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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在刑法體系中占據著極為關鍵的位置,是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均無法回避的重要議題。它聚焦于刑法修訂后,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其生效前犯罪行為的適用問題,直接關聯到對犯罪行為的追訴與否以及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判定。在司法實踐領域,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法治的進步,刑法歷經多次修訂與完善,追訴時效制度也隨之不斷調整。在此過程中,如何準確適用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成為司法工作者面臨的一大挑戰。以“1992.3.24”南京醫科大學女生被殺案為例,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成功破獲這起積案,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然而,該案在法律適用上引發了熱烈討論,核心就在于判斷其是否超過追訴時效,以及應依據何種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來進行判定。這一案件并非個例,據學者統計,僅2018-2019年見諸媒體且涉及新舊刑法追訴時效適用問題的案件就超過10起,吉林省公安機關一年內偵破積年命案超百件,全國范圍內類似案件數量可觀。此類案件的涌現,充分凸顯了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其適用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乎司法公正的實現以及法律權威的維護。在理論研究層面,我國刑法理論關于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存在多種觀點,主要包括“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原則以及“從新兼從舊”原則。第一種觀點認為,追訴時效的溯及力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理由是禁止事后法原則不僅適用于刑事定罪、量刑方面,特別是有利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是貫穿于刑事法律的各個方面,如刑罰的內容、證據規則等制度,因此,追訴時效也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第二種觀點認為,追訴時效的溯及力應當采用“從新”原則,理由是追訴時效是一項刑事程序法制度,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效果的內容,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事后法,但禁止事后法原則主要適用于實體性規定而不適用于程序性規定,因此,追訴時效不能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第三種觀點認為,追訴時效的溯及力應當采用“從新兼從舊”原則,對于發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行為,且按照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延伸到新法實施以后,就應當將追訴時效分割為新法“領地”和舊法“領地”分別判斷。這些觀點各執一詞,導致理論研究呈現出觀點分歧與沖突的局面。受此影響,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在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上也存在對立與分歧,如現行《刑法》第12條被認為對追訴時效的溯及力采用了“從新”原則,而199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則采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這種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使得司法實務部門在處理涉及新舊刑法交替的案件時,往往無所適從,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與裁決。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實踐與理論意義。從實踐角度來看,準確適用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能夠確保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公正地判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從而維護司法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同時,合理的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使司法機關能夠更加高效地處理各類案件,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從理論角度而言,深入研究追訴時效溯及力,能夠進一步完善刑法理論體系,解決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分歧與爭議,促進刑法理論的發展與創新。通過對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深入探討,可以為刑法的修訂與完善提供理論支持,使刑法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更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1.2研究現狀綜述在國內,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其展開深入探討。有學者堅定支持“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基石,它不僅約束著刑事定罪與量刑,更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體系。追訴時效作為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從舊兼從輕”原則給予犯罪人以最有利的法律適用,避免因法律的變更而使犯罪人遭受不公正的對待。在刑法修訂后,若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更為不利,而仍適用新法,這無疑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所蘊含的保障人權精神。同時,通過對《刑法》第12條溯及力條款的目的論解釋,可以發現其規范保護目的與“從舊兼從輕”原則高度契合,為該原則在追訴時效溯及力中的適用提供了有力的解釋依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通過補正解釋的方式,進一步確證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在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上的適用性。部分學者則主張“從新”原則,他們強調追訴時效具有程序法屬性,與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效果有著本質區別。罪刑法定原則雖然要求禁止事后法,但這主要是針對實體性規定而言,程序性規定不應受此限制。追訴時效作為一項刑事程序法制度,其目的在于規范國家刑罰權的行使,確保司法程序的有序進行。從這個角度來看,適用新的追訴時效規定更能體現法律的時效性和適應性,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機關能夠及時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還有學者提出了“從新兼從舊”原則,認為對于發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且追訴期限延伸到新法實施以后的行為,應當將追訴時效分割為新法“領地”和舊法“領地”分別進行判斷。在具體判斷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新舊法律的規定等因素,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這種觀點試圖在“從新”與“從舊”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既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又兼顧到法律的發展和變化。國外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研究方面,同樣呈現出豐富多樣的成果。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在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上,注重對法律安定性和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量。德國的法律體系中,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認為公民應當能夠依據現行法律來安排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合理的預期。在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上,德國通常采用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原則,即對于過去發生但未完結的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溯及適用新法,但前提是不能違背信賴保護原則。這意味著,只有當犯罪行為人還沒有根據舊法取得既得利益,且能夠合理預見新法的適用時,才可以適用新法。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法律的安定性和法秩序的變遷,既保障了公民的信賴利益,又使法律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英美法系國家在處理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時,往往更側重于遵循先例原則和程序正義。在這些國家,司法判例在法律適用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官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會參考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同時,英美法系國家高度重視程序正義,認為程序的正當性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關鍵。在追訴時效的適用過程中,會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盡管國內外學者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研究上取得了諸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國內研究中,各種觀點之間的分歧較大,尚未形成統一的理論共識,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往往難以準確選擇適用的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對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理論基礎研究方面,雖然學者們從罪刑法定原則、程序法屬性等多個角度進行了探討,但對于一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如追訴時效溯及力與刑罰目的、刑法價值取向之間的關系等,尚未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國外的研究成果雖然為我們提供了不同的視角和思路,但由于法律體系和文化背景的差異,部分理論和實踐經驗在我國的適用性存在一定局限。在借鑒國外經驗時,需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特點,不能盲目照搬。當前對于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在特殊情況下的適用問題,如在跨法犯罪、時效中斷與中止等情形下,如何準確適用溯及力原則,研究還不夠深入,缺乏具體明確的適用規則和標準。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問題,通過對國內外研究成果的梳理與分析,試圖解決當前研究中存在的分歧與不足。