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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目次TOC\o"1-2"\h\z\u1總則 12術語 23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 34廠區規劃 54.1一般規定 54.2防火間距 54.3消防設施 65廠區建(構)筑物 85.1防火構造 85.2安全疏散 85.3消防設施 106大壩與通航建筑物 116.1一般規定 116.2大壩 126.3船閘 126.4升船機 137室外電氣設備 158室內電氣設備 179電纜 1910絕緣油和透平油系統 2111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2211.1一般規定 2211.2給水設施 2211.3室內、室外消防給水 2311.4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 2511.5建筑滅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設置 2612防煙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2812.1防煙排煙 2812.2采暖 2912.3通風和空氣調節 2913電氣 3113.1消防供電 3113.2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燈具 3113.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1附錄A本規范用詞說明 33引用標準名錄 34

1總則1.0.1為預防水電工程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工程(以下統稱水電工程)的防火設計。1.0.3水電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4本規范未作規定者,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非地面廠房non-surfacepowerhouse位于地下或壩內且無外窗的廠房。2.0.2封閉廠房closedtypepowerhouse地上但無直通大氣外窗的廠房。2.0.3建筑高度buildingheight地面廠房從消防車可到達的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2.0.4高層副廠房high-riseservic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地面副廠房。2.0.5進廠交通洞powerplantaccessadit進入非地面廠房的交通隧洞。2.0.6消防疏散電梯fireevacuationelevator火災時可供人員安全疏散使用的電梯。2.0.7防火隔間firelobby用于分隔著火區與消防疏散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防火隔墻及甲級防火門分隔的過渡空間,其面積不應小于消防疏散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PAGEPAGE343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3.0.1水電工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0.2水電工程建(構)筑物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照表3.0.2的規定確定。表3.0.2建(構)筑物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序號建(構)筑物名稱火災危險性類別12345678910111213141415161718192021222324一主要生產建(構)筑物主、副廠房油浸式變壓器室、油浸式電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線圈室干式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內有單臺充油量大于60kg的設備內有單臺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設備母線室、母線廊道(洞)和豎井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夾層)繼電保護盤室、輔助盤室、機旁盤室、自動和遠動裝置室、電子計算機房、通信室(樓)室外油浸式主變壓器場室外開關站、配電裝置構架SF6封閉式組合電器開關站、SF6貯氣罐室高壓、超高壓干式電力電纜廊道和豎井充油電力電纜廊道和豎井動力電纜、控制電纜電纜室、電纜廊道和豎井蓄電池室及其配套房間防酸隔爆型鉛酸蓄電池室堿性蓄電池、閥控式蓄電池室充放電盤室柴油發電機室及其儲油間空氣壓縮機及其貯氣罐室通風機房、空氣調節設備室給排水泵室消防水泵室水內冷水輪發電機的水處理室油壓啟閉機室卷揚啟閉機室非地面廠房尾水閘門室非地面廠房通風和安全洞丁丙丁丙丁丁丙丙丙丁丁丁丙丙丙丁丁丙丁戊戊戊戊丁戊戊戊12345678910二輔助生產建(構)筑物絕緣油透平油的油處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獨立變壓器檢修間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試驗室高壓試驗室、儀表試驗室機械試驗室油化驗室水化驗室電工修理間機械修配廠水工觀測儀表室丙丙丁丁丁丁戊丁丁丁3.0.3水電工程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兩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3的規定。表3.0.3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構件名稱耐火等級一級二級墻和柱防火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柱、承重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2.50樓梯間和電梯井的墻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2.00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1.00非承重外墻不燃燒體0.75不燃燒體0.50房間隔墻不燃燒體0.75不燃燒體0.50防火隔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2.00梁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1.50樓板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屋頂承重構件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疏散樓梯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吊頂(包括吊頂擱柵)不燃燒體0.25難燃燒體0.25注:水電工程廠房的屋頂承重結構采用金屬構件,如其距地面凈空高度大于等于13m時,屋頂金屬承重結構構件可不進行防火保護;當距地面小于13m時,經防火性能化設計,滿足有關規定并經消防專項論證會通過時,可以適當降低其耐火極限要求。3.0.4地面廠房中油浸式變壓器室、油浸式電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線圈室、絕緣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處理室、柴油發電機室及其儲油間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它建筑的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廠房外地面絕緣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非地面廠房及封閉廠房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0.5廠房內部裝修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4廠區規劃4.1一般規定4.1.1在進行水電工程的廠區規劃設計時,應合理確定廠房、開關站和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場等的位置、防火間距及消防車道的布置。4.2防火間距4.2.1廠區內廠房之間及與廠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4.2.2室外油浸式變壓器與廠區建筑物、絕緣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表4.2.2室外油浸式變壓器與廠區建筑物、絕緣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間距(m)建筑物、儲罐名稱變壓器油量(t)<1010~50>50主副廠房廠房外油罐室耐火等級二級121520廠區內辦公樓、宿舍樓等非廠房及庫房類建筑二級三級四級152025202530253035絕緣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總儲油量V(m3)5≤V<25018250≤V<100021注:1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絕緣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2水電工程內的油浸式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3當室外油浸式變壓器與廠房的間距不滿足本條規定時按7.0.5條規定處理。4.2.3絕緣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與廠區建筑物、開關站、廠外鐵路、公路干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3的規定。表4.2.3絕緣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與建(構)筑物等的防火間距(m)名稱油罐儲量V(m3)5≤V<250250≤V<1000主副廠房耐火等級一、二級912廠區內辦公樓、宿舍樓等非廠房及庫房類建筑一、二級三級四級121520152025開關站1520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廠外公路(路邊)15注: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4.2.4廠房外地面絕緣油、透平油油罐室與廠區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4的規定。