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困境與突破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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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疫苗,作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最經濟、有效的公共衛生干預措施,在人類與疾病的斗爭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天花的全球根除,到各類傳染病發病率的顯著降低,疫苗的功績不可磨滅。它不僅是個人健康的保護傘,更是構筑群體免疫屏障、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關鍵防線。然而,近年來問題疫苗事件卻頻頻刺痛公眾的神經。2016年震驚全國的山東疫苗事件,約200萬支價值5.7億元的問題疫苗流入全國24個省市,其流通環節的混亂和監管的缺失,讓民眾對疫苗安全憂心忡忡;2018年長春長生疫苗事件更是掀起軒然大波,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以及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等問題相繼曝光。這些問題疫苗的出現,帶來了多方面的嚴重危害。在健康層面,問題疫苗直接威脅民眾的生命健康。例如,狂犬病一旦發病,病死率幾乎100%,若接種的狂犬病疫苗無效,就如同在危險邊緣裸奔,讓接種者失去了預防狂犬病的關鍵保護。百白破疫苗效價不合格,則可能導致無法有效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等疾病,使接種兒童暴露在這些嚴重傳染病的威脅之下。從社會層面來看,問題疫苗事件引發了社會信任危機。民眾對疫苗的信任度急劇下降,甚至出現拒絕接種疫苗的現象。這種情緒若廣泛傳播,將嚴重影響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破壞群體免疫屏障,使傳染病卷土重來,帶來難以估量的社會危害。美國歷史上的“卡特事件”和因MMR疫苗引發的麻疹爆發事件,都深刻警示了疫苗信任危機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在經濟方面,問題疫苗事件導致相關企業聲譽受損,經濟遭受重創,如長春長生公司股價暴跌,面臨巨額賠償和罰款。同時,整個疫苗行業也受到沖擊,消費者對國產疫苗信心下降,進口疫苗需求增加,影響了國內疫苗產業的健康發展。法律層面,問題疫苗事件暴露了我國在疫苗監管和刑法規制方面存在的不足。現行刑法在應對疫苗犯罪時,存在罪名體系不合理、假藥劣藥劃分標準不科學、因果關系認定困難、過失犯罪規制缺失等問題,難以有效打擊和預防疫苗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因此,深入研究疫苗的刑法規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不僅是保障公眾生命健康的迫切需要,是重塑社會對疫苗信任的關鍵舉措,還是推動疫苗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通過完善疫苗刑法規制,加大對疫苗犯罪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夠有效遏制疫苗犯罪的發生,為疫苗安全保駕護航,讓公眾能夠放心地接種疫苗,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公共衛生安全。1.2研究方法與創新點在研究過程中,本文采用了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問題。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研究手段之一。通過對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和2018年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從事件的發生過程、涉及的疫苗種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表現形式,到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法律后果等方面進行詳細分析,從中揭示出當前疫苗刑法規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在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通過分析其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和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發現現行刑法在假藥劣藥認定、罪名適用以及因果關系判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為后續提出完善建議提供現實依據。文獻研究法也貫穿于整個研究過程。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疫苗安全、藥品犯罪、刑法規制等方面的學術文獻、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研究報告等資料。梳理國內外在疫苗刑法規制方面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不同學者對于疫苗犯罪的觀點和見解,同時研究國外在疫苗監管和刑法規制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如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在疫苗質量監管、犯罪認定和處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為我國疫苗刑法規制的完善提供參考和借鑒,在假藥劣藥定義的修改方面,可以參考國外對于藥品質量標準和缺陷藥品認定的相關規定。此外,本文還運用了比較研究法,對國內外疫苗刑法規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以及監管體制進行對比分析。從法律體系的構建、罪名設置、刑罰配置、監管機制等方面進行比較,找出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疫苗刑法規制方面的差異和差距,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如在過失犯罪規制方面,對比國外對于藥品生產經營中過失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方式,思考我國在這方面的完善方向,為我國疫苗刑法規制的優化提供思路。在創新點方面,本文從多個視角出發,提出了具有創新性的刑法規制建議。從罪責均衡視角出發,深入探討當前刑法在疫苗犯罪處罰上的失衡問題。分析現有罪名的刑罰設置是否能夠準確反映疫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對于一些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疫苗犯罪,現行刑罰是否足以起到威懾作用。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如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相關責任人的刑罰情況,發現存在罪責不相適應的問題,進而提出調整刑罰配置的建議,使刑罰能夠與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相匹配,實現罪責均衡,增強刑法的公正性和威懾力。完善罪名體系也是本文的創新點之一。針對當前疫苗犯罪罪名體系存在的不合理之處,提出具體的調整和完善建議。結合疫苗生產、流通、監管等環節的特點,考慮增設新的罪名,以更全面地涵蓋各種疫苗犯罪行為。例如,針對疫苗監管環節的失職瀆職行為,若現有瀆職罪罪名無法準確適用,可考慮增設專門的疫苗監管瀆職罪,明確監管人員在疫苗監管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強對監管環節的法律約束,填補法律空白,使刑法能夠更有效地打擊疫苗犯罪。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本文提出了新的思考和解決路徑。針對疫苗犯罪中抽象危險犯和實害犯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問題,分析現有因果關系認定標準和方法在疫苗犯罪中的局限性。結合疫苗的特性和作用原理,以及疫苗犯罪的特點,探索建立更科學、合理的因果關系認定規則。引入專業的醫學鑒定和流行病學調查方法,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疫苗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接種人群的個體差異、疾病的自然發生率等,來認定疫苗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疫苗犯罪提供有力支持,提高司法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二、問題疫苗概述2.1疫苗的定義、分類及作用2.1.1定義與分類疫苗,從醫學角度嚴格定義,是指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免疫接種的預防性生物制品。其制備原理是將病原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等)及其代謝產物,通過人工減毒、滅活或利用轉基因等方法制成,旨在激發人體免疫系統產生特異性免疫反應,從而使機體獲得對相應疾病的抵抗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明確規定,疫苗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免疫規劃疫苗是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居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接種的疫苗,這類疫苗對于構筑國家免疫屏障、保障公眾健康起著基礎性作用,如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等,它們針對的都是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傳染病,通過大規模接種,能夠有效控制甚至消滅這些疾病的傳播。