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基于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審視_第1頁
論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基于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審視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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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現代法治社會,行政救濟體系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防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救濟的兩種主要方式,共同致力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解決行政爭議。行政復議以其高效、便捷、專業等特點,在行政救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行政訴訟則是行政相對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最終途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行政復議中止作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狀態,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事由,行政復議機關暫時停止復議程序,待該事由消除后再恢復復議的制度。行政復議中止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行政復議決定的正確性,充分考慮各種復雜情況,使行政復議機關能夠在更全面、準確的基礎上作出決定。然而,在實踐中,行政復議中止的相關規定尚不完善,導致行政復議機關在適用該制度時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從立法層面來看,我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中止的規定較為簡略,僅在第26條、第27條涉及到行政復議中止的部分情形,主要是在對行政行為作出依據進行審查時可以中止行政復議。2007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42條第2款雖然擴充了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并以“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兜底,但對于如何啟動行政復議中止及恢復案件審理的規定并不明晰。這使得行政復議機關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對于是否中止行政復議、如何中止以及何時恢復復議程序缺乏明確的指導,容易出現濫用行政復議中止權的情況。從實踐層面來看,部分行政復議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不當適用行政復議中止制度。例如,為了避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或者為了協調相關利益關系,隨意中止行政復議程序,導致行政復議案件久拖不決。這不僅違背了行政復議及時原則,也損害了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不服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其往往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從理論上看,明確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有助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理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救濟的兩個重要環節,其制度銜接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行政救濟體系的整體效能。通過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程序銜接、審查范圍、裁判方式等方面的關系,為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行政救濟體系提供理論支持。從實踐意義上講,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途徑。當行政復議機關不當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申請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該中止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不僅能夠及時糾正行政復議機關的錯誤行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夠對行政復議機關的權力行使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促使其依法、規范地行使行政復議中止權,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進而推動整個行政救濟體系的良性發展。1.2國內外研究現狀國外對行政救濟程序中的類似問題研究起步較早,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實踐經驗。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行政程序中的中間決定或階段性行為的可訴性判斷,通常依據“成熟原則”。該原則強調,只有當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的、具體的影響,且行政程序已經達到了一個相對成熟的階段,才具有可訴性。在行政復議類似程序中,若中止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了實質性的、難以通過后續程序補救的損害,當事人可以尋求司法審查。例如,在某些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復議案件中,若行政復議機關不合理地長期中止復議程序,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或面臨重大利益損失,法院可能會受理當事人對該中止行為的訴訟。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基于其對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具有獨立性。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如果其獨立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了侵害,且該侵害無法通過對最終復議決定的審查得到充分救濟,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德國行政法理論注重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當行政復議中止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法院會對其進行嚴格審查。我國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研究,隨著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而逐漸深入。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宏觀層面,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專門研究相對較少。近年來,隨著行政復議實踐中中止問題的日益凸顯,學界開始關注行政復議中止的相關問題。一些學者從行政行為的性質、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等角度,探討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有觀點認為,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屬于過程性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訴性,因為其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最終決定,當事人的權益可以通過對最終復議決定的審查得到救濟。但也有學者指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行政復議機關濫用中止權,導致復議程序久拖不決,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時應當賦予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可訴性。在實踐案例分析方面,雖然我國有一些涉及行政復議中止的案例,但對于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和系統分析還較為缺乏。部分法院在處理行政復議中止相關案件時,對于是否受理、如何審查等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一些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是其屬于行政復議過程中的程序性告知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而另一些法院則根據具體案情,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總體而言,國內對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研究在理論深度和實踐案例分析的系統性上仍有待進一步加強,需要結合我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特點,深入探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相關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具指導性的理論支持。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在研究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這一復雜而重要的課題時,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的全面性、深入性和科學性。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研究方法之一。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涉及行政復議中止的典型案例,包括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行政復議案件,深入了解行政復議中止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引發的爭議焦點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標準。以[具體案例名稱]為例,在該案例中,行政復議機關以[具體中止事由]為由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提起訴訟。通過對這一案例的詳細剖析,探討法院在判斷該中止決定是否具有可訴性時所考量的因素,如中止事由的合法性、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等。從具體案例中總結經驗教訓,為理論研究提供實踐依據,使研究成果更具現實指導意義。文獻研究法同樣不可或缺。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行為可訴性等方面的學術著作、期刊論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文獻資料。梳理國內外相關理論的發展脈絡和研究現狀,了解不同學者的觀點和研究成果,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通過對文獻的綜合分析,借鑒國外先進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為我國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持和參考。比較研究法也將在研究中得以運用。對不同國家和地區關于行政救濟程序中類似問題的規定和實踐進行比較分析,如前文提及的英美法系國家依據“成熟原則”判斷行政行為可訴性,大陸法系國家從行政行為對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和獨立性角度考量可訴性。通過比較,找出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上的差異,汲取有益經驗,為完善我國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制度提供借鑒。本研究的創新之處體現在多個方面。