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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標準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標準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同濟大學出版社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標準/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18.12I.①地…Ⅱ.①上…②華…Ⅲ.①城市空間一地下建筑物一建筑照明一照明設計一研究IV.①TU113.6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8)第275836號主編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策劃編輯責任編輯封面設計張平官朱勇徐春蓮陳益平出版發行同濟大學出版社印張4.875版次2018年12月第1版2018年12月第1次印刷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批準《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標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建筑設計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統一編號為DG/TJ08—2279—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2016年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編制計劃>的通知》(滬建管〔2015〕871號)要求,為規范本市地下空間建筑照明工程設計和檢測與評價工作,標準編制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了國家和行業及地方的相關標準,開展了專題研究,認真總結工程實踐,并在廣泛征求本標準共分8章和6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照明質量;照明設計;照明配電及控制與安全保護;照明各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將有關資料或信息反饋至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號;郵編:200092;E-mail:lumin@),或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編:200032;E-mail:bzglk@),以供本標準修訂時參考。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三思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厲筱穎胡麗麗姜朝曦徐力鈞姚夢明朱躍忠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2018年7月—1— 1 23基本規定 53.1一般規定 53.2照明方式和種類 53.3照明光源 63.4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74照明質量 94.1照度標準值 94.2照度均勻度 4.3眩光限制 4.4光源顏色 4.5反射比 4.6頻閃限制 5照明設計 5.1一般規定 5.2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 5.3地下公共交通服務區域 5.4應急照明 5.5導向標識照明 5.6過渡照明 6照明配電及控制與安全防護 6.1照明負荷等級及供電電壓 6.2照明配電系統 34—2—6.3照明控制系統 6.4安全防護 7照明節能 7.1一般規定 7.2節能措施 397.3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417.4地下公共交通服務區域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447.5天然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478照明檢測與評價 8.1照明檢測 8.2照明評價 8.3照明質量的評價 8.4照明節能的評價 8.5照明控制系統的評價 598.6照明設備管理落實程度的評價 8.7照明評價的加分項 附錄A常用照明燈具污染維護系數表 附錄B眩光程度與統一眩光值(UGR)對照表及燈具的遮光角 附錄C頻閃指標定義 附錄D過渡照明計算 附錄E防護等級IP代碼說明 73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87—3— 1 2 53.1Generalrequire 5 5 6 7 9 94.2Uniformityofilluminance 4.4Coloroflightsource 4.6Limitationofstroboflash 5.1Generalrequir 5.3Undergroundpublictranspo 29 346.1Lightingload —4— 34 39 7.2Measuresforenergy 7.3Undergroundlightingpowe 7.4Undergroundlightingpowerdensitylimitvaluesforpublictransportation 447.5Useofdaylightandconventional 478Detectionandev 8.3Evaluationoflighting 8.4Evaluationoflighti 8.5Evaluationoflightingcontrol 598.6Evaluationoflightingequipmentmanag 8.7Bonusitem 62AppendixAPollutionmaintenancecoefficientofl 64AppendixBGlaredegreeandUGRcomparisontable&. AppendixCDefinitionofstroboflash 66AppendixDTransitionlightingcalcul AppendixEDescriptionofprotectionlevelIPcode 7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Listofquotedstandards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0.1為在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照明工程的設計、檢測與評價工作中,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發展和使用功能的需要,有利于人們在地下空間建筑環境中的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同時在照明設計中做到技術先進、使用安全、環境舒適、經濟合理、節能環保及促進和實施綠色照明的應用,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地下空間建筑中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服務區域內照明設計、檢測與評價,不適用于城市地下市政道路、隧道、綜合管廊、軌道交通、地下物流、人民防空、防災減災等地下建筑和設施的照明工程。1.0.3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照明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照明標準的規定。2.0.1地下空間建筑undergroundspacebuilding位于地表下,提供人們在地層空間內進行公共活動和使用所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2.0.2綠色照明greenlights和生活質量,保護身心健康的照明。2.0.3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undergroundpublicbuilding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地下空間建筑,包括地下商業、餐飲、2.0.4地下公共交通服務區域undergroundpublictransport向公眾提供交通服務的地下空間建筑,包括地下公交車汽車站、出租車停靠站、停車庫、交通人行、車行和相互聯絡的通道及其配套設施用房的場所。