非免疫規劃疫苗則是由居民自愿接種的其他疫苗,像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雖然是自費且自愿接種,但在預防特定疾病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能滿足不同人群對于疾病預防的個性化需求。從疫苗的技術原理和特性出發,又可細分為多種類型。滅活疫苗是將病原微生物殺死后制成,它雖無毒力,但仍保持免疫原性,如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流行性乙型腦炎疫苗等,這類疫苗的優點是安全性高,穩定性好,易于保存和運輸,缺點是免疫原性相對較弱,可能需要多次接種才能達到理想的免疫效果;減毒活疫苗是將病原微生物進行減毒處理,使其仍保留一定的殘余毒力和免疫原性,常見的有麻疹疫苗、卡介苗等,它的優勢在于免疫原性強,一次接種往往就能產生持久的免疫保護,但對儲存和運輸條件要求較高,且存在一定的毒力回復風險;亞單位疫苗是從病原體中提取有效免疫成分制成,去除了病原體中無關緊要或有害的部分,只保留了能夠激發免疫反應的關鍵成分,具有純度高、安全性好的特點,不過生產成本相對較高,免疫效果可能會受到提取工藝的影響;活載體疫苗是利用無毒或弱毒的微生物作為載體,將目的抗原基因導入其中,接種后載體在體內表達抗原,從而激發免疫反應,它可以誘導機體產生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免疫效果較為全面;核酸疫苗包括DNA疫苗和RNA疫苗,是近年來新興的疫苗技術,通過將編碼抗原的核酸序列導入人體細胞,讓人體自身細胞合成抗原,進而引發免疫反應,核酸疫苗具有研發速度快、生產工藝相對簡單等優點,在應對突發傳染病時展現出巨大的潛力,如新冠疫情期間研發的多款mRNA疫苗,為全球抗疫做出了重要貢獻。此外,還有治療性疫苗,與預防性疫苗不同,其接種對象主要是持續性感染患者,旨在通過調整機體免疫應答,加速機體康復并減少疾病復發,其抗原成分更為復雜,可根據臨床需要進行綜合調整,以提高人體對病原體的免疫清除能力。腫瘤疫苗就屬于治療性疫苗的范疇,它通過激發機體免疫系統來識別和攻擊腫瘤細胞,為腫瘤治療提供了新的策略,雖然目前腫瘤疫苗仍處于不斷探索和發展階段,但已經在一些腫瘤的治療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癌癥患者帶來了新的希望。2.1.2重要作用疫苗在預防疾病、控制傳染病傳播以及保障公眾健康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疫苗的出現是人類醫學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在疫苗誕生之前,傳染病如天花、脊髓灰質炎、麻疹等肆意橫行,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和社會經濟損失。自1796年英國醫生愛德華?詹納首次給一名男孩接種牛痘以對抗天花以來,疫苗開啟了人類與傳染病斗爭的新篇章。隨著各類疫苗的研發和廣泛應用,許多曾經猖獗一時的傳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甚至被消滅。以天花為例,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接種牛痘疫苗后,天花于1980年被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布根除,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通過疫苗徹底消滅一種傳染病,彰顯了疫苗在疾病防控中的巨大威力。在現代社會,疫苗依然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最經濟、有效的公共衛生干預措施。通過接種疫苗,人體免疫系統能夠識別并記憶病原體的特征,當再次接觸到相同病原體時,免疫系統可以迅速啟動免疫反應,產生抗體和免疫細胞來抵御病原體的入侵,從而預防疾病的發生。在預防流感方面,每年接種流感疫苗可以有效降低流感的發病率和嚴重程度,減少因流感導致的住院和死亡病例,特別是對于老年人、兒童、孕婦以及患有慢性疾病的高危人群,接種流感疫苗尤為重要。在控制傳染病傳播方面,疫苗的作用同樣顯著。當一定比例的人群接種疫苗后,就可以形成群體免疫屏障,即使部分未接種疫苗的人群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護,因為病原體在人群中的傳播會受到阻礙,難以找到足夠的易感者進行傳播。在麻疹、百日咳等傳染病的防控中,高接種率使得這些疾病的傳播范圍大大縮小,發病率顯著降低。疫苗的廣泛接種還對保障公眾健康產生了深遠影響。它不僅降低了傳染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減少了因疾病導致的身體痛苦和殘疾,還間接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兒童是傳染病的易感人群,疫苗的接種為兒童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得兒童能夠在健康的環境中學習和生活,減少了因疾病導致的學習中斷和發育遲緩。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普及疫苗接種,兒童的生存率大幅提高,為國家的人力資源儲備和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對于整個社會而言,疫苗的使用降低了醫療成本,減少了因傳染病流行而導致的醫療資源緊張和社會秩序混亂,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和正常運轉。疫苗作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重要武器,在人類健康事業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它的發展歷程見證了人類對疾病認識的不斷深入和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隨著科技的不斷創新,疫苗的種類和性能將不斷優化,為人類健康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2.2問題疫苗的界定與危害2.2.1界定標準問題疫苗的界定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法律依據,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相關的疫苗管理法規。從法律層面來看,問題疫苗主要包括假藥型問題疫苗、劣藥型問題疫苗以及非法經營的疫苗這幾大類型,每一類都有著清晰的界定標準。假藥型問題疫苗,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在疫苗領域,若疫苗的關鍵成分與國家規定的標準不符,比如疫苗中應含有的有效抗原成分缺失或含量嚴重不足,無法激發人體正常的免疫反應,就屬于假藥型問題疫苗。將生理鹽水等非疫苗成分灌裝冒充疫苗,或者用其他類型的疫苗冒充特定疫苗,如用二價HPV疫苗冒充九價HPV疫苗,都被認定為假藥。變質的疫苗,由于其質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不僅無法起到預防疾病的作用,還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同樣屬于假藥范疇。劣藥型問題疫苗,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對于疫苗而言,若疫苗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雖有一定免疫效果,但可能無法達到預期的免疫保護水平,就屬于劣藥型問題疫苗。被污染的疫苗,可能含有細菌、病毒等有害污染物,接種后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威脅;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產品批號的疫苗,會導致疫苗的追溯和質量管控出現困難;超過有效期的疫苗,其免疫原性和安全性都無法保證;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疫苗,可能會引發不良反應,這些都被認定為劣藥。非法經營的疫苗是指違反國家疫苗經營管理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行為?!兑呙绻芾矸ā访鞔_規定,疫苗應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供應疫苗。即使是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未經特殊許可也不得經營疫苗。若個人或單位擅自銷售疫苗,或者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就開展疫苗經營活動,都屬于非法經營疫苗的行為。在實際案例中,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購進疫苗,在未具備相應冷鏈儲存和運輸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銷售,這些疫苗的質量和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嚴重威脅公眾健康。2.2.2嚴重危害問題疫苗的出現,猶如一顆重磅炸彈,對公眾健康、社會秩序以及國家的醫藥產業發展都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從公眾健康角度來看,問題疫苗直接威脅到個體的生命健康安全。假藥型問題疫苗由于其關鍵成分缺失或被替代,無法刺激人體免疫系統產生有效的免疫反應,導致接種者無法獲得對相應疾病的免疫力。若接種的狂犬病疫苗是假藥,一旦接種者被攜帶狂犬病病毒的動物咬傷,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預防保護,而狂犬病一旦發病,病死率幾乎100%,這無疑是將接種者置于生死邊緣。