具體而言,將進一步探討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正當性基礎,綜合考量罪刑法定原則、刑罰目的、刑法價值取向等多方面因素,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追訴時效溯及力理論體系。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具體案例,深入研究追訴時效溯及力在各種特殊情況下的適用規則,為司法機關提供明確的指導,以實現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統一和公正。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文在研究過程中,綜合運用了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這一復雜問題。在文獻研究法方面,廣泛搜集國內外關于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學術著作、期刊論文、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等資料。通過對這些豐富文獻的梳理與分析,全面了解該領域的研究現狀,把握不同學者的觀點和研究成果,明確已有研究的優勢與不足,為本文的研究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例如,在梳理國內學者對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不同觀點時,仔細研讀了支持“從舊兼從輕”“從新”“從新兼從舊”等原則的相關文獻,深入分析其理論依據和論證邏輯,從而為后續的批判性分析提供了豐富的素材。案例分析法也是本文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通過收集和整理大量涉及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實際案例,如“1992.3.24”南京醫科大學女生被殺案等典型案例,對這些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在分析過程中,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探討不同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在實踐中的應用情況,分析其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以及在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通過案例分析,能夠更加直觀地認識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和重要性,為理論研究提供實踐支撐,使研究成果更具現實指導意義。本文還運用了比較研究法,對國內外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對比分析。在研究國外情況時,重點關注了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注重法律安定性和信賴保護原則的做法,以及英美法系國家遵循先例原則和程序正義的實踐經驗。通過對比,分析不同法律體系下追訴時效溯及力制度的特點和差異,汲取其中的有益經驗,為完善我國的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制度提供參考。同時,對國內不同學者觀點、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之間關于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差異進行比較,深入分析這些分歧產生的原因和影響,為解決理論與實踐中的矛盾提供思路。在創新點方面,本文在研究視角上具有獨特性。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對某一種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論證或對不同原則的簡單對比,而本文從更宏觀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罪刑法定原則、刑罰目的、刑法價值取向等多方面因素,對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進行全面分析。將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置于整個刑法理論體系和司法實踐背景中進行研究,不僅關注其與刑法實體法的關系,還探討其與刑事程序法的關聯,打破了傳統研究的局限性,為該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在觀點上,本文提出了一些創新性見解。在對現有“從舊兼從輕”“從新”“從新兼從舊”等原則進行深入批判分析的基礎上,嘗試構建一種更加科學合理的追訴時效溯及力理論體系。提出在不同情況下,應綜合權衡各種因素來確定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原則,而非單純采用某一種固定的原則。例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當罪刑法定原則與刑罰目的存在沖突時,應根據具體案情,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刑罰目的的實現,靈活選擇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適用規則和建議,如明確在跨法犯罪、時效中斷與中止等特殊情形下,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具體適用方法,為司法機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導,這在一定程度上豐富和發展了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理論與實踐。二、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基本理論2.1刑法追訴時效的概念與功能2.1.1追訴時效的概念界定追訴時效,作為刑法體系中的一項關鍵制度,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這一法定的期限之內,司法機關依法享有追訴犯罪人的權力;一旦超過該期限,司法機關便喪失了對犯罪人的追訴權,不得再對其進行刑事追訴。我國《刑法》第87條明確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一規定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犯罪情形下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歷史溯源來看,追訴時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公元前18年,屋大維頒布的《懲治通奸罪的優流斯法》中規定,通奸行為若超過五年便不再追究,這一規定開創性地設置了追訴時效制度。此后,追訴時效制度不斷發展演變,其適用范圍逐漸從通奸行為擴展到其他刑法罪名。在近代,1670年法國路易十四國王頒布的《刑事條例》,將追訴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至幾乎所有犯罪行為。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頒布實施,更是對追訴時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與發展,為現代追訴時效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后,世界各國紛紛將追訴時效制度引入本國的刑法體系之中,使其成為現代各國刑事立法普遍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在我國,追訴時效制度在清末修律時被引入,并在后續的刑法立法中得到了繼承和發展。現行刑法在第87至89條對追訴時效制度作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涵蓋了追訴時效的起算、期限的確定以及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長等重要內容。這一系列規定構建了我國追訴時效制度的基本框架,使其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充分發揮作用,保障刑法的正確實施。追訴時效制度在刑法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它與刑法的其他制度,如犯罪構成、刑罰制度等,相互關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刑法體系。在犯罪構成方面,追訴時效的規定影響著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如果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即使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再對其進行刑事追訴,這體現了追訴時效對犯罪認定的限制作用。在刑罰制度方面,追訴時效與刑罰的目的密切相關。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而追訴時效制度通過設定一定的期限,促使犯罪人在期限內改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從而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同時,追訴時效制度也有助于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它向社會公眾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犯罪行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受到追訴,從而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預防犯罪的發生。2.1.2追訴時效的功能解析追訴時效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功能,這些功能對于維護法律秩序、保障人權以及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都發揮著關鍵作用。從維護法律秩序的角度來看,追訴時效制度能夠尊重社會秩序在被犯罪行為破壞之后的自我恢復能力。犯罪行為發生后,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秩序會逐漸自我修復,公眾對犯罪行為的關注度也會逐漸降低。如果在犯罪行為發生很長時間后仍然對其進行追訴,可能會打破社會秩序已經恢復的平衡狀態,引發社會公眾的不安和不滿。追訴時效制度通過設定合理的追訴期限,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社會秩序的自我恢復,避免了因過度追訴而對社會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在一些輕微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發生后經過一段時間,社會關系已經得到修復,當事人之間也達成了和解。此時,如果仍然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可能會破壞已經恢復的和諧社會關系,而追訴時效制度則為這種情況提供了合理的解決途徑。追訴時效制度在保障人權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予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在經過一定期限后,如果能夠遵守法律、自我約束,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格尊嚴和自我改造的權利。對于一些初犯且犯罪情節較輕的年輕人來說,追訴時效制度給予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鼓勵他們通過自身的努力改正錯誤,重新做人。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的保障,這些人可能會因為一次輕微的犯罪行為而終身背負犯罪的標簽,難以重新融入社會。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追訴時效制度能夠督促國家機關及時行使追究犯罪行為的權力。隨著時間的推移,犯罪證據可能會滅失,證人的記憶也可能會模糊,這會給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促使司法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開展工作,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對所有犯罪行為都進行無期限的追訴,司法機關將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處理陳年舊案,這將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影響司法機關對當前犯罪案件的處理能力。