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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篇: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

(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行為,防范

支付風險,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的大額

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支付系統應同時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

銀行批準后可僅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的身份加入

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是指與支付系統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

民幣存款賬戶,直接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

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五條參與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編制

支付系統行號,并確保行號{言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統行號是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身份識別代碼,

由12位定長數字組成。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行名行號管理

系統,對支付系統參與者行名行號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進行處理。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進行

統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

第八條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

下列條件: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三)滿足加入支付系統的技術及安全性指標;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榻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條件由

代理其清算資金的直接參與者確定。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應按照

申請、審查、實施、加入四個階段的程序辦理。

申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加入支付系統要求的行為。

審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

加入支付系統申請的行為。

實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做好加入系統各項業務和技術準

備工作的行為。加入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接入支付系統的行為。

第十一條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報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

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連或間連)和支

付系統行號信息等進行描述。

(二)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

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防范W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第十二條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加入條件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

料)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

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書

面批復轉發申請機構,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統接口規范和前置機配置指

引文件。

第十三條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

準后2個月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按照規定配置安裝前置機、網絡和密沖設備。

(二)完成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三)以直連方式接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支付系統接口規

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系統改造。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組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

付系統的實施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軟、硬件環境和接口程序

開發等,驗收完畢后應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加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實施工作后,須向中國人民

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申請,包括:

(-)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

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驗收報告。

(三)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加入支

付系統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無誤后,將書面

意見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

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確定其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

發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間接參與者加入支付系統,由其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

號管理系統提交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

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發送總行;中國人

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

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該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通過行名行

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三章變更

第十八條參與者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中的機構名稱、聯系電話

等要素應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

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

后發送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

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信息變更的生效日期,

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第十九條直接參與者變更接入方式的,

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由間連方式變更

為直連方式的應附接口程序驗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

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曰內完成初審;符合變更條件的,形成書面

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

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并發布具體

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條間接參與者申請變更為直接參與者的,參照直接參與者

加入支付系統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一條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上報總行;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

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書面批復后,應在2個

工作日內轉發申請機構,并撤銷該機構的支付系統清算賬戶。

第二十二條直接參與者收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批復后,

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一)辦理支付系統行號撤銷手續;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移交支付系統應用軟件及相

關文檔資料;

(三)注銷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及密鑰;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由所屬直接參與者通過行

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

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發送總行;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

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其退出支付系統的具體日期,并通過行

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申請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

定提供申請材料,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五條中

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認真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申請材料,符合受

理條件的應及時辦理,不得無理拒絕受理或拖延辦理。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

個月內未完成有關準備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該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

再次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二十七條直接參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強

制其退出支付系統: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加入支付系統的;

(二)嚴重違反支付清算紀律,影響支付業務正常處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統之日起,因流動性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

窗口未在預定時間關閉累計超過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風險隱患,影響支,寸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其他影響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強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的,

應向其下發書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強制退出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退出之日

起2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三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支

付系統應用軟件或注銷密押設備、密鑰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予以

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

將給予行政處分:

(-)無理由拒絕受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申請

的;

(二)因未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導致出現重大錯誤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

相關事項的;

(四)未認真履行驗收職責,協助出具虛假險收報告的。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

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26遼寧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實施

細則(2011修訂)

附件1

遼寧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遼寧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行

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

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遼寧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

統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的大額

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支付系統應同時

加入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經人民銀行特殊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

付系統。參與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編制支付系統行號,并

確保行號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參與者編制的支付系統行

號應與其已經擁有的銀行機構代碼保持一致。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對支付系統參與者新增、變更、

撤銷的行名行號信息進行審查后上報人民銀行行名行號管理部門。第

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

退出支付系統進行初審。

第二章加入

第七條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

下列條件: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三)滿足加入支付系統的技術及安全性指標;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榻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六)相關業務人員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組織的支付清算

業務考試;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以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條件由其直接參與者確定。

但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具有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

許可證。

如該間接參與者為法人金融機構,還應具備:

(-)與代理其清算的銀行機構簽署書面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

權利和義務;

(二)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第九條銀行

業金融機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應按照申請、審查、實

施、加入四個階段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

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

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聯或間聯)和支

付系統行號信息等進行描述;

(二)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

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防范^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支付系統行名行號信息申報表。

第十一條審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由

支付結算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加入條件的,形

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上報沈陽分行。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支付結

算部門審查同意后,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行??傂信鷱蜏试S其加入

支付系統的,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將書面批復轉發申請機構所在地人民

銀行,申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收到批復后轉發申請機構,并由科技

部門向其提供支付系統接口規范和前置機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二條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

