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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明末屯軍自耕農化淺析〔作者: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軍士屯田是古代中國政府解決軍隊后勤補給的重要措施。宋以前主要行于邊境,金、元將其擴展到全國范圍,并出現了屯軍專業化的趨勢。明承元制,在全國絕大多數衛所開展軍士屯田,力求實現軍糧的自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社會的開展,這種以國家強制為依托的軍事經濟制度逐漸瓦解。本文試從屯軍身份以及軍屯管理體制變遷的角度對這一問題做一簡單分析。

一、明初軍屯的展開和重科那么形成的原因

明代實行衛所制度,“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①],大體根據防區的重要程度配置兵力,“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②]。這種以定點防御為特征的國防體制弊端明顯,嚴重削弱了明軍的機動作戰能力。由于衛所長官只有訓練的義務,沒有指揮調動的權力,在當時落后的通訊條件下,致使衛所軍隊幾乎完全喪失了根據當地國防形勢的變化做出快速反響的能力。作為代價,明朝政府只好最大限度的控制住要害地方。明朝幅員遼闊,需要防守的地方數不勝數,結果是明朝軍隊的數量較前代有了跨越式的增長。據弘治十四年兵部匯報,“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余萬〞[③]。龐大的軍隊如何供養成為擺在明朝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

明初,由于常年戰亂的影響,經濟凋敝,百廢待興,亟需征薄賦行輕徭,與民休息。指望靠百姓賦稅供養軍隊是根本不可能的。自養是唯一的方法。前朝的經驗和大量拋荒地土的存在使屯田成為首選。明初屯軍與操備軍的比例并不固定,隨意性很大。洪武二十五年曾經下令“天下衛所軍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種,十之三城守〞[④],由于各地條件迥異,事實上并未得到切實貫徹。永樂二年,正式確定軍士下屯比例的原那么:“視其地之夷險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之多寡。臨邊而險要者,那么守多于屯;在內而夷僻者那么屯多于守;地雖險要而運輸難至者,屯亦多于守。〞[⑤]

明初拋荒土地數量很大,靠遷民屯田的方法只能開墾一局部土地。而且人為遷徙民戶到異地屯田對政府的發動能力要求很高,封建政權只有減免賦稅的經濟吸引和暴力強制兩種手段。由于人口損失嚴重,經濟手段成效有限,臨近邊境地區反映尤其明顯。明初北方人口損失尤重,如果大量強制遷移南方人口填實北方,勢必引起大的社會動亂,顯然不利于新興政權根基的穩定。相比擬而言,以強制世襲為特征的軍戶制度恰恰可以彌補這一缺乏。因此,軍屯制度在軍隊自養的功能之外又附著了以暴力手段調整人、地關系,從事農業生產的目的。例如,吳楨收集方國珍舊部時特地連及“蘭秀山無田糧之民〞[⑥];湯和在江浙一帶垛集征兵時首先“大計吾郡之田〞[⑦],主要抽選無地民戶或丁多地少的民戶為軍[⑧]。

以納入軍戶系統來實現間接移民的目的在謫充軍身上反映尤其明顯。以罪犯為軍,前代已有,明朝將其開展到極至。“國初法意主嚴,事率引例,故遣戍獨多,每一州縣無不以千數計〞[⑨]。從?諸司職掌·刑部·合編充軍?所載22款充軍事例來看,除販私鹽、詭寄田糧等直接沖擊明朝經濟管理體制,“積年害民官吏〞等確系危害百姓外,“無籍戶〞、“游食〞、“不務生理〞等款實際上明顯針對的是失去了生產資料,無力承擔種地納糧等國家法定賦役的無業人口。明初充軍者“唯邊方屯種〞[⑩],一方面彌補了邊境國防力量的缺乏,一方面又起到了強制流民回歸土地,徙居、填實寬鄉的目的。

這一施政導向為朱家后代所繼承,不時予以運用。如宣德五年,政府在處理外流人口問題時規定:“〔在外種植成熟田地缺乏五十畝卻〕不還〔原籍〕者,同藏匿之家俱發所在衛所永充屯軍。假設軍衛屯所容隱者,逃民收充屯軍,容隱之人依隱藏逃軍例發邊衛。〞[11]

要實現自養,屯軍除了必須生產出保證自己最低消費的糧食外,還要提供相當的糧食供不下屯的軍士食用,這決定了屯軍必須按照較高的科那么上繳糧米。洪武年間,由于軍屯剛剛展開,對軍屯的科那么沒有統一的規定。如太原、朔州等地的屯田一度免稅[12];西安等地屯田“稅糧與民田等〞[13];涼州、西寧一帶那么以“十之二輸官〞[14];宣州衛“歲征其半,余存自食〞[15]。盡管稅制復雜,科那么不一,但逐漸抬高稅那么,提高軍隊自養率的趨勢已經顯現出來。例如洪武四年規定河南、山東等處屯田三年后每畝“收租一斗〞[16],遠遠高于民田。

到永樂年間,軍屯已經全面展開,加之大規模的戰爭不斷,對軍糧的需求進一步增加,軍屯科那么出現大幅度的提高。建文四年,朱棣上臺后不久即宣布“每軍田一分納正糧十二石,余糧十二石。正糧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余糧十二石上交,供本衛官軍俸糧。〞[17]不過由于科那么提高過多,能否實現朱棣自己也表示疑心,因而在永樂二年制定屯田賞罰例時規定只要屯軍余糧到達六石就算過關,管屯官不予處分[18]。永樂十二年,因屯軍實在無法完成規定稅額,朱棣不得不下令“余糧免其一半,止納六石〞[19],這一科那么后來一直沿用到英宗即位。

洪武、永樂時期,屯田科那么居高不下的原因,后人只是稱“其田科那么之重亦良有深意〞[20],但未加深論。筆者認為,所謂深意當與蘇松重賦相同。明初百廢待興,急需與民休養生息,但新政權的創立和尚未終止的與北元的戰爭都需要財政支持,能兩方面兼顧的唯一方法是與絕大多數百姓休息,將輕徭薄賦的損失轉嫁到局部頭上,犧牲局部百姓的利益。蘇松地區經濟較興旺,自然成為“剪刀差〞的對象。至于蘇松地區長期支持張士誠該受懲罰等理由純屬冠冕堂皇,外表文章。明初軍需眾多,絕非百姓所能承受,世襲軍戶制度提供了穩定兵源,加大對屯軍的剝削順理成章。只是此類深意不便明言,只能用“寓兵于農〞之類理由掩飾。

為使屯軍有能力完成任務,明朝政府轉而犧牲局部民戶的利益,大量撥膏腴田土與軍,并且不限制屯軍適當額外占田。在河南,“國初重軍伍,必先置屯田而后及于民,故屯之地腴而畝又贏〞[21];在安徽,“草昧之時,地廣人稀,軍強民弱。方初下屯時,所占田地無限制,且未丈量,未經撥補,田亦有余,既經撥補,田益增羨……故今屯田一分,少者不下百畝,多那么數百畝〞[22];在江西九江,“其上田皆屬南昌九江衛,而次者以授民〞[23]。至于邊境地區,土著居民本來就少,屯軍占地所受限制更少。當然也有例外,如河間府,由于開屯較晚,肥沃土地大多被民戶占有,“屯田之地皆受而薄者也〞,但“猶幸其田羨而可資也〞[24]。又如貴州根本為喀斯特地貌,土壤肥力很低,不適宜農耕,且分布星散,但由于數量有限,貴州屯軍無法多占田土,一分地僅18畝[25]。