2.2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理2.2.1刑法溯及力的概念與原則刑法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范疇,其核心內涵在于探究刑法生效之后,對其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適用效力的問題。若刑法能夠適用于其生效前的行為,這便意味著刑法具備溯及力;反之,若無法適用,則表明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問題的產生,源于刑法的修訂與更新,當新的刑法條文頒布實施后,必然會面臨如何處理其生效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行為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不僅關系到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更直接影響到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在刑法理論與實踐中,針對刑法溯及力問題,形成了多種不同的原則,這些原則各具特點,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法律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舊原則,作為一種較為傳統的溯及力原則,主張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不具有溯及力,在處理案件時,完全適用行為時的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量了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狀況,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對于行為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因為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依據的是當時的法律規定,其對行為的后果也基于當時的法律進行判斷。若事后適用新法對其進行處罰,可能會使行為人面臨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所蘊含的基本精神。在某些情況下,若舊法對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依舊法進行處罰顯然無法實現刑法預防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這也凸顯了從舊原則存在的局限性。從新原則,與從舊原則相反,強調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具有適用效力,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該原則著眼于法律的時效性和適應性,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新的法律更能反映當下的社會需求和價值取向。適用新法能夠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的發生。但從新原則也存在明顯的弊端,當行為時的法律未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新法將其認定為犯罪并進行處罰時,這無疑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使行為人因法律的變更而遭受不公正的對待,侵犯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從新兼從輕原則,是在從新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改良。該原則主張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當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應當按照舊法進行處理。這一原則試圖在發揮新法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優勢的同時,兼顧對行為人權益的保護。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考慮了法律的與時俱進,又關注到了行為人的利益。然而,從新兼從輕原則在實踐中可能會引發一些爭議,因為其對新法溯及力的優先性規定,仍可能導致事后刑法的嫌疑,使得行為人在行為時難以準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準確判斷“處刑較輕”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這增加了司法實踐的難度。從舊兼從輕原則,目前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納,我國刑法也采用了這一原則。其核心要義是原則上適用舊法,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但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適用新法。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同時也兼顧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人道主義精神。它既保障了法律的穩定性和行為人對行為后果的可預測性,又在法律變更時,給予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適用,避免了因法律變更而對行為人造成不公正的處罰。在判斷“處刑較輕”時,通常依據法定刑的輕重進行比較,包括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若新法的法定最高刑低于舊法,或者法定最高刑相同但法定最低刑低于舊法,則可認定新法處刑較輕。在一些情況下,還需要考慮刑罰的具體執行方式、附加刑等因素,以全面、準確地判斷處刑的輕重。2.2.2我國刑法溯及力的規定與適用我國刑法在第12條對溯及力問題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這一規定清晰地確立了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新舊刑法交替時期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有著廣泛而具體的應用。當遇到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而審判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案件時,首先需要判斷當時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及相關單行刑法)是否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若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即認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某些經濟犯罪案件中,1979年刑法對某一經濟行為未作犯罪規定,而1997年刑法將其納入犯罪范疇。在這種情況下,就應適用1979年刑法,不能對行為人以犯罪論處。若當時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都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且按照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此時需要進一步比較新舊刑法的處刑輕重。若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則適用1997年刑法;若1979年刑法處刑較輕,則適用1979年刑法。在判斷處刑輕重時,依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主要比較法定刑的輕重。若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若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在某一盜竊案件中,1979年刑法對盜竊罪規定的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1997年刑法對盜竊罪的處刑較輕,應適用1997年刑法。對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根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繼續有效。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維護了司法判決的既判力,避免了因法律變更而對已生效判決進行不必要的更改,確保了司法秩序的穩定。2.3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內涵與意義2.3.1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內涵解讀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是指刑法修訂后,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于其生效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否具有適用效力的問題。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能夠適用于生效前的犯罪行為時,即表明其具有溯及力;反之,則不具有溯及力。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明確新舊追訴時效規定在時間維度上的適用界限,其產生的根源在于刑法的修訂與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刑法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追訴時效制度作為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在刑法修訂過程中,追訴時效的期限、起算點、中斷與延長等規定都可能會有所改變,這就必然導致在新舊刑法交替時期,對于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犯罪行為,需要確定應適用何種追訴時效規定的問題。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與刑法溯及力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兩者都涉及到刑法在時間效力上的適用問題,都是在刑法修訂后,針對新舊法律交替時的情況進行的規則設定。它們的目的都在于解決法律變更后,如何合理、公正地處理過去發生的行為,以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某些情況下,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判斷可能會受到刑法溯及力原則的影響。若刑法在整體上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那么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也可能會參考這一原則,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兩者也存在明顯的區別。刑法溯及力主要關注的是刑法的定罪量刑規范對過去行為的適用問題,即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如何量刑時,應依據何種法律規定。而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則聚焦于追訴時效制度的適用,它并不直接涉及犯罪行為的定罪和量刑,而是確定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有效期限應依據何種法律規定。在一個案件中,刑法溯及力決定了是依據舊法還是新法來判斷犯罪行為的構成和量刑幅度,而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則決定了依據舊法還是新法的追訴時效規定來判斷是否超過追訴期限。刑法溯及力的適用對象是所有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而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對象則是那些在刑法修訂前發生,但追訴時效在修訂后尚未屆滿的犯罪行為。這意味著,只有當犯罪行為處于特定的時間節點和追訴時效狀態時,才會涉及到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問題。2.3.2研究追訴時效溯及力的意義研究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它在司法實踐、法治建設以及人權保障等領域都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是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關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不斷完善,刑法中的追訴時效規定也會相應調整。