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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管理,規范承兌
業務行為,防范承兌業務風險,促進承兌業務穩健發展,依據
有關《票據法》、《文付結算辦法》、《**銀監局關于進一步規
范票據業務的通知》及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范
等的規定,結合我行承兌匯票有關辦法,擬定本規程。
第二條“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
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
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商業匯票。
本辦法所稱“承兌”是指我行作為承兌銀行,依據有關
出票人(亦稱“承兌申請人”)申請,承諾在銀行承兌匯票到
期日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笫三條辦理我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
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
票業務。
第四條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須嚴格依照我行授信
業務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受理、調查評估、核查和審批,依據有
關出票人的資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實的擔保措施,防
范授信風險。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辦理承兌業務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風險敞口業務:
1.申請人資料文件資料
(1)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
(2)申請人資格/資質證明資料文件及關于法律資料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處于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
記證正、副本(或三證合一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授權辦理的還須
提供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有效身份證);
③公司章程、以及章程修改決議資料文件資料;
④申請人有權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辦理承兌業
務的決策性資料文件、有權機構成員名單及簽字樣本;
⑤征信查詢授權書及查詢結果。
(3)與申請承兌業務內容相符的、買賣各方簽訂的商
品或勞務交易協議或勞務協議、交易稅票等;
(4)申請人開戶許可證;
(5)上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即
期的財務報表;
(6)其他需提供的資料文件資料。
2.擔保資料文件資料:
依照《銀行擔保管理辦法》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要求
提供。
(二)對沒有風險敞口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對申
請人資料文件資料中的財務報表部分,只需提供上年財務審
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即期的財務報表,其余資料
文件資料依照要求進行提供。
若所提供資料文件資料若為復印件,業務經辦機構應確
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同時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章以及雙人
簽字確認,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等有效印章)。
第六條業務經辦機構經調查申請人提交資料文件資料
認為符合辦理承兌業務條件的,應告之申請人并依照規定要
求進行調查評估;對不符合辦理承兌業務條件的,應做好說
明說明并及時退還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調查、審查和審批
第七條業務調查
業務經辦機構對受理的承兌業務應依照我行授信業務
管理規定的關于要求進行授信風險的調查評估,調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目話查詢、資料文件資料核實或實地調
查。
調查的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兌交易背景
1.對申請人提供承兌交易協議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進行核查驗證。業務經辦機構信貸人員在搜集承兌交易協
議、交易稅票時必須實地查驗,有效核實,并對復印資料文件
資料承擔審核責任;
2.提供協議是否制式規范,簽章是否合法有效;協議是
否仍處于有效履約期間;是否已商定可采用銀行承兌匯票作
為結算方式等;協議內容、金額是否與申請承兌匯票的內容
相符;交易商品是否屬于出票人的合法經營范圍;交易協議
是否存在重復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或已超過協議商定的交易
金額等;
3.出票人屬于集團客戶或關聯企業的,應重點調查出票
申請人是否存在與關聯企業虛假簽約而套取銀行承兌匯票
現象,要嚴格審查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及債權債務關系的真
實性;
4.對連續簽票的,應調查申請承兌是否存在開新票抵舊
票或抵貸款的滾動簽票行為,其原有承兌解付票款來源是否
自有、是否穩定可靠,客觀評估其解付票款能力和對其承兌
的風險。
(二)承兌資格/資質和資信情形
業務經辦機構應指定雙人對承兌申清人的承兌資格/
資質、經營情形、資信情形、財務狀況、供貨以及預期承兌
期間的經營發展趨勢等內容做出實地調查和客觀評估;承兌
申請人屬于我行新介入客戶的,業務經辦機構還應對其信用
狀況做出評估和認定,調查其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準入條件或
可享受的授信政策規定。
(三)保證金交存能力
以交存保證金方式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的,
應調查出票人申辦承兌業務所需保證金來源是否穩定充實,
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風險監控需要。對沒有交存保證金能力
的出票人,不得為其申報承兌業務。嚴禁出票人以拆借資金
或以貸款融資作為交存保證金的來源。
(四)票款解付能力
通過對出票人承兌期間經營情形及現金流量的預測,分
析出票人申請承兌票款的解付來源是否充實、可靠,是否存
有到期票款墊付的風險。重點調查出票人購進商品是否適銷
對路及貨款回籠周期是否與匯票承兌期限匹配,合理確定承
兌期限;可依據有關客戶經營特點分別進行預測分析,如對