表4.2.4廠房外地面絕緣油透平油油罐室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名稱油罐形式廠房外地面油罐室主副廠房耐火等級一、二級10廠區內辦公樓、宿舍樓等非廠房及庫房類建筑一、二級三級四級101214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場變壓器單臺油量(t)<1010~50>50121520廠外鐵路線(中心線)20廠外道路(路邊)10注: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與表4.2.4中主副廠房及其它建筑的防火間距,可較表中間距減少2m。4.2.5絕緣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2倍。4.2.6絕緣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廠房外地面油罐室與廠區內鐵路裝卸線(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廠區內主要道路(路邊)的距離不應小于5m。4.3消防設施4.3.1廠區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開關站的室外配電裝置區域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4.3.2水力發電廠總裝機容量為1500MW以上至3500MW時,宜配備一輛消防車;總裝機容量為3500MW以上時,宜配備兩輛消防車。距離水力發電廠指定消防地點15km范圍內,有城鎮或其它企業消防車可以利用時,消防車設置的數量可以減少。配備消防車的水電站,應同時設置相應的消防車庫及其附屬設施。4.3.3廠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應能到達室外油浸式主變壓器場、開關站、露天油罐或廠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廠房入口處。對于地面廠房,至少沿其一條長邊應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非地面廠房,當進廠交通洞長度不超過40m時,消防車可只到達進廠交通洞的地面入口處。4.3.4廠區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m,當道路上空有障礙物時,其距地面凈高不應小于4m。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應在適當位置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5廠區建(構)筑物5.1防火構造5.1.1水電工程主、副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對廠房內的丙類生產場所應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5.1.2水電工程主、副廠房丙類生產場所局部分隔應符合以下要求:1油浸式變壓器室、油浸式電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線圈室、絕緣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處理室、柴油發電機室及其儲油間等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防火隔墻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2中央控制室、繼電保護盤室、輔助盤室、自動和遠動裝置室、電子計算機房、通信室等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防火隔墻上的門應為帶閉門器的乙級防火門,窗應為固定式乙級防火窗。3設置在廠房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裝置室、消防水泵房、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防火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4其它丙類生產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5.1.3主廠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廠房,其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限。高層副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4000m2。非地面及封閉副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000m25.1.4油浸式主變壓器和油罐室設置在廠房內時,應按本規范第8.0.3條和10.0.6條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5.1.5當出線或通風用的廊(隧)道、豎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墻體與出線、通風管道隔開,其寬度、高度應滿足安全疏散要求。5.1.6消防疏散電梯參照消防電梯要求進行設計。但其前室或合用前室與主廠房或疏散廊道之間應增設防火隔間。5.2安全疏散5.2.1地面廠房、封閉廠房的發電機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地面。5.2.2非地面廠房的發電機層應設兩個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且至少應有一個直通室外地面。1進廠交通洞的出口可作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廠房通至室外的出線或通風用的廊道、豎井及疏散樓梯出口可作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2進廠交通洞作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3.7條、第12.1.2條及第13.2.1條規定。3當地下廠房安裝間地面高程低于進廠交通洞洞口地面高程且其高差大于等于32m,或作為疏散出口的樓梯間的高度超過100m時,可設消防疏散電梯作為安全出口。4地下廠房作為通往室外的疏散樓梯間,當高度超過100m時,其最下6~24m段應與以上樓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其最下一段樓梯應是防煙樓梯間,其上一段不得與其他著火區相通。5.2.3廠房內低于發電機層高程以下的全廠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5.2.4副廠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地面副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m2,且同時值班人數不超過15人時;或非地面副廠房和封閉副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且同時值班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5.2.5發電機層以下各層,室內最遠工作地點到該層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5.2.6副廠房安全疏散距離不限,但高層副廠房及非地面副廠房、封閉副廠房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50m。5.2.7建筑高度大于等于32m且人員比較集中的高層副廠房應設防煙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32m但人員較少的高層副廠房及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層副廠房應設封閉樓梯間。人員比較集中的非地面副廠房和封閉副廠房應設防煙樓梯間;人員不集中的非地面副廠房和封閉副廠房應設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32m并設置電梯的高層副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一部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非地面副廠房和封閉副廠房,當從最低一層地面到最頂層屋面高度超過32m并設置電梯時,每個防火分區宜設一臺消防電梯。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2.8安全疏散用的門、走道和樓梯應符合以下要求:1門凈寬不應小于0.9m。2防火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不應通過丙類生產場所進行疏散。3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4主廠房機組段之間的樓梯凈寬不宜小于0.9m。其它處樓梯凈寬不應小于1.1m。樓梯坡度不宜大于45°。5.3消防設施5.3.1主、副廠房內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可燃物較少且建筑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戊類建筑物可不設室內消火栓。5.3.2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司機室應設置手提式滅火器。6大壩與通航建筑物6.1一般規定6.1.1大壩與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表6.1.1的規定確定。表6.1.1大壩與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災危險性類別序號部位火災危險性類別1船廂室、船閘室丙2總調度室、控制室、通信室丙3油浸式變壓器室丙4干式變壓器室丁5卷揚啟閉機房戊6油壓啟閉機房丁7配電裝置室、輔助盤室丁8防酸隔爆型鉛酸蓄電池室丙9堿性蓄電池、閥控式蓄電池室丁10電梯機房丙11電纜夾層、電纜廊道丙注:通過油輪(駁)、危險化學品船只的船廂室、船閘室,其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根據通過船只所載貨物的性質確定6.1.2油浸式變壓器室、船廂室、船閘室、壩體內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閉部位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余部位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大壩與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6.1.3大壩與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廂室和船閘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區應符合下述規定:1壩面或地面以上丁、戊類建筑物,其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不限;丙類建筑物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4000m2。