在新舊刑法交替的過程中,對于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在新法生效后才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何正確適用追訴時效規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判決結果。若適用錯誤,可能會導致有罪之人逃脫法律制裁,或者使無辜之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訴,從而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在一些經濟犯罪案件中,由于經濟形勢和法律政策的變化,新舊刑法對某些經濟犯罪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若不能準確把握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就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影響司法的公信力。正確適用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能夠使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準確判斷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從而公正地判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從法治建設的角度來看,明確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有助于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一致性。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其穩定性和一致性是社會秩序得以維持的基礎。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明確,能夠使法律在時間維度上的適用具有確定性,避免因法律規定的模糊性而導致的法律適用混亂。這有助于增強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當公民清楚地知道在不同情況下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時,他們能夠更好地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自覺遵守法律。同時,明確的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維護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在人權保障方面,研究追訴時效溯及力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追訴時效制度本身就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寬恕,給予他們在一定期限后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合理的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能夠確保在法律變更的情況下,犯罪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在“從舊兼從輕”的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下,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更為有利時,適用新法,這體現了對犯罪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避免因法律的變更而使犯罪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訴,保障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權。這也有助于犯罪人更好地回歸社會,實現自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的目標。三、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立法與司法實踐3.1我國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立法沿革3.1.1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1979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刑法典,這部刑法典在追訴時效制度方面做出了重要規定。1979年《刑法》第76條明確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一規定清晰地劃分了不同犯罪情形下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司法機關判斷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提供了明確的時間標準。它考慮到了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刑罰的嚴厲程度,將法定最高刑與追訴時效期限相對應,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于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較輕犯罪,規定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而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嚴重犯罪,則規定了二十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且在特殊情況下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方可追訴。在追訴時效的延長方面,1979年《刑法》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方式來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當司法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犯罪嫌疑人卻逃避偵查或審判,那么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對其進行追訴。這體現了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確保犯罪人不能因自身的逃避行為而逃脫法律的制裁。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1979年《刑法》第78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明確了追訴時效起算的一般原則和特殊情形。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是最基本的起算點。而對于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如連續盜竊、非法拘禁等,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以準確反映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體現了對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嚴厲制裁,防止其通過再次犯罪來逃避前罪的追訴。1979年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法治環境下制定的。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處于從動蕩向穩定過渡的階段,犯罪形勢相對較為簡單。這一時期的追訴時效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確保對犯罪行為的有效打擊。在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社會結構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能夠較好地適應當時的司法實踐需求。由于偵查技術相對落后,司法資源相對有限,明確的追訴時效規定有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近期發生的犯罪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同時,它也給予了犯罪人一定的改過自新機會,體現了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在當時的社會觀念中,人們對法律的認知和接受程度正在逐步提高,1979年刑法的追訴時效規定,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法律預期,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3.1.21997年刑法的修訂與變化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此次修訂在追訴時效制度方面進行了重要調整和完善。在追訴時效的延長方面,1997年《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與1979年刑法相比,這一規定在兩個方面進行了擴展。將立案偵查的機關范圍從原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擴展到了國家安全機關,以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和國內社會的發展,國家安全面臨著新的挑戰,將國家安全機關納入立案偵查主體范圍,能夠更有效地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將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從“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擴展到了“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況。這一擴展降低了追訴時效延長的門檻,使得更多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能夠受到追訴,強化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而逃避偵查,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可能會超過追訴時效,而1997年刑法的規定則確保了此類犯罪行為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1997年刑法修訂的背景是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20世紀90年代,我國改革開放進入了新的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活躍。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形式和手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類型的犯罪,如經濟犯罪、網絡犯罪等。原有的1979年刑法在應對這些新的犯罪形勢時,逐漸顯現出局限性。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利,1997年刑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追訴時效制度方面,修訂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打擊犯罪,特別是那些逃避偵查和審判的犯罪行為。隨著偵查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司法資源的逐漸豐富,司法機關有能力對更多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將立案偵查作為追訴時效延長的條件之一,能夠促使司法機關及時介入案件,提高破案率,增強法律的威懾力。這一修訂也體現了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時,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保障了被害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3.1.3后續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補充完善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后,我國又陸續出臺了多個刑法修正案和一系列司法解釋,這些修正案和司法解釋對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在刑法修正案方面,雖然沒有專門針對追訴時效溯及力進行大規模的修改,但部分修正案對相關罪名的調整間接影響了追訴時效的適用。