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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
一、采購人違法案例
(一)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未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和
有關要求(“應采未采”)
【主要表現】
L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達到采購限額的項目,未按照
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實施政府
采購,直接與特定主體簽訂合同、實施交易;
2.將達到采購限額的政府采購項目違規進行拆分,以拆分后
的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為由規避實施政府采購。
【具體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飲
公司為其提供食堂餐飲服務,共支付服務費158萬余元,每年支
付的費用均超過當年的政府采購限額,但未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案例2:某街道辦事處將其一項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工程項
目進行違規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個項目均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
為由,未實施政府采購。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
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
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
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
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
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
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采購方式適用或執行錯誤
【主要表現】
1.對物業、食堂、辦公設備等通用性較強且無特殊要求、應
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適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等方
式實施采購;
2.以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過程中,談判
(磋商)小組未依法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
3.不同采購方式混用或者相關表述混亂,如非招標方式設置
開標、唱標環節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法單位在食堂食材項目采購時,以不能確定詳
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為由適用了競爭性磋商的方式。評審過程中,
磋商小組并未與供應商就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等進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學在其多媒體設備項3采購過程中,采購公告
明確該項目的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但采購文件中規定該項目
的評審方法為“最低價評標法”,組成淡判小組時適用的法律依
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有關規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和采購程序不合法。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
九條: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
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
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
價方式。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三十一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
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
(2014)214號)第十九條: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
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
機會。
(三)采購人代表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1.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干預其他
專家獨立評審,影響了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
2.采購人代表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該校物資耗材政府采購項
目評審過程中,多次發表“某供應商曾與我們合作的很愉快”“某
供應商產品質量不錯”等具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
案例2:某單位在其專用裝備項目采購中,采購人代表在評
審過程中多次以“專家評的不對”“采購人對評審結果不滿意”
等為由,多次要求專家重新打分,并企圖阻止專家離開評審現場,
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制度鏈接】
L《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
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
作,并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
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
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
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
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
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
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
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
購評審活動。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主要表現】
1.采購文件設置的技術、服務等評審因素要求過高且與采購
需求無關,變相設置或抬高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門檻;
2.要求的某些資質、證書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請條件中包含
對供應商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從業人員等指標,變相對中小企
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價服務項目的采購過程中,有供應商
對招標文件關于要求供應商具備50名以上服務人員的能力提出
投訴,采購人無法說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財政部門調查后認為,
招標文件要求的服務人員數量遠超實際需求,構成以不合理的條
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或者差別待遇的違法情形。
案例2:某單位在其信息化建設項習政府采購過程中,有供
應商針對招標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資質認證
證書提出投訴,認為這些認證證書的申請條件均有對供應商成立
年限、項目穩定運行年限、從業人員數量等要求,屬于以不合理
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違法情形。財政部
門經調查認定投訴事項成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
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
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
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
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持點
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
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
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A)以箕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
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
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
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
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采購結果或者拒不與供應商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
【主要表現】
L中標、成交結果產生后,采購人不依法確認采購結果;
2.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以內部審查發現中標、
成交供應商存在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等各種理由,拒不與供應商
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超出采購文件的規定設置不合理合同條款,與中標、成交
供應商無法達成一致,將不簽訂合同的責任轉嫁給中標、成交供
應商,變相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服務中心制服采購項目中標結果產生后,在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時,該中心就服裝的面料、款式、花色、交貨日期
等內容提出了招標文件未規定或者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中
標供應商因不能接受該要求而向財政部門進行反映。財政部門調
查核實后,責令采購人應當依法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
標文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案例2:某單位服務管理項目采購結果產生后,該單位向財
政部門報告稱,中標供應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招標
文件實質性要求,請求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取消該供應商的
中標資格。財政部門經審查,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應當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該要求為實
質性要求,但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中標供應商
在其投標文件中已作出無偏離的響應。調查期間,中標供應商向
財政部門提供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據此,財政部門認定該單位反
映的問題不成立,應當依法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
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
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
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
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采
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
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
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
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
同。
(六)保證金收取、退還不規范
【主要表現】
L合同未約定而收取保證金;
2.保證金繳納金額超標準;
3.違規限定保證金繳納方式;
4,收取無法律依據的保證金;
5.保證金退還不及時等問題。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專項清理過程中發現,部分政府采購貨
物和服務項目收取了無法律依據的質量保證金,增加了企業負擔。
案例2:某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合同金額137.58萬元,但采
購人按照70%的比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是法定幅度上限的7倍,
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案例3: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關于該項目投標保證金的
繳納規定如下:電匯或銀行轉賬,且只接受從供應商銀行賬戶匯
(轉)出的匯(轉)款作為保證金,若供應商以個人名義匯款的,
概不接受。上述條款非法限制了供應商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方式。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招
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
項目預算金額的2%o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示按
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