生產企業應了解其近期的生產經營是否正常,銷售貨款回籠
是否順暢;對流通類企業應了解所購貨物來源是否穩定可靠,
是否已貫徹銷售下游;對施工企業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
資是否貫徹,工程費用是否能夠及時到位等。
第八條擔保調查及規定
(一)以質押、抵押或保證提供承兌擔保的,業務經辦機
構應按《銀行擔保管理辦法》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要求進
行擔保效力的調查評估。
(二)以交存保證金方式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
務的,出票人須將保證金存入我行指定的保證金賬戶進行封
閉管理,承兌有效期間不得提前支取。
辦理全額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簽發銀行承兌匯
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存入我行保證金的數額。
(三)以存單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1.存單應為我行開立的、未到期的、依法可以質押的
定時存單;
2.個人存單應交由我行保管并辦理存單資金凍結止
付手續,且凍結止付到期日須晚于承兌匯票到期日30天;
3.單位存單應交由我行保管并于換開時聯動進行止付
手續;
4.質押人應出具存單費用來源合法的證明,并承諾如
因存單費用來源合法問題致使我行質權無法實現時提前償
還我行票款。
第九條形成調查評估結論
業務經辦機構在進行充份調查的基礎上,應對調查評估
情形及結果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特殊擔保項下業務為調查建
議或意見),報告內容應包括出票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
經營情形、擔保效力和附帶效益等情形的分析評估,并對以
下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一)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用途及票款解付來源的預測
分析;
(二)出票人在我行及他行的存款、結算、授信及信用
狀況;
(三)承兌風險因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四)保證金比例、擔保方式(如有)等情形的分析。
業務經辦機構調查人員對調查建議或意見負責,業務經
辦機構負責人對調查整體及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條業務申報
業務經辦機構須對申請人提供報批資料文件資料整理
匯總并報送授信業務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同時應對提交報批
資料文件資料的規范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業務審查審批
(一)授信業務審查人員應對報批資料文件資料依照關
于規定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如下:
1.承兌業務報批資料文件資料是否完整、規范;
2.承兌申請人主體資格/資質、經營情形、財務情形、
資信情形等是否良好;
3.申請承兌的數額、用途和期限是否表達清楚、是否
合理;
4,貿易協議及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包括:
①協議樣本是否制式、規范,要素是否齊全,書寫是否
工整、清晰,有無涂改;是否存在同一協議重復申請承兌的情
形;
②協議是否有明確的執行時效,本次申請的承兌時間
是否在協議的有效期內;若是分期執行協議,是否處于協議
商定的分期執行階段;
③協議的交易標的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否
超越出票人法定經營范圍;承兌金額是否與出票人的經營規
模和需求相符、是否超出協議商定的交易總值;
④貿易協議標的物價格是否與現行*場價格相符;
⑤協議是否明確注明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方式;
⑥申請承兌的期限、金額是否與貿易協議的期限、金額
匹配;
⑦貿易協議是否有交易各方及其簽約人的簽章;
5.其他關于承兌業務風險的要素審查。
(二)授信審查人員審查履行后,撰寫審查報告,提出詳
細審查建議或意見,并對審查建議或意見負責。經審查同意
的,報授信審批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提交信用風險審查委員
會(或有權審批機構)審議,并報有權簽批人簽批。
對于無敞口業務,授信審查人員審查履行后,提出詳細
審查建議或意見,并對審查建議或意見負責。經審查同意的,
報有權簽批人簽批。
第四章匯票承兌
第十二條貫徹承兌條件
經總行終批同意的承兌業務,業務經辦機構應貫徹以下
承兌條件:
(一)貫徹終批條件,即對報批的承兌業務經總行終批后
有授信限制條件的,進行貫徹(含擔保條件);
(二)貫徹承兌簽發手續:與出票人簽訂總行統一格式的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由其依據需求填列《銀行承兌匯
票承兌清單》,并辦理有關擔保手續;
對于以交存保證金方式擔保的,要求出票人按規定要求
存入承兌保證金。承兌保證金須存入保證金科目,并
依據有關簽訂承兌協議的商定,分別建立與承兌金額具備對
應關系的保證金子賬戶;對于以個人存單質押擔保的,要求
出質人提供在我行開立的個人定時存單并交由我行保管,同
時辦理存單資金凍結止付手續;對于以單位存單質押擔保的,
要求出質人按我行要求進行存單的換開,并聯動進行凍結止
付手續;對于以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擔保的,要求出質人在所
提供質押擔保的銀行承兌匯票上背書記裁“質押”字樣、簽
章、注明背書時間。
第十三條承兌條件審核
授信業務放款審核部門負責匯票承兌條件貫徹情形的
審核,對放款資料文件資料及放款手續進行審核。對符合簽
發承兌條件并經有權簽批人簽批同意辦理的承兌業務,業務
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打印《放款通知書》,加蓋放款審核部門專
用章并由有權簽批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四條結算運行部門依據有關《放款通知書》規定要
素,依據《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清單》所列需要,通過業務系統
打印匯票必須記載事項,由出票人簽章確認,同時負責匯票
要素的合規性審核,并對符合規定的匯票給予辦理承兌手續。
第十五條出票人必須在票面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出票人名稱、賬號;
(二)付款人名稱、行號、辦公地址;
(三)收款人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四)確定的出票金額;
(五)出票日期;
(六)匯票到期日;
(七)出票人簽章(含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第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后,結算運行部門須做好
會計核算處理,并做好承兌業務臺賬統計。
第五章承兌解付
第十七條票款備付
(一)手動備利
