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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細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安裝、運行管理和監管應用等關鍵環節配套制度,切實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水平,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除依法履行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職責外,還應組織落實以下工作:(一)指導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督促排污單位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做好自動監測數據的督辦評估管理工作。(二)督導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異常數據的處理處置。(三)對市生態環境局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督辦。(四)與大氣、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動分析,及時對環境質量出現波動的區域周邊固定污染源開展比對分析、排查溯源、監督執法。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除依法履行轄區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職責外,還應組織落實以下工作:(一)明確納入名單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點位、時間,以及實施自動監控項目、監控方式。(二)督促納入名單管理且安裝時限屆滿前的排污單位按照規定及時開展手工監測。(三)核實排污單位申請暫緩將相關污染物納入自動監控管理的情形。(四)組織對轄區內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定期比對校驗。(五)對排污單位報備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或故障持續超過5個工作日的,應以暗查形式每7天至少開展一次現場執法。(六)定期結合環境質量情況開展綜合分析,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或數據異常的,及時排查處置。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除依法履行轄區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職責外,具體負責以下工作:(一)細化轄區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計劃任務,指導督促排污單位認真落實安裝、聯網、驗收等任務。(二)安排專人每日調閱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三)督促轄區內的排污單位完善平臺基本信息,及時報告設備故障、異常數據等處理情況。第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的主體責任,同時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自動監控建設要求,及時完成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等相關工作。(二)定期開展設備校準、校驗等維護工作,確保自動監測數據連續、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三)做好信息填報和異常自動監測數據處理處置,及時、如實向市生態環境局或派出機構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四)設備發生故障后應及時修復,因設備故障、維護、超期未驗收等導致數據無效期間,應按標準、規范或排污許可證等要求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手工監測,并向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報送監測數據,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五)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對本單位異常數據的督辦評估工作。第六條

省監控平臺根據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及標記情況,以平臺告警、手機短信等方式向排污單位或其所在地生態環境局發送“提示”“預警”“督辦”3類電子督辦單。各類電子督辦情形有變動的,省生態環境廳應至少提前30日通過省監控平臺告知有關單位。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監控平臺將自動生成“提示”信息,同時通過手機短信推送至排污單位,并同步抄送排污單位所在地的市生態環境局或派出機構:(一)通訊中斷持續時間超過4小時。(二)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超過排污單位在省監控平臺設定的排放限值的。(三)廢水累計流量出現遞減或為0。(四)污染物排放量達到許可年排放量限值70%的。(五)污染物自動監測數值為負值或0。排污單位收到“提示”信息后,及時對數據異常問題開展排查,防范環境違法風險。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監控平臺將自動生成“預警”信息,同時通過手機短信推送至排污單位,并同步抄送排污單位所在地的市生態環境局或派出機構:(一)通訊中斷持續時間超過12小時。(二)自動監測數據連續24個小時及以上保持不變的。(三)標記為停產但期間有排放污染物的。(四)自然日內單項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超過排污單位在省監控平臺設定的排放限值6次的。(五)污染物排放量達到許可年排放量限值90%的。(六)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涉自動監控管理類問題。排污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按國家要求標記并及時反饋“預警”督辦單。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監控平臺將自動生成“督辦”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環境監察執法系統,生成執法任務單,交由排污單位所在地的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處置:(一)水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設置的排放限值。(二)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許可年排放量限值的。(三)周統計的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四)未按要求開展標記的。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對“提示”“預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5%;同時,在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督促排污單位按時進行標記和反饋,并及時查收排污單位的反饋情況,對排污單位標記或反饋存在問題的,應通過非現場執法、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市生態環境局對“提示”“預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2%;對派出機構反饋的“督辦”信息反饋實行全覆蓋核查,并現場核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問題:(一)省級組織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的自動監控違法類問題。(二)派出機構對省監控平臺派發的“督辦”信息反饋存在內容不清、佐證材料不全,且被退回補充修改后仍不滿足要求的。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排污單位標記、反饋情況進行抽查,其中對“提示”“預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萬分之一,對由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核查的“督辦”信息實行全覆蓋核查。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辦。省級對市級的督辦指標包括以下:(一)報備退回率。指被省級退回的報備占已通過報備總數的比例。(二)報備審核率。指已審核的報備數占報備總數比例。(三)工單退回率。指被省級退回的工單占工單總數的比例。(四)工單處理率。指省級對市級派發工單后,市生態環境局處理數占總派發數的比例。(五)執法任務辦結率。指市生態環境局已辦結的執法任務占系統派發總任務的比例。省生態環境廳依據督辦管理工作的完成情況,按年度開展統計和通報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應于每月10日之前,統計和分析上一月行政區域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處置工作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自行或委托市生態環境局每兩年組織對轄區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應納盡納、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聯網和運行維護、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處置以及排污單位落實其他主體責任等情況開展一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的重要參考依據。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據督辦情況,視情況對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采取以下措施:(一)對督辦工作開展不力或因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超標導致環境質量跨類別下降的市生態環境局進行通報,并在相關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二)對不依法查處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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