在研究視角上,從多角度對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進行剖析,不僅關注行政行為本身的性質和特點,還深入探討其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以及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整體銜接的關系。這種綜合性的研究視角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本質和意義。在研究內容上,緊密結合我國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實踐發展,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關注立法動態和實踐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如2023年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影響,使研究成果具有時效性和針對性。同時,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將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具體的實踐問題進行研究,為解決實踐中的爭議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二、行政復議中止制度概述2.1行政復議中止的概念與內涵行政復議中止,是指在行政復議程序進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特定的法定事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暫時停止對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活動,待該事由消除后,再恢復行政復議程序的一種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并非隨意設立,而是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謹的內涵。從法律規定層面來看,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列舉了行政復議中止的多種情形。其中,當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需中止。這是因為近親屬的參與與否直接關系到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延續以及復議請求的承接,在近親屬意愿未明確之前,貿然繼續復議程序可能會導致程序不合法或損害相關方權益。例如,在[具體案例1]中,申請人張某在行政復議期間突然離世,其子女對于是否繼續參與復議存在分歧,有的子女希望繼續維權,有的則認為耗費精力且收益不明,此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中止了該復議案件,等待張某子女達成一致意見或確定明確的參與主體。當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也應中止。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后,自身無法正常行使復議權利、表達訴求,若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介入,復議程序將難以公正、有效地進行。以[具體案例2]為例,李某在行政復議期間突發重大疾病,導致精神失常,喪失了行為能力,其家人對于誰擔任法定代理人一時未能確定,在此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及時中止了復議,直至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并參與進來。此外,當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時,行政復議同樣需要中止。公民下落不明使得復議機關無法與其正常溝通、送達相關文書,也無法準確了解其真實訴求;而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權利義務承受人未確定,意味著復議主體的不確定性,這些都會影響復議程序的正常推進。在[具體案例3]中,某企業在行政復議期間宣布破產,其資產和債權債務處于清算階段,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明確,行政復議機關遂決定中止該復議案件,待企業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承接主體后再恢復審理。從行政程序角度深入分析,行政復議中止在行政復議流程中扮演著重要的緩沖與調整角色。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救濟途徑,其目的在于通過合法、公正、高效的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復議中止制度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在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下,行政復議程序能夠更加嚴謹、科學地進行。一方面,行政復議中止有助于行政復議機關全面、準確地獲取案件信息。當出現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時,中止行政復議可以使行政復議機關避免在信息不充分、不準確的情況下倉促作出決定。例如,在[具體案例4]中,某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到對一項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的理解和適用,不同部門和專家對此存在不同解讀,行政復議機關為了確保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決定中止復議,等待有權機關對該法規作出權威解釋后再繼續審理,這使得最終的復議決定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行政復議中止能夠保障行政復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時,若不中止復議程序,可能會導致當事人無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如陳述、申辯、舉證等權利,從而影響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在[具體案例5]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地遭遇嚴重自然災害,交通、通信中斷,雙方均無法按時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等活動,行政復議機關及時中止了復議,待災害影響消除、雙方能夠正常參與時再恢復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進行調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的情形,也體現了行政復議中止制度在促進糾紛實質性解決方面的積極作用。調解、和解是行政復議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協商、溝通,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有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在[具體案例6]中,某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同意進行調解,并希望中止復議程序以便更充分地協商,行政復議機關尊重雙方意愿,中止了復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行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行政復議中止是行政復議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它以明確的法定情形為依據,在行政復議流程中發揮著保障程序公正、確保案件準確審理、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及促進糾紛實質化解等多方面的關鍵作用。準確理解和把握行政復議中止的概念與內涵,對于正確適用這一制度,完善行政復議體系具有重要意義。2.2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依據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涵蓋多個方面,這些情形的設定旨在確保行政復議程序在復雜情況下仍能公正、有序地進行。申請人主體狀態變化是導致行政復議中止的重要情形之一。當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時,復議程序需暫時中止。公民死亡后,其在行政復議中的權利義務需要由近親屬承接,若近親屬參與意愿不明,繼續復議可能導致程序不合法或損害相關方權益。例如,在[具體案例7]中,申請人趙某在行政復議期間因病去世,其子女對于是否繼續推進復議存在不同意見,部分子女認為父親的訴求合理,應繼續維權;而另一部分子女則考慮到時間和精力成本,猶豫是否放棄。在此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中止復議,等待趙某子女達成一致意見或確定明確的參與主體。若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同樣要中止。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后,無法正常表達訴求、行使權利,法定代理人的介入是保障復議程序公正、有效進行的關鍵。如[具體案例8]中,李某在行政復議期間突發意外,導致精神失常,喪失行為能力,其家人對于由誰擔任法定代理人一時難以確定。行政復議機關為確保李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及時中止了復議,直至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并參與進來。當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時,行政復議也需中止。公民下落不明使得復議機關無法與其有效溝通、送達文書,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權利義務承受人未確定,會導致復議主體不確定,影響復議程序的正常推進。在[具體案例9]中,某企業在行政復議期間因經營不善宣告破產,其資產和債權債務處于清算階段,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明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中止該復議案件,待企業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承接主體后再恢復審理。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申請人、被申請人不能參加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應中止。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以及其他正當理由如當事人突發重大疾病等,會使當事人無法按時參加行政復議相關活動。在[具體案例10]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地遭遇罕見暴雨洪澇災害,交通、通信中斷,雙方均無法按時參加行政復議聽證。行政復議機關及時中止了復議,待災害影響消除、雙方能夠正常參與時再恢復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應中止行政復議。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對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關重要,當出現法律適用爭議時,等待有權機關的權威解釋或確認是必要的。例如,在[具體案例11]中,某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對一項新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特定條款的理解,不同部門和專家對此存在不同解讀,行政復議機關為確保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決定中止復議,等待有權機關對該條款作出權威解釋后再繼續審理。若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行政復議需中止。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因為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存在關聯性,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影響到另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在[具體案例12]中,某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依賴于另一起民事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因為該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會直接影響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判斷。由于民事案件尚未審結,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中止了行政復議程序。