2.0.5地下公共汽車站undergroundbusstop設置在地下空間內,供公交車輛停靠、乘客候車及乘降的2.0.6地下出租車停靠站undergroundtaxistand設置在地下空間內,供出租車輛停靠、乘客候車及乘降的2.0.7地下社會停車庫undergroundsocialparking設置在地下空間建筑內,用于停放社會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的地下建筑。設置在地下空間建筑內,在不同防火分區的地下設施之間,用于人員聯系或疏散的通道。2.0.9地下空間建筑地面出入口groundaccessandegressofundergroundspacebuilding地下空間建筑與地面的銜接部位,供人員和車輛進出。2.0.10地下車行通道undergroundvehicularpassageway設置在地下空間建筑內,用于連接各地塊的車庫而修筑并與城市地面道路相銜接的地下道路。2.0.11下沉式廣場sunkenplaza位于地面以下的庭院式廣場,指廣場的整體或局部下沉于地面基準標高所圍合成的開敞式的地下空間,起到為地下空間建筑提供側向的水平交通、集散、銜接和過渡空間以及側向通風采光的建筑。2.0.12頻閃效應stroboscopiceffect在以一定頻率變化的光照射下,使人們觀察到的物體運動顯現出不同于實際運動的現象。2.0.13閃爍flicker因亮度或光譜分布隨時間波動的光刺激引起的不穩定的視覺現象。2.0.14導向標識照明guidesignagelighting在特定的地下空間建筑環境中,提供帶有照明裝置并利用光信號來顯示和傳遞各類公共信息(如文字、符號、圖形)的指示2.0.15光過渡段lighttransition在地下道路暗埋段與敞開段連接處設置的,用于減緩行人或機動車駕駛員視覺明暗反差的過渡區間。2.0.16過渡照明transitionlighting為減少建筑物內部與外界過大的亮度差而設置的使亮度可逐次變化的照明。2.0.17間歇照明fitfullighting通過位移傳感器、光控制器和時間控制器等對光源進行開關或調光控制,實現按需和分時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間歇照明分為開關類和調光類:對光源進行開關控制的為間歇開關照明;對光源進行調光控制的為間歇調光照明。2.0.18天然光導光系統naturallightguidedsystem一種用來采集天然光,并經管道導入室內,利用天然光進行3.1一般規定3.1.1地下空間建筑的照明設計應根據地下空間環境的使用情況和條件,使工作區域或公共空間具有合理的照度和顯色性,為使用者提供舒適的視覺環境和良好的視覺效果。3.1.2應根據地下空間建筑規模大小、使用性質,合理地選擇照明設備及控制方式,并應在滿足照明功能、效果和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達到安全和節能的目的。3.1.3確定照明設計方案時,應考慮不同類型的地下空間建筑環境對照明的特殊要求,并應處理好采用高光效節能光源和燈具與追求照明效果之間的關系,以及合理協調建設資金的使用與采用高性能照明設備之間技術經濟效益的關系。3.1.4地下空間建筑宜能有效地利用天然光,并處理好人工照明與天然光的關系。3.1.5應通過對照明環境質量檢測和效果評估來進行照明評價,其評價結果應能衡量照明系統設計與管理是否達到綠色、節3.2照明方式和種類3.2.1照明方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空間建筑各場所應設置一般照明。2當同一場所內的不同區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采用分區一般照明。3對工作作業面照度要求較高的場所,當采用一般照明不4當需要為特定視覺工作并照亮某個區域,宜采用局部照明,但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采用局部照明。5當需要提高特定區域的照明標準時,宜采用重點照明。3.2.2照明種類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空間建筑各場所應設置正常照明。2地下空間建筑的主要場所及重要房間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2)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3)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3需在非工作時間值守或巡視的場所應設置值班照明。3.3.1應根據地下空間建筑環境特點,合理地選擇照明光源的3.3.2照明光源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細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高效節能光源。3.3.3當人工照明需要與天然采光結合時,宜選用光源色溫在3300K~5300K的發光二極管(LED)燈、細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或金屬鹵化物燈等氣體放電光源。3.3.4一般功能性照明宜采用同一類型的光源。當有裝飾性要3.3.5泛光照明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或金屬鹵化物燈等氣體放電光源燈。3.3.6廣告、標識照明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或其他高效節能光源。3.3.7商店營業廳、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等場所宜采用細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發光二極管(LED)燈或小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3.3.8當需要頻繁開關燈并能瞬時啟動或連續調光以及要求使用壽命長的工作場所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3.4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3.4.1選擇的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應是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3.4.2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應選用高效節能燈具。3.4.3應根據環境條件和使用特點,合理選擇燈具的類型、防護等級和安裝方式。燈具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潮濕的場所,應采用相應防護等級的防潮防塵型燈具。2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的場所,應采用防腐蝕密閉式燈具。3在溫度較高的場所,應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燈具。4在有振動產生或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選用防振和有防脫落措施的燈具。5在有潔凈要求的場所,應采用不易積塵、易于擦拭的潔凈燈具。6在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場所,應采用隔斷紫外線燈具或無紫外線的光源。7燈具表面以及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應盡量避免靠近可燃物安裝,采用的氣體放電光源燈具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應采用阻燃隔熱型燈具。8燈具遮光隔柵的反射表面應選用阻燃材料。9高空安裝的燈具,不便檢修和維護的場所,宜采用壽命大于25000h的發光二極管(LED)燈具或采用其他延長光源壽命的10對人員可能觸及的照明設備,當表面溫度高于70℃時,應采取防燙傷的隔熱保護措施。11在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及其他相關標準中的要求選擇防爆燈具或防電燃燈具。12在水下安裝的燈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燈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類似場所用燈具》GB7000.218的規定選用防水型燈具。