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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治安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學校內部的安全防范,積極推進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校園政

治穩定,切實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內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

規定》、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院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結

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校內治安安全管理是學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務是:

依法治校與以德治校相結合,維護學校內部治安秩序,同一切擾亂學校治安秩序、

危害治安管理的行為及各種災害事故作斗爭,確保校園穩定和安全。

二、校園治安安全管理各種本著既確保安全,又便利教學、科研及其他各

種工作的原則,實行“行政領導,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

確保安全”的方針。

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分

級管理,各負其責,教育全校師生員工,自己遵守法規和校紀。

四、治安綜合治理應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各級領導議事日程。各學院、

部門、中心及各直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為治安責任人,綜合治理工作與教學、科

研、生產等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

五、經常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道德品質教育和“四防”(防盜、

防火、防災害事故、防爆)教育。

六、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部門及所屬各單位的治安安全

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七、要認真學習綜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時傳達上級或有關部門的

管理要求,經常開展安全檢杳,堅持每日下班前的制度(斷申,、熄火、關水、關

鎖、關門窗),落實重點和要害部門的防范措施,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

八、各單位要配合和協助學校保衛處對本部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或事

開展調查;對已發生的案件,應組織力量保護現場,及時報案,主動提供情況,

協助破案;

九、積極熱情地做好對輕微違法人員的幫教工作,認真處置各類人民內部

矛盾,化解民事糾紛,維護校園秩序。

十、現金管理

1、辦公室、實驗室的抽屜及無保險設施的櫥柜內嚴禁存放現金,各單位現

金要專人管理,保險箱保險放在安全地點,門鎖、窗戶要緊固;現金庫存要按規

定執行,保險箱鑰匙保險要隨身攜帶,密碼應打亂;

2、到銀行提取或送存數額較大現金時,必須二人同行且乘專車前往辦理;

3、因情況特殊,必須存放超額現金,應派專人晝夜值班看護,事先與保衛

處聯系。

十一、物資倉庫管理

1、物資倉庫必須設專人對物資進行保管,嚴格物資的登記、完備以及收、

發、借、遞、核等手續,切實做到定期檢查,帳物相符,保證物資不丟失、被盜;

2、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管理規定,按照公安部門頒發實施《倉庫防火

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員離庫要關窗、鎖門、切

斷電源,不得擅自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庫房。

十二、貴重儀器設備管理(包括計算機、電視機、照相機等民用器材)

1、貴重儀器設備要存放在安全地點、設專人負責,嚴加保管,建立另發、

借用、退還、交接和使用登記制度,要經常清點檢查,如有損壞、遺失,必須查

明原因,及時上報:

2、資產管理辦公室要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使用和保管情況;

3、學校寒、暑假期間,各有關部門對貴重設備相對集中保管,采取妥善的

安全措施;

4、計算機管理要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危險物品管理

1、危險物品統一購置,隨用隨買,用多少買多少,一般不留存庫;

2、因實驗或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險物品的,必須經校安全生產辦公室同意,

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3、危險物品在采購、存儲、運輸、分裝、使用過程中要確保安全,必須嚴

格執行“雙五”制度(雙人保管、雙帳、雙鎖、雙人領用、雙人使用)。

十四、門衛管理

1、門衛管理由物業公司負責,嚴格執行學校門衛出入管理制度;

2、門衛保安應服裝整齊,禮貌待人,對可疑情況有責任進行查問,對攜帶

物品有權進行核查;

3、師生員工必須遵守門衛制度,任何人不得妨礙保安值勤。

十五、外來人員管理

1、凡臨時來學校工作、學習人員,各主管苴位必須認真審核,填寫《外來

人員登記表》,經批準后,由各主管單位頒發臨時出入證,并報學校保衛部門備案;

2、對來校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在上崗前各聘用部門應進行

校紀校規和防火、安全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核準后頒發臨時出入證。

十六、獎罰

1、凡堅持原則、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敢于糾正違章,模范

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事跡突出的個人和集體,可分別給予表揚和獎勵;

2、違反本規章,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扣發校內工資、

罰款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3、其他安全責任依據《上海震旦職業學院安全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十七、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九、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加強學校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

少各類生產事故,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組織結構和職責

1、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生產

責任制;

2、校安全生產實行三級管理,院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保衛

工作,校領導為校一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全權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學院、

