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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6 12基本規定 22.1性能要求 22.2地震影響 22.3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32.4工程抗震體系 53場地與地基基礎抗震 73.1場地抗震勘察 73.2地基與基礎抗震 84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4.1一般規定 4.2地震作用 4.3抗震驗算 5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5.1一般規定 5.2混凝土結構房屋 5.3鋼結構房屋 5.4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房屋 5.5砌體結構房屋 5.6木結構房屋 5.7土石結構房屋 5.8混合承重結構建筑 6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76.1城鎮橋梁 6.2城鄉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 6.3地下工程結構 1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與市政工程經抗震設防后達到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的目的,制定本1.0.2抗震設防裂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1.0.3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22.1.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其抗震設防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遭遇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2當遭遇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各類部范圍內,不應造成次生災害。3當遭遇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害,經搶修可快速恢復使用。動和罕遇地震動的超越概率水準不應低于表2.1.2的規定。多遇地震動設防地震動罕遇地震動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城鎮橋梁、城鎮給水排水工程、城鎮燃氣熱力工程、城鎮地下工程結構(不含城市地下綜合管廊)63.2%/50年10%/50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63.2%/100年10%/100年2%/100年2.2.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不應低于本地區的3抗震設防烈度。2.2.2各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2.2.2-1的規定。2特征周期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設計地震分組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Ⅱ類場地條件下的基本地震動加速度反應譜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規定確定。工程場地類別應按本規范第3.1.3條的規定確定。設計地震分組Ⅱ類場地基本地震動加速度反應譜特征周期2.3.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均應根據其遭受地震破壞后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劃分為下列四個抗震設防類別:1特殊設防類應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與市政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簡稱2重點設防類應為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與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4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簡稱3標準設防類應為除本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簡稱丙類;4適度設防類應為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設防要求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簡稱丁類。2.3.2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與市政工程,其抗震設防標準應符1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2重點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4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5當工程場地為I類時,對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工程,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標準設防類工程,抗震構造措施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6度的要求采用。6對于城市橋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應根據抗震設防類別的不同乘以相應的重要性系數進行調整。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5不應低于2.0、1.7、1.3和1.0。2.4.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體系應根據工程抗震設防類別、合下列規定:落梁破壞。抗側力構件的連接。3基礎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能力,避免地震時基4構件連接的設計與構造應能保證節點或錨固件先于構件或連接件的破壞。2.4.3城鎮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的抗震體系應符合下列2埋地管道應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線設置柔性連接措施。6能要求。4管道與構筑物或固定設備連接時,應采用柔性連接構造。2.4.4相鄰建(構)筑物之間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結構單體之間的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等結構縫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擠壓產生破壞。2.4.5抗震結構體系對結構材料(包含專用的結構設備)、施工工藝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73.1.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場地抗震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工程場址所處地段的地質環境等情況,應對地段抗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險的評價。3對工程場地的地震穩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橫向擴展、崩塌和滑坡等,應進行評價,并應給出相應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議方案。4對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尚應提供相對高差、坡角、場址距突出地形邊緣的距離等參數的勘測結果。