劣藥型問題疫苗雖然可能含有一定的有效成分,但含量不足或質量存在問題,會使接種者的免疫效果大打折扣。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就可能無法有效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等疾病,使接種兒童面臨這些傳染病的威脅,一旦感染,將對兒童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危及生命。在社會層面,問題疫苗事件極易引發公眾恐慌,對社會信任體系造成嚴重沖擊。疫苗作為保障公眾健康的重要防線,一旦出現問題,會讓民眾對整個疫苗接種體系產生懷疑。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和2018年長春長生疫苗事件曝光后,民眾對疫苗的信任度急劇下降,許多家長對是否給孩子接種疫苗產生了猶豫和恐懼。這種恐慌情緒若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安撫和消除,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導致更多人拒絕接種疫苗,進而影響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破壞群體免疫屏障。美國歷史上的“卡特事件”,因流感疫苗的不良反應報道引發公眾恐慌,導致大量民眾拒絕接種疫苗,隨后流感疫情爆發,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在我國,若因問題疫苗事件導致疫苗接種率大幅下降,將使一些原本得到有效控制的傳染病死灰復燃,如麻疹、百日咳等,給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帶來巨大挑戰。問題疫苗事件還對社會信任造成了嚴重破壞。疫苗的生產、流通和接種涉及眾多環節和部門,包括疫苗生產企業、藥品監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接種單位等。問題疫苗的出現,讓民眾對這些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管能力和責任心產生質疑,認為存在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這種信任危機不僅影響到疫苗相關領域,還會擴散到整個醫療衛生行業,甚至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民眾會對政府在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決心產生懷疑,降低對政府的信任度,進而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問題疫苗對國家醫藥產業的發展也帶來了負面影響。對于疫苗生產企業而言,一旦出現問題疫苗事件,企業的聲譽將受到毀滅性打擊,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后,長春長生公司股價暴跌,面臨巨額賠償和罰款,最終走向破產。同時,問題疫苗事件還會對整個疫苗行業產生沖擊,消費者對國產疫苗的信心下降,更傾向于選擇進口疫苗,這將影響國內疫苗產業的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阻礙我國疫苗產業的健康發展。此外,問題疫苗事件還會引發國際社會對我國疫苗質量的關注和質疑,對我國疫苗的出口和國際合作產生不利影響,損害我國醫藥產業的國際形象。三、問題疫苗相關刑法規制現狀3.1問題疫苗涉及的主要罪名3.1.1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它是對藥品安全領域犯罪的嚴厲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的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以及變質的藥品、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多個方面。在犯罪主體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涵蓋了藥品生產、銷售鏈條中的各個環節的主體,從藥品的生產者、加工者,到銷售者、經營者,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可能構成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積極實施相關行為,這種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其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要存在這種行為,無論是否實際造成危害后果,都可構成犯罪,屬于行為犯。以2018年震驚全國的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案為例,該案件充分暴露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問題疫苗案件中的適用情況以及背后所反映的問題。長春長生公司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記錄造假行為,故意編造生產記錄和產品檢驗記錄,隨意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其生產的狂犬病疫苗完全符合假藥的認定標準。從犯罪主體來看,長春長生公司作為疫苗生產企業,是典型的單位犯罪主體,其管理層和相關生產人員在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共同實施了生產假藥的行為。在主觀故意方面,長春長生公司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成功率,明知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生產標準,仍然故意為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性。在客觀行為上,其編造生產記錄、變更工藝參數等行為,直接導致了生產出的狂犬病疫苗質量嚴重不合格,屬于假藥范疇。這起案件的發生,不僅對眾多接種者的生命健康構成了潛在威脅,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信任危機。雖然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長春長生公司相關責任人最終被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起公訴,但從案件事實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該案件也存在適用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可能性。這也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假藥的認定和罪名的適用,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和模糊地帶,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同時,這起案件也凸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在打擊疫苗犯罪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過嚴厲的刑事處罰,才能有效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保障公眾的用藥安全。3.1.2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我國刑法中針對藥品質量犯罪的重要罪名,旨在打擊那些生產、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藥品,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的劣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以及被污染、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超過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等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該罪的入罪門檻相對較高,屬于結果犯,即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對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包括造成輕傷或者重傷、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等情形。在實踐中,以百白破疫苗效價不合規案例為典型,深刻體現了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問題疫苗案件中的復雜情況。例如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某批次百白破疫苗,經檢驗發現其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屬于劣藥。從犯罪構成來看,長春長生公司作為疫苗生產企業,符合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要件;在主觀方面,若能證明其存在故意違反生產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可認定為故意犯罪,若因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疫苗效價不合格,也可能構成過失犯罪。在客觀行為上,生產出效價不合規的百白破疫苗并進行銷售,屬于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然而,在實際的司法認定中,面臨著諸多難題,其中因果關系認定尤為突出。