1.業務經辦機構應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15個工作
日書面通知出票人備付票款。原則上,業務經辦機構應確保
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至少前一天出票人足額備付票款,并
在承兌到期日(含)前,由業務經辦機構會計人員將備付票款
劃轉至結算運行部門的“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2.對于需用凍結保證金或存單支付票款的,業務經辦機
構需先辦理保證金解付手續,填寫《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
知單》(附件1)并經有權簽批人簽字同意后,辦理解付手續。
3.對于有敞口,且需要動用同筆業務對應保證金賬戶內
資金備付票款的,敞口部分票款的備付(含提前備付)可采用
以下兩種方式:
(1)將敞口部分資金(先于或同步與企業保證金賬戶內
資金)由企業結算賬戶通過支行科目下的臨時賬戶上劃至業
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2)將敞口部分資金備付至同筆業務對應協議商定的企
業保證金賬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保證金賬戶內所有資金通
過支行科目下的臨時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
承兌保證金”賬戶。
注意,以上兩種情形下,業務經辦機構、結算支行必須
確保企業保證金賬戶內的備付資金只能通過支行科目下的
臨時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
戶,即企業保證金賬戶的備款資金劃轉路徑是唯一的,只能
上劃總行業務處理中心。
(二)自動備付
1、保證金簽發模式,系統自動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
如余額大于或等于應備款金額:
(1)自動扣劃應備款金額至經辦支行30010210承兌保
證金科目賬戶;
(2)由經辦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賬戶扣劃至業務
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3)由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
金賬戶轉入*11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4)系統自動解凍保證金賬戶并結息,本金及利息均對
應劃轉至經辦支行活期存款科目企業賬戶。
2、保證金簽發模式,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應備
款金額,系統自動解凍保證金賬戶并結息,本金對應經辦支
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利息對應經辦支行活期存款
科目。
(1)如無敞口(100%保證金),經辦支行30010210承
兌保證金科目余額等于銀承備款的金額,系統將解付資金直
接扣劃至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
賬戶,再由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科目轉入*11應解匯
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2)如有敞口(部分銀承保證金),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
余額是否大于等于敞口部分銀承備款金額,按以下兩種情形
分別處理:
首先,如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充足,敞口部分直接從該
賬戶扣除并轉入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賬戶,連同
步驟2—(1)已劃轉過來的保證金本金部分,一并
通過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
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
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再次,如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敞口部分銀承備款金
額,則將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所有劃轉至支行的300
10210科目,備款金額即為銀承保證金+活期存款戶的可用
余額+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兌保證金的部分墊款。
備款金額通過支行30010210科目扣劃費用至業務處
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解匯款及
臨時存款戶,履行目動備款。
應備款缺額部分(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兌保證金部
分墊款)由支行接洽企業催款,補足后手工處理。
3、存單質押簽發銀承模式,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銀
承需備款金額,則將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所有劃轉至支行
的30010210科目,備款金額即為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支
行30010210的墊款(兩項合計等于銀承需備款金額)。
備款金額通過支行30010210科目扣劃費用至業務處
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解匯款及
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第十八條出票人未能按時備付解付票款的,如質押的
保證金、存單定時到期日與承兌匯票到期日為同一天的,業
務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應加緊催收并及時句授信后管理部門
報告關于情形,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并確保于銀行承兌匯票
到期當天11時前將解付所需資金劃付結算運行部門”系統
內往來承兌保證金”科目,用于解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
若我行已墊付,業務經辦機構要立即將已墊付的費用轉
入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業務經辦機構不得擅自為出票人墊付解付票款或對墊
款情形隱瞞不報。
第十九條承兌解付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結算運行部門接到收款人(或持
票人)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憑證及我行承兌匯票后,對照專夾
保管的匯票底卡,在經對以下事項審核無誤后,按規定及時
辦理票款支付手續:
(一)該銀行承兌匯票是否為我行承兌,承兌行簽章是
