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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

(征求意見稿)

目次

1總則................................................................1

2基本規定............................................................2

2.1性能要求.....................................................2

2.2地震影響....................................................2

2.3城鎮抗震防災.................................................2

2.4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6

2.5工程抗震體系...............................................7

2.6材料與施工...................................................8

3巖土工程抗震.......................................................10

3.1場地抗震勘察...............................................10

3.2地基與基礎抗震..............................................11

4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12

4.1一般規定...................................................12

4.2水平地震作用................................................13

4.3豎向地震作用................................................14

4.4抗震驗算....................................................15

5建筑工程抗震措施...................................................18

5.1一般規定...................................................18

5.2混凝土結構房屋.............................................22

5.3鋼結構房屋..................................................25

5.4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房屋......................................27

5.5砌體結構房屋...............................................29

5.6木結構房屋..................................................32

5.7土石結構房屋...............................................33

5.8混合承重結構建筑...........................................34

6市政工程抗震措施...................................................37

6.1城鎮橋梁....................................................37

6.2城鎮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39

6.3城鎮地下工程結構...........................................43

附:起草說明.....................................................

...45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并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使

建筑與市政工程經抗震設防后達到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加快震后的

恢復與重建進程的目的,制定本規范。

1.0.2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其規劃、勘察、

設計、施工以及使用必須符合本規范要求。

1.0.3本規范是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的基本要求。當建筑與市政

工程采取的抗震技術措施與本規范規定不一致時、應進行合規性評估并符合本規范第2.1節規

定。

1.0.4

抗震設防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的專門規定

外,尚應遵守相關通用規范的要求。

-1-

2基木規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其抗震設防目標不應低于下列的要求:

1當遭遇低于本地M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基本無損傷,震

后可立即使用。

2當遭遇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局部損壞,但震害影響范

圍有限,不致產生較嚴重的次生災害,主體結構不需修理或經一般性修理可繼續使用。

3當遭遇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破壞或產

生嚴重的次生災害。

2.1.2抗震設防的建筑與行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動、設防地震動和罕遇地震動的概率水準不應

低于表2.1.2的要求:

12建窗口市的I烈的X爾till德動的何本水準

多遇地震動設防地.得動罕遇地常動

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63.2%/50年10%/50年2%/50年

城鎮橋梁63.2%/100年10%/50年2%/50年

城鎮給排水工程63.2%/50年10%/50年2%/50年

城鎮燃氣熱力工程63.2%/50年10%/50年2%/50年

城鎮地下工程結構63.2%/50年_______10%/50年________2%/50年

2.2地震影響

2.2.1各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必須依據國家規定權限批準、發布的文件(圖件)確定。

除特殊規定外,各類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不得低于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

2.2.2

至血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

期表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地區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應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的規定,按H類

場他條件卜的基本?地震現崢值加速度4伍,各他區抗霞i町j烈度與南十基本他篇31速度取值,

對.、;,;'/:系內符介在222-的規定.

g列位知沿■其木用皆

走99?_]精雷調4tn

抗震設防烈度6789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g0.15g0.20g0.30g0.40g

2特征周期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按本規范第4.2.2條規定確定。

印伸篇分組應根據《中國他浣如參冬區劃即」沿1833口畸場地?備生號的■基■本地送沏叫1度

反應譜特征周期值按衣222-2的規定角定。工程場地貨相應按本規范第213條規定確定.

________________君)?)■…溝+地空仔山早由空動走臾后b港特征周期的H底巳到______________

設計地震分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基本地震動加速度反應譜特征周期0.35s0.40s0.45s

2.3城鎮抗震防災要求

2.3.1城鎮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城鎮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編,除應符合相關的規劃規范外,尚應符合本章

的專門要求。

2.3.2城鎮抗震防災規劃應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根據城鎮

的抗震防災需要,按照以人為本、平災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規劃的原則進行編制,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抗震防災規劃應與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同步實施,并遵循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性質和