由于疫苗的接種效果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個體差異、接種時間、接種方式等,很難直接證明接種該批次劣藥疫苗與人體健康受到嚴重危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若接種了該批次百白破疫苗的兒童后來感染了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等疾病,很難確定是由于疫苗效價不合格導致免疫失敗,還是其他原因所致。這就給司法機關在認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時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導致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存在疫苗質量問題,也難以依據生產、銷售劣藥罪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定罪處罰,使得法律的威懾力大打折扣。3.1.3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我國刑法中用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罪名,在疫苗領域,它對規范疫苗的經營活動、保障疫苗的安全流通起著關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在疫苗領域,疫苗屬于國家嚴格管控的特殊藥品,其經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審批程序?!兑呙绻芾矸ā访鞔_規定,疫苗應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供應疫苗。即使是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未經特殊許可也不得經營疫苗。這就從法律層面嚴格限制了疫苗的經營主體和經營渠道,確保疫苗的質量和安全。以2016年震驚全國的山東龐紅衛非法經營疫苗案為例,該案件清晰地展現了非法經營罪在疫苗領域的適用情形。龐紅衛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從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間,先后在聊城市、濟南市等地雇傭人員、租賃倉庫,從國內多地購進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多種疫苗,存放在不符合疫苗冷藏要求的倉庫內,向本省及國內多地買家銷售,并以“保健品”等名義通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運輸方式發送疫苗,銷售金額合計74970966元。從犯罪構成來看,龐紅衛作為自然人,主體適格;在主觀方面,他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經營疫苗的資質,仍然故意從事疫苗經營活動,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客觀行為上,他違反國家關于疫苗經營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疫苗,并且其經營行為嚴重擾亂了疫苗市場秩序,銷售金額巨大,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最終,龐紅衛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對非法經營疫苗行為的嚴厲打擊。在量刑標準方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龐紅衛的銷售金額高達74970966元,遠遠超過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因此受到了嚴厲的刑罰處罰。山東龐紅衛非法經營疫苗案也反映出疫苗市場監管存在的漏洞,以及非法經營疫苗行為對公眾健康和疫苗市場秩序的嚴重危害,凸顯了運用非法經營罪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1.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刑法中一項較為特殊且嚴厲的罪名,它主要針對那些故意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行為具有廣泛的社會危害性,一旦實施,可能造成難以估量的后果。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理論層面分析,疫苗犯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疫苗作為保障公眾健康的特殊藥品,其質量和安全性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若犯罪分子故意生產、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疫苗,如假藥型問題疫苗,其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這種行為可能導致接種者無法獲得有效的免疫保護,甚至因接種假藥而遭受嚴重的健康損害,其危害程度與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從本質上講,也是對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疫苗犯罪可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犯罪分子明知生產的疫苗是假藥,且清楚這種假藥會對接種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仍然大量生產并銷售,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客觀行為上造成了眾多接種者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如引發大規模的傳染病爆發、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等,此時,將其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合理的。在實踐中,對于疫苗犯罪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諸多爭議。一方面,疫苗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滯后性,很難在短期內直接觀察到其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具體危害,這給因果關系的認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另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項重罪,刑罰較重,若對疫苗犯罪輕易適用該罪名,可能導致刑罰過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雖然該事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最終相關責任人并未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而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罪名提起公訴,這也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疫苗犯罪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謹慎態度,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3.2問題疫苗刑法規制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建立在一套完整且相互關聯的法律法規體系之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我國刑事法律的核心,在問題疫苗刑法規制中起著關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則從藥品管理、疫苗監管等具體領域,為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提供了詳細的前置性法律依據和具體的操作規范,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嚴密的法律網絡,旨在全方位打擊問題疫苗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和用藥安全。在刑法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對與問題疫苗相關的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這一規定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刑事責任,為打擊假藥型問題疫苗犯罪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在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案中,若能認定其生產的狂犬病疫苗為假藥,就可依據此條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該條款針對劣藥型問題疫苗犯罪,設定了相應的刑罰,以懲治那些生產、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疫苗,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為藥品領域的重要法律,對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全面規范,為問題疫苗的認定和處理提供了詳細的標準和依據。在假藥認定方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這些規定清晰地界定了假藥的范圍,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準確判斷疫苗是否屬于假藥,從而為適用生產、銷售假藥罪提供了前提條件。