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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

一、采購人違法案例

(一)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未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和

有關要求(“應采未采”)

【主要表現】

L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達到采購限額的項目,未按照

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實施政府

采購,直接與特定主體簽訂合同、實施交易;

2.將達到采購限額的政府采購項目違規進行拆分,以拆分后

的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為由規避實施政府采購。

【具體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飲

公司為其提供食堂餐飲服務,共支付服務費158萬余元,每年支

付的費用均超過當年的政府采購限額,但未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案例2:某街道辦事處將其一項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工程項

目進行違規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個項目均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

為由,未實施政府采購。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

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

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

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

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

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

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采購方式適用或執行錯誤

【主要表現】

1.對物業、食堂、辦公設備等通用性較強且無特殊要求、應

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適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等方

式實施采購;

2.以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過程中,談判

(磋商)小組未依法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

3.不同采購方式混用或者相關表述混亂,如非招標方式設置

開標、唱標環節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法單位在食堂食材項目采購時,以不能確定詳

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為由適用了競爭性磋商的方式。評審過程中,

磋商小組并未與供應商就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等進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學在其多媒體設備項3采購過程中,采購公告

明確該項目的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但采購文件中規定該項目

的評審方法為“最低價評標法”,組成淡判小組時適用的法律依

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有關規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和采購程序不合法。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

九條: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

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

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

價方式。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三十一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

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

(2014)214號)第十九條: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

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

機會。

(三)采購人代表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1.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干預其他

專家獨立評審,影響了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

2.采購人代表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該校物資耗材政府采購項

目評審過程中,多次發表“某供應商曾與我們合作的很愉快”“某

供應商產品質量不錯”等具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

案例2:某單位在其專用裝備項目采購中,采購人代表在評

審過程中多次以“專家評的不對”“采購人對評審結果不滿意”

等為由,多次要求專家重新打分,并企圖阻止專家離開評審現場,

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制度鏈接】

L《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

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

作,并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

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

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

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

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

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

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

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

購評審活動。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主要表現】

1.采購文件設置的技術、服務等評審因素要求過高且與采購

需求無關,變相設置或抬高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門檻;

2.要求的某些資質、證書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請條件中包含

對供應商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從業人員等指標,變相對中小企

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價服務項目的采購過程中,有供應商

對招標文件關于要求供應商具備50名以上服務人員的能力提出

投訴,采購人無法說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財政部門調查后認為,

招標文件要求的服務人員數量遠超實際需求,構成以不合理的條

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或者差別待遇的違法情形。

案例2:某單位在其信息化建設項習政府采購過程中,有供

應商針對招標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資質認證

證書提出投訴,認為這些認證證書的申請條件均有對供應商成立

年限、項目穩定運行年限、從業人員數量等要求,屬于以不合理

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違法情形。財政部

門經調查認定投訴事項成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

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

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

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

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持點

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

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

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A)以箕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

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

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

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

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采購結果或者拒不與供應商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

【主要表現】

L中標、成交結果產生后,采購人不依法確認采購結果;

2.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以內部審查發現中標、

成交供應商存在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等各種理由,拒不與供應商

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超出采購文件的規定設置不合理合同條款,與中標、成交

供應商無法達成一致,將不簽訂合同的責任轉嫁給中標、成交供

應商,變相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服務中心制服采購項目中標結果產生后,在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時,該中心就服裝的面料、款式、花色、交貨日期

等內容提出了招標文件未規定或者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中

標供應商因不能接受該要求而向財政部門進行反映。財政部門調

查核實后,責令采購人應當依法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

標文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案例2:某單位服務管理項目采購結果產生后,該單位向財

政部門報告稱,中標供應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招標

文件實質性要求,請求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取消該供應商的

中標資格。財政部門經審查,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應當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該要求為實

質性要求,但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中標供應商

在其投標文件中已作出無偏離的響應。調查期間,中標供應商向

財政部門提供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據此,財政部門認定該單位反

映的問題不成立,應當依法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

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

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

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

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采

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

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

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

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

同。

(六)保證金收取、退還不規范

【主要表現】

L合同未約定而收取保證金;

2.保證金繳納金額超標準;

3.違規限定保證金繳納方式;

4,收取無法律依據的保證金;

5.保證金退還不及時等問題。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專項清理過程中發現,部分政府采購貨

物和服務項目收取了無法律依據的質量保證金,增加了企業負擔。

案例2:某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合同金額137.58萬元,但采

購人按照70%的比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是法定幅度上限的7倍,

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案例3: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關于該項目投標保證金的

繳納規定如下:電匯或銀行轉賬,且只接受從供應商銀行賬戶匯

(轉)出的匯(轉)款作為保證金,若供應商以個人名義匯款的,

概不接受。上述條款非法限制了供應商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方式。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招

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

項目預算金額的2%o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示按

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

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

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采

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

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

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o

3.《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采購人、采

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

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

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

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

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

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

金。

二、代理機構違法案例

(一)采購程序組織不規范

【主要表現】

L代理機構內控不完善、工作不負責、業務不熟悉,采購活

動組織過程中出現程序性錯誤;