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進行調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復議可以中止。調解、和解是行政復議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協商、溝通,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有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在[具體案例13]中,某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同意進行調解,并希望中止復議程序以便更充分地協商。行政復議機關尊重雙方意愿,中止了復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行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此外,若存在《行政復議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行政復議也可中止。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可能涉及特定的行政行為類型或特殊的法律適用情況,而“其他情形”則為應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復雜多樣的特殊情況提供了靈活性。例如,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等特殊因素的行政復議案件中,行政復議機關可能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決定中止行政復議。2.3行政復議中止的程序規定行政復議中止的程序規定是確保該制度依法、規范運行的關鍵,涵蓋啟動、告知、恢復等多個重要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其嚴格的要求和意義。行政復議中止的啟動必須基于法定事由。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列舉了十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如前文所述,包括申請人主體狀態變化、不可抗力、法律適用問題等。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一旦發現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及時啟動行政復議中止程序。在[具體案例14]中,某行政復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及到一項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適用問題,不同部門和專家對此存在不同解讀,行政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這一法定事由,及時啟動了行政復議中止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中止事由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收集相關證據,進行充分的論證。若行政復議機關僅憑主觀臆斷,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法定中止事由的情況下就作出中止決定,該決定將可能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銷。在[具體案例15]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未對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和論證的情況下,就以“法律適用問題需有權機關解釋”為由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被上級機關審查發現程序違法,責令其重新審查是否符合中止條件。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當事人的義務。《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書面告知應當包含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依據、時間等關鍵信息。在[具體案例16]中,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中止決定后,及時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了書面通知,通知中詳細說明了因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中止行政復議,并告知了預計恢復時間等信息。這一告知義務的履行,使當事人能夠及時了解行政復議的進展情況,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也有助于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若行政復議機關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將可能導致行政復議中止決定被認定為程序違法。在[具體案例17]中,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未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直等待復議結果,錯過了解決相關問題的最佳時機。后申請人發現行政復議已中止,遂以行政復議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該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當導致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這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密切關注中止事由的變化情況,一旦發現中止事由消除,應當立即啟動恢復程序。在[具體案例18]中,某行政復議案件因涉及的另一民事案件尚未審結而中止,待該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后,行政復議機關在接到相關通知的次日,就啟動了行政復議恢復程序,及時對案件進行審理。行政復議機關在恢復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時,同樣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告知內容包括恢復審理的時間、審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具體案例19]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恢復審理前,向當事人送達了書面通知,告知當事人案件將于[具體日期]恢復審理,采用聽證方式進行,并告知了當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這一告知行為,使當事人能夠做好充分準備,參與到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保障了當事人的參與權。若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將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對此,上級行政機關應當發揮監督職責,責令其恢復審理。《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復議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在[具體案例20]中,某行政復議機關在中止行政復議后,長時間未對案件進行恢復審理,且未給出合理的解釋,當事人向上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后,上級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認定該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復議,依法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審理。上級行政機關的這一監督行為,有助于確保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行政復議程序的正常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理論爭議3.1可訴性的理論基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探討,需從行政行為理論和行政救濟理論兩個重要維度展開,深入剖析其內在的理論依據,以明晰行政復議中止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疇。從行政行為理論角度來看,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是行政復議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體現,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中止決定時,需依據法定的事由和程序,這表明該決定并非隨意作出,而是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行政目的。在[具體案例21]中,行政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這一法定事由,作出了行政復議中止決定,該決定旨在確保行政復議案件能夠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審理,維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行為的效力要素也是判斷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關鍵。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雖然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通常不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最終處分,但它對行政復議程序的推進產生了實際影響,進而間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一旦作出,行政復議程序暫時停止,當事人無法在中止期間獲得行政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最終判斷,這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時期內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具體案例22]中,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中止決定后,長達一年時間未恢復復議程序,導致申請人的企業因無法及時獲得行政復議結果,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已超出了純粹的程序性范疇,具備了可訴性的基礎。行政行為的分類理論也為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研究提供了參考。行政行為可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能夠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是針對特定的行政復議案件作出的,其對象具有特定性,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從這一角度而言,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可訴性的前提條件。從行政救濟理論層面分析,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有權機關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我國行政救濟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當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中止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時,若無法通過有效的途徑尋求救濟,將違背行政救濟的初衷。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原則要求行政救濟程序應當迅速、高效地進行,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的維護。行政復議中止若被不當適用,導致復議程序久拖不決,將嚴重損害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原則。在[具體案例23]中,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使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受侵害狀態,無法及時得到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為申請人提供及時的救濟途徑,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恢復行政復議程序,保障行政救濟的及時性。