2壩體內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閉的部位,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m2。6.1.4大壩與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離應符合下述規定:1壩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離的設置按本規范第5.2.4條及第5.2.6條規定執行。2船廂室、閘室、壩體內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閉的部位,其安全出口及疏散距離的設置按本規范第6.2節~第6.4節規定執行。6.1.5大壩與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調度室、電氣盤柜室等部位應設置相應的滅火設施。6.2大壩6.2.1壩體內的樓梯間、電梯間,應在與大壩電纜廊道連接處設置前室,前室通往電纜廊道和樓梯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與大壩一般廊道連接處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丙級防火門。6.2.2承擔疏散功能的大型水電工程壩體內樓梯間、電梯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防煙樓梯間及前室。6.2.3壩面上建筑物室應按本規范第11.5節有關規定設置滅火器材。當壩面上布置有單個體積大于3000m3的丙類建筑物時,應按本規范第11.3節有關規定設置室內、外消火栓。6.3船閘6.3.1不通過油輪(駁)、危險化學品船只的單級船閘,宜在閘室兩側閘墻頂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應對側交叉布置,同側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火災延續時間為2.0h。6.3.2不通過油輪(駁)、危險化學品船只的二級及二級以上的連續船閘,除應在每級閘室兩側閘墻頂部按第6.3.1條的要求布置室外消火栓外,還宜根據船閘的規模和級數多少設置一定數量的移動式消防水炮(槍)等輔助滅火工具。一次滅火用水量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移動式消防水炮(槍)用水量迭加考慮,不應小于40L/s,火災延續時間為2.0h。6.3.3通過油輪(駁)、危險化學品船只的船閘,消防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設置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炮(槍)對閘室內失火船只滅火,滅火面積應為設計過閘船只最大艙的面積。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40min。2在閘室兩側閘墻頂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對著火船只周圍一定范圍內的甲板面及相鄰船只冷卻,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間距及要求與第6.3.1條相同,冷卻水量按式(6.3.3)計算確定:W=0.06(3BL-Fmax)qt(6.3.3)式中:W——冷卻水量(m3);B——最大船寬(m);L——最大艙的縱向長度(m);Fmax——最大艙面積(m2);q——冷卻水供給強度,按2.5(l/min?m2)考慮;t——冷卻水供給時間,按4.0h考慮。3室外消火栓距離閘墻小于5m時,在每只室外消火栓左右3m范圍內靠閘室側地面應防火分隔水幕,水幕的水量不應小于1L/m·s,水幕的工作時間為1.0h。噴頭間距約為1米,噴射高度高出閘墻頂面2m。4單級船閘的鋼質閘室門應采用移動式或固定式水炮(槍)、消火栓等設施進行噴水保護;二級或二級以上連續船閘的鋼質閘室門應設置正反兩面水幕保護裝置。閘室門的噴水及水幕用水量不應小于2L/m·s,供水時間為4.0h。5閘室門啟閉機房推拉洞口應采取措施防止火苗竄入。當采用水幕噴水保護時,水幕噴水強度不應小于2L/m·s,噴水時間為1.0h。6對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滅火介質進行滅火的特殊危險品船只,應限制其通行或在臨時特殊保護措施條件下通行。6.3.4閘室兩側閘墻上應分別設置從閘室底直達閘墻頂的疏散爬梯,其同側間距不應大于50m。6.4升船機6.4.1在船廂室上、下閘首兩側混凝土塔(筒)體內沿高度方向每隔6m~10m應各設置一條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廂室一端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防火門附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及手提式滅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應設置疏散樓梯通往室外安全區。每個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按5L/s考慮,一次滅火用水量不小于20L/s火災延續時間為2.0h。滅火器應配置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兩具。6.4.2高度超過32m的塔(筒)體內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防煙樓梯間及前室。6.4.3升船機的升降、平衡鋼絲繩宜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或其他隔熱措施。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時,水慕的噴水強度為3L/m·s,噴頭的工作壓力不小于0.1MPa,噴水時間為1.0h。6.4.4升船機的船廂上應設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動式滅火器等滅火裝置,消防用水量應按所配置的滅火裝置通過計算確定。6.4.5船廂上的滅火裝置可直接從船廂取水,當船廂上的滅火裝置取水量之和超過船廂水量的1/3時,應采用其它的供水措施。6.4.6斜面升船機、多級升船機的斜面軌道兩側、中間渠道及渡槽兩側均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同側室外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120m。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L/s考慮,一次滅火用水量不小于20L/s,火災延續時間為2.0h。

7室外電氣設備7.0.1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變壓器之間或油浸式電抗器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7.0.1的規定:表7.0.1油浸式變壓器之間或油浸式電抗器之間的最小間距電壓等級最小間距(m)35kV及以下563kV6110kV8220kV~330kV10500kV及以上127.0.2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變壓器及油浸式電抗器與其它充油式電氣設備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變壓器及油浸式電抗器與其它充油式電氣設備之間,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7.0.3當油浸式變壓器、油浸式電抗器各自之間及與其它充油式電氣設備之間防火間距不能滿足7.0.1、7.0.2條要求時,應設置防火隔墻。當防火隔墻高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防火隔墻頂部加設防火分隔水幕。單相油浸式變壓器之間宜設置防火隔墻或防火分隔水幕。7.0.4油浸式變壓器的防火隔墻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1高度應高于變壓器油枕頂部0.3m。2長度應超出貯油池(坑)兩端各0.5m。3當防火隔墻頂部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時,水幕高度應比變壓器頂蓋高出0.5m。4防火隔墻與變壓器貯油池(坑)外緣的距離不小于1m。5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h。7.0.5當廠房外墻與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外緣的距離小于本規范表4.2.2規定時,該外墻應采用防火墻,該墻與變壓器外緣的距離不應小于0.8m。當廠房外墻距油浸式變壓器外緣5m以內時,該外墻在變壓器總高度加3m的水平線以下及設備兩側外緣各加3m的范圍內,不應開設門窗或孔洞,在其范圍以外的該防火墻上的門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極限不小于0.90h。7.0.6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變壓器,應設置水噴霧或細水霧等固定式滅火設施,嚴寒地區應設置其它合適的固定式滅火設施。單臺容量在90MVA以下的油浸式變壓器,應在其附近設置移動式滅火器材或室外消火栓。7.0.7水噴霧、細水霧固定式滅火設施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1系統的保護面積應按整臺變壓器的外表面積確定,除應按扣除變壓器底面面積以外的變壓器外表面面積確定外,還應包括油枕、冷卻器的外表面面積與貯油池(坑)的投影面積。2噴頭應布置在變壓器的周圍,不宜布置在變壓器頂部。3保護變壓器頂部的水霧不應直接噴向高壓套管。4油枕、冷卻器、貯油池(坑)應設水霧噴頭保護。5系統的響應時間、設計噴霧強度、持續噴霧時間、控制要求等按有關規范設計。7.0.8當發電機母線或設備電纜穿越防火墻時,周圍空隙應用不燃材料封堵,其耐火極限與防火墻相同。7.0.9單臺油量在10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變壓器及其它充油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池(坑),當設備為兩臺及以上時,可設公共事故油池。7.0.10貯油池(坑)容積應按貯存單臺設備100%的油量(不含卵石層的縫隙容積)確定。當設有固定式水噴霧、細水霧滅火裝置時,貯油池(坑)的容積應按單臺設備100%的油量與滅火水量之和確定。當貯油池(坑)設有至公共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時,其容積應按單臺設備20%的油量確定。排油管的直徑不應小于150mm,管口應設防堵、防腐的金屬格柵或濾網。7.0.11貯油池(坑)上部應設金屬格柵,格柵孔凈距應不大于40mm,并應在柵上鋪設卵石層,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徑為50~80mm。