規模。

2城鎮抗震防災規劃應對城鎮抗震防御目標與抗震設防標準、規劃抗震控制指標、城鎮

用地抗震適宜性規劃、防災設施規劃、基礎設施和城區建筑的防災建設與改造、次生災害防御、

規劃實施與保障對策等作出安排,并應按照設定防御標準確定防災設施規模布局與建設要求。

3抗震防災規劃中的抗震設防標準、用地防災管控措施、防災設施布局與建設要求、要

害系統規劃控制措施、高風險區防災管控措施應列為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2.3.3城鎮抗震防御目標不應低于下列基本要求:

1當遭受多遇地震影響時,城鎮功能正常,建設工程一般不發生破壞。

2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城鎮要害系統、應急保障基礎設施

和避震疏散場所不應發生影響救援和疏散功能的破壞,其應急功能正常,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基

本正常,一般建設工程可能發生損壞但基本不影響城鎮整體功能,重要工礦企業能很快恢復生

產或運營。

3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城鎮需要應急保障的重要工程設

施不應遭受嚴重破壞;要害系統、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避難建筑不應發生危及救援和疏散功能

的中等破壞,其應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復;可能導致特大災害損失的潛在危險因素可在

災后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嚴重的次生災害;應無重大人員傷亡,受災人員可有效疏散、避難

并滿足其應急和基本生活需求。

2.3.4城鎮抗震防災規劃時,應充分收集和利用城鎮現有各類基礎資料、規劃成果和已有的

專題研究成果。當現有資料不足時,應補充進行現場勘察測試、調查及專題抗震防災研究。

2.3.5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城鎮抗震防災規劃應進行修編:

1城鎮總體規劃修編。

2城鎮抗震防御忖標或抗震設防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3規劃區遭受到重大或特大地震災害影響,原有城鎮抗震防災體系不健全或遭到嚴重破

壞。

4城鎮規劃區或行政區域發生重大改變,城鎮功能、規模或基礎資料發生較大變化,現

行城鎮抗震防災規劃已不能適應。

5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修編及其它特殊情形。

2.3.6城鎮用地抗震適宜性規劃應綜合考慮地震、地質條件及社會經濟等因素,以城鎮用地

抗震適宜性評價結果為依據,確定規劃布局和防災對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優先考慮適宜用地、較適宜用地。對有條件適宜用地和不適宜用地,應明確限制或禁

止使用要求。

2確需利用不利地段時,應提出相應的土地利用對策、建設抗震設防標準、抗震措施和

減災對策。

3城鎮建設用地應避開地表斷錯,地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等抗震危險地段c線狀

市政工程無法避開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險地段時,應采取的有效抗震措施并納入規劃建設管控程

序。

4城鎮規劃應確保用地安全,并應對易燃易爆等重大危險源地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3.7城鎮基礎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明確基礎設施中需要加強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構筑物、關鍵設備。

2確定供水、供電、交通和通訊等應急保障基礎設誨的規模和布局,明確其抗震應急功

能保障級別、抗震設防標準和抗震措施,提出建設和改造要求。

2.3.8城區建筑抗震性能評價和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明確城市中需要加強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

2劃定高密度、抗震高風險的地段。

2.3.9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根據各類次生災害特點,制定次生災害源的規劃布局和控制要求、

以及需采取的防護措施與治理對策,并應符合卜列要求:

1下列設施和地區應作為地震時可能造成特大災難性后果的次生災害源進行評價和規劃;

1)核材料的生產、儲存設施;

2)核設施;

3)水面高于城鎮用地標高、決堤或潰壩后可能重大災害的水庫、湖泊、堰塞湖等大

面積水域;

4)抗災能力不足、儲存規模巨大的危險品貯罐區、庫區、生產企業、尾礦庫;

5)災害的遇合影響、耦合效應或連鎖效應可能特別突出的地區。

2列出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次生災害源點,并應提出搬遷改造的規劃要求和防治對策。

2.3.10

城鎮規劃時應根據城市規模等因素設置必要的緊急避震疏散場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場