行政救濟的充分性原則強調行政救濟應當能夠全面、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不可訴,當行政復議機關濫用中止權時,當事人只能等待行政復議機關自行恢復復議程序,而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對該中止行為進行審查和糾正,這將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具體案例24]中,行政復議機關以不合理的理由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且在中止期間未積極解決導致中止的問題,當事人因無法對該中止決定提起訴訟,只能無奈等待,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因此,從行政救濟充分性原則出發,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是必要的,能夠確保當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3.2支持可訴性的觀點及理由支持行政復議中止具有可訴性的觀點,主要基于對當事人救濟權利的保障以及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監督,這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都有著充分的依據。從當事人救濟權利保障的角度來看,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其目的在于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行政復議中止若不當實施,將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在[具體案例25]中,行政復議機關以“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為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程序,且在中止期間未積極開展調查工作,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申請人認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為不合理,但由于行政復議中止不可訴,其無法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種情況違背了行政救濟的初衷,使得當事人在面對行政爭議時,缺乏有效的救濟手段。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使當事人在認為行政復議機關的中止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法院可以通過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判斷該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事由,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公正的裁決,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有助于確保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和充分性。及時性是行政救濟的重要原則,行政爭議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解決,以避免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若行政復議機關隨意中止行政復議,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將嚴重損害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在[具體案例26]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多次延長行政復議中止期限,使得申請人的企業因無法及時獲得行政復議結果,資金周轉困難,面臨倒閉的風險。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及時地處理行政復議案件,避免不合理的中止行為,保障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充分性也是行政救濟的關鍵要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當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時,若不可訴,當事人的權益將難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具體案例27]中,行政復議機關的中止決定導致申請人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后續即使行政復議程序恢復,申請人的損失也已無法挽回。通過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法院可以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進行全面審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得到充分的保護。從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角度出發,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權力的行使應當受到監督和制約。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為監督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監督手段。當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若該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不當之處,法院可以通過受理當事人的訴訟,對行政復議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在[具體案例28]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決定違法,依法撤銷了該決定,并責令行政復議機關限期恢復行政復議程序。這一判決結果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對行政復議機關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依法行使職權,避免濫用行政復議中止權。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促使行政復議機關更加謹慎地行使行政復議中止權。在可訴性的壓力下,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會更加嚴格地審查中止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是否合法,從而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這有助于規范行政復議機關的行為,使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保障行政復議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通過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司法審查,還可以及時發現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實踐依據,推動行政復議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3.3反對可訴性的觀點及理由反對行政復議中止具有可訴性的觀點,主要基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過程性特征以及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影響的間接性,這些觀點在理論和實踐中也有著一定的合理性支撐。從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過程性角度來看,行政復議是一個連續的程序,行政復議中止只是其中的一個階段性環節,并非最終的行政決定。在行政復議程序尚未終結之前,行政復議機關最終作出的復議決定才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關鍵行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僅僅是暫停了復議程序的推進,其本身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實質性的處分。在[具體案例29]中,行政復議機關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而中止了行政復議。在中止期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并未因該中止決定而發生實質性改變,只是復議程序暫時停滯。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后,行政復議程序恢復,最終的復議決定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將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單獨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能會導致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程序的過度干預,影響行政復議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通常是間接的,不具有直接的可訴性。雖然行政復議中止可能會導致復議程序的延遲,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但這種影響并非直接的、確定性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最終還是要取決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最終復議決定。在[具體案例30]中,行政復議機關以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為由中止了復議。在中止期間,當事人雖然無法及時獲得復議結果,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實體權利已經受到了實際的損害。一旦不可抗力因素消除,行政復議程序恢復,當事人仍然有機會通過復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若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不服就提起訴訟,可能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會浪費司法資源。因為即使法院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最終還是要等待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最終的復議決定,才能真正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通常是基于法定事由和程序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專業的行政救濟機構,在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決定。若隨意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進行司法審查,可能會破壞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影響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威性。在[具體案例31]中,行政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這一法定事由,作出了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這一決定是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作出的,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若法院輕易介入對該中止決定的審查,可能會干擾行政復議機關的正常工作,也可能會導致不同機關之間的權力沖突。從行政效率角度考慮,若賦予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可能會導致行政復議程序的復雜化和拖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提起訴訟后,行政復議程序可能會因訴訟的進行而進一步延遲,這不僅會影響行政復議的效率,也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及時解決。在[具體案例32]中,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提起訴訟后,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不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導致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期限大幅延長。