5對存在隱伏斷裂的不利地段,應查明工程場地覆蓋層厚度以及距主斷裂帶的距離。6對需要采用場址人工地震波進行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工程,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以及其他有關的動力參數。3.1.2建筑與市政工程進行場地勘察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等有關資料按表3.1.2對地段進行綜合評價。對不利地段,應盡量避開;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丙類建筑。地段類別穩定基巖,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一般地段不屬于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8續表3.1.2地段類別不利地段河岸和邊坡的邊緣,平面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含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黃土,地表存在結構性裂縫等危險地段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3.1.3工程場地應根據巖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3.1.3進行分類。巖石的剪切波速V.或土層等效剪切波速V(m/s)場地類別ⅡⅢ00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驗算,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的標準組合和地基抗震承載力進行。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與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的乘積。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應根據地基土的性狀取值,但不得超過1.5。3.2.2對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當地面下20m范圍內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時,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抗液化措施。93.2.3液化土和震陷軟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取樁頂至液化土層或震陷軟土層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圍,且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截面相同,箍筋應進行加強。4.1.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計算時,設計地震動參數應根據設防烈度按本規范第2.2節的相關規定確定,并按下列規1當工程結構處于發震斷裂兩側10km以內時,應計入近2當工程結構處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與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時,應考慮不利地段對水平設計地震參數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數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數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4.1.2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應采用符合結構實際工作狀況的分析模型進行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情況下,應至少沿結構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當結構中存在與主軸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時,尚應計算斜交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2計算各抗側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應時,應計入扭轉3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長懸臂結構和抗震設防烈度9度的高層建筑物、盛水構筑物、貯氣罐、儲氣柜等,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4對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和長線型結構,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考慮地震地面運動的空間和時間變化。5對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應考慮地震地面運動的位移向量影響進行地震作用效應計算。4.1.3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表4.1.3組合值系數可變荷載種類組合值系數雪荷載屋面積灰荷載屋面活荷載不計人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載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的樓面活荷載藏書庫、檔案庫起重機懸吊物重力軟鉤吊車不計人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均應進行構件截面抗驗算。用時,水平地震影響系數的取值應符合本規范第4.2.2條的2采用時程分析法計算建筑結構、橋梁結構、地上管線、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采用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3地下工程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地下工程的尺度、結構構件的剛度以及地震地面運動的差異變形采用簡化方法或時4.2.2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取值,應符合1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烈度、場地類別、設計地震分2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不應小于表4.2.2-1的規定。地震影響6度7度8度9度多遇地震設防地震罕遇地震3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表4.2.2-2采用。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本規范表3.1.3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15%范圍內時,應按插值方法設計地震分組場地類別ⅡⅢ4計算罕遇地震作用時,特征周期應在本條第3款規定的基礎上增加0.05s。4.2.3多遇地震下,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水平地震剪力1建筑結構抗震驗算時,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符λ—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應按本條第3款的規定取值,對豎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尚應乘以1.152市政工程結構抗震驗算時,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式中:VE——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λ——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應按本條第3款的規定3多遇地震下,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數1)對扭轉不規則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2)對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的0.75倍;3)對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間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的(9.5-T?)