準后2個月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按照規定配置安裝前置機、網絡和密沖設備;

(二)完成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三)以直聯方式接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支付系統接口規

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和行內系統改造;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科技部門應組織對銀行業金

融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實施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軟、硬件環

境和接口程序開發等,驗收完畢應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加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實施工作后,須向中國人民

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申請,包括:

(-)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I、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

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驗收報告;

(三)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加

入支付系統的申請后,由支付結算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

核無誤后,將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上報人民銀行沈陽分行。人民

銀行沈陽分行支付結算處審核無誤后,將書面意見上報總行??傂信?/p>

準同意其加入支付系統的,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將書面批復轉發申請機

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清算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支付結算處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付

系統的操作流程,依據申請機構上報的行名行號信息申報表,在規定

時間內通過支付系統行名行號管理系統為申請機構增加直接參與者行

號信息,并上報總行,等待行名行號管理部門批準鎖定。待行名行號

管理部門批準鎖定后,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在行名行號管理系統中

為申報機構增加申報行主用戶,直接參與者即可通過該申報行主用戶

為其下屬間接參與者申請行號。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清算中心按照總行確定的時間完成行名行

號數據導出安裝、地方押密鑰卡的制作和發放以及為申請機構設置和

下發支付系統業務權限工作。

申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將批復轉發申請機構,按照總行確定的

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和具體的操作流程組織申請機構完成加入工作,

并通知會計營業部門為申請機構開立支付系統清算賬戶。

第十六條間接參與者加入支付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

機構報送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

業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遼寧省支付系統間接參與者申請表》一

式兩份(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

法人金融機構還應出具與其他金融機構簽署的支付系統代理協議

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

的,將簽署意見的《申請表》,一份返還申請機構,另一份報送人民

銀行沈陽分行。

申請機構收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通過的《申請表》后,

即可通知其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申強行名行號信息。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收到《申請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審查無誤后上報總行??傂袑徍藷o誤后確定該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日

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三章變更

第十七條參與者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中的機構名稱、聯系電話

等要素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收到

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上

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確定信息變

更的生效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十八條直接參與者變更接入方式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由間聯方式變更為直聯方式的應附當地人

民銀行科技部門出具的接口程序驗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

理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變更條件的,形成書面

意見(附申報材料)上報人民銀行沈陽分行;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審核

同意后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

予以書面批復,并發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條間接參與者申請變更為直接參與者的,參照直接參與者

加入支付系統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條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

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應

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上報中國人民

銀行沈陽分行;沈陽分行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將書面意見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審核完畢后將書面批復下

發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沈陽分行將書面批復轉發申請機構所在地人民

銀行及沈陽分行清算中心,申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

內轉發申請機構,并通知會計營業部門按照總行確定的退出曰期撤銷

該機構的支付系統清篝賬戶。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清算中心應按時完成

行名行號數據的更新下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直接參與者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書面批復后,

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按照規定日期轉移清算賬戶資金;

(二)辦理支付系統行號撤銷手續;

(三)將支付系統應用軟件及相關文檔資料移交中國人民銀行當

地分支機構科技部門;

(四)注銷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及密鑰,將支付密押卡交回中國人

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支付系統地方押密鑰卡交回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清算中心;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比照其加入程序辦理。

第五章參與者管理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依法對轄內支付系統參與者進

行業務管理和人員管理,確保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定期對各參與者執行支付清算

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支付清算紀律的機構進行相應處罰。

對屢次出現清算窗口開啟時間內未及時籌措資金、導致排隊支付指令

未及時清算、未按規定進行查詢答復、退回申請應答及止付申請應答、

未及時返回業務回執等各種違反支付清算紀律的行為,一年內分別累

計3次的,人民銀行對其清算賬戶實施監控;分別累計達到5次的,

人民銀行對其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對有關責任人實行

約談;分別累計達到10次的,半年內停止對其轉屬機構加入支付系統

的審查。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的業務

管理人員實行考試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業務考試。

根據業務發展變化和管理需要,可以不定期組織考試。考試結果作為

評價該機構支付清算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七條已成為支付清算系統直接參與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參加考試:

(-)支付清算崗位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應主動向當地人民銀

行申請考試,再由當地人民銀行上報沈陽分行;

(二)因支付清算從業人員工作失誤等原因影響支付清算系統正

常運行和資金清算的;

(三)一年內二次被人民銀行通報的;

(四)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進行考試的。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請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本細則的規

定提供申請材料,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認真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辦理,不得無理拒絕受理或拖延辦

理。

第三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個月

內未完成有關準備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該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

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三十一條參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強制其