這使得行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及時得到保障。而且,過多的訴訟也會增加法院的工作負擔,影響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四、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實踐考察4.1相關案例梳理與分析4.1.1陳某等訴某省人民政府案在陳某等訴某省人民政府案中,陳某等人于2011年向某省人民政府提交復議申請,旨在解決[具體行政爭議事項,如土地征收補償不合理等問題]。某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然而,直至2015年11月9日法院受理陳某等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期間,面對陳某等人提交的恢復行政復議審理的請求書,某省人民政府既未恢復復議程序,也未進行合理釋明,更未作出復議結論。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當導致中止的原因消除時,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在本案中,某省人民政府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未能履行恢復復議程序或合理釋明的義務,明顯違反了行政復議程序的相關規定。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救濟途徑,其目的在于及時、公正地解決行政爭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某省人民政府的這種不作為行為,使得陳某等人的復議請求權長期無法得到實現,嚴重侵害了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當事人權益影響方面分析,行政復議的及時處理對于當事人至關重要。在本案中,由于某省人民政府的不當行為,陳某等人無法及時獲得行政復議結果,導致其在[具體權益方面,如土地使用、經濟補償等]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遭受了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這種情況不僅違背了行政復議制度的初衷,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某省人民政府在涉案復議過程中的行為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雖然單一的中止復議行為通常不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在本案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是由中止復議行為、復議中止后至今尚未終結的事實狀態、復議中止后至今未作合理釋明等多個事實要素共同構成。這一案例充分凸顯了行政復議中止后,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性,以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也為探討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提供了典型的實踐依據。4.1.2王吉霞、黃貴蘭訴河南省人民政府案王吉霞、黃貴蘭因[具體行政行為,如房屋拆遷安置不合理等問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以[具體中止事由,如需要對拆遷相關政策進行協調等]為由作出《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且中止期限長達兩年之久。王吉霞、黃貴蘭認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河南省政府作出的《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違法并予以撤銷,判令河南省政府依據其申請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于該案的處理存在一定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王吉霞、黃貴蘭的兩項訴訟請求“分屬于不同的訴訟請求類型,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經原審法院釋明,王吉霞、黃貴蘭仍堅持要求對這兩項訴訟請求進行一并審查,應屬訴訟請求不具體”。但從訴訟經濟原則出發,法律并不排除請求的合并,同一原告可以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請求。本案中,王吉霞、黃貴蘭的兩項訴訟請求雖看似不同,但實際上是緊密關聯的,都是為了促使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對于《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的可訴性,通常情況下,中止行政復議的決定因為屬于一個過程性和中間性行為,不應當在行政復議程序尚未終了、行政復議機關尚未作出最終決定的情況下單獨尋求司法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最終起訴行政復議決定時一并主張程序違法。然而,在本案中,行政復議程序的中止已經超過兩年,這種曠日持久的中止必然會對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保護造成延宕,甚至還會影響其進一步請求司法救濟。因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不宜一概否定中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可訴性。這一案例表明,在判斷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可訴性時,不能僅僅依據其過程性行為的性質一概而論,而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中止期限的長短以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同時,也反映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理解和審查應當更加全面、合理,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1.3XX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案1984年12月8日,賀蘭縣人民政府向張茂盛(苗建平之夫,XX之父)頒發了2000畝土地使用證。在1998-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及2005年對二輪土地承包進行再完善續簽承包合同期間,上述2000畝土地被陸續分包給其他農戶進行承包,苗建平、XX因此不斷上訪。2015年10月8日,賀蘭縣政府作出賀復告字(2015)1號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苗建平、XX本案所涉2000畝國有荒地現已發包給不同的農戶,并由賀蘭縣政府實施了確權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依法向賀蘭縣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即銀川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隨后苗建平、XX向銀川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5年10月30日,銀川市政府受理了該申請。然而,在2015年12月22日,銀川市政府以“苗建平、XX提出的復議申請所涉土地存在一地多證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涉案的土地的權屬向相關政府申請進行確權”為由,作出銀政復中字(2015)4號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苗建平、XX對此不服,于2016年1月11日以銀川市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的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中止復議行為違法并撤銷該復議決定。一審法院認為,銀川市政府以“應當對涉案土地的權屬向相關政府申請進行確權”為由作出中止復議通知書明顯不當,但不屬于違法行為。對于苗建平、XX要求確認銀川市政府作出中止復議通知書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于其請求撤銷中止復議通知書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銀川市政府作出的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并責令銀川市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銀川市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對行政復議中止作出了規定,行政復議中止是行政復議的程序性規定,屬于過程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苗建平、XX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銀川市政府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審法院最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苗建平、XX的起訴。XX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主要事實和理由為本案復議請求是要確認賀蘭縣政府重復發證的行政行為違法,且本案復議過程中并未出現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法定情形來中止行政復議,銀川市政府中止復議表面上看是中間行政行為,但實質是濫用行政權力,具有可訴性。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是行政復議的程序性規定,屬于過程行為,因復議尚未終結,中止復議的階段性程序行為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本案XX的訴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二審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駁回XX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這一案例在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判斷上具有典型性。法院在判斷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是否可訴時,主要依據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性質以及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盡管XX認為銀川市政府中止復議是濫用權力,但由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屬于過程性行為,未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被認定為不具有可訴性。這也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認定存在較為嚴格的標準,更傾向于從行政行為的性質和對當事人權益的實際影響角度進行判斷。4.2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觀點與傾向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裁判觀點存在明顯分歧,主要呈現出兩種傾向:一種傾向認為行政復議中止不可訴,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在特定情形下行政復議中止具有可訴性。部分法院傾向于認為行政復議中止不可訴,主要依據是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過程性和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影響的間接性。在XX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案中,二審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是行政復議的程序性規定,屬于過程行為,因復議尚未終結,中止復議的階段性程序行為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這種裁判觀點強調行政復議的連貫性和整體性,認為行政復議中止只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一個中間環節,最終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最終復議決定。若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單獨提起訴訟,可能會破壞行政復議程序的完整性,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也不利于行政爭議的一次性解決。