部門、中心為二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單位,各單位行政負責人為二級安全生

產責任人。基層單位為三級安全生產管理單位,各基層單位負責人(或管理

員)為二級安全生產責任人°

3、院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1)領導全校安全生產;

(2)審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3)落實安全生產經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經費;

4、校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為安全生產校一級責任人,全面負責校安全

生產,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貫徹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要求;

(2)負責制定全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

(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檢查、總結學校安全生產工

作;

(4)組織制定學校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對發生重大生產事

故,根據“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必要查處。

5、學院、部門、處室、中心的負責人為二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全面負

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院有關安全生產要求;

(2)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計戈lj,并組織實施,平時主動向本單位領導

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定期召開單位三級安全生產責任人會議,布置、檢查、總結安全

生產工作;

(4)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

督促貫徹落丈;

(5)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師生“安

全第一”思想;

(6)定期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一時無法

整改要及時采取有關防范措施,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7)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

好善后處理工作。

6、基層單位由二級單位確定一位負責人為院三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負

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負責檢查木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并認真整改,及時匯報無法

解決的事故隱患;

(4)負責對本部門教職工安全生產教育,不斷提高“安全第一”的思

想。

7、基層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1)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落實;

(2)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安全素質;

(3)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枕,助落實整改措施。

8、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不斷增強自我和相互保護意識;

(2)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

違章、不冒險,發現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并向上級報

告;

(3)操作中發現設備異聲、安全防護裝置和電線、電開關破壞等不安

全因素,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并向上級報告,有權拒絕違章生產指揮;

(4)做好設備、工作臺維護和保養,保持作業場所整潔。

9、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要求;

(2)制定學校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領

導決策當好參謀;

(3)不斷健全和完善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督促

制度落實、查處規章情況;

(4)定期組織全校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安全生產隱患督促和協調有

關部門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5)年終開展安全生產總結評比表彰工作。

二、安全生產事故預防

1、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各

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員管理水平,以及校師生員工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

2、建立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教育卡,認真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新

進人員以及職務調動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崗。

(1)校級安全生產教育:由職能部門負責,對新生人員進行安全生產

的法規、政策以及本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宣傳教育:

(2)學院、部門、處室、中心安全生產教育:由學院、部門、處室、

中心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對新進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要結合本部門生

產特點、設備性能、安全制度、勞動紀律以及事故教育進行安全教育;

(3)基層(現場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由基層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

要結合該工作的崗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易發生

事故預防方法和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進行安全教育;

3、電工、起重工、爐鍋工、壓力容器工、焊工、電梯工、危險品倉庫

保管員等特殊工種員工,必須進行專門安全教育知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

過嚴格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杜絕無證上崗。

三、獎勵和處罰

1、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給予獎勵和表揚:

(1)熱愛本職工作,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成績顯著的:

(2)發現安全生產事故由于,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2、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或因過失而引發的事故,具備下列條件單位和

個人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挪用或損壞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和零部

件,并引起生產事故責任人:

(2)無證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

(3)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和整改而造成災害性事故的。

四、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條例》,加強學校消防安

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結合我校

實際,特制定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組織機構和職責

1、消防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校防火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同時實行三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形成分級管

理,一級抓一級。校為一級防火安全管理,院長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

全保衛工作,校領導為校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全權負責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學

院、部門、處室、中心為二級防火安全管理,各單位分別由一位領導為二級防火

安全責任人。基層單位為三級防火安全管理,各基層單位由一位領導為三級防火

安全責任人。

3、校安全防火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1)領導全校安全防火工作;

(2)審定校防火安全工作計劃。

4、校分管安全保衛工作領導為防火安全校一級責任人,全面負責校防火安

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消防法規,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

(2)負責制定校全年消防工作的計劃,實行目標管理;

(3)定期召開二級防火安全責任人會議,布置、檢查和總結防火安全工作;

(4)負責制定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安全宣傳

教育;

(5)組織全校防火安全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

(6)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和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5、學院、部門、處室、中心確定一位責任人為二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全面

負責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各項消防法規和校有關防火安全工作要求;

(2)制定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向單位領導匯報防

火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定期召開三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工作會議,及時布置、檢查、總結防火

安全工作;

(4)組織制定本單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落實;

(5)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師生防火意識;

(6)定期組織本單位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整改,一時

難以整改的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匯報,在未整改前,要采取必要的

臨時安全措施;

(7)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辦法,確保消防器材完好,做到防患未然。

6、基層組織確定一位負責人,為院三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

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有關防火安全工作要求和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檢查本單位防火安全隱患,并認真整改,及時上報無力解決的火