7.0.12公共事故油池的容積按以下要求確定:1未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滅火設施時,其容積按最大一臺充油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2當設有水噴霧、細水霧滅火設施時,其容積按最大一臺充油設備的全部油量和滅火水量之和確定。當公共事故油池內設有油水分離設施時,其容積按最大一臺充油設備的100%油量確定。3當公共事故油池內設有倒虹吸管油水分離裝置時,其容積按計算確定。7.0.13公共事故油池應設置排油、排水設施。7.0.14升壓站、開關站的出入口及主要電氣設備附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及本規范11.5節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8室內電氣設備8.0.1額定容量為12.5MVA及以上的水輪發電機組(含抽水蓄能機組)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0.2單臺設備油量在1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廠用變壓器和其它充油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池(坑)或擋油檻。貯油池(坑)應能貯存單臺設備100%的油量;當設有將油排至安全場所的設施時,可在防火門內側設置貯存20%油量的擋油檻;貯油池(坑)應按本規范7.0.10、7.0.11條的要求設置。8.0.3油浸式主變壓器應設置在專用的房間、洞室內,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專用房間、洞室應設向外開啟的甲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小時防火卷簾,通風口處設防火閥。2專用房間、洞室的大門不應直接開向主廠房或正對進廠交通道。3按本規范第7.0.10~第7.0.13條的要求設置貯油坑、公共事故油池。8.0.4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變壓器,應設置水噴霧、細水霧等固定式滅火設施。單臺容量在90MVA以下的油浸式主變壓器,應在其附近設置移動式滅火器。8.0.5油浸式變壓器的事故排油閥應設在房間外安全處。8.0.6SF6封閉式組合電器開關站疏散距離不限。當面積超過250m2時應在房間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8.0.7中央控制室、機旁盤室、繼電保護盤室、輔助盤室、配電裝置室、通信室、計算機室等房間應滿足以下要求:1房間的面積超過250m2時應設兩個出口,并布置在房間的兩端,當房間的長度大于60m時宜在房間中部再增加一個出口。2當設備房間為雙層或多層布置時,樓上各房間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3房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相鄰房間相通的門應為不燃材料的雙向彈簧門。8.0.8單臺機組容量為300MW及以上的中央控制室、機旁盤室、繼電保護室、通信室、計算機室等房間宜設置固定式或預制氣體滅火系統。僅為觀測值班的中央控制室可只設置移動式滅火器材。8.0.9電氣設備室之間及對外的管溝、孔洞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封堵。PAGEPAGE229電纜9.0.1下列場所或回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1消防電梯、應急照明、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防排煙設施、消防水泵等聯動系統。2雙回路供電的斷路器/滅磁開關操作直流電源中的一個回路、發電機組緊急停機、進水口快速閘門(或閥門)緊急閉門的直流電源等重要回路。3計算機監控、雙重化繼電保護、保安電源等雙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隔離時其中一個回路。9.0.2電纜室、電纜通(廊、溝)道和穿越各機組段之間架空敷設的動力電纜、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及光纜等均應分類、分層排列敷設。動力電纜的上下層之間,應裝設耐火隔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9.0.3阻燃或耐火電纜可不設層間防火隔板、不刷防火涂料。當其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時,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9.0.4電力電纜中間接頭盒的兩側及其鄰近區域,應采取防火涂料、防火包帶等阻燃措施。多個電纜接頭并排安裝時,應在電纜接頭之間增設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9.0.5電纜通(廊、溝)道的下列部位,應設防火封堵:1穿越電氣設備房間處。2穿越廠房外墻處。3電纜通(廊、溝)道的進出口、分支處。9.0.6動力電纜和控制電纜通道每150m處、充油電力電纜通(廊)道每120m處、電纜溝每200m處、電纜室(夾層)每300m2宜設一個防火分隔物。防火分隔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設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當不設防火門時,在防火分隔物兩側各1m的電纜區段上,應有防止串火的措施。9.0.7電纜豎井的上、下兩端及進出電纜的孔口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材料封堵。當電纜豎井高度較大時,應按以下要求應進行防火封堵:1敷設110kV以下電纜的豎井,宜在豎井的每一樓層處進行防火封堵。2敷設110kV及以上電纜的豎井,在同一井道內敷設2回及以上電纜時,不同回路之間應用防火隔板進行分割;豎井中間可每隔60~100m設一封堵層。3當豎井內設有水噴霧、細水霧等固定式滅火設施時,豎井內的防火封堵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4電纜豎井封堵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封堵材料、防火隔板等防火材料組合封堵。封堵層應能承受巡檢人員的荷載。活動人孔可采用承重型防火隔板制作。9.0.8電纜穿越樓板、墻體的孔洞和進出控制室、電纜夾層、開關柜、配電盤、控制盤、自動裝置盤和保護盤等電纜孔洞,以及靠近充油電氣設備的電纜溝道蓋板縫隙處,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封堵。9.0.9穿越各機組之間架空敷設的電纜,應在每個機組段集中設置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電纜室、電纜通(廊)道、電纜豎井的出入口處,應設置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并至少配備2套防毒面具。

10絕緣油和透平油系統10.0.1露天立式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立式油罐中較大罐直徑的0.4倍,且不得小于2m。臥式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10.0.2油罐室內部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1m。10.0.3當露天油罐設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油罐周圍的下水道應是封閉式的,入口處應設水封設施。10.0.4當廠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設專用的事故排油、貯油設施時,應設置擋油檻;擋油檻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最大一個油罐的容積。當設有水噴霧滅火系統時,擋油檻內的有效容積還應加上滅火水量的容積。10.0.5露天油罐或廠房外地面油罐室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并配置砂箱及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當其充油油罐總容積超過100m3,或單個充油油罐的容積超過50m3時,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10.0.6廠房內設置油罐室時,應滿足以下防火要求:1油罐室、油處理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它房間分隔;2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兩個,但其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出口的門應為向外開的甲級防火門;3單個油罐室的油罐總容積不應超過200m3;4設置擋油檻或專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積不應小于最大一個油罐的容積,當設有水噴霧滅火系統時,還應加上滅火水量的容積;5油罐的事故排油閥應能在安全地帶操作;6廠房內油罐室出入口附近應設置砂箱及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當其充油油罐總容積超過50m3時,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10.0.7油處理系統使用的烘箱、濾紙應設在專用的小間內,烘箱的電源開關和插座不應設在該小間內。燈具應采用防爆型。油處理室內應采用防爆電器。10.0.8鋼制油罐必須裝設防感應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于30m,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10.0.9絕緣油和透平油管路不應和電纜敷設在同一管溝內。10.0.10電纜通道不應穿過油罐室、油處理室。

