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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已深度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信息傳播、社交互動的重要平臺。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5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85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6.4%。在網絡環境日益復雜的當下,網絡暴力現象愈發猖獗。從德陽安醫生事件,到網紅saya與孕婦爭執事件,再到網紅saya與孕婦爭執事件等,網絡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網絡暴力不僅給受害者帶來身心傷害,如導致受害者出現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甚至引發自殺悲劇,還嚴重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環境,降低網絡空間的信任度和安全感。此外,網絡暴力也對社會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沖擊,引發公眾對網絡言論自由邊界的思考。在此背景下,研究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看,通過刑法規制網絡暴力,能夠為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使受害者在遭受網絡暴力侵害時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從維護網絡秩序角度出發,明確網絡暴力行為的刑事責任,能夠對潛在的施暴者形成威懾,減少網絡暴力行為的發生,促進網絡空間的健康有序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1.2國內外研究綜述在國外,部分學者聚焦于網絡暴力與言論自由的平衡問題。美國學者傾向于對言論自由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主張內容中立,政府不得隨意對言論進行內容審查,以免產生寒蟬效應。在這種模式下,對于誹謗性言論,美國聯邦層面沒有刑事化立法,多數司法區也廢除了刑事誹謗規定;對于侮辱性言論,也很少進行刑事治罪。他們認為,公民應容忍侮辱性甚至令人發指的言論,為言論自由提供足夠的空間。而德國學者則更強調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德國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嚴格規制,如《德國民法典》中對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規定,以及《反網絡暴力法》等專門法律,明確了網絡平臺和用戶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的責任和義務。國內學者對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研究成果豐碩。在網絡暴力的概念界定方面,有學者認為網絡暴力是個人或群體利用互聯網針對某一個人或群體反復、持續實施的精神暴力,意圖摧殘、折磨他人,使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遭到嚴重侵害并產生實質性威脅。在行為類型上,通常將網絡暴力分為網絡謠言、“人肉搜索”、網絡語言暴力等。在刑法規制現狀及問題探討中,學者們指出,我國目前主要通過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傳統罪名來規制網絡暴力,但存在法律規范不明確、取證難度大、責任主體認定難、社會公眾認知不足等困境。例如,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對相關網絡暴力行為人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就存在爭議。現有研究雖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不足。在網絡暴力的概念界定上,尚未形成統一權威的定義,不同學者的觀點存在差異,導致在研究和實踐中對網絡暴力行為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在刑法規制路徑方面,現有研究多是對傳統罪名的適用分析,對于如何根據網絡暴力的特點構建專門的刑法規制體系研究較少。此外,在網絡暴力的預防機制和綜合治理方面,研究也不夠深入,缺乏系統性的思考和建議。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探討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問題,明確網絡暴力的概念和行為類型,分析現有刑法規制的困境,提出完善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具體建議,并從預防和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構建全方位的網絡暴力治理體系。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在研究過程中,本論文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問題。案例分析法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過收集和整理大量典型的網絡暴力案例,如“德陽安醫生事件”“網紅saya與孕婦爭執事件”等,對這些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解讀,深入探討網絡暴力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危害后果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的情況。以“德陽安醫生事件”為例,通過分析該事件中網絡暴力的產生、發展過程,以及對安醫生及其家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揭示網絡暴力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后續研究提供現實依據,使研究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文獻研究法也是本研究不可或缺的方法。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網絡暴力、刑法規制、言論自由等方面的學術文獻、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相關研究報告,梳理和總結前人的研究成果,了解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把握研究的前沿動態。同時,通過對不同學者觀點的分析和比較,發現現有研究的不足之處,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持和研究思路。比較研究法在本研究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國內外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立法模式、法律規定、司法實踐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成熟的司法實踐做法,為我國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例如,通過對比美國側重自由的網絡暴力規制模式和德國側重尊嚴的規制模式,分析兩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我國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的網絡暴力刑法規制路徑。本研究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多維度分析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問題。