3.4.4附屬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熒光燈應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2金屬鹵化物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應配用恒功率鎮流器;功率較小者應配用電子鎮流器。3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品安裝說明書的要求。4發光二極管(LED)燈的驅動電源應選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的控制裝置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GB19510.14的要求并應符合國家3C認證5鎮流器和驅動電源產品的諧波、電磁兼容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4.1.1地下空間建筑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11x,21x,31x,51x,10lx,151x,201x,32001x,3001x,5001x,7501x,10001x,15001x,24.1.3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的允許偏差不宜超過±10%。4.1.4地下空間建筑照明設計的維護系數宜按表4.1.4及附錄A中表A.0.1的規定選用。(次/年)室內辦公室、培訓教室、商店營業廳、健身、醫療衛生服務、金融服務、12開敞空間24.2照度均勻度4.2.1地下空間建筑作業房間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確定,其數值不應小于0.6。高大空間公共場所內非作業區域照明的照度均勻值可適度減小,但不宜小于4.2.2在混合照明的場所,作業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為作業面總照度值的1/5~1/3,且不宜低于501x。交通區域和非作業區域照度不宜低于作業面總照度的1/3。4.2.3為滿足視覺適應性的要求,作業區域與鄰近作業面區域的照度值要求如下:1在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區域,維持照度不得低于2鄰近作業面區域照度可低于作業區域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2.3所列數值。作業區域照度(lx)鄰近作業面區域照度(lx)與作業區域照度相同4.3眩光限制4.3.1地下空間建筑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限制,應根據光源亮度、光源和燈具的表現面積、背景亮度以及燈具位置等因素進行綜合確定。4.3.2在設計一般照明時,應根據視覺工作環境特點和眩光程4.3.3對于要求統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場所,4.3.4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選用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本標準附錄B表B.0.24.3.5長時間視覺作業場所內亮度與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1作業區亮度與鄰近作業面環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2作業區亮度與視野周圍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4.4.1照明光源的顏色質量取決于光源本身的表觀顏色和顯色性能。光源顏色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4.4.2照明光源的顏色特征與室內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協調,形4.4.3有人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照明光源的顯色指4.4.4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容差不應大于5SDCM。1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色溫不殊顯色指數R?應大于0。2在壽命期內,發光二極管(LED)燈的色品坐標與初始值3發光二極管(LED)燈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標與其加權平均值偏差在現行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4.5.2工作房間內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5.2選取。表4.5.2工作房間內表面反射比4.5.3當照明燈具采用嵌入式時,頂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6,且頂棚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區照度的1/10。源及驅動裝置技術性能、燈具選擇和照明設計等因素進行綜合4.6.2導向標識照明、信息顯示屏及下沉式廣場景觀動態照明的設計應考慮頻閃對人的視覺和健康所產生的影響。4.6.3在設計一般照明時,應根據視覺工作環境特點和閃爍所引起的頻閃效應,合理確定閃爍指數和閃爍百分比的限值。閃爍指數和閃爍百分比限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頻閃指標的要求。4.6.4對于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為防止或減少光源閃爍所引起的頻閃效應,宜采取下列措施:1熒光燈宜采用三基色節能燈。2對頻閃效應有較高限制要求的場所,采用高頻電子鎮3LED燈宜選用LED模塊、驅動電源、調光器三者兼容性好的優質組件產品。4照明調光宜采用混合調光技術。5照明燈具宜采用三相平衡接線的方式。6合理調整燈具安裝的距高比,宜使燈具與作業面有一個適當的角度與距離。5.1.1本標準規定的照度除標明外,均應為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地下空間建筑各類房間或場所的維持平均5.1.2地下空間建筑常用房間或場所統一眩光值(UGR),其最5.1.3地下空間建筑常用房間或場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1辦公區域的一般照明宜設置在工作區域的兩側,采用線2辦公區域光源的色溫宜為3300K~5300K。3辦公室的照明宜按建筑的開間或根據辦公室基本單元進5辦公區域的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5.2.1的規定。照度均勻度5.2.2商業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商店或超市宜采用寬配光燈具,并沿貨架間通道布設。2櫥窗等重點照明區域,可采用格柵射燈或漫射型燈具。3櫥窗照明的設置應避免出現鏡像,展覽櫥窗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的2倍~4倍。4玻璃器皿、寶石、貴金屬等類的陳列柜臺,宜采用高亮度低于5001x。5對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的營業廳宜設值班照明和備用照明。6大營業廳照明應采用分組、分區或集中控制方式。7高檔商店或超市應根據經營產品分類進行照明設計,商業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商店建筑電氣設計規8商店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2的規定。照度均勻度續表5.2.25.2.3餐飲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餐飲區域照明應與室內設計和飲食工藝設計統一考慮,合理地選擇光源和燈具的光色、對比度、色溫及照度要求,使得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形成有機組合。2餐飲區域主照明光源的色溫應為2700K~4500K,就餐區域宜為2700K~3500K;酒吧、餐廳的光源,宜采用可調控亮暗和色彩的發光二極管(LED)光源。3西餐廳、酒吧等區域的地腳燈,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1,且具備較強的抗沖擊程度;后廚作業區的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4廚房專間內應設置紫外線消毒燈,燈具的開關應設置在廚房專間外并應有明顯標志,以免誤開啟。