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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技術規范標準)急救中

心建筑技術規范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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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百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文“2005年工程建設國

家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衛生

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作

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研究、管理、使用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

總結多年來急救中心建筑設計的實踐經驗,積極采納科研成果,參照

有關國際和國內的技術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反復

討論、修改和完善,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包括6章和1個附錄。主要內容適用于醫療急救機構建筑

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主要技術內容包括醫療

急救機構建設項目的組成、分級和技術指標,基地和總平面,建筑設

計,空調通風與空氣凈化,給水排水與氣體供應,電氣和自動控制,

安全消防設計,施工與驗收等技術要求。附錄的內容為急救中心的建

設標準。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衛生經濟

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認

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r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

議反饋給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地址:北京市

東城區黃化門街43號;郵政編碼:100009;電話:9、7;傳真7:電

子郵件:dxy6080@,dxy6080@),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地址:上海市

石門二路258號;郵政編碼:200041;電話:021-7;傳真021-0:電

子郵件:zhangxj?,baozh?)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

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中元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醫療救護中心、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

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陽市急救中心、甘肅省急救中心。

主要起草人(按承擔的章節排序):

張行健、萬培浩、錢克文、鄧清、沈家水、牛維樂、包子翰。

主要參與人(按姓氏拼音):

丁穎銘、郭永玖、李大川、李國慶、李金年、李遠建、劉魁、劉

新民、牛天平、黃云樹、翁澤文、辛春華、楊炳生、于冬。

目錄

急救中心建筑技術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址與總平面

第一節選址

第二節總平面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指揮調度用房

第三節行政辦公用房

第四節培訓用房

第五節車庫

第六節后勤輔助用房

第七節隔離用房

第八節急救中心分站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五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和污水消毒處理

第二節電氣

第三節通風空調

第六章施工驗收

急救中心建設標準

急救中心建筑技術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節能、環

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獨立院前型急

救中心建筑設計,其它附設于綜合醫院內的急救中心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急救中心的建筑設計應在日常急救服務中,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時,具有快速應變,統一調度指揮本地區的醫療機構的能力,

滿足承擔緊急醫療救治任務的功能要求。

第1.0.4條急救中心的建筑方案設計階段應強化急救醫療工藝設

計環節,并以此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急救

中心的建筑擴大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為:被批準的可行性研

究報告和被批準的設計任務書。

第1.0.5條急救中心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

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選址與總平面

第一節選址

第2.1.1條急救中心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區域衛生規劃

的要求。

第2.L2條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利于車輛迅速出發。并便

于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二、環境安靜,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應設在

易燃、易爆的建筑設施上風(或側風)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

并應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避免強電磁場干擾,避免通訊信號的干

擾;

三、地形宜規整;

四、宜設在人口較為集中的地區,便于發揮急救作用;

五、不應臨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六、不應污染、影響城市的其它區域。

第二節總平面

第2.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合理,人車,物品等各種流線組織清晰,避免交叉

混雜;

二、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最大可能

保持可持續發展的空間;

三、應保證急救車出車的順暢和便捷,并設有充足的回車場地;

四、可建地面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場。若建地下停車庫,必須充分

考慮緊急出車順暢和便捷,及火災時;車輛快速疏散。地下停車庫出

入口不宜少于二個。同時,考慮一定數量的地面停車。

第2.2.2條急救中心內急救車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應設有雙環

信道,且彼此獨立成環。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主體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機電設計應為今后

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建筑物出入口應分別設置辦公培訓、后勤出入口,出

入口均應為無障礙出入口。

第3.1.3條急救中心的分區和各種用房應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識。

第二節指揮調度用房

第3.2.1條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指揮調度用房應設在樓層的最

高層,并確保通訊的暢通,環境的安靜。

第3.2.2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調度大廳、多功能指揮會議室、程控交換

機無線機房、配線室、暗室、投影室、機房。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工作人員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廁所、觀

摩臺、資料室。

第三節行政辦公用房

第3.3.1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綜合辦、急救科、車管科、通訊指揮猬度

科、總務科、財務科。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設備科、基建科、人事保衛科、科研用房、

電腦室、接待室、會議室、陳列室、檔案室。

第四節培訓用房

第3.4.1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創傷、復蘇、危重癥示教室,大教室、電

化設備控制室。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體能訓練室、教員休息室、圖書室、書庫、

期刊室、男女廁所、學員宿舍、餐廳。

第五節車庫

第3.5.1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車庫、車輛洗消間、車輛維修車間。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駕駛員更衣、廁所、休息室。

