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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瓦斯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會議暨

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座談會材料之四

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工作手冊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

2012年3月23日

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引用條款

一、從.業經歷

二、機構人員

(一)機構人員第五款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六十二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

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

屬于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企業

技術負責人批準。

揭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

業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

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

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

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巖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2、《煤礦安全規程》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

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

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

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三、系統設施

(一)系統設施第一款

1、《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合理的要求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

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

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

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利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

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2

2、《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

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

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

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卜

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阡)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

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3、《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

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

鎬作業「

(二)系統設施第二款

1、《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

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

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

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

回風巷。

2、《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一條至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

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

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

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lO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

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

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

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

4

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

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

在lO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

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

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

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

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

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

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

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

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

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

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

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3、《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七條至一百二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

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

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

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

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

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

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

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

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

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

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

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

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

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

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

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

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

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

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

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

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

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

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

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

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

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

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范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

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臺

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

7

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

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

供風。

第一百二十九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

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

流處,并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

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5%時,方可

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4、《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表2

表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允許風速

井卷名稱m/

最低量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酮15

專為升降物料的并筒12

風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簡

上要進、回風薦8

架線電機車巷道1.08

運輸機卷,采區進、回風巷0.256

采煤T作而、摑講中的煤桂和半煤巖龍0.254

掘進中的巖巷I.154

其他通風行人巷道0.15

掛1:設有梯子間的井簡或修理中的井簡,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同四周經封閉后,井簡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

按表中有關規定執行。

注2,無凱斯涌出的架線電機左卷道中的最抵風速可低于1,0m,s.但不得低于1、5m/s.

往3:綜合桃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淫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m/s的規定

值,但不得超過5m/s.

注專用排瓦斯卷道的風速不得低于0.3m/m.抽放瓦斯巷道的風速不應低于0.5m/s

8

5、《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表4

表4礦井通風陽力要求

礦井消風系統風壓系統的通風阻力

m1minPa

<3000<1500

30NJ0)'-5UHOO之200n

5000—1000(1<2500

10000'2000C2940

>20000<3920

6、《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5.1.1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兩個及以上獨立生產的礦井不

允許有共用的主要通風機、進、回風井和通風巷道。

7、《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5.1.15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必須

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8、《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7.16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

面供風。不得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三)系統設施第三款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

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

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

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

9

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2、《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

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

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年產量0.6?l.OMt的礦井,大于25nl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四)系統設施第四款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4.4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2、《煤礦安全監捽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4.6

原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礦務局(公司)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

出礦井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國有地方和鄉鎮燥礦必須實現縣(市)范

圍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3、《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6

10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

響行人和行車。

6.2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

甲烷傳報警斷電復電

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甲烷

感器濃度濃度濃度斷電范圍

檢測報警儀設置地點

編號%CH4U1U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o21.02L5<1.0

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的便攜式

21.0

甲烷檢測報警儀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L21.02L5<1.0

作面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L21.021.5<1.0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

設備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T21.02L0<1.0

2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

T20.5>0,5<0.5

風巷3型電氣設備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

采用市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

T20.5>0,5<0.5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

進風巷4

電氣設備

II

續表

甲烷傳報警斷電復電

甲烷傳感般或便攜式甲烷

感器濃度濃度濃度斷電范圍

檢測報警儀設置地點

編號%CH

4%CH4%CH4

T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5Nl.ONL5<1.0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6>1.021.0<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專用排瓦斯巷T22.5>2.5<2.5

7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工作面內及其回風巷內全

T5:1.0>1.0<1.0

合回風流處8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而及其回風巷內全部

>1.0>1.0<1.0

工作面回風巷中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及工作面刮板輸送

采煤機>1.0NL5<1.0

機電源

采煤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

N1.0

警儀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

TI21.0?1.5<1.0

巷的掘進工作面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

T2>1.021.0<1.0

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全型電氣設備

被申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

20.520.5<0.5

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

T

局部通風機前3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

M521.5<0.5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

T>1.521.5<1.0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回風流處3

安全電源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木質安

>1.021.0<1.0

巷道中部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21.021.5<1.0掘進機電源

續表

甲烷傳報警斷電復電

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甲烷

感器濃度濃度濃度斷電范圍

檢測報警儀設置地點

編號

%CH4%CH4%CH4

掘進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

21.0

警儀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采區回風巷>1.021.0<1.0

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20.70—

機電嗣室內全部非本質安

回風流中的機電碉室的進風側20.5NO.5<0.5

全型電氣設備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

>0.5>0.5<0.5

內裝煤點處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

設備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

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

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瓦斯涌出20.520.5<0.5

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

巷道的下風流處

氣設備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20.520.5<0.5機車電源

可'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年內

20.5

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礦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機車內設置

20.5

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

20.520.7<0.7

井筒電氣設備

采區回風巷、一翼問風巷及總問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

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21.021.0<1.0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

風側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

21.521.5<1.5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

上方

電源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21.5>1.5<1.5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13

續表

甲烷傳報警斷電復電

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甲烷

感器濃度濃度濃度斷電范圍

檢測報警儀設置地點

編號%CH4%CHx%CH4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

21.521.5<1.5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部電氣設備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內20.5——一—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內下風側