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場所規模不應小于罕遇地震影響下的疏散要求。

2城市中心避震疏散場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場所應規劃安排應急交通、供水等應急保障基

礎設施。

2.3.11城鎮規劃的抗震防災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避震疏散場所不應小于7.0m2/人;固定避震疏散場所不應小于2.0m2/人;應急醫

院不應低于15m2/床。

2應急功能保障醫院服務范圍的常住人口規模不應大于20萬人。

3應急儲水或取水量不應低于3升/人-日,應急醫療人員、傷病人員不應低于20升/人?日。

2.3.12城鎮用地抗震適宜性評價應結合城鎮地質災害防治的專業規劃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

險性評估結果,以必要的勘察資料為基礎,進行城鎮用地抗震防災類型分區及場地地震破壞效

應評價,劃分適宜、較適宜、有條件適宜和不適宜用地。

場地地震破壞效應評價應包括地表斷錯,地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場地液

化、震陷,故河道、現代河濱、海濱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等地震地質災害影響等。

2.3.13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急供水設施應能保障罕遇地震時災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災用水的需要:

1)抗震防災規劃應對應急供水的來源、水處理設施、輸配水管線、應急儲水裝置和

應急取水設施作出安排;

2)應急供水的來源應采用市政應急供水、應急儲水或應急取水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

原則進行保隨;

3)應急儲水裝置或取水設施應能保障緊急或臨時階段、維持基本生存的生活和醫療

搶救的需水量。

4)對應急指揮、醫療救治、救災物資儲備和固定避難的場所,尚應對次生火災的應

急消防作出規劃和安排。

2城鎮規劃時,應根據應急功能的保障要求規劃安排相互銜接的應急通道,并應符合下

列要求:

1)應急通道的有效寬度,救災干道不應低于15m,疏散主、次通道分別不應低于7m

和4m:

2)跨越應急通道的各類工程設施,應保證通道凈空高度不低于4.5m;

3)應急通道應與應急保障對象和城鎮重要公共設施的出入口相銜接;

4)超大、特大和大城市及山地城市救災干道應采用增強抗災能力方式確定抗災設防

標準,針對美鍵節點規劃預備措施。

3城鎮規劃時,應根據應急功能的保障要求設置應急供電系統。應急供電系統應按罕遇

地震影響計算災時負荷需求,并根據保障要求進行供電系統的冗余配置和設置應急電源系統。

4城鎮應急醫療衛生建筑工程布局和建設應能滿足應急醫療服務的覆蓋范圍要求,其出

入口及連接通道應確保災后出入通行。

5城鎮應急物資的儲備、分發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救災物資儲備庫的選址應遵循儲存安全、調運方便的原則,對外通道應保持通暢;

2)市級及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應能滿足本地區設防地震影響下的應急需求,其對

外連接道路應能滿足大型貨車雙向通行的要求;

3)城市應急物資儲備、分發用地規模應能滿足罕遇地震影響下的應急需求。

6位十較適宜、有條件適宜和小適宜用地上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所采取的相應抗震防災

措施,應能滿足適應場地最大災害效應造成的破壞位移的要求。

7沿海、沿江河的城市以及山地城市應采取應急碼頭、直升機起降場地等補充措施增強

應急交通能力。

2.3.14城市出入口應與城市應急通道銜接,分散設置,中小城市不應少于4個,大城市不應

少于8個,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應按城市組團分別考慮,并應采用有效措施,保證不少于半數

出入口在罕遇地震后能有效通行。

2.3.15城市避震疏散場所的設置應符合卜.列要求:

1城市避震疏散場所應依據避難安全、固定避難居住地為主就近疏散和就地緊急疏散相

結合的原則進行設置。

2避震疏散功能用地的選址,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遠離易燃易爆等危險源、避免洪澇

災害。

3城市的中心避震疏散場所應與城市救災干道以及周邊的其他避震疏散場所互聯互通,

構成可靠的應急疏散和救援網絡。

4作為地震避難場所使用的建筑,應進行必要的抗震冗余設計,用于人員避難的樓層不

應超過地上三層。

2.3.16直按服務于城饃應急救災和避震疏散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應急保障基礎設施

