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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物資產交易合同

(國企房產類)

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栓師電話:

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區河西工業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

電話: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

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

205號)文件的規定及國家、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

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1、本次轉讓標的為甲方占有使用的,房產證號。

(以下簡稱“標的

2、本次標的轉讓事宜已經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會批復同意。

第二條交易方式

根據轉讓方選擇,確定采取網絡動態報價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條交易價款及支付

1、根據網絡動態報價結果,確定標的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萬元)。(見附件)

2、本次交易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中心”)統一結算。

乙方已交納的受讓保證金人民幣萬元整(¥萬元)直

接抵作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價款人民幣萬元整

(¥萬元)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至中心

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交割事項

1、乙方付清交易價款,且甲、乙雙方向中心支付交易服務費后

3個工作日內,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

2、甲乙雙方在收到中心出具的《交易憑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完成標的及相關權屬資料的交接工作,如需辦理過戶,乙方自行辦

理過戶手續,甲方予以必要協助。

3、中心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

轉付交易價款。

第五條稅、費負擔

1、本次標的轉讓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

暖、氣)由甲方承擔。

2、本次標的辦理權屬變更所涉及的所有稅費,由乙方單獨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保密規定

本合同交易雙方在訂立本合同過程中知悉的本合同相對方的商

業秘密,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披露給第三人。

第十二條附件

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

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合同所涉及的名詞解釋如下:

“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不可抗力”指合同雙方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瘟疫等)、社

會災難(戰爭、動亂、恐怖活動、罷工等)、政府強制(法律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有關政府部門的禁令/禁止、政府征用/征收等)。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

限責任公司備案一份。

(簽字蓋章頁)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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