明初,“民多流離失恒產〞,加之軍官大多“畏法不敢虐下,故建衛參軍,多安其役〞[26],軍屯取得了一定成效,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明中期的戶部要員認為“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27]。這種說法后來日漸增加,以至于影響到很多現當代學者也持類似的看法。其實,明初軍屯的作用被大大夸大了。萬歷時兩廣總督殷正茂在分析廣東衛所屯田時指出:廣東衛所軍原額約13萬零900人,現存支糧食俸官軍約3萬人,每年消耗軍糧米352000余石。“查計原額屯田七千一百二十四頃有奇,納米一十八萬九千六百二十三石,是以原額之屯供今日消耗之官軍尚且缺乏,而必取資于民糧。況國初官軍全盛之時乎?那么有軍有田之說或當時經略詳于九邊而略于邊海,未可知也。〞[28]殷正茂不敢斷言的九邊屯田,成效也并不很好。筆者在?明承元制與北邊供餉體制的解體?一文中曾考證過大同地區軍糧供給的主體始終是民運糧[29]。宣府、薊鎮、延綏、固原等鎮保存下來的屯田數據根本是正統以后的,無法反映明初情況。但這些邊鎮從國防形勢、下屯比例、土質條件、氣候以及耕作水平大致和大同地區相當或更差一些,軍屯發揮的作用應不至于有大的出入。唯一不明確的是遼東。正德時山東巡按周熊奏報遼東“永樂間常操軍士凡一十九萬,以屯糧四萬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足用〞[30],屯軍所產缺乏全軍食用;天啟年間戶部臣那么說“永樂十年遼鎮歲收屯糧七十一萬六千一百余石,以養該鎮官兵九萬余,京運亦止一萬石而已〞[31],軍屯所出幾乎完全滿足全軍需要。不過二者都說明了一點,即遼東鎮的軍餉供給主要靠自己解決。考慮到遼東地區明初政局一直很穩定,且大局部地區土壤腐殖質含量很高,土質肥沃,適合農耕,軍屯生產水平較高應該可信。不過這只是局部特例,并不代表全國水準。

明朝實行世襲軍戶制度,違背商品經濟開展所需要的人員和職業自由流動的要求。屯軍不僅要世代參軍,還要被長期束縛于土地,既無土地所有權,又不能自主決定種植品種與方式,且屯田子粒遠高于民田,儼然是政府的農奴。低下的地位決定了明朝軍屯必然敗壞的結果。明朝屯政敗壞的過程也既是屯軍爭取擺脫低下地位的斗爭過程。

對于屯政的破壞,以往的研究往往過分強調勢要占耕屯田。勢要占田、占役軍士的現象確實存在,且很嚴重,但終歸有個限度。勢要為維持占役軍士必要的再生產能力,必須給予其相應的種子、牛具以及休息時間,否那么會召致其暴力對抗。官與軍之間的“階級合作〞應是明朝大局部時間內的主流,這一點從明朝中后期兵變的動因中即可以看出。

屯軍的大量逃亡是其主要的對抗方式之一。但這對于未逃屯軍而言,逃亡屯軍遺留下的大片屯地恰恰給其創造了另外一種擺脫困境的方式,即屯田私有。個人認為,通過二百余年的努力,存留的大局部屯軍已根本擺脫了事實上的農奴身份,轉變為擁有土地的自耕農。

屯軍要擺脫政府的嚴格控制,需要實現以下幾個目標,即屯地私有、土地稅那么和民田統一以及解除服兵役的義務。以下將就這幾個問題分別論述。

二、屯地的私有化

獲得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是屯軍首先要解決的問題[32]。明初,為實現衛所之間的相互牽制,在屯地的分配上往往相互交錯,不同衛所的屯田共處一地,本省衛所屯田遠在隔省的現象很普遍,像直隸寧山衛戍地在山西澤州,屯田那么分布于河南以及北直隸大名諸府縣。山西潞州衛屯田散布于河南、北直隸兩省三府九州縣。偏橋、鎮遠等衛地處貴州卻隸屬于湖廣都司。極端的例子如南直隸定遠縣一縣分布有南京英武衛等7衛屯田[33]、湖廣均州守御千戶所屯田散布于72處[34]。這種“相維相制〞的屯田分派方法以及由于江南水網密布,福建、兩廣等地山嶺多地塊小造成的屯田分散交錯,給屯田的管理帶來相當的困難,屯官很難有效巡視。加之軍政腐敗,屯官怠惰,“優游城市,而不見阡陌之巡〞[35],更使屯田管理近于無政府狀態。屯軍可乘機私相典賣,無所顧忌。

明代屯田還兼有其它功用,簡言之即“北方之屯田重在鹽法,兼重馬政而行之也;中州之屯田專重馬政而行之也;浙直之屯田那么以屯軍子粒供造運船之用,有余者充補月糧;福建那么又不然,其屯田至多不假設浙直之少〞[36]。這使衛所屯田的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管理體系不統一,政出多門,容易相互推諉。這無疑是屯軍隱占屯田的良好條件。

屯軍隱占屯田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隱入民田、混入寄籍和隱入輕科余田。

明朝軍屯不僅各衛交錯,而且還常與民田相雜,在人口較為稠密的腹里如此,在邊境亦然。如大同,“軍民雜處,地畝相連,加以王府牧馬草場、將官養廉田地及隨侍官校免買民屯,互相參錯,假設犬牙然〞[37]。民、屯田混雜的一個結果即軍、民之間可以相互買賣甚至強占對方田土。在明人的記載中大多強調屯軍無理搶占民田。例如:

〔廣東〕緣海諸屯衛帥暴橫為民害,往往擇民膏腴田誣為荒廢,據占自利,郡縣不能制。[38]

南京錦衣等衛屯田多在應天并直隸廬州、滁州等處地方屯種,遞年奪占民田,不納子粒。及直隸蘇州、建陽等衛所屯軍亦如之。[39]

弘治末年,因出清查事例,各軍生奸,指鄰近民田報作己力開墾,遂增余田名目……軍田大率間雜民田中,四旁非盡山地,何自開墾?軍之余田,乃民之虛糧。冊籍已成,征收日久,小民賠糧,無能辯訴。猶曰往事可諉也。目今軍人生奸得慣,沿襲而來,凡屯田系是水沖沙壓、水涸拋荒,往往指鄰近田為己田原有之數。一佃其田,百端生害。[40]

武黃二衛永樂中來屯,注籍強半。惡有溪山,圈之。而屯京山、黃陂。所籍之田聽民占焉,增稅于官。其籍猶藏武之史高氏。弘治中,議覆屯。高之后懷籍私示京民,曰:“汝執此,不即嫁于彼乎?〞京人從而訴焉……自是注籍之家,田不加多,既輸民租又納軍稅。〔縣〕侯……力白諸統,異議,不報。惜哉![41]

成建制的軍人和缺乏統一領導的民人相比優勢明顯,難免會不時爭取獲得一些額外之利。類似現象如果不遇上敢碰硬骨頭的地方行政官員干預,很可能會成為既成事實,一直延續下去。