廚房專間可配置紫外線輻射照度計。5中小型餐飲的廚房區域應設置供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區域宜設置供繼續營業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6餐飲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3的規定。中餐廳一一廚房粗加工(間)一廚房細加工(間)備餐間一廚房熱加工(間)一一一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1地下影劇院觀眾廳在演出時的照度可根據視覺適應所要2觀眾廳照明宜采用平滑調節光輸出的方式來防止不舒適3觀眾廳照明當使用調光燈具時,光源的功率宜統一選用7地下影劇院觀眾廳應設置座位排號燈,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24V。8化妝室照明宜選用高顯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溫應與舞臺9觀演及娛樂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4的規定。值(lx)照度均勻一般活動區化妝臺1.10m高處垂直面一一網吧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5.2.5文化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閱覽區域的一般照明宜避免采用敞開型燈具。2閱覽區域光源與燈具的色溫宜在3300間閱讀的閱覽室宜設局部照明。閱覽室內一般照明與工作區照明宜4書庫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熒光燈具或發光二極管(LED)燈;燈具與圖書等易燃物的距離應大于0.5m。5書庫照明電源配電箱應有電源指示燈并設在書庫外。6會議室、洽談室、會議報告廳宜根據功能要求設置調光控制或集中控制等。7展廳照明光源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或高顯色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小功率鹵化物燈等,對于較珍貴圖書、文物倉庫或在燈光作用下易變質和褪色的展示品,應選擇可過濾紫外線或無紫外線輻射的光源,以限制紫外線對展品的不利影響。8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1,并應使展品表面保持照度的均勻性,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8。9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應避開展示品的反射干擾區;為了防止鏡面映像,應使觀眾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與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設置定向聚光燈,其照度宜為一般照度的2倍~5倍,當展示品為暗11當展示品陳列在櫥柜內時,櫥柜內表現展示品效果的照明,應注意其燈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設置,以防止直射眩光。12文化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5的規定。閱覽室一注:展廳的照明標準值中不含展品的陳列照明。5.2.6體育健身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體育健身區域、游泳館、訓練場所的色溫宜為4000K~2訓練場地的平均水平照度與平均垂直照度比值宜為0.5~2.0。3當游泳池內設置水下照明時,應采用帶電氣分隔的交流12V或直流30V及以下的特低電壓供電和等電位聯結等防電擊安全保護措施。4體育健身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6的規定。一臺面乒乓球、柔道、摔跤、臺面臺面一一一一注:1本照度標準值是按健身和訓練場所規定的。2業余比賽場所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和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JGJ153的規定。5.2.7醫療衛生服務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醫療衛生服務區域的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與建筑色彩相適應。2診室、檢查室宜采用高顯色光源,顯色指數不應小于80。3精細或急救檢查的局部照明用燈具,不應產生陰影。潔凈燈具,宜選用吸頂式燈具或嵌入式燈具。色光,室內裝飾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便于維護。效應。視器上產生反射眩光。設計規范》JGJ284中照明與控制相關章節的內容。自助銀行注:本表適用于銀行等金融服務室場所,也適用于類似用途(如供電、供水、供氣)等服務的營業室。5.2.9通用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盥洗室、浴室等潮濕場所應采用防潮型燈具;男女廁所宜設置不少于2組照明燈具。2人口密集的通用區域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3門廳、大堂、電梯廳等場所,宜采用可自動調節亮度的燈具。4樓梯間、走道等場所,宜按使用需求采用可自動開關或調光的燈具。5通用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2.9的規定。門廳高檔走廊、流動區域、樓梯間高檔自動扶梯高檔續表5.2.9照度均勻度電梯前廳一高檔一區域分控制室、弱電配線間(井)配電間(井)一理用房或有作業面場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6。候2停車位和行車道的照度總均勻度不宜低于0.4,眩光限值閾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應大于10。3管理用房、候車廳等場所的光源色溫宜為3300K~5300K,管理用房的光源顯色指數不應小于80;候車廳的光源顯色指數不應小于60。4候車廳燈具宜采用成列布置或沿座椅方向平行布置的方6照明燈具宜選用發光二極管(LED)燈、細直管式三基色8安裝有光電顯示屏的場所,應避免周圍高亮度燈具的光束直接照射到顯示屏上,以防止光幕效應。9當停車區域內無車停入時,應能采用減光10%~20%的10地下公交汽車站與地面相接的出入口處照明宜優先考慮利用天然光作過渡照明。當不能利用天然光時,應設置人工過渡照明,以降低出現強烈的明暗反差大的視覺感受效應。11地下公交汽車站出入口區域的照明應設置過渡照明,過渡照明可分為入口段照明和出口段照明。12入口段和出口段的照明應設置加強照明。入口段和出口段的照明宜按本標準附錄D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確定。13地下公交汽車站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1的規定。照度均勻度行車道(含坡道)一一候車廳(有頂棚)候車廊(無頂棚)衛生間一工具間1.0m水平面一條中第1~12款的規定。規定。照度均勻度行車道(含坡道)一候車區1地下社會停車庫區域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中1)行車道、停車位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集中或分路控制具體情況設置間歇照明方式;3)樓梯間、走廊宜采用雙控開關控制,且應急時能強制點亮。3地下社會停車庫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3的規定。行車道(含坡道)一一保修間、洗車間一5.3.4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應合理布置燈具,照度均勻度不宜小于0.4。2當燈具距地面的安裝高度小于2.2m時,應加機械防撞裝置,配電線路應有剩余電流保護或采用安全電壓供電。3照明光源和附屬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中第5款的規定。4照明燈具選型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中第6款的規定。