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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資格-法律職業試卷二(客觀題)真題庫_301、多選題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A、

保險人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江南博哥)險價值的,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負賠償責任B、

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生幾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即使損失金額的總和已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也應當賠償C、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即按保險金額全額賠償D、

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生幾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即便損失金額的總和已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也應以保險金額為限賠償正確答案:

A

B

參考解析:《海商法》第238條規定:保險人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239條規定: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生幾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即使損失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也應當賠償。但是,對發生部分損失后未經修復又發生全部損失的,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因此,A、B項是正確答案。2、單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2013年)A、

保障措施中“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是指某種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B、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指進口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C、

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D、

保障措施只應針對終裁決定作出后進口的產品實施正確答案:

D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保障措施。A項,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2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A項正確。B項,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7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B項正確。C項,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25條規定:“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C項正確。D項,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可見,對終裁決定作出前的進口產品,商務部也可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D項錯誤。3、多選題共用題干中國載貨船“東方號”從青島出發駛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機艙,船長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緊急措施,往船中澆水滅火,火撲滅后,由于主機受損,無法航行,船長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青島修理,完修后將貨物運往日本,事后調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如下幾項、(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2)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3)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4)雇用拖輪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回答下列第(1)~(4)題。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自什么時候起算?()A、

共同海損發生B、

共同海損理算開始C、

理算結束D、

訴訟結束正確答案:

C

參考解析:《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4條規定: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5條規定: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依此,B、D項為正確答案。A、C項都是起火造成的損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

參見上題。

《海商法》第274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項為正確答案。

《海商法》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依此,只有C項為正確答案。4、多選題共用題干中國載貨船“東方號”從青島出發駛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機艙,船長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緊急措施,往船中澆水滅火,火撲滅后,由于主機受損,無法航行,船長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青島修理,完修后將貨物運往日本,事后調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如下幾項、(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2)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3)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4)雇用拖輪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回答下列第(1)~(4)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在青島理算適用中國法B、

在青島理算適用第三國法C、

在日本理算適用日本法D、

在日本理算適用第三國法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4條規定: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5條規定: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依此,B、D項為正確答案。A、C項都是起火造成的損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

參見上題。

《海商法》第274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項為正確答案。

《海商法》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依此,只有C項為正確答案。5、多選題共用題干中國載貨船“東方號”從青島出發駛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機艙,船長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緊急措施,往船中澆水滅火,火撲滅后,由于主機受損,無法航行,船長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青島修理,完修后將貨物運往日本,事后調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如下幾項、(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2)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3)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4)雇用拖輪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回答下列第(1)~(4)題。哪些屬于單獨海損?()A、

500箱貨物被火燒毀B、

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C、

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D、

雇用拖輪費用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4條規定: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5條規定: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依此,B、D項為正確答案。A、C項都是起火造成的損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

參見上題。

《海商法》第274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項為正確答案。

《海商法》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依此,只有C項為正確答案。6、多選題共用題干中國載貨船“東方號”從青島出發駛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機艙,船長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緊急措施,往船中澆水滅火,火撲滅后,由于主機受損,無法航行,船長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青島修理,完修后將貨物運往日本,事后調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如下幾項、(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2)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3)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4)雇用拖輪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回答下列第(1)~(4)題。哪些屬于共同海損?()A、

500箱貨物被火燒毀B、

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C、

主機的部分甲板被燒壞D、

雇用拖輪費用正確答案:

B

D

參考解析:《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4條規定: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95條規定: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依此,B、D項為正確答案。A、C項都是起火造成的損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

參見上題。

《海商法》第274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項為正確答案。

《海商法》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依此,只有C項為正確答案。7、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關于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

避難港費用是為船貨各方共同的利益而發生的,應由受益的各方來分攤B、

船舶的修理費用是為船方的利益而發生的,應由船方來承擔C、

船舶的修理費用是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發生的,應由受益的各方來分攤D、

避難港費用是為船方的利益而發生的,應由船方來承擔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8、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在承運人拒絕賠償收貨人6800箱貨物的損失,而保險公司賠償了收貨人的情況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保險人應以下列什么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A、