險隱患;

(3)負責對本部門教職工防火安全教育;

(4)中報消防器材添置,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

7、職能部門的防火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了解和掌握全校防火安全工作情況,

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2)制定校防火安全工作計?劃,健全、完善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

全規章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3)負責全校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查處違章行為;

(4)負責消防器/配置和管理;

(5)具體組織實施校消防宣傳,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滅火技能和火

災逃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師生防火意識;

(6)制定滅火預案,開展必要的滅火演練,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組織火災調查處理;

(7)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業務訓練,增強師生自防自救能力;

(8)年終開展消防工作總結、表彰工作;

(9)負責與公安消防機關聯系。

二、消防安全管埋

1、校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崗位明確,責任明確,形成分組管理,一

級抓一級管理機制;

2、防火安全實行依法管理,依章管理,做到有章可依,違章必究管理方法。

師生員工必須學習必要消防知識,懂得安全用電、用氣、用火,懂得防火、滅火

的基本常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3、重點防火部位必須是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緊急照明裝置、安

全疏散指標,配置必須的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實行嚴格管理。

4、防火安全具體規定

(1)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私裝插座、私自增設大功率電器設備,增大保

險絲容量,超負荷用電等一切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2)嚴禁在宿舍內使用火爐、熱得快、煤油爐、石油液化氣鋼瓶以及末頭

夾燈、蠟燭等一切電加熱器具和明火照明;

(3)嚴禁在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動用明火及吸煙;

(4)嚴禁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

'也;

(5)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充放氫氣球,校園內禁止焚燒垃圾屋;

(6)嚴禁擅自挪用拆除消防水帶、滅火器材等消防器材、非火警開啟消防

龍頭,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防火通道;

(7)所有新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均應將消防器材的經費列入工程預算,并

由安保室統一購置、編號、登記和指定專人管理。

三、消防安全培訓

1、每年九月新生入學,以《消防安全基礎知識》為內容,做好消防安全教

育,提高新生的消防安全知識;

2、凡新近學校的教師員工,以消防安全知識及滅火常識為內容,組織做好

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

3、一年兩次對微型消防站消防隊員和安全員開展滅火常識教育和演習,做

好消防隊業務知識培訓;

4、對各處室防火負責人進行消防知識的考核,每年“11.9”消防安全日組

織一次消防活動;

5、做好消防培訓工作的登記,驗證復證登記;

6、抓好特殊工種的工作審證復證登記。

7、下列人員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1)防火安全各級責任人

(2)特殊工種人員

四、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1、消防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由消防專職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登記、維護、

保養;

2、除根據日常維尹保養計劃進行檢查維護外,應對消防設備進行定期的全

面的進行情況檢查,并做好記錄;

3、根據季節、氣溫對設備重點的抽查,防止老化和霉變而引起火災;

4、在每次檢查過程中,必須對消防栓、應急疏散標志、煙管報警器等消防

設備進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修;

5、保衛處領導不定期檢查各種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切

實把防火安全責任落到實處;

6、每年的“11.9”是對學校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的安全日。

五、消防器材維護保養

1、消防器材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校內公共部位由安

保義務消防人員實行管理;

2、消防器材由學校保H部門統一負責配置,分布情況應記錄清楚:

3、保衛部門人員每月對學校所有滅火器的數量進行清點,并檢查是否有溢

漏現象;

4、消防栓內滅火宿必須保持清潔(由樓面清潔人員負責);

5、滅火器須按品種分別編號登記,對到期和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更換

和填充,并做好記錄;

6、消防器材應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放置,并防止位移。一旦因施

工而臨時位移,到施工結束應立即復位;

7、室外消火栓每年進行二次開啟放水,標志鮮明;

8、室內消火栓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閥門開啟靈活,水帶完好,射槍良好,

箱門玻璃及鎖完好。

六、獎勵和處罰

1、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個人,給予獎勵和表揚: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安全各項活動,成績顯著的:

(2)發現火警及時撲救,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2、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或因過失而引發火災事故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移動、挪用或損壞消防器材設施的:

(2)因過失造成火警、火災的:

(3)發現火警隱患未及時整改,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

七、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九、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校園秩序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治安秩序,創造一個良好教育環境,根據國家教育部《高

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1、師生進入學校,須主動向保安出示工作證、學生證或學校頒發的其他有