對于劣藥,《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這些劣藥的認定標準,與刑法中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相互呼應,為打擊劣藥型問題疫苗犯罪提供了具體的法律支撐?!吨腥A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作為專門針對疫苗的法律,進一步強化了對疫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從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嚴格規定,為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提供了更具針對性的法律依據。該法明確規定了疫苗的生產、流通必須符合嚴格的質量標準和程序要求,疫苗應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供應疫苗。這一規定從源頭上規范了疫苗的流通渠道,減少了非法經營疫苗的風險。對于違反疫苗管理法的行為,該法也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若行為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刑法實現了有效銜接。在非法經營疫苗的案件中,可依據《疫苗管理法》對相關行為進行定性,再結合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進行懲處。除了上述主要法律法規外,還有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也在問題疫苗刑法規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罪名的具體適用標準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他嚴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等情形的認定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導。藥品監管部門發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對疫苗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人員管理、文件記錄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要求不僅是疫苗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遵守的行業規范,也是判斷其行為是否違法犯罪的重要依據。在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該企業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編造生產記錄和產品檢驗記錄,隨意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這些行為違反了部門規章的規定,也成為認定其犯罪行為的重要證據。四、問題疫苗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4.1罪名體系不完善4.1.1假藥與劣藥界定不合理我國現行刑法對假藥和劣藥的界定,主要依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這種二元劃分模式下,假藥被定義為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以及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劣藥則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被污染,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產品批號,超過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等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然而,這種界定標準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不科學性,對問題疫苗的刑法規制產生了不利影響。從社會危害性角度來看,現行假藥、劣藥的界定未能合理反映二者的危害程度差異。在實際情況中,假藥和劣藥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往往難以簡單區分。一些被認定為劣藥的問題疫苗,如關鍵成分含量嚴重不足的疫苗,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可能與假藥無異。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這使得接種兒童無法獲得有效的免疫保護,面臨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等疾病的威脅,其危害程度并不亞于假藥。然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門檻較低,只要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可定罪,最高可判處死刑;而生產、銷售劣藥罪則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這種量刑差異,使得在面對一些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問題疫苗案件時,可能出現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情況,無法充分體現刑法的公正性和威懾力。在實踐中,假藥、劣藥的界定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給司法認定帶來困難。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的界定采用了列舉式的規定,但現實中的藥品問題復雜多樣,難以完全涵蓋。對于一些新型的問題疫苗,如利用新技術生產的疫苗出現質量問題時,可能難以準確判斷其屬于假藥還是劣藥。某些基因工程疫苗,若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基因序列錯誤或表達異常,導致疫苗無法正常發揮免疫作用,按照現有規定,很難明確其應被認定為假藥還是劣藥。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可能面臨法律適用的困惑,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假藥、劣藥的界定還可能受到藥品標準更新和檢驗技術發展的影響。隨著醫學科學的不斷進步,藥品標準也在不斷更新和完善。若某一時期生產的疫苗符合當時的藥品標準,但在標準更新后被認定為不合格,此時對其假藥、劣藥的認定就存在爭議。檢驗技術的發展也可能導致對疫苗質量的判斷發生變化。新的檢驗技術可能發現以往未檢測到的疫苗質量問題,這就需要重新審視假藥、劣藥的界定標準,以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求。4.1.2兜底罪名適用障礙在問題疫苗案件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罪名,在實際適用中存在諸多障礙,難以有效發揮兜底作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一種兜底罪名,在問題疫苗案件中,其適用受到銷售金額和貨值金額的嚴格限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作為入罪的基本標準,對于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需達到15萬元才能定罪。在一些問題疫苗案件中,犯罪行為可能在疫苗銷售初期就被發現,此時銷售金額或貨值金額可能未達到上述標準,導致無法以該罪名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處罰。一些不法分子剛剛開始銷售問題疫苗,尚未形成較大的銷售規模,銷售額不足5萬元,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追訴,這無疑會使一些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削弱了刑法對問題疫苗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經營罪在問題疫苗案件中的適用也面臨困境。該罪主要規制的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行為。在疫苗領域,非法經營罪主要針對的是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行為。然而,在實踐中,對于一些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但在疫苗生產、銷售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導致疫苗質量出現問題的情況,適用非法經營罪存在一定的障礙。某些疫苗生產企業,雖然擁有合法的生產經營資質,但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違規操作,生產出不合格的疫苗,按照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難以對其進行定罪處罰。因為其經營行為本身并不屬于未經許可的非法經營行為,而是在合法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這就使得非法經營罪在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時顯得力不從心。非法經營罪在認定過程中,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也存在爭議。