11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11.1一般規定11.1.1在進行水電工程的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和滅火設施。11.1.2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庫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來水源等。消防給水水源宜與生產、生活用水水源結合。消防給水管道系統宜獨立設置。11.1.3消防給水量宜按以下兩項滅火水量的較大者確定:1一個設備一次滅火的最大滅火水量;2一個建筑物一次滅火的最大滅火水量。注:一個設備一次滅火的最大滅火水量是指一次滅火時設備本身的自動滅火系統用水量和需要同時開啟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一個建筑物一次滅火的最大滅火水量是指一次滅火時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內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11.1.4室外消防給水可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或低壓給水系統。1室外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管道壓力,應保證當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不小于10m;2室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應保證在消防水泵啟動前最不利點室外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0.02MPa(從該消火栓的地面算起);3室外低壓給水系統的管道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0.1MPa(從該消火栓的地面算起)。11.1.5室內消防給水可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室內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應保證滅火時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量和水壓的要求。11.2給水設施11.2.1給水設施應滿足消防給水要求的水量與水壓。11.2.2由水庫直接供水時取水口不應少于兩個;從蝸殼或壓力鋼管取水時,應至少在兩個獨立的蝸殼或壓力鋼管上設取水口,且應考慮機組或壓力鋼管檢修時的供水措施。每個取水口均應滿足消防用水要求。11.2.3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一臺主要水泵。當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且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時,可不設置備用泵。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當消防給水管道為環狀布置時,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2條的出水管直接與環狀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應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壓力表和DN65的放水閥門。當存在超壓可能時,出水管上應設置防超壓設施。11.2.4室內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應在廠房最高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時,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時,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時,仍可采用18m3。11.2.5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按本規范第11.1.3條確定的消防給水量的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廠房及用于設備滅火的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水輪發電機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10min計算;油浸式變壓器及其集油坑、電纜室、電纜隧道和電纜豎井等的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0.4h計算;油罐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0.5h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災延續時間按相應現行國家標準確定;2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取水口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絕緣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6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7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8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設施。11.2.6消防給水系統應有防止雜質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凍的取水口、管段和閥門應有防凍措施。11.3室內、室外消防給水11.3.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11.3.1的規定;

表11.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耐火等級建筑物名稱及類別建筑物體積(m3)≤15001500~30003000~50005000~2000020000~50000>50000一、二級主、副廠房101010151520廠房外油罐室151525253545丁、戊類庫房101010151520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計算。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3室外油浸式變壓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11.3.2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的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表11.3.2的規定。表11.3.2室內消火栓用水量(L/s)建筑物名稱高度、體積消火栓用水量(L/s)同時使用水槍數(支)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每根豎管最小流量(L/s)主副廠房地面廠房高度≤24m、體積≤10000m3522.55高度≤24m、體積>10000m3102510高度>24m至50m153510高度>50m204515非地面廠房、封閉廠房204515注:充實水柱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11.3.3室外消火栓應沿廠區道路設置,其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其間距應保證設置范圍內任何地點均處于兩個室外消火栓的保護范圍之內。11.3.4室內消火栓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2室內消火栓不應設置在主變壓器室、電纜室、電纜廊道或廠內油罐室內,可僅在其出入口附近設置室內消火栓;3當發電機層地面至廠房頂的高度大于18m時,可只保證18m及以下部位有兩支水槍充實水柱能同時到達;4主廠房內消火栓的間距不宜大于30m,并應保證每個機組段不少于一個消火栓;5高層副廠房、非地面副廠房和封閉副廠房的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副廠房的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50m;6對于室內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每個室內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有保護措施。11.3.5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過15L/s時,可布置成枝狀;2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及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均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干管應仍能通過消防用水總量。11.3.6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環狀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成環狀或將進水管與室外管道連成環狀。當環狀管網的一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仍能供應全部用水量;2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管網宜分開設置;如合用管道,應在報警閥或雨淋閥前分開設置;3室內、外消防管網分開設置時,室內消防管網宜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接合器的流量按10L/s~15L/s計算。11.3.7進廠交通洞的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廠房入口處40m范圍內設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設置應便于消防車取水且不得影響交通;2在進廠交通洞兩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設置間距不大于100m。11.4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11.4.1水輪發電機采用水噴霧滅火時,其用水量應由制造廠提供。在發電機定子上下端部線圈圓周長度上的設計噴霧強度,不應小于10L/(min·m)。11.4.2油浸式變壓器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時,設計噴霧強度為20L/(min·m2);保護面積應按扣除底面面積以外的變壓器外表面面積確定,尚應包括油枕、冷卻器的外表面面積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積。變壓器周圍集油坑上也應采用水霧保護,設計噴霧強度為6L/(min·m2)。11.4.3大型電纜室、電纜廊道和電纜豎井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時,設計噴霧強度為13L/(min·m2),分層敷設的電纜的保護面積應按整體包容的最小規則形體的外表面面積確定。11.4.4絕緣油和透平油油罐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時,設計噴霧強度為13L/(min·m2),油罐的保護面積應為儲罐頂部、底部和側面面積之和。