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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2年)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文),扎實開展我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逐步形成責任明確、規范有序、監管有力的激勵約束機制,為我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做出貢獻。二、基本原則統籌推進,上下聯動。注重提升各主管部門管理和服務的系統性、整體性,切實加強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持,充分調動各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制度銜接,有效整合各方資源,構建縱橫協同、上下聯動一體化聯合推進機制。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發揮政府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以滿足市場需求和資源利用最大化為目標,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商業模式創新,為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產業化發展構建良好市場氛圍。建章立制,規范發展。建立健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和標準,規范回收利用各環節,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加強對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相關主管部門各司其責,督促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從事回收利用相關活動。三、工作目標到2022年,全省動力蓄電池生產、使用、貯運、回收、利用、報廢和拆解等各環節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初步建成,具備相應的梯次利用技術和殘余物質無害化處置技術,合理布局電池回收、處置及拆解網點,形成有效的回收利用商業模式,建成一系列示范項目,實現對動力蓄電池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廈門市形成回收利用的典型經驗和模式。四、適用范圍本方案的動力蓄電池是指為機動車運轉提供動能,具備多次充放電功能的儲能設備,主要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和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五、責任主體和范圍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進口)企業、動力蓄電池生產(進口)企業、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企業等依法對其終端產品承擔廢舊產品回收利用、信息公開、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料等生產者延伸責任。動力蓄電池生命周期全流程(生產、使用、貯運、回收、利用、報廢和拆解)相關企業應嚴格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溯源管理體系,建立相應的電池臺賬,在溯源管理平臺申請賬號,及時上傳溯源信息并確保真實準確。六、主要任務(一)加強動力蓄電池生產及使用管理1.生產環節方面。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安全環保生產工作,推動電池結構易回收拆解、綠色設計,選用環境友好型、可資源化利用及再生材料,提升原材料和零部件綠色低碳屬性,優化產品結構和功能組合,實現電池標準化、通用化、清潔化生產制造。電池生產企業必須對所生產的電池進行編碼,并在電池說明書中明確標識電池編碼和電池結構、主要材料、拆解技術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應對相關企業開放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的信息。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德時代)、福建猛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猛獅)、福建巨電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巨電)、福建冠城瑞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冠城瑞閩)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2.使用環節方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企業)應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電池結構、主要材料、拆卸、拆解及貯存等技術信息,并在汽車用戶手冊和其網站上公布電池維保回收點名單、聯系方式及回收要求等相關信息。銷售商、維保網點及電池租賃商應在車輛銷售、電池維修或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在為新能源汽車更換電池時,維保網點應按照“換一收一”的方式對退役電池進行更換,核實車主信息并記錄電池的置換信息。(二)建設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及回收能力1.回收服務網點方面。在我省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及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相關要求開展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工作。在我省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在開展銷售的設區市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設區市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所銷售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維修、更換及回收。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所在設區市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回收服務網點建設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核實退役及報廢電池的信息,并對回收的電池進行檢測、分級、儲存,按相關要求運送到綜合利用或拆卸拆解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電池生產企業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參與回收服務網點建立。我省試點地區及企業應充分結合各自產業基礎和特點,合理構建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實現退役和報廢電池的集中回收和綜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效率。2.回收能力方面。鼓勵汽車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第三方檢測機構等通過多種形式,遵循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分擔共享,分工合作,共建、共用電池回收渠道,形成回收能力,構建電池檢測及分級能力。涉及電池貯運環節的相關企業和網點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家標準及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貯運管理制度,保證安全收集、貯存和運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要求做好動力蓄電池的回收能力建設。(三)規范動力蓄電池報廢及拆卸拆解行為1.規范報廢行為。正常報廢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應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其拆卸動力蓄電池并及時交由綜合利用企業處理。回收拆解企業應通過管理平臺登記車輛注銷信息和退役及報廢電池回收信息。因交通意外導致電池損毀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憑保險公司或交警出具的相關證明由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管理平臺注銷電池信息。達到報廢標準的電池,車輛所有人應到維保網點按照“換一收一”的方式對報廢電池進行更換。2.規范拆卸拆解行為。