20.521.0<0.5瓦斯抽放泵站電源

柵欄外

瓦斯抽放泵輸入管路中W25

利用瓦斯時,瓦斯抽放泵站輸出

W30一——

管路中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

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6.3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3.1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形通風方

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O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工作面設置

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

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

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

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

圖l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

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1b、圖le所示。

14

(c)

15

(d)

(e)

a-----U形通風方式;

b一Z形通風方式;

c-----Y形通風方式;

d—H形通風方式;

e-----W形通風方式。

圖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6

6.3.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2

設置。甲烷傳感器TO、T1和T2的設置同圖la;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

甲烷傳感器T5、T6o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笫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圖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3.3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

置。甲烷傳感器TO、Tl、T2的設置同圖la;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

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8,如圖3a、

圖3b所示。

6.3.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

于l()()()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6.3.5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

警儀。

6.3.6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

行,即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O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在工作

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I

(工

ll-om

_⑥

E

_g

?Fl

?

H£

2?

(b)

圖3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1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

器必須按圖4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

18

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

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

流甲烷傳感器T3。

圖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

圖5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的設置同圖4;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

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I______________

圖5雙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

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6.4.4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

警儀。

6.5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

19

器。

6.6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碉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

6所示。

6.7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

傳感器,如圖7所示。

2/,

機電嗣室I

--------架空或

圖6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胴室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圖7裝煤點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

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8所示。

架空線

圖8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9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

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

檢測報警儀。

6.10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

20

器。

6.11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

設備上風側10m—15nl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2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3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4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6.15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15.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必須在室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6.15.2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

器。

6.15.3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

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

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

(2011)26號)第H■?一條

完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

監控系統,必須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未實現

聯網或不能實時上傳數據的,要限期整改,確保信息暢通。各地區要加

強區域性監測監控系統服務中心建設,對不具備監測監控系統維護能

力的小煤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保障設各正常運轉。

(五)系統設施第五款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

21

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第8條

非防爆運輸機車(除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和采用專門措施

的高瓦斯礦井進風大巷外,禁止使用)。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

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第15條

非阻燃抗靜電風筒。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

及工藝目錄》第三批(安監總煤裝(2011)17號第10條

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

及工藝目錄》第三批(安監總煤裝(2011)17號第11條

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四、規范管理

(一)規范管理第一款

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AQ1025-2006)4.5

每年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鑒定報告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級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備案C

2、《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八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一)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22

(二)經鑒定具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巖)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

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3、《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高瓦斯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海出量大于3nl3/min;

(四)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4、《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十一條

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

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

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

井(以下統稱非突出礦井)。

5、《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十三條

瓦斯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瓦斯等級鑒

定工作:

(一)新建礦井建設完成的;

(二)礦井核定生產能力提高的;

(三)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完成的;

(四)開采新水平或新煤層的;

(五)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的。

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十四條

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企

'也應當立即認定該礦井為高瓦斯礦井,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

準變更礦井瓦斯等級。

7、《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十五條

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該

煤層應當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采掘過程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燥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0.74MPa以上的。

8、《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

十六條

礦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可以直接申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

門批準認定為突出礦井;不直接申請認定的,應當在確定煤層按照突

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

24

(二)規范管理第三款

1、《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1)26號第十九條

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

并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

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

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

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

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

政府予以關閉。

2、《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表3

表3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期涌出量Q前井抽來率

備注

m1/min

Q<20225

20-=Q祕35

40WQ<58040

805Q<16024

161Q.300》5h

300^Q<500>5

500Q2引。

3、《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42

號)第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每年進行一

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科學合理地組

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按照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組織生產情

25

況的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煤礦企業按核定的礦井通

風能力組織生產的監察執法力度。

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五條

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

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

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

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5、《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c備用

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

得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即:

,100x抽采達標時抽采品標準大氣壓力

一抽采瓦斯濃度x(當地大氣壓力-柒運行負壓),

預抽瓦斯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13kPa,卸壓瓦斯抽采鉆孔的

孔口負壓不得低于5kPa。

(三)規范管理第四款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

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

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

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

26

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維修,并做好記錄。

(四)規范管理第五款

1、《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

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

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

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

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

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

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

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

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

技術負責人審批。

3、《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七條

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預測資

27

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確認。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九條

經開拓后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

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

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

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6、《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十條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

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

于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

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此外,若保護層與被保護層的層間距離、巖性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

生了較大變化時,應當再次進行效果檢驗和保護范圍考察°

保護效果檢驗、保護范圍考察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7、《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1)

26號第十條

加強礦井揭露煤層管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

28

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煤層揭露設計,應按有關規定

認真編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嚴格審批后實施。凡未經批準擅自

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五)規范管理第七款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乩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1J

26號第十九條

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

并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

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

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

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

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

政府予以關閉。

五、防治方案

(一)防治方案第二款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1)

26號第七條

落實煤礦瓦斯區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礦企業應編制煤與瓦斯突

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并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

監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對未落實區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區域治理效果

不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

采掘作業活動。地方政府和煤礦企業要制定鼓勵措施,支持煤與瓦斯突

29

出礦井落實開采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

(二)防治方案第三款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七條

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

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

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

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

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

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

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

報。

(三)防治方案第四款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十條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

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

于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

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此外,若保護層與被保護層的層間距離、巖性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

30

生了較大變化時,應當再次進行效果檢驗和保護范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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