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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釋義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釆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釆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釋義: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相關要求詳見《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應急〔2021〕30號)。《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照齊全、有效的正常生產煤礦。煤礦生產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的煤礦(井)為對象。一處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常生產煤礦(井),對應一個生產能力。第四條煤礦生產能力分為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煤礦生產能力分為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由依法批準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和煤礦技術改造項目設計確定,建設施工單位據以建設,竣工驗收確定的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是指正常生產煤礦,因地質、生產技術條件、采煤方法或工藝等發生變化,致使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化,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最終由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審查確認的能力。煤礦生產能力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確定的產量上限,是煤礦依法組織生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監察的依據。第八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工作,并直接負責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的監管工作。省級煤礦生產能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煤礦以外的煤礦生產能力的監管工作;開展產能置換、能力核定工作,要事先將煤礦名稱和擬核定產能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到達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是指煤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及以上的。2.對于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但幅度小于10%的,或者單月原煤產量雖大于月度計劃但小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屬于一般事故隱患,不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例如:某礦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于或者等于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或者等于12萬噸時,為重大事故隱患;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于120萬噸但小于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月度計劃但小于12萬噸時,為一般事故隱患。3.本條中“原煤”,是指從煤礦中開采出來的未經選煤和加工的煤炭產品。(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增加)《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超過了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或者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營指標,經過成本核算,需要煤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為本礦的重大事故隱患。(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釋義:《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第三條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礦井不得少3年。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礦井不得少于14個月;(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12個月。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2個及以上釆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于5個月;(二)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二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至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計和分析。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三)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其他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釆煤工作面、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增加)釋義:《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五條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釆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釆(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釆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6)》第10條采煤工作面是進行采煤作業的場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風、運輸、供電等系統。備用采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面同時采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面的安裝或回撤不屬于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工作面。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面計為1個掘進工作面。2021年1月13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煤礦安監司副司長李大生在華榮能源公司達竹安全生產管理中心煤礦安全工作座談會上講話中提及:規程只對煤巷(半煤巖巷)進行了限制,未對巖巷個數進行限制。不管是否治理瓦斯,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都算工作面個數。(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釋義:《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一)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瓦斯抽采系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二)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三)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設計,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四)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的;(五)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范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八)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本條中瓦斯抽采不達標,是指在各不同條件下,抽采效果未達到相應要求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1的規定。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工作面日產量/tWj/(m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突出煤層,當評價范圍內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鉆孔時沒有噴孔、頂鉆或其他動力現象時,則評判為突出煤層評價范圍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標;否則,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范圍未達標。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時,分別按照0.74MPa、8m3/t取值。3.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面,瓦斯預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標都滿足達標要求時,方可判定該工作面瓦斯預抽效果達標。4.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2的規定。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Q/(m3mi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5.采掘工作面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6.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表3的規定。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Q/(m3min-1)礦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釆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釋義:《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第三條本規定中的礦井類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圍的界定如下:(一)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采掘工作面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第五條釆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檢修班生產班災害嚴重礦井≤40≤25≤25其他礦井≤30≤20≤25第六條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綜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災害嚴重礦井≤18≤15其他礦井≤16≤12第五條“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本條中“漏檢”一般包含3種情形,主要指遺漏檢查的地點、內容及次數。(1)檢查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即未將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納入檢查計劃和范圍,或者未按照計劃檢查的。(2)在開展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恢復通風、井下機電設備檢修、甲烷超限斷電的電氣設備(包括局部通風機)通電開動、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密閉墻前、鉆孔施工、巷道貫通、“一炮三檢”等工作未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檢查瓦斯的。(3)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次數檢查瓦斯的。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檢查瓦斯就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牌板、向地面匯報瓦斯情況或者未按照實際檢測數據填報,記錄造假的。《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當納入檢查范圍。(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濃度檢查次數如下: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當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對于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當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第一百七十七條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三百四十七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第四百四十二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檢修或者搬遷前,必須切斷上級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本條中“瓦斯超限繼續作業”,是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使用電鉆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實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包括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當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3.因傳感器故障導致的甲烷超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做好記錄的,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的,或者甲烷瞬時超限又很快恢復正常,來不及下達撤人指令或來不及組織撤人,但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不應作為重大事故隱患。《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一百七十三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釆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增加)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排放積聚瓦斯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分級執行。1.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不超過0.5%時,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現場排放恢復通風。2.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3.