第3.5.2條地下車庫的凈高應充分考慮各種救護車的高度,包括

急救車的天線。車庫的凈高宜大于3.5米。

第3.5.3條應考慮突發事件時,車庫可合理分隔,自成一體,分

別單獨使用的可能性。

第3.5.4條車庫宜鄰近物資倉庫,便于及時補充易耗物品。

第六節后勤輔助用房

第3.6.1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中心供應消毒間、人員消毒間、各種物資

倉庫、設備維修車間、醫療垃圾存放間。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職工食堂、餐廳。

第七節隔離用房

第3.7.1條設置位置與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內的隔離用房應設在

基地的下風向,并按有關的傳染病建筑設計規范保持與周圍建筑的問

距。

第3.7.2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醫護人員消毒間、車輛消毒間、物品消毒

間。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物資倉庫、設備維修車間、醫護人員值

班室、休息室、餐廳。

第3.7.3條隔離用房的設計參照傳染病建筑設計規范和其它有關

規范。

第八節急救中心分站

第3.8.1條用房的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車庫、物資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值班室、

休息室。

二、酌情設置的用房:工具房。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4.0.1條急救中心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條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

第4.0.3條防火分區

一、急救中心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二、防火分區的面積應按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物高度確定。

三、防火分區內的各種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

的非燃燒體與其它部分隔開。

第4.0.4條在一般情況下,每個地下車庫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

全出口。

第4.0.5條車庫內應設疏散指示圖表,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

事故照明。

第五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污水處理和消防

5.1一般規定

第5.L1.1條急救中心新建、擴建和改建時應對急救中心范圍內

的給水、排水、污水處理和消防工程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第5.L1.2條急救中心建筑的給水排水、污水處理和消防等工程

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

規范的規定。

第5.L1.3條隔離用房的給排水設計參照傳染病建筑設計規范和

其它有關規范。

5.2給水

第5.1.2.1條急救中心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

準》GB5749-85和衛生部制定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規定。

第5.1.2.2條急救中心生活用水量定額、汽車沖洗用水定額參照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表3.1.10、表3.1.13確定。

第5.1.2.3條隔離用房內的洗滌池、洗手盆水龍頭應采用感應自

動水龍頭、小便斗應采用自動沖洗閥、蹲式大便器應采用腳踏式自閉

沖洗閥或感應沖洗閥。

第5.1.2.4條隔離區內的給水、熱水干、支管上的檢修閥門應設

置在工作人員的清潔區內。

5.3排水和污水處理

第5.L3.1條隔離用房的污廢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處理后的水

質按排放條件應符合現行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的規定。

第5.L3.2條隔離用房的污水、廢水不得作為中水水源。

5.4消防

第5.1.4.1條消防系統應按現行的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規

定執行。

第5.L4.2條設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急救車停車庫其噴淋頭子

和各種管道安裝高度宜滿足車庫凈高大于3.5米的要求。

第二節電氣

第5.2.1條一般規定:

電氣設計應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電源、優質的照明、功能強大

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統以及保護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統。

第5.2.2條電源和供電:

1、急救中心為一級負荷用電單位,其消防用電設備、通信系統

電源、保安系統電源、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干.照明、保證指揮系

統正常工作的空調電源、隔離區的空調通風電源、污水處理、排污泵、變

頻調速恒壓供水生活水泵等為一級負荷。

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規模大于30輛(含30輛)救護車的大

型急救中心,其通信系統及應急照明電源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

2、一級負荷及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供

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之規定。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

的供電電源宜設置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3、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統應設置UPS應急電源系統,其持續供電時

間應不小于12小時。

第5.2.3條照明:

1、照度標準

視覺工工作面照場所示例

作場所度(LX)

指揮調300^500調度大廳、通信機房、

度用房配線室

技術用150^300變電所、發電機房、水

房泵房、空調機房

辦公用300'500

后勤輔150^300中心供應消毒、人員消

助用房毒間、物資倉庫、設備維修

車間

隔離用150^300醫護人員消毒間、車輛

房消毒間、物資倉庫、設備維

修間、醫護人員值班室

車庫100^200車庫、車輛消毒間、車

輛維修問

2、急救中心備用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指揮調度用房、技術用房、后勤輔助用房、隔離用房、車庫