刑法修正案對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定刑進行了修改,這些修改必然會影響到追訴時效的計算。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因修正案的調整而提高,那么其追訴時效期限也可能相應延長。這種間接影響使得追訴時效制度能夠更好地與刑法的整體發展相適應,確保對犯罪行為的追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發布了一系列關于追訴時效溯及力的解釋文件,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為具體和明確的指導。199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對1997年刑法施行前后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這一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在新舊刑法交替時期,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具體適用規則,避免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和爭議。2000年2月24日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刑事追訴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也對追訴時效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說明。該批復明確了對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這一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遵循舊法的追訴時效規定,體現了對法律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尊重。這些司法解釋和批復,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對追訴時效溯及力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它們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具體案件中,當涉及到新舊刑法追訴時效的適用問題時,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和批復,準確判斷應適用的追訴時效規定,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這些解釋和批復也為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素材,促進了刑法理論界對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的深入探討和研究。3.2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3.2.1典型案例分析在“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中,蔡金星、陳國輝等人于1991年3月12日實施搶劫行為,致一人死亡。案發后,部分同案犯被抓獲并受到刑事處罰,但蔡金星、陳國輝一直潛逃。2011年9月21日、12月8日,經同案犯供認,偵查機關確定蔡金星、陳國輝涉嫌共同犯罪。在該案中,由于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而偵查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后,這就涉及到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該案中認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受追訴期限限制。涉嫌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本案中,蔡金星、陳國輝在案發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且在1997年刑法生效時,20年追訴時效尚未經過。因此,應適用1979年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由于已超過20年追訴時效,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終,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已超過20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潛逃且無自首、立功等情節,犯罪情節并非特別惡劣,不屬于必須追訴的情形,決定對蔡金星、陳國輝等人不予核準追訴。“河南禹州故意傷害案”同樣具有典型性。1996年,犯罪嫌疑人在河南禹州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重傷。案發后,犯罪嫌疑人潛逃。2020年,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在該案中,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的時間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后。根據1979年刑法,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五年。根據1997年刑法,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五年;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于公安機關在案發后已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按照1997年刑法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按照1979年刑法,若未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已超過追訴期限。在本案中,最終適用了1997年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通過對這兩個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判斷標準。在“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采用了對舊法的適用,認為對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受追訴期限限制,體現了對舊法追訴時效規定的尊重。而在“河南禹州故意傷害案”中,適用了1997年刑法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且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的情況,按照1997年刑法不受追訴期限限制。這兩個案例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需要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情況、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避偵查等多種因素。同時,也反映出不同司法機關在判斷標準和法律適用上可能存在差異,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3.2.2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在判斷標準、法律適用、證據認定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和爭議。在判斷標準方面,目前缺乏明確統一的判斷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同的判斷結果。對于“逃避偵查”的認定,不同司法機關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離開居住地、更換聯系方式等行為就屬于逃避偵查;而有的則認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隱匿行蹤、抗拒抓捕等積極逃避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避偵查。這種判斷標準的不統一,使得在類似案件中,可能出現有的認為已超過追訴時效,而有的認為未超過追訴時效的情況。在一些盜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離開本地外出打工,多年后被抓獲。有的司法機關認為其離開本地的行為屬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而有的司法機關則認為其外出打工并非故意逃避偵查,應受追訴時效限制。在法律適用方面,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沖突,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擾。一般認為,現行《刑法》第12條對于追訴時效的溯及力采用了“從新”原則,而199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則采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這種立法與司法解釋的不一致,使得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無所適從。在具體案件中,究竟應依據刑法條文還是司法解釋來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當遇到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而審判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案件時,司法機關需要在“從新”和“從舊兼從輕”原則之間進行選擇,不同的選擇可能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在證據認定方面,追訴時效的證據認定存在困難。隨著時間的推移,犯罪證據可能滅失,證人的記憶也可能模糊,這給司法機關判斷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帶來了挑戰。在一些陳年舊案中,關鍵證據可能已經無法獲取,證人對案件細節的記憶也不準確。在判斷是否存在“逃避偵查”等影響追訴時效的情形時,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在某起故意傷害案件中,案發多年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由于時間久遠,現場證據已無法提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避偵查的情況也記不清楚,這使得司法機關在判斷追訴時效時面臨很大困難。四、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理論爭議與分析4.1追訴時效的法律屬性之爭4.1.1實體法屬性說實體法屬性說認為,追訴時效制度具有實體法性質,其核心觀點在于追訴時效能夠決定刑事責任的承擔與否,對刑事可罰性產生實質性影響。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追訴時效的規定意味著對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是在行為符合犯罪成立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符合追訴時效規定的要求。若犯罪行為超過了追訴時效,那么行為人便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直接表明追訴時效在實體層面上對刑事責任的判定起著關鍵作用。在某些輕微犯罪案件中,若犯罪行為發生后經過較長時間,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即使該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司法機關也不能對行為人進行追訴,行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充分體現了追訴時效對刑事責任的決定作用,是其具有實體法屬性的重要體現。從刑事可罰性的角度分析,追訴時效是影響刑事可罰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可罰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依據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特性。