效證件。

2、外來人員進校聯系工作或探親訪友,須主動向保安說明情況,出示有效

本人證件,經聯系校方人員并得到同意后,方可進校。

3、中外記者來校采訪時,必須持有記者證或采訪介紹信,保安應及時與學

校相關部門聯系,經同意后,方可進校。

4、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

5、嚴禁個人在校內策劃和組織非法集合游行、示威活動;不得參加各種校

外未獲批準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6、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組織者必須向學校有

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舉辦。

7、校園內不準張貼大小字報和散發傳單,不得在網上平臺散布轉發不實言

論,不準捏造事實或散布擾亂學校秩序。

8、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海報等,張貼內容必須經有關部門審定,并

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地點。

9、學生成立社團組織,應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未經

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10、校園內禁止法輪功等一切邪教活動,嚴禁宣揚和組織封建迷信活動,禁

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宗教宣傳和活動。

11、學生不得成立同鄉會等幫派團體色彩組織,嚴禁一切幫派團體活動。

12、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網絡中心關于網絡的有關規

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13、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學校廣播設備,校廣播室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14、校園內嚴禁非法傳銷,經營各類商品、設攤等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井

到保衛處備案。

15、校內嚴緊酗酒和酒后滋事,嚴禁斗毆和持械行兇。

16、校內不準搓麻將,嚴禁一切形式賭博。

17、禁止私人在校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8、公共教學樓、辦公樓、宿舍不準舉辦舞會、音樂會、燭光會。嚴禁使用

音量過大音響設備,以免影響他人學習、乍、休息。

19、校園道路和非體育活動場所不準輪滑、溜冰,以及開展各種可能傷人、

妨害交通的活動。

20、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在校園內行駛禁止鳴號,電瓶車不得在校內開

啟有聲防盜設備,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1、機動車必須按規定停放在地下車庫或標志區域內,摩托車、助動車、自

行車必須按規定停放在車棚或規定標志區域內,要排列整齊,嚴禁亂停亂放。

22、校園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一切形式的明火行為,有特殊需要需經

保衛處同意后方可進行。

23、愛護公共財物,遺失、損壞公物要規定賠償。

24、愛護綠化,不得攀摘花木,不得樹上掛物、哂衣,不得在綠化原地堆放

雜物。

25、校內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禁止非火警原因私自動用和挪用。消防通

道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堆放雜物,須確保通道變通。

26、學校嚴禁吸毒,在校園內禁止吸煙。

27、校園內禁止攜帶獵槍、土槍、氣槍、彈弓以及公安部門規定的管制刀具

等,禁止校內捕捉鳥類等動物。

28、校園內禁止養犬、貓和其他寵物,禁止攜犬和其他寵物入校。

29、禁止在課桌上、墻上、公共廁所等場所亂涂亂畫。

30、學生要注意自身形象,著裝整齊,不穿背心、拖鞋進入教室,不準在教

室吃飲料和零食。

31、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校有關部門可根據學生手冊給

予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

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對學校處理不服,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

會和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32、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33、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4、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維護校園育人環境、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依照有

關法規條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校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

本規定所稱校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學校區域內的進出口、道路、車輛停放場所及學校其他與交通安全有關

的場所;

2、在學校區域內進出、行駛、停放的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3、學校區域內通行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交通行為。

第二條校園道路、交通、車輛管理的原則和部門

校內道路、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實行管理、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保衛

處為校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三條校園出入管理

1、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校園周邊開府出入口,確有必要的必須事先

報保衛處審核,并經校領導批準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2、校園出入口設置門衛,負責管理,保持出入口暢通;

3、凡從校園出入口通行的車輛、行人,必須聽從門衛的管理,嚴禁阻塞出

入口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第四條校園道路管理

嚴禁破壞校區道路,對無故破壞校區道路者,由校保衛部門予以追究。

1、嚴禁擅自在校區道路上設置障礙阻塞交通;

2、不準擅自占用校區道路,未經保衛部門批準,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物品、

設攤經商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秩序的行為;

3、在校區道路上破路施工應事先經校保衛部門審核同意,同時必須在施工

現場樹立明顯的指示標志,施工結束后及時修復路面;

4、禁止在校區道路上進行駕駛機動車培訓、教練或試車,不準在校區主干

道上學習騎車、溜旱冰、玩踏板車、滑板等。

第五條機動車管理

1、摩桿車、助動車、汽車在校內行駛時速不準超過15公里:

2、禁止拖拉機(除特殊情況外)在校內行駛。

3、學校車輛、教職工自備車、各院(系)教學科研合作單位的車輛、承租

學校房屋的外來單位、公司等車輛,可辦理“上海震旦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

憑證進出校園,“機動車通行證”統一由校保衛部門辦理;

4、機動車輛在校區內必須按指定泊位停放,不得隨意亂停影響交通,主要

干道、教學樓道路上禁止停放機動車輛;

5、車輛停放校內時,司機應自覺鎖好車門車窗,不在車內擺放貴重物品,

學校只提供停車場(點)地停放,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內物品;

6、故意或過失損壞停車場標志、設施等一集碰損他人車輛者,必須承擔賠

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7、凡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按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行駛,

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必須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嚴禁超速、鳴號:

8、學校舉行大型活動,由校保衛部門負責指定臨時停放地點。各院(系)、

各單位舉行講座、報告會、文娛、體育等活動,或對外出借禮堂、會場及體育場

等,舉辦單位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及保證交通車暢通,需要校保衛部門協

助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校保衛部門并事先協商,校保衛部門予以協助。

第六條非機動車管理

1、共享單車等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內部;

2、不準逆向行駛、不準騎車帶人;

3、不準撐雨傘、塞耳機騎車;

4、文明騎車,嚴禁互相追逐,強行穿越;

5、進出校門必須下車推行;

6、非機動車必須停放車棚或停車線內,不得亂停亂放;

7、學生使用的電瓶車須符合國家法律規范,且嚴禁在校園內各樓宇及學生

宿舍內充電。

第七條違章處罰及交通事故處理

1、對違反校園道路、交通、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及校區道路交通

事故的處理,均為校保衛部門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2、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和后果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賠償

損失、校紀處分等處罰。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由校保衛部門報有關公安部門

追究行為人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3、在學校內道路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同時報安全保衛部門;在學校內道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做好現場

的保護標記并立即搶救傷員,同時迅速報告公安部門;

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拖延不報、偽造現場、逃離、不及時救治受傷人員

的,加重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學校內電動車的管理,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

確保良好的校園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所有在學校內(含宿舍區)通行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

稱“電動車”),學校各單位、師生員工以及臨時進入學校內的電動車都必須遵

守本規定。

第三條進入校園的電動車必須掛有政府發放的牌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

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車輛安全性能必須保持良好,車身牢固,制動、轉向、

車鈴或喇叭、前大燈和反射器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條電動車在校園內應遵守《上海震旦職業學院校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電動車實行校園準入制,電動車駕駛人員需隨身攜帶學生證、工作

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沒有相關證件的禁止在校內騎行。臨時進入學校內的電

動車需在門崗說明理由、登記后方能進入校園。

第六條學校將根據交通壓力大小控制電動車校內通行,當交通壓力過大時

可視情況停止電動車校內通行或實行其他管制措施。

第七條學校及宿舍樓內不得擅自進行電瓶充電,禁止私接電源、私拉電線

為電動車充電。校內教職工電動車充電應到指定地點進行規范性充電。

第八條電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

路,靠右邊行駛,不準逆行。

第九條電動車在院內一律限速15公里/小時。校內通行凡超速50%及以上

的電動車騎行人員,將交由各車主所在部門或學校處理。

第十條電動車駕駛人員在校園內駕駛電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上海震旦職'也學院校區道路交逋安全管理規定》,服從保衛人

員的指揮;學校舉行大型活動時,應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堵塞交通;

(二)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齊全或安全設備失效的電動車;

(三)一輛電動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不含駕駛員);禁止使用電動車拖帶

車輛;

(四)不準酒后駕駛;駕駛電動車時嚴禁打電話;

(五)不準雙手撒把騎車,電動車之間不準相互追逐、打鬧;不準并排駕駛

電動車;

(六)電動車載人、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寬度左右不

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七)?要在確認自己有能力安全駕駛電動車的情況下,方能在校園內駕駛電

動車。

第十一條電動車必須在指定區域內停放。在鎖好車把鎖和車輪鎖的情況下

在校園內不要開啟電動車警報器,如無故報警的要主動關閉警報器,若影響到他

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保衛處將進行關閉、斷電等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利用外賣電動車進入學校內部。

第十三條廢舊電動車經學校公示后,仍未被領回的,作無主車輛按照相關

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校內電動車出現交通事故,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電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I?六條對拒絕、阻礙保衛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