11.4.5油浸式變壓器等電器設備,當采用防火水幕系統隔斷時,其用水量應按水幕的長度和高度確定,單位長度乘單位高度上的水量不應小于10L/(min·m2)。11.4.6水噴霧系統的噴頭、配管與電氣設備帶電部件的距離應滿足電氣安全距離的要求,管路系統應接地,并與全廠接地網連接。11.4.7水噴霧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應急操作三種控制方式。當響應時間大于60s時,可采用手動控制和應急操作兩種控制方式。11.4.8消防給水管路不應跨越變壓器、配電裝置等敞開電氣設備上方,且不宜妨礙變壓器和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11.4.9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和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6及《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等的有關規定執行。11.5建筑滅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設置11.5.1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11.5.2水電工程各主要生產場所及設備配置滅火器時應按表11.5.2確定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表11.5.2主要生產場所及設備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序號配置場所火災類別危險等級1主、副廠房A輕2進廠交通洞A、B輕3橋式起重機B、E輕4油浸式變壓器室、油浸式電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線圈室B、E中5干式變壓器室E輕6單臺設備充油油量>60kg的配電裝置室B、E中7單臺設備充油油量≤60kg的配電裝置室B、E輕8母線室、母線廊道E中9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夾層)、繼電保護盤室、自動和遠動裝置室、電子計算機房、通信室(樓)E中10室外油浸式變壓器B、E中11室外干式變壓器E輕12室外開關站的配電裝置(有含油電氣設備)E中13室外開關站的配電裝置(無含油電氣設備)E輕14SF6封閉式組合電器開關站、SF6貯氣罐室E輕15干式電纜室、電纜廊道E中16充油電纜室、電纜廊道B、E中17蓄電池室C輕18貯酸室、套間及其通風機室C輕19充放電盤室E輕20柴油發電機室及其儲油間B中續表11.5.2序號配置場所火災類別危險等級21空氣壓縮機及其貯氣罐室E輕22油壓啟閉機室B、E輕23卷揚啟閉機室E輕24絕緣油及透平油的油處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B中25絕緣油及透平油的露天油罐B中26獨立油浸式變壓器檢修間B中27廠房內調速器油壓裝置B、E中11.5.3防毒面具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每個設置點處應不少于兩具。11.5.4砂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個設置點處的砂箱數量不應少于兩個;2每個砂箱儲砂容積不應小于0.5m3;3每個設置點處應配備消防鏟兩把;4露天設置的砂箱應有防雨措施。

12防煙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2.1防煙排煙12.1.1人員比較集中的非地面副廠房、封閉副廠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副廠房的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疏散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4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12.1.2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1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副廠房中長度大于20m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疏散走道;3進廠交通洞。12.1.3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1非地面廠房、封閉廠房的發電機層及其廠內主變壓器搬運道;2人員比較集中的非地面副廠房、封閉副廠房的疏散走道;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副廠房中長度大于20m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疏散走道。12.1.4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12.1.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副廠房中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宜取該走道建筑面積的2%~5%。12.1.6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場所,其排煙量按下列規定確定:1發電機層的排煙量,可按一臺機組段的地面面積計算,不小于120m3/(h·m2);2廠內主變壓器搬運道的排煙量,可按一臺機組段長度的搬運道地面面積計算,不小于120m3/(h·m2);3疏散走道的排煙量,當擔負一個排煙系統時,應按每平方米排煙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當豎向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排煙系統時,應按最大排煙系統每平方米排煙面積不小于120m3/h計算。12.1.7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12.1.8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走道的排煙系統宜豎向布置;2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12.1.9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或軸流排煙風機。在排煙風機入口總管上應設置與風機聯鎖的排煙防火閥。當該防火閥關閉時,風機應能停止運轉。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管道附件,如風閥、柔性接頭等,應保證在280℃的溫度下連續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12.1.10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和排煙補風用送風機,應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緊急啟動按鈕,并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和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裝置。12.1.11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12.2采暖12.2.1所有工作場所嚴禁采用明火采暖,防酸隔爆鉛酸蓄電池室、酸室、油罐室、油處理室嚴禁使用敞開式電熱器采暖。12.2.2主廠房采用發電機放熱風采暖時,發電機放熱風口和補風口處應設置防火閥。12.3通風和空氣調節12.3.1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符合以下要求:1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電氣聯鎖,并應設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裝置;2電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3電加熱器前后兩端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層,應為不燃材料。12.3.2防酸隔爆鉛酸蓄電池室、酸室、油罐室、油處理室、廠內油浸式變壓器室等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專用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室內空氣不允許再循環;排風應直接排至廠外,地下廠房也可排至主排風道,且必須符合本規范第12.3.5條的要求;2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宜單獨設置;3通風機及其電動機應為防爆型,并應直接連接;當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送風機及其電動機可采用普通型;4通風系統的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包括法蘭跨接),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5排風管不宜穿過其他房間;如必須穿過時,應采用密實焊接、無接頭、不燃材料制作的通過式風管;通過式風管穿過房間的防火墻、隔墻和樓板處的空隙應用防火材料封堵。12.3.3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布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其布置可不受此限。12.3.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不宜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如必須穿越時,應在穿越處設置防火閥。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穿越處的空隙應用和墻體耐火極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當通風道為混凝土或磚砌風道時可不設防火閥,但其側壁上的孔口,宜設防火閥。12.3.5當幾個排風系統出口合用1個總排風道時,各排風系統在總排風道處應設有防止空氣回流的措施。12.3.6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設備和風管、水管的絕熱、消聲、加濕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當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防酸隔爆型鉛酸蓄電池室、酸室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