史籍中多載軍人奪占民田的原因與武臣通文墨者少,留下的史料稀少,現存史料的提供者大多是行政官員有關。不過民戶占有軍屯土地的例子史籍中也不難找到。如張燧稱:“屯政侵欺之弊難以枚舉。第所以致此極者,皆因屯伍之官不能照管,大半為豪民所占。蓋地廣而賦輕,故豪民喜得,入手即報新墾于州縣,而屯地自此消滅矣。中間不肖之人或典或賣,或暫佃一時,久不能贖,那么豪民之而不歸〞。[42]

雖然強占民田的現象確實存在,但相當多的民田是購置所得,當無疑義。軍民互占田地有多重原因。客觀上,屯軍戶的人丁事產隨著社會變遷會有所變化。人口眾多的屯軍戶田地缺乏使用,勢必要通過購置或強占來補充。主觀上,“軍士利于屯田之去籍可以免著伍也,那么私相賣;豪右利于屯田之無賦可以免征輸也,那么私相買。〞[43]

軍民田地互占給屯軍隱占屯田提供了條件。弘治年間曾發現云南衛所把二萬八千余畝屯田混入地方有司民田冊籍內的事件,為儆效尤,明朝政府按盜賣官田罪給予從重處分。[44]不過從萬歷時政府再度嚴令淮安、鳳陽等地“衛所屯田不許混入有司開冊〞[45]來看,類似的問題并沒有被有效制止。

對于地方官而言,由于屯田隸屬衛所,自己無權直接過問。給清查軍民田互相隱占造成了很大困難。清查軍占民田時,軍人“一概將地賴為軍裝子粒〞[46];清查民田時,“奸民〞又“竄之軍屯王莊〞[47],自己無權管轄。更有甚者,局部地方官員處于保護地方利益的考慮,有意躲避對屯地的清查。如徽寧兵備道程拱宸袒護東流縣百姓占奪南昌衛屯地,阻撓清丈。[48]行政官員可以袒護部民,向來官聲不佳的衛所管屯官只會變本加厲。中央政府雖然感慨“職屯必利屯,假設職民復利民耶!〞[49],但礙于不可改動的文武兩分祖制,對其地方主義、宗派主義的必然副產品,只能是徒呼奈何。

在軍民、軍地雙方的共同作用下,軍民地相互混占的現象愈演愈烈。開展到明末,連官方亦稱“至今或以屯地而指民村,或以狡民而詭軍戶,因循日久,茫無可詢〞[50],毫無方法。

明初,大批軍士的家屬到經濟、生活條件較好的衛所隨住。由于衛所容納能力有限,明朝政府曾幾度下令在衛親屬除當房家小外一概回原籍聽差。[51]但有大批親屬不愿回鄉,紛紛移住到衛所附近地區居住,成為附籍或寄籍軍戶。在四川,“四川布政司左參議彭謙言:四川成都前等衛、雅州等千戶所旗軍,自洪武間參軍,子孫多有不知鄉貫者。今但正軍、余丁一二人在營,其余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莊,散處他所。軍民糧差俱不應辦。乞行四川都司及撫民官勘實,就令各于所在有司附籍,辦納糧差,聽繼軍役,庶丁糧增益,版籍清明。從之〞。[52]這些人可以說是巧妙利用了余丁身份,為自己創造了最有利的局面,儼然是化外之民。彭謙提議獲準,加強了對這些人的管理。但即便附籍,這些人也不安份。正統三年,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戶,結果發現“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于是命令他們“俱各另為立戶,應當糧差〞,[53]嚴禁合戶附籍。現有科研成果顯示,明代福建的軍戶有假設干姓共用一姓合戶立籍的現象,如福寧州孔、劉、談、湯、賀等姓虛擬戶名,詹、張、卓等姓以“全〞為共同之姓,等等[54]。這種現象在四川軍戶中同樣可能發生。前面所說的附籍人戶中應該包括彭謙所說的軍士家屬。

盡管朝廷有嚴令,這些人卻依舊如我。嘉靖時胡世寧的奏疏中仍稱“〔四川〕大戶或十數姓相冒合籍,而分門百十家,其所報人戶不過十數小戶〞[55],可見朝廷政令并未得到貫徹。

允許附籍給清勾帶來了麻煩,一些軍戶“一家或三五人、十余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其余隱蔽在家〞。兵部無奈,只好于景泰元年改弦更張,責令“不分年歲久近,除其該納糧草仍于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發回軍衛〞[56]。但這時兵部和戶部之間出現政策上的矛盾。戶部于景泰二年制定的黃冊攢造冊式中規定“其軍衛官下家人、旗軍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愿將人丁事產于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57]。這種政策上的齟齬直到成化十八年才統一為“凡有衛所之處,附籍軍丁無糧草者,盡發原衛當差;有那么戶留一丁應納。丁老及有他故,仍于本衛取回一丁頂戶〞,原無籍名有產欲報者亦準一丁附籍。[58]取消了絕大多數軍戶余丁寄籍附近州縣的時機。

但到正德十六年,明廷又開禁,準許缺乏110戶的里,“以附近流來有司、軍衛人丁,及軍民官員事故遺下家人子弟,寄居日久,置成家業者補入〞[59]。可見,成化十八年的條例并未得到嚴格執行,仍不斷有衛所軍戶余丁移居附近州縣,置產治業。為不使其成為化外之民,明廷只好開禁。

由于軍衛附籍制度的存在,大批富有的屯軍或余丁乘機購置民田,成立游離于衛所和地方政府管理之外的寄莊,進而將附近屯田詭入寄莊。一些民戶也不時避入寄莊以躲差徭。軍衛僉派差役,那么稱已經附籍地方,承擔民差;地方征派糧差,那么謊稱仍隸衛所,已有派遣。由于軍民之間的相互利用以及管理系統上的問題,使寄莊問題成為明朝地方政府的一大難題,尤以屯民田地錯雜的東南地區為重,也因此為行政官員逐漸介入衛所事務提供了時機。

為解決在衛留住家屬的生活問題,政府允許其墾種局部田土,且征稅科那么較輕,甚至“永不起科〞。有余力的屯軍本人也可在分地之外,另墾荒地。如永樂時規定“軍官及軍下舍人、家人、余丁自愿耕種者,不拘頃畝,隨其開墾,子粒自收,官府不許比擬〞。[60]正統元年奏準,“陜西軍余地畝如民田五升起科,月糧仍舊官給。其屯田正軍該納余糧六石,余丁地畝亦科如民田。〞大同、宣府邊衛亦如例實行[61]。正統七年,令自開墾荒田每畝納糧五升三合五勺[62],等等。科那么不一使屯軍開墾荒田的積極更高,兼之分地與新墾田土一般較近或相連,使屯軍有時機混淆分地與墾荒地之間的界限,將分地占為己有,或與貧瘠余地置換。更有甚者,成心把分地拋荒,舍此就彼,等待政府發布新的墾荒命令,然后在復墾,謀取輕那么科那么。另外,正軍、軍余所開墾的余地允許典賣轉讓,致使屯地也被逐漸納入典賣的行列,給清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以宣州衛為例,洪武時,屯田正軍人給40畝,“歲征其半,余存自食,謂之原額……法惟承佃,不得易賣〞[63]。“宣州衛田溢于軍,本多蕪沒。其后薦經墾辟,科稅轉輕,故有起科、改科、今清之目。官舍軍余于法皆得領佃,私相買賣。然其為屯田,一也。〞[64]到嘉靖時已經是“原額屯田多為豪強兼并〞[65],難于清理。