退出支付系統: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加入支付系統的;

(二)嚴重違反支付清算紀律,影響支付業務正常處理的;

(三)直接參與者自加入支付系統之日起,因流動性不足影響支

付系統清算窗口未在規定時間關閉累計超過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風險隱患,影響支勺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其他影響支付系統安全運行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強制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的,應向

其下發書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辦理。

強制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的,向其所屬的直接參與者發出通

知。直接參與者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系統行號撤銷手續。

逾期未撤銷的,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可暫停其新間接參與者加入申請。

第三十三條被強制退出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退出之日起2

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

支付系統應用軟件或注銷密押設備、密鑰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

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

將給予行政處分:

(-)無理由拒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申請的;

(二)因未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導致出現重大錯誤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

相關事項的;

(四)未認真履行驗收職責,協助出具虛假險收報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解釋。第三十七

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發布的《遼寧省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

(沈銀發[2009]63號)同時廢止。

第三篇:天津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實

施細則(試行)

天津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

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行為,防范

支付風險,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

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銀發(2007)384號)制定本實施

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

出支付系統及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等情況。

第三條天津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支付系統應同時加入大

額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

第四條天津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以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

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統。

直接參與者是指與支付系統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開設

人民幣存款賬戶,直接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

機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參與者支付系統行號應與該參與者的銀行機構代碼一致。

行別為"城市商業銀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編制支付系統行號時應

注意不得與其他城市商業銀行行號重復。編制規則為:前三位為行別

代碼313;第四位至第七位為天津城市代碼1100;第八、第九位北京

銀行為10,盛京銀行為20,大連銀行為30,天津銀行為40-45;第

十、第十一位為01-99;第十二位為校驗位。其他城市商業銀行申請

加入支付系統時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支付結算處(以下簡稱人行

支付結算處)另行規定行號編號范圍。

第二章加入

第六條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

下列條件: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三)滿足加入支付系統的技術及安全性指標;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湖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的程序是:

申請、審查、批準、實施、驗收、加入。

第七條申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申請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

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向人行支付結算處報送申請書及相

關材料:

(-)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

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連或間連)和支

付系統行號信息等進行描述。

(二)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

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防渤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第八條審查。人行支付結算處受理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

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請機構的申

報材料)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以下簡稱支付結算司)。

第九條批準。人行支付結算處收到支付結算司的書面批復后,將

批復轉發申請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科技處(以下簡稱人行科

技處)向申請機構提供前置機配置指引;如申請機構申請以直連方式

接入支付系統的,由人行科技處向其提供支付系統接口規范。

第十條實施。申請機構應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復后2個

月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按照規定配置安裝前置機、網絡和購買密押設備。

(二)以直連方式接入支付系統的申請機構應根據支付系統接口

規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系統改造。

(三)申請機構應對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支付系統前置機和

行內系統的操作培訓;

(四)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事二頁。

第十一條驗收。申請機構準備好接入支付系統的技術環境后,需

要認真自查,填寫《金融機構接入支付系統技術環境確認表》(見附

表),簽字蓋章后提交人行科技處。

(一)以直連方式接入支付系統的申請機構在完成接口軟件開發

及行內系統改造后,向人行科技處提出接口驗收申請;

(二)人行科技處牽頭組成接口驗收小組,成員由人行科技處、

人行支付結算處和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以下簡稱人行清

算中心)等相關業務人員組成;

(三)接口瞼收小組對申請機構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系統改造驗

收通過后,應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成員簽名,申請機

構加蓋公章。如申請機構接口軟件和行內系統由申請機構總行開發和

改造、并已通過驗收的,可向人行科技處提交免驗申請,免驗申請應

附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加入。申請機構完成實施工作后,應向人行支付結算處

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申請,包括:

(一)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I、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

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二)驗收報告;

(三)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人行支付結算處受理正式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

請材料進行初審;初軍通過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請機構的申請材

料)上報支付結算司。第十四條人行支付結算處收到支付結算司的

《關于XX金融機構正式接入支付系統開辦業務的通知》后,將通知轉

發申請機構,并組織人行科技處、清算中心、營業部和申請機構召開

會議,安排部署申請機構正式加入支付系統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機構正式加入支付系統開辦業務前的準備工作。