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只限校內管理,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

準。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于二0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作之日起執行。

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學

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切實加強學校食品安全工

作,確保學校食品安全和師生身體健康,現就有關工作規定如下: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

上崗,上崗時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提

供的食品;無商品標簽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

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

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四、設立獨立的食品庫房,庫內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

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柜、用具、容器應有

生熟標記,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營養要搭配合理,符合學生生長發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

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

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須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

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后存入冰箱內,并作好留樣記錄。

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保存期內未發現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

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凈,廚具要擺放整齊。及時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

持環境衛生。

卜一、學校內各類營業性食品銷售單位必須取得相應《衛生許可證》、《餐飲

服務許可證》。

十二、學校內各食品、飲料銷售單位營業前須進行必要的申報手續,由學校

審批同意后,報保衛處備案。

十三、學校內各食品、飲料銷售單位采購定型包裝食品必須索取供應商的衛

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生

產日期、保質期限的食品),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定型包

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十四、學校內各食品、飲料銷售單位要在每年春季、秋季開學前,全面開展

食品安全自查,徹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全力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有效防控食品

安全事故。

十五、學校內各食品、飲料銷售單位要做好日常食品及其相關物品的保管工

作,杜絕非本單位人員進出銷售場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

開展除四害活動。

十六、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八、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護學校集

體及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各類活動順利進行,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

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05號)、《上海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草

案)》及其他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上海震旦職業學院校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

全管理。對上海震旦職業學院所屬師生在校外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也應參照

本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審批審查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是指租用、

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學校場所、場地,面向師生或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

演出、慶典活動、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

符合下列條件的群體性活動屬于大型活動:

(一)由學校、校內各單位、學生團體組織在校內舉辦的參加人數在500人

以上的活動。

(-)由學校、校內各單位、學生團體組織在校內舉辦的參加人數在100人

以上、有校外重要來賓參加的活動。

(三)校外人員參加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活動。

(四)進校機動車在30輛以上的活動。

(五)跨校舉辦的活動。

(六)其他有必要進行嚴格管理或危險性較大的群眾性活動。

第四條對學校內單場次參加人數1000以上的大型活動須實行安全許可,

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五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

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大型活

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校內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職責,溝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型活動組織單位(或校方聯絡者、出租聯系者)負直接管理責任,保衛處

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校內有關其他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的規定和學校確定的工作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學校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

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活動承辦者而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

的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職

責。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六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或校方聯絡者、巴租聯系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

職責:

(-)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

預案;

(二)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員,配備大

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三)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四)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

正常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保衛處及公安機關報告;

(五)接受公安機關、保衛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二)按照安全許可的時間、地點和內容舉辦大型活動;

(三)按照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放票訐:

(四)公開售票的,采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據安全需要在場所入口設置安全、有效的驗票程序、設備和安保工

作人員。

大型活動由主辦者直接承辦的,主辦者履行上述規定。

第八條大型活動場地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并向主

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

全的資料、證明;

(二)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保證暢通;

(二)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停車設施不得擠占、挪用,并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保衛處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督促舉辦方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根據大型活動

需要,配備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部門協助;

(三)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

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四)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全校通報;

(五)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

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七)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與協調,對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向學校

領導和公安機關匯報。

第十條承擔大型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提供規

范的服務,并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的規定履行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職責。

第三章安全許可

第十一條學校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

十個工作日前向學校保衛處申報,由學校保衛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擬印制、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二)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第十二條校外單位在校內舉辦本規定第十條范圍以外大型活動的,由校內

接洽單位向學校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主辦單位在舉

辦大型活動的七個工作日前填寫相關安全審批表,交保衛處審查、備案。

第十三條校內各單位、學生團體組織在校內舉辦本規定第十條范圍以外大

型活動,經本單位或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學校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主

管領導批準后,主辦單位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七個工作日前填寫相關安全審批表,

交保衛處安全審查、備案。

第十四條校內各單位、學生團體組織在校內舉辦本規定第三條范圍以外

的群眾性活動,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在舉辦活動的三個工作日前填寫相關安全審

批表,交保衛處安全審查、備案。

第十五條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在向保衛處申請安全審查時,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大型活動除辦理審批手續外,還需要填寫《上

海震旦職業學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備案表》;

(二)大型活動應提供活動整體方案及時間表;

(三)大型活動應提供向學校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并批準的復印件;