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第六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該情形指防突機構和相應專業人員兩個方面。1.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四條規定設置防突機構。2.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要求配備專業人員,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煤礦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第四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防突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礦長、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防突工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不能運轉未及時修復;二是指應采用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十八條(略)突山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本條所指的“國家規定”包括:(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a.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b.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測范圍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七十五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2.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預測,但有關區域和工作面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工作面的,不作為重大事故隱患。《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五十一條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用于指導采煤工作面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第五十二條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測范圍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若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可根據區段內測定的煤層瓦斯參數、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等逐塊段進行區域預測。第五十三條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區域預測。區域預測結果為無突出危險區的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經區域預測或者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第五十七條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試驗考察。試驗方案和考察結果應用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并在試驗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第五十八條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當突出點或者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該構造的延伸位置及其兩側一定范圍的煤層為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和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垂深)及以下的范圍為突出危險區(圖1);1—斷層;2—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位置;3—根據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點推測的斷層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界線;4—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線;5—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圖1 根據瓦斯地質分析劃分突出危險區示意圖(三)在第一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第二項劃分的突出危險區以外的范圍,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和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依據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2預測。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瓦斯壓力P/MPaW/(m3·t-1)區域類別P<0.74W<8(構造帶W<6)無突出危險區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突出危險區第五十九條區域預測所依據的主要瓦斯參數測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當為井下實測數據,用直接法測定瓦斯含量時應當定點取樣;(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圍、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確保在預測范圍內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部位有測試點。第七十五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七十六條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只有經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方可進行采掘作業;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應當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工作面應當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并標注每次工作面預測、效果檢驗的數據。第七十九條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前進行,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當適當加大法向距離。經工作面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當采用物探或者鉆探手段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2m處,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揭煤驗證。若經揭煤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揭開突出煤層。當工作面預測、措施效果檢驗或者揭煤前驗證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者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第八十一條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層中掘進期間,還應當按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要求連續進行工作面預測,并且根據煤層賦存狀況分別在位于巷道輪廓線上方和下方的煤層中至少增加1個預測鉆孔,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應當按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要求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第八十五條對于各類工作面,除本細則規定應當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預測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在試驗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突出礦井應當針對各煤層的特點和條件試驗確定工作面預測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并作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主要依據。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在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第八十六條為使工作面預測更可靠,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增加一些輔助預測指標(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動態變化、聲發射、電磁輻射、鉆屑溫度、煤體溫度等),并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構造,觀察分析煤體結構和采掘作業、鉆孔施工中的各種現象,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綜合預測。工作面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鉆孔等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巖侵入等;(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三)采掘應力疊加;(四)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鉆等;(五)工作面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在突出煤層,當出現上述第四、第五項情況時,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當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情況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實施相關措施。第八十七條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第八十八條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施工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測定時,應當考慮不同鉆進工藝條件下的排渣速度。各煤層井巷揭煤工作面鉆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3中所列的指標臨界值預測突出危險性。表3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煤樣Δh2指標臨界值/PaK1指標臨界值/(·min?)1]干煤樣2000.5濕煤樣1600.4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八十九條可采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一)鉆屑指標法;(二)復合指標法;(三)R值指標法;(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當采用第一至第三項預測方法時,預測鉆孔的布置方式為: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預測鉆孔,在傾斜或者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預測鉆孔。鉆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其中1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當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對于厚度超過5m的煤層應當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體適當增加預測鉆孔。第九十條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1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各煤層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4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表4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鉆屑瓦斯解吸指標Δh2/Pa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min?)1]鉆屑量S/(kg?m-1)(L?m-1)2000.565.4如果實測得到的S、K1或者△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九十一條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各煤層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5的臨界值進行預測。表5 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L?min-1)鉆屑量S/(kg?m-1)(L?m-1)565.4如果實測得到的指標q、S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九十二條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收集并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按下式計算各孔的R值:R=(Smax-1.8)(qmax-4)式中Smax——每個鉆孔沿孔長的最大鉆屑量,L/m;qmax——每個鉆孔的最大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判定各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以下指標進行預測:當所有鉆孔的R值小于6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時,該工作面可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九十三條對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可參照本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列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個預測鉆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各項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參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臨界值。未按照國家規定釆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未按規定開采保護層。2.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距離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3倍,或小于100m。3.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未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4.