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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管理,規范承兌

業務行為,防范承兌業務風險,促進承兌業務穩健發展,依據

有關《票據法》、《文付結算辦法》、《**銀監局關于進一步規

范票據業務的通知》及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范

等的規定,結合我行承兌匯票有關辦法,擬定本規程。

第二條“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

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

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商業匯票。

本辦法所稱“承兌”是指我行作為承兌銀行,依據有關

出票人(亦稱“承兌申請人”)申請,承諾在銀行承兌匯票到

期日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笫三條辦理我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

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

票業務。

第四條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須嚴格依照我行授信

業務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受理、調查評估、核查和審批,依據有

關出票人的資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實的擔保措施,防

范授信風險。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辦理承兌業務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風險敞口業務:

1.申請人資料文件資料

(1)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

(2)申請人資格/資質證明資料文件及關于法律資料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處于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

記證正、副本(或三證合一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授權辦理的還須

提供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有效身份證);

③公司章程、以及章程修改決議資料文件資料;

④申請人有權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辦理承兌業

務的決策性資料文件、有權機構成員名單及簽字樣本;

⑤征信查詢授權書及查詢結果。

(3)與申請承兌業務內容相符的、買賣各方簽訂的商

品或勞務交易協議或勞務協議、交易稅票等;

(4)申請人開戶許可證;

(5)上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即

期的財務報表;

(6)其他需提供的資料文件資料。

2.擔保資料文件資料:

依照《銀行擔保管理辦法》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要求

提供。

(二)對沒有風險敞口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對申

請人資料文件資料中的財務報表部分,只需提供上年財務審

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即期的財務報表,其余資料

文件資料依照要求進行提供。

若所提供資料文件資料若為復印件,業務經辦機構應確

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同時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章以及雙人

簽字確認,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等有效印章)。

第六條業務經辦機構經調查申請人提交資料文件資料

認為符合辦理承兌業務條件的,應告之申請人并依照規定要

求進行調查評估;對不符合辦理承兌業務條件的,應做好說

明說明并及時退還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調查、審查和審批

第七條業務調查

業務經辦機構對受理的承兌業務應依照我行授信業務

管理規定的關于要求進行授信風險的調查評估,調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目話查詢、資料文件資料核實或實地調

查。

調查的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兌交易背景

1.對申請人提供承兌交易協議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進行核查驗證。業務經辦機構信貸人員在搜集承兌交易協

議、交易稅票時必須實地查驗,有效核實,并對復印資料文件

資料承擔審核責任;

2.提供協議是否制式規范,簽章是否合法有效;協議是

否仍處于有效履約期間;是否已商定可采用銀行承兌匯票作

為結算方式等;協議內容、金額是否與申請承兌匯票的內容

相符;交易商品是否屬于出票人的合法經營范圍;交易協議

是否存在重復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或已超過協議商定的交易

金額等;

3.出票人屬于集團客戶或關聯企業的,應重點調查出票

申請人是否存在與關聯企業虛假簽約而套取銀行承兌匯票

現象,要嚴格審查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及債權債務關系的真

實性;