13電氣13.1消防供電13.1.1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按二級負荷供電。13.1.2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裝置處設置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當發生火災時,仍應保證消防用電。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13.1.3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直流電源、EPS電源或應急燈自帶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13.1.4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穿管保護。當暗敷時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明敷時必須穿金屬管,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采用耐火電纜時,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13.2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燈具13.2.1室內主要疏散通道、樓梯間、消防(疏散)電梯、安全出口處和廠房內重要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13.2.2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員疏散的消防應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應低于1.0Lx。13.2.3消防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頂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的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距地(樓)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上或走道地(樓)面,其間距不宜大于20m。13.2.4建筑物內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和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13.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3.3.1大、中型水電工程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采用集中報警系統。13.3.2火災報警區域應按防火分區或機組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的幾個防火分區組成,或由一臺或幾臺機組的主廠房、副廠房各層組成,大壩宜設為一個報警區域。船閘、升船機宜按閘首劃分報警區域。13.3.3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探測器:1中央控制室、繼電保護盤室、輔助盤室、機旁盤室、配電盤室(洞)、配電裝置室(洞)。2計算機房、通信室、蓄電池室和辦公室。3單機容量為12.5MVA及以上的立式水輪發電機風罩內。4單機容量為12.5MVA及以上的貫流式水輪發電機內。5設置在室內和地下的油浸式變壓器室,設置在屋外裝有固定式自動滅火系統的油浸式變壓器。6設置在室內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開式開關站。7電纜室(夾層)、大型電纜通道(廊道)和大型電纜豎(斜)井。8油罐室、油處理室、柴油發電機室。9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疏散)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10電梯機房。11主廠房水輪機層、出線層。12大壩的啟閉機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13船閘和升船機的啟閉機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13.3.4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終端宜設在中央控制室內。13.3.5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安裝部位的特點選用不同類型的探測器。對油浸式主變壓器和水輪發電機,應選用抗工頻電磁場的探測器。13.3.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13.3.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水電工程公共接地網,并用專用接地干線引至接地網。專用接地干線應用銅導體,其截面積不應小于25mm2。13.3.8消防專用電話可與水電工程調度電話合用,其功能及布線應滿足消防專用電話要求。13.3.9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采用總線編碼模塊控制時,應在中控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或所選用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滿足手動直接控制的功能。13.3.10大、中型水電工程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

附錄A本規范用詞說明A.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A.0.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條文說明目次TOC\o"1-2"\h\z\u1總則 12術語 23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 34廠區規劃 64.1一般規定 64.2防火間距 64.3消防設施 75廠區建(構)筑物 95.1防火構造 95.2安全疏散 105.3消防設施 126大壩與通航建筑物 136.1一般規定 136.2大壩 136.3船閘 146.4升船機 167室外電氣設備 188室內電氣設備 229電纜 2410絕緣油和透平油系統 2611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2811.1一般規定 2811.2給水設施 2911.3室內、室外消防給水 3111.4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 3511.5建筑滅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設置 3612防煙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3812.1防煙排煙 3812.2采暖 4012.3通風和空氣調節 4013電氣 4213.1消防供電 4213.2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燈具 4313.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3PAGEPAGE211總則1.0.l為了說明本規范的制訂目的,特作本條規定。本條闡明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和重要性,強調必須認真貫徹消防工作方針,重視水電工程的防火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水電工程是國家重要的基本建設項目之一,能否安全運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為確保工程建成投產后,盡量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即使萬一發生火災,也要使其損失減少到最小,首先必須在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1.0.2根據水電工程的規模和重要性,并考慮我國當前的現狀及消防水平做出適用范圍的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與我國其它防火規范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的要求一致,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水電工程的分等標準按照DL5180-2003《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中大(1)型、大(2)型和中型的有關規定。在水電工程中,增加水力發電廠機組的單機容量(簡稱“增容”工程),屬改建工程;增加水力發電廠原有廠房中機組的臺數(簡稱“擴機”工程),屬擴建工程;不論一期還是二期,凡新建廠房的工程均列為新建工程。在這些工程的設計中都必須執行本規范的規定。本規范實施后,對已處在不同設計施工階段的工程,通常按下列要求實施:對正在設計的工程應完全執行本規范要求;對已設計而正在施工的工程,如不滿足本規范要求時,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對已投產的工程,如不滿足本規范要求時,可結合技術改造采取補救措施。小型水電工程設計可參照使用本規范。1.0.3闡明水電工程防火設計的指導思想,必須根據水電工程特點,因地制宜地采取消防設施。根據水電工程的具體條件,本規范編制反映了本行業以下主要特點:1.水電工程大部分位于河床狹窄的山谷地區,樞紐布置集中、緊湊。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隨整體樞紐布置一起統籌考慮,如消防車道、防火間距、安全出口等設施。2.水電工程一般離城鎮較遠,在消防設計中通常無法考慮和城鎮消防設施的結合。每個工程要有消防自救能力,消防設施配置要滿足撲救可能發生的火災要求。3.水電工程廠房內設備布置比較集中,消防設施標準要因地制宜,立足于國內水電工程消防設計現狀,同時適當考慮今后的發展。對機電設備的消防,是以目前國內的設備制造工藝水平為前提,在總結和吸取防火設計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保證重點,兼顧一般。4.水電工程的水源充足,要充分發揮水消防的優勢。5.水電工程一般工期較長,當工程分期投入運行時,不僅要有整體消防設計方案,還必須要有分期實施的消防設計方案。1.0.4本規范編制中考慮了與現行有關國標、行標的一致和協調,并注意向國際上先進國家的規范靠攏。參照了美國的《水電廠防火設計規范》、《美國國家電氣法規》、《固定式水噴霧滅火系統規范》、日本的《變電所等的防火對策指針》、蘇聯的《電氣安裝規程》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規范的先進性。