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2m3/t的煤層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預抽率未達到30%以上。5.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巖層或無突出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未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6.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7.預抽瓦斯鉆孔控制范圍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未補充區域防突措施。8.在原有區域預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圍內,未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9.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發生明顯突出征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100m范圍內,未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10.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留有煤(巖)柱,在煤(巖)柱及其影響范圍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釋義:《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面突山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1.實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層內或者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工作面未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和區域驗證的。2.保護層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2)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3‰,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3)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4)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者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四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完善綜合防突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等管理制度。突出礦井應當詳細記錄突出預測、防突措施實施、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等關鍵環節的主要信息,并與視頻監控、儀器測量、抽采計量等數據統一歸檔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關區域采掘作業結束。鼓勵突出礦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五條區域預測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時,應當記錄測試時間、測試點位置、鉆孔竣工軌跡及參數、鉆進異常現象、取樣及測試情況、測定結果和人員等信息。測試點及測定鉆孔軌跡應當在瓦斯地質圖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圖上標注。區域預測報告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應當附包含測定鉆孔記錄和測定結果等數據資料的表單,記錄和表單由測定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第四十六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應當記錄鉆孔位置、實際參數、見煤見巖情況、鉆進異常現象、鉆孔施工時間和人員等信息,并繪制防突措施竣工圖等。有關信息資料應當經施工人員、驗收人員和負責人審核簽字。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見(止)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時,應當及時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時補孔,出現噴孔、頂鉆或者瓦斯異常現象的,應當在防突措施竣工圖中標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圖應當有平面圖和剖面圖。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及時核查分析,繪制平面圖,對鉆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須對有煤區域提前補孔,消除煤孔空白帶。第四十七條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檢查確認鉆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過120m的預抽瓦斯鉆孔應當每10個鉆孔至少測定2個鉆孔的軌跡,深度60~120m的應當每10個鉆孔至少測定1個鉆孔的軌跡。對穿層預抽瓦斯鉆孔實際見(止)煤與設計見(止)煤長度誤差超過三分之一的鉆孔應當測定該鉆孔軌跡。當鉆孔控制范圍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必須補充區域防突措施。預抽煤層瓦斯時應當記錄每個鉆孔的接抽時間,定期測定鉆孔的濃度、負壓;分單元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按措施效果檢驗單元分別監測或者檢測管道瓦斯的濃度、負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自動計量或者統計計算單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動計量數據或者統計計算數據作為預抽效果檢驗的基礎數據。第四十八條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并落實。鉆孔施工、核查、預測和效果檢驗管理比照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執行,但可以不進行鉆孔軌跡測定,采煤工作面區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可以不用視頻監控。工作面預測和措施效果檢驗報告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第六十八條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檢驗的,應當根據實測的最大殘余瓦斯壓力或者最大殘余瓦斯含量按本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要求對被保護區域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若檢驗結果仍為突出危險區,保護效果為無效。第六十九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檢驗指標優先采用殘余瓦斯含量指標,根據現場條件也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或者其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檢驗。采用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檢驗指標時,應當首先根據檢驗單元內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計算煤層的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達到了要求指標后再現場直接測定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指標,并根據直接測定指標判斷防突效果。殘余瓦斯含量和殘余瓦斯壓力的測定方法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九條的要求。采用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也可以參照本細則第八十八條的方法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效果檢驗。要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一并檢驗。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鉆孔施工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鉆、卡鉆及其他突出預兆。第七十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標進行評判,當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壓力大于等于表2的臨界值,或者在檢驗過程中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域防突措施無效,該預抽區域為突出危險區;否則預抽措施有效,該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若檢驗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或者出現噴孔、頂鉆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則以此檢驗測試點或者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為中心,半徑100m范圍內的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仍為突出危險區。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檢驗的,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臨界值且沒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則措施無效。第七十一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均應當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第七十二條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對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預抽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或者回采區域寬度未超過120m,則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否則,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3個檢驗測試點,且檢驗測試點距離回采巷道兩幫大于20m;(二)對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輪廓線外的上部和兩側。當分段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揭煤工作面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須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且每一段布置的檢驗測試點不得少于4個。自煤層頂板揭煤對實施的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應當至少增加1個位于巷道輪廓線下部的檢驗測試點;(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點;(五)對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也可以分段檢驗,但每段檢驗的煤巷條帶長度不得小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點;(六)對預抽區段和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或者巷道掘進方向分段進行檢驗,但每段的長度不得小于200m;(七)各檢驗測試點應當布置于所在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各預抽瓦斯鉆孔或者盡可能與周圍預抽瓦斯鉆孔保持等距離,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第七十三條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采掘過程中還應當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證的原始資料。對井巷揭煤區域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應當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所列的工作面預測方法結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動態變化等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一)在工作面首次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2次區域驗證;(二)工作面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鉆機施工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每推進3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三)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第七十四條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條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在實施鉆孔檢驗防突措施效果時,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鉆孔應當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并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鉆孔或者盡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鉆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構造復雜地帶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鉆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滿足有關規章、標準等規定,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實施措施的相關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頂鉆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之一,用于綜合分析、判斷;(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據。第一百一十三條對井巷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七條所列的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鉆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如果工作面措施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條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列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孔應當不少于3個,深度應當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鉆孔。如果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以下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掘進作業。