬于另一個合同款項的事實,誰來進行舉證?如法院無法完成自由心證,則應如何認定?3.甲公司主張60萬維修金錢抵扣屬于反訴還是反駁?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恒通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決申請執行甲公司財產?5、錢某的汽車的損失誰承擔?6、丁公司5000萬保理合同最終沒簽訂,能否要求賠償?7、丙公司能否將20層轉租給戊公司?8、寫字樓轉讓后原租賃合同是否視為解除?【答案】四十二、案情: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問題:(1)利達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3)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4)一審法院的撤銷判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答案】四十三、(2008年四川)問題: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四十四、一、(本題20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習近平《關于的說明》)材料二: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和基本要求。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3.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答案】四十五、材料一:李某參加了某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某省公安機關職位,以第一名的成績通過筆試和面試.后招錄機關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為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錄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材料二:李某后來順利進入工作崗位,在工作中勤勤懇懇,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在一次執法過程中,上級根據《某省關于××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張某提醒上級這個執法依據可能違法,上級仍然堅持該命令,李某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李某身體遭受傷害。后查明,該依據違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給予記過處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傷住院。由于暫時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被單位調換了工作崗位,李某口頭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問題:?1.用人單位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定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不予錄取是否合法?為什么??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錄用的決定起訴?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3.上級依據《某省關于XX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的決定是否違法?為什么??4.若張某對拘留決定不服應該以誰為被告起訴??5.李某身體遭受的傷害是否可以要求張某賠償?為什么??6.李某最后受到記過處分是否合法?為什么??7.李某被辭退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四十六、(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2005年,黃河商貿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改制為管理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職工分別占40%、30%,30%股份。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某資產評估所對黃河商貿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所指派周某具體參與評估。在評估時,徐某與顧某明知在公司的應付款賬戶中有100萬元系上一年度為少交利潤而虛設的,經徐某與顧某以及公司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商量,決定予以隱瞞,轉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當周某發現了該100萬元應付款的問題時,公司領導班子決定以辛苦費的名義,從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萬元送給周某。周某收下該款后,出具了隱瞞該100萬元虛假的應付款的評估報告。隨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研究批準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徐某等人因被舉報而案發。問題: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什么?2.徐某與顧某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為什么?3.徐某與顧某的犯罪屬于既遂還是未遂?為什么?4.給周某送的1萬元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為什么?5.周某的行為是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行數罪并罰?為什么?6.周某是否構成徐某與顧某的共犯?為什么?【答案】四十七、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與乙訂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資2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作為甲與乙結婚的新房,該房屋登記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日,甲父贈送給甲、乙一輛汽車作為新婚禮物。2013年4月9日,甲與乙住進了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2014年2月10日,甲駕駛機動車上班途中與丙運輸公司的雇員丁駕駛的運輸貨車相撞,甲當場身亡,此時乙已經懷胎八月。2014年3月28日,甲、乙的孩子戊出生。當日,甲父與乙簽訂書面協議:“①戊年滿十八周歲前,甲父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給乙和戊居住;乙居住期間,可以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②作為乙居住、并就該房屋取得收益的條件,乙保證不再婚,以專心撫養戊;乙再婚的,應當向甲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父30萬元”。2014年6月1日,乙將該房屋中的一間房出租給了已,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1年,租金為6萬。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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