在疫苗監管領域,涉及眾多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于哪些屬于“國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判斷疫苗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標準不夠統一,導致在類似案件的處理上出現差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一些疫苗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違反某些部門規章的行為,但這些規章是否屬于“國家規定”存在爭議,若不能準確認定,就會影響非法經營罪的適用。4.2罪責刑不相適應我國現行刑法在對問題疫苗相關犯罪的刑罰設置上,存在著明顯的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法對問題疫苗犯罪的打擊力度和公正性。從不同罪名的量刑標準對比來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之間存在著顯著的量刑失衡。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可構成犯罪,起點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而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起點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其生產的狂犬病疫苗若被認定為假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嚴厲的刑罰,最高可判死刑;而其生產的百白破疫苗被認定為劣藥,在認定其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可能無法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即便定罪,刑罰也相對較輕。這種量刑差異,使得在面對一些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問題疫苗案件時,出現了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一些關鍵成分缺失的假藥型問題疫苗和關鍵成分含量嚴重不足的劣藥型問題疫苗,它們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相差無幾,但由于罪名不同,量刑卻大相徑庭,這顯然不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難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也無法充分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問題疫苗犯罪的刑罰設置還存在著與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匹配的問題。一些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問題疫苗案件,如涉及大量問題疫苗流入市場,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引發社會恐慌的案件,按照現行刑罰規定,可能無法給予犯罪分子足夠嚴厲的處罰。在山東龐紅衛非法經營疫苗案中,龐紅衛非法經營疫苗的金額高達74970966元,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疫苗市場秩序,對公眾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潛在威脅。然而,按照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雖然他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與他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刑罰的威懾力仍顯不足。從社會影響來看,這起案件引發了公眾對疫苗安全的極大擔憂,對整個疫苗行業的信任產生了嚴重沖擊,而現行刑罰在應對此類嚴重犯罪行為時,未能充分體現出其嚴厲性和威懾性,難以有效遏制類似犯罪行為的再次發生。問題疫苗犯罪的刑罰設置還缺乏對不同情節和危害程度的精細化考量。在實際案件中,問題疫苗的種類、數量、銷售范圍、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實際危害等因素各不相同,刑罰應當根據這些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和配置?,F行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相對籠統,缺乏具體的量刑情節細化和量刑幅度調整機制,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量刑時缺乏明確的依據,容易出現量刑不均衡的情況。對于一些銷售少量問題疫苗,但銷售對象為兒童、孕婦等特殊人群,或者在傳染病高發期銷售問題疫苗的案件,現行刑罰未能充分考慮到這些特殊情節,給予相應的從重處罰,使得刑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質疑。4.3因果關系認定困難在問題疫苗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一個極為復雜且關鍵的問題,尤其是在抽象危險犯和實害犯的情形下,面臨著諸多特殊的困難和挑戰。對于抽象危險犯,如生產、銷售假藥罪,其因果關系認定存在著獨特的困境。該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被推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無需證明實際的危害后果與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實踐中,這種推定可能會面臨一些問題。雖然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從理論上講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抽象危險,但要確切證明這種危險的存在并非易事。在一些案例中,假藥可能在尚未流入市場或者剛剛開始銷售時就被查獲,此時并沒有實際的危害后果發生,難以直觀地判斷假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即使假藥已經流入市場,由于個體的體質差異、假藥的具體成分和含量不同等因素,也很難準確認定假藥與潛在的健康危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在某些假藥案件中,部分接種者可能并未出現明顯的健康問題,這就使得在認定生產、銷售假藥行為與危害人體健康的抽象危險之間的因果關系時,缺乏直接的證據支持,容易引發爭議。實害犯的因果關系認定同樣困難重重。以生產、銷售劣藥罪為例,該罪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這就需要準確認定劣藥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疫苗的作用機制和影響因素極為復雜,給因果關系的認定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疫苗的接種效果受到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個體的體質、年齡、健康狀況、接種時間、接種方式以及其他同時使用的藥物等,都可能對疫苗的免疫效果產生作用。在判斷劣藥疫苗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很難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確定劣藥疫苗是導致健康損害的直接原因。在一些疫苗接種案例中,接種者可能同時患有其他疾病,或者在接種疫苗后使用了其他藥物,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疫苗的效果,使得在認定因果關系時難以確定究竟是劣藥疫苗還是其他因素導致了人體健康損害。疫苗導致的健康損害往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和隱蔽性,這也增加了因果關系認定的難度。從接種疫苗到出現健康損害后果,可能需要經過很長的時間,這期間接種者的生活環境、接觸的其他物質等都可能發生變化,進一步增加了確定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一些疫苗接種者在接種后的幾年甚至十幾年后才出現健康問題,此時很難追溯到當初接種的疫苗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該疫苗是否是導致健康損害的原因。而且,健康損害的表現形式可能并不典型,容易與其他疾病混淆,這也給因果關系的認定帶來了困難。一些接種了問題疫苗的兒童可能出現發育遲緩、免疫力下降等癥狀,但這些癥狀也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營養不良、遺傳因素等,使得在判斷因果關系時需要進行細致的鑒別和分析。在認定問題疫苗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時,還缺乏統一、科學的認定標準和方法。目前,雖然有一些醫學和科學的檢測手段,但在具體應用中,不同的檢測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由于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法官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往往缺乏足夠的依據,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導致不同案件的判決結果存在差異,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4.4行刑銜接不暢在問題疫苗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銜接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對問題疫苗犯罪的打擊力度和法律的權威性。