從行政效率角度來看,過多地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可能會導致行政復議程序的拖延,影響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然而,也有部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認可行政復議中止的可訴性。在王吉霞、黃貴蘭訴河南省人民政府案中,雖然通常情況下中止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應當在行政復議程序尚未終了時單獨尋求司法審查,但由于該案中行政復議程序的中止已經超過兩年,這種曠日持久的中止必然會對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保護造成延宕,甚至還會影響其進一步請求司法救濟。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法院認為不宜一概否定中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可訴性。這一裁判觀點體現了對當事人權益保護的重視,當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通過對最終復議決定的審查無法充分救濟時,賦予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訴權,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更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在陳某等訴某省人民政府案中,法院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長時間未恢復復議程序,也未進行合理釋明,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這表明在行政復議機關存在不當行為,導致行政復議中止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時,法院會對行政復議中止相關問題進行審查,實際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可審查性,雖然未直接認定行政復議中止可訴,但從對行政復議機關行為的審查角度,體現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裁判觀點和傾向的差異,主要源于對行政復議程序的不同理解以及對當事人權益保護與行政效率平衡的不同考量。認為行政復議中止不可訴的觀點,更側重于維護行政復議程序的穩定性和行政效率;而認可在特定情形下行政復議中止可訴的觀點,則更注重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差異也反映出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問題的復雜性,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以實現公平正義和行政效率的有機統一。4.3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挑戰在行政復議中止的實踐過程中,諸多問題與挑戰不斷涌現,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定性存在模糊不清的狀況。在法律層面,盡管《行政復議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作出了規定,但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本身的性質界定缺乏明確闡述。在實際操作中,行政復議機關、行政相對人以及法院對此理解存在差異。行政復議機關可能將其視為純粹的程序性告知行為,認為只是對復議程序的一種階段性調整,不涉及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處分。而行政相對人則可能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對其權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如導致復議期限延長,使其合法權益在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確定狀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面臨著如何準確認定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性質的難題,不同法院的觀點和裁判標準并不統一。在[具體案例33]中,某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申請人認為該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屬于過程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而二審法院則認為,在該案中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應當具有可訴性。這種定性的模糊性,導致在實踐中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處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容易引發爭議。行政復議中止的審理標準不統一,也是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同地區、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判斷是否符合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時,尺度不一。對于“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較大差異。一些行政復議機關可能過于寬泛地解釋兜底條款,隨意擴大行政復議中止的適用范圍;而另一些行政復議機關則可能過于謹慎,對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也不敢輕易作出中止決定。在[具體案例34]中,某行政復議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但不同地區的兩個行政復議機關對此處理方式不同。A地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雖然存在法律適用問題,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未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而B地行政復議機關則認為,該法律適用問題較為復雜,必須等待有權機關解釋后才能繼續審理,遂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這種審理標準的不統一,不僅損害了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使得行政相對人在不同地區申請行政復議時,面臨不同的結果,無法獲得公平的對待。行政復議中止期限缺乏明確規定,是實踐中的一大弊端。現行法律僅規定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但對于“及時”的具體期限沒有明確界定。這導致在實踐中,行政復議中止期限往往過長,有的案件甚至數年都未能恢復審理。過長的中止期限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在[具體案例35]中,某行政復議案件因涉及的另一民事案件尚未審結而中止,然而該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諸多波折,導致行政復議中止長達五年之久。申請人在此期間無法獲得行政復議結果,其企業經營受到嚴重影響,資金周轉困難,面臨倒閉風險。行政復議中止期限的不確定性,也使得行政復議機關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容易出現拖延辦案、不作為等情況。行政復議中止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存在障礙。當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不服,選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面臨著諸多困難。法院對于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可訴性判斷標準不統一,導致部分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被阻斷。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審查范圍和審查標準也不明確。法院是僅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還是對其合理性也進行審查,存在爭議。在[具體案例36]中,申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屬于過程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裁定駁回起訴;申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雖然受理了案件,但對于如何審查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沒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導致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諸多爭議。行政復議中止與行政訴訟銜接的不暢,使得當事人在尋求救濟時面臨重重困難,無法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五、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法律依據分析5.1現行法律規定的解讀現行法律體系中,《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有著重要的規定,這些規定為判斷行政復議中止是否可訴提供了關鍵的法律依據,需深入剖析其內涵與適用范圍。2023年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詳細規定了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如前文所述,涵蓋了申請人主體狀態變化、不可抗力、法律適用問題等十種情形。然而,該法并未明確規定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是否具有可訴性。從立法目的來看,行政復議法旨在通過行政復議這一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雖然行政復議中止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一個階段性行為,但當行政復議機關不當作出中止決定,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時,若不賦予當事人對該中止決定的訴權,可能會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救濟,這與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在[具體案例37]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充分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且長時間未恢復復議程序,使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遭受了經濟損失。若按照《行政復議法》現有規定,申請人無法對該中止決定提起訴訟,其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采用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中,前十一類具體列舉了常見的可訴行政行為,如對行政處罰不服、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等。而第十二類“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作為兜底條款,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提供了空間。從行政復議中止的角度來看,雖然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本身并非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最終處分,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行政復議機關濫用中止權,導致復議程序久拖不決,可能會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在[具體案例38]中,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使得申請人的企業因無法及時獲得行政復議結果,無法按時開展經營活動,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面臨破產,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對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列舉。