4.對連續簽票的,應調查申請承兌是否存在開新票抵舊

票或抵貸款的滾動簽票行為,其原有承兌解付票款來源是否

自有、是否穩定可靠,客觀評估其解付票款能力和對其承兌

的風險。

(二)承兌資格/資質和資信情形

業務經辦機構應指定雙人對承兌申清人的承兌資格/

資質、經營情形、資信情形、財務狀況、供貨以及預期承兌

期間的經營發展趨勢等內容做出實地調查和客觀評估;承兌

申請人屬于我行新介入客戶的,業務經辦機構還應對其信用

狀況做出評估和認定,調查其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準入條件或

可享受的授信政策規定。

(三)保證金交存能力

以交存保證金方式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的,

應調查出票人申辦承兌業務所需保證金來源是否穩定充實,

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風險監控需要。對沒有交存保證金能力

的出票人,不得為其申報承兌業務。嚴禁出票人以拆借資金

或以貸款融資作為交存保證金的來源。

(四)票款解付能力

通過對出票人承兌期間經營情形及現金流量的預測,分

析出票人申請承兌票款的解付來源是否充實、可靠,是否存

有到期票款墊付的風險。重點調查出票人購進商品是否適銷

對路及貨款回籠周期是否與匯票承兌期限匹配,合理確定承

兌期限;可依據有關客戶經營特點分別進行預測分析,如對

生產企業應了解其近期的生產經營是否正常,銷售貨款回籠

是否順暢;對流通類企業應了解所購貨物來源是否穩定可靠,

是否已貫徹銷售下游;對施工企業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

資是否貫徹,工程費用是否能夠及時到位等。

第八條擔保調查及規定

(一)以質押、抵押或保證提供承兌擔保的,業務經辦機

構應按《銀行擔保管理辦法》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要求進

行擔保效力的調查評估。

(二)以交存保證金方式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

務的,出票人須將保證金存入我行指定的保證金賬戶進行封

閉管理,承兌有效期間不得提前支取。

辦理全額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簽發銀行承兌匯

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存入我行保證金的數額。

(三)以存單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1.存單應為我行開立的、未到期的、依法可以質押的

定時存單;

2.個人存單應交由我行保管并辦理存單資金凍結止

付手續,且凍結止付到期日須晚于承兌匯票到期日30天;

3.單位存單應交由我行保管并于換開時聯動進行止付

手續;

4.質押人應出具存單費用來源合法的證明,并承諾如

因存單費用來源合法問題致使我行質權無法實現時提前償

還我行票款。

第九條形成調查評估結論

業務經辦機構在進行充份調查的基礎上,應對調查評估

情形及結果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特殊擔保項下業務為調查建

議或意見),報告內容應包括出票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

經營情形、擔保效力和附帶效益等情形的分析評估,并對以

下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一)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用途及票款解付來源的預測

分析;

(二)出票人在我行及他行的存款、結算、授信及信用

狀況;

(三)承兌風險因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四)保證金比例、擔保方式(如有)等情形的分析。

業務經辦機構調查人員對調查建議或意見負責,業務經

辦機構負責人對調查整體及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條業務申報

業務經辦機構須對申請人提供報批資料文件資料整理

匯總并報送授信業務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同時應對提交報批

資料文件資料的規范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業務審查審批

(一)授信業務審查人員應對報批資料文件資料依照關

于規定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如下:

1.承兌業務報批資料文件資料是否完整、規范;

2.承兌申請人主體資格/資質、經營情形、財務情形、

資信情形等是否良好;

3.申請承兌的數額、用途和期限是否表達清楚、是否

合理;

4,貿易協議及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包括:

①協議樣本是否制式、規范,要素是否齊全,書寫是否

工整、清晰,有無涂改;是否存在同一協議重復申請承兌的情

形;

②協議是否有明確的執行時效,本次申請的承兌時間

是否在協議的有效期內;若是分期執行協議,是否處于協議

商定的分期執行階段;

③協議的交易標的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否

超越出票人法定經營范圍;承兌金額是否與出票人的經營規

模和需求相符、是否超出協議商定的交易總值;

④貿易協議標的物價格是否與現行*場價格相符;

⑤協議是否明確注明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方式;

⑥申請承兌的期限、金額是否與貿易協議的期限、金額

匹配;

⑦貿易協議是否有交易各方及其簽約人的簽章;

5.其他關于承兌業務風險的要素審查。

(二)授信審查人員審查履行后,撰寫審查報告,提出詳

細審查建議或意見,并對審查建議或意見負責。經審查同意

的,報授信審批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提交信用風險審查委員

會(或有權審批機構)審議,并報有權簽批人簽批。

對于無敞口業務,授信審查人員審查履行后,提出詳細

審查建議或意見,并對審查建議或意見負責。經審查同意的,

報有權簽批人簽批。

第四章匯票承兌

第十二條貫徹承兌條件

經總行終批同意的承兌業務,業務經辦機構應貫徹以下

承兌條件:

(一)貫徹終批條件,即對報批的承兌業務經總行終批后

有授信限制條件的,進行貫徹(含擔保條件);

(二)貫徹承兌簽發手續:與出票人簽訂總行統一格式的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由其依據需求填列《銀行承兌匯

票承兌清單》,并辦理有關擔保手續;

對于以交存保證金方式擔保的,要求出票人按規定要求

存入承兌保證金。承兌保證金須存入保證金科目,并

依據有關簽訂承兌協議的商定,分別建立與承兌金額具備對

應關系的保證金子賬戶;對于以個人存單質押擔保的,要求

出質人提供在我行開立的個人定時存單并交由我行保管,同

時辦理存單資金凍結止付手續;對于以單位存單質押擔保的,

要求出質人按我行要求進行存單的換開,并聯動進行凍結止

付手續;對于以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擔保的,要求出質人在所

提供質押擔保的銀行承兌匯票上背書記裁“質押”字樣、簽

章、注明背書時間。

第十三條承兌條件審核

授信業務放款審核部門負責匯票承兌條件貫徹情形的

審核,對放款資料文件資料及放款手續進行審核。對符合簽

發承兌條件并經有權簽批人簽批同意辦理的承兌業務,業務

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打印《放款通知書》,加蓋放款審核部門專

用章并由有權簽批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四條結算運行部門依據有關《放款通知書》規定要

素,依據《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清單》所列需要,通過業務系統

打印匯票必須記載事項,由出票人簽章確認,同時負責匯票

要素的合規性審核,并對符合規定的匯票給予辦理承兌手續。

第十五條出票人必須在票面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出票人名稱、賬號;

(二)付款人名稱、行號、辦公地址;

(三)收款人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四)確定的出票金額;

(五)出票日期;

(六)匯票到期日;

(七)出票人簽章(含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第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后,結算運行部門須做好

會計核算處理,并做好承兌業務臺賬統計。

第五章承兌解付

第十七條票款備付

(一)手動備利

1.業務經辦機構應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15個工作

日書面通知出票人備付票款。原則上,業務經辦機構應確保

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至少前一天出票人足額備付票款,并

在承兌到期日(含)前,由業務經辦機構會計人員將備付票款

劃轉至結算運行部門的“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2.對于需用凍結保證金或存單支付票款的,業務經辦機

構需先辦理保證金解付手續,填寫《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

知單》(附件1)并經有權簽批人簽字同意后,辦理解付手續。

3.對于有敞口,且需要動用同筆業務對應保證金賬戶內

資金備付票款的,敞口部分票款的備付(含提前備付)可采用

以下兩種方式:

(1)將敞口部分資金(先于或同步與企業保證金賬戶內

資金)由企業結算賬戶通過支行科目下的臨時賬戶上劃至業

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2)將敞口部分資金備付至同筆業務對應協議商定的企

業保證金賬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保證金賬戶內所有資金通

過支行科目下的臨時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

承兌保證金”賬戶。

注意,以上兩種情形下,業務經辦機構、結算支行必須

確保企業保證金賬戶內的備付資金只能通過支行科目下的

臨時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

戶,即企業保證金賬戶的備款資金劃轉路徑是唯一的,只能

上劃總行業務處理中心。

(二)自動備付

1、保證金簽發模式,系統自動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

如余額大于或等于應備款金額:

(1)自動扣劃應備款金額至經辦支行30010210承兌保

證金科目賬戶;

(2)由經辦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賬戶扣劃至業務

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

(3)由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

金賬戶轉入*11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4)系統自動解凍保證金賬戶并結息,本金及利息均對