追訴時效通過對追訴期限的設定,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范圍。當追訴時效屆滿,國家刑罰權便不再對該犯罪行為行使,行為人的行為也就不再具有刑事可罰性。在一些經濟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為發生時間久遠,超過了追訴時效,雖然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但由于追訴時效的限制,行為人的行為不再具有刑事可罰性,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這表明追訴時效在實體層面上對刑事可罰性產生了影響,進一步證明了其具有實體法屬性。將追訴時效視為實體法制度,也與刑法的體系性和邏輯性相契合。在刑法體系中,追訴時效與犯罪構成、刑罰制度等密切相關。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基礎,而追訴時效則是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進行的進一步限定。刑罰制度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方式,追訴時效則決定了是否能夠對犯罪行為適用刑罰。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追訴時效在其中發揮著實體性的作用。在對某一犯罪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時,首先要判斷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然后再考慮追訴時效的問題,若超過追訴時效,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這一過程體現了追訴時效在刑法體系中的實體法地位。4.1.2程序法屬性說程序法屬性說主張追訴時效具有程序法性質,其主要依據在于追訴時效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和推進產生影響,且不改變犯罪行為的本質評價。從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追訴時效是國家刑罰權合法發動的程序障礙。當追訴時效屆滿,司法機關便喪失了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力,刑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或必須終止。在一些陳年舊案中,由于犯罪行為發生時間過長,超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即使發現了犯罪線索和證據,也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刑事訴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這表明追訴時效在程序上對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是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推進的重要條件。追訴時效的規定并不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實體評價。即使犯罪行為超過了追訴時效,其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和有責性依然存在,只是由于時間的經過,法律不再對其進行追訴。在某一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行為發生后超過了追訴時效,但該行為仍然是違法且有責的犯罪行為,只是司法機關不再對其進行追訴。這說明追訴時效不改變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只是在程序上決定了是否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體現了其程序法屬性。程序法屬性說還認為,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的有序進行。通過設定追訴時效,促使司法機關及時行使職權,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證人記憶模糊等問題,影響案件的處理。這進一步表明追訴時效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程序法性質。4.1.3折中說及其評析折中說認為,追訴時效既具有實體法屬性,又具有程序法屬性。從實體法屬性方面來看,追訴時效決定了刑事責任的承擔,影響著刑事可罰性,這一點與實體法屬性說的觀點一致。超過追訴時效,行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不再具有刑事可罰性,這體現了追訴時效在實體層面的作用。在一些犯罪案件中,追訴時效的經過導致犯罪人不再受到刑罰處罰,這直接影響了犯罪人的實體權利,表明追訴時效具有實體法屬性。從程序法屬性方面來看,追訴時效是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推進的障礙,當追訴時效屆滿,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這與程序法屬性說的觀點相符,體現了追訴時效在程序上對國家刑罰權行使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因追訴時效屆滿而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這充分說明了追訴時效的程序法屬性。綜合來看,實體法屬性說強調追訴時效對刑事責任和刑事可罰性的決定作用,突出了其在實體層面的重要性;程序法屬性說則側重于追訴時效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強調其在程序上的作用。折中說試圖綜合兩者的觀點,更加全面地解釋追訴時效的法律屬性。然而,折中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追訴時效的雙重特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在實際應用中,對于追訴時效究竟應主要依據實體法規則還是程序法規則進行判斷,折中說未能給出明確的標準,容易導致在具體案件中出現判斷混亂的情況。在判斷某一犯罪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時,若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因素,可能會出現相互矛盾的結論,使得司法機關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本文認為,追訴時效的法律屬性應從其本質功能和法律后果來綜合判斷。從本質功能上看,追訴時效一方面是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另一方面是給予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從法律后果來看,追訴時效的經過既導致國家刑罰權的喪失,也使犯罪人不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追訴時效既具有實體法屬性,也具有程序法屬性,但在不同的情境下,其側重點可能有所不同。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和合理。在一些情況下,當涉及到對犯罪人實體權利的重大影響時,應更側重于實體法屬性的考量;而在涉及到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和推進時,則應更關注其程序法屬性。4.2罪刑法定原則與追訴時效溯及力4.2.1罪刑法定原則對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則作為現代刑法的基石,其核心要義在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公民能夠準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律的不確定性而遭受無端的刑事追訴。罪刑法定原則也對國家刑罰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確保刑罰的適用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正的要求。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問題上,罪刑法定原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限制作用。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若新的追訴時效規定不利于犯罪人,卻仍然溯及適用,這無疑會使犯罪人面臨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依據當時的法律,該行為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犯罪人基于對當時法律的信賴,認為自己無需再承擔刑事責任。若此時適用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其進行追訴,這顯然違背了犯罪人對法律的合理預期,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這也破壞了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使公民對法律失去信任,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從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角度分析,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追訴時效制度作為國家刑罰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溯及力的適用也應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如果允許隨意溯及適用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導致國家刑罰權的過度擴張,使犯罪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訴。在一些情況下,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延長追訴期限,這意味著犯罪人將在更長的時間內面臨被追訴的風險。若這種延長沒有法律依據,且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就可能會侵犯犯罪人的人權,損害司法公正。罪刑法定原則所蘊含的禁止事后法精神,對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限制更為直接。禁止事后法要求法律不能對其生效前的行為進行不利的追溯,即不能通過事后立法來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上,若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加重了犯罪人的責任,如縮短了原本已經確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擴大了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這都違背了禁止事后法的精神。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某一犯罪行為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追訴時效尚未屆滿,但修訂后的刑法對該行為的追訴時效進行了縮短,且溯及適用。這就使得犯罪人原本合理的預期被打破,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明顯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中的禁止事后法精神。4.2.2不同觀點下的罪刑法定原則考量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理論探討中,存在“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在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考量上存在顯著差異。“從舊”原則主張,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一律適用行為時的舊法。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法律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的追求。犯罪人在實施行為時,是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適用舊法能夠確保犯罪人的合理預期得到尊重。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在判斷追訴時效時,嚴格按照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不考慮1997年刑法修訂后的新規定。