以收貨人的名義B、

以被保險人的名義C、

以保險公司的名義D、

以發貨人的名義正確答案:

C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9、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依《海牙規則》,關于6800箱變形的蠟燭,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

承運人不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因為承運人有過失免責B、

承運人應當賠償收貨人的損失,因為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C、

如果承運人拒絕賠償,收貨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D、

收貨人不應向發貨人索賠,因為貨損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正確答案:

B

C

D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10、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依《海牙規則》的規定,關于700箱濕損的貨物,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

應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因為是船舶的碰撞引起的濕損B、

應由收貨人向發貨人提出索賠,因為貨物是在裝船前受損的C、

應由收貨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因為承運人有航行過失免責D、

應由發貨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因為發貨人是投保人正確答案:

C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11、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本案有關貿易合同的爭議適用下列何國法或公約?()A、

中國法B、

瑞典法C、

日本法D、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正確答案:

B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12、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12日,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條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裝船。2004年7月20日,該批蠟燭7500箱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裝上了某遠洋公司的“中天”號貨輪上,鑒于蠟燭如放在40攝氏度左右的地方時間一長會變形,因此托運人指示承運人在運輸中應注意適當通風。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依合同簽訂的貿易條件,中方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在運輸途中“中天”與一艘日本籍輪船“海城九”號發生碰撞,導致某一貨艙進水,使裝于該貨倉的700箱蠟燭及其他貨物濕損。為修理該船以便繼續航行,該輪開進了附近的避難港,并發生了避難港費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費用。“中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發現余下的6800箱蠟燭已變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貨人只能按市價的30%出售,經查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請回答下列各題、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與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是什么關系?()A、

貨運代理關系B、

船務代理關系C、

外貿代理關系D、

買賣合同關系正確答案:

C

參考解析:我國某蠟燭企業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中國銳升進出口公司受我國某蠟燭生產企業的委托與瑞典天使貿易公司簽訂了出口蠟燭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貿代理。由于代理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所以不是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這里考查了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辨別,是案例分析題目當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題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適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買賣合同,不是我國專屬管轄的合同,所以遵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根據題意,這700箱濕損的貨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船舶碰撞是由承運人駕駛船舶有過失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責,這是有關承運人責任的一個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規定,我國海商法也吸收了這一原則。CIF合同中,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后轉移給買方,保單一并轉移,發貨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人收貨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不能說是在裝船前受損。這是將國際貨物買賣、海上運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結合起來的典型題,在考試中經常出現,請考生注意。

根據題意,蠟燭變形是運輸中未適當通風導致溫度過高所致,承運人負有管貨責任。對承運人造成的貨損,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承運人追償。《海牙規則》的承運人免責僅限于管船的過失,承運人仍負有管貨的責任。故B、C、D項當選。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關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名義,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本題中是將這一知識點同整個國際貿易流程結合起來進行考查的。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A、C項當選。13、單選題甲、乙、丙三國生產卷鋼的企業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其產品,代表中國同類產業的8家企業擬向商務部申請反傾銷調查。依我國《反傾銷條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A、

如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B、

如甲、乙、丙三國的出口經營者不接受商務部建議的價格承諾,則會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C、

反傾銷稅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長D、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于已付的臨時反傾銷稅的,差額部分應予補交正確答案:

A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反傾銷。A項,經國內產業申請提起反傾銷的條件之一是,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占支持與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支持者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不低于25%,A正確;B項,外國出口者可以作出價格承諾,作出與否不會影響反傾銷案件的調查與確定,B錯誤;C項,反傾銷稅的征稅期限原則上是終局裁定作出之日起的五年,特殊情況下可以追溯征收,C錯誤;D項,終局裁定確定反傾銷稅追溯征收的,臨時稅多退少不補,D錯誤。14、多選題東寶公司承運貨物到港后,通知收貨人甲公司提貨。甲公司稱正本提單尚未寄至銀行,愿意出具保函以提取貨物。其保函中稱“甲公司愿意承擔東寶公司因放貨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東寶公司接受了保函,向甲公司交付了貨物。后單據寄至銀行,但甲公司并未去銀行付款贖單,導致銀行遭受損失。關于該案,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實踐,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A、