應設置備用照明。

2)備用照明平時宜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3)指揮調度用房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余場所

的備用照明應滿足該場所繼續進行工作所需的最低照度。

3、調度大廳等VDT作業場所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內的水平照度不宜超過5001Xo

2)水平照度的均勻度不宜小于0.7o

3)可采用直接照明或半間接照明的方式。

4)采用直接照明時燈具選用和布置需滿足下列要求

A、室內有電腦進行VDT作業

電腦在燈具燈采允

室內安放位亮度具峰值用燈具許使用

置的任意性(cd/m2)的截止的形式的反射

角(度)器材料

任意布W5055雙高

置拋物面度鏡面

格柵鋁板

有一定50-265較

限制00為高度

鏡面鋁

規定布W75

置200般鏡面

鋁板

B、室內有大屏幕的空間中安裝燈具的位置要求

燈具通過大屏幕上的反射光線不能落入圖1所示人眼觀察的范圍

內:

圖1決定大屏幕燈具截光角度的說明

即選擇燈具的y值應考慮坐在第一排人員的眼睛高度和離屏距離,符

合下式的要求:

y^arctg[(S,+S)/(H-1.25)]

式中的單位是m,1.25是最低人員觀察高度。

若丫二55。,則第一排燈具離墻距離S'有:

S'=1.43H-S-1.79

5)使用半間接照明方式需滿足的要求如下:

A、燈具發出直接分量的那部分出光口的亮度應符合直接照明方

式中對燈具亮度的要求。

B、吊掛的燈具不應落在觀察屏幕時的視場內。見圖2

C、室內有大屏幕時,宜控制天花的亮度,并提高其均勻度。

D、宜控制作業面和相鄰表面及周圍環境的亮度比。6)

調度大廳的照明宜采用調光。

圖2采用間接照明時應避免燈具落在離屏幕最遠人員對屏幕的視

場中

第5.2.4條

1、一般要求

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統應以“功能強大、可靠性高、操作快捷、通

訊通暢、數據完整”為總體目標,利用現代通訊技術和計算機技術,

將120呼救電話的受理和救護過程的指揮調度有機的結合起來,在基于

計算機網絡、語音處理、通信子網及圖象處理接口的綜合信息系統平臺

上,通過對分中心(站)、救護站、救護人員、車輛、交通道路、相關

橫向部門等對象的空間分布信息和屬性信息的綜合管理,實現院前救

護過程的計算機自動化處理。

系統應采用開放式結構,在呼叫處理系統(包括數字程控電話交

換機系統、數字語音處理系統、呼救受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地

理信息系統、輔助決策系統、查詢統計系統、指揮調度系統)、基礎

保障系統(通信網絡、數據網絡、環境監控系統、大屏幕顯示系統、

GPS定位及時鐘同步系統)等功能單元的協調運作下,組成一個技術

先進、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急救指揮調度系統。

另外,系統結構應與中心的管理和分布結構相適應,宜設置專用

的分布式信息管理控制網絡,以支持網絡化的急救服務。

系統的總體功能可以歸納為:呼救受理、指揮調度、輔助決策、

急救處置、跟蹤監控、統計查詢、環境監控等功能。其功能結構圖如

下:

2、系統功能要求

1)呼叫處理系統

A.應設置急救中心專用數字電話程控交換機;并具備兩套物

理上獨立的控制、管理模塊,和一定余量的端口模塊。其電池容量

應能支持系統12小時以上的正常工作。

B.應設置急救中心急救電話數字錄音及處理系統。系統錄音

容量應保證系統一年以上的正常工作。系統設備應為一用一備,雙

機熱備份方式。

C.應設置綜合布線系統,為呼叫受理、調度、管理指揮提供

語音和數據通信支持的網絡。每個功能單元(受理臺)宜設置兩個

或以上的信息點。

D.應設置呼救受理系統°系統應提供受理、本地管理、分站

管理、移動管理級別的功能單元。

呼救受理宜采用雙顯示屏結構,分別顯示反映交通運輸狀況

的電子地圖和受理工作操作界面,具有呼救受理、救護過程調度

功能,個別受理臺具有維護、統計等功能。

本地管理、分站管理.、移動管理應具有指揮、控制、統計與

咨詢功能;

系統應自動顯示呼救者主叫號碼、位置及環境地圖,文字標

示呼救來源,并確定救護運輸等車地點;