的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應按表2316劃分為【、II和HI級,分別采用冗余設置、增強抗震能

力或多種保障方式組合保證滿足應急功能保障要求。

表2316應急保障級別最低配置要求

項目由馬何咯蕭I?必世ATI.A匕/口總〃aJii

迫a來效i

j會涌『伊六中■11,通出信‘tn

1Imi

t1I1I

應急

2設置市、區應急指揮的避愛疏散場所III叫

指揮

___Q______U______11___-----IIOli—

j反瑞卡尿頗門6?芻珀辰山4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111的

A里坦里人仇火技大切ueIr,j孤黃土女山人口I1

-5--H——

學誦

6設施承擔重大抗災救災任務的機場、港口、交通車站IlI叫

7第6項規定以外其他承擔抗震救災任務的機場IIIIII皈

-5-

項目應急保障對象應急功能保障級別

編號類別項目交通供水供電通信

8第6項規定以外其他承擔抗震救災任務的港口、交通車站IIiiin

9城鎮交通網絡中占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I

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含城際鐵路)、客貨共線【、II干線和貨

10運專線的鐵路樞紐,高速公路、一公路及城鎮交通網絡中的交通IIii

樞紐。

11應急保障水源地及取水設施IIi

隊K

12承擔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災應急供水的水質凈化處理廠III

13供水承擔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災應急供水的主要取水設施和輸水管線IIi

14設施承擔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災應急供水的主要配水管線及配套設施IInII

15城鎮供水系統中服務人口超過30000人的主干管線及配套設施IIIinin

16長期設置的應急儲水設施IIIIII

17國家和區域的電力調度中心IiI

18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調度中心IiI

WA1<作為城鎮雙重電源的發電設施1i

電力

20330kV及以上的變電所、換流站—H--a-—WA-

設施

21220kV及以下樞紐變電所11II

22通信調度中心IIII

23承擔城鎮集中供熱的熱電站IIn

24消防消防指揮中心、特勤消防站IiI

25設施其它消防站IInII

26中心避震疏散場所Ii

叫2中長期固定避凝疏散場所Ii

避難

28短期固定避蔻機故場所111in

設施

29需要確保機械通風的中心避震疏散場所的避難建筑_l_

需要確保機械通ra的固宅避震疏的場所的避雄建筑II

設置市區應芻醫療17生設施的避震硫的場所IiI

皿a;市、區應急保障醫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iI

醫療

33承擔重癥人員救治任務的應急醫療衛生場所IIIIII叫

佑卷福陸上祐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III

34ilMinnIItm的i

設施

35具及以卜的獨立妥供業機構的建箱IInII

36承擔應急任務的其它醫療TL牛機構ininin

37中央和省救災物資儲備庫III

叫38市應急物資儲備分發場地IIII

應急

39物資市、縣救災物資儲備庫IIIIII叫

40儲備區應急物資儲備分發場地IIII叫

41分發其他應急物資儲備分發場地IIIIII

42設施需確保機械通風要求的市物資儲備場所I

43需確保機械通風要求的區物資儲備場所II

44外援大型救災備用地II

救災

45設置專業救災隊伍駐扎區的避震疏散場所II

用地

46重大危險品倉庫IIIII

中等及以上城鎮燃氣管網運營調度指揮中心、門站、應急儲氣設

47重大IIIII

危險

48一級重大危險源IIIIII

八燃氣管網高壓以上供氣廠站

49BHIIIIII

二級重大危險源IIIIIIII

注:我中“△”我示應配置應急通信設施;空白表示允許按照國家其他相關標準配置,本規范不做特殊要求,

2.4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2.4.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和市政工程,均應根據其遭受地震破壞后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

-6-

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劃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

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

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標準設防類:指大晟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

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

2.4.2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

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

防目標。

2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

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

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

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汾的結

果且面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

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5當工程場地為I類時,對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工程,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標準設防類工程,抗震構造措施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