5照明節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中第9款的規定。6車庫出入口通道的長度大于15m時,應設置疏散應急照明。7當車庫出入口通道側壁設置廣告照明時,通道的照度標準值可適當減小一至二級。8車庫與地面相接的出入口處應設置合適的人行過渡照明,過渡照明計算參照本標準附錄D。9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4照度均勻度行車道(含坡道)一一5.3.5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5.3.4條中第1~8款的規定。2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5的規定。照度均勻度高檔高檔5.3.6地下車行通道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車行通道的照明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中第1~12款的規定。2地下車行通道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6的規定。照度均勻度一高檔一5.3.7下沉式廣場區域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沉式廣場照明應根據廣場的性質、形狀、條件、環境以及景觀設計的總體要求,注重景觀照明的亮度、彩色光、光色及光影效果,并應與廣場內不同區域照明的整體光環境相協調,創造舒適和諧的夜間光環境。2下沉式廣場照明設計應表現建(構)筑物的特征,并應顯示建(構)筑物或景觀藝術小品的藝術立體感,突出重點,兼顧一4應合理選擇和確定廣場景觀照明燈具的安裝方式,應合理選擇燈具的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安裝的大型LED顯示屏或泛光照明應避免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防止光污染,室外燈具的上射溢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量的25%。6下沉式廣場的景觀照明應集中控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大節日活動的控制場景和模式。7下沉式廣場照明場所應設置深夜減光的控制模式,采用單獨計量并考核景觀照明的用電量等節能措施;建筑夜景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和現行上海市地方標準《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8下沉式廣場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動植物生長的不利影響,并應符合環保及城市景觀、園林的建設要求。9下沉式廣場區域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3.7的規定。照度均勻度高檔高檔平臺高檔續表5.3.7照度均勻度一高檔出入口一高檔一區域一高檔一一高檔一一高檔一一高檔一一高檔電梯一高檔2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為51x。5.4.1地下空間建筑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包括安全照1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正常照度值的10%,且不應低于151x。2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正常照度值的15%。3一般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地面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21x,人員密集場所和樓梯間及垂直疏散區域地面的疏散照明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51x。5.4.2地下空間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疏散照明系統,宜散指示標志燈宜采用24V安全電壓電源供電。5.4.3采用24V安全電壓供電的每一配電回路電流不宜超過6A,且燈具數不宜超過25個。采用交流220V或直流216V電源5.4.4消防疏散照明燈的蓄電池組在點亮或非點亮狀態下,都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疏散指示標志燈平時應處于點亮5.4.5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標志燈間距在直行走道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5m。5.4.7地下空間建筑中面積較大且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或距地1m及以下墻面上設置能5.4.8裝設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應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大于1mm;墻面安裝的疏散標志燈凸出墻面不宜大于10mm。5.4.9有無障礙設計要求時,所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同時5.4.11地下空間建筑疏散區域內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消防工作區域內的備用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80min。5.4.13地下空間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3導向標識的照明電氣設備及導體材料的選用和安裝應考4導向標識照明供電的電源電壓宜采用220V。5導向標識照明燈具的線路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6導向標識照明燈具的能效應大于70lm/W。5.5.2地下空間建筑電光源型標識照明的節能控制方式應符合1大面積范圍內布置的導向標識采用分區或分組集中控3導向標識系統中宜預留聯網監控的接口,為集中監控和5.5.3地下空間建筑的導向標識照明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1室內導向標識照明亮度和周邊環境背景亮度的對比度宜為3~5,且不應超過10。室外導向標識照明亮度和周邊環境背景亮度的對比度不應超過20。2室內外導向標識照明的亮度均勻度U?(Lmn/Lmx)宜為5.5.4地下空間建筑內導向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應高于所處環境場所的背景亮度。導向標識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宜符合表5.5.4的規定。空間類型1導入空間2導出空間3交通空間電梯廳續表5.5.4空間類型4核心功能空間公共車庫5輔助功能空間5.5.5采用外投光形式的標識,直接照射范圍應控制在標識范圍內,外溢雜散光和干擾光數值不應超過20%。5.6.2過渡照明設計中宜優先采用自然光過渡;當自然光過渡1白天入口處亮度變化宜按10:1到15:1,夜間室內外亮度變化宜按2:1到4:1取值。2入口處人行速度宜按2.5km/h,車行速度宜按10km/h3亮度-時間曲線及人行和車行出入口的亮度計算見附錄D。5.6.4出入口處的過渡照明計算見本標準附錄D,并應符合現工程建設規范《道路隧道設計規范》DG/TJ08-6照明配電及控制與安全防護6.1.2一般照明光源的電源電壓應采用220V;直接安裝在水下的燈具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其交流電壓值不應大于12V,無紋波直流供電不應大于30V。6.1.3照明燈具的端電壓不宜大于其額定電壓的105%,且宜1一般工作場所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的95%。2當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第1款要求時,可為90%。3應急照明和使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供電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的90%。