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拆解規范》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規范進行拆卸拆解,建立拆卸拆解臺賬,記錄退役及報廢電池的接收量、種類、貯存量、拆卸拆解量及流向等信息,并上報平臺。車輛所有人將廢舊蓄電池移交給無拆卸拆解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私自拆卸拆解電池而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四)建立退役及報廢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產業體系1.鼓勵開展退役電池梯次利用。開展梯次利用的企業應符合相關安全、環保與技術要求,建立電池處置臺賬,確保電池可溯源追蹤。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自建、共建、共用退役及報廢電池回收渠道,開展異型異容電池組合梯次利用技術及模式研究,加強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應用,創新梯次利用商業模式,建設商業化服務平臺,探索線上交易、線下交貨的電池殘值交易。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塔)、龍海協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海協能)、廈門科華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華恒盛)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2.實施報廢電池再生利用。實施再生利用的企業應符合相關安全、環保與技術要求,建立電池處置臺賬,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技術和工藝開展廢舊電池無害化處置和提純冶金處置。支持再生利用企業開展有價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修復、殘余物質無害化處置等先進技術攻關。嚴格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合理布局報廢電池拆解及再生利用處置企業,促進商業模式創新及標準制定,實現動力電池拆解和再生利用的無害化處置。寧德時代、國投福建城市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福建)、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鎢業)、福建常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青新能源)、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美能源)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3.建立第三方評價體系。建立第三方評價標準體系,重點開展電池安全和余能檢測、殘值評估的標準和技術研究,統一廢舊電池的殘值性能標準,推進檢測技術能力建設,探索形成公平公正的價格評估體系,實現過程監管的檢測評價服務。中國鐵塔、龍海協能、科華恒盛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質量認證)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五)推進先進技術研發及應用1.推動梯次利用關鍵技術研發。大力推進電池模塊的快速檢測、分選技術和裝置的研究,建設智能化分選生產線;研究建立多種電池組串混合應用模型及系統,滿足多種目標系統的需求;加大對電池狀態的跟蹤和預測研究,建立梯次利用防火、防毒、防爆安全機制及系統,提高安全性。中國鐵塔、龍海協能、科華恒盛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2.加大再生利用關鍵技術應用。鼓勵開展自動拆解、機械分選、材料修復、高溫熱解、化學萃取、濕法冶煉等電池再生利用技術研究,重點攻關殘余物質無害化處置等先進技術,支持建設示范生產線,開展鈷、鎳等貴金屬的浸出和高效提取。廈門鎢業、國投福建、常青新能源、青美能源等示范試點企業率先開展試點。(六)探索建立循環回收地方標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動力蓄電池循環回收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加快研制循環回收標準體系。結合福建行業、企業及技術現狀,加強共性技術和應用創新的成果轉化,研究制定完善電池回收利用過程的安全、環保、循環回收標準和技術規范。七、實施進程以省內具有行業影響力和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企業牽頭,共建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落實產品綠色設計、溯源系統、維護回收服務網點、技術開發、第三方評估等試點工作。2020年1月底前,研究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作方案,啟動試點工作。2020年到2021年,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初步建成福州、廈門、泉州等新能源汽車主要使用集中地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形成一批可推廣借鑒的梯次利用示范項目,指導建設4-5個電池拆解及再生利用示范項目,突破一批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制定循環回收地方標準,形成有效的回收利用能力和成果。2022年,在總結試點工作成效和問題的基礎上,深化推動各項工作,初步建成我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八、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監管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由省工信廳牽頭,發改委、科技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稅務局、市場監管局及福建省汽車工業集團、上汽集團福建分公司、重汽海西汽車公司和中國鐵塔等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省工信廳牽頭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組織和建立動力蓄電池市場化回收和利用模式,指導企業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技術和工藝開展電池綜合利用。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監督企業在溯源管理平臺如實登記電池流轉信息,實現電池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蹤,保證電池各環節信息可追溯。省工信廳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中有不良信用行為,嚴重失信的企業,建立失信名單。省發改委依法歸集失信名單,牽頭有關部門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省科技廳鼓勵支持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同開展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與再生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加強電池回收利用體系的技術供給。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建設。省生態環境廳指導督促各地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退役及報廢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處置企業日常環境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各地落實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要求,監督企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配合工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督促各地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監管。省商務廳指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將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有資質的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同時做好電池信息上傳工作。省市場監管局配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動力蓄電池質量的監管,指導企業參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的標準制定工作。福建省汽車工業集團、上汽集團福建分公司及重汽海西汽車公司作為我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導企業,牽頭組織權屬企業和參股企業建立省級動力蓄電池回收和利用體系。