宣德以后,由于操軍大量逃亡、國防形勢的變化以及漕運的需要,大批屯軍被征調操備或轉為漕運軍,原種屯地轉歸余丁合法耕種,事易時移,到明中后期甚至產生“正軍充伍,余丁撥屯,例也〞[66]的說法。余丁下屯,既代種正屯,又自種余地,更便利了對屯地的隱占置換。

與屯田被屯軍逐漸隱占為私有相伴而生的是屯地私相典賣的盛行。典賣之風盛行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由于貧富分化,富戶需要更多的土地來養活不斷增長的人丁,貧戶人丁寥落,無力耕種,典賣尚可稍有收益。正統以后,由于軍士逃亡現象日漸嚴重,強壯屯軍被大量抽調從事守城操練,家口較少的軍戶只能把屯地交給婦孺耕種。“屯田雖設,率以付老弱妻孥,既不能執耒秉鋤,又不能具牛種,那么佃之他人,否那么棄為污萊〞[67]。正統以后屯田子粒改折征收的地區愈來愈多,相當多的屯軍或者由于改調別差,或者另有生財之路而離開土地,轉入城市生活,原領屯地只好典佃,時間久遠者甚至“漫不知伊田所〞[68],結果領佃者趁機進一步典賣,致使田主不清,糾紛從起。二是由于屯田在法律上“有典無賣〞,買主要冒一定風險,因而有意壓低屯地價格。以湖廣為例,“民間交易三十畝之價可得七八十金;軍曰有典無賣,價只二十金以下。[69]〞地價低廉,又可以借機躲避差役,自然大受富裕民戶歡送。第三點,也即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官豪的欺壓和侵奪。屯軍無力抵抗,只好賣掉田地,一走了之。對此史籍中的記載頗多,無需贅述。

屯軍有典賣田地的現實需求,腐敗的明朝政府也在一旁幫助。本來屯田地土和民間土地一樣有相應的冊籍存檔,可供調閱,但由于管理不當,到成化間已經是“各都司衛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爛,間有存者,旋復改洗,以致無籍,官旗人等乘機作弊〞[70]。一些衛所的魚鱗冊雖然保存了下來,由于害怕得罪官豪之家,往往也是像陜西諸衛一樣“寧匿而不出〞[71]。

由于屯政敗壞,衛所管屯武官的作用日漸受到疑心。開展到嘉靖四十二年,朝廷終于下了決心,下旨將軍屯管理權移交屯地所在地區的州縣行政官員,“不拘軍旗余丁,俱聽提調……其衛所管屯官止許督率旗甲人等布種上納,不許經收錢糧。〞[72]在陜西,為便于招商墾荒,甚至一度不允許管屯官“親身下屯〞[73]。管屯武官權力被大幅度剝奪,自然心有不甘,不免會肆意篡改有關冊籍文檔,胡亂派發土地由票,為本部屯軍謀取私利,使之買賣屯地盡可能趨于合法以及在軍民土地糾紛中占據優勢。

在以上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開展到明末,典賣屯地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絲毫不顧忌國家禁令。如在泗州,屯軍將逃亡軍士遺下屯地“典當于農民,而坐收不貲之利。久那么直以為己物而立券賣之,雖得半價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許以備稽查,或歸罪田鄰以遂乾沒。凡所伍無不皆然,而遠鄉屯營尤無忌憚……泗人毋論大小人戶,專以賣種屯田為利,取其價之廉也。而一買之后,視之不啻假設世業〞。[74]在福建,“異時以典賣軍田為諱,今民間顯然相授受,按畝估值,其價幾與民田埒,雖屢下清核之令不能禁〞[75]。

面對屯田隱占、買賣之風,明朝政府內部也發生意見分歧。一些人認為應堅決打擊占耕屯田、私相買賣之風,如楊一清提出:“行管屯官按籍稽查,有占種者責限自首,免其問罪……如仍欺隱,事發依律問遣〞[76]。龐尚鵬認為應“嚴加查禁,許自首者負罪,有能告者即以其田界之〞,但對新墾荒地應允許其“永為己業〞[77]。一些務實的官員那么提出清屯的目的在于確保屯糧能按原額征收,至于由誰來上繳并不重要。如正德間尚寶卿吳世忠在清理薊鎮屯田時指出:

東勝、興州等衛所屯田多占種盜賣者,田租拖欠,終年積弊已久。假設一一置之于法,人情未免不堪。除官豪占種及知情典賣不首者依律究問外,其余情不得已者量為處分。田仍給主,價亦免追……如買主不系官豪,情愿納糧者,聽。惟在租稅不失原額。……從之。[78]

不過從日后的記載來看,吳世忠的建議并沒有被廣泛推廣。嘉靖初年的根本政策是“首正還主,價不入官,人不治罪〞,試圖通過免于處分來吸引屯軍自首改正。不過這一政策明顯有利于賣地的屯軍,而不利于買地的民戶,“遂致軍人不管遠近典賣及將置買民地、逃軍遺業妄肆告爭〞。無奈之下,只好回到“價必入官,人必治罪〞的老路上。[79]

激進的一派那么提出認可屯地買賣的建議。如?懷慶府志?的作者認為:

治家如治國,有為者治萬畝而有余,無為者易百畝而缺乏。田荒蕪而賦稅何出?此那么典賣者勢之所必至也。強奪富人納價之田而歸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訟繁興。且如人孰不愛其子,豈待君人者之禁?……假設兩省巡撫會文,立為一定之法。凡民買軍田、軍買民田,每畝歲輸銀五分與本業主。大約每畝三分,在軍足以完兩稅,所余二分足以備軍裝;在民三分足以備糧馬,所余二分足以供雜差。軍買軍田,那么兩稅隨輕重完于管業,外二分以資軍裝。而近年所加地畝差銀一切革去。假設然那么貧軍百畝之田雖賣而歲得銀二兩以資行裝,田倍而所得亦倍之,又何至于逃哉?……此雖遷就之說,然亦足軍士省詞訟之要法也。[80]

這一建議不僅認可了屯田私有的既成事實,還提出利用政府力量干預屯地買賣,以求軍民兩不吃虧的具體措施。不過其執行前提是明確屯地原主,這在明末顯然已經無法辦到。不過,本條建議的提出,反映了在明末商品經濟快速開展的條件下,一批敏感的知識分子已經開始思考運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說明經濟根底的開展變化已經在上層建筑中有所反映,這是本建議的最大價值所在。

雖然明朝政府在大政方針上繼續堅持屯軍、屯田相互匹配不得變亂的政策,但在嚴峻的現實逼迫下,明廷也不得不在局部做出讓步。嘉靖九年,明廷批準巡按御史方日乾的建議,準許“南京鎮南等衛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墾。待成熟之后照舊納糧,仍令永遠管業,不許補役復業者告爭〞,[81]在客觀上成認了屯田可以私有。在方日乾的?撫恤屯田官軍疏?[82]中另有一更大膽的建議,即公開成認軍官戶內舍余侵占屯田為合法,條件是他們“每三紙者,著領久荒田一分,務要立限開完回報。如不愿開者,即將戶由退出,另召有力之人承佃。每三分戶由帶著荒田一分,將見得三分熟田而領一分荒田,未有不愿承佃者矣〞。不過此議有鼓勵勢要占種屯田之嫌疑,因而未獲批準。