(四)大型活動應提供安全風險預測報告、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

案;

(五)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應提供參加活動校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進校

車輛情況;

(六)使用證件、門票或進校憑證的大型活動應提交證件、門票或進校憑證

的樣本;

(七)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的,提交變更方案;

(八)有承辦單位的,提交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之間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九)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十)校外單位在校內舉辦活動的,校內接洽單位還應提供校外單位的法人

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與其簽訂的合同書及安全協議書:

(十一)其他與舉辦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舉辦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

(二)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機構;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肉位職責及聯系方式;

(四)場所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六)票證的印制、查驗等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報批:

(一)危害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侵害少數民族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

(三)宣傳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渲染暴力,有害群眾身心健康的;

(四)違背社會公德或侮辱、誹謗他人的;

(五)活動場地不符合安全條件,以及舉辦的活動可能嚴重影響生活秩序、

嚴重妨礙治安或影響交通秩序的;

(六)舉辦者無法維護活動安全秩序的。

第十八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衛處有權令其停止活動:

(一)未經批準,擅自舉行活動的;

(二)超出場地核定容量的85%發售入場券的或者參加活動人員超過核準人

數的;

(二)現場秩序混亂,對參加活動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的;

(四)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的;

(五)嚴重影響師生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秩序的;

(六)發生其他可能導致治安事故的緊急情況的。

第十九條對于不屬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大型活動,保衛處應當自受理申

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活動場所、設

施進行現場核查,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條為保障公共利益,做出審批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變化的,保衛處有權按照公安機關要求,變更或者撤回大型活動審批許可并及時

告知主辦者。變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當予以公告,并做好善

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已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

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確需變更或取消的,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時間的五個工作日前書面報告學校

保衛處,重新辦理審枇手續。保衛處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

或取消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或取消的,承辦者應及時辦理變更可取消手續。

第二十二條已公布的大型活動發生變更或取消的,承辦者應當予以公告,

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安全規范

第二十三條大型活動承辦者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

設計、施工,并與場所管理者、施工單位簽訂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協議。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

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時承辦者應當聘請專業機構

進行檢驗、檢測,相關專業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承辦者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

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者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

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C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

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

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掌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

(二)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崗位

應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

(三)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四)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會公德。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

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移交公安

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保衛處應及時對大型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查的

情況和處理結果。保衛處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提出

整改意見,責令承辦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為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穩定、健康的育人氛圍,根據《普

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

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結合校園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區范圍的公共活動、集散的公共場所,包括:

1、教學樓、實訓樓、圖書館、禮堂等教學、實訓工作場所;

2、體育場、體育館等場所;

3、食堂、學生公寓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學校保衛處是校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c體育場所、實訓場館、活動場

所、學生公寓等各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治安管理

責任人,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三、校園公共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建筑物及各項沒備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入道口暢通,并有明顯的標

志;

2、滅火器具和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3、夜間活動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并配有應急照明燈具;

4、場地的布局和設施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核定人員容量,不準超員活動;

5、禁止吸煙,嚴禁擅自動用明火。

四、凡借用校內公共場所舉行活動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各主管職能部門應

事先向校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保衛處備案,手續齊全方可進行活動。

五、借用校內公共場所舉行活動的單位、部門、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1、符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各項規定;

2、嚴禁在公共場所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一旦發現公共場所內設施有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整

改;

六、各主辦單位(部門)在活動前,治安管理責任人應事先檢查安全保衛措

施的落實情況;在活動中,要教育師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校紀校

規;要愛護公物,講文明、講禮貌;不得肆意哄鬧,不得發生有礙校園文明的行

為。

七、學生在公共場所活動應遵守社會公德,聽從管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八、各項活動夜間終止時間以22點為限。

九、各類活動不得擅自售票。如為解決場租費、勞務贄等費用的售票,票價

由主管部門書面向學校財務部報告,經學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行。

十、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學校有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一、本規定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三、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集體戶口管理規定

一、為了規范學校集體戶口,根據本市戶口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辦法。

二、我校集體戶口僅針對學生戶口,戶口簿及戶籍遷移手續,開具戶籍證明

等由學校保衛處負責管理和辦理。

三、戶口遷(移)入

學生要求將戶口遷(移)入學校,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持規定的證明、戶

口遷移證明到學校保衛處。

1、上海市戶籍的學生,戶口一律不移入學校,在戶籍所在區、縣就地辦理

農轉非,農轉非證明由我校保衛處辦理;