這樣做能夠使犯罪人在行為時就明確知道自己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限,避免因法律的變更而產生不確定性。從舊原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某些情況下,舊法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對犯罪人的處罰過于嚴苛,此時仍然適用舊法,可能會導致司法不公。“從新”原則認為,應一律適用新的追訴時效規定。該原則的支持者認為,新的法律更能反映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適用新法能夠更好地實現刑法的目的。在一些情況下,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更有利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斷變化,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針對這些變化進行調整,以更有效地追訴犯罪。從新原則明顯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中的禁止事后法精神。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不利時,溯及適用新法會使犯罪人面臨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按照舊法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但新法縮短了追訴時效期限,使得該行為又處于追訴時效之內,此時適用新法對犯罪人進行追訴,顯然是不公正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考量上更為全面和合理。該原則以“從舊”為基礎,確保了法律的穩定性和犯罪人的合理預期。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更為有利時,適用新法,這體現了對犯罪人權益的保護,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中保障人權的精神。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舊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較短,而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較長,且新法在其他方面對犯罪人也更為有利。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新法能夠使犯罪人獲得更公正的對待,同時也沒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何準確判斷“從輕”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法定刑的輕重、刑罰的執行方式等。在一些情況下,不同法律對同一犯罪行為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判斷哪種規定對犯罪人更為有利并非易事。4.3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選擇與論證4.3.1從舊原則的分析與評價從舊原則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中,具有一定的優勢,能夠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來看,該原則強調依據行為時的舊法來判斷追訴時效,這使得法律規定在時間維度上保持相對穩定。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能夠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對自己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限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犯罪人基于當時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在一定期限后可能不再被追訴。這種可預測性為犯罪人提供了一種行為指引,使其在行為時能夠考慮到法律后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從舊原則也有助于維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任。當法律規定保持穩定時,社會公眾能夠依據既定的法律規則來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行為,對法律產生信任感。在追訴時效溯及力問題上堅持從舊原則,能夠使社會公眾相信法律不會隨意變更,從而增強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從舊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社會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犯罪形勢和社會觀念都在不斷變化。在過去制定的舊法中,其追訴時效規定可能無法充分考慮到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在一些新型犯罪出現后,舊法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無法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舊法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可能無法及時有效地對這類犯罪進行追訴,導致犯罪人逃脫法律制裁。從舊原則也可能會使一些原本應該受到追訴的犯罪行為因追訴時效已過而無法被追究。在某些情況下,犯罪行為雖然發生在很久以前,但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公眾對其關注度較高,按照舊法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此時,若仍然堅持從舊原則,可能會引發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認為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4.3.2從新原則的分析與評價從新原則主張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一律適用新的追訴時效規定。這一原則的支持者認為,新的法律更能反映社會的發展和變化,能夠更好地適應現實的需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針對這些變化進行調整,以更有效地追訴犯罪。在經濟犯罪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經濟犯罪形式,如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根據這些犯罪的特點,適當延長追訴期限,以確保能夠對這些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從新原則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新的法律通常會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求,其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更加合理和科學,便于司法機關操作和執行。在一些情況下,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簡化追訴程序,減少司法機關的工作負擔,提高追訴效率。從新原則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可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律不能對其生效前的行為進行不利的追溯,而從新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加重犯罪人的責任。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縮短了原本已經確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擴大了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時,這就意味著犯罪人原本可能因為舊法的規定而不再被追訴,但由于新法的適用,其將面臨被追訴的風險。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按照舊法的規定,追訴時效已經屆滿,犯罪人認為自己無需再承擔刑事責任。但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將追訴期限延長,使得該犯罪行為又處于追訴時效之內,此時適用新法對犯罪人進行追訴,顯然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侵犯了犯罪人的合法權益。從新原則還可能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增加。由于新的法律不斷出臺和修訂,犯罪人在行為時難以準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這會使他們在行為時感到無所適從,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秩序。4.3.3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合理性論證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適用中,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其與罪刑法定原則高度契合。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公民能夠準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舊兼從輕原則以“從舊”為基礎,確保了犯罪人在行為時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所形成的合理預期得到尊重。當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更為有利時,適用新法,這體現了對犯罪人權益的保護,避免了因法律變更而對犯罪人造成不公正的處罰。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舊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較短,而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較長,且新法在其他方面對犯罪人也更為有利。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新法能夠使犯罪人獲得更公正的對待,同時也沒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中保障人權的精神,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從舊兼從輕原則還體現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刑法的目的不僅在于打擊犯罪,更在于保障人權。在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問題上,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給予犯罪人最有利的法律適用,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在一些情況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后,經過長時間的改造和自我約束,已經重新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此時,若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其更為有利,適用新法,不再對其進行追訴,這有助于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會,實現自我價值。這也符合刑罰的目的,即通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其不再犯罪,而不是單純地進行懲罰。在實踐中,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得到了充分的驗證。以“李正法故意傷害案”為例,李正法于1997年6月27日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死亡。案發后,李正法潛逃。2018年6月23日,李正法投案自首。在該案中,由于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1979年刑法的有關規定。