南京一開先例,各地紛紛跟進。如隆慶六年龐尚鵬清理薊鎮屯田方案,“屯地僻遠,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開墾,即給為業〞[83]獲準。萬歷三年議誰甘肅地區墾辟荒田,“給予執照,永為己業〞[84],等等。從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只是成認了墾荒田的所有權,對于原有并仍耕種的屯田尚未有私有化的舉措,仍然執行舊制。

盡管政府仍然追求田歸原主,但目的已經發生轉移,即主旨在于恢復屯糧原額,減輕中央財政的壓力。所以,在明朝中后期政府組織的對屯田進行的清理行動中,已經不像明初那樣把清查官豪奸軍隱占屯田作為重點。以萬歷八年張居正執政時組織進行的全國性土地丈量為例,其清丈八款中明確提出“復本征之糧:如民種屯地者即納屯糧,軍種民地者即納民糧〞[85],絲毫未提及屯地使用權的調整,只是對那些占種田地卻不納糧的豪右才予以制裁。以后雖然不時有大臣提出清理屯田,大都是雷聲大雨點小。后人黃景昉認為“今動云清屯鹽,清衛所軍為富強資,幸其效如嚼蠟,不然,即前車之鑒〞,難免不招致類似正德間劉瑾清屯那樣引發的大動亂。

不在政策上做出明確表示,不等于明朝政府不成認屯田的私有,盡管這非其所愿。從晚明一些地方官員的做法來看,明廷已經開始變相成認屯軍對屯田的所有權。

在追求盡力恢復原額思想的影響下,明廷所采取的一些具體政策客觀上鼓勵乃至推進了屯田的私有化進程。這其中最典型的是兌屯制度。兌屯,即由政府組織,以一定數量的屯軍〔包括屯地的事實擁有者〕和相應數量的軍官或操備戰守軍結成一組,屯軍直接把應繳納的屯糧交付對方,作為軍官或操備軍的俸糧軍餉。在政府看來,兌屯法一可免去政府收納屯糧、在作為俸餉發放的麻煩,事關切身利益,軍官們自己會去努力收繳;二可以免去軍官操備軍因俸餉不能及時發放而帶來的“守候之苦〞;三可以免去地方有司官挪用屯糧的危險。兌屯法最早出現在宣德年間的宣府。宣德九年,行在戶部右侍郎王佐建議在云州一帶增兵,“半以巡哨,半以屯田。軍與田一頃,官給牛具種子,令對名供給。一歲之后,住其月糧〞[86],獲得批準。中后期以后,兌屯法屢屢被提起并在地方付諸實施,且頗有成效,以致被很多人奉為良方。如盛萬年提出“以此推而行之,海內軍儲不小補耶!〞[87]兌屯法對官方有利,對屯軍其實更有利。因為此后官方不再過問屯地的歸屬,屯軍只要滿足所對應的軍官需要即可,可以給糧,也可以給錢,只需雙方達成一致。明人孫傳庭對此領會深刻,哀嘆“〔兌軍免納〕屯糧既不入倉,屯地幾成私產,于是投獻侵霸,奸弊叢生,遂至莫可究詰矣〞[88]。

在某些時候,明朝政府甚至會保護屯軍的土地永久使用權。以南京地區為例,嘉靖年間屯田御史張鑒為彌補屯軍缺乏,命屯軍余丁頂種逃亡屯軍留下的土地。為維護頂種余丁的利益,明廷批準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的建議,停止清勾事故屯軍[89]。清勾制度,是軍戶制度的根底之一,明顯在朱元璋所說不得更改之列。現在被局部廢止,一方面解脫了逃亡屯軍被勾補回衛的危險,一方面又保護了現有屯田的所有人,反映出明朝政府在社會開展持續不斷的沖擊下,自覺不自覺的開始順應形勢需要作自我調整,舊有統治根底開始松動。

萬歷三十一年華鈺奉命整頓湖廣岳州衛屯田。在華鈺的整頓方案里有二點需引起特別注意。一是“公屯〞的設立。公屯地的來源包括清出的勢要虛操冒占屯田、余丁冒領屯地以及其它冒占屯田。公屯仍交原占種者使用,但征收較高租稅,公屯收益用于置辦軍器等費用,這類費用原本由屯軍分散承擔。“公屯〞的設立,間接成認了“私屯〞的存在。減掉軍需雜費之后,屯軍只承擔繳納子粒的義務,身份已相當于佃種官田的民戶。二是華鈺將公屯管理權直接交給了岳州府,由地方政府“委官置立印薄,照數征收〞,明確表示了對衛所管屯官員的不信任。此外,對“原系價歸及兌納軍裝無缺〞的買種屯田的民戶視為“應得,勿問〞,成認軍民戶之間買賣屯田合法[90]。

地方政府的實踐以及屯地典賣之風愈演愈烈的現實讓明朝政府最終放棄了行政干預屯地分配的努力。天啟、崇禎年間,屯田“間有隱占,多不可問,然亦不必問〞[91]之類的主張成為主流。崇禎四年,兵部侍郎范景文提出明初創立軍屯大法時即“以為世業〞,言下之意,屯地既然世代所有,買賣當然是合理現象。假設要恢復衛所軍力,不必清屯,“惟當核衛所軍戶幾何,屯糧歲入幾何,原額之外稍增其餉,缺乏那么以民糧益之〞[92]。皇帝未置可否。崇禎十五年,當戶部尚書傅永淳又一次提出“軍買官屯民占軍地不必問矣,但就冊報征〞時,崇禎皇帝“是之〞[93]。屯地私有、自由買賣終于獲得了最高決策層的認可。

三、屯田、民田科那么統一的實現與屯軍兵役義務的解除

屯田科那么和民田統一是屯軍擺脫農奴地位,向自耕農轉化的另一標志。屯田科那么減輕在明中前期曾局部推行,主要適用于一些土地貧瘠的地區,以表達浩蕩皇恩。如正統十二年減開平衛屯田稅那么為每分二石、龍門衛每分四石。弘治十六年批準山東衛所“事故旗軍所遺并京操運糧戶丁佃種地分別肥瘠,肥地畝征米五升三合五勺,瘠地及登萊沿海衛所畝征三升三合〞[94],等等。不過并不是所有有困難的衛所都能有時機蒙受皇恩,如廣東衛所也曾于正統五年請求減那么,既未獲準[95]。

明中葉以后,大量屯地拋荒,為鼓勵墾荒,明朝政府有意減輕稅那么,出現“改科地〞等諸多名目。但這類政策在客觀上有鼓勵屯軍避重就輕,拋棄現種屯地的嫌疑,因而產生很多弊病。一些務實的地方官員鑒于屯政混亂、屯軍生活艱苦,紛紛提出減輕屯田科那么的建議,其中局部建議獲得批準,從而使原本鐵板一塊的僵化制度開始松動。例如萬歷十一年,甘肅巡撫王璇、巡按吳定提出“甘肅鎮地土瘠薄……屯重科輕,恒稱偏累,無力耕種,遺累逃竄,屯額漸虧。今次清丈,實在地四萬五千九百九十二頃三十五畝零,定為地額。無論屯科,概擬一那么,分別上中下三等征輸……從之。〞[96]

這種局部的政策松動,造成了新的混亂。以號稱屯地貧瘠的山東衛所為例,萬歷年間任城衛每畝每年征糧一斗二升,濟寧衛每畝一升二合七勺,東平州千戶所每畝一斗二升,滕縣千戶所每畝一升六合。[97]相鄰衛所之間科那么相差懸殊。