從網絡暴力的概念界定、行為類型、危害后果、刑法規制現狀及困境等多個維度進行深入分析,全面系統地研究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問題,彌補現有研究在分析維度上的不足。二是提出針對性的立法建議。在分析現有刑法規制困境的基礎上,結合網絡暴力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從完善現有罪名、增設新罪名、明確責任主體等方面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網絡暴力刑法規制體系,為我國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參考。二、網絡暴力的內涵與特征2.1網絡暴力的界定網絡暴力并非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指導性文件中,缺乏對其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明確規定,亦缺乏列舉性的規范方式。從學理角度來看,網絡暴力是指個人或群體利用信息網絡,針對特定個人或群體實施的侮辱誹謗、侵犯隱私以及惡意滋事等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網絡暴力具有多樣性。常見的有侮辱誹謗型,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中,相關人員捏造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的虛假信息并進行傳播,對涉事女子的名譽造成極大損害,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準則。侵犯隱私型也是較為常見的方式,在“江歌案”中,網友在對劉鑫進行“人肉搜索”時,導致青島潘女士及家人的電話信息遭到泄露,大量騷擾電話和短信嚴重干擾了他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使當事人陷入生活困境。還有惡意滋事型,如“粉頭發女生被網曝去世事件”,女生因發布和爺爺的合照而遭到網友持續的惡意揣測和無端指責,最終不堪其擾患抑郁癥自殺離世,這種行為對受害者的精神造成極大傷害,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從行為主體來看,網絡暴力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能是群體。個人實施網絡暴力時,往往是出于個人的惡意、偏見或其他不良動機,通過發布攻擊性言論、泄露他人隱私等方式對他人進行傷害。而群體實施網絡暴力時,通常具有群體性、煽動性的特點,在網絡空間中,群體行為容易受到情緒的感染和傳播效應的影響,導致更多人參與到暴力行為中,使得暴力行為的影響范圍更廣、危害程度更大。網絡暴力的行為對象一般為特定的個人或群體。針對個人時,會對其名譽、隱私、精神等方面造成直接傷害,使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生活受到嚴重干擾;針對群體時,則可能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如在一些涉及群體利益的網絡事件中,網絡暴力可能引發群體間的對立和沖突,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轉。2.2網絡暴力的表現形式網絡暴力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對個人和社會都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以下將對常見的網絡暴力表現形式進行詳細闡述。侮辱誹謗是網絡暴力中極為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網絡環境下,一些人出于惡意、嫉妒或其他不良動機,通過發布攻擊性言論、編造虛假故事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和誹謗。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一段關于安醫生與小孩沖突的視頻在網絡上傳播,視頻中安醫生的行為被惡意剪輯和歪曲,相關人員在網絡上發布大量侮辱性言論,指責安醫生缺乏醫德,甚至對其進行人身攻擊。這些不實言論和侮辱性評價迅速傳播,導致安醫生的名譽受到極大損害,社會評價急劇降低。最終,安醫生不堪網絡暴力的壓力,選擇自殺。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侮辱誹謗型網絡暴力的嚴重危害,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更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害,甚至危及生命。人肉搜索也是網絡暴力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它是指通過網絡技術手段,將特定個人的真實身份、姓名、照片、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隱私信息公之于眾。在“江歌案”中,劉鑫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之一,遭到了網友的“人肉搜索”。網友們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劉鑫及其家人的隱私信息,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這導致劉鑫及其家人受到大量騷擾電話和短信的困擾,正常生活被完全打亂。人肉搜索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使受害者處于一種毫無隱私可言的困境,對其個人生活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惡意攻擊在網絡暴力中也屢見不鮮。這種攻擊方式表現為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言語辱罵、威脅、恐嚇等。例如,在一些明星的社交賬號評論區,經常會出現一些惡意攻擊的言論,對明星的外貌、演技、人品等進行無端指責和辱罵。這些惡意攻擊的言論不僅會對明星的名譽造成損害,也會影響其粉絲的情緒,甚至引發粉絲之間的罵戰,破壞網絡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在一些社會熱點事件中,也常常會出現對事件當事人的惡意攻擊,導致當事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影響其正常生活。2.3網絡暴力的特征剖析網絡暴力與傳統暴力存在顯著差異,具有諸多獨特的特征,這些特征使其危害范圍更廣、影響更深。傳播迅速是網絡暴力的一大顯著特征。在信息時代,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和范圍是傳統傳播方式無法比擬的。一條網絡暴力信息,如惡意的侮辱誹謗言論、泄露的他人隱私等,能夠在瞬間通過各種社交平臺、網絡論壇等渠道迅速擴散。以“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為例,相關不實謠言在網絡上發布后,短時間內就被大量轉發和評論,點擊量和瀏覽量迅速攀升。借助社交媒體的傳播力量,信息能夠在幾分鐘內傳遍全國甚至全球,引發廣泛關注。這種快速傳播使得網絡暴力的影響范圍急劇擴大,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能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傷害,且難以控制和遏制。主體隱匿性是網絡暴力的又一重要特征。在網絡空間中,用戶往往可以通過匿名的方式發表言論,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這使得網絡暴力的實施者能夠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下肆意發表攻擊性言論、進行惡意攻擊,而不用擔心被輕易追蹤和追究責任。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使用虛擬賬號,隨意對他人進行辱罵、誹謗,受害者很難確定施暴者的真實身份。這種主體隱匿性不僅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也給受害者的維權和法律的追究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增加了網絡暴力治理的難度。危害嚴重是網絡暴力不容忽視的特征。