系統應自動根據呼救者位置,產生最佳的救護運輸路徑,并

通過派車單信息發送到相關醫院、救護分站和救護車輛,實現救

護過程調度。

系統受理等管理信息的存儲容量應保證系統一年以上的正常

工作。

2)信息管理系統

A.應設置指揮調度系統。綜合呼救受理系統、地理信息系統、

輔助決策系統、查詢統計系統的所有信息,為本地管理、移動管

理提供管理平臺。移動領導指揮臺具有雙向數據通訊功能。

B.其雙向的數據通信包括:

C.①從一端向另一端發送數據和文件。

D.②從一端向另一端進行數據庫的讀寫操作(有口令和

權限限制)。

E.③從一端向另一端按照定義的代碼集,進行目標的地圖定

位,實現指揮中心受理臺與移動指揮臺的地圖信息聯動。

F.④通過受理臺進行實時調度

G.應設置地理信息系統。系統應能提供豐富的地圖操作

手段(如圖面無級縮放、任意移動、全圖、焦點定位、測距、地

理信息查詢等等);應能顯示相應環境的詳圖和概圖,做到地圖處

理信息與受理、指揮操作處理信息互動。

同時,系統應能與衛星定位系統(GPS)接口,使電子地圖

通過衛星定位(GPS)系統實現目標定位功能;并可對圖形數據(如

城市地圖、建筑、街道等等)及其相關信息(如電話信息等等)

等進行增、冊h改;系統操作界面應簡單直觀;文字和地理位置

信息查詢方式靈活方便:電子地圖層次豐富、數據詳盡:

H.應設置查詢統計系統。系統應能將呼救處理信息實時

記錄,并自動存檔,可靠保存;能根據指揮中心的需要生成相關

數據庫,以完成各種信息的查詢與統計(如統計呼救類型、數量

及其分布,調度員受理時間統計、調度員離席時間統計,出車情

況統計,急救病種的概率統計及發病時間分布,送往救護地點統

計以及重大事故的各項統計等等);統計結果要求能夠以數字、表

格、直方圖、拼圖以及曲線等多種形式輸出(顯示、打印等)。

I.宜設置輔助決策系統。具有實用急救專家預案系統,可進

行病案記錄以及后期病案查詢。同時,通過輔助信息通告功能,

中心可向任意一個或多個分站及支持醫院提供實時和非實時信息。

3)基礎保障系統

A.通訊網絡宜具備兩路或以上路由的急救服務區域的電信

局通信接入,為'120,特服電話和急救指揮調度提供語音和數據

通訊支持。同時,可為急救分站子系統提供多種組網方式。

系統應能支持多種類型的急救分站系統和醫院設置的指令

接收設備。

根據需要在分站和支持醫院,設置專用電話、計算機、傳真

機或網絡打印機。

B.應設置專用無線通信系統。為移動指揮和救護提供可靠的

通訊手段。

C.車輛衛星定位(GPS)監控系統。利用GPS衛星向地面目

標發射定位信息,經過衛星定位系統(GPS)處理后,將車輛位置及特

征信息通過無線網絡傳到指定的控制中心(如采用無線網絡)通過

地理信息系統(GIS)將移動目標顯示在相應顯示設備上,同時控

制中心也可以將相應的指揮、控制指令發送到移動終端的操作者,

對救護車輛的運作進行遠程指揮。

D,應設置系統時間同步系統。利月衛星時鐘同步整個系統控

制和管理信息的時間,使系統在一個統一的時鐘基礎上運作。

E.應設置基于計算機的數字化網絡平臺,為整個系統信息通

信提供計算機數字通信支持。網絡傳輸速率應能滿足系統正常運行

的要求,并具備余量。

F,宜設置大屏幕顯示系統,為指揮、調度和管理提供直觀的

信息顯示手段。

C.環境監控系統。

應設施急救指揮中心專用計算機機房、指揮中心機房、數字程控

交換機機房。

宜設置急救指揮中心機房環境監控系統,為指揮中心提供安

全、可靠的運作環境。包括空調、電源和UPS備用電源以及安全

控制設施(監視、報警和人員、車輛出入口控制系統)。

H.指揮調度廳內應設有多功能電子會議室(附有休息室),并

配置相應的信息終端和設備,供突發事件發生時制定救援方。

第5.2.5條急救中心的消防報警和聯動控制系統應符合《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J16-87.《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J116—98之規定。