否為我行簽章,匯票金額、期限、收款人名稱有無更改,銀行
承兌匯票號碼和記載事項與底卡是否相符;
(二)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否連續、規范,背書使用粘單
的是否按規定在粘接處簽章,委托收款憑證記載是否與銀行
承兌匯票一致;
(三)銀行承兌匯票是否超過有效期;
(四)銀行承兌匯票是否進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
止付;
(五)其他需審查內容。
第二十條結算運行部門負責對我行承兌匯票解付管理,
并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匯票拒絕付款:
(一)非我行簽發的承兌;
(二)承兌匯票背書存在下列問題:
1.銀行承兌匯票記載內,容及背書進行涂改的;
2.第一背書人印章與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名稱不一致及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未加以說明的;
3.背書不連續的;背書章不清、重影或相互重疊的;被背
書人簽字與背書不符的;
4.重復背書的;質押票據未按資料文件規定背書的;
騎縫章未騎縫的,粘單不規范且未按規定粘接的;到期后轉
讓的;未做委托收款背書的;
5.法院進入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法院止付的;
6.法律法規及監管規范規定背書存在的其他問題。
(三)銀行承兌匯票破損或變造的;
(四)托收憑證收款人全稱與匯票背書收款人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符合《票據法》有關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業務處理
中心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三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
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郎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拒絕
付款證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第二十二條承兌匯票退票處理
對我行簽出的承兌匯票,申請人因商品交易協議未履行
等原因申請注銷時(尚未到期),業務經辦機構可以予以受理,
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請簽退的票據為開立后未背書流通的票據;
(二)需要簽退的票據需經結算運行部門審臉準確無
誤;
(三)退票申請人為出票人;
(四)退票申請人出具承諾:票據退回后,因原票據引發
的所有責任由其承擔,我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退票操作基本程序:退票申請人出具退票申請,
說明退票理由,由業務經辦機構審查同意并填寫《銀行承兌
匯票退票審批單》(附件2)、連同退票原件報結算運行部門,
結算運行部門對退票進行審驗通過后,在審批單上簽署建議
或意見,并保留退票原件,之后由客戶經理將審批單、退票
復印件等資料文件資料一并報授信后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
后報有權簽批人簽批。有權簽批人簽批同意后業務經辦機構
將審批單交由結算運行部門進行退票操作。退票操作后業務
經辦機構需將相應回執交回授信后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回復
業務處理中心負責匯票查詢的回復。有關人員接到對我
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書后,作如下處理:
核對要素。有關人員將查詢內容與臺賬、銀行承兌匯票
底卡記載的要素核對,經授權員或復核員審核授權后方可回
復。
回復內容應按查詢要素有問必答,簡明確切,并提醒對
方自辯真偽,避免引起責任糾紛。若此前曾有其他銀行查詢,
應一并告知。
每次查詢回復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回復內容與查詢書
作為查詢業務附件配對保管。
第六章會計核算與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結算運行部門接到《放款通知書》及《銀行
承兌匯票承兌清單》后,按我行有關核算辦法辦理會計核算
及賬務處理。
笫七章承兌管理
第二十五條業務經辦機構應依照我行授信業務貸后檢
查與管理要求,及時對出票人的資金流向、承兌交易情形、票
款解付能力及擔保有效性等情形進行票后跟蹤檢查,重點檢
查以下事項:
(一)是否按審批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交易是
否切實履約;同時應向出票人索取交易證明(如稅票、供貨憑
證等)資料文件資料,并在核實確認后整理入檔;
原則上,業務經辦機構應在對交易協議和稅票審核無
誤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業務辦理的日期、金額等實際情形在
上述材料原件上加蓋“已于X年X月X日在銀行辦理承兌(貼
現)X萬元,剩余協議(稅票)金額X萬元”印章,并收集加蓋過
該印章的交易協議和稅票復印件,加蓋承兌申請人單位公章
并雙人核對一致簽字后移交總行。
(二)出票人生產、經營、管理及主要財務狀況是否正
常;
(三)擔保效力或抵質押物狀況及價值是否發生變化;
(四)能否按時備足票款,有無逃避到期支付票款的行
為;
(五)有無發生或潛在影響出票人到期兌付能力的其他
事項等。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由銀行總行擬定并負責說明和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商業銀
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操作規程》(**商銀發(*)516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管理及敞口備
付問題的通知》(**商銀辦(*)37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未盡事宜,參考法律法規及我行有
關規范執行。
附件:1.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知單
2.銀行承兌匯票退票審批單
附件1
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知單
____________支行(部):
請按本通知書中解付建議或意見協助配合辦理保證金/存單解付有關手續。
管戶機構存款人
□存單金額□存單號
口保證金金額□保證金賬號
存入日期授信客戶
(對于需釋放保證金/存單用于結清到期授信的,應著重進行說明)
解付理由
說明對方科目、利息
金額及轉入賬號
管戶機構建議或意
見:
客戶經理簽字:鱉無髻部門鱉構負責人簽章:
負貢人谷孑:簽■子:
年月日
總行授信后管理部門貸后監管人員及有權簽批人建議或意見:
貸后監管人員簽字:有權簽批人簽字:年月日
總行有權簽批人建議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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