網絡暴力對受害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會對受害者的名譽、隱私等權利造成侵害,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還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許多受害者在遭受網絡暴力后,出現了抑郁、焦慮、自卑等心理問題,甚至有些人因不堪忍受網絡暴力的壓力而選擇自殺。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安醫生在遭受網絡暴力后,精神崩潰,最終選擇自殺,這一事件充分體現了網絡暴力危害的嚴重性。此外,網絡暴力還會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環境,降低網絡空間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對社會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沖擊,引發公眾對網絡言論自由邊界的思考。網絡暴力的群體參與性也較為突出。在網絡暴力事件中,往往不是個別個體的行為,而是眾多網民參與其中,形成群體攻擊的態勢。群體行為具有很強的煽動性和影響力,當大量網民對某一事件或個人進行攻擊時,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得暴力行為的影響范圍更廣、危害程度更大。在一些明星的網絡暴力事件中,粉絲群體之間的罵戰往往會引發大量網民的參與,形成大規模的網絡暴力,對明星及其粉絲的生活和心理造成嚴重影響。群體參與性還使得網絡暴力的行為更加難以控制和制止,因為涉及的人數眾多,責任分散,難以對每個參與者進行有效的追責。三、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3.1必要性分析3.1.1網絡暴力的嚴重危害網絡暴力的危害是多維度且極其嚴重的,它對個人權益、社會秩序和網絡生態均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破壞。從個人權益角度來看,網絡暴力對受害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和精神健康構成了嚴重威脅。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一段經過惡意剪輯的視頻在網絡上廣泛傳播,視頻中安醫生與小孩的沖突被歪曲呈現。隨后,眾多網友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安醫生進行了鋪天蓋地的侮辱和誹謗,指責她缺乏醫德,甚至對其進行人身攻擊。這些不實言論迅速傳播,導致安醫生的名譽在短時間內嚴重受損,社會評價急劇下降。同時,她的個人信息也被曝光,隱私權受到侵犯,大量的騷擾電話和短信讓她和家人不堪其擾。巨大的精神壓力使安醫生陷入了極度的痛苦和絕望之中,最終她選擇自殺,以結束這無盡的折磨。這一事件充分展示了網絡暴力對個人名譽權、隱私權和精神健康的嚴重侵害,一個原本正常生活的人,因為網絡暴力失去了寶貴的生命,給其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在“江歌案”中,劉鑫作為案件當事人之一,遭受了網絡暴力。網友通過“人肉搜索”獲取了她及其家人的大量隱私信息,并在網絡上公開傳播。這使得劉鑫及其家人的生活被完全打亂,他們不斷受到騷擾和威脅,正常的生活秩序被徹底破壞。劉鑫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精神上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這體現了網絡暴力對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犯,以及給受害者帶來的長期困擾和傷害。網絡暴力對社會秩序的沖擊也不容小覷。當網絡暴力事件發生時,大量的不實信息和情緒化言論充斥網絡,容易引發公眾的恐慌和焦慮情緒,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在一些涉及社會熱點事件的網絡暴力中,不同觀點的網民之間往往會產生激烈的爭論和沖突,甚至演變成網絡罵戰。這種群體性的網絡暴力行為不僅會擾亂網絡秩序,還可能引發線下的沖突和混亂,對社會秩序造成直接的破壞。一些網絡暴力事件還可能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社會道德等問題的質疑,削弱公眾對社會制度的信任,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網絡暴力對網絡生態的破壞同樣顯著。網絡本應是一個信息交流、知識傳播和社交互動的平臺,但網絡暴力的存在使得網絡空間充滿了戾氣和惡意。大量的侮辱、誹謗、威脅等不良言論充斥網絡,降低了網絡空間的信任度和安全感,讓人們在網絡上不敢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想法。一些網絡暴力事件還會導致網絡平臺的秩序混亂,影響平臺的正常運營和發展。此外,網絡暴力還會對網絡文化產生負面影響,破壞網絡文化的健康發展,使網絡文化變得低俗、暴力,不利于社會的文明進步。3.1.2現有法律規制的不足在面對網絡暴力這一復雜且嚴重的社會問題時,現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在應對嚴重網絡暴力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這凸顯了刑法介入的必要性。民法在規制網絡暴力方面主要側重于對受害者的民事賠償和權利救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名譽權、隱私權等相關規定,當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時,受害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施暴者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雖然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了一定的賠償,但這種事后的救濟方式往往難以彌補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傷害和名譽損失。而且,民事訴訟的程序較為繁瑣,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于一些受害者來說,可能無法承受這樣的維權成本。此外,在網絡暴力中,往往存在眾多的施暴者,要確定每個施暴者的責任并進行追責難度較大,這使得民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難以有效遏制網絡暴力行為的發生。行政法在規制網絡暴力方面,主要是通過行政處罰對施暴者進行懲戒。《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侮辱、誹謗、侵犯他人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為,可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然而,對于一些情節嚴重的網絡暴力行為,行政處罰的力度相對較弱,難以對施暴者形成有效的威懾。一些網絡暴力行為雖然構成了行政違法,但由于處罰較輕,施暴者可能并不會因此而收斂自己的行為,甚至可能會變本加厲。此外,行政法在處理網絡暴力案件時,也面臨著取證難、執法成本高、跨地區執法協調困難等問題,導致行政法在應對嚴重網絡暴力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刑法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嚴厲的制裁手段和強大的威懾力。對于那些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網絡暴力行為,刑法的介入能夠給予施暴者更嚴厲的懲罰,從而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的發生。通過將嚴重的網絡暴力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明確其刑事責任,能夠對潛在的施暴者形成強大的威懾,使其不敢輕易實施網絡暴力行為。同時,刑法的介入也能夠為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護,讓受害者在遭受嚴重網絡暴力侵害時,能夠通過刑事訴訟獲得更公正的對待和更有效的救濟。