銀行可以要求東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B、

銀行可以要求甲公司和東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C、

因為有保函的存在,故東寶公司可以對抗銀行的請求D、

該案應由甲公司獨自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A

B

參考解析:銀行是正本提單持有人,它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放貨的責任,故A項正確。《規定》第11條規定了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故B項正確,D項錯誤。惡意的保函無效,善意的保函有效,就算是有效的保函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C項錯誤。15、多選題承運人東寶公司,承運一批貨物到達天津新港后,甲憑正本提單向東寶公司提取了貨物。后乙公司同樣憑正本提單要求東寶公司交付貨物。東寶公司無貨可交,引發訴訟至中國法院。經審查,甲所憑提貨之正本提單系偽造,乙的正本提單為真實正本提單。對于該案,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

東寶公司應當向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B、

甲所憑提貨之正本提單系偽造,東寶公司作為承運人不具有審核單據真實性的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C、

乙公司可以要求東寶公司與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D、

甲公司與乙公司另行達成貨款賠付協議,則不得要求東寶再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否則將構成雙重賠償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釋的條款。A、C兩項正確,符合《規定》的相關規定。依該《規定》第5條的規定,提貨人憑偽造的提單向承運人提取了貨物,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故B項不選。另根據《規定》第13條,正本提單持有人與收貨人另行達成貨款償付協議,在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時,不影響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故D項不選。16、多選題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證明確規定可以接受外,銀行辦理結匯時,一般不會接受下列哪些提單?A、

不清潔提單B、

已裝船提單C、

備運提單D、

清潔提單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清潔提單是指提單上沒有附加表明貨物表面狀況有缺陷的批注提單。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表明承運人收到的貨物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不得事后以貨物包裝不良為由來推卸其責任。已裝船提單指由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貨物裝上指定的船舶后簽發的提單。銀行一般會接受上述兩種提單。與之相反,不清潔提單和備運提單則因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銀行一般不愿接受。17、多選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認定信用證欺詐哪些是正確的、()A、

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B、

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C、

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D、

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正確答案:

A

B

C

D

參考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8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1)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2)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3)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4)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18、多選題我國甲公司作為買方與作為賣方的澳大利亞乙公司進行貨物國際貿易,雙方決定采用托收方式進行結算,乙公司出具了匯票,并向其所在地A銀行提出托收申請,托收行接到申請后委托其在我國的代收行B銀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國甲公司進行了付款提示,我國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項。下列有關該托收國際支付的說法正確的是、()A、

乙公司與A銀行之間是委托關系B、

乙公司與B銀行之間同樣屬于委托關系,B銀行與A銀行均為乙公司的代理人C、

B銀行與甲公司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如付款人拒絕付款,B銀行不能強行要求其付款D、

如乙公司開立不附貨運單據的匯票,僅憑匯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款,這種托收被稱為跟單托收正確答案:

A

C

參考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必須按照托收指示書中的規則和依國際規則行事,否則應賠償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盡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如果代收行違反托收指示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訴代收行,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對托收票據的付款責任。綜上可以看出,A、C兩項為正確選項,B項認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D項中描述的托收被稱為光票托收,跟單托收是指委托人開立附貨運單據的匯票,憑跟單匯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項錯誤。19、多選題中國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簽訂了向美國出口陶瓷的合同,付款方式是D/P。提單由“凌云”航運公司簽發,簽發后提單交發貨人。按D/P付款方式,發貨人把提單交到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國某商業銀行(代收行)代收,由該商業銀行通知收貨人,收貨人到銀行付款贖單。現假設出現乙公司未付款贖單就將貨物提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A、

美國商業銀行應對未付款贖單承擔責任B、

承運人在本案中有過錯,應對無單放貨承擔責任C、

依付款交單方式,銀行在付款人承諾付款的情況下交單D、

依付款交單方式,銀行在付款人付款的情況下交單正確答案:

B

D

參考解析:A項錯誤,因為美國商業銀行只負責通知和代收,并不對未付款贖單承擔責任;B項正確,因為乙公司未付款讀單就將貨物提走,顯然乙公司手中沒有提單,但是承運人仍放貨,故承運人應對無單放貨承擔責任;C、D項主要是考查對D/P的掌握,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指代收行在買方付清貨款后才將貨運單據交給買方的付款方式,所以D項正確。C項是承兌交單,故錯誤。20、多選題共用題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對信用證中不符點的規定哪些是正確的?()A、

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B、

開證行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C、

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

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確答案:

A

B

C

D

參考解析:A項托收方式屬于商業信用;B項付款交單對買方來說風險更大;C項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反的,屬于逆匯法;D項正確。

托收當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們的關系為: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b款規定:即使銀行自己主動選擇其他銀行作為代理行,若它所傳遞的指示未被執行,銀行也無須對此承擔義務和責任。即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中規定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在該案中,若能證明B行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屬銀行免責的情形,即代收行無需承擔違反指示的責任。因此,C項正確。同樣的,托收行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托收統一規則》對銀行的義務以及免責均作了規定,銀行的義務是:(1)及時提示的義務;(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3)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不屬于銀行信用,因此,銀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嚴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銀行的免責包括:(1)銀行只需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一致,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負責任;(2)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3)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4)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等。可以看出B、C兩項是符合規定的,A項認為銀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的看法是錯誤的,D項認為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A、D為正確選項。

本次慣例有實質的變動,關于議付,新的定義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故A項正確。關于單據的處理天數,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D項正確。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故C項正確。UCP600細化了拒付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包括了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即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故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該規定第7條規定: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1、多選題共用題干以下關于UCP600的規定說法正確的、()A、

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B、

銀行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C、

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D、

單據處理天數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正確答案:

A

B

C

D

參考解析:A項托收方式屬于商業信用;B項付款交單對買方來說風險更大;C項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反的,屬于逆匯法;D項正確。

托收當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們的關系為: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b款規定:即使銀行自己主動選擇其他銀行作為代理行,若它所傳遞的指示未被執行,銀行也無須對此承擔義務和責任。即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中規定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在該案中,若能證明B行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屬銀行免責的情形,即代收行無需承擔違反指示的責任。因此,C項正確。同樣的,托收行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托收統一規則》對銀行的義務以及免責均作了規定,銀行的義務是:(1)及時提示的義務;(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3)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不屬于銀行信用,因此,銀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嚴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銀行的免責包括:(1)銀行只需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一致,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負責任;(2)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3)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4)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等。可以看出B、C兩項是符合規定的,A項認為銀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的看法是錯誤的,D項認為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A、D為正確選項。

本次慣例有實質的變動,關于議付,新的定義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故A項正確。關于單據的處理天數,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D項正確。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故C項正確。UCP600細化了拒付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包括了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即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故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該規定第7條規定: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2、多選題共用題干根據《托收統一規則》,關于在托收中銀行的義務與免責的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A、

銀行負有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的責任,而且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需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B、

銀行應保證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但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C、

銀行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D、

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正確答案:

A

D

參考解析:A項托收方式屬于商業信用;B項付款交單對買方來說風險更大;C項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反的,屬于逆匯法;D項正確。

托收當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們的關系為: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b款規定:即使銀行自己主動選擇其他銀行作為代理行,若它所傳遞的指示未被執行,銀行也無須對此承擔義務和責任。即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中規定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在該案中,若能證明B行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屬銀行免責的情形,即代收行無需承擔違反指示的責任。因此,C項正確。同樣的,托收行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托收統一規則》對銀行的義務以及免責均作了規定,銀行的義務是:(1)及時提示的義務;(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3)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不屬于銀行信用,因此,銀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嚴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銀行的免責包括:(1)銀行只需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一致,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負責任;(2)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3)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4)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等。可以看出B、C兩項是符合規定的,A項認為銀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的看法是錯誤的,D項認為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A、D為正確選項。

