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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精選9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1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

值班用車,保證老干部就醫用車,先急后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

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

經主管局長簽批后,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后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

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并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匯報車輛去

向,返回后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于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

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目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后

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

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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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

反映故障情況,并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

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

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

責人、及主管局長簽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準后,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

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

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

映,并匯報主管領導,得到批準后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后,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

認可后簽字,以便日后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

可簽字,日后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

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

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后的修車費用清

單應附在發票后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

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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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里程和用油指標填

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復核兌

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里

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

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鉆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

位,并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

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

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干,不履行

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

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盡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

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

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

填寫申請單時要注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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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

責人簽批,簽批后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調度,車管人員根

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后,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

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

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后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

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系,回來后及時補寫租車

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后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并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

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

借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2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實現車輛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按照公司設備管理的要求,本著“安全、高效、節約、及時”的原

則,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

減少維修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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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責任:

辦公室是此規定的主要責任部門,車隊隊長為管理辦法的執行

與監督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主要內容:

3.1辦公室管理:維修項目進行審核;簽訂維修協議;對維修

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3.2車輛保養、

維修:

3.2.1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凡違

章駕駛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

擔。

3.2.2車輛檢驗。辦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

于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需

負擔相應管理責任;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于規定日期,前往指

定監理所受檢,車輛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

費用由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3日常維護。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應每日檢查、維護(如補

充機油、加冷卻液、輪胎的維護)、保持車輛清潔,并處理簡單的車

輛故障。辦公室隨時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維護、未檢查、清潔差導

致車輛損壞由車輛使用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例如缺水、缺機油引起發

動機損壞等),認真填寫《車輛日常保養維護記錄》。辦公室將對直

接負責人給予處罰。

3.2.4定期檢查、正常保養。辦公室計劃安排車輛使用人或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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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或將車輛送合約檢修單位進行定期保養。

公司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或三個月)進行一次保養。檢查調整制

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燃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接螺栓,

檢查、保養電路系統。一一每行駛/運行10000公里/1000小時,清

理吹掃或更換空氣濾芯。如需縮短保養間隔里程或時間,應視車輛

本身狀況和工作量、使用狀況及工作環境等來確定,由使用人申報,

辦公室負責審批。

3.2.5、維修保養。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

將所需保養、維修項目報送汽修廠、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辦公

室同意后送修,車輛駕駛員確認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

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辦公室根據駕駛員所提供的維修質量反

饋的記錄、對供貨商提供方配件進行質量評定,以保持車輛維保能

得到更好的服務。

3.3、維修點確定。辦公室每年4月月上一年度維修保養合約廠

家進行評價。評價必須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維

修廠家進行詢價和評比。評定后,設備部代表公司與選定廠家簽訂

《質量承諾書》。

四、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3

一、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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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

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

確定需報公司備案0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

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咨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臺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

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

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項目,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

車隊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

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

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

車隊負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并

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后,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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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

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保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

配件采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法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

零配件前修后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鉤。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發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

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

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

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

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

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

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

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

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

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

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后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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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并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

價報告,確保不高于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

價或低于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

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

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

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

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并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4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

修質量安全運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

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

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

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于違章

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后行駛30000公里以內,

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于確系修理質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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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于修理

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

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

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版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

于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

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

理審批后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5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

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

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

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

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

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

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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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

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

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

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

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

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

報j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

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

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

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

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

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

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

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6

一、質量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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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

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

《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

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

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

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

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

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

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

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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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全體

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安

全操作規程和機具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3、工作時不得在工場打鬧、追逐、大聲喧嘩。

4、必須按規定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汽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

過8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間等處所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

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

或拖過水地使用,并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濕時不得拉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

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嚴禁電

器、電動機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業結束后,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并將設備機具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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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整齊清潔。

1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人員培訓制度

1、員工的培訓工作由主要領導負責,廠負責具體措施落實。

2、每次組織一次集中政治學習,及時向員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

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規定。

3、修理廠的相關部門(人員)應結合生產情況,適時開展技術

學習和技術練兵活動,使員工不斷涉取新知識、新技術,為生產經

營服務。

4、充分利用企業內部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營造

“人人刻苦鉆研技術,個個爭當生產能手”的濃厚氛圍。

5、鼓勵員工開展自學、互幫互學活動,對學有成就的視情作適

當獎勵。

6、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應組織人員參加

專業培訓和考核,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設備管理制度

1.正確使用和維修設備,實行嚴格的上崗證制度,專人專機的

崗位責任制。

2.嚴格、合理地使用設備,遵守設備使用和維修規程操作;嚴

禁設備使用中不講科學的蠻干作法,嚴禁“重生產輕保養維修的拼

設備”現象,杜絕設備“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轉”的四超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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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性能、懂原理、

懂結構、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專多

能。

4.設備安裝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做到平、穩、正、全、牢和

四不漏(漏電、漏氣、漏油、漏水),保證安裝質量,不符合安裝

標準的設備不準投產使用。

5.認真做好每天的例行檢查和巡回檢查,根據不同設備的技術

性能,制定不同的日常例檢,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6.廠辦每周定時對各班組的設備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

須及時整改,嚴禁設備帶病工作,違章使用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7.遵守本單位設備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

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

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

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

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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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

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

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

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

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

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

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

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

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

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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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

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

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

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

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

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

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

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

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

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

鍵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

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

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

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乂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

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

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

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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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

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

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

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

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

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

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

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

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

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

規范,掌握汽車或考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

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

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

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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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鍍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鍍金、涂漆

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

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鎖金、

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

電器、鍍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

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

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鍍金、

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

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

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

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

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

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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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

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

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

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

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

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

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

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

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

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

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

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鍍金、涂漆的

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鍍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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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

法規。機修、電器、鍍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

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

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

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

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

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

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

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

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

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

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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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

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

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E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

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

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的權利C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

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

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

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

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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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

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

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

證件有效期為3年0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

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

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

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

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

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

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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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

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

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

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

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

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

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

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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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

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

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

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

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

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

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

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

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

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

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

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

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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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

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

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

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

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

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

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

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

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

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

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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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

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

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

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

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

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

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

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

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

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

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

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

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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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

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

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

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

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

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

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

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

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

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

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

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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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

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

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

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

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

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

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

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

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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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

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

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

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乂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

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

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

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

第30頁共34頁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

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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