3.2可行性分析3.2.1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考量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重要理念,它強調刑法應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時,才應動用刑法。在網絡暴力的規制中,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提供了合理性基礎。從刑法謙抑性的內涵來看,它包含了必要性和補充性兩個重要方面。必要性要求在動用刑法時,必須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非刑罰手段無法有效遏制這種危害行為。對于網絡暴力行為而言,一些輕微的網絡暴力,如偶爾的言語辱罵、一般性的不實言論等,通過民法的侵權賠償、行政法的行政處罰等手段,足以對施暴者進行懲戒,并對受害者進行救濟。然而,當網絡暴力行為達到嚴重的程度,如造成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時,其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此時動用刑法就具有了必要性。補充性則體現了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刑法是對其他法律的補充和保障。在網絡暴力的規制中,民法和行政法應首先發揮作用,通過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方式,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規范和制裁。但當這些法律手段無法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的發生,或者無法對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濟時,刑法就應介入。例如,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雖然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了一定的賠償,但施暴者并未受到應有的刑事制裁,這使得網絡暴力行為仍然屢禁不止。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的介入可以對施暴者形成更強大的威懾,從而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的發生。在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中,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還可以避免刑法的過度干預。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手段,其適用可能會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不遵循謙抑性原則,隨意將網絡暴力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可能會導致刑法的濫用,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因此,在對網絡暴力進行刑法規制時,必須嚴格把握刑法謙抑性原則,準確界定網絡暴力行為的刑事責任范圍,確保刑法的適用既能夠有效打擊網絡暴力,又不會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造成不必要的侵害。3.2.2國內外相關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在網絡暴力刑法規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參考。美國在網絡暴力規制方面,雖然強調言論自由,但對于一些嚴重的網絡暴力行為,也會通過刑法進行規制。在“洛根?克萊門茨自殺案”中,13歲的少女洛根?克萊門茨在網絡上遭受了長期的惡意騷擾和威脅,最終不堪重負選擇自殺。涉案人員菲利普?加里多因通過網絡對洛根進行惡意騷擾和威脅,被判處了相應的刑罰。這一案例表明,美國在面對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網絡暴力行為時,會果斷運用刑法進行懲處。德國在網絡暴力刑法規制方面的做法也值得關注。德國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嚴格規制。德國《刑法典》中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等相關罪名,對于在網絡上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德國還制定了《反網絡暴力法》,明確了網絡平臺和用戶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的責任和義務。根據該法,網絡平臺有義務及時刪除違法內容,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這種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執法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網絡暴力的發生。在國內,雖然目前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刑事立法還不夠完善,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一些運用現有刑法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懲處的案例。在“江蘇章某雇傭‘網絡水軍’網暴他人案”中,章某為達到長期控制受害人目的,通過安裝定位和竊聽設備非法獲取受害人隱私信息,通過購買互聯網賬號、雇傭“水軍”團伙傳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視頻、圖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義向受害人單位郵寄虛假內容舉報信,致使受害人患創傷后應激障礙。2023年1月,章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這一案例表明,我國司法機關在面對嚴重的網絡暴力行為時,能夠運用現有刑法規定,對施暴者進行嚴厲懲處,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對網絡暴力進行刑法規制是可行的。國外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提供了立法和執法的思路,我國可以借鑒其合理的做法,完善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體系。國內的實踐案例也證明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通過準確適用刑法,可以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和懲治。四、我國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現狀與困境4.1立法現狀梳理我國現行刑法中雖未明確設立“網絡暴力罪”這一獨立罪名,但有諸多相關罪名可用于規制網絡暴力行為,這些罪名在不同程度上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了法律約束,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侮辱罪和誹謗罪是規制網絡暴力的重要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在網絡環境下,若有人通過發布侮辱性言論、編造虛假事實等方式,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導致受害者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精神受到極大傷害等,就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相關人員在網絡上惡意剪輯視頻,歪曲事實,對安醫生進行侮辱和誹謗,致使安醫生的名譽嚴重受損,精神崩潰,若其行為符合上述犯罪構成要件,就應依法以侮辱罪或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也與網絡暴力密切相關。