(-)申請機構的技術準備。

1.人行清算中心向申請機構發布天津CCPC支付系統應用服務器、

數據庫服務器及MBFE網絡監控機的對外IP地址及大、小額中間件網

絡端口號;并要求申請機構再次確認MBFE生產系統前置機IP地址。

2.在確認MBFE生產系統前置機IP地址后,由人行清算中心技

術人員實施CCPC支付系統邊界防火墻配置;并要求申請機構相關網

絡技術人員完成本行網絡安全配置。根據人民銀行的網絡監控要求,

在進行網絡安全配置時,同時開放對CCPC所公布上述三個設備的IP

地址的校驗連接,便于CCPC對MBFE的日常網絡監控、檢查。

3.在完成相關網絡安全配置后,人行清算中心與申請機構相互配

合完成主機系統的網絡連通性測試。

4.由申請機構確認其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正式上線使用

的中間件的選擇情況。同時,人行清算中心根據申請機構加入小額支

付系統的需求,為其分配小額支付系統CICSCPMI鏡像交易ID號。

5.申請機構工作人員憑介紹信和身份證明到人行清算中心領取地

方押密鑰和行名行號數據。

6.人行清算中心根據商業銀行直接參與者采用的通信中間件,按

照上線步驟操作流程完成CCPC的相關技術準備工作(創建相應地

CICSCPMI鏡像交易、MQ隊列與TLQ隊列)。

7.申請機構按照上線步驟操作流程完成MBFE的工作。

(二)申請機構到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人行

營業部)領取辦理開立支付系統清算賬戶的相關資料,包括《中國人

民銀行開戶申請書》、《中國人民銀行銷戶申請書》、中國人民銀行

天津分行預留印鑒卡。

(三)申請機構應在T-3日至T日(T日為金融機構直接參與者加

入大額支付系統的生效日期)每日與人行營業部進行賬務核對,確保

資金余額準確無誤。

(四)申請機構在T-2日攜帶以下資料到人行營業部辦理開戶手

續:1.《金融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2.《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

件原件;4.《關于xx金融機構正式接入支付系統開辦業務的通知》,

并加蓋金融機構公章;

5.天津銀監局簽發的相關批準文件;6.《中國人民銀行開戶申請

書》;7.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預留印鑒卡。

(五)申請機構在T-1日日終后,須派人攜帶預留印鑒和相關賬

簿到人行營業部進行余額核對。

(六)申請機構在T-1日前,向人行支付結算處提交書面申請,

辦理同城清算差額歸屬關系的變更。

(七)申請機構應在T日營業開始攜帶老賬戶的轉賬支票、進賬

單辦理老賬戶的銷戶計息和新、老賬戶的資金劃轉事宜。

(A)申請機構應在T日攜帶《中國人民銀行銷戶申請書》辦理

銷戶手續,并交回老賬戶購買的剩余轉賬支票。

(九)金融機構老賬戶在T+1日進行正式銷戶。

(十)申請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簽署

《高額罰息貸款協議》,協議一式三份,貨幣信貸管理處留存一份,

營業部留存一份,申請機構留存一份。

第十六條以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

其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申報。人行支付結算處在收

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

發送支付結算司。

第三章變更

第十七條參與者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中的機構名稱、聯系電話

等要素應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人行支付結算處在收到申

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盲查,審查無誤后發送

支付結算司。支付結算司收到初審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審核無誤后確定信息變更的生效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十八條直接參與者接入方式由間連變更為直連的,具體流程參

照實施細則十一、十二、十三條。

第十九條間接參與者申請變更為直接參與者的,參照直接參與者

加入支付系統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條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應向人行支付結算處提出書

面申請;人行支付結算處在受理退出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

審,將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上報支付結算司。

第二十一條人行支付結算處收到支付結算司書面批復后,在2個

工作日內轉發申請機構。

直接參與者收到上述書面批復后,應立即向人行營業部提交《中

國人民銀行銷戶申請書》辦理銷戶手續,交回購買的剩余轉賬支票,

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向人行科技處移交支付系統應用軟件及相關文檔資料;

(二)注銷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及密鑰;

(三)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由所屬直接參與者通過行

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人行支付結算處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

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發送支付結算司,支

付結算司收到初審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

定其退出支付系統的具體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中未涉及的有關銀行業金融

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內容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

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銀發(2007)384號)中相關條款或其

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解釋。第二

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金融機構接入支付系統技術環境確認表.doc

第四篇:(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

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發(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

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7]38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小I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

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

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銀行業

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統事項。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銀行業

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操作流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步驟,并

明確內部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辦法》轉知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

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附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二

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行為,防范

支付風險,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的大額

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支付系統應同時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

銀行批準后可僅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的身份加入

支付系統。

直接參與者是指與支付系統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

款賬戶,直接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強行業金融機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參與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編制支付系統行號,

并確保行號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支付系統行號是參與者

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身份識別代碼,由12位定長數字組成。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對支付系統

參與者行名行號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進行處理。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進行