1979年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20年。從1997年案發至2018年自首,已過20年追訴期限。經審查,李正法自案發后沒有再次犯罪,不存在追訴期限的中斷和延長,因此該案已過追訴時效。李正法外逃期間沒有再次違法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小,該案的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也已基本消除,不屬于必須追訴的情形。在本案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人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危害性,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斷。4.3.4從新兼從輕原則的可行性分析從新兼從輕原則主張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當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適用舊法。這一原則試圖在發揮新法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優勢的同時,兼顧對行為人權益的保護。從積極方面來看,該原則能夠使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及時發揮作用,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隨著社會的進步,犯罪形勢不斷變化,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更能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在一些新型犯罪不斷涌現的情況下,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可能會針對這些犯罪的特點進行調整,以確保能夠對其進行及時追訴。從新兼從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絕對從新原則對行為人權益的過度侵害,當舊法對行為人更為有利時,適用舊法,體現了對行為人權益的保護。從新兼從輕原則也存在一些問題,使其在實踐中的可行性受到一定質疑。該原則仍然存在事后法的嫌疑。雖然在舊法對行為人有利時適用舊法,但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這可能會導致行為人在行為時難以準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在行為時,行為人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判斷自己的行為不會被追訴,但由于新法的溯及力,其行為可能會被重新納入追訴范圍,這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從新兼從輕原則在判斷“處刑較輕”時,與從舊兼從輕原則一樣,存在復雜的判斷標準問題。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法定刑的輕重、刑罰的執行方式、附加刑等,這增加了司法實踐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在一些情況下,不同法律對同一犯罪行為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判斷哪種規定對行為人更為有利并非易事,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不一致。五、完善我國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制度的建議5.1明確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判斷標準5.1.1時間節點的確定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判斷中,準確確定關鍵時間節點至關重要,這些時間節點直接影響著追訴時效的計算和法律的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間是確定追訴時效的基礎。對于一般犯罪,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相對容易確定,通常以犯罪行為實施完畢的時間為準。在盜竊案件中,犯罪人完成盜竊行為,取得財物的時間即為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然而,對于一些特殊犯罪形態,如連續犯、繼續犯等,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的確定則較為復雜。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在連續盜竊案件中,犯罪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實施盜竊行為,此時犯罪行為發生時間應從第一次盜竊行為實施開始計算,一直到最后一次盜竊行為結束。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行為發生時間從非法拘禁行為開始實施時起算,直到非法拘禁行為結束。準確確定犯罪行為發生時間,有助于判斷犯罪行為是否在追訴時效期限內,以及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刑法生效時間是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的重要時間節點。當犯罪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而審判在新法生效后進行時,就需要考慮刑法生效時間對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影響。在1997年刑法修訂后,對于發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的犯罪行為,在判斷追訴時效時,需要根據新舊刑法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來確定適用的法律。若新的追訴時效規定對犯罪人更為有利,且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則應適用新法的追訴時效規定。這就要求準確把握刑法生效時間,明確新舊刑法的適用范圍,以確保追訴時效溯及力的判斷準確無誤。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也不容忽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期限一般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涉及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長,這會導致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重新確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某一犯罪人在實施盜竊犯罪后,在追訴期限內又實施了搶劫犯罪,此時盜竊罪的追訴時效起算時間應從實施搶劫犯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對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也會影響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判斷。準確確定追訴時效起算時間,能夠合理計算追訴時效期限,避免因起算時間的錯誤而導致追訴時效的誤判。5.1.2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在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法律適用中,明確舊法、新法及中間過渡法的適用優先順序和選擇規則,是確保法律適用準確、公正的關鍵。應確立“從舊兼從輕”原則作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高度契合,充分體現了對犯罪人權益的保護。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首先應依據舊法來確定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若舊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已過,且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也已過,或者新法對犯罪人的處罰更為不利,則應適用舊法,不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時,舊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在判斷追訴時效時,若犯罪行為發生已超過十年但未超過十五年,且新法對犯罪人的處罰更為嚴厲,此時應適用舊法,認定已超過追訴時效,不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應適用新法。這體現了“從舊兼從輕”原則中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在一些情況下,舊法認為某一行為構成犯罪且追訴時效未過,但新法不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此時應適用新法,認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再進行追訴。在某一經濟行為,舊法將其認定為犯罪,而新法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法律政策的調整,不再將其認定為犯罪。在判斷追訴時效時,應適用新法,對該行為不予追訴。在判斷處刑輕重時,不僅要考慮法定刑的高低,還應綜合考慮刑罰的執行方式、附加刑等因素。若新法的法定刑雖然與舊法相同,但在刑罰執行方式上對犯罪人更為有利,如采用了更為寬松的緩刑條件,此時也應認定新法處刑較輕,適用新法。在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適用順序。若中間過渡法對犯罪人更為有利,則應優先適用中間過渡法。在刑法修訂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過渡性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作出了特殊規定。在判斷追訴時效溯及力時,若中間過渡法的規定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且對犯罪人更為有利,如縮短了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放寬了追訴條件,則應優先適用中間過渡法。若中間過渡法對犯罪人不利,且舊法和新法中存在對犯罪人更為有利的規定,則應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在某一犯罪行為發生后,中間過渡法延長了追訴時效期限,加重了對犯罪人的處罰。此時,若舊法或新法中存在對犯罪人更為有利的追訴時效規定,則應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而不適用中間過渡法。5.2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尺度5.2.1加強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在統一裁判尺度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這些指導性案例是經過精心篩選和嚴格審查的典型案例,它們具有明確的裁判要點和詳細的裁判理由,為各級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權威的參考依據。以“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該案的審理和發布,明確了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對于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以及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追訴時效方面的具體判斷標準。這一案例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的共同犯罪追訴時效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使得各級司法機關在面對類似案件時,能夠依據該案例的裁判要點和思路,做出更為準確和一致的判斷。為了更好地發揮指導性案例的作用,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發布關于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的指導性案例。在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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