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網絡暴力中,“人肉搜索”是常見的行為方式,一些人通過非法手段收集并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若這種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導致受害者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正常工作和學習無法進行,就可能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江歌案”中,劉鑫遭到網友“人肉搜索”,其個人信息被大量泄露,給她和家人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困擾,若相關人員的行為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就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同樣可用于規制網絡暴力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在網絡暴力中,一些人在網絡平臺上惡意發布虛假信息、煽動網民情緒,導致網絡秩序嚴重混亂,社會影響惡劣,這種行為可依據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個別人員故意編造謠言,在網絡上大肆傳播,引發大量網民的關注和討論,導致網絡空間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若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就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4.2司法實踐中的問題4.2.1案例分析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一段安醫生與小孩在泳池發生沖突的視頻在網絡上迅速傳播。視頻中,安醫生的行為被惡意剪輯和歪曲,部分網友在未了解事情全貌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大量侮辱性言論,對安醫生進行人身攻擊,指責她缺乏醫德,甚至對其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進行曝光。這些網絡暴力行為給安醫生及其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最終安醫生不堪重負,選擇自殺。在該案例的司法處理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從證據收集方面來看,網絡信息傳播迅速且容易被刪除或篡改,導致受害者在收集證據時面臨極大困難。安醫生的家人在收集網友侮辱誹謗言論的證據時,發現部分言論已經被刪除,難以完整地固定證據。此外,網絡暴力涉及眾多參與者,確定每個參與者的具體行為和責任難度較大,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力也難以確定。在罪名認定上,對于此類網絡暴力行為,雖然可以考慮適用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但在實際認定過程中存在爭議。一些網友的言論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何界定“情節嚴重”缺乏明確的標準。部分網友的言論雖然具有侮辱性,但難以判斷其是否足以對安醫生的名譽造成實質性損害,這使得罪名認定存在不確定性。在量刑標準方面,由于缺乏明確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網絡暴力行為的量刑存在差異。在類似案件中,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存在較大差異,這不僅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使得受害者難以獲得合理的賠償和救濟。在一些網絡暴力案件中,施暴者雖然被判處刑罰,但刑罰較輕,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的威懾。4.2.2問題總結綜合上述案例及其他網絡暴力案件的司法實踐情況,可以總結出在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境。證據收集困難是首要問題。網絡暴力具有主體隱匿性和傳播迅速的特點,使得證據收集難度極大。施暴者往往使用匿名賬號發表言論,難以確定其真實身份。網絡信息更新迅速,一旦證據未及時收集,很容易被刪除或篡改,導致證據滅失。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受害者發現網絡暴力行為后,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收集證據,但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往往難以收集到完整、有效的證據。罪名認定模糊也是一個突出問題。我國刑法中雖然有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相關罪名可用于規制網絡暴力,但這些罪名在適用于網絡暴力行為時,存在界定不清晰的情況。對于侮辱罪和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不夠明確,在網絡環境下,如何判斷言論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缺乏具體的量化指標。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行為中,如何認定信息的收集和傳播是否“違法”,以及達到何種程度構成犯罪,也存在爭議。量刑標準不統一同樣不容忽視。在網絡暴力案件的量刑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量刑標準,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對于類似案件的量刑差異較大。這不僅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使得受害者難以獲得合理的賠償和救濟。一些情節相似的網絡暴力案件,有的法院對施暴者判處較重的刑罰,有的則判處較輕的刑罰,這使得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質疑,也不利于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有效遏制。4.3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難點在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中,存在諸多難點,這些難點嚴重制約了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有效打擊和懲治,亟待解決。網絡暴力主體的認定存在難題。網絡空間的匿名性使得施暴者常常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他們通過虛擬賬號在網絡上肆意發表攻擊性言論、實施惡意行為,而受害者和執法機關很難追蹤到其真實身份信息。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使用多個虛假賬號進行攻擊,這些賬號可能通過代理服務器等技術手段隱藏IP地址,增加了追蹤難度。此外,網絡暴力還存在群體參與的特點,眾多參與者在網絡上發表不同程度的攻擊性言論,很難確定每個參與者在整個網絡暴力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在一些大規模的網絡罵戰中,參與者眾多,言論繁雜,難以區分哪些言論是惡意攻擊,哪些言論只是普通的觀點爭論,從而難以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危害后果的量化也頗具挑戰。網絡暴力對受害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名譽受損、精神傷害、隱私泄露等,但這些危害后果往往難以用具體的量化指標來衡量。