1當地下空間建筑內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時,其應急2當地下空間建筑內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二級時,其應急6.2.2三相配電干線的各相負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6.2.3正常照明每一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數或發光二極管(LED)燈具數不宜超過25個;當連接建筑裝飾性組合燈具時,每一單相分支回路電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數不宜超過60個;連接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每一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大于25A。6.2.5當照明裝置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時,應采用安全隔離不宜大于5A。線截面。當3次諧波電流超過基波電流的33%時,應按中性線6.3.1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應根據其功能特點和使用需求配備控的照明,宜采取分區、分組、集中及就地感應等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調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3對于長時間無人逗留區域的照明,宜采取能自動熄滅或自動降低照度的措施。4門廳、電梯廳等場所,宜采用夜間定時降低照度的自動控制措施。5車庫宜按使用需求采用時控、自動調光或間歇式控制開燈數量的方式。6消防疏散照明燈具應具有火災時能被強制點亮的可靠措施。7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照明宜集中控制,可采用分組開關方式控制,以便由值班人員進行監管。8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時,系統宜具備能耗監測功能,可顯示與記錄照明系統相關信息,收集并設計優化節能模式和分級制度,同時應預留與其他系統的聯動接口。6.3.3除設置單個燈具的房間外,每個房間照明控制開關不宜少于2個。6.3.4大型地下空間建筑場所宜按使用需求采用智能照明控制6.4安全防護6.4.1地下空間建筑內照明裝置的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具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的規定。2燈具應根據應用場所選用防電擊保護的I類、Ⅱ類或Ⅲ類燈具。3安裝高度低于2.0m及以下等易觸及的照明設備,配電線設備或燈具必須借助于工具才能打開箱門或燈罩。具應具有調整和鎖定裝置。燈具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燈具防護等級應為應設置保護接地。凝土構架的鋼筋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等。6.4.6在室內外安裝的I類燈具金屬外殼均應與接地裝置及供電線路的接地保護線(PE)相聯接,且應有標識。6.4.7照明線路采用金屬線槽或橋架敷設時,線槽或橋架應保持連續的電氣連接,并應在兩端及每一個小于30m的間隔內與接地保護導體做可靠的連接。6.4.8地下空間建筑照明系統的抗震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的有關規定執行。7.1.1地下空間建筑各場所的照明設計,應按本標準執行照明7.1.2照明節能應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7.2.2一般工作場所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或細直管三基色熒光燈。高大房間和室外場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發光二極管7.2.5采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的氣體放電光源燈,宜采用燈具7.2.7照明與室內裝修設計應有機結合,在確保照明質量的前提下,應有效地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7.2.8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要求確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和本標準的有7.2.9發光二極管(LED)燈的驅動電源功率因數應不小于0.9,使用壽命不應低于25000h。7.2.10應根據環境條件、使用特點合理選擇照明控制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應根據天然光的照度變化控制電氣照明的分區。2根據照明使用場所,采取分區控制燈光或適當增加照明3公共場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節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動光控裝置。7.2.11照明配電系統應設置用電計量表計;照明各場所應以用戶為單位進行計量和考核照明用電量。7.2.12下沉式廣場的景觀照明宜采取下列節能措施:1景觀照明宜采用高顯色的光源和高功效、長壽命的燈具。2氣體放電燈燈具的線路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3景觀照明應設置深夜能自動減光或關閉的控制裝置。7.2.13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所選用的光源的平均壽命不應低于10000h,所選用的功能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不宜低于10年,所選用的景觀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不宜低于5年。7.3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3.1辦公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1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7.3.2商業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7.3.2規定。當商店營業廳、高檔商店營業廳、專賣店營業廳需裝設重點照明時,該營業廳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5W/m2。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7.3.3餐飲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3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中餐廳廚房粗加工(間)續表7.3.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廚房細加工(間)、備餐間廚房熱加工(間)7.3.4觀演及娛樂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4的規定。表7.3.4觀演及娛樂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網吧7.3.5文化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5的規定。