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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以協議之債為例起源:作者:「摘要」侵害她人債權是否組成侵權行為包含債權本質及侵權行為制度,是民法上長久爭論一個熱門話題。本文列舉分析了相關此問題關鍵理論見解,考察了各國實踐上做法;敘述了債權侵權行為法律組成及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例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價值和存在問題,并對中國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提出一點思索和提議。侵害債權制度,是近代債權制度與侵權制度發展產物,它修正了大陸法債權相對性和英美法協議相對性傳統法律觀念,給予債權以權利不可侵性,藉此給予債權人以最周全而充足保護,限定了債權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活動范圍,愈加有效保障了債制度效用發揮。本文關鍵從含有普遍性侵害協議債權行為角度,對該制度理論基礎、法律實踐上淵源流變及債權侵權行為組成要件、具體形態等做以分析,最終針對中國情況提出一點見解。一、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法理分析債權是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權利。債權是一個請求權,而且這種請求權只能由權利人向特定人主張,即債權是一個相對權。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第三人行為不會對債權造成侵害。相反,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債權人債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情形。那么第三人侵害她人債權,是否組成侵權行為呢?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對象,是否含有不可侵性呢?(一)民法學界理論爭鳴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包含債權本質和侵權行為制度,民法學界長久爭論,迄今未獲一致見解。綜合起來看關鍵有兩方面相對立理論見解:1.債權與第三人無涉,第三人行為不能組成債權侵權這種見解是傳統民法學上根深蒂固法律理念。這種理念是從兩個角度主張:(1)債權相對性說。依傳統民法債權相對性見解,債之關系如“法鎖”,僅能約束協議中特定當事人,在此之外第三人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羅馬法法諺:“alteristipularinemopotest”(不得為她人訂約)。另外,侵權責任客體只能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其受到侵害后救助方法只能是違約救助,不能提起侵權之訴,這是由絕對權與相對權性質決定。既然民法區分物權與債權,相對權與絕對權,若認可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組成侵權行為,則上述權利分類即失去意義。從債權保護利益看,唯債務人行為方能使其實現,亦唯債務人行為足以侵害其實現,與第三人行為無涉。雖債權人就債務人未來應為給付享受期待利益,但此期待利益畢竟非債權本身,縱予侵害也非侵害債權。況且從未有視該期待利益為絕對權而予保護民法要求。英美法雖無類似大陸法債之制度,不過英美傳統契約法所一貫堅持“協議相對性標準”(theprincipleofprivityofcontract)也持相同主張。

(2)維護經濟活動自由說。債權不含有經典社會公開性(SozialtypischeOffenkyndigkeit),外界難以知曉,縱屬知之,亦難查之其范圍,債之關系實系社會經濟活動命脈,倘因有意或過失,侵害給付標物或債務人,致給付不能或給付拖延,即應付侵權責任,則社會交易活動及競爭秩序,勢難維持。言下之意,為維護社會經濟活動自由不能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2.債權不可侵性理論伴隨民法理論和實踐發展,學界出現了“債權能夠成為侵權行為主體、債權含有不可侵性”理論主張。從主張債權不可侵性學理依據上看,關鍵有一下多個見解:(1)債權私權說。從債權權利性而言,債權與人格權、物權一樣,都能夠由其權利人在其受損害時,享受排除損害或者請求賠償權利,不然,就等于否認債權是一個民事權利。債權是一個民事權利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含有不可侵犯性。蓋既曰權利,即含有不可侵性,債權何獨不然。(2)債權對外效力說。債權作為一個相對權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這一標準是就債權對外效力而言。實際上,債權效力能夠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就對外效力而言,債權與其她民事權利一樣含有不可侵害性,當這種權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以后,債權人應該有權取得法律上救助。(3)債權財產說。(以協議債權為例)即使協議關系本身含有對人性,但協議亦對債權人通常財產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含有現實財產成份(雖為未來可得享受利益),第三人不得無視和損害之。協議債權含有財產價值,此一財產價值為債權人通常財產成份,其表現于協議當事人之間流通,并成為雙方當事人通常財產中資產或負債(含責任)。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降低了債權人通常財產中資產,增加了其中負債,從而損害了債權人通常財產。