得低于6度的要求采用。

6當工程場地為川、IV類時,抗震構造措施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要求適當提而采用。

7對于城市橋梁,其地震作用尚應根據抗震設防類別的不同乘以相應的重要性系數進行

調整。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以及適度設防類的城市橋梁,其重要性系數分別

不應低于2.0、1.7、1.3和1.0。

2.5工程抗震體系

2.5.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體系應根據工程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工程的空間尺

度、場地條件、地基條件、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索,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

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合理、穩定、可靠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能力、變形能力和地震能量耗散能力。

3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教能力。

4橋梁結構尚應有可靠的位移約束措施,防止地震時發生落梁破壞。

2.5.2建筑工程的抗震體系尚應滿足下列各項要求:

1結構體系應具有足夠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度,防止地震卜連續倒塌。

2建筑結構布局應能保證結構的質量、剛度和承載力的分布均勻、合理,避免因局部削

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樓、屋蓋應具有足夠的面內剛度和整體性。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

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接。樓板洞II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2條樓板

局部不連續的標準,否則,應計入樓板面內變形對結構體系的影響。

4基礎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能力,避免地裴時基礎轉動加重建筑震害。

5結構構件應具有足夠的整體性和延性,避免脆性破壞。

6構件連接的設計與構造應能保證構件或連接件的破壞先「節點或錨固件的破壞,

2.5.3城鎮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的抗震體系尚應滿足下列各項要求:

1同一結構單元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對局部薄弱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

2埋地管道應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線設置柔性連接措施。

3結構構件應具有足夠的整體性和延性,避免脆性破壞。

4裝配式結構的連接構造,應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及抗震性能要求。

5管道與構筑物或固定設備連接時,應采用柔性連接構造。

2.5.4

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結構單體之間的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

等縫隙應符合下列要求,避免地震作用下的碰撞或擠壓破壞:

1縫隙凈寬度不應小于設防地震下兩側結構在潛在碰撞點處的側向變形的總和。

2在施工和使用期間,應保持縫隙內通暢,不得封堵或遺留雜物。

3跨越縫隙的非結構構件及連接應能滿足兩側結構的變形要求。

2.6材料與施工

2.6.1

抗震結構體系對結構材料(包含專用的結構設備)、施工工藝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

注明。

2.6.2抗震設防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其結構材料性能指標不應低于卜列要求:

1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磚和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0;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b7.5o

3)地下或半地下砌體結構,應采用磚砌體或塊石砌體;磚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5,

塊石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20;砌筑砂漿應采用水泥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0。

2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芯

區,不應低于C30;盛水構筑物和地下管道,不應低于C25;構造柱、芯柱、圈梁

及其它各類構件不應低于C20:

2)建筑工程中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各類斜撐構件(含梯段),其縱向受

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

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且鋼筋

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于9%,

3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屈服強度波動范圍不應大于120N/mm2;

2)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85;

3)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且仲K率不應小丁20%;

4)應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5)用于燃氣工程儲氣結構的鋼材,尚應保證冷彎檢驗合格;

6)燃氣、熱力工程中的結構用鋼,不得采用Q235A和Q345A級鋼材。

-8-

2.6.3

對鋼筋混凝土結構,當施工中需要以強度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

筋時,應符合《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的相關規定及本規范相應的抗震構造要求。

對于砌體抗震墻,其施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和框架梁柱。

3場地與地基基礎抗震

3.1場地抗震勘察

3.1.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巖土抗震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工程場址所處地段的地質環境等情況,對地段抗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

危險的評價。

2應對工程場地的類別進行評價與劃分。。

3對工程場地的地震穩定性能(含液化、震陷、橫向擴展、崩塌和滑坡等)進行評價,

并給出相應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議方案。

4對局部突出地形(如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

河岸和邊坡邊緣等)等不利地段,尚應提供相對高差、坡角、場址距突出地形邊緣的距離等

參數的勘測結果。

5對存在隱伏斷裂的不利地段,應查明工程場地覆蓋層厚度以及距主斷裂帶的距離。

6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補充計算的工程,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