屯田高科那么在明初和蘇松重賦有異曲同工之處。蘇松地區經過長期努力,于隆慶年間實現與普通民田統一科那么,史稱“隆慶扒平〞。“扒平〞之后,官田漸失去其本來意義,逐漸與民田混為一體。蘇松重賦問題獲得解決,軍屯重租自然已無繼續執行的理由。

崇禎二年八月,戶部尚書畢自嚴面對“軍以民之籍而漁軍之利,〔民〕借軍之產而避民之產〞,“原田盡已賣佃〞,屯軍自種比例很低的形勢,在響應科道官“將佃買屯田照民田一樣起科〞的建議根底上,進一步提出“假設開一假借之名,奸民善匿,無不托之于軍,勢必紛更,踏勘徒成聚訟,不如畫一起科之為妥也……無論軍種民種,俱照民田之例概行起科〞。[98]

“帝是其議〞。[99]

屯田與民田一那么起科,等于在事實上放棄了軍屯土地的國有政策,成認了屯軍對屯地的合法占有權。

只是崇禎年間政府對基層的控制力已經明顯減弱,紛繁的國事對財政形成的巨大壓力使屯民田一那么征收的政策沒有得到全面的貫徹。川貴總督朱燮元公開反對,認為“〔貴州〕假設議改軍田為民田,那么糧額反輕,而衛所之制盡失,似屬未便〞[100]。兵部在奏疏中推薦的仍然是畢自嚴所否認的“民種軍屯照民田起科〞[101],并獲得崇禎皇帝批準,說明決策層的政策已經日趨混亂,無法始終如一。孫傳庭清理在西安四衛軍屯時執行的政策是“不深究以往,不追奪原地,止按地起課,即責辦于見今承種之人……總以民間見行典地每畝一錢之例為準,每上地一頃,征糧十八石,中地仍量免三石,止征十五石,下地又免三石,止征十二石……猶輕于私租遠甚〞,仍然是以屯地國有為政策根底,絲毫未顧忌中央政策,因為中央沒有軍餉提供給他,允許他“以后兵餉,改撫自行設處〞[102]。

當然,屯民田一那么的政策在政局尚且平穩的地區還是得到了實行的。如廣州一帶的屯田即在崇禎四年實現“照民田起科〞[103]。

在一些地區,屯田執行舊科那么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如貴州,入清以后雖然“屯科田畝均屬私業,例得買賣〞,但原屯地“糧額仍依衛制〞[104],即屯田每畝繳納二斗六升,科田每畝五升四合。因而矛盾叢生,田籍混亂不堪。

在政策層面上獲得了屯地的所有權和統一科那么后,軍役的困擾成為其向自耕農轉化的唯一障礙。明中葉以后,屯政敗壞,“今之屯田其名雖存,其法盡費。守屯之卒與農氓無異。其官亦但知了賦稅而已,更不知屯以用兵。[105]〞不過,屯軍被抽調參與軍事行動的事情并不少見,尤其是在北部邊境地區。此外,承軍產即應服軍役的觀念在眾多官員心目中依然存在。頂種屯地者“享軍之產,無軍之差〞[106]的現實令很多士大夫不滿,因而“令得業多者即承其軍,不承軍即退業還官〞[107]的建議屢屢出現在朝士奏疏當中。從地方資料可以看出,這類建議確實得到了實行。如?☆辭?中所載張四岳、王梅等案例都與此有關。[108]不過也有例外,如龐尚鵬清理薊鎮屯田時實行“屯地僻遠,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開墾,即給為業,免其抽軍〞[109]的政策。湖廣巡按舒榮都在天啟年間提出“著伍之軍不必田主正身,或子弟或義男,但要有膂力,有根腳不堪者聽田主更置〞[110],事實上允許種屯者招募代役。孫傳庭清理西安軍屯時的政策更徹底。“本軍自種屯地……凡有途遙不愿應兵,及老弱不堪征戰者,責令照例納課。如有不愿納課,實系精壯堪以應兵者,仍行著伍〞[111],屯軍二選一,而非必須入伍。隱占于豪強之家的屯軍“止議追糧價銀二兩三錢七分,即免補伍〞、屯地“或系軍種,或系民佃,或系權貴生員衙役人等承種,令其各遞認狀,報首明白,俱許照常耕種,免其當軍〞[112],屯軍免除軍役的時機很多。

不過,和明朝政府認可屯地私有、科那么統一不同,屯軍免除軍役由于事涉根本祖制,關系到軍戶制度的存廢,所以始終沒有得到皇帝的認可,只是停留在地方官員在局部的實踐上。

四、行政官員對衛所管理的介入

和州縣行政官員相比,衛所官屯官員的施政往往粗暴簡單,而且由于軍戶世襲造成的官兵關系長久固定化使衛所官員更易走向腐敗。在明代史籍中有關勢要占奪屯軍土地、屯軍代賠勢要隱去的屯糧子粒、占役屯軍等有損屯軍利益的記載非常之多,正是軍戶制度先天缺乏的表達。

屯軍要擺脫低下的經濟、社會地位,改變軍屯管理體制是條件之一。只是與屯地私有等不同,軍屯體制的改變是從外向里取得突破,其力量源泉最初來自于州縣行政官員對本部民戶的保護傾向。

行政官員介入衛所管理最初的突破口是屯糧存儲和使用。明初,民戶提供的軍糧要由百姓直接運到衛所交割。軍強民弱的情勢使衛所管糧官經常有意調難民戶。如山東平度州百姓送納德州左衛的秋糧被衛官張鑒等人拖延兩個多月,“每五十石索布三十匹方與上倉,又多收米入己。民受其害,至賣車牛以賄之〞[113]。隨著屯政的日漸百壞,民運糧在軍餉供給中所占比例的持續增加,地方官員要求改變軍糧管理體制的呼聲日漸強烈。宣德十年,原由衛所管理的軍倉被強制轉歸地方行政系統管理,只有遼東、甘肅等附近沒有府縣的邊衛仍舊[114]。衛所軍人的月糧因此相應的改由地方政府發放。屯軍子粒也相應改由地方收貯,管屯官只負責征繳。[115]

明中葉以后,軍民田地相互混占、軍戶寄莊等問題日漸嚴重,地方利益時常受到衛所軍戶的侵害。為維護本部權益,地方官員開始謀求直接介入屯地管理。如尹崇高力行均分宣州衛田,侯祁見“軍田苦參差無考〞,在兗州府大力整頓軍屯,等等[116]。而屯糧上繳數的持續走低以及管屯官橫斂無度也讓中央政府十分撓頭,開始思考撇開衛所官員,設立新的屯田管理體制。地方官員努力介入屯田管理的勢頭給中央政府提供了好的選擇。嘉靖四十年,山西巡按溫如璋提出〞〔山西〕各衛所屯糧宜責成有司,與民糧同征。如遇升任考滿,一體查核,不得專屬武臣〞[117]的建議,獲得批準。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明廷批準兵部建議,將山西經驗推廣全國,下令“各州縣掌印官將坐落本境屯田,不拘軍旗余丁,俱聽提調。但遇夏秋起征之時,照依民糧事例,督催完納。如有屯頭旗甲人等恃頑不服,軍官故行阻撓及違慢者,俱參呈重治〞[118]。不過萬歷年間御史吳崇禮又一次提出將屯糧歸并有司征收的建議,結果戶部提出“有司征屯有五不便〞,予以否決。似乎屯糧劃歸有司征收的政策在隆萬時并沒有被執行。但地方史志資料的記載有所不同。如?定襄縣志?的作者提到本地“屯與自有丁差,業屬本衛審編,而糧獨以寄莊令有司代征,不知始自何年〞[119]。在永年縣的潞州衛軍屯那么是“地之稅屯自牧之,永弗過而問焉。故但識其處,弗詳其數云〞[120]。由于軍民屬于不同系統的問題沒有解決,“此輩憑藉衛縣不相涉之名分,急那么來訴,緩那么堅匿,莫可誰何〞[121],地方官很難完成任務。事關政績和前程,遭到局部地方官的反對和抵抗,亦屬必然。