其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被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過程性行為的特征,通常情況下,它只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一個中間環節,不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最終影響。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性損害,不能簡單地將其等同于一般的過程性行為而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在[具體案例39]中,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長達數年未恢復復議程序,且未給出合理的解釋,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已超出了一般過程性行為的范疇,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不應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從《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整體規定來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可訴,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若其只是正常的程序階段性調整,未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則不應具有可訴性;但若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如復議程序長期停滯,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得救濟,此時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就應當具有可訴性。5.2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現行法律在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方面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這些缺陷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制度的有效運行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是首要問題。《行政復議法》雖然對行政復議中止的法定情形作出了規定,但對于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可訴性卻未給予明確闡述。這種模糊性使得行政復議機關在實踐操作中缺乏清晰的指引,難以準確判斷自身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是否會面臨訴訟風險。行政相對人在面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也無法明確知曉自己是否擁有訴權以及如何行使這一權利。在[具體案例40]中,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法院在受理案件時也面臨困境,對于該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爭議。這種模糊性導致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在實踐中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容易引發爭議和不確定性。行政復議中止相關規定的分散性,也給實踐操作帶來了困難。行政復議中止的規定分散在《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這使得行政復議機關、行政相對人以及法院在適用這些規定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梳理和整合相關內容。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可能存在規定不一致或沖突的情況,進一步增加了實踐操作的難度。在[具體案例41]中,《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于行政復議中止的某些情形規定存在細微差異,行政復議機關在判斷是否符合中止條件時出現了困惑,導致行政復議程序的推進受到阻礙。《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規定上存在不足。雖然《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的兜底條款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提供了一定空間,但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是否屬于“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情形,缺乏明確的解釋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進行了列舉,但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屬于過程性行為而不可訴,何種情況下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而具有可訴性,沒有給出具體的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例42]中,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法院在判斷該決定是否可訴時,由于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出現了不同的觀點和意見,導致案件的審理過程漫長且復雜。這些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使得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亟待通過完善立法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來加以解決。5.3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與行政復議前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相關法律制度緊密相連,其銜接的合理性和順暢性直接影響到行政救濟體系的整體效能。行政復議前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引起爭議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下,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問題更為復雜。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且該決定具有可訴性,當事人提起訴訟后,可能會導致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的交織。在[具體案例43]中,某案件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行政復議機關以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有權機關解釋為由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當事人對該中止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此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考慮行政復議程序的特殊性以及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一方面,法院要審查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判斷行政復議機關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作出該決定;另一方面,法院還需考慮行政復議程序的完整性,避免因訴訟的介入而破壞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目的。如果法院直接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可能會影響行政復議機關對案件的最終處理,也可能導致當事人繞過行政復議程序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違背行政復議前置的立法初衷。因此,在行政復議前置的情況下,如何平衡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與行政復議前置制度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界定對于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至關重要。如前文所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出了規定。行政復議中止行為能否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是否暢通。從目前的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主要側重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且通常要求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屬于過程性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具有間接性,這使得其在是否可訴的判斷上存在爭議。在[具體案例44]中,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當事人認為該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判斷該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時,需要綜合考慮行政復議中止行為的性質、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以及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關規定。如果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不具有實質性,不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可能會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反之,如果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且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其他條件,則會受理案件并進行審理。因此,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之間的關系,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救濟體系的正常運行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與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和裁判方式也存在密切的銜接關系。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主要包括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對于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法院在審查時同樣需要依據這些標準。如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定事由或者濫用職權,法院可以判定該決定違法。在裁判方式上,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撤銷行政復議中止決定、責令行政復議機關限期恢復復議程序等判決。在[具體案例45]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缺乏法定事由,屬于違法行政行為,遂判決撤銷該決定,并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行政復議程序。這種審查標準和裁判方式的銜接,有助于確保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在法律框架內得到正確的審查和處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六、完善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建議6.1明確可訴性的判斷標準明確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判斷標準,是解決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爭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這一判斷標準應從多個維度進行考量,包括行為性質、對當事人權利影響以及程序正當性等方面。