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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33/2015—2016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

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

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大

氣污染防治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

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669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Z/T160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66大氣固定污染源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68大氣固定污染源苯胺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77.2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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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4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定)

HJ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38環境空氣酚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645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8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739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2000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化學合成類制藥chemicalsynthesisproductscategoryofpharmaceuticalindustry

采用一個化學反應或者一系列化學反應生產藥物活性成分的過程。

3.2

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k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

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3

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4

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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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

VOCs。

用于核算或者備案的VOCs指20℃時蒸氣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

高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但是不包括

甲烷。

3.6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7

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單環芳烴,包括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

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等的合計。

3.8

二噁英類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統稱。

3.9

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0

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1

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現有企業2018年10月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

染物排放限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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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輔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從附錄A或根據附錄B篩

選需要控制的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及排放濃度限值,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執行。

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適用條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顆粒物15

2氯化氫10

3氨10

4苯1.0

5甲醛1.0

6二氯甲烷40

7三氯甲烷20

8甲醇20

9乙酸乙酯所有企業40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

10丙酮40筒

11乙腈20

12苯系物30

13揮發性有機物1150

14非甲烷總烴80

15臭氣濃度2800

A類32.0

16其他物質

B類420

17二噁英類5燃燒處理0.1

注1:VOCs為所有監測VOC濃度的算術之和。

注2: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

注3:A類是指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揮發性有機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質,包括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

確認的1類和2A類致癌物質,以及具有很強的吸入或攝入毒性的物質,部分物質詳見資料性附錄A。分類方

法詳見附錄B和附錄C。

注4:B類是指對人體健康危害相對于A類物質較弱的揮發性有機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質,包括國際癌癥研

究機構(IARC)確認的2B類致癌物質,以及具有較高的參與光化學反應的物質,具體物質詳見資料性附錄A。

分類方法詳見附錄B和附錄C。

注5:二噁英類單位為ngTEQ/m3。二噁英測定的對象及其當量毒性因子詳見附錄D。

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小、

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污

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區的企業應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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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適用條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顆粒物10

2氯化氫5

3氨5

4苯1.0

5甲醛1.0

6二氯甲烷20

7三氯甲烷20

8甲醇10

9乙酸乙酯所有企業20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

10丙酮20筒

11乙腈10

12苯系物20

13揮發性有機物1100

14非甲烷總烴60

15臭氣濃度2500

A類32.0

16其他物質

B類420

17二噁英類5燃燒處理0.1

注1:VOCs為所有監測VOC濃度的算術之和。

注2: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

注3:A類是指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揮發性有機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質,包括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

確認的1類和2A類致癌物質,以及具有很強的吸入或攝入毒性的物質,部分物質詳見資料性附錄A。分類方法

詳見附錄B和附錄C。

注4:B類是指對人體健康危害相對于A類物質較弱的揮發性有機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質,包括國際癌癥研究

機構(IARC)確認的2B類致癌物質,以及具有較高的參與光化學反應的物質,具體物質詳見資料性附錄A。

分類方法詳見附錄B和附錄C。

注5:二噁英類單位為ngTEQ/m3。二噁英測定的對象及其當量毒性因子詳見附錄D。

4.1.5當企業有機溶劑年消耗量超過一定限值時,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對總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需執

行表3規定的最低處理效率限值,并同時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最低處理效率的測定和計算

方法見4.1.6。

表3總揮發性有機物最低處理效率

適用范圍最低處理效率

有機溶劑年消耗量≥50t/a≥90%

4.1.6處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設施去除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過同時測定處理

前后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與處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具體

見(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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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Q

=前前后后100%............................(1)

CQ前前

式中:

η——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3

C前——處理前的污染物濃度,mg/m;

3

Q前——進入廢氣處理系統前的排氣流量,m/h;

3

C后——處理設施后的污染物濃度,mg/m;

3

Q后——經最終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排氣流量,m/h。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