對于名譽受損的程度,很難確定一個客觀的標準來判斷社會對受害者的評價降低了多少;對于精神傷害,雖然受害者可能出現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但如何量化這些心理傷害的程度,目前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在“粉頭發女生被網曝去世事件”中,女生因網絡暴力患抑郁癥自殺離世,雖然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但在法律上很難精確量化這種傷害的程度,這給量刑帶來了困難。而且,網絡暴力的危害后果還具有持續性和擴散性,其影響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擴大,難以準確界定危害后果的范圍和程度。因果關系的判斷同樣復雜。在網絡暴力案件中,要確定網絡暴力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非易事。網絡暴力往往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網絡暴力行為本身,受害者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社會輿論環境等因素也可能對危害后果產生影響。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受害者本身可能已經面臨其他生活壓力,網絡暴力只是其中一個因素,很難確定網絡暴力行為在導致受害者自殺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中所占的比重。此外,網絡信息傳播的復雜性也使得因果關系的判斷更加困難,一條網絡暴力信息可能在多個網絡平臺傳播,經過多次轉發和評論,很難確定最終的危害后果是由哪一次傳播或哪一條具體言論所導致的。五、域外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經驗與啟示5.1典型國家的立法與實踐美國在網絡暴力規制方面呈現出獨特的特點。由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高度重視言論自由,主張內容中立,政府不得隨意對言論進行內容審查,以免產生寒蟬效應,這使得美國在對待網絡暴力時較為謹慎。在聯邦層面,美國沒有針對誹謗性言論的刑事立法,大部分司法區也廢除了刑事誹謗的規定。對于侮辱性言論,刑事治罪的情況也較為少見。普通法系中只有單一的破壞名譽罪,主要關注不實言論,以真實事實詆毀他人名譽不屬于破壞名譽范疇,但可能構成侵犯隱私犯罪。在“洛根?克萊門茨自殺案”中,盡管13歲少女洛根?克萊門茨因遭受網絡惡意騷擾和威脅而自殺,但美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仍需在保護言論自由和懲治網絡暴力之間艱難權衡。這體現了美國在網絡暴力規制中對言論自由的高度重視,不過也可能導致一些網絡暴力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德國則側重于對人格尊嚴的保護,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對網絡暴力進行嚴格規制。德國《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等相關罪名,對于在網絡上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德國還制定了《反網絡暴力法》,該法明確了網絡平臺和用戶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的責任和義務。網絡平臺有義務及時刪除違法內容,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在“RenateKünast網絡暴力事件”中,RenateKünast作為綠黨政客,因早年發言被歪曲而在Facebook上遭受大量侮辱性言論攻擊。雖然柏林地方法院最初駁回了她的指控,但這一事件也引發了德國社會對網絡暴力的深入反思,凸顯了德國在網絡暴力規制中對人格尊嚴保護的重視,以及法律在平衡言論自由和人格尊嚴保護方面的挑戰。日本在網絡暴力刑法規制方面也有重要舉措。202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對侮辱罪相關內容進行了重要修改。此次修改將侮辱罪的法定刑從原來的處1萬日元以下罰金或者30日以下拘役,提高至3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時效也從原來的1年延長到了3年。這一修改主要源于2020年5月發生的木村花網絡暴力自殺事件。年僅22歲的木村花因在綜藝節目中的言論引發網絡惡意評價,最終不堪壓力自殺。案發后,對發表惡意評論的網民處罰較輕,引發社會關注。此次修法旨在增加網絡暴力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刑罰預防。此外,日本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方面也有相關規定,法院可根據被害人申訴判斷是否公開相關網絡用戶信息,以利于被害人維權和處理網絡暴力案件,《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協助警方辦案。5.2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在網絡暴力刑法規制方面的經驗,為我國提供了多方面的啟示,有助于我國完善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體系,更好地應對網絡暴力問題。在立法完善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對網絡暴力行為類型化的思路。美國將網絡暴力細分為網絡欺凌、網絡跟蹤、網絡騷擾等類型,這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更精準地對不同類型的網絡暴力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更細致的分類,明確各類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在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立法上,德國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執法措施值得我國學習。德國《刑法典》對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清晰明確,在網絡暴力案件中能夠準確適用,對施暴者形成有力的威懾。我國可以進一步完善侮辱罪和誹謗罪的相關立法,明確“情節嚴重”等關鍵要素的認定標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日本提高侮辱罪法定刑和延長公訴時效的做法也為我國提供了參考。我國可以根據網絡暴力行為的危害程度,合理調整相關罪名的刑罰幅度,提高對嚴重網絡暴力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適當延長公訴時效,以更好地打擊網絡暴力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國際司法協作對于打擊跨國網絡暴力行為至關重要。隨著互聯網的全球化發展,網絡暴力行為往往具有跨國性,需要各國司法機關加強合作,共同打擊網絡暴力犯罪。我國應積極與其他國家建立司法協作機制,在證據收集、嫌疑人引渡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打擊跨國網絡暴力的合力。在網絡平臺責任方面,德國《反網絡暴力法》明確網絡平臺責任的做法值得借鑒。我國可以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網絡平臺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的責任和義務,要求網絡平臺加強對內容的審核和管理,及時刪除違法信息,對用戶進行實名認證等。對于未盡到責任的網絡平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促使網絡平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共同維護網絡秩序。在公眾教育方面,各國普遍重視對公眾的網絡素養教育和法律意識培養。我國應加強網絡素養教育,將其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體系,通過課程設置、宣傳活動等方式,提高公眾對網絡暴力危害的認識,培養公眾正確的網絡行為習慣和價值觀。加強法律宣傳,讓公眾了解網絡暴力行為的法律后果,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自覺抵制網絡暴力行為。