第5.2.6條防雷和接地:

1、建筑物及供配電系統的防雷設計應符合《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94之規定。

2、建筑智能化系統的防雷設計應符合《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

雷技術規范》GB50343-2004之規定。

3、指揮調度系統的通信線路進戶處及專用電源設備的輸出端應

設防雷保護裝置。

4、指揮調度大廳應設置從總接地母排處專線引出的電子設備直

流工作接地母排,且宜采用M型接地網絡,該網絡可經專用浪涌保護

裝置與其它接地網絡連接。

5、指揮調度大廳、通信設備主機房的地面材料應具有防靜電功

能,使對地靜電電壓絕對值不大于100V。

1)靜電地面的表層應采用靜電耗散性材料,其表面電阻率或體

積電阻率應滿足靜電耗散要求。

2)防靜電地面應有導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裝置,其地面對地泄

放電阻值應為L0X105~1.0X109。。

第5.2.7條術語和略語

1、VDT作業:有電腦屏幕(不管大小)作為視覺顯示終端的作業,

簡稱VDT作業。

2、水平照度:指0.75m高度的水平面上的值。

3、雙拋物面格柵:一種采用拋物面作為兩側主反射面的熒光燈

格柵燈具,采用鏡面鋁板做反射材料,以嵌入式燈具居多,燈具發出

的在垂直于燈管軸線的平面上的光強分布其顯著特點是在過設定峰值

角度后迅速降為零,即光線在該角度上截止。

4、半間接照明:(待定)

第三節通風空調

第5.3.1條急救中心的功能是以急救為中心而配置的隔離車輛、

醫務人員及物品消毒為主,并輔以一般人員的辦公、會議、培訓等生

活設施。

第5.3.2條中心應根據所在地的氣象條件及功能要求,并設置全

部或局部的采暖、通風、空調或凈化工程。

第5.3.3條有關傳染病方面的要求可參見GB《傳染病醫院建筑設

計規范》、空調、凈化方面的要求可參見GB《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第5.3.4條中心按功能要求設置清潔區與半污染區。

第5.3.5條機械送排風系統應使壓力從半清潔區一半污染區依次

降低。半清潔區、半污染區為負壓,壓力關系是防止空氣中病毒傳播

的主要手段。

第5.3.6條消毒區應設置獨立送排風系統,并保持負壓,其壓力

與通風要求如下:

功能房間相對于相鄰區每小時最小換每小時新風

域壓力關系氣次數次/時最

小換氣次數

消毒間負壓10—

污物間或去負壓62

污間

消毒后存放負壓42

第5.3.7條負壓房間應設置壓差傳感器,用來檢測負壓值,確保

送排風量。

第5.3.8條為防止送排風氣流的短路,送風口應上送或側送,回(排)

風口設于房間一側下部,下口距地面至少100MM。

第5.3.9條當排放超過排放濃度上限定值時,排風系統應設置高

效過濾器及止回閥門。

第5.3.10條過濾器的兩端應設置壓差檢測報警裝置,以便于更換

過濾器,確保系統在設計范圍內運行。

第5.3.11條新風采集口應遠離所有排風口宜10米以上,距其排風

口高出3M以上,且在排風口上風側的無污染干擾源清潔區域;新風采

集口的下端應距地面3M以上;設在屋頂時距屋面1M以上。新風空調機

組應設置粗、中效二級過濾器。

第5.3.12條一般人員辦公、會議、培訓等生活設施,有條件時

可結合送排風系統做集中空調系統或新風加風機盤管機組系統。

溫濕度條件:溫度20~27℃,相對濕度30^60%

空調冷凝水應集中排放,收集至廢污水處理站。

排風系統應設置低阻中效過濾器及止回閥門。

第六章施工驗收

第一節施工

第6.1.1條急救中心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

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

定考核制度。

第6.1.2條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施工質量控制應按《建筑工程施

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第6.1.3條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風空調工程,電氣和自控

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施工,應與土建及其它專業工種互相配合,并進行

交接質量檢驗,并形成紀錄。

第6.1.4條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

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

消除質量隱患,并形成文件資料。

第6.1.5條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資質,施工現場質量

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施工現場應有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技

術文件

第6.1.6條急救中心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

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節工程驗收

第6.2.1條急救中心的工程驗收是急救中心啟用驗收的基礎,工

程驗收應嚴格執行不規范。

第6.2.2條急救中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驗收: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