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

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

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其中冷凝處理按其用途判定是否為廢氣處理設施。

4.1.7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的

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1)當廢氣中氧含量濃度大于等于基準氧含量時,須按公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

量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2)當廢氣中氧含量小于基準氧含量時,則直接與

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基準氧含量按表4的規定執行。

表4基準含氧量

燃燒設備類型基準氧含量(O2)/%

蓄熱式熱力燃燒(RTO)18.0

21-O基

基=實....................................(2)

21-O實

式中:

3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

3

ρ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若廢氣中含氧量超過20,則O實取20)。

4.1.8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不同類型的產品,可適用不同行業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

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氣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最嚴格的濃度限值。

4.1.9對于生產過程中所用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企業應建立其采購、使用、處置和流失去向

等的相應臺帳并存檔,以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在合成、提取分離、精制、干燥等工藝過程應加強廢氣收集,減少廢氣無

組織排放;同時對內含揮發性有機物的設備或管線組件,如反應釜、儲罐、閥門、法蘭和其他縫隙結合

處等,應加強泄漏檢測,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

4.2.2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儲罐、儲槽以及固體物料,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采取適當密閉措施防止物料

直接揮發進入大氣。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儲罐呼吸廢氣、反應器排氣、真空泵排氣等工藝設備廢氣的應進

行處理后再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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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自2018年10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5中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4.2.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5中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表5廠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濃度限值

1氯化氫0.15

2氨1.0

3苯0.10

4甲醛0.10

5二氯甲烷1.0

6三氯甲烷1.0

7甲醇2.0

8乙酸乙酯1.0

9丙酮2.0

10乙腈2.0

11苯系物2.0

12臭氣濃度120

13非甲烷總烴4.0

A類

14其他物質TWA2/50

B類

注1: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

注2:TWA是指GBZ2.1中規定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

接觸濃度。

4.3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廢氣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排氣筒高

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4.3.2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操作方式以及廢氣性質、處理和處置方法,應盡可能對廢氣進行分質收

集、分類處理。

4.3.3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2000、HJ2026、HJ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導則的

要求。

4.3.4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污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

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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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

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

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

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前、后進行污染物監控,以便用于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5.1.5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若無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排放企業應提出推薦污染物監測方法,經

省及以上監測管理部門認可并備案。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實施后,應采用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

標準。

5.1.6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T373、HJ/T732或HJ/T75、HJ/T

76的規定執行。

5.2.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2.3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等

效方法。

表6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

1顆粒物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

2氯化氫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定)HJ548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HJ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3

3氨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534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14669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583

4苯、苯系物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58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4

5甲醛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

6二氯甲烷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645

7三氯甲烷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4

8甲醇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3

9臭氣濃度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14675

10二噁英類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T77.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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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11非甲烷總烴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

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645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683

環境空氣酚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638

大氣固定污染源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66

大氣固定污染源苯胺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6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5

揮發性有機

1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6

物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7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732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733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734

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738

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HJ739

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4676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60

注1:除上述監測方法外,符合VOCs定義的物質,應計入VOCs總量。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

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

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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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常見的A類物質和B類物質