對債權人債權侵害顯然應該成立侵權行為。(4)維護交易安全與秩序說。從實踐意義上看,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認可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有利于充足保障債權人權益,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伴隨市場經濟發展,債權在社會生活中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侵害債權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甚至影響到一系列網絡債推行,假如不給予債權人對第三人享受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既使得債權人因無法對自己遭受損失尋求有效補救而難以保障其利益,同時也使有過失第三人免受法律追究,將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5)特殊侵權說。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侵害債權能夠認定為侵權,不過其侵權請求權基礎不是以“侵害債權系侵害財產”為依據適用“臺灣《民法典》”第184條第1項前段,而主張侵害債權侵權行為成立“有意以悖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她人侵權行為”,適用“《民法典》”第184條第1項后段作為其請求權依據。(二)見解評析傳統民法上通常堅持相對權和絕對權劃分,認為相對權即對人權,絕對權即對世權,對人權為僅得對抗特定人權利,而絕對權則為得對抗通常人權利。債權系相對權,僅對債當事人有效力。債權不含有不可侵性論者真是演繹此種傳統觀念而取得結論。不過,該派論者沒有注意到債權相對性是就“僅由債務人負實現債權人債權主動義務,第三人不負擔實現債權主動義務”而言,債權含有相對性并不應該成為成立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障礙,從債權系一個權利角度看,債權應該受到法律合適保護,不應任第三人侵犯;從債權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間一個法律關系角度看,既然是正當成立法律關系,是為某種社會目而存在,如非有其她正當理由,不應加以干擾或破壞。這種見解也忽略了現代民法實踐中債權物權化趨勢和實踐中對債權侵權制度實際需要。另外,以維護經濟活動自由主張債權不含有不可侵性也只看到了主張債權侵權可能引發負面效應,不過任何制度設計都有其負面性,這包含制度設計過程中利益平衡和價值取向問題,但并不能因為此點而廢棄整個制度建立。債權不可侵性理論是傳統民法在新歷史條件下面對新實踐所做一個修正,這種修正本身就有其主動意義,是民法理論適應新實踐一個大膽嘗試。多種理論主張顯示了民法學者在此問題上所做努力。債權私權說是從通常法理角度而言,蓋從通常法理上講,既然是正當成立權利,肯定有其存在社會價值,也肯定有其所要保護法益,法律既然認可這種權利就應該給予保護。但這一主張顯然是避開了債權相對性和侵權制度保護絕對權之間矛盾這一難題,沒有在此點上給予論證,缺乏說服力。債權對外效力說則是對債權相對性限定和再解釋,它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傳統債相對性固有見解(因為傳統債相對性恰恰是不認可債對外效力),不過沒有給這種修正以充足解釋,似乎仍未超出債權私權說局限,并沒有和傳統債權相對性理論在一個邏輯層面上討論問題。債權財產說顯然是突破了傳統債相對性標準,從債權財產性角度來主張確立債權侵權行為,不過沒有就債權財產性和物權等絕對權加以區分,混淆了二者界限,依據這種主張確立債權侵權是以放棄民法相對權和絕對權劃分價值為代價。至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說”價值和缺點與“維護經濟活動自由說”相同,無需再述。值得注意是王澤鑒先生提出“特殊侵權說”,這種主張適應了新民法實踐對債權侵權制度需求,在一定情況下認可債權侵權行為。同時又照料到了維護經濟活動自由和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這兩種價值平衡,更關鍵是該主張從“違反善良風俗侵害行為應該認定為侵權”角度有效地避免了認可債權侵權與債相對性標準沖突,是一個照料到多方面需要理論主張。這種主張不足在于過于標準化,操作難度大,不利于當事人有效利用債權侵權制度,同時也給了法官過多自由裁量權。

(三)我主張從實踐角度看,認可債權侵權行為無疑是必需,不然不利于對債權人保護,從而影響了債權制度作用發揮,同時,使得有過失第三人行為得不到阻止和懲戒,不僅不能很好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也顯然有悖于民法公平標準和法律設置旨趣,也與設定債權為相對權初衷不相符。不過認可債權侵權行為應該考慮到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和維護經濟活動自由兩種價值平衡。而且認可債權侵權不能以犧牲傳統民法上相對權和絕對權劃分為代價,能夠對傳統債相對性作以修正,但不能完全否定其主動價值。綜合考慮,筆者認為“特殊侵權說”最少在現在看來是一個相對比較可取主張。二、第三人侵權制度比較法觀察(一)英美法英美法中類似大陸法上“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為interferencewithcontractrights.通常認為,英美法確立此項侵權行為里程碑式判例是1853年“LumleyV.Gye”案。在此之前,法院不認可侵害債權侵權行為。法院認為,因違約所致損害,僅得向協議當事人另一方請求賠償(協議相對性標準)。不過,即使如此,英美一般法實踐上實際已經另辟蹊徑,于以后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一些情形下,給予受害人侵權法救助。