/6倍設防烈度6度7度7度(015g)8度8度(0.30g)9度4.3.1結構構件的截面抗震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式中:S——結構構件的地震組合內力設計值,按本規范4.3.2條的規定確定;Y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除本規范另有專門規定外,應按表4.3.1采用。表4.3.1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結構構件受力狀態鋼柱,梁,支撐,節點板件,螺栓,焊縫強度穩定兩端均有構造柱、芯柱的承重墻受剪其他承重墻受剪組合磚砌體抗震墻偏壓、大偏拉和受剪自承重墻偏壓、大偏拉和受剪受剪混凝土梁軸壓比小于0.15的柱軸壓比不小于0.15的柱各類構件受彎偏壓偏壓偏壓受剪、偏拉木受彎、受拉、受剪構件木基結構板剪力墻連接件受彎、受拉、受剪軸壓和壓彎強度強度豎向地震為主的地震組合內力起控制作用時4.3.2結構構件抗震驗算的組合內力設計值應采用地震作用效式中:S——結構構件地震組合內力設計值,包括組合的彎矩、YEh、YE—分別為水平、豎向地震作用分項系數,其取值不應低于表4.3.2-2的規定;Y—不包括在重力荷載內的第i個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應按表4.3.2-1采用;y,—不包括在重力荷載內的第i個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不應小于1.5;SGE——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效應,有吊車時,尚應包括懸吊SDk——不包括在重力荷載內的第i個永久荷載標準值的SK——不包括在重力荷載內的第i個可變荷載標準值的小——不包括在重力荷載內的第i個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按表4.3.2-1采用。荷載類別、分項系數、組合系數對承載力不利對承載力有利永久預應力土壓力市政工程、地下結構水壓力續表4.3.2-1荷載類別、分項系數、組合系數對承載力不利對承載力有利可變風荷載一般的建筑結構風荷載起控制作用的建筑結構溫度作用中市政工程表4.3.2-2地震作用分項系數地震作用僅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為主)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豎向地震為主)筑,應進行多遇地震下的彈性變形驗算,并不應大于容許變2橋梁結構,應驗算罕遇地震作用下順橋向和于橋墩容許位移,塑性鉸區域的塑性轉角不應大于最大容許規則的建筑方案。的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房屋高度、場地地基條抗震設防要求的邊坡工程。2建筑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巖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5.1.5隔震和消能減震房屋,其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應符合下列規定:2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設置部位,應采取便于檢查和替換的措施。3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隔震裝置和消能器的性能要求5.1.6建筑結構隔震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裝置、抗風裝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裝置、限位裝置組成結構的隔震層。2隔震裝置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隔震支座應進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3隔震建筑應具有足夠的抗傾覆能力,高層建筑尚應進行罕遇地震下整體傾覆承載力驗算。1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設防非隔震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2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應根據隔震后上部結構地5.1.8隔震層以下結構應能保證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1直接支承隔震裝置的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結構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應組合進行承載力驗算。2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不應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下部結構類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結構5.1.9隔震支座與上、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應能傳遞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5.1.11建筑消能減震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能減震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設防的非消能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2主體結構構件的截面抗震驗算,應符合本規范第4.3.1條的規定。其中,與消能部件相連的梁、柱等結構構件尚應采用罕遇地震下的標準效應組合進行極限承載力驗算。3消能減震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層間變形驗算。4消能減震結構,其抗震措施應根據減震后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確定。5.1.12建筑的非結構構件及附屬機電設備,其自身及與結構主5.1.13建筑主體結構中,幕墻、圍護墻、隔墻、女兒墻、雨篷、商標、廣告牌、頂篷支架、大型儲物架等建筑非結構構件的安裝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由非結構構件傳遞的地震作用。5.1.14圍護墻、隔墻、女兒墻等非承重墻體的設計與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砌體墻時,應設置拉結筋、水平系梁、圈梁、構造2墻體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變形能力,以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變形需求。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處的砌體女兒墻應與主體結構錨固,防震縫處女兒墻的自由端應予以加強。5.1.15建筑裝飾構件的設計與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類頂棚的構件及與樓板的連接件,應能承受頂棚、懸掛重物和有關機電設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錨固的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的承載力。