應劃轉至經辦支行活期存款科目企業賬戶。

2、保證金簽發模式,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應備

款金額,系統自動解凍保證金賬戶并結息,本金對應經辦支

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利息對應經辦支行活期存款

科目。

(1)如無敞口(100%保證金),經辦支行30010210承

兌保證金科目余額等于銀承備款的金額,系統將解付資金直

接扣劃至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

賬戶,再由業務處理中心30010210科目轉入*11應解匯

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2)如有敞口(部分銀承保證金),檢查企業活期存款戶

余額是否大于等于敞口部分銀承備款金額,按以下兩種情形

分別處理:

首先,如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充足,敞口部分直接從該

賬戶扣除并轉入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賬戶,連同

步驟2—(1)已劃轉過來的保證金本金部分,一并

通過支行30010210承兌保證金科目賬戶上劃至業務處理中

心30010210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

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再次,如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敞口部分銀承備款金

額,則將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所有劃轉至支行的300

10210科目,備款金額即為銀承保證金+活期存款戶的可用

余額+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兌保證金的部分墊款。

備款金額通過支行30010210科目扣劃費用至業務處

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解匯款及

臨時存款戶,履行目動備款。

應備款缺額部分(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兌保證金部

分墊款)由支行接洽企業催款,補足后手工處理。

3、存單質押簽發銀承模式,企業活期存款戶余額小于銀

承需備款金額,則將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所有劃轉至支行

的30010210科目,備款金額即為活期存款戶的可用余額+支

行30010210的墊款(兩項合計等于銀承需備款金額)。

備款金額通過支行30010210科目扣劃費用至業務處

理中心系統內往來承兌保證金賬戶并轉入*11應解匯款及

臨時存款戶,履行自動備款。

第十八條出票人未能按時備付解付票款的,如質押的

保證金、存單定時到期日與承兌匯票到期日為同一天的,業

務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應加緊催收并及時句授信后管理部門

報告關于情形,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并確保于銀行承兌匯票

到期當天11時前將解付所需資金劃付結算運行部門”系統

內往來承兌保證金”科目,用于解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

若我行已墊付,業務經辦機構要立即將已墊付的費用轉

入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業務經辦機構不得擅自為出票人墊付解付票款或對墊

款情形隱瞞不報。

第十九條承兌解付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結算運行部門接到收款人(或持

票人)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憑證及我行承兌匯票后,對照專夾

保管的匯票底卡,在經對以下事項審核無誤后,按規定及時

辦理票款支付手續:

(一)該銀行承兌匯票是否為我行承兌,承兌行簽章是

否為我行簽章,匯票金額、期限、收款人名稱有無更改,銀行

承兌匯票號碼和記載事項與底卡是否相符;

(二)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否連續、規范,背書使用粘單

的是否按規定在粘接處簽章,委托收款憑證記載是否與銀行

承兌匯票一致;

(三)銀行承兌匯票是否超過有效期;

(四)銀行承兌匯票是否進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

止付;

(五)其他需審查內容。

第二十條結算運行部門負責對我行承兌匯票解付管理,

并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匯票拒絕付款:

(一)非我行簽發的承兌;

(二)承兌匯票背書存在下列問題:

1.銀行承兌匯票記載內,容及背書進行涂改的;

2.第一背書人印章與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名稱不一致及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未加以說明的;

3.背書不連續的;背書章不清、重影或相互重疊的;被背

書人簽字與背書不符的;

4.重復背書的;質押票據未按資料文件規定背書的;

騎縫章未騎縫的,粘單不規范且未按規定粘接的;到期后轉

讓的;未做委托收款背書的;

5.法院進入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法院止付的;

6.法律法規及監管規范規定背書存在的其他問題。

(三)銀行承兌匯票破損或變造的;

(四)托收憑證收款人全稱與匯票背書收款人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符合《票據法》有關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業務處理

中心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三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

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郎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拒絕