2、外地戶籍在滬就讀中學(上海生源考生)入學后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外省市戶籍的學生,戶口遷入備齊申報材料(①戶口遷移證;②身份證

復印件;③錄取通知書復印件;④農業戶口還需農轉非證明)申報;

四、需開具體戶口證明的,本人提出申請,學校保衛處辦理。

五、戶口遷(移)出

1、學生求學期間,戶口不予遷(移)出;畢業離校時憑畢業或退學證明到

學校保衛處辦理戶口隨遷(移)手續;中途離校,憑有關證明、文書辦理戶口遷

(移)出或注銷手續。

2、學生因參軍等原因將戶口遷(移)出或注銷,憑有關證明、文書辦理。

3、本規定解釋權屬學校保衛處。

六、本規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七、如果國家、上海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上海震旦職業學院

上海震旦職業學院

二。一六年三月修訂

上海震旦職業學院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上海震旦職業學院是一所由上海震旦教育發展基金會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

高等職業院校。學院占地面積200畝,建筑總面積約10萬平方米;擁有教學儀

器設備總值超過3000萬元,圖書館館藏紙質圖書40余萬冊、報刊雜志360余種

以及電子圖書260GB;擁有完善的校園網、多媒體教室、語音教室;建有400米

標準化田徑場、室內籃球場、1200座大禮堂、100余座實驗劇場、影視觀摩廳、

體育藝術活動中心、文化長廊和生活服務一條街等。

三十余年,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秉持老震旦創始人馬相伯先生倡

導的校訓“崇尚科學、注重文藝、不講教理”,確立“以人為本、育人育能、德

育為先、教會做人”的教育理念,樹立“綜合素養、創造能力、高尚人格”的培

養目標,育就了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辦學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得到社會高

度認可,2008年、2013年兩次完滿通過上海市教委高職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在

連續多年被評為上海教育系統文明單位以后,2015年又榮獲“上海市文明單位”

稱號。

作為青年人聚居之地,學生心智尚不成熟,當今大學校園開放度大、各類人

員復雜,使得學校在安全防范難度上大大增加,易發生各類突發事件。我校位于

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市一路88號,屬于城鄉結合部,社會治安情況一般,結合

周邊環境和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編制目的

為及時、高效、妥善處置發生在我校的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師生員工

生命和國家、個人財產損失,維護校區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上海市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反恐防范指導性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根據寶山區公安部門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相關要求,結合上海震旦職業

學院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校區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在學校出現的突發事件,危害或危及校區安全,

引起社會公眾與師生員工恐慌的事件。具體包括:

(一)劫持類突發事件

劫持校內交通工具,劫持、襲擊重要知名人士、師生員工、等,造成重大影

響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二)爆炸類突發事件

使用爆炸手段襲擊教學樓、圖書館、體育館、水、電、氣管道線路等,造成

重大影響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三)核生化類突發事件

直接或間接利使用放射性物質、化學毒劑、毒物、致病微生物及其產生的毒

素襲擊師生員工、水源、水箱、食物等,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四)信息類突發事件

大規模攻擊園區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恐怖事件C

(五)其他突發事件

使用其他手段在校園內實施突發活動而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四、處置原則

1、統一指揮。發生在校園內的突發事件,要在區安全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

指揮協調下,按照安全工作協調小組的指令和分工,及時、高效、有序地開展各

項應急處置工作。

2、快速反映。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立即向區

安全工作協調小組和上級領導機構報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果斷開展先期

處置工作。

3、減少損失。調動一切應急力量和儲備資源,采取果斷措施,盡最大可能

和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

五、組織指揮

根據相關工作要求,學校設立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統一協調組織處置發

生在校園的各類突發事件。

組長:校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委副書記

組員:學校各部門、中心和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

辦公室:院辦主任、黨辦主任、后勤保衛處長

上述人員如遇人事變動,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補。

主要職責: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迅速上報區安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并指

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六、處置措施

(-)及時報警

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發生地要及時報警,同時上報校處置突發領導小組,領

導小組再上報至區安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同時通報大學城園區處置突發事件

領導小組,加強應急防范工作,防止發生多點連環突發。

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人員、地點、部門、時間,現場情況和所采取的

措施;人員傷亡情況、設備設施受損情況,現場氣象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和救援

請求等。

(二)趕赴現場

校園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發生突發的報告后,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指

揮、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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