中國鐵塔作為我省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的主要企業,在退役電池梯次利用中發揮引導作用,依托其電池綜合管控監測平臺,探索牽頭相關單位建設省級監測平臺。組建產業聯盟組織引導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綜合利用企業、科研機構、檢測認證機構、高等院校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產業聯盟,研究推進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和信息系統建設,推動合作模式、標準體系、第三方評價體系、關鍵技術創新及應用,促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產業聯盟探索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押金制度。可借鑒國外行業協會的經驗和辦法,探索對在我省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動力蓄電池按照單位千瓦時計提電池回收處理押金,提升電池回收利用的市場化運營。(三)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措施和資金渠道,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資金對試點建設項目的資助。探索制定促進電池回收利用的激勵機制,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對試點地區、企業傾斜,推動試點地區、企業按期完成試點方案目標、重點任務和具體計劃。探索融資創新方式,積極吸引社會、產業和金融資本投入,拓寬電池回收企業、綜合利用企業及相關主體的融資渠道,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支持。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及措施,省工信廳統籌安排新能源、節能與淘汰落后產能等專項資金對電池回收利用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及梯次利用產業化給予重點扶持。省生態環境廳對電池再生利用企業布局、選點、排污許可給予政策支持,統籌安排小流域影響處置、監管能力等專項資金對電池再生利用產業化給予扶持。省發改委和科技廳加大技術研發投入,組織開展電池回收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鼓勵支持相關方積極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加強高水平創新平臺建設和人才培養。(四)建立監督與失信懲戒機制1.建立健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監督管理與失信懲戒制度,督促各相關企業嚴格按照法規、政策及標準從事電池回收處理相關活動。按國家動力蓄電池產品溯源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對企業溯源信息采集及上傳責任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確保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省工信廳、發改委、商務廳等負責落實)2.實施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單位征集和管理,將我省從事動力蓄電池生產、使用、回收及利用工作的相關企業單位納入試點名單,實行名單動態更新。試點單位應定期向牽頭部門報送電池回收利用工作情況。(省工信廳、商務廳等負責落實)3.嘗試探索建立動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制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類企業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將責任履行度高、社會貢獻突出的企業納入白名單,將連續兩年未完成履行責任的嚴重失信企業進行跨部門聯合懲戒,對未按安全規范和環保要求進行電池回收處理導致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省工信廳、生態環境廳等負責落實)(五)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以及電池回收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強公眾對電池的安全風險和環境危害的認識,培育企業與個人積極參與電池回收利用的意識,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的共同行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第三條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回收處理。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第六條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鼓勵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第七條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于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第八條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第九條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電池生產企業及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第十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車用戶手冊中明確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與程序等相關信息。第十一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核實新能源汽車所有人信息,按照維修手冊及貯存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系。第十二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第十三條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合作,共享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可通過回收或回購等方式收集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售后服務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其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所有人(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五條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2016)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第十六條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第十七條動力蓄電池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應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三、綜合利用第十八條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第十九條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第二十條梯次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并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第二十一條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對不符合該要求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第二十二條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四、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第二十四條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信息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加強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指導,規范梯次利用企業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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