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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降低企業研發投入成本,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根據《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瓊科〔2024〕1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省財政資金,支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相應科技服務的一種普惠性權益憑證。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機構,是指經我省創新券服務平臺備案,能在企業科技創新過程中為企業提供涉及科技活動類的服務,且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收取創新券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納入一套表調查單位庫統計(以下簡稱“納統”)的非獨立法人企業。第四條?創新券建立在企業同服務機構有預先對接,且雙方已就具體服務達成初步服務意向的基礎上進行申領。創新券由企業無償申領和使用,由服務機構申請兌付。第五條?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業主體、公開普惠、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牽頭制定本省創新券相關政策,編制預算,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等。負責異地服務機構平臺備案申請和創新券兌付申請的直接受理、審核。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資金的預算管理,對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等。第八條?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創新券申領和服務機構平臺備案及創新券兌付等3個環節申請的受理、初審和推薦等。第三章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第九條?申領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海南省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納統的非獨立法人企業;(二)有自主開展研發活動,企業上年度有研發費用支出。(三)科研誠信等信用記錄良好;(四)與合作的服務機構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第十條?創新券支持類別一般包括:企業所需且同其主營業務具有密切相關性的技術研發、技術轉移、科技咨詢、檢驗檢測、資源共享等涉及科技活動類的服務。具體支持范圍包括:(一)研發服務、新藥和醫療器械臨床前研究及臨床研究等專業技術服務;(二)技術評價服務、技術交易服務;(三)科技金融服務、科技型企業孵化服務、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服務;(四)生物醫藥檢測服務、新一代信息技術檢測服務、新材料檢測服務、高端裝備檢測服務、其他檢測服務;(五)儀器設施設備共享服務、文獻數據服務、生物種質與實驗材料共享服務、數據算力服務等數字應用服務;(六)其他未列明的相關專業服務,由省科技廳視情補充發布并動態更新。第十一條?以下情形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一)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或已獲得其他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創新活動;(二)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服務,生產性常規檢測以及重復、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評價)等非科技創新類活動;(三)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服務;(四)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商務法律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服務;(五)工程項目等非研發類項目可行性報告等服務;(六)其他同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無關的服務。第十二條?支持方式:(一)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申領使用創新券總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創新券發放額度按服務金額的50%擬定;(二)創新券兌付額度為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金額的50%,應等于或少于創新券發放時擬定的額度;(三)創新券兌付后的單個項目,對應服務機構2年內實際累計到賬金額達到50萬元的,可備案為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第四章服務機構第十三條?提供創新券服務的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本省的高校、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擁有省部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基地或具有CNAS、CMA等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納統的非獨立法人單位;(二)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具備專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有規范的財務制度;(三)科研誠信等信用記錄良好。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條件的單位,可常年隨時登錄“海南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注冊和在線網頁填報《海南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申請表》《海南省科技創新券科技服務產品擬發布清單》申請備案創新券服務機構,經審核公布后獲得服務機構資格,納入服務機構庫統一管理。原則上按“申請即批”的方式直接列為服務機構。異地服務機構備案我省創新券平臺的申請由省科技廳直接受理、審核。第十五條?服務機構應發布同其服務能力和資質相對應的技術服務類、儀器資源共享類等科技創新服務產品,積極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并及時響應企業創新券服務需求。服務機構與所服務企業應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第十六條?服務機構可根據自身意愿申請退出創新券平臺,對不存在未完成創新券服務項目的服務機構,準予退出。第十七條?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應積極申請備案為服務機構,省科技廳將相關服務業績作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的參考依據。第十八條?在南繁、深海和航天等領域試點開放創新券全國通兌,通過與其他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創新券合作協議,促成和建立服務機構互認機制,服務企業通過創新券平臺使用創新券異地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推動優質科技創新資源要素有序跨區域流動。第五章組織實施第十九條?省科技廳負責發布創新券申領、服務機構平臺備案和創新券兌付的申報通知。第二十條?創新券申領使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支持范圍內,可根據科技創新活動需要,常年隨時登錄“海南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注冊和在線網頁填報《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書》申領創新券。創新券以電子券形式發放,經審核公布后生效。第二十一條?創新券兌現。創新券生效后,服務機構可常年隨時登錄“海南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網頁填報《創新券兌現項目申請書》申請創新券兌付。第二十二條?服務機構在申報通知規定的兌現時限內每個服務項目每年只能提交一次創新券兌現項目申請,服務機構可根據需要選擇一次性或分批次兌付。第二十三條?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常年受理轄區內企業創新券申領和服務機構備案及創新券兌現等3個環節的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審后推薦省科技廳。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根據創新券相關項目申請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專家對創新券申請、服務機構備案、創新券兌現的項目進行評審,并經行政決策、公示等程序后,發布創新券資助項目立項通知、服務機構備案通知和按規定撥付創新券兌付資金。第二十五條鼓勵企業、服務機構圍繞創新券項目先行對接和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工作。企業申領創新券時,其服務合同生效日期必須在1年之內,且服務合同需處于有效期內。服務機構資格可追溯至其提交平臺備案的申請之日。第六章管理與監督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創新券資金統籌規劃,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和安排以后年度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加強對服務機構備案的監管和評價。對服務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綜合評價其服務能力、活躍程度、信用狀況等,對企業投訴服務質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服務機構予以清退。第二十八條?領券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付創新券,并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合法合規使用創新券資金,將創新券政策效果發揮最大化。第二十九條?領券企業和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相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等環節中應本著誠信原則,嚴格自律,杜絕存在騙取或采取虛構服務合同、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行為,出現以上情況的領券企業和服務機構,將取消企業全部所領創新券的有效性,同時取消企業后續申領資格和對應服務機構資格。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創新券資助項目,不列入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規定限制次數。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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