表7.3.5文化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閱覽室7.3.6體育健身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6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1x)乒乓球、柔道、7.3.7醫療衛生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7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7.3.8金融服務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8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自助銀行7.3.9通用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3.9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門廳高檔區域、樓梯間高檔自動扶梯高檔電梯前廳高檔區域分控制室、弱電配線間(井)配電間(井)7.4.1地下公交汽車站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4.1的規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候車廊(道)續表7.4.1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衛生間工具間注:本表適用地下短途專線客車站、地下旅游集散區客車站區域。的規定。表7.4.2地下出租車停靠站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的規定。表7.4.3地下社會停車庫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保修間、洗車間的規定。表7.4.4非機動車停車庫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人行道(含坡道)的規定。表7.4.5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1x)高檔高檔7.4.6地下車行通道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4.6表7.4.6地下車行通道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高檔7.4.7下沉式廣場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4.7的表7.4.7下沉式廣場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一高檔一高檔庭院、平臺高檔高檔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照度標準值(lx)出入口高檔區域市政廣場高檔高檔高檔高檔高檔電梯高檔7.5天然光與可再生能源利用7.5.1地下空間建筑照明宜利用天然光對室內局部環境區域進7.5.2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所采用的采光模式及采光器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形式相協調,并由建筑設計來統籌考慮。7.5.3地下空間建筑的天然光利用宜采用采光系數和天然光照度作為設計評價指標,地下空間建筑各場所的采光系數和照度標準值的等級標準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要求。7.5.4利用天然光采光系統應有合理的光分布,其均勻度為參考平面上采光系數最低值與采光系數平均值之比。在滿足地下空間建筑照明功能時,其采光均勻度不宜小于0.6。7.5.5地下空間建筑宜采用天然光或利用天然光導光管模式,其導光管采光系統宜與照明控制相結合使用。當天然光照度不足時,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溫在3300K~5300K的LED燈等作補充照明。7.5.6照明控制應能根據天然光的變化來調節人工照明,調光控制后的天然采光加人工照明的總照度不應低于本標準所規定的地下空間建筑各場所的照度值。7.5.7當配置有調光控制器的導光管采光系統,電氣設計應預留單獨的供電和控制回路。7.5.8當經濟條件許可時,宜采用光纖傳輸的天然光利用模式。室外部分宜采用太陽軌跡跟蹤型聚光器,并屏蔽太陽輻射中紅外波段和紫外波段進入光纖。宜采用直徑較大的光纖。7.5.9下沉式廣場內的道路及景觀照明宜根據現場條件設置太陽能燈具。7.5.10當有條件時,可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并配備蓄電池的方式作為照明電源。7.5.11對可再生能源的照明系統宜設置監測照明用電的計量7.5.12地下空間建筑在進行天然光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節能效果評價時,宜進行節能效益計算。8照明檢測與評價8.1.1地下空間建筑照明應根據被檢對象的照明評價要求,確1對地下空間建筑內的典型場所進行隨機抽樣測量,同類場所不應少于5%,且不應少于2個,不足2個應全部檢測。1宜在額定電壓下進行照明檢測,若電壓偏差超過標準范3下沉式廣場等區域應在清潔和干燥的場地上進行,不宜1氣體放電燈累計點燃時間在50h以上。8.1.7現場照明測量應待光源在點燃到光輸出穩定后進行測1氣體放電燈應燃點40min。2發光二極管(LED)燈應燃點15min。1)照度測量時應采用準確度不低于一級的光照度計;的觀測點高度應距地面1.5m;測量面測點數不應少于3個;3)道路亮度測量具體的布點示意圖和測量方法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向,觀測者眼睛高度坐姿應取1.2m,站姿應取1.5m,點示意圖和測量方法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2)項的1)照明現場反射比的測量可采用便攜式反射比測量儀器2)照明反射比的測量方法有采用亮度計加標準白板或采用照度計和亮度計來測量反射比,采用照度計來測量漫反射表面的反射比;3)具體的測量方法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5照明頻閃比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現場頻閃比的測量應選擇采樣頻率不低于2kHz或信號帶寬2倍以上的光源頻閃分析儀,并應在人員長時間及危險的工作區域進行測量;2)照明頻閃百分比的計算公式應按本標準附錄C中式6色溫和顯色指數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現場的色溫和顯色指數的測量應采用光譜輻射計,每個場地測量點的數量不應少于9個測點,然后求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該被測照明現場的色溫和顯色指數;2)測量同時應監測電源電壓,對于實測電壓偏離光源較大7光污染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下沉式廣場的景觀照明或顯示屏有可能對臨近的居住建筑存在光污染影響時,應對有影響的居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照度進行測量,應在窗戶外表面上均勻選取6~9個點作為測點,并應取其照度平均值作為測2)顯示屏或標識面亮度的測量應選取可能造成光污染的位置作為觀測點,并應在顯示屏或標識的最大亮度條件下進行測量;3)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測量應根據燈具布置和燈具配光測算燈具所處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與燈具的總光通量之比;4)地下車行道路附近的非道路照明設施對機動車駕駛員產生眩光閾值增量的測量,應在非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進行,測點的布置應與車行道路的亮度的測量相同。8.1.9照明節能項目的檢測內容應包括照明功率密度值、耗電1檢測抽檢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照明質量檢測的抽樣場所一致;2)應在相應配電箱中對抽樣場所所涉及的全部照明配電回路進行檢測;3)應對車行道路抽樣檢測路段所涉及的照明燈具全部進行檢測。2檢測用的電氣儀表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數字式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計(帶有功率因數及諧波測量等功能);2)其準確度不應低于1.5級,并可自動記錄電壓、電流、線3功率密度值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照明配電回路中混有插座等其他用電設備時,應斷開其他用電設備進行測量;當無法斷開時,可分別測量開啟全部設備和開啟非照明設備時的功率,兩次測量的差值為被測照明系統的功率。2)當照明配電回路為多個房間或場所的照明配電時,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可在關閉其他房間或場所照明燈具的前提下進行檢測,也可根據其照明安裝功率占所在回路的總安裝功率的比例乘以回路的實測功率得出。