地方官員關心的并不是能否獲得征收屯糧的權力,他們關心的其實是和本地區事務密切相關的問題,如在軍糧主要由地方供給的前提下,屯糧究竟能替本局部擔多少以及能否及時、足額分擔;在由屯軍負責漕運的東南、中南地區,漕軍能否及時、順利的完本錢地區的漕米起運;由于屯、民錯雜而引發的社會治安以及土地糾紛問題,等等。其中尤其以第二點為重。因為漕運米糧如果沒有按時北運,不僅要追究運軍的責任,同樣要地方官承受罪責。對于運軍軍官而言,所受處分充其量是撤職充軍。基于世襲制度的存在,即便本身受到懲罰,后代依然有足夠的時機承襲舊職。地方文官那么不同,一旦受到懲罰,即意味著官運阻滯,甚至因此白費了十幾年的寒窗苦讀。因而漕運區的地方官對承運衛所干預的心思最重。溫州知府劉芳譽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溫州府共有三衛,其中盤石衛是明朝為數不多的幾個沒有屯田的衛所之一。溫州衛、金鄉衛有屯田。“二衛之田,其弊不同。在溫州衛,那么被奸滑軍頭每以老幼輕差冒濫,使歷苦運軍曾無寸土;在金鄉衛,那么有肥瘠遠近相懸〞。萬歷二十四年,劉芳譽為使漕運順暢,“力議均票,將溫州衛屯田丈實畝數,合上中下三那么,通融品搭,派成二千七百零二票……法稱便矣〞[122]。有意思的是,劉芳譽僅僅對溫州衛的屯田作出調整,對同樣弊端百出的金鄉衛那么不聞不問,這雖然與介入衛所事務難度很大有關,但顯然與金鄉衛不涉漕運,與知府大人的官運無涉關系更大。金鄉衛屯田后經兵備道湯公調整,才解脫困苦。

對于因稅負不均造成的屯糧征收缺乏、不及時,僅僅改變征收人員的沒有用的,重要的是厘清屯地占有關系,因地起糧,做到負擔均衡。要實現這一目的,地方官員必須努力介入屯地清丈工作,或至少弄清屯地數量以及應負擔的屯糧額數。均分屯田或均派屯糧難度很大,但對于民戶和普通屯軍而言都是功德無量的事情,所以獲得成功的地方官員往往會被大書特書。此類史料在地方史志中有很多。試舉幾例:

六安衛:“衛自國初以來原額屯田五千六百□……后因丈量,比原額外加增浮糧過多賠累,貧軍幾不堪命。知州李懋檜目擊其弊,申請豁除……部伍始有安土之思焉〔衛立頌德碑〕。〞[123]

銅鼓衛:“萬歷三十三年知縣沈文系照衛官軍士下屯騷擾那么民病,佃戶屯老拖欠侵收那么軍病,尊憲申請舊額,清查八所屯丁一百八十丁,子粒米共一千二百零,需操總撒相同,照民糧核實冊樣……不致屯丁拖欠屯老侵扣而衛官亦不得藉口住俸降俸參罰為詞矣。〞[124]

永州衛:“〔司理林汝詔〕知永衛屯政之弊,條陳當道,勘丈屯田,軍政一清。復議抵兌軍糧法,公私兩便。〞[125]

屯糧征收如果數量缺乏,充其量只是影響本地百姓的生活,讓百姓增加一些負擔,不致影響官員前程。對于事關官運的漕運,由于運軍大多由屯軍中簽派,地方官干預屯政有更迫切的需要。前面所提及的劉芳譽是一例,令如祁如東,借在江西衛所推行一條變法之機,將贛州屯田以“高低分等那么以定運軍年限,衛所至今利賴之〞[126]。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恕不枚舉。

在軍地糾紛中影響最大的是土地和寄莊問題。嘉靖年間明朝政府曾對“各處軍衛所官舍軍余人等置買民田往往不肯納糧當差,不服州縣拘攝,致累糧里包賠〞的問題做出明確指示,要求“撫按衙門并管糧官明白榜諭,今后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原買民田追奪入官〞[127]。有了上方劍,地方官員開始各顯神通,為本部民戶爭利解憂。在山西定襄,知縣王立愛采用溫和政策,令屯戶自首地畝,然后派以少量糧米,平均每畝只納糧米六合[128]。在浙江寧波,縣令曾承芳那么采取了嚴厲的報復性措施,“凡于寄莊附籍等戶皆僉以重差〞[129]。出現此類差異,一方面與地方官的施政風格有關,一方面也是由于國防形勢較為嚴峻北方衛所地位相對較南方腹里衛所重要,軍地雙方地位大致平衡的反映。

至于治安問題,由于一般會得到監察、司法部門的支持,解決起來相對容易。如六合,“屯田與六合民田相雜,其屯所奸盜等弊與縣相倚〞,屯田御史周冕奏準在各屯所設屯老“如老人,然統轄于縣〞[130]。廣東萬州地區軍衛更甲不聽州縣鈐束,“致使梗化之民每以軍家為障蔽〞。[131]在巡按御史戴璟的主執下,軍衛更甲不得不于每月朔望赴所有州縣投遞,聽從州縣管轄。在東南地區,由于屯軍與民戶錯雜居住,局部屯軍更被囊括到由地方官管理的保甲系統中。如?嘉靖泉州府永春縣保甲文冊?[132]中第十二甲猿步村下登記有陳仁用、林和忠、林和靜、林椿等興化衛屯軍。同時受軍政、民政兩個系統管轄,有助于屯軍擺脫衛所武官單方面管理,世代受欺壓凌辱的局面。

隨這地方文官日趨深入介入衛所事務,局部官員逐漸改變了對衛所軍戶的敵視態度,開始與本部民戶同等對待,因而主動插手解決一些軍戶的生活難題。如貴州臬司盛萬年目擊時艱,主動向巡撫請求主持清屯〞[133]。海南儋州知州曾邦泰直接介入衛所軍士的安置和輪替[134],等等。

行政官員即已介入屯田事務,難免要繼續滲透。如楊進道,以知縣之職而“閱視城池,點札兵船,選擇壯勇,添蓋敵臺〞[135],儼然是一方守土將領。在江西,建昌知府鄔鳴雷以“該所操軍五百零八名多系影占冒餉〞為由,于萬歷三十八年將建昌所操軍裁汰131名[136],直接行使了衛所長官的權力。

行政官員滲透到直接參與軍政的地步,與軍餉供給從明中期開始根本依賴于地方政府有直接關系。掌握了經濟命脈,地方官員自然會關心自己的錢糧是否被用對了地方。后勤補給既為人所控制,衛所官員腰桿自然硬不起來,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嘴里的肥肉被一點點的蠶食。