在證據轉化方面,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障礙。行政機關在查處問題疫苗案件時,所收集的證據往往難以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標準與刑事訴訟的要求存在差異,導致一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不被認可。行政機關在抽樣檢驗問題疫苗時,可能存在抽樣方法不科學、檢驗報告不規范等問題,使得這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言詞證據的轉化更是困難重重。行政機關在詢問證人、當事人時,其詢問程序和方式與刑事訴訟中的要求不同,刑事訴訟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有更為嚴格的程序規定,這就導致行政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難以直接采用,需要重新進行調查取證,這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可能因為時間的推移導致證據的滅失或證人記憶的模糊,影響案件的偵破和處理。在程序銜接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當行政機關發現問題疫苗案件涉嫌犯罪時,需要將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在實際操作中,移送程序往往不夠順暢。一些行政機關存在“以罰代刑”的現象,為了避免案件移送后自身的利益受損,對一些本應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僅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移送刑事處理。在一些問題疫苗案件中,行政機關對涉事企業僅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而沒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使得犯罪分子逃脫了更嚴厲的法律制裁。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也導致案件移送不及時。行政機關在查處問題疫苗案件時,未能及時將案件信息通報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案件的進展情況了解不足,無法及時介入調查,影響了案件的辦理效率。在案件移送后,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也存在問題,雙方在證據共享、調查取證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重復勞動、證據矛盾等問題,影響了案件的質量和公正性。五、完善問題疫苗刑法規制的建議5.1優化罪名體系5.1.1科學界定假藥、劣藥現行刑法對假藥、劣藥的界定標準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難以準確反映問題疫苗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從藥品質量與安全的本質出發,重新審視假藥、劣藥的界定標準。應將藥品是否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實質功效作為核心判斷要素。對于疫苗而言,若其無法刺激人體免疫系統產生有效的免疫反應,無法達到預防相應疾病的目的,無論其形式上符合假藥還是劣藥的傳統定義,都應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問題疫苗。對于一些關鍵成分缺失或含量極低,無法發揮基本免疫作用的疫苗,即便按照現行標準可能僅被認定為劣藥,但因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與假藥無異,應將其納入假藥范疇進行規制。這樣的調整能夠更準確地體現問題疫苗的危害程度,避免因形式上的定義差異而導致處罰不公。引入藥品風險評估機制,綜合考量疫苗的生產工藝、儲存條件、流通環節等因素,對疫苗的質量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在判斷疫苗是否為假藥、劣藥時,參考風險評估結果。若疫苗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如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隨意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即便疫苗的成分檢測結果表面上符合標準,但由于生產過程的不確定性,其質量風險極高,應認定為假藥。對于在儲存和流通環節中,因冷鏈運輸中斷、儲存溫度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導致疫苗質量下降的情況,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判斷其是否構成劣藥。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更全面地考慮疫苗質量問題的復雜性,使假藥、劣藥的認定更加科學合理。加強藥品標準與刑法的銜接,及時更新藥品標準,使其與醫學科學的發展和實踐需求相適應。當藥品標準發生變化時,刑法中假藥、劣藥的認定標準也應相應調整。隨著新型疫苗技術的不斷涌現,如mRNA疫苗、基因工程疫苗等,其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與傳統疫苗有所不同,應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并在刑法中明確規定,以確保對新型疫苗質量問題的有效規制。建立藥品標準與刑法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藥品標準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和更新,使二者始終保持協調一致,避免因標準滯后而導致法律適用困難。5.1.2增設專門罪名鑒于問題疫苗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及現有罪名體系在規制疫苗犯罪方面的不足,增設生產、銷售問題疫苗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生產、銷售問題疫苗罪的主體應涵蓋疫苗生產、銷售鏈條中的所有相關主體,包括疫苗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只要這些主體實施了生產、銷售問題疫苗的行為,都可能構成該罪。在主觀方面,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生產、銷售;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疫苗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疫苗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疫苗的行為。這些質量問題包括疫苗的關鍵成分缺失、含量不足、效價不合格、被污染、超過有效期等,只要疫苗存在這些問題之一,且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即可認定為生產、銷售問題疫苗的行為。在刑罰設置上,應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危害后果,設置合理的刑罰幅度。對于情節較輕的生產、銷售問題疫苗行為,如生產、銷售少量問題疫苗,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如生產、銷售大量問題疫苗,或者導致多人感染傳染病、出現嚴重健康損害等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如生產、銷售問題疫苗導致多人死亡,或者引發大規模傳染病爆發等極其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通過這樣的刑罰設置,能夠對不同程度的生產、銷售問題疫苗行為進行精準打擊,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有效遏制疫苗犯罪的發生。5.2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為了實現問題疫苗相關犯罪的罪責刑相適應,優化刑罰配置,提升刑法的威懾力,對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的調整顯得尤為關鍵。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在社會危害性上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假藥因關鍵成分缺失或被替代,無法起到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劣藥雖含有一定有效成分,但含量不足、質量存在問題,同樣可能導致接種者無法獲得有效的免疫保護,使公眾暴露在疾病風險之下。在疫苗領域,生產、銷售假藥型問題疫苗和劣藥型問題疫苗,都可能導致接種者無法抵御相應疾病,引發嚴重的健康后果,對社會信任和公共衛生安全造成極大沖擊。然而,現行刑法中兩者的量刑標準卻存在較大差異,生產、銷售假藥罪起點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最高可判處死刑;生產、銷售劣藥罪起點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且需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這種量刑差異使得在面對一些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問題疫苗案件時,難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诖?,有必要調整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使其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罪責相當。