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個檢驗鉆孔,深度應當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鉆孔。如果采煤工作面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當檢驗結果為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采。當檢驗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回采作業。(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2.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范圍,未采用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未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4.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未停電撤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一百一十六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條突出礦井必須建設采區避難硐室,采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滿足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或者隔離門(隔離門按反向風門設置標準安設),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并安設壓風自救裝置,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第一百一十八條在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工作面爆破作業或者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3道反向風門。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者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第一百一十九條為降低因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面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者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后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面。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面的距離。第一百二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包括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范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于反向風門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井巷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井巷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者斜井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難硐室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在措施中明確,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起爆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100m,且位于工作面外的進風側。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第一百二十一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當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起爆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每隔200m至少安設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并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釋義:《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軌道機車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監技裝〔2019〕28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第七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釆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釆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5.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2.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不能運行未及時修復;二是指應當采用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井下下列地點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1000m1000m掘進巷道中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j.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條有關規定,突出礦井在下列地點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的: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流中。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未按照《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九條有10m)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當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而未安設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6m般事故隱患。(便攜儀6表6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設置地點/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煤工作面回風巷≥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0.5≥0.50.5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0.5≥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高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煤機≥1.0≥1.51.0采煤機電源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1.0≥1.51.0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1.0≥1.01.0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分風口處≥0.5≥0.50.5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0.5≥0.50.5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0.5≥1.50.5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1.0≥1.01.0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1.0≥1.01.0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1.0≥1.51.0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電源采區回風巷≥1.0≥1.01.0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0.75——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0.5≥0.50.5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0.5≥0.50.5機車電源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0.5≥0.50.5車輛動力井下煤倉≥1.5≥1.51.5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1.5≥1.51.5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0.5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1.0≥1.01.0瓦斯抽采泵站電源第八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調整)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1.礦井總風量不足是指礦井實際風量小于礦井最小需風量的,即礦井總進風量小于各用風地點的最小需風量之和。礦井最小需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1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7條規定,分別對各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硐室、備用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等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計算,礦井需要總風量為上述各用風地點計算風量之和,同時滿足井下同時工作最多人數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要求。Q礦=∑Q采+∑Q掘+∑Q硐+∑Q備+∑Q機車+∑Q其他式中 Q礦——礦井需要總風量,m3/min;∑Q采——礦井獨立通風各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之和,m3/min;∑Q掘——礦井獨立通風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安裝處全風壓需要風量之和,m3/min;∑Q硐——礦井獨立通風所有硐室需要風量之和,m3/min;∑Q備——礦井獨立通風各備用工作面需要風量之和,m3/min;∑Q機車——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需要風量之和,m3/min;∑Q其他——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和備用工作面以外的他用風巷道需要風量之和,m3/min;2.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是指工作面的實際風量小于工作面最小需風量。(1)采煤工作面的最小需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2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1條規定,每個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Q采1~Q采4中的最大值,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的即作為該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Q采=max{Q采1,Q采2,Q采3,Q采4}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m3/min;Q采1——按氣象條件計算所需風量,m3/min;Q采2——按絕對瓦斯涌出計算所需風量,m3/min;Q采3——按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所需風量,m3/min;Q采4——按炸藥量計算所需風量,m3/min。備用工作面亦應滿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方式相同的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的50%,即Q備≥0.5×Q采。(2)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處的最小需要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3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2條規定,每個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按照按瓦斯、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和爆破后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Q掘1~Q掘4中的最大值,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即作為該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Q掘=max{Q掘1,Q掘2,Q掘3,Q掘4}式中Q掘——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處的需要風量,m3/min;Q掘1——按照絕對瓦斯涌出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Q掘2——按照風速、溫度計算需要風量,m3/min;Q掘3——按照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Q掘4——按照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此外,還要考慮局部通風機選型,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的供風量扣除選用的局部通風機吸入風量后剩余風量的風速不滿足以下要求也視為風量不足: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風速不低于0.25m/s,巖巷的最低風速不低于0.15m/s。《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當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巷道的供風量還應當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量,配風量不小于4m3/min·kW。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當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者過小。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釋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中:本條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沒有配置備用主要通風機,只有一臺主要通風機運行;二是主備通風機能力不相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當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八)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后必須進行性能測試。(九)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釋義:《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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