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
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采
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
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
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o
3.《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采購人、采
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
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
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
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
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
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
金。
二、代理機構違法案例
(一)采購程序組織不規范
【主要表現】
L代理機構內控不完善、工作不負責、業務不熟悉,采購活
動組織過程中出現程序性錯誤;
2.評審現場組織混亂,不能高效引導采購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實施某項目采購
過程中,直接讓供應商在寫有“磋商文件無變化,無需進行磋商”
的《磋商記錄表上》簽字確認,并未組織磋商小組集中與單一供
應商分別進行磋商。
案例2:某代理機構在組織某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無關人
員隨意進出或交談,未在評審活動前集中保管通訊工具,對現場
人員與外界通話、發表傾向性言論等違規行為未予制止,未能履
行法定職責,評審現場秩序混亂。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
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
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
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
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
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
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A)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
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
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畝勞
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
知》(財庫(2012)69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
員會在評審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各級財
政部門的監督。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
向財政部門報告。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組建評審
委員會,并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
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
策法規;要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
清;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
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
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
政部門反饋。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
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
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
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違規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干預專家獨立評審,發表傾向
性言論。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組織評審活動時,項目負責人員
多次質疑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無故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與多位評審專家發生爭吵,影響了評標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的權
利。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采購
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
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
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
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
購評審活動;...。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
果。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
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開標、評審現場未全程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資料保存
不完整。
【主要表現】
1.未對開標過程或者評審工作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或者錄音
錄像不完整、不清晰可辨;
2.未將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
管,無法追溯查看收聽。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對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中涉嫌違法
的情形進行調查時,需調閱查看評審現場錄音錄像資料,但該代
理機構提供的監控錄像不清晰、不完整,無法準確還原評審現場
情形。財政部門依法追究了該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
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法律責任。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
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
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
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五)
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四)未依法履行質疑答復責任
【主要表現】
1.以各種理由拒不接收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質疑函;
2,設置質疑補正、受理等環節,限制了供應商的法定質疑權
利;
3.接收質疑函后超過法定期限不予答復;
4.針對質疑恒題未盡到核實義務,答復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或者“答非所問”。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中明確的質疑函
郵寄地址郵寄了質疑函,但2次郵寄均被退回,郵局稱該地址無
法送達。該供應商遂派工作人員前往上述地址現場提交質疑函,
但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無授權為由,拒不接受質疑函。該供應商
又按照代理機構要求發送投標文件電子版的郵箱地址發送了質
疑函,代理機構未予以答復。于是該供應商直接向財政部門提起
投訴,財政部門經核實后責令代理機構接收供應商的質疑函并在
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案例2:某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后,直接答復“你公
司的質疑事項不成立",無任何事實描述和說理過程,未體現其
履行了對質疑事項予以核實的法定義務。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
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
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
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
出合理說明;……。
(五)采購活動中違規收費、亂收費
【主要表現】
采購文件售價過高,電子化采購文件違規收費,不依法及時
退還保證金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銷售某項目招標文件時,僅70頁的
采購文件收取費用500元,被供應商舉報且無法合理說明成本構
成,違反了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確定、不得以營
利為目的的原則。
案例2:根據供應商舉報,財政部門查實,某代理機構向供
應商提供電子版采購文件時,收取了每套500元的費用,違反了
電子采購文件應當免費提供的規定。
案例3: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未按照法定時限退
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且在供應商詢問時態度強硬,根
據供應商的反映,財政部門查實后,及時對該代理機構負責人進
行約談,責令該代理機構限時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
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
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
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
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
(2014)214號)第十條第二款: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
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
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
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
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
件。
三、評審專家違法案例
(一)明不或暗不授標意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
和評審方法進行評審,評分畸高畸低;
2?通過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串通、干預其他評審專家評審
的方式,意圖操縱或影響評審結果。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需提供某設備
的第三代產品,某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了無偏離響應,評標
委員會在評審時,未認真研究采購文件要求和供應商投標產品的
參數性能,僅以產品名稱中未注明第三代為由,取消了該供應商
的投標資格,該供應商遂提起投訴。財攻部門經審查認為,評標
委員會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評審的
情形,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案例2:某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向其他評
審專家發送內容為“某供應商得高分”的短信,在簽署《評標責
任書》時寫下某供應商名字。評審過程中,為該供應商評分畸高,
壓低其他供應商得分,使該供應商最終得分排名第一。財政部門
經調查,認為該評審專家的行為構成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情形,
取消了該供應商的中標資格,并對該評審專家作出罰款2萬元、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
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
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
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
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
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
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
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官標
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
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
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
采購評審活動。
(二)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參加評審、違規讓他人代為評審
【主要表現】
1.接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自動撥打的評審電話并
確認參加評審后,在未請假或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未按時到指定
地點參加評審活動,或者參與評審過程中尢故遲到、早退。
2.在接到評審電話并回復確認參加評審活動后,讓他人以自