統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

第八條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

下列條件: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三)滿足加入支付系統的技術及安全性指標;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潮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條件由

代理其清算資金的直接參與者確定。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應按照

申請、審查、實施、加入四個階段的程序辦理。

申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加入支付系統要求的行為。審查是

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付系

統申請的行為。

實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做好加入系統各項業務和技術準

備工作的行為。

加入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接入支付系統的行為。

第十一條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報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

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連或間連)和支

付系統行號信息等進行描述。

(二)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

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防湖口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第十二條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加入條件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

料)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

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書

面批復轉發申請機構,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統接口規范和前置機配置指

引文件。

第十三條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

準后2個月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按照規定配置安裝前置機、網絡和密沖設備。

(二)完成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三)以直連方式接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支付系統接口規

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系統改造。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組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

付系統的實施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軟、硬件環境和接口程序

開發等,驗收完畢后應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加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實施工作后,須向中國人民

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申請,包括:

(-)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I、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

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驗收報告。

(三)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加入支

付系統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無誤后,將書面

意見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

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確定其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

發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間接參與者加入支付系統,由其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

號管理系統提交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

曰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發送總行;中國人

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

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該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通過行名行

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三章變更

第十八條參與者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中的機構名稱、聯系電話

等要素應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

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

后發送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

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信息變更的生效日期,

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十九條直接參與者變更接入方式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由間連方式變更為直連方式的應附接口程

序驗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

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變更條件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

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

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并發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條間接參與者申請變更為直接參與者的,參照直接參與者

加入支付系統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一條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上報總行;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

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書面批復后,應在2個

工作日內轉發申請機構,并撤銷該機構的支付系統清算賬戶。

第二十二條直接參與者收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批復

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辦理支付系統行號撤銷手續;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移交支付系統應用軟件及相

關文檔資料;

(三)注銷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及密鑰;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由所屬直接參與者通過行

名行號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

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發送總行;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

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其退出支付系統的具體日期,并通過行

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申請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

定提供申請材料,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認真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辦理,不得無理拒絕受理或拖延辦

理。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

個月內未完成有關準備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該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

再次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二十七條直接參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強

制其退出支付系統: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加入支付系統的;

(二)嚴重違反支付清算紀律,影響支付業務正常處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統之日起,因流動性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

窗口未在預定時間關閉累計超過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風險隱患,影響支勺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其他影響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強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的,

應向其下發書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強制退出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退出之日

起2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三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支

付系統應用軟件或注銷密押設備、密鑰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予以

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

將給予行政處分:

(-)無理由拒絕受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申請

的;

(二)因未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導致出現重大錯誤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

相關事項的;

(四)未認真履行瞼收職責,協助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催。第三十三條本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第二代支付系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影響

第二代支付系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影響

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金融改革持續深入、金融市場日臻完

善、支付方式不斷創新的新形勢下,人民銀行立足于第一代支付系統

的成功經驗,于2013年10月8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成功將第二代

支付系統推廣上線。第二代支付系統的成功上線運行,不僅可以提升

央行的金融服務水平,同時也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

構)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

一、第一代支付系統存在的不足與缺陷

第一代支付系統自2005年6月27日開始正式在全國上線運行,

并逐步發展成了包括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支票影

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及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等比較完整的

跨行支付清算服務體系,為各銀行機構及金融市場提供了安全高效的

支付清算平臺。但隨著科技的發展,金融模式的創新,第一代支付系

統已無法完全滿足銀行機構的支付需求,主要體現在:一是無法滿足

銀行機構數據〃大集中〃模式。近年來,各銀行機構已逐步實現內部

業務系統的數據集中建設,實現行內系統和數據的“大集中〃。但銀

行機構在第一代支付系統中,僅能夠通過CCPC接入,無法實現通過

NPC一點接入的模式,阻礙了銀行機構對系統數據的統一管理。二是

流動性管理功能有待完善。第一代支付系統中,各銀行機構在"多點

接入,多點清算〃的模式下,需建立多個清算賬戶,分別接入所屬轄

區的CCPC,各清算賬戶間相對獨立,既無法實時一攬子查詢其所有清

算賬戶余額,同時也無法自動調撥清算賬戶間的資金,降低了銀行機

構的流動性管理與資金清算效率。三是隨著網上、電話銀行等新興電

子支付業務飛速發展,第一代支付系統已無法滿足目前多樣化的支付

手段以及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支付服務需求。

二、第二代支付系統的新功能

(-)靈活的接入與清算模式

第二代支付系統為適應銀行機構內部數據“大集中”的管理模式,

在繼承了第一代支付系統"多點接入、多點清算”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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