2.評審現場組織混亂,不能高效引導采購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實施某項目采購

過程中,直接讓供應商在寫有“磋商文件無變化,無需進行磋商”

的《磋商記錄表上》簽字確認,并未組織磋商小組集中與單一供

應商分別進行磋商。

案例2:某代理機構在組織某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無關人

員隨意進出或交談,未在評審活動前集中保管通訊工具,對現場

人員與外界通話、發表傾向性言論等違規行為未予制止,未能履

行法定職責,評審現場秩序混亂。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

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

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

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

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

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

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A)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

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

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畝勞

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

知》(財庫(2012)69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

員會在評審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各級財

政部門的監督。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

向財政部門報告。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組建評審

委員會,并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

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

策法規;要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

清;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

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

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

政部門反饋。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

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

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

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違規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干預專家獨立評審,發表傾向

性言論。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組織評審活動時,項目負責人員

多次質疑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無故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與多位評審專家發生爭吵,影響了評標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的權

利。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采購

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

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

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

購評審活動;...。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

果。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

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開標、評審現場未全程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資料保存

不完整。

【主要表現】

1.未對開標過程或者評審工作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或者錄音

錄像不完整、不清晰可辨;

2.未將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

管,無法追溯查看收聽。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對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中涉嫌違法

的情形進行調查時,需調閱查看評審現場錄音錄像資料,但該代

理機構提供的監控錄像不清晰、不完整,無法準確還原評審現場

情形。財政部門依法追究了該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

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法律責任。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

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

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

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五)

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四)未依法履行質疑答復責任

【主要表現】

1.以各種理由拒不接收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質疑函;

2,設置質疑補正、受理等環節,限制了供應商的法定質疑權

利;

3.接收質疑函后超過法定期限不予答復;

4.針對質疑恒題未盡到核實義務,答復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或者“答非所問”。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中明確的質疑函

郵寄地址郵寄了質疑函,但2次郵寄均被退回,郵局稱該地址無

法送達。該供應商遂派工作人員前往上述地址現場提交質疑函,

但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無授權為由,拒不接受質疑函。該供應商

又按照代理機構要求發送投標文件電子版的郵箱地址發送了質

疑函,代理機構未予以答復。于是該供應商直接向財政部門提起

投訴,財政部門經核實后責令代理機構接收供應商的質疑函并在

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案例2:某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后,直接答復“你公

司的質疑事項不成立",無任何事實描述和說理過程,未體現其

履行了對質疑事項予以核實的法定義務。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

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

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

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

出合理說明;……。

(五)采購活動中違規收費、亂收費

【主要表現】

采購文件售價過高,電子化采購文件違規收費,不依法及時

退還保證金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銷售某項目招標文件時,僅70頁的

采購文件收取費用500元,被供應商舉報且無法合理說明成本構

成,違反了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確定、不得以營

利為目的的原則。

案例2:根據供應商舉報,財政部門查實,某代理機構向供

應商提供電子版采購文件時,收取了每套500元的費用,違反了

電子采購文件應當免費提供的規定。

案例3: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未按照法定時限退

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且在供應商詢問時態度強硬,根

據供應商的反映,財政部門查實后,及時對該代理機構負責人進

行約談,責令該代理機構限時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

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

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

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

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

(2014)214號)第十條第二款: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

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

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

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

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

件。

三、評審專家違法案例

(一)明不或暗不授標意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

和評審方法進行評審,評分畸高畸低;

2?通過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串通、干預其他評審專家評審

的方式,意圖操縱或影響評審結果。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需提供某設備

的第三代產品,某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了無偏離響應,評標

委員會在評審時,未認真研究采購文件要求和供應商投標產品的

參數性能,僅以產品名稱中未注明第三代為由,取消了該供應商

的投標資格,該供應商遂提起投訴。財攻部門經審查認為,評標

委員會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評審的

情形,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案例2:某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向其他評

審專家發送內容為“某供應商得高分”的短信,在簽署《評標責

任書》時寫下某供應商名字。評審過程中,為該供應商評分畸高,

壓低其他供應商得分,使該供應商最終得分排名第一。財政部門

經調查,認為該評審專家的行為構成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情形,

取消了該供應商的中標資格,并對該評審專家作出罰款2萬元、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

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

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

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

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

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

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

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官標

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

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

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

采購評審活動。

(二)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參加評審、違規讓他人代為評審

【主要表現】

1.接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自動撥打的評審電話并

確認參加評審后,在未請假或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未按時到指定

地點參加評審活動,或者參與評審過程中尢故遲到、早退。

2.在接到評審電話并回復確認參加評審活動后,讓他人以自

己的名義代為參加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評審專家張某在確認參加某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官活

動后,未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無

人接聽,導致項目評審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經財政部門約談后,

張某自行退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案例2:某項目評審開始前,系統以語音電話和短信方式告