在英美法國家,其侵害債權制度源遠流長,只是在不一樣社會經濟條件和不一樣法制時代,對其責任組成要件有不一樣要求。(二)大陸法1.法國法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要求:“任何行為使得她人受損害時,因自己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她人負賠償責任。”該要求就表明了法國立法是許可債權人于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可依該要求請求救助。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也得到了法國最高法院認可。在19“Rauduitz.V.Deouillel”一案中,法院直接以法國民法典1382條為依據判決被告侵害債權應負侵權責任,而否定了協議相對性標準排斥第三人侵權責任見解。總而言之,在法國立法、司法實務上,都認為第三人負有不可侵犯債權義務。2.中國臺灣法臺灣“民法典”第184條要求:“因有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她人之權利者,負賠償責任。有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她人者亦同。”、“違反保護她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從上述法律要求能夠看出,臺灣民法侵權所保護對象包含權利以及權利之外利益。在臺灣法律實踐上第三人侵害債權組成侵權行為,只是在賠償請求權基礎不明確或有爭論。

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能夠認定為侵權,即使在理論上還有爭論,不過在各國法律實踐上,都已經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第三人應該負擔對應責任。三、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分析(一)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組成要件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說,大多認為債權侵權行為非通常侵權行為,其成立要件與通常侵權行為要件應有所不一樣。如英國法上認為,引誘違約侵權行為組成要件有:(1)明知她人協議存在;(2)有意致人損害;(3)發生協議違反;(4)有不正當引誘行為;(5)因果關系;(6)無正當理由。不法侵害經濟關系之非經典侵權行為組成要件有:明知和有意、侵害協議推行、不法行為實施、因果關系。美國《侵權法重述<一>》(1939)相關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要件,適用表見侵權規則(theprimafacietortrule),即“有意實施表見上確致人損害行為者,除非能夠提出有效抗辯,即證實其行為符合公認公共或社會利益,應負賠償責任。”《侵權法重述<二>》中加了被告行為“不妥”要求。從理論上說,第三人侵害債權,首先法律上對其行為應該給予否定,且債權人因為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助;其次,因為債權存在缺乏社會公告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含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基于上述兩方面理由,并借鑒國外立法和學說,債權侵權行為組成要件應該包含:1.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第三人采取行為能夠是直接針對債權人債權本身,也能夠是直接作用于債務人,使債務人違反協議或使原協議債務人不能推行,造成債權人權利不能實現。包含(1)直接侵害,其經典形式是第三人無權處分她人債權并致債權消亡;(2)間接侵害,能夠是直接侵害債務人財產并造成債務人推行不能“實體侵害”,也能夠是非法引誘債務人違約等。2.被侵害債權系正當債權。不正當債權自始無效,根本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侵權客體。3.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第三人。4.第三人行為違反法律。侵害債權行為,必需是違反法律行為。若行為不含有違法性,則其行為含有正當性,不受法律之責難,不符合侵權行為通常要件,自當不成立債權侵權行為。5.第三人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

侵害債權,不管是使得債權消亡或者是行使不能,還是使債權行使困難或費用增加,都能夠成立侵權行為。債權損害事實僅指財產及財產利益損失,不包含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6.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有意。通常侵權行為成立,只需行為人有過失(包含有意和過失)即可,不過因為債權缺乏經典社會公開性,第三人通常難以覺察,若僅過失即可成立侵權,則第三人責任范圍將漫無邊際,防礙自由競爭開展。所以只有當第三人出于主觀有意而侵害債權時,才成立侵權行為。過失不組成債權侵權行為。第三人不知道債權存在,或對侵害債權后果不可能預見,即使過失行為造成債權侵害發生,也不組成債權侵權行為。7.第三人侵害行為和債權人債權受損害事實之間含有因果關系。(二)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基礎形態第三人侵害債權具體形態千差萬別,德國學者將侵害債權行為分為“侵害債權歸屬”與“侵害給付”二類。依據臺灣學者史尚寬見解,前者稱為直接侵害,其經典形式是第三人無權處分她人債權并致債權消亡;后者稱為間接侵害,能夠是直接侵害債務人財產并造成債務人推行不能“實體侵害”,也能夠是非法引誘債務人違約等。這種分類方法普遍被采取。所以能夠依據侵害行為是否直接指向債權把債權侵權形態分為直接侵害債權和間接侵害債權兩大類。