由于地方文職官員對衛所事務的持續滲透,衛所原有軍士管理制度、司法制度、軍餉發放制度以及衛所軍戶的勞役派遣制度等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限于篇幅,本文不便展開論述。[137]屯軍要實現自耕農化,在實現屯地私有等經濟條件的同時,脫離世襲武官的管轄也是重要條件之一。文官的介入,在客觀上有助于屯軍擺脫世襲武官一元制管理的局面,加速向自耕農轉化。

從總體上講,明末屯軍朝自耕農方向轉化的趨勢雖然非常明顯,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距離徹底完成轉化還有一定距離。這既與相當多的統治者腦海中仍然視屯地為國有土地,拒絕變革有關,又和明末政局動亂,中央政令無法也沒有條件徹底貫徹有關。因而,完成屯軍自耕農化的任務也就歷史的落到了明朝的繼承者——清朝政府身上。清初,屯軍被改作“屯丁〞,專事農業生產。康熙以后,清廷大量裁撤衛所,將屯丁轉為由州縣管轄的編戶,雖然在個別地區保存了較高的科那么,但土地私有、解除兵役、和普通百姓同等待遇和地位等完全實現,最終完成了這一歷史任務。

〔資料來源:?明史研究論叢?第六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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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序?,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2175頁。

[②]?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序?,第2193頁。

[③]?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50頁。

[④]?太祖實錄?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條。中研院史語所校勘本〔下同〕,第3184頁。

[⑤]?太宗實錄?卷三十,永樂二年五月甲午條,第0552頁。

[⑥]?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43頁。

[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遍第12冊,?浙江下·寧波府志·田賦書?。

[⑧]例如余姚夏氏,明初已是“無町畦〞,根本沒有負擔軍士軍裝補給的能力,卻仍然被選中。事見?夏氏家乘?,雍正二年刊本。

[⑨]〔天啟〕?海鹽縣圖經?卷五。

[⑩]?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2頁。

[11]?宣宗實錄?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條,第1629—1630頁。

[12]?太祖實錄?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辛卯條,第1089頁。

[13]?太祖實錄?卷一八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條。

[14]?太祖實錄?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正月戊辰條。

[15]?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陽新書?。

[16]?太祖實錄?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條。

[17]〔萬歷〕?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中華書局1988年縮印本,第121頁。

[18]?太宗實錄?卷二六,永樂二年正月丁巳條。

[19]〔萬歷〕?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第121頁。

[20]魏渙:?巡邊總論·經略總考?,?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本,第2632頁。

[21]〔嘉靖〕?鄧州志?卷十四?兵防志·論?。

[22]?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寧徽·泗州志?。

[23]?饒南三府圖說?,?紀錄匯編?卷二○九。

[24]〔嘉靖〕?河間府志?卷八?屯田?。

[25]〔嘉靖〕?貴州通志?卷三?土田?。明初貴州土地沒有經過實地丈量,估計屯軍可以適當多占一些土地,但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所占應該有限。

[26]王瓊:?清軍類序?,?明經世文編?卷一一一,第1023頁。

[27]?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十一月乙亥條。

[28]?神宗實錄?卷四三,萬歷三年十月甲午條,第0983—0984頁。

[29]?明史研究?第七輯,88—105頁。

[30]?武宗實錄?卷三九,正德三年六月己卯條。

[31]?熹宗實錄?卷二,天啟元年二月甲辰條。?萬歷會計錄?卷十七?沿革事例·屯糧?的記載與此相同。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本,第52冊666頁。

[32]明中期以后存在屯軍抽調操備等情況,屯地很多轉由余丁或其親屬耕種。為表述簡便,概稱屯軍。

[33]〔嘉靖〕?定遠縣志?卷三?屯田?。

[34]〔萬歷〕?襄陽府志?卷二十三?兵政?。

[35]?明經世文編?卷四六一,葉向高:?屯政考?。

[36]鄭假設曾撰,鄧鐘重輯?籌海重編?卷九?清屯種?。

[37]龐尚鵬:?清理大同屯田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九。

[38]〔嘉靖〕?香山縣志?卷五?名宦·彭豫?。

[39]?英宗實錄?卷二二○,景泰三年九月甲辰條,第4761—4762頁。

[40]海瑞在?興國縣八議?,?明經世文編?卷三○九。

[41]?隨志?卷下?王大尹去思碑?。

[42]?經世挈要?卷十四?屯政之弊?。

[43]?崇禎長編?卷二十,崇禎二年四月戊戌條。

[44]?孝宗實錄?卷六十,弘治五年二月壬戌條,第1156頁。

[45]?國榷?卷七十一,萬歷九年十月丁巳條。

[46]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清均田土?。

[47]?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八冊?陜西上·渭南志·薛騰蛟序?。

[48]?神宗實錄?卷一一九,萬歷九年十二月己亥條,第2225—2226頁。

[49]林俊:?送范應楨按察福建序?,?明經世文編?卷八十八,第796頁。

[50]孫承澤:?山書?卷六,?五府屯軍?。

[51]例如?宣宗實錄?卷一○○,宣德八年三月壬午條,第2255頁,“禮部會官議,請如舊制,除正軍家屬外,每軍選留一丁協助,余悉遣歸有司。〞

[52]?宣宗實錄?卷八十一,宣德六年秋七月辛巳條,第1881頁。

[53]〔萬歷〕?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戶口一?,第129頁。

[54]參見陳支平:?明代前期福建戶籍的民間重構?一文,第九屆國際明史學術研討會論文〔打印件〕。

[55]胡世寧:?為定籍冊以均賦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三四。

[56]霍冀:?軍政事例?卷一,?余丁寄籍納糧?,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本,第510頁。

[57]?皇明世法錄?卷三十九,?黃冊·攢造黃冊?。

[58]?憲宗實錄?卷二二七,成化十八年五月癸巳條,第3897—3898頁。

[59]?世宗實錄?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戊子條。

[60]?宣宗實錄?卷九五,宣德七年九月壬戌條。

[61]?英宗實錄?卷十六,正統元年四月辛丑條。

[62]?皇明世法錄?卷三十?屯政·撥軍開墾?。

[63]?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陽新書?。

[64]〔嘉靖〕?寧國府志?卷六?職貢紀·屯田?。

[65]?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陽新書?。

[66]?世宗實錄?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丙申條。

[67]〔嘉靖〕?沔陽志?卷十二?兵戎?。

[68]〔嘉靖〕?廣東通志稿?卷二九?屯田·屯軍支糧奏準?

[69]?熹宗實錄?卷三一,天啟三年二月甲子條,第1558—1559頁。

[70]?憲宗實錄?卷十四,成化元年二月戊寅朔條,第0308頁。

[71]?崇禎長編?卷三九,崇禎三年十月戊午條,第2354—2355頁。

[72]?嘉隆新例·戶例?,玄覽堂叢書續集第101冊。

[73]?神宗實錄?卷一一九,萬歷十九年十二月乙亥條,第4533頁。

[74]?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寧徽·泗州志?。

[75]?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廿六冊,?福建·漳州府志?。

[76]?世宗實錄?卷八十五,嘉靖七年二月己未條。

[77]?穆宗實錄?卷二九,隆慶三年二月癸未條,第0760—0762頁。

[78]?武宗實錄?卷六一,正德五年三月丁丑條,第1345頁。

[79]?世宗實錄?卷一六○,嘉靖十三年閏二月癸丑條,第35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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