覆蓋層厚度以及其他有關的動力參數。

3.1.2建筑與市政工程進行場地勘察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

地質等有關資料按表3.1.2對地段進行劃分。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采

取有效的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建筑,不應建造丙類建筑。

+也的舉別他盾、岫形.抽好

右利他由拾宗泉英.詠科i+.開闊.平上日、玄立.均勺的中踴+維

一的他因不屋干有利.不利也危險的故段

不利地段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邊坡的邊緣,

平面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含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

擄詆沏外和半垃半衿till某).高令水目的訶朔翳士.曲天在在姑松性到緞等

危險地段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

的部位

3.1.3場地類別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場地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3.1.3進行分類。

表3.1.3各類場地的覆蓋層厚度(m)

巖石的剪切波速Vs或土的等效剪切波場地類別

速()

Vsem/sIohIIIIIIV

Vs>8000

800>Vs>5000

500^Vse>250<525

2502Vse>150<33-50>50

Vse<150<33-1515-80>80

2

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313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15%范

圍內時: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3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

小于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層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

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時,允許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

確定.

-10-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土層中的火山巖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4土層的等效剪切波速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vdt

seo/(3.1.3-1)

n

t

(d(3.1.3-

2)

i/v)

si

i1

式中vse——土層等效剪切波速(m/s);

do——計算深度(m),取覆蓋層厚度和20m兩者的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計算深度之間的傳播時間;

di——計算深度范圍內第i土層的厚度(m);

vsi——計算深度范圍內第1土層的剪切波速(m/s);

n——計算深度范圍內土層的分層數。

3.2地基與基礎抗震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驗算,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的標準組合和地基抗震承載力進行。地基抗

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與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的乘積。

3.2.2對■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與市政工程,蘭地面下20m范圍內存在飽和砂土和飽

和粉土時,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

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抗液化措施。

3.2.3低承臺樁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非液化土中低承臺樁基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樁豎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載力特征值按非抗震設計承載力特征值的1.25倍取

值;

2)樁基承擔全部地震作用,當承臺周邊填土達到填土地基的要求時,允許計入承

臺正面填土的抗力作用。

2存在液化土層的低承臺樁基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計入承臺周圍土的抗力或剛性地坪對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擔作用;

2)樁基承擔全部地震作用;

3)單樁承載力應考慮液化土層的影響進行修正。

3.2.4

液化土和震陷軟十.中樁的配筋范圍,應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

要求的深度,且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截面相同,箍筋應加粗和加密。

4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4.1一般規定

4.1.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計算時,其設計地得動參數的選擇與調整除應符合《工程

結構通用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工程結構處于發震斷裂兩側10km以內時,應計入近場效應的影響對設計地震動參數

進行放大調整,5km以內放大系數不小于1.5,5km~10km時放大系數不小于1.25。

2當工程結構處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延時的陡坡、河

岸與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時,應考慮不利地段對水平設計地震參數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數應根

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準確定,其數值不得小于1.1,但不必超過1.6。

3應考慮工程場地的地震效應,根據工程場地類別對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調整。

4.1.2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結構的地震作用,應按木規范第4.1.1條確定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并采用符合結構

實際工作狀況的分析模型進行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至少沿結構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當結構中存在

與主軸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時,尚應計算斜交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計算各抗側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應時,應計入扭轉效應的影響;

3)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長懸臂結構和隔震結構以及抗震設防烈度9度

的高層建筑物、盛水構筑物、貯氣罐、儲氣柜等,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4)對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和長線型結構,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考慮地宸地面

運動的空間和時間變化;

5)對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應考慮地震地面運動的位移向量影響進行地震作用效應

計算。

2地震作用的計算方法,應根據工程結構的工作狀況、結構設計的實際需要等采用底部

剪力法、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時程分析法或其他更精確的方法。

4.1.3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構和構配件自重標準

侑和1|各11'可'J變X荷載二組IL.合.侑1^和To。各J?可?J變1荷**1載U的J>組1u合侑1X系J、數XX9,f應按1表4.■1|J3采XIV/用IJ.。