知專家王某評審開始時間,王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通

知的評審開始時恒按時到場,且無法聯系本人,延誤項目評官工

作兩個小時。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

王某做出暫停隨機抽取6個月的處理。

案例3:評審專家吳某接到系統自動抽取電話后,確認參與

某采購項目評審。在評審專家身份核驗環節,代理機構工作人員

發現持吳某身份證參加評審的人員與身份證照片不一致,經進一

步核實確認,持吳某身份證前來參加評審的人員不是吳某本人,

而是另一人袁某。調查過程中,吳某承認了其委托袁某參加評審

的事實。吳某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職業道德,損害了政府采購公信

力,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吳某作

出解聘處理。

【制度鏈接】

1.《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

2號)第三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

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除突發情況外,

如無法參加評審,應至少在評審活動開始時間前2小時通過短信

或評審專家系統賬戶進行請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評審工

作;……。

2.《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

2號)第二十九條: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

采購

代理機構應通過抽取系統對各評審專家作出評價,如實記載

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遲到早退、不依法評審、干預或影響其他評審

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等情形,并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依法進行

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等,以下統稱評審委員

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協作”,

相互“參考”評審意見,未做到對所有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

認真評審;

2.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相互協商評分。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對某政府采購項目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

在調看評審現場監控錄像時發現,評審專家張某和李某經過分工

后,分別為供應商甲、乙評審,而后交換評審意見,張某在未翻

閱供應商乙的投標文件的情況下,直接將李某對供應商乙的評分

結果抄入其評分表,作為對供應商乙的打分結果。張某被財政部

認定未履行法定評審義務,嚴重違反了評審紀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

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

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

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

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

現的違法行為。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九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

務:……(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

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

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

采購評審活動。

四、供應商違法案例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采用偽造、變造等方式,提

供虛假的社保繳費證明、職業資格證書、認證證書、業績合同、

健康證明、檢驗檢測報告等材料。

【具體案例】

案例1: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該公司為其多名

員工繳納社保的繳費證明。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部分人

員的社保繳費證明校驗碼相同,代理機構將該情況上報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經向社保管理部門函詢確認:部分人員的社保繳費起止

時間與該公司提供的社保繳費證明顯示的時間不符,部分人員的

社保繳費金額不符,部分人員無社保繳費記錄。據此,財政部門

認定該公司提交的社保繳費證明為虛假材料,構成提供虛假材料

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多名擬投入該項

目的人員的公共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因其他

供應商投訴,財政部門遂向上述健康證的發證單位進行函詢,確

認部分人員的健康證確為虛假材料。該公司申辯稱,虛假健康證

系員工個人所提供公司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員工的自述材料及公

司對員工的處分決定等證據材料。財政部門認為,公司員工與公

司為利益共同體,員工的個人陳述意見不足以證明公司無過錯,

且供應商應當對其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現

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故公司的申辯意見

不成立,認定該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并依

法予以處罰。

案例3:某高校電影實驗器材項目采購過程中,R公司確定

為中標供應商。中標公告發布后,有供應商投訴稱,R公司所投

產品為進口設備,如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

檢測報告則為虛假材料。財政部門經審查確認,R公司在其投標

文件中的確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經向該檢測報告顯

示的出具單位函詢,確認該檢測報告為虛假材料。R公司申辯稱:

該檢測報告系其合作企業提供,R公司對其真實性并不知情,并

提供了合作合同等證據材料。同時,R公司既提供了該檢測報告

也提供了生產廠家出具的參數證明材料,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

只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一種即可作為相關技術的佐證材料被認

定,故R公司沒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故意。財政部門認為,

R公司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全面審慎審查投標材料的真實性,

不能以未核實相關材料而免除責任。另外,投標文件本身系該公

司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視為為了證明

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而存在,故將虛假材料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獲得中標的有利結果,

是否在評審時獲得相應分數或影響評審,并不影響其對投標結果

發揮的有利作用。綜上,財政部門認定R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

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依法予以作出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供應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

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中標、成交后尢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獲取中標(成交)資格后,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

采購合同,或者申請退出政府采購項目。

【具體案例】

案例1:G供應商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后,因部分項目人

員在雙方商談合同事宜時尚未取得相關職業資格,遂申請退已該

項目,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被財政部門以中標后無正

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情形作出行政處

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

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口中標、成交通知書

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

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

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

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滅與

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

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違法轉包、分包政府采購項目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將中標、成交資格私相授受,或者將

中標、成交項目拆分后分別轉讓給其他供應商。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以37萬元的報

價獲取成交資格。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又以更低價格將項目轉包

給第三方,從中賺取差價。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

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

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

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

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

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

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

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四)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惡意投訴舉報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偷拍偷錄等非法手段獲

取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相關信息。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投訴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

投訴另一供應商(相關供應商)存在違規問題。經財政部門調查,

投訴供應商提交的證據材料與相關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某幾頁完

全相同,且投訴供應商無法說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構成以非法

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違法情形。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

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

回投訴:……(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

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

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

十七條第二款: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

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上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

采購活動:……(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

法性存在明顯疑恒,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

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五)與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

【主要表現】

1.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約定共同參與某一政府采購項目,且

就投標策略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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