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_第1頁
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_第2頁
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_第3頁
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_第4頁
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規(guī)范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技創(chuàng)新生態(tà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國科發(fā)監(jiān)〔2022〕221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jiān)督規(guī)定》(粵府令第271號)、《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jiān)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guī)〔2023〕3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項目單位、項目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在項目指南編制、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全流程活動中,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約定義務等誠信狀況,進行認定和管理。項目單位是指申報或實施項目的企業(yè)、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其他事業(yè)單位和行業(yè)組織等,包括項目承擔(或申報)單位及項目參與單位。項目人員是指申報、承擔或參與項目實施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咨詢評審專家是指為項目提供咨詢評審、監(jiān)督檢查、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yè)人員。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指為項目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科學規(guī)范、客觀公正、激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獎懲并舉、協同共治的原則,落實分級負責、逐級壓實,職責清晰、協調有序的管理要求。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規(guī)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情況,開展誠信審核及結果應用;做好科研失信行為數據的信息匯集、匯交報送、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qū)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強化項目科研誠信審核機制,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發(fā)揮承上啟下作用,組織或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項目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強化作風學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完善內部制度建設,將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引導科研人員樹立良好的作風學風。第二章

失信界定第四條

項目單位、項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項目管理和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guī)定,恪守誠信承諾,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內容,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第五條

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行業(yè)規(guī)范和職業(yè)道德,恪守誠信承諾,自覺抵制請托行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履行相關約定。第六條

項目單位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存在偽造、篡改、賄賂、利益交換等;(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組織請托;(三)包庇、縱容本單位項目人員的科研失信行為,或騙取項目;(四)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五)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六)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第七條

項目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存在偽造、篡改、賄賂、利益交換等;(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實施請托;(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四)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五)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六)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七)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guī)范;(八)擅自標注或虛假標注獲得項目資助;(九)騙取項目、項目財政資金以及獎勵、榮譽等;(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第八條

咨詢評審專家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資格;(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接受請托;(三)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研成果;(四)違反咨詢評審相關規(guī)定,泄露項目技術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第九條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相關服務業(yè)務;(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接受請托;(三)抄襲、剽竊服務對象的研究成果;(四)從事學術論文、實驗研究數據、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五)違反保密相關規(guī)定等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第三章

結果應用第十條

建立完善項目科研守信激勵制度,對連續(xù)5年未發(fā)生科研失信行為的項目單位和項目人員,授予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加大科研創(chuàng)新支持力度,優(yōu)化項目監(jiān)督檢查方式,減少檢查頻次;對守信的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咨詢評審專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使用。第十一條

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等最終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主體可在處理權限內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二)暫停項目和項目財政資金撥付,限期整改;(三)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項目財政資金;(五)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六)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項目;(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等資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咨詢評審專家等資格;(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為項目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等服務資格;(十一)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會處理;(十二)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十三)匯交至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十四)匯交至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十五)其他處理。給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項處理的,應同時給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四項處理。第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一)情節(jié)較輕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進行處理;(二)情節(jié)較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年以內;(三)情節(jié)嚴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至5年;(四)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5年以上。第十三條

責任主體發(fā)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并受到以下處理的,應直接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至第十四項處理措施:(一)因侵犯知識產權導致嚴重失信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司法部門、行政部門抄送省科技廳備案的;(二)由相關科技管理部門在科技活動管理或監(jiān)督檢查中認定查處,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咨詢評審資格等處理的;(三)由上級科技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咨詢評審資格等處理,抄送省科技廳備案的。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一)有證據顯示屬于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的;(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四)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并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發(fā)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五)已按要求退回項目財政資金的;(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規(guī)定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一)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的;(二)阻撓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的;(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五)有組織地實施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六)多次發(fā)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科研失信行為的;(七)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規(guī)定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第十六條

應當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責任主體,記錄信息主要包括責任主體的名稱(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所涉項目名稱和編號、科研失信情形、調查處理結果等。第十七條

采取本辦法第十一條處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資格的,懲戒期限自下達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已暫停活動的,暫停期限可以折抵懲戒期限。第十八條

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記錄信息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懲戒期限屆滿的責任主體自動移出。第十九條

加強與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管理,依法依規(guī)開展聯合懲戒,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強化協同共治。第四章

信用修復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科研信用修復機制,按照“誰作出,誰修復”的原則,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且尚在懲戒期內的責任主體,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復申請。第二十一條

向省科技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項目科研失信懲戒已實施至少1年,且懲戒期內未發(fā)生或未發(fā)現新的項目科研失信;(二)有主動糾正科研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表現;(三)作出書面科研誠信承諾;(四)積極參加科研誠信專題培訓,并提供相關證明;(五)科研失信懲戒實施后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或嘉獎。第二十二條

科研信用修復程序:(一)提出申請。滿足信用修復申請條件的責任主體按要求提交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書、科研誠信承諾書、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的證明材料等。(二)受理申請。省科技廳對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相關性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審核論證。省科技廳負責對通過審核且予以受理的項目科研信用修復事項進行論證,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并將科研信用修復情況告知申請主體。(四)信用修復。根據信用修復決定予以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的,應將責任主體移出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同時終止對其實施的懲戒措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規(guī)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所依據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時移出或申請移出。第五章

管理機制第二十四條

實行項目科研誠信承諾制,責任主體在申請參與項目時應當對遵守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保密、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諾。第二十五條

健全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申請參與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