2懸挑構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構件,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3玻璃幕墻、預制墻板、附屬于樓屋面的懸臂構件和大型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筑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的變形能力,以滿足相對位移的需要。傳遞到建筑結構上。震作用。5.2.1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內力調整和抗震構造要求。抗震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高度(m)25~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的框架三二一一續表5.2.1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高度(m)61~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三三二二一一高度(m)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部分框支抗震墻高度(m)抗震墻一般部位四三四三二三二三二三二一二一框支層框架二二一一核心筒高度(m)框架三二一一核心筒二二一一簡中筒高度外筒三二一一內簡三二一一高度(m)36~36~框架、板柱的柱三二二二一二二二一二一2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2.4.2條的規更有效的抗震措施。3當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合適的抗震等級。5.2.2框架梁和框架柱的潛在塑性鉸區應采取箍筋加密措施;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等結構的墻肢、連梁、框架梁、框架柱以及框支框架等構件的潛在塑性鉸區和局部應力集中部位應采取延性加強措施。5.2.3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等筒體結構,外框架應有足夠剛度,確保結構具有明顯的雙重抗側力體系特征。1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應具備承擔結構全部地震作用的能力;其余抗側力構件的抗剪承載能力設計值不應低于本層地震剪力設計值的20%。2板柱節點處,沿兩個主軸方向在柱截面范圍內應設置足夠的板底連續鋼筋,包含可能的預應力筋,防止節點失效后樓板5.2.5對鋼筋混凝土結構,當施工中需要以不同規格或型號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抗震構造要求。5.3.1鋼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內力調整和抗震構造要求。抗1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5.3.1確定。房屋高度6度7度8度9度—四三二四三二一2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2.4.2條的3當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3.1的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5.3.2框架結構以及框架-中心支撐結構和框架-偏心支撐結構中的無支撐框架,框架梁潛在塑性鉸區的上下翼緣應設置側向支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平面外失穩破壞。當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無支撐框架部分的計算剪力不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5%時,其抗震構造措施允許降低一級,但不得低于四級。框架-偏心支撐結構的消能梁段的鋼材屈服強度不應大于355MPa。5.4.1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按下列規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內力調整和抗震構造要求。1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5.4.1確定。表5.4.1丙類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房屋的抗震等級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結構房屋高度(m)25~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的框架三二一一結構房屋高度(m)鋼管(型鋼)混凝土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三三三二二二一一一一續表5.4.1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結構房屋高度(m)型鋼混凝土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房屋高度(m)25~81~25~抗震墻一般部位四三四三二三二底部加強部位三二三二一二一鋼管(型鋼)混凝土框支框架二二二二一一一核心簡結構房屋高度(m)101~鋼、鋼管(型鋼)混凝土框架三二二一一一一核心筒二二二一一特一特一筒中筒結構房屋高度(m)151~鋼管(型鋼)混凝土外筒三二二一一一一核心簡二二二一一特一特一高度(m)36~36~框架、板柱的柱三二二二一二二二一二一2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2.4.2條的規更有效的抗震措施。3當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4.1的高度分界時,應結合5.4.2鋼-混凝土組合框架結構、鋼-混凝土組合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抗震構造應符合下列1各類型結構的框架梁和框架柱的潛在塑性鉸區應采取箍筋加密等延性加強措施。2鋼-混凝土組合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的鋼筋混凝土抗震墻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2節的有關規定。3型鋼混凝土抗震墻的墻肢和連梁以及框支潛在塑性鉸區應采取箍筋加密等延性加強措施。體系特征。1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5.5.1的的多層砌體房屋應按表5.5.1的規定層數減少1層、總高度應降3橫墻較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應按表5.5.1的規定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1層;各層橫墻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還應再減少1層。表5.5.1丙類砌體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限值(m)房屋類別最小抗震墻厚度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6度7度8度9度高度層數高度層數高度層數高度層數高度層數高度層數多層砌體房屋多孔磚多孔磚小砌塊7777776776566656554599433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多孔磚7765多孔磚7654小砌塊77654采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房屋的層數應比普通磚房減少1層,總高度應減少3m;當砌體的抗剪強度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取值時,房屋層數和總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磚3多孔磚抗震橫墻厚度為190mm時,最大橫墻間距應比表5.5.2中數值減少3m。房屋類別6度7度8度9度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木屋蓋999474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上部各層同多層砌體房屋一底層或底部2層一5.5.3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1上部的砌體墻體與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墻,除樓梯間附近的個別墻段外均應對齊。