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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投資設立合資銀行合同書

投資設立合資銀行合同書

目錄

Q)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⑻技術訓修東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Q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

—(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

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按照平等互利

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定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

合同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銀行

英文:一

銀行地址:—

第三條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

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額合作,為加速

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

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

監督。

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__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一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一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_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一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一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一。

(3)一和—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一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責

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一和—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

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

壞帳均由—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存款,專門

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方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

第十條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

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利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

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貝J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

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度、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35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

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件可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

會議在設于—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過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衽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

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T立常務董事召集常務

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各

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

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

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人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

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

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

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杳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

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業務

第十九條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2.本、外幣投資業務;

3.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4.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5.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6.信托、保管箱業務;

7.本、外幣擔保業務;

8.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匚

9.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10.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11.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12.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

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c

第七章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和一成為銀行在—的子公司_____改名為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注冊為

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

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

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

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

自行處理。

第八章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和—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一和一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和—的條件而作出適當

的決定。

第九章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

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潤

第二十四條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納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

少提取百分之一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

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

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巴資額.

第二十六條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市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

及帳戶。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

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

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幣,除編制—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

民幣與—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

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

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官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

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稅務

第三十二條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令、

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多交進口關稅和工

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

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保險

第三十五條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準的其

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

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

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

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

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

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現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

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1.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2.訂約彳丑可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3.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4.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可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

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

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篝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

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

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高、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

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

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

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

獲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

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內部調整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

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

效,則提請中國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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