適當降低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入罪門檻,從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調整為只要生產、銷售的劣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就可構成犯罪。這樣可以更早地對劣藥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打擊,避免等到危害結果嚴重發生后才進行懲處,從而更有效地預防劣藥對公眾健康的侵害。在刑罰幅度上,應根據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進行更細致的劃分。對于情節較輕的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如生產、銷售少量劣藥,且尚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如生產、銷售大量劣藥,或者導致多人出現健康問題、感染傳染病等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如生產、銷售劣藥導致多人死亡,或者引發大規模傳染病爆發等極其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通過這種與生產、銷售假藥罪類似的量刑設置,能夠使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刑罰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匹配,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增強刑法對問題疫苗犯罪的威懾力,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切實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和用藥安全。5.3完善因果關系認定機制在問題疫苗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裁決和法律的有效實施。為了解決這一難題,需要引入專業鑒定、推定規則等科學合理的方法,構建完善的因果關系認定機制。專業鑒定在問題疫苗因果關系認定中起著關鍵作用。由于疫苗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涉及到醫學、生物學、免疫學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普通司法人員難以僅憑自身知識和經驗進行準確判斷。引入專業的醫學鑒定和流行病學調查是必不可少的。在醫學鑒定方面,應委托具有專業資質和豐富經驗的醫學機構或專家,對疫苗的質量、成分、效力以及接種者的身體狀況、健康損害等進行全面、深入的檢測和分析。通過對疫苗樣本的實驗室檢測,確定疫苗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成分是否符合標準、是否被污染、是否超過有效期等;對接種者進行詳細的身體檢查和醫學檢驗,判斷其健康損害的具體情況和程度,以及這些損害是否與疫苗接種存在關聯。在流行病學調查方面,專業人員應全面收集接種疫苗的人群信息、疫苗的生產和流通情況、接種時間和地點、接種者的健康狀況變化等相關數據,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分析模型,從群體層面研究疫苗與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通過對大量接種者的跟蹤調查和數據分析,確定疫苗接種與特定健康損害之間的關聯強度和統計學意義,為因果關系的認定提供科學依據。推定規則的引入能夠有效解決疫苗與人體健康損害因果關系認定中的困境。在疫苗犯罪中,由于疫苗的特性和作用機制,以及人體健康影響因素的復雜性,要證明疫苗與健康損害之間存在直接、明確的因果關系往往非常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合理運用推定規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生產、銷售假藥型問題疫苗案件中,若有證據證明假藥已經流入市場,且在接種假藥疫苗的人群中出現了一定比例的異常健康狀況,如接種狂犬病疫苗后仍感染狂犬病、接種百白破疫苗后仍感染相關疾病等,在排除其他合理因素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假藥疫苗與這些健康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然,推定規則的運用并非隨意為之,必須建立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并且要賦予被告方提出反證的權利。被告方若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健康損害是由其他原因導致,如接種者自身的特殊體質、其他疾病或藥物的影響等,則可以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在認定問題疫苗因果關系時,還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確保認定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個體差異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不同接種者的年齡、性別、體質、健康狀況、免疫功能等各不相同,對疫苗的反應和耐受程度也存在差異。在判斷因果關系時,需要充分考慮這些個體因素對疫苗效果和健康損害的影響。疫苗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也至關重要,包括疫苗的生產工藝是否符合標準、儲存和運輸條件是否規范、接種程序是否正確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疫苗的效力和安全性,進而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疾病的自然發生率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某些疾病在人群中本身就有一定的自然發生率,在判斷疫苗與健康損害的因果關系時,需要將疾病的自然發生率與接種疫苗后的發生率進行對比分析,以確定疫苗是否是導致健康損害的真正原因。通過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可以更全面、客觀地認定問題疫苗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司法裁判提供堅實的依據。5.4加強行刑銜接加強行刑銜接是完善問題疫苗刑法規制的重要環節,對于提高打擊問題疫苗犯罪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關鍵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是加強行刑銜接的基礎。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搭建涵蓋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多部門的問題疫苗信息共享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各部門可以實時共享問題疫苗案件的線索、調查進展、檢驗報告、處罰結果等信息。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疫苗線索后,能夠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平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第一時間獲取,以便及時介入調查。通過信息共享,避免了信息的重復收集和傳遞,提高了案件辦理的效率,也使得各部門能夠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為協同辦案提供有力支持。規范證據移送是確保行刑銜接順暢的關鍵。明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證據收集、移送過程中的職責和程序。行政機關在查處問題疫苗案件時,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收集和固定證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對于物證的提取,要遵循法定程序,確保物證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對于證人證言的收集,要保證證人的身份合法,詢問過程規范。行政機關在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時,要一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詳細的證據清單,注明證據的來源、收集時間和方式等信息。司法機關在接收證據時,要進行認真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證據,及時要求行政機關補充或重新收集。通過規范證據移送,提高了證據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之間的轉化效率,避免了因證據問題導致案件辦理受阻。建立案件移送反饋機制是加強行刑銜接的重要保障。行政機關在將問題疫苗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司法機關應及時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反饋給行政機關。若司法機關決定立案偵查,要告知行政機關案件的進展情況,包括偵查方向、采取的措施等;若司法機關認為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要詳細說明理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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