形成驗收文件。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

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

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第6.2.3條工程驗收的內容應包括建設與設計文件、施工文件和

綜合性能的評定文件等。

第6.2.4條在工程驗收前,應首先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檢部門進

行工程檢測。

第6.2.5條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

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后提出工程

驗收申請。

第6.2.6條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嚴格依

據本規范,并參照相關專業的施工質量驗收規。

第6.2.7條工程驗收應出具工程驗收報告。急救中心的驗收結論

分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類。對于符合規范要求的,判定為合

格;對于存在問題,但經過整改后能符合規范要求的,判定為限期整

改;對于不符合規范要求,又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

第三節工程檢驗

第6.3.1條不得以竣工驗收階段的調整測試結果代替綜合性能全

面評定的檢驗結果。

第6.3.2條換氣次數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間應通過檢測送風口風量換算得出換氣次數,結果不應

小于6.3.6條的規定。

2、檢測方法參見GB50333-2002《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和JGJ71-90《潔凈室施工驗收規范》。

第6.3.3條照度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照度檢測應在光源輸出趨于穩定(新日光燈和新白熾燈必須

已使用超過Wh,舊日光燈已點燃15min,舊日光燈己點燃5min),無

自然采光條件下進行。

2、測點距地面0.8m,離墻面0.5m,按間距不超過2m均勻布點,

不刻意在燈下或避開燈下選點。各點中最小的照度值應符合表4.0.1

的規定。調度大廳等VDT作業場所的照明應校核照度均勻度,并符合

5.2.3條第3款的規定。

第6.3.4條溫濕度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工況應在當地每年最熱月的條件下檢測,冬季工況應在

當地每年最冷月的條件下檢測。

2、室內溫濕度測定為距地面0.8m高的中心點,檢測結果應符合

3.3.12條的規定。檢測儀器為可顯示小數后一位的數字式溫濕度測量

儀。有溫濕度波動范圍要求的不適用本款的規定。

3、測出室內的溫濕度之后,應同時測出室外溫濕度。

第6.3.5條靜壓差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消毒間所有的門都關閉的條件下,從平面上最里面的房間

依次向外測出有孔洞相通的相鄰房間的靜壓差,結果不應小于6.3.6

條的規定。

2、測定高度距地面0.8m,測孔截面平行于氣流方向,測點選在

無渦流無回風口的位置。檢測儀器為讀數分辨率可達到11匕的微壓計

或其壓力測試儀表。

第6.3.6條噪聲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噪聲檢測宜在外界干擾較小的晚間進行,以A聲級為準。不

足15m2的房間在室中心L1m高處測一點,超15m2的在室中心和四角

共測5點。檢測儀器宜用帶倍頻程分析儀的聲級計。

2、全部噪聲測定后,應關閉空調系統測定背景噪聲,當背景噪

聲與室內噪聲之差小于lOdB時,室內噪聲應按照常規予以修正。

第6.3.7條新風量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新風量的檢測應在室外無風或微風的條件下進行。

b)通過測定新風口風速或新風管中的風速,換算成新風量。

《急救中心建設標準》

1.0總則

1.1為了適應城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現有的醫療

救治體系,提高對突發事件應急的能力。科學地對急救中心工程項目

進行策劃、建設和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建設的宏觀調控,特制定本建

設標準。

1.2急救中心應堅持高效的原則,在滿足平時日常救護工作的同

時,必須考慮突發事件的應急和對重要會議和事件的保障。

1.3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新建規模在5?50輛救護車的急救中心的

工程項目,改建或擴建的急救中心項目可參照執行。

1.4急救中心的建設應結合城市的功能布局,統一規劃,統一管

理,統一調度。

L5急救中心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

的有關標準、規范、定額和指標的規定。

2.0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

2.1急救中心的建設規模,可按急救中心的救護車的數量來劃定,

具體可分為5輛、10輛、20輛、30輛、40輛、50輛,

2.2城市急救車輛的配備可按每10萬人配1輛救護車考慮,此配

備不包括救護車的各車,對易發生事故地區和重要區域可以在上比例

基礎上適當調高。

2.3急救中心的車輛必須考慮一定數置的急救備車,急救備車和

日常運行救護車數量之比將按1:1考慮;對突發事件的救援和重大

會議、活動的保障的急救備車,將按照城市的重要性來確定數量,一

般可按1:0.5?1考慮。

2.4急救中心一般由急救指揮系統、救護系統(救護車)、行政管

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項目組成。急救指揮中心是由急救指揮系統和其

它項目或單獨急救指揮系統組成,各急救分站是由除急救指揮系統外

的其它部分組成的。

2.5直轄市、省會城市的急救中心應肩負地、縣急救中心的人員

培訓,其急救中心將附設急救培訓設施。

2.6急救中心除考慮急救車停車外,還應考慮一定數量的其它車

輛的停車面積,具體應按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2.7急救中心的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