本次慣例有實質的變動,關于議付,新的定義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故A項正確。關于單據的處理天數,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D項正確。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故C項正確。UCP600細化了拒付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包括了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即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故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該規定第7條規定: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3、多選題共用題干2004年6月,某國A銀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D/A的出口托收業務,托收行將全套單據整理后撰寫了托收函寄給作為代收行的另一國B銀行,單據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將付款條件D/A改為D/P付款交單,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發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進行托收,而是依照原來的指示,在進口商承兌后即交付了全套單據,進口商用單據提走了貨物,卻一直沒有付款。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下列判斷正確的是、()A、

出口商就其損失不可以向B行請求賠償B、

出口商就其損失不能向A行請求賠償C、

若能證明B行實際上根本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責任D、

即使能證明B行實際上沒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對出口商承擔因違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損失正確答案:

A

B

C

參考解析:A項托收方式屬于商業信用;B項付款交單對買方來說風險更大;C項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反的,屬于逆匯法;D項正確。

托收當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們的關系為: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b款規定:即使銀行自己主動選擇其他銀行作為代理行,若它所傳遞的指示未被執行,銀行也無須對此承擔義務和責任。即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中規定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在該案中,若能證明B行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屬銀行免責的情形,即代收行無需承擔違反指示的責任。因此,C項正確。同樣的,托收行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托收統一規則》對銀行的義務以及免責均作了規定,銀行的義務是:(1)及時提示的義務;(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3)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不屬于銀行信用,因此,銀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嚴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銀行的免責包括:(1)銀行只需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一致,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負責任;(2)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3)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4)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等。可以看出B、C兩項是符合規定的,A項認為銀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的看法是錯誤的,D項認為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A、D為正確選項。

本次慣例有實質的變動,關于議付,新的定義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故A項正確。關于單據的處理天數,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D項正確。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故C項正確。UCP600細化了拒付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包括了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即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故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該規定第7條規定: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4、單選題應國內化工產業的申請,中國商務部對來自甲國的某化工產品進行了反傾銷調查。依《反傾銷條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A、

商務部的調查只能限于中國境內B、

反傾銷稅稅額不應超過終裁確定的傾銷幅度C、

甲國某化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必須接受商務部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D、

針對甲國某化工產品的反傾銷稅征收期限為5年,不得延長正確答案:

B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反傾銷措施。A項,《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A項錯誤。B項,該條例第42條規定:“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B項正確。C項,該條例第31條規定:“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C項錯誤。D項,該條例第48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D項錯誤。25、多選題共用題干下列有關國際貿易支付結算的表述正確的有、()A、

從信用性質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證方式都屬于銀行信用B、

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相比,付款交單對賣方來說風險更大C、

在匯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順匯法D、

托收和信用證方式一樣,銀行只審查單據的表面一致性,不進行實質審查正確答案:

D

參考解析:A項托收方式屬于商業信用;B項付款交單對買方來說風險更大;C項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傳遞與資金的轉移方向是相反的,屬于逆匯法;D項正確。

托收當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們的關系為: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關系、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b款規定:即使銀行自己主動選擇其他銀行作為代理行,若它所傳遞的指示未被執行,銀行也無須對此承擔義務和責任。即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托收統一規則》中規定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在該案中,若能證明B行沒有收到修改指令,則屬銀行免責的情形,即代收行無需承擔違反指示的責任。因此,C項正確。同樣的,托收行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托收統一規則》對銀行的義務以及免責均作了規定,銀行的義務是:(1)及時提示的義務;(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3)無延誤地通知托收結果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不屬于銀行信用,因此,銀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嚴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銀行的免責包括:(1)銀行只需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托收指示書一致,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負責任;(2)對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負責任;(3)對于因天災、戰爭、暴亂以及銀行自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銀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負責任;(4)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等。可以看出B、C兩項是符合規定的,A項認為銀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的看法是錯誤的,D項認為銀行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A、D為正確選項。

本次慣例有實質的變動,關于議付,新的定義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即預付或承諾預付。故A項正確。關于單據的處理天數,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D項正確。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故C項正確。UCP600細化了拒付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包括了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即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故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該規定第7條規定: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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