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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需熟識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2條司機必需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態應當是:坐在座位上,常常目視前方,左

手握掌握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

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

第4條嚴禁甩掉愛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

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

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需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掌握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

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需將車輛掩住。

第6條運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運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牢靠的防倒、防

跑措施、嚴禁硬拉復位。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8條司機必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具體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

狀況、存在的問題等,并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聯結器應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應敏捷有效。

4照明燈應光明,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楚、宏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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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妥,鎖緊裝置應牢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掌握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敏捷,閉鎖應牢靠。

9集電器起落敏捷不偏斜。

第9條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需按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

燈、警鈴(喇叭)聯結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

都不得運用該機車。

第10條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過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

度的枯燥的細沙。

第II條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以下情況之一

時,不得開車:

1牽引車數和車輛聯結不符合規定。

2裝載的物料、裝備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封車不牢。

3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運輸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左規定。

5運輸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運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

定。

6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2條進行特別運輸時,應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13條按挨次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打開

照明燈、紅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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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啟動前.,必需向調度申請發車,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掌握器換向手把

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

時針方向轉動掌握器操作手把,使車速漸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

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5條掌握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列車不動,答應轉到

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或,一般不應連續卜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

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聯結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

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6條掌握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

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四、運行

第17條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掌握器操作手把只答應在規定的“正常

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需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番停留,防

止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18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掌握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

停留,盡量防止運用制動閘掌握車速。

第19條正常運行時,嘰車必需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

遵守以下規定:

I司機必需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lm/s。

2必需連車頂車。

3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察。

4對個頂年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留意連個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v

5嚴禁異線頂車。

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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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行駛中,司機必需常常留意眺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

要留意觀看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留意各種儀表、儀器

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1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需保持不少于XXXm

的間距。

第22條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輸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

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o

第23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碉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

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野有障礙物時,都必需減低

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24條不管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掌握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

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25條列車顯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需減速停車。有發惹事故的危險

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需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掌握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漸漸轉動,直至返回

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快速回零。假如車速仍然較快,可恰當施加手閘(風

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挨次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

機車。嚴禁運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轉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27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需鎮靜,快速地將掌握器操作手把轉至零,電閘、

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勻稱地撒砂。

第28條制動時。,不行施閘過急過猛,否則簡單顯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

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顯現這種現象,應快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9條制動結束,必需按時將掌握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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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1條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需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

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

不答應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裝備打開檢修。

第32條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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