從行為性質角度來看,雖然行政復議中止行為通常屬于過程性行為,但不能一概而論地否定其可訴性。當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具備獨立性,且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時,應當認定其具有可訴性。若行政復議機關以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有權機關解釋為由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但該法律適用問題并非真正影響案件審理的關鍵因素,且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中止決定后,長時間未積極推動有權機關進行解釋,導致復議程序長期停滯。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已超出了正常的過程性行為范疇,具有了獨立性,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損害,當事人應當有權對該中止行為提起訴訟。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的影響程度是判斷其可訴性的重要依據。若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且這種損害無法通過對最終復議決定的審查得到充分救濟時,應當賦予該中止行為可訴性。在[具體案例46]中,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使得申請人的企業因無法及時獲得行政復議結果,無法按時開展經營活動,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面臨破產。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權造成了重大損害,且在最終復議決定作出后,企業的損失已無法挽回。因此,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該行政復議中止行為提起訴訟。程序正當性也是判斷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依據法定事由作出決定、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等。若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當事人有權對該決定提起訴訟。在[具體案例47]中,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充分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且未按照規定書面告知當事人,導致當事人對復議進展一無所知,錯過了解決相關問題的最佳時機。行政復議機關的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程序正當性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還可以引入比例原則來判斷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應當權衡中止行為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與公共利益、行政效率等因素之間的關系。若行政復議中止行為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明顯超過了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或行政效率等目標,且缺乏合理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應當有權對該中止行為提起訴訟。在[具體案例48]中,行政復議機關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中止行政復議,但實際上該案件并不涉及重大社會穩定問題,且中止行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中止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6.2規范訴訟程序與審理規則規范行政復議中止訴訟的受理、審理、判決等程序和規則,是確保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關鍵意義。在受理環節,法院應明確受理標準。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提起訴訟時,法院首先要審查該訴訟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原告需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應當是與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在[具體案例49]中,申請人作為行政復議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中止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當是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案例50]中,若行政復議機關為某市政府,當事人起訴時應明確將某市政府列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如請求確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違法、請求撤銷該決定等,并提供相關的事實依據,如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證明行政復議機關違法中止的證據等。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應根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判斷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是否屬于可訴范圍,同時要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在[具體案例51]中,若案件涉及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關規定,且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法院應依法受理。法院在審理行政復議中止訴訟案件時,應遵循嚴格的審理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舉證、質證、辯論等權利。對于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應圍繞行政復議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等方面展開。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時,是否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情形進行判斷,是否履行了書面告知當事人的義務等。在[具體案例52]中,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缺乏法定事由,且未書面告知當事人,遂認定該決定違法。對于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理性審查,雖然法院一般以合法性審查為主,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行政復議機關濫用中止權,導致行政復議中止明顯不合理時,法院也應進行合理性審查。在[具體案例53]中,行政復議機關以“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為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程序,且在中止期間未積極開展調查工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中止決定不合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在判決環節,法院應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合理的判決。若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合法,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案例54]中,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若法院認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違法,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判決。對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如未書面告知當事人,法院可判決確認該決定違法;對于缺乏法定事由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法院可判決撤銷該決定,并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決定。在[具體案例55]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缺乏法定事由,判決撤銷該決定,并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在三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若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長期中止行政復議,法院可判決責令行政復議機關限期恢復行政復議程序。在[具體案例56]中,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復議長達兩年之久,法院判決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在十五日內恢復行政復議程序。還應建立健全行政復議中止訴訟的證據規則。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應對其作出的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作出該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具體案例57]中,行政復議機關應提供證明其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符合法定情形的證據,如相關的法律文件、調查材料等。當事人也可提供證據證明行政復議中止決定違法,如證明行政復議機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證據。對于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應遵循嚴格的程序和標準,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具體案例58]中,法院在審查證據時,發現當事人提供的一份證據系偽造,依法不予采信。6.3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對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救濟效率、維護行政法治秩序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行政復議中止可訴性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兩者之間的信息共享、協調處理機制,完善相關銜接程序,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兩者銜接的基礎。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應實現案件信息的互通有無,包括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情況、審理進度、中止及恢復情況,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審理和判決結果等信息。通過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如依托電子政務系統,搭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和動態更新。在[具體案例59]中,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中止決定后,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共享平臺,法院可以通過該平臺實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提起訴訟時,法院能夠快速獲取行政復議階段的相關資料,避免重復調查取證,提高訴訟效率。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行政復議過程,為準確判斷行政復議中止決定的合法性提供依據。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還應建立協調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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