因此,本規范如與其他標準、規范的防火規定有矛盾時,均以本規范為準。本標準未作規定者,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2術語2.0.1~2.0.7新增條文。3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3.0.1本規范依據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確定的原則,并結合水電的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對水電工程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做出相應規定。3.0.2水電工程廠房大部分生產場所火災危險性較低,只有少量丙類場所。根據水電工程廠房的實際情況,確定主副廠房為丁類,而局部場所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類別。考慮到在生產過程中不存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甲類和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場所,因此本規范中只劃分生產場所中丙、丁和戊類三個火災危險性類別。如有汽油油庫、氧氣瓶倉庫等,則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執行。關于規范中表3.0.2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的說明:1主廠房、副廠房廠房是水電工程最主要的生產建筑物,一般包括主廠房和副廠房。按其生產特點,主廠房、副廠房內沒有甲類和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場所,包含有少量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場所。例如油浸變壓器室、絕緣油及透平油油罐室等。但這類場所僅占整個廠房很少一部分,并采用防火墻或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門進行了局部分隔,并按要求配備了相應的消防設施。因此在發生火情時,能阻止火災的蔓延。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1.l條的原則,本規范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的主廠房、副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2變壓器室變壓器絕緣油閃點在130℃以上,屬于閃點>60℃的丙類液體,使用這類絕緣油的油浸變壓器的房間屬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獨立設置的變壓器檢修間同屬此類。干式變壓器采用難燃絕緣材料,不含絕緣油,屬丁類火災危險性場所。環氧樹脂絕緣互感器、干式消弧線圈等亦屬此類。3配電裝置室配電裝置室(含發電機電壓配電裝置及其它高壓配電裝置)內,按單臺設備充油量大于或小于等于60kg將其劃分為丙類或丁類火災危險性場所。該規定使本規范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執行的標準一致。4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類設備場所在水電工程內,這類場所主要包括繼電保護盤室、輔助盤室、通信室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這些場所是水電工程的控制中樞,其安全關系到整個供電系統能否正常運行。該場所電氣線路較多,存在電氣火災的可能性。同時也是電站人員活動較集中處。綜合各種因素,將其劃分為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中央控制室本身不具有很高的火災危險性,但考慮其在電站中的重要作用,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為丙類。5SF6封閉式組合電器開關站和SF6貯氣罐室SF6本身屬不可燃氣體,在常溫下理化性質十分穩定。SF6絕緣電氣設備本體其它部分亦由不燃材料制成,因此劃分為丁類火災危險性場所。6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場所水電工程采用的電纜種類多,數量大。從火災危險性來講,目前一般采用的電纜當其單根移開火源后一般不會繼續燃燒。但當電纜數量較多時,一旦起火火勢仍會蔓延。因此,在電纜室(夾層)和電纜通道(含電纜隧道、豎井)中架空敷設的電纜火災危險性較大,在本規范中劃分為丙類。當采用阻燃電纜(在其絕緣和護層材料中添加阻燃劑,著火后具有不易延燃或自燃特性),或在普通電纜上采用了阻止延燃措施時,其火災危險性等級可以適當降低。7蓄電池室及配套房間現水電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鉛酸蓄電池,這類蓄電池在結構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氫措施,但在運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氫氣逸出。故這類蓄電池室劃為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堿性蓄電池和閥控式蓄電池室,按其性能劃為丁類火災危險性場所。與蓄電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間及通風機室,一般都設在蓄電池室旁邊。這些輔助房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相應蓄電池室對待。3.0.3對于水電工程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考慮到建筑主體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基本符合一級或二級耐火等級要求。三級耐火等級的磚木結構在大中型水電工程中已不再使用。依據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針對水電工程具體情況,將水電工程建(構)筑物構件的耐火等級規定為一級和二級。本規范表3.0.3系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表3.2.1,列出了兩個耐火等級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具體規定。其中防火墻、柱、樓梯間和電梯井的墻、屋頂承重構件的規定,參考了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的數據。防火隔墻參考了現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的規定,但對于用在一級耐火等級場所的防火隔墻,將其耐火極限要求提高到3h。對于高度超過13m的屋頂金屬承重結構不再進行防火保護,系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2.4條和水電站廠房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國內近年來有多項采用鋼結構屋頂承重構件的高大空間工程,經防火性能化設計滿足CECS200:200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并通過消防專項論證會的論證,可以不再對屋面承重結構進行防火保護。水電站廠房中高度不超過13m的屋面承重鋼結構,還不能排除受丙類液體火焰的影響。故參考國內高大空間鋼結構屋面防火性能化設計的實例作此規定,可以使其消防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在滿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節約了工程投資并縮短施工工期。3.0.4規定地面廠房中油浸式變壓器室、油浸式電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線圈室、絕緣油或透平油油罐室及油處理室、柴油發電機室及其儲油間耐火等級應為一級,是因為這些場所火災危險性及火災荷載均較其它丙類場所大,故提高標準。規定非地面廠房及封閉廠房耐火等級應為一級,是因為這些場所人員疏散及火災撲救難度均較地面廠房大。參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相關規定,將其耐火等級規定為一級。其它場所的耐火等級均規定為二級。廠房外地面絕緣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儲存丙類液體物品的庫房考慮,其建筑物耐火等級要求不低于二級。3.0.5近年來水電工程廠房進行內裝修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使該部分防火設計有所遵循,特在此予以申明。

4廠區規劃4.1一般規定4.1.l水電工程的廠區規劃設計中,除了滿足樞紐布置要求外,必須同時考慮工程防火設施的總布置。在工程的預可研或可研設計階段就應確定廠區內的廠房、開關站、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場等主要生產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使其滿足防火間距、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的要求。4.2防火間距4.2.l廠區內廠房之間及與廠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滿足消防撲救和防止火勢向相鄰建筑物、設備蔓延,同時考慮節約用地,減少工程量等因素,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確定。4.2.2油浸式變壓器在運行中可能因電氣事故產生電弧,有導致燃燒或爆裂的可能。萬一發生火災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壞,而且會蔓延擴大以致全廠停電。本規定主要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50229中室外變壓器與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確定。本條中室外油浸式變壓器場與絕緣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間距是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室外變壓器對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確定的。露天油罐總儲量按5≤V<250和250≤V<1000分級。因為絕緣油的閃點約為130℃,透平油的閃點為180℃,均高于120℃。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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