1.直接侵害債權直接侵害債權是指第三人侵害行為直接作用于債權,致使債權受到損害。大致上有兩種情況。(1)第三人無權處分或行使債權,直接使債權歸于消亡。(2)因第三人行為直接損害債權或使債權喪失。如將她人無記名證券出賣、設定抵押或損毀。2.間接侵害債權間接侵害債權是指第三人侵害行為并非直接作用于債權人債權,不過造成了債權人債權損害。依據侵害行為方法、手段不一樣大致包含:(1)實體侵害,是指以侵害債務人人身或債權標物等手段致使債務人客觀上不能推行債務,從而侵害了債權人債權。(2)直接引誘,是指第三人以勸說、欺詐等手段引誘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協議,從而達成一定目侵害債權行為。(3)間間接侵害,是指行為人行為并非直接針對原債權債務關系,不過卻致使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協議情形。如一起汽車銷售案,乙與甲約定從甲處購置汽車若干輛急用于生產,價款已付,丙知悉甲乙之間協議并欲侵害該協議以損害乙與其競爭,丙從甲處盜走或損毀汽車系實體侵害;丙勸說甲違反與乙協議而將該批汽車賣與它系直接引誘;丙勸說甲供貨商丁拒絕向甲提供汽車,則為間間接侵害。

(二)債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直接侵害債權損害賠償。在直接侵害債權時,損害賠償關系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第三人為賠償義務人,債權人為賠償權利人。賠償范圍限于實際損失。2.間接侵害債權損害賠償。間接侵害債權損害賠償依據情形分別為:(1)第三人傷害債務人、毀損標物,以欺詐、脅迫、強制等方法阻止債務人推行債務,債務人本身沒有過失,賠償關系主體仍是債權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引誘債務人不推行債務,債務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第三人為違約引誘,有抵制余地而不加抵制,債務人和第三人向債權人負擔不真正連帶責任。(3)第三人與債務人相互串通侵害債權則組成共同侵權,債務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四、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價值與存在問題(一)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價值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制度確立并不是偶然,而是民法實踐需要,進而引發了民法理論上修正,而民法理論修正又支持了司法實踐中對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確定,所以,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能夠說是民法實踐和民法理論互動結果。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確立自然有其重大理論和實踐價值。1.理論價值。從理論層面來看,首先,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確立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深化了傳統民法所堅持“債相對性”理論,明確了“債相對性”理論價值和其缺點,并經過修正使之愈加能夠適應民法實踐新要求。其次,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確立深入完善了民法上債法制度,在理論上敘述并確定了債對外效力,有利于債法制度作用發揮。最終,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一個侵權行為,也修正了民法侵權行為法只保護絕對權,不保護相對權不足,擴充了侵權行為法適用范圍,加強了民法債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互益和協調,使得侵權行為法愈加完善。2.實踐價值。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最初就是來自于實踐需要,從實踐層面看,債權侵權制度價值在于:(1)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為侵權行為,愈加充足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債權,保障了民法債制度價值發揮。通常情況下,債務人不推行債務使得債權人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能夠直接追究債務人責任,不過即使因為債務人原因致使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也并不總是能夠在債務人那里實現其利益。試舉例分析:

1)債務人責任缺位。比如,甲方與乙方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臺制作糕點機器,乙方趕在中秋節前生產某種糕點。乙方競爭對手丙方為打垮乙,在甲方向乙方供貨途中強行扣留了該機器,致使甲方不能按時供貨,乙方錯過了生產時機,蒙受了重大損失。不過,對于甲方來講,不能按時履約是因為丙造成,甲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所以乙方追究甲方責任存在障礙,假如此時不認定丙方行為為侵權行為就無法保護乙方利益。相反,假如認定丙方行為組成侵害乙方債權侵權行為,則乙方能夠在丙方那里取得救助。2)債務人缺位。如一起碩士出國培養費案,原告A校圖書館助理館員孫某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因服務期未滿未取得校方同意,后由B廠出具虛假證實使孫得以出國,原告要求被告B廠賠償孫某服務期未滿按國家要求所應該支付培養費9000元。