的原則,設備用房、職工食堂、托幼園所等設施,應盡量利用城鎮已

有設施或在適當位置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3.0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3.1急救中心以及各急救分站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規定的要求,

和城市醫療衛生的狀況,合理布點。

3.2急救中心以及各急救分站的配備,應根據所在地區的經濟發

展水平、企業的性質、人口密度、重點單位、建筑以及道路交通等綜合

條件來確定,每個城市必須設一個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揮調度中心和若干

個急救分站,各分站可以獨立建造,也可依托醫院建設一同建設,一般

可按30?50平方公里設一個站點考慮。急救指揮調度中心應緊靠城市

主要交通干道,利于車輛迅速出發的地點,各分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

住宅區中心和需要服務人群的附近。

3.3大于100萬人口的城市,其急救中心應以急救指揮調度中心

和若干個急救分站組成,形成以中心指揮調度為核心,各急救分站聯合

的救護體系;小于50萬人口的城市,可按城市的具體情況,僅設一

個急救中心,但必須保證急救的反應時間不大于15分鐘。

3.4急救指揮中心和各急救分站的服務半徑距離約為3?5公里,

人口密集和交通繁忙的地區,可取下限。急救反應的時間為10?15

分鐘。

3.5急救中心應設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設施上風(或側風)向不

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

3.6急救中心車均用地面積宜符合表1的規定

建設規模5輛10輛20輛30輛40輛50輛60輛

用地面積800100020002800380045005300

注:1、上述用地面積為急救指揮中心和各分站的總和,設分站

的可在上面積增加20%。

4.0建筑面積指標

4.1急救中心車均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2的規定

建設規模5輛10輛20輛30輛40輛50輛60輛

建筑面積1000160027003900490060507120

注:1、表中所列指標,是保證中心正常運轉所需的最低建筑面

積指標。

2、其它的規模可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面積。

4.2急救中心的指揮系統、救護系統(救護車)、行政管理用房和

后勤輔助用房及培訓中心等四項用房單項面積可參照下表3

急救車數量

2

房間名稱5輛10輛0輛30輛40輛50輛60輛

建筑面積(nf)

1、指揮系統(指揮

中心或調度室)110110220220220270270

55

調度大廳00100100100140140

程控交換機1111

無線機房55010000

112222

TTM室00020000

1111

配線室55010000

1111

暗室55010000

1111

投影室55010000

工作人員更

衣室、廁所、休息112222

室00020000

112222

觀摩臺000200()0

112233

資料室00020000

2、救護系統(停車

庫、車輛的消毒和

清洗)2004108001200160020002400

車庫1303006601000133016702000

366

車輛消毒間00090120150180

3369

車輛維修間000600120150

駕駛員更衣、122667

廁所、休息室00050000

3、業務、行政管理

用房170340620910118014201600

24

急救科00100160240300360

1248

車管科000600100120

1248

總務科000600100120

1248

財務科0006008080

1248

設備科000600100120

124888

基建科00060000

1248

檔案室000800100120

124

辦公室00080100120120

123466

人事保衛科00030000

123466

科研用房00030000

123466

電腦室00030000

123466

接待室00040000

246

會議室00080100100120

246

陳列室00080100100120

236)111

4、后勤輔助用房40900030240570890

中心供應消233455

毒間00040000

122344

人員消毒問00030000

物資庫房(包

括藥品、器材一一

心電圖儀、呼吸器1002003005007009001100

防毒面具、一次性

衣服、)

設備維修車122344

間00030000

223446

男女廁所00030000

職工餐廳食8

堂0100200300400500690

5、培訓用房480480480480480960950

外科、內科、222244

兒科、婦科示教室00020000

大教室100100100100100200290

電化設備控111122

制室00010000

111122

教員休息室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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