付款證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第二十二條承兌匯票退票處理

對我行簽出的承兌匯票,申請人因商品交易協議未履行

等原因申請注銷時(尚未到期),業務經辦機構可以予以受理,

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請簽退的票據為開立后未背書流通的票據;

(二)需要簽退的票據需經結算運行部門審臉準確無

誤;

(三)退票申請人為出票人;

(四)退票申請人出具承諾:票據退回后,因原票據引發

的所有責任由其承擔,我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退票操作基本程序:退票申請人出具退票申請,

說明退票理由,由業務經辦機構審查同意并填寫《銀行承兌

匯票退票審批單》(附件2)、連同退票原件報結算運行部門,

結算運行部門對退票進行審驗通過后,在審批單上簽署建議

或意見,并保留退票原件,之后由客戶經理將審批單、退票

復印件等資料文件資料一并報授信后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

后報有權簽批人簽批。有權簽批人簽批同意后業務經辦機構

將審批單交由結算運行部門進行退票操作。退票操作后業務

經辦機構需將相應回執交回授信后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回復

業務處理中心負責匯票查詢的回復。有關人員接到對我

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書后,作如下處理:

核對要素。有關人員將查詢內容與臺賬、銀行承兌匯票

底卡記載的要素核對,經授權員或復核員審核授權后方可回

復。

回復內容應按查詢要素有問必答,簡明確切,并提醒對

方自辯真偽,避免引起責任糾紛。若此前曾有其他銀行查詢,

應一并告知。

每次查詢回復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回復內容與查詢書

作為查詢業務附件配對保管。

第六章會計核算與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結算運行部門接到《放款通知書》及《銀行

承兌匯票承兌清單》后,按我行有關核算辦法辦理會計核算

及賬務處理。

笫七章承兌管理

第二十五條業務經辦機構應依照我行授信業務貸后檢

查與管理要求,及時對出票人的資金流向、承兌交易情形、票

款解付能力及擔保有效性等情形進行票后跟蹤檢查,重點檢

查以下事項:

(一)是否按審批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交易是

否切實履約;同時應向出票人索取交易證明(如稅票、供貨憑

證等)資料文件資料,并在核實確認后整理入檔;

原則上,業務經辦機構應在對交易協議和稅票審核無

誤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業務辦理的日期、金額等實際情形在

上述材料原件上加蓋“已于X年X月X日在銀行辦理承兌(貼

現)X萬元,剩余協議(稅票)金額X萬元”印章,并收集加蓋過

該印章的交易協議和稅票復印件,加蓋承兌申請人單位公章

并雙人核對一致簽字后移交總行。

(二)出票人生產、經營、管理及主要財務狀況是否正

常;

(三)擔保效力或抵質押物狀況及價值是否發生變化;

(四)能否按時備足票款,有無逃避到期支付票款的行

為;

(五)有無發生或潛在影響出票人到期兌付能力的其他

事項等。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由銀行總行擬定并負責說明和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商業銀

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操作規程》(**商銀發(*)516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管理及敞口備

付問題的通知》(**商銀辦(*)37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未盡事宜,參考法律法規及我行有

關規范執行。

附件:1.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知單

2.銀行承兌匯票退票審批單

附件1

銀行保證金/存單解付通知單

____________支行(部):

請按本通知書中解付建議或意見協助配合辦理保證金/存單解付有關手續。

管戶機構存款人

□存單金額□存單號

口保證金金額□保證金賬號

存入日期授信客戶

(對于需釋放保證金/存單用于結清到期授信的,應著重進行說明)

解付理由

說明對方科目、利息

金額及轉入賬號

管戶機構建議或意

見:

客戶經理簽字:鱉無髻部門鱉構負責人簽章:

負貢人谷孑:簽■子:

年月日

總行授信后管理部門貸后監管人員及有權簽批人建議或意見:

貸后監管人員簽字:有權簽批人簽字:年月日

總行有權簽批人建議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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