此時,債務人已經身在國外,實踐上無法直接追究孫某違約責任,法院認定被告B廠行為侵犯了A校人事權(實為一個協議債權),判決由B廠向A校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很好保護了A校利益。(2)在一定情況下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為侵權行為,使第三人為其侵害債權行為負擔責任,阻止了第三人一些惡意行為,維護了交易安全和競爭秩序。如在實踐中常見誘使她人雇員“跳槽”行為,這種行為即使從某種意義上講促進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不過往往存在第三人出于惡意,有意“拆她人墻角”,進行不正當競爭情形。如著名英國1853年“LumleyV.Gye”案中,Lumley是一個歌劇院經理,她與明星Johanna.Weper簽訂了演出協議。協議約定一定時限內該明星只能在該劇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情況,為擊垮Lumley,引誘該明星背棄原約定,轉而與她簽署協議,到其劇院演出。顯然,假如完全不給第三人侵害行為附加以責任,使得第三人責任空缺,就會放縱第三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正當競爭秩序維持。而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對此鮮有要求,在此情況下,確定第三人侵害行為為侵權行為,追究其責任就有很強實踐意義。(3)在一定情形下,可方便利糾紛處理,節省訴訟成本。如甲乙簽署協議,甲在乙處買一批緊缺鋼材用于生產,在乙備好貨物準備發貨當日晚上丙將其盜走,致使乙無法交貨。假如不認定丙行為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則甲只能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在乙負擔違約責任以后再向丙主張損害賠償,最終由丙負擔責任。不過假如認定丙行為組成對甲債權侵權,則甲能夠直接向丙主張損害賠償,由丙負擔責任,這么不僅能夠充足保護甲利益,而且便于三方糾紛處理,也極大節省了訴訟成本。

(二)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存在問題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并不是傳統民法上全部,而是傳統民法適應新實踐產物,是一項全新制度。這項制度確立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尚存在很多問題。1.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制度在理論上存在問題(1)傳統民法上一直堅持“債相對性標準”,以協議為例,通常認為協議是當事人之間事情,與第三人無涉,對債權人保護也是經過違約責任制度來進行;同時,侵權行為制度也只保護絕對權而不保護相對權,整個侵權行為制度都是以此為理念來設計,這到多種利益平衡和侵權行為制度運行。不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確立肯定要突破“債相對性標準”而同時把債權放到侵權制度體系之中。所以,怎樣協調“債相對性”、侵權行為制度、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三者之間關系,把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放到一個適宜位置,仍然是一個理論上難題。(2)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確立突破了最少修正了“債相對性標準”,不過“債相對性標準”民法上一項基礎標準,有重大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以協議為例,“協議相對性”包含協議自由和市民生活私密性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確立只能是該標準一個例外。確立債權侵權制度不能以放棄“債權相對性標準”。所以在多大程度上,在那些方面突破該標準也是理論上需要處理問題。2.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存在問題(1)為了維護經濟活動自由和正常經濟競爭,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必需以第三人知曉債權存在和存在侵害有意為要件。不過,要債權人證實第三人知曉其債權和第三人有意是很困難,債權人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則無法利用債權侵權制度保護其利益,使得該制度落空。所以怎樣在充足保護經濟活動自由和正常競爭前提下愈加好利用債權侵權制度是實踐中難題。(2)傳統侵權行為法保護絕對權不保護相對權,整個侵權行為制度都是以此為理念來設計。債權侵權制度把債權納入侵權行為體系之中,在侵權組成、因果關系認定、侵權賠償范圍等侵權行為制度適用上會引發部分問題。(3)在債權侵權制度確立以后,債權人債權既能夠受到違約責任制度又能夠受到侵權責任制度保護,不過這兩種制度在保護債權上關系怎樣確是實踐中要處理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明確在民法上債權侵權制度應僅作為一個輔助性法律制度而存在,這就是說,債權侵權制度只是輔助協議責任制度發揮作用。