2房屋的底部,應沿縱橫兩方向設置一定數量的抗震墻,并應均勻對稱布置。6度且總層數不超過4層的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應允許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間的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的砌體抗震墻,但應計入砌體墻對框架的附加軸力和附加剪力并進行底層的抗震驗算,且同一方向不應同時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和約束砌體抗震墻;其余情況,8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6度、7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配筋小砌塊砌體抗震墻。3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第二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度、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0,且均不應小于1.0。4底部2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縱橫兩個方向,底層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應接近,第三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度、7度時不應大于2.0,8度時不應大于1.5,且均不應小于1.0。5.5.4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抗震墻房屋的高度應符合下列1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表5.5.4的規定。最小墻厚6度7度8度9度2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房屋某層或幾層開間大于6.0m以上的房間建筑面積占相應層建筑面積40%以上時,表5.5.4中高度規定相應減少6m。5.5.5配筋小砌塊砌體抗震墻結構房屋抗震設計時,抗震墻的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高度(m)四三三二二一一5.5.6各類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應合理取值。定調整:力設計值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2對底部2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和第二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亦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三層與第二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3底層或底部2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應全部由該方向的抗震墻承擔,并按各墻體的側向剛度比例分配。5.5.8砌體房屋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構造柱或芯柱。5.5.9多層砌體房屋的樓、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板在墻上或梁上應有足夠的支承長度,罕遇地震下樓2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應采取有效的拉結措施,保證樓、屋面的整體性。3樓、屋面的鋼筋混凝土梁或屋架應與墻、柱(包括構造5.5.10砌體結構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采用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體的樓梯,8度、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段。2裝配式樓梯段應與平臺板的梁可靠連接。3樓梯欄板不應采用無筋磚砌體。4樓梯間及門廳內墻陽角處的大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500mm,并應與圈梁連接。5頂層及出屋面的樓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6頂層以下樓梯間墻體應在休息平臺或樓層半高處設置鋼5.5.11砌體結構房屋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砌體結構房屋中的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5.6.1木結構房屋的建筑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房屋的平面布置應簡單規則,不應有平面凹凸或拐角。2縱橫向圍護墻體的布置應均勻對稱,上下連續。3樓層不應錯層。4木框架-支撐結構、木框架-抗震墻結構、正交膠合木抗震墻結構中的支撐、抗震墻等構件應沿結構兩主軸方向均勻、對稱布置。5.6.2木結構房屋的地震作用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7度及以上的大跨度木結構、長懸臂木結構,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2計算多遇地震作用時,應考慮非承重墻體的剛度影響對結構自振周期予以折減。5.6.3抗震設防的木結構房屋基本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柱與屋架(梁)間應采取加強連接的措施,穿斗木構架應在木柱上、下端設置穿枋。2斜撐及屋面支撐與主體構件的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椽與檁的搭接處應滿釘。3圍護墻與木柱的拉結應牢固可靠。5.7土石結構房屋5.7.1土、石結構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表5.7.1的規定。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7度9度高度高度高度高度高度高度土結構房屋6262一—一一一一一一細、半細料石砌體(無墊片)54433一一粗料石及毛(有墊片)4337272一一5.7.2土、石結構房屋的建筑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房屋的平面布置應簡單規則,不應有平面凹凸或拐角。2縱橫向承重墻的布置應均勻對稱,上下連續。3樓層不應錯層,不得采用板式單邊懸挑樓梯。5.7.3生土墻體土料應選用雜質少的黏性土。石材應質地堅實,5.7.4抗震設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土房屋的屋蓋應采用輕質材料,硬山擱檁的支承處應設置墊木,縱向檁條之間應采取加強連接的措施。2內外墻體應同步、分層、交錯夯筑或咬砌。3外墻四角和內外墻交接處應設置混凝土或木構造柱,并4應采取措施保證地基基礎的穩定性和承載能力。5.7.5抗震設防的石結構房屋基本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多層石砌體房屋,應采用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2多層石砌體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6度、7度不應超過10m,8度不應超過7m。3多層石砌體房屋應在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和每開間內外墻交接處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各樓層處應設置圈梁;圈梁4不應采用石梁、石板作為承重構件。1樓、屋面應具有足夠的面內剛度和整體性。