表4.1.3組合值系數

可卡荷教種類組合侑系數

雪荷我0.5

屋面積灰荷載0.5

屋面活荷裁不計入

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栽1.0

按等效均布荷載計藏書庫、檔案庫0.8

算的樓面活荷栽其它民用建筑.城鎮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0.5

硬鉤吊車0.3

起響機懸吊物噴力

注:硬鉤吊車的吊重較大時,組合值系數應按實際情況采用。

4.1.4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下列情況外,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均應進行構件截面的抗震驗算。

1)設防烈度6度時建造于I、II、川類場地的規則建筑;

2)生土房屋:

3)符合本規范第5.6節規定、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的木結構房屋;

4)符合本規范第6.1節規定、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的城鎮橋梁;

5)符合本規范第6.2節規定、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

-12-

程。

2按本規范相關規定進行抗震變形驗算。

3按本規范規定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水平地震作用

4.2.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按下列要求確足:

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建筑結構、橋梁結構、地上管線、地上構筑

物等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時,水平地震影響系數的取值應符合本規范第4.2.2條規定。

2采用時程分析法計算建筑結構、橋梁結構、地上管線、地上構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

地震作用時,輸入激勵的數量、組成、頻譜特性、有效峰值以及有效持續時間等應符合本規范

第423條規定。

3地下工程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結構構件的剛度以及地震地面運動的差異變形采

用簡化方法或時程分析方法確定。

4.2.2各類建筑工程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烈度、場地類別、設計地震分組和結構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

確定。

2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不應小于表4.2.2-1的規定;

表4.2.2-1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地震影響6度7度€渡9度

0.05q0.10q0.15q0.20(0.30q

0.40Q多遇地震0.0J.09).140.180.28

0.36設防地震0.130.25038).50)75

1.00

罕遇地震(2%/50)0.460.740.991.201.401.55

3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表422-2采用,計算罕遇地震作用時,特

征周期應增;加0.05s。

表4.2.2?2特征周期值(s)

類別

設計地震分組

IoI1IIIIIN

第一組0.200.250.350.45

U.00用一atU.N3U.JUU.4IJU.00

0.75

第三組0.300.350.450.65

0.90

4.2.3采用時程分析法計算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時,輸入激勵應滿足下列要求:

1采用時程分析法時,應按建筑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選用實際強震記錄和人工模擬

的加速度時程曲線作為輸入激勵。輸入激勵的總數不得少于3組,其中實際強震記錄的數量不

應少于總數的2/3。

2多組輸入激勵的平均地震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

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

3各輸入激勵的有效峰值加速度不應小于表423的規定。

4各輸入激勵的有效持續時間不應小于5「,「為結構相關方向的基本自振周期。

5彈性時程分析時,每組輸入激勵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

算結果的65%,多組輸入激勵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

結果的8U%。

6當輸入激勵少于七組時,應取時程法的包絡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進廳結構

設計:當輸入激勵不少于七組時,應采用時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進行結

構設計。

表4.2.3時程分析所用各入激勵的有效峰值加速度(cm/s2)

地震影響6度7度8度9度

0.05g0.10g0.15g0.20g0.30g

0.40g多遇地。1835£5;010

140

設防地震50100150200300

400

罕遇地震180290390470550

620

4.2.4多遇地震下,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水平地宸剪力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結構抗震驗算時,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4.2.4-1)

VG

Ekij

ji

式中VEki—第i層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

—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應按本條第3款的規定取值,對豎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

尚應乘以1.15的增大系數;

。——笫j層的重力荷載代表值。

2市政工程結構抗震驗算時,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VG(4.2.4-2)

EkO

式中VEk0—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

—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應按本條第3款的規定取值;

G—總重力荷載代表值。

3多遇地震下,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取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扭轉效應明顯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

4.2.4的基準值;

2)對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4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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