表A.1常見的A類物質

序號名稱CAS號序號名稱CAS號序號名稱CAS號

1芐基氯100-44-77環氧乙烷75-21-813四氯乙烯127-18-4

2丙烯酰胺79-06-18氯甲基醚107-30-214苯酚108-95-2

31,3-丁二烯106-99-09丙烯醛107-02-8152-硝基甲苯88-72-2

4氯乙烯75-01-4101,2,3-三氯丙烷96-18-4162-甲基苯胺95-53-4

5三氯乙醛75-87-611三氯乙烯79-01-6

6環氧氯丙烷106-89-812雙氯甲醚542-88-1

注:不僅限于上述物質。

表A.2常見的B類物質

序序

名稱CAS號名稱CAS號序號名稱CAS號

號號

1對二氯苯106-46-712乙酸乙烯酯108-05-423乙醚60-29-7

2二噁烷123-91-113丙烯酸乙酯140-88-524三甲胺75-50-3

1,3-二氯

396-23-114鄰苯二酚120-80-925丙烯腈107-31-1

丙醇

甲基丙烯酸

4呋喃110-00-91580-62-626對氯苯胺106-47-8

甲酯

1,2-環氧

575-56-916乙酸丙酯109-60-427氯丁二烯126-99-8

丙烷

6四氫呋喃109-99-917甲基異丁酮108-10-128二氯乙酸79-43-6

二甲基亞

767-68-518二甲胺124-40-329硝基苯98-95-3

8四氯化碳56-23-519丙烯酸79-10-730乙二醇107-21-1

9硝基甲烷75-52-520丁醛123-72-831五氯苯酚87-86-5

丙烯酸甲

10乙醛75-07-021正丙醚111-43-33296-33-3

N,N-二甲丙烯酸異丁丙烯酸正

11127-19-522106-63-833141-32-2

基乙酰胺酯丁酯

注:不僅限于上述物質。

物質分類方法具體參考附錄B和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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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其他物質分類流程示意圖及化學品急性毒性分級標準

VOC物質

是人體健康影響

IARC分類1或2A?

臭氧最大生成潛力是中毒害物質

是人體健康影響MIR>3.0?(B類物質)

IARC分類2B?

否環境影響否

有其他毒害作用數據?低毒害物質

存在光化學反應證據

是是是

中毒害物質具有很強的吸

有吸入毒性有害

(B類物質)入或攝入毒性

高毒害物質

(A類物質)

圖B.1其他物質分類流程示意圖

表B.1化學品急性毒性分級標準

急性經口LD50急性經皮LD50急性吸入LC50

毒性分級1,2

(mg/kg)(mg/kg)(mg/m3,4h)3,4

有很強的吸入或攝極度危害<5<50<100

入毒性高度危害≥5~<50≥50~<200≥100~<500

有吸入毒性中度危害≥50~<300≥200~<1000≥500~<2500

輕度危害≥300~<2000≥1000~<2000≥2500~<20000

有害

輕微危害≥2000≥2000≥20000

注1:急性毒性分級指標以急性吸入毒性和急性經皮為分級依據。無急性吸入毒性數據的物質,參照急性經口毒性分級。無急性經皮毒性

數據、且不經皮吸收的物質,按輕微危害分級;無急性經皮毒性數據、但可經皮膚吸收的物質,參照急性吸入毒性分級。

注2:經口或吸入毒性依據首選動物試驗為大鼠,急性皮膚毒性依據首選動物試驗為大鼠或兔子。如果缺乏首選試驗物種的急性毒性數據,

而有多個其他動物物種的急性毒性試驗數據,則應科學判斷,在有效、良好規范的試驗中選出最適當的急性毒性數據。

注3:急性吸入毒性以4h暴露試驗為基礎,根據1h暴露試驗獲得的現有吸入毒性數據的轉換,對于氣體和蒸汽,應除以因子2;對于粉塵

和煙霧,應除以因子4。根據2h暴露或3h暴露試驗獲得的吸入毒性數據的轉換,參照1h暴露試驗數據轉換方法處理。

注4:毒性分級依據的部分動物試驗數據,如果所獲得的數據不一致時,應以較高毒性的數據為準。如某物質的LC50有兩個數據,分別是

450mg/m3和550mg/m3,按分級標準,前者劃分為極高毒性,后者劃分為有毒。此時,應以前者為準,采用450mg/m3。

11

DB33/2015—2016

CC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常見VOCs的MIR值

序號物質名稱CAS號MIR序號物質名稱CAS號MIR

1苯71-43-20.7234三氯甲烷67-66-30.022

2苯乙烯100-42-51.7335三氯乙烯79-01-60.64

3丙醇71-23-82.536四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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