2鋼支撐-混凝土框架結構中,含鋼支撐的框架應在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均勻、對稱設置,避免不合理設置導致結構平面扭5.8.2鋼支撐-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應符合相應的內力調整和抗震1一般情況下,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5.8.2確定。表5.8.2丙類鋼支撐-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的抗震等級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混凝土框架結構高度(m)鋼支撐框架三二二一一一混凝土框架四三三二二一混凝土框架三二一2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2.4.2條的3當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8.2的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1應考慮鋼支撐破壞退出工作后的內力重分布影響。2鋼支撐應符合本規范第5.3節的相關構造要求;混凝土框架應符合本規范第5.2節的相關構造要求。5.8.4大跨屋面建筑的結構選型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面及其支承結構的選型和布置應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不應出現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應能保證地震作用分布合理,不應產生過大的內力或變形集中。2屋面結構的形式應同時保證各向地震作用能有效傳遞到卜部支承結構。3單向傳力體系的結構布置,應設置可靠的支撐,保證垂5.8.5大跨屋面結構的地震作用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1計算模型應計入屋面結構與下部結構的協同作用。2非單向傳力體系的大跨屋面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模型計算,并應考慮地震作用三向分量的組合效應。5.8.6屋面構件截面抗震驗算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有關1關鍵桿件和關鍵節點應具有足夠的抗震承載力儲備,其多遇地震組合內力設計值應根據設防烈度的高低進行放大調整,調整系數最小不得小于1.1。2預張拉結構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應保證拉索5.8.7大跨屋面結構的抗震基本構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面結構中鋼桿件的長細比,關鍵受壓桿件不得大于150;關鍵受拉桿件不得大于200。2支座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在荷載作用下不應先于桿件和其他節點破壞,也不應產生不可忽略的變形。3支座構造形式應傳力可靠、連接簡單,與計算假定相符。4對于水平可滑動的支座,應采取可靠措施保證屋面在罕6.1.1城市橋梁的抗震設計類別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和所屬的抗震設防類別按表6.1.1選用。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乙丙丁6度BCC7度及以上AAB6.1.2按照本規范第6.1.1條的分類,城市橋梁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A類城市橋梁,應進行多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抗震驗算,并應滿足相關抗震措施的要求。2B類城市橋梁,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抗震驗算,并應滿足相關抗震措施的要求。3C類城市橋梁,允許不進行抗震分析和抗震驗算,但應滿足相關抗震措施的要求。6.1.3城市橋梁應根據其地震響應的復雜程度分為規則和非規則兩類,城市橋梁的抗震分析方法應根據其抗震設計類別、規則性以及地震作用水準按表6.1.3選用。地震作用水準抗震設計類別規則非規則規則非規則多遇地多振型反應譜法震作用多振型反應譜法時程分析法多振型反應譜法時程分析法續表6.1.3地震作用水準抗震設計類別規則非規則規則非規則罕遇地震作用多振型反應譜法多振型反應譜法時程分析法一一6.1.4城市橋梁結構能力保護構件的地震組合內力設計值確定1當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未進人塑性工作范圍時,墩柱的組合剪力設計值、基礎和蓋梁的組合內力設計值,應采用罕遇地震的計算結果按本規范第4.3.2條的規定確定。2對抗震設計類別為A類,且彈塑性變形、耗能部位位于橋墩的城市橋梁,其蓋梁、基礎、支座和墩柱的剪力設計值應根據墩柱塑性鉸區域橫截面的極限抗彎承載力按能力保護設計方法6.1.57度及以上地區,城市橋梁墩柱潛在塑性鉸區的箍筋應1加密區范圍,應由最大組合彎矩所在截面處算起,長度不應小于彎曲方向墩柱截面邊長,且加密區邊緣截面的組合彎矩不應大于0.8倍最大組合彎矩;當墩柱高度與彎曲方向截面邊長之比小于2.5時,柱加密區范圍應取墩柱全高。2加密區的最小體積配箍率P,7度、8度時應符合下式規定,9度時尚應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數,且均不得小于0.4%:p——縱向配筋率;fh—箍筋抗拉強度設計值(MPa);fa—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MPa)。3加密區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100mm或6倍縱筋的直徑或墩柱彎曲方向的截面邊長的1/4。6.1.6城市橋梁墩柱的箍筋非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不應少于加密區的50%。6.1.7城市橋梁結構應采用有效的防墜落措施,且梁端至墩、臺帽或蓋梁邊緣的搭接長度,6度不應小于(400+0.005L)mm,7度及以上,不應小于(700+0.0C5L)mm,其中,L為梁的計算互影響。1地下或半地下砌體結構,磚砌體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塊石砌體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20;砌筑砂漿應采用水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3用于燃氣工程儲氣結構的鋼材,應保證冷彎檢驗合格;4各類構筑物的非結構構件和附屬設備,其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6.2.2盛水構筑物的防震縫寬度不得小于30mm。當縫兩側結構在多遇地震最大變形值超過10mm時,應適當加寬,同時應明確止水帶相應的技術要求。彼此貼建,且各自獨立工作的雙墻水池,其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單側擋水墻多遇地震最大位移的2倍,且不得小于50mm。6.2.3城鄉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中單層現澆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不得低于表6.2.3的規定。結構類型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單層框架結構高度(m)框架乙類四三三二二一一丙類四四四三三二二的框架乙類二一一一丙類三二一一單層排架結構乙類三二一一丙類四三二一鋼筋混凝土構筑物、管道乙類三三二二丙類四四三三6.2.4城鄉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中各類結構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構件應按本規范第4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截面抗震強度驗算。2承插式連接埋地管道或預制拼裝結構應進行抗震變位驗算,并應符合下式規定:剪切波行進中引起半個視波長范圍內管道沿管軸YE———水平向地震作用分項系數,應取1.40;λe——半個視波長范圍內管道接頭協同工作系數,應取0.64;n——半個視波長范圍內,管道的接頭總數。37度及7度以上的整體連接埋地管道應進行截面應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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