六、完善我國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路徑6.1立法完善建議6.1.1明確網絡暴力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在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中,明確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在網絡暴力場景下的構成要件至關重要。這不僅有助于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還能更準確地打擊網絡暴力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對于侮辱罪,在網絡環境下,其行為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除了傳統的暴力侮辱和言語侮辱外,還包括通過發布侮辱性的圖片、視頻、表情包等方式進行侮辱。在“德陽安醫生事件”中,一些網友在網絡上發布帶有侮辱性文字的安醫生照片,對其進行丑化和詆毀,這種行為就屬于網絡侮辱的一種表現形式。在認定網絡侮辱罪時,應明確“公然”的含義,在網絡空間中,只要侮辱言論能夠被不特定多數人知曉,就應認定為“公然”。對于侮辱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從侮辱言論的傳播范圍、持續時間、點擊量、轉發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侮辱言論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和評論,導致受害者的社會評價急劇下降,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就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誹謗罪在網絡暴力中也較為常見。在網絡環境下,誹謗行為往往具有傳播迅速、影響范圍廣的特點。明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準確界定“捏造事實”和“散布”的行為。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編造虛假的出軌信息,并在網絡上廣泛散布,對女子的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在認定網絡誹謗罪時,對于“捏造事實”,應包括通過剪輯、拼接、篡改等手段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對于“散布”,不僅包括主動發布誹謗信息,還包括明知是誹謗信息而進行轉發、評論等行為。同時,應結合網絡傳播的特點,確定誹謗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如誹謗信息的傳播平臺數量、受眾群體規模、對受害者造成的實際影響等。還需明確侮辱罪、誹謗罪在網絡暴力場景下的主觀故意認定標準。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言論會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仍然積極實施侮辱、誹謗行為,或者對自己的言論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持放任態度,都應認定為主觀故意。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部分網友在轉發侮辱、誹謗信息時,雖然沒有親自編造虛假信息,但他們在轉發時明知信息的虛假性或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仍進行轉發,這種行為也應認定為具有主觀故意。6.1.2增設相關罪名的思考在當前網絡暴力日益猖獗的背景下,探討是否需要增設如網絡暴力罪等新罪名,以更全面地打擊網絡暴力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網絡暴力的特點和危害來看,增設網絡暴力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網絡暴力行為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現有的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規制,但無法涵蓋網絡暴力的所有行為類型和危害后果。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存在大量的惡意攻擊、騷擾、威脅等行為,這些行為雖然單個來看可能不構成現有罪名的構成要件,但綜合起來卻對受害者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生活困擾。增設網絡暴力罪,可以將這些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更全面地打擊網絡暴力行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增設網絡暴力罪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于一些網絡暴力案件,由于涉及多個罪名的適用,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時需要進行復雜的判斷和分析,這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還可能導致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差異。增設網絡暴力罪,可以簡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確保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打擊更加準確和公正。在增設網絡暴力罪時,需要謹慎考慮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設置。在犯罪主體方面,應包括個人和單位。隨著網絡暴力的發展,一些單位為了謀取利益,也可能參與到網絡暴力行為中,如雇傭“網絡水軍”進行惡意攻擊、造謠等。將單位納入犯罪主體范圍,可以更全面地打擊網絡暴力行為。在主觀方面,應包括故意和過失。雖然網絡暴力行為大多是故意實施的,但在一些情況下,也可能存在過失導致網絡暴力發生的情況,如因疏忽大意而泄露他人隱私信息,引發網絡暴力。在客觀方面,應明確規定網絡暴力的行為方式和危害后果,如惡意攻擊、騷擾、威脅、泄露隱私、散布謠言等行為,以及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殺、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等危害后果。增設網絡暴力罪還需要考慮與現有法律的銜接問題。應避免與現有罪名的重復和沖突,確保新罪名的設置能夠與現有法律體系相協調。在制定新罪名時,應充分借鑒國內外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法律規定。6.2司法實踐的優化6.2.1加強證據收集與固定在網絡暴力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與固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偵破和審判結果。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暴力行為愈發復雜多樣,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因此,利用技術手段和加強部門協作,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利用先進的數字取證技術,能夠有效收集和固定網絡暴力相關證據。網絡空間中的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易刪除的特點,傳統的取證方法難以滿足需求。而數字取證技術可以通過對網絡服務器、用戶終端等設備中的數據進行提取和分析,獲取與網絡暴力行為相關的信息,如聊天記錄、評論內容、IP地址等。在一些網絡暴力案件中,通過數字取證技術,能夠恢復被刪除的聊天記錄,從中獲取施暴者的侮辱、誹謗言論,為案件的偵破提供關鍵證據。利用數據挖掘和分析技術,還可以對大量的網絡數據進行篩選和分析,快速定位與網絡暴力事件相關的信息,提高證據收集的效率。建立網絡證據保全機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網絡暴力案件中,證據的保全至關重要。