五、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與中國法(一)在中國,債權不可侵性確立有一定立法依據,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司法實務認可。1.《民法通則》第5條要求:“公民、法人正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債權人對其正當存在債權享受利益,該要求給予債關系以外第三人以不得侵犯消極義務,不然就組成侵權。2.《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要求:“公民。法人因為過失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她人財產、人身,應該負擔民事責任。”通說認為“財產”二字,應該了解為財產權利和利益。債權反應是一個動態財產關系,最終要決定財產利益歸屬,所以債權基礎性質仍然是財產和財產利益權利。所以侵害債權行為應該在本條要求范圍之內。3.國務院1990年12月12日公布國發「1990」68號《國務院相關在清理整理企業中被撤并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問題通知》文件中要求:“企業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但實際上沒有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由直接創辦企業主管部門或創辦企業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企業債務負擔清償責任。”該要求中,投資主體(或創辦主體)所負擔責任就是債權侵權責任。所以,該行政法規表明第三人侵害債權能夠組成侵權行為。4.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怎樣負擔法律責任復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號)也明確指出侵害債權問題。該司法解釋表明,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使債務人不推行債務,第三人行為組成債權侵權行為,第三人在其侵害債權程度內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5.在司法實務中已經有了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應該負擔侵權責任案例,如前述“一起碩士出國培養費案案”。這說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已經得到了司法上初步認可。(二)我主張筆者認為:第一,即使在民法理論上和實務運作上確定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仍然有很多需要處理問題,不過從實踐需要角度看,中國應該在立法上確立債權侵權制度、在司法上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第二,采取“特殊侵權行為說”,把債權侵權歸結為一個特殊侵權行為,在理論上以協調“債相對性”和債權侵權,在實踐上以平衡保護債權和維護自由競爭兩種價值取向。在具體要求上采取《中國協議法(提議草案)》第157條要求,即第三人有意違反善良風俗侵害她人債權,應負賠償損害責任。

六、小結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是指債關系以外第三人有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傳統實施意在侵害債權人債權行為并給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從而被認定一個特殊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作為一項制度確立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所堅持“債相對性標準”,給債權以充足保護,同時又把債權侵權限定在第三人有意范圍內以維護經濟活動自由和正當競爭。對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在理論上還未有一致見解,在實踐上也存在部分問題。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相關要求和類似做法,但筆者更主張采“特殊侵權說”來完善中國立法,確立一個比較合理債權侵權制度。「注釋」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頁。此種學說名稱系筆者為敘述方便所自定,并無須定是持此種見解者所明確主張;參見孫森炎:《論對于債權之侵權行為》,載《法令月刊》(臺)第37卷第5期,第8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日]林良平等,《現代法律學全集?債權總論》,青林書院新社1978年版,第12頁楊麗君:《論英美法協議相對性標準》,載梁彗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頁。鄒雄、連雪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6期(總第52期),第44頁。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1993年第14版,第52頁;胡長清:《中國民法債編總論》,商務印書館,第127頁;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臺灣中正出版企業1952年版,第73頁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頁。V.V.palmer,AComprartiveStudyoftheFrenchActionforWrongfulInterferrencewithContract,p328,轉引自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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