己的名義代為參加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評審專家張某在確認參加某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官活
動后,未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無
人接聽,導致項目評審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經財政部門約談后,
張某自行退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案例2:某項目評審開始前,系統以語音電話和短信方式告
知專家王某評審開始時間,王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通
知的評審開始時恒按時到場,且無法聯系本人,延誤項目評官工
作兩個小時。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
王某做出暫停隨機抽取6個月的處理。
案例3:評審專家吳某接到系統自動抽取電話后,確認參與
某采購項目評審。在評審專家身份核驗環節,代理機構工作人員
發現持吳某身份證參加評審的人員與身份證照片不一致,經進一
步核實確認,持吳某身份證前來參加評審的人員不是吳某本人,
而是另一人袁某。調查過程中,吳某承認了其委托袁某參加評審
的事實。吳某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職業道德,損害了政府采購公信
力,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吳某作
出解聘處理。
【制度鏈接】
1.《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
2號)第三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
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除突發情況外,
如無法參加評審,應至少在評審活動開始時間前2小時通過短信
或評審專家系統賬戶進行請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評審工
作;……。
2.《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
2號)第二十九條: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
采購
代理機構應通過抽取系統對各評審專家作出評價,如實記載
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遲到早退、不依法評審、干預或影響其他評審
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等情形,并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依法進行
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等,以下統稱評審委員
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協作”,
相互“參考”評審意見,未做到對所有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
認真評審;
2.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相互協商評分。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對某政府采購項目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
在調看評審現場監控錄像時發現,評審專家張某和李某經過分工
后,分別為供應商甲、乙評審,而后交換評審意見,張某在未翻
閱供應商乙的投標文件的情況下,直接將李某對供應商乙的評分
結果抄入其評分表,作為對供應商乙的打分結果。張某被財政部
認定未履行法定評審義務,嚴重違反了評審紀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
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
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
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
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
現的違法行為。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第九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
務:……(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
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
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
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
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
采購評審活動。
四、供應商違法案例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采用偽造、變造等方式,提
供虛假的社保繳費證明、職業資格證書、認證證書、業績合同、
健康證明、檢驗檢測報告等材料。
【具體案例】
案例1: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該公司為其多名
員工繳納社保的繳費證明。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部分人
員的社保繳費證明校驗碼相同,代理機構將該情況上報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經向社保管理部門函詢確認:部分人員的社保繳費起止
時間與該公司提供的社保繳費證明顯示的時間不符,部分人員的
社保繳費金額不符,部分人員無社保繳費記錄。據此,財政部門
認定該公司提交的社保繳費證明為虛假材料,構成提供虛假材料
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多名擬投入該項
目的人員的公共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因其他
供應商投訴,財政部門遂向上述健康證的發證單位進行函詢,確
認部分人員的健康證確為虛假材料。該公司申辯稱,虛假健康證
系員工個人所提供公司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員工的自述材料及公
司對員工的處分決定等證據材料。財政部門認為,公司員工與公
司為利益共同體,員工的個人陳述意見不足以證明公司無過錯,
且供應商應當對其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現
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故公司的申辯意見
不成立,認定該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并依
法予以處罰。
案例3:某高校電影實驗器材項目采購過程中,R公司確定
為中標供應商。中標公告發布后,有供應商投訴稱,R公司所投
產品為進口設備,如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
檢測報告則為虛假材料。財政部門經審查確認,R公司在其投標
文件中的確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經向該檢測報告顯
示的出具單位函詢,確認該檢測報告為虛假材料。R公司申辯稱:
該檢測報告系其合作企業提供,R公司對其真實性并不知情,并
提供了合作合同等證據材料。同時,R公司既提供了該檢測報告
也提供了生產廠家出具的參數證明材料,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
只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一種即可作為相關技術的佐證材料被認
定,故R公司沒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故意。財政部門認為,
R公司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全面審慎審查投標材料的真實性,
不能以未核實相關材料而免除責任。另外,投標文件本身系該公
司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視為為了證明
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而存在,故將虛假材料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獲得中標的有利結果,
是否在評審時獲得相應分數或影響評審,并不影響其對投標結果
發揮的有利作用。綜上,財政部門認定R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
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依法予以作出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供應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
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中標、成交后尢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獲取中標(成交)資格后,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
采購合同,或者申請退出政府采購項目。
【具體案例】
案例1:G供應商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后,因部分項目人
員在雙方商談合同事宜時尚未取得相關職業資格,遂申請退已該
項目,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被財政部門以中標后無正
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情形作出行政處
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
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口中標、成交通知書
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
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
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
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滅與
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
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違法轉包、分包政府采購項目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將中標、成交資格私相授受,或者將
中標、成交項目拆分后分別轉讓給其他供應商。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以37萬元的報
價獲取成交資格。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又以更低價格將項目轉包
給第三方,從中賺取差價。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
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
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
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號)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
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
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
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
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四)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惡意投訴舉報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偷拍偷錄等非法手段獲
取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相關信息。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投訴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
投訴另一供應商(相關供應商)存在違規問題。經財政部門調查,
投訴供應商提交的證據材料與相關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某幾頁完
全相同,且投訴供應商無法說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構成以非法
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違法情形。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
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
回投訴:……(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
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
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
十七條第二款: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
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上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
采購活動:……(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
法性存在明顯疑恒,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
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五)與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
【主要表現】
1.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約定共同參與某一政府采購項目,且
就投標策略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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