可以通過公證機構、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證據進行保全。公證機構可以對網絡頁面、聊天記錄等證據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則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對電子數據進行時間戳認證,證明數據的生成時間和完整性,防止證據被篡改。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中,女子通過公證機構對網絡上的造謠信息進行公證,為后續的維權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加強公安機關、網信部門等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形成證據收集的合力。網絡暴力案件往往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需要各部門之間密切協作,共同開展證據收集工作。公安機關在案件偵破中具有專業的偵查能力,能夠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網信部門則對網絡平臺具有監管職責,能夠協助公安機關獲取網絡平臺上的相關數據和信息。通過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同作戰,能夠提高證據收集的效率和質量。在一些跨地區的網絡暴力案件中,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通過協作配合,迅速鎖定施暴者的身份和位置,及時收集證據,成功打擊了網絡暴力行為。6.2.2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是確保網絡暴力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重要保障,能夠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在網絡暴力案件中,由于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和網絡暴力行為的多樣性,導致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對于相關罪名的認定和量刑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建立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迫在眉睫。制定明確的網絡暴力案件量刑指導意見,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量刑是司法裁判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對施暴者的懲處力度和受害者的權益保護。在網絡暴力案件中,應根據網絡暴力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制定詳細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侮辱罪和誹謗罪,應明確“情節嚴重”的具體量化標準,如根據侮辱、誹謗言論的傳播范圍、點擊量、轉發量等因素,確定不同的量刑檔次;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根據信息的數量、類型、泄露后果等因素,制定相應的量刑標準。通過明確的量刑指導意見,能夠使法官在量刑時更加有據可依,減少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確保同案同判。建立網絡暴力典型案例庫,為司法裁判提供參考。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導作用,能夠幫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收集和整理網絡暴力典型案例,建立案例庫,并定期發布。這些典型案例應涵蓋不同類型的網絡暴力案件,包括侮辱誹謗、人肉搜索、惡意攻擊等,詳細闡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可以參考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方法,確保裁判結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通過典型案例庫的建立,還可以促進司法經驗的交流和分享,提高法官的審判水平。加強對網絡暴力案件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裁判文書是司法裁判的最終體現,其釋法說理的充分程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認可度。在網絡暴力案件的裁判文書中,法官應詳細闡述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量刑理由,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深入解讀,說明為什么認定施暴者的行為構成某一罪名,以及量刑的依據和考量因素。在一份網絡暴力案件的裁判文書中,法官詳細闡述了對施暴者以侮辱罪定罪量刑的理由,包括施暴者的言論如何構成侮辱行為、其傳播范圍和影響如何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理解裁判的依據,增強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6.3加強網絡平臺的責任與監管明確網絡平臺在預防和制止網絡暴力中的責任,是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的關鍵環節。網絡平臺作為網絡信息傳播的重要載體,在網絡暴力事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網絡平臺應加強對用戶發布內容的審核,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可能引發網絡暴力的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和預警。當發現網絡暴力信息時,平臺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阻止信息的進一步傳播。同時,平臺還應建立用戶舉報機制,鼓勵用戶積極舉報網絡暴力行為,對于舉報內容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力度,能夠促使平臺切實履行責任。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絡平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平臺的內容審核、用戶管理等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對于未盡到責任的網絡平臺,應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如警告、罰款、暫停業務整頓等。監管部門還應加強與網絡平臺的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平臺傳達網絡暴力治理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共同維護網絡秩序。在“江歌案”引發的網絡暴力事件中,部分網絡平臺對相關暴力信息審核不力,導致大量侮辱、誹謗言論在平臺上傳播。若監管部門能夠加強對這些平臺的監管,督促平臺及時處理相關信息,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網絡暴力的危害。通過明確網絡平臺的責任和加強監管力度,可以有效預防和制止網絡暴力的發生,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網絡環境。七、結論與展望7.1研究成果總結本文深入探討了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問題,通過對網絡暴力的內涵、特征、表現形式的分析,明確了網絡暴力的概念和行為類型。網絡暴力是個人或群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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