4耗電量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連續檢測并累計正常工作狀態下至少2周的照明耗電量。2)應統計各場所的照明設備工作時間所累計的照明時數。3)年照明耗電量應按下式計算:1照明控制系統應按控制點點數的20%進行抽樣檢測,不足5個應全部檢測。模擬輸入設定量,檢查相應照明回路的響應情況和效4)對于下沉式廣場的景觀照明應檢測照明控制模式(平有隨室外天然光變化的自動控制或調節人工照明照度8.2.1地下空間建筑照明工程的照明評價,應組織專家組對其照明效果進行綜合評定。專家小組宜由建筑照明設計與管理方面的專家并吸收至少1名建筑設計專家所組成,專家小組的成員不宜少于5人。色等。8.2.3照明評價指標體系中,各類指標的總分均應為100分。各類指標評分項得分應按參評項目該類指標的評分項實際得分值除以適用于該項目的評分項總分值再乘以100分計算。為總評分結果,依次為:35%,35%,15%,15%;最后根據總評分的結果來確定照明質量等級。8.2.5本標準共設置4個評分等級與光環境和視覺質量等級,綜合評價分數與質量等級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8.2.5要求。綜合評價分數(F)優良差注:“一”表示達不到星級標準。8.2.6照明評價評分表格宜按現行國家標準《綠色照明檢測及8.3照明質量的評價8.3.1照明質量的評價要求應符合本標準及現行國家標準《綠12454中的有關規定。8.3.2照明質量的評價應根據地下空間建筑環境中的照度、亮空間建筑環境的分類進行差異性評分。8.3.3照明質量評價的具體要求為對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地下公共交通服務區域和下沉式廣場區域分別進行評分,將分數平均值折算成百分數,再按地下空間各區域面積占比權重的大小作為總評結果。8.3.4地下公共建筑服務區域照明質量應按照下列規則評分:1室內照度水平合理,評分總分值應為25分,并應按下列規則評分:1)測量值與照度標準值的正偏差不超過20%,應得10分;2)測量值與照度標準值的正偏差不超過10%,應得25分。2主要功能房間室內亮度(照度)分布合理,評價總分值應為2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墻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501x,頂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2)對有立體感要求的室內空間垂直照度與水平照度之比不低于0.25,應得4分;3)作業面領近區域照度不低于本標準表4.2.3所列數值,應得6分;4)長時間工作的區域各表面的反射比符合本標準表4.5.2的規定,應得6分。3照明光源的顯色性良好,評價總分值應為2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評分:1)一般顯色指數R。符合本標準要求,應得10分;2)一般顯色指數R。高于本標準要求,應得20分。4照明無明顯頻閃,評價總分值應為15分,并應按下列規則本標準分:1)頻閃比符合本標準附錄C預防癲癇百分比要求,應得10分;5改善地下空間建筑室內的天然采光效果,應根據地下空間建筑平均采光系數不小于0.5%的面積與地下一層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小于5%,并應按表8.3.4的規則評分,評價總分值應為10分。4686眩光限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提升一級,評價分值應為8.3.5地下公共交通服務區域應按照下列規則評分:1)測量值與照度標準值的正偏差不超過20%,應得10分;2)測量值與照度標準值的正偏差不超過10%,應得20分。2道路照明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限值要求并提高10%,評價分值應為30分。3眩光限制閾值增量優于本標準要求標準值10%,評價分數應為30分。4道路照明光源的顯色性良好,評價總分值應為2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劃分:1)一般顯色指數R。符合本標準要求,應得10分;2)一般顯色指數R。高于本標準要求,應得20分。8.3.6下沉式廣場區域應按照下列規則評分:1夜景照明被照物的亮度與背景亮度的對比度適宜,并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評價分值應為20分。2當需要突出被照明對象的立體感時,主要觀察方向的垂直照度與水平照度之比不小于0.25,評價分值應為20分。3夜景照明或動態標識對附近道路的汽車駕駛員產生的光污染閾值不大于15%,評價分值應為15分。4夜景照明或動態標識對附近的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照度和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不大于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163的規定,評價分值應為15分。5景觀照明使廣場環境景觀具有藝術立體感,突出重點,達到整體的景觀藝術效果,評價分值應為30分。8.4.2選用高效照明產品的能效等級不應低于2級,其評價總1)照明光源的能效等級達到1級,應得5分;2)鎮流器的能效等級達到1級,應得10分;3)選用燈具的效率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值10%,應得5分,高于規定值20%,應得10分。1)提高20%,應得5分;2)提高30%,應得15分;3)提高40%,應得25分。8.4.3按功能分區設置照明電能監測與計量裝置,對照明系統分值應為10分。8.4.5照明用配電變壓器的能效等級達到1級,評價總分值應為10分。8.4.6照明系統節能效果良好,評價總分值應為4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評分:1公共建筑服務區域的照明按現行國家標準《綠色照明檢測及評價標準》GB/T51268附錄B的規定計算節電率,并應8.4.6-1的規則評分。節電率ξ152公共交通服務區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低于本標準的規定值,并應按表8.4.6-2的規則評分。58.5照明控制系統的評價8.5.1照明控制系統應根據照明場所的環境和特點、控制設備的設置與使用需求等進行評價,用以提高地下建筑各場所環境內8.5.2根據各場所特點合理進行照明控制,評價總分值應為3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合理進行照明分區控制,應得10分。2重點照明單獨控制,應得10分。3多種功能要求的場所提供對應功能要求的照明場景,應得10分。8.5.3照明區域內控制設備設置合理,評價總分值應為1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人員操作時能看到被控燈具,應得5分。2控制器設置便于人員操作,應得5分。8.5.4公共區域的照明控制設置合理,評分總分值應為1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采用自動開關燈或調光的控制裝置,應得5分。2門廳、大堂、電梯廳等場所,采用降低照度的感應控制裝置,應得5分。8.5.5對工作日和節假日進行區分,評價分值應為5分。8.5.6利用天然采光的場所,照明控制設置合理,采光區域的照明控制獨立于其他區域的照明控制,應得5分。8.5.7大空間、多功能、多場景場所的照明按使用需求應采用適宜的自動(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統,評價總分值為15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具備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種控制方式,并可設置不同場景的控制模式,應得5分。2實時顯示和記錄所控照明系統的各種相關信息并可自動生成分析和統計報表,應得5分。3預留與其他系統的聯動接口,以實現聯動,應得5分。8.5.8系統具有遙控或聯網監控的條件,評分總分值應為25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預留聯網監控的接口,應得5分。2實現遙控或聯網監控,應得10分。3控制系統的控制終端在通信中斷時,具有自動或手動開關燈的功能,評價分值應為10分。8.6照明設備管理落實程度的評價8.6.1照明設備管理落實程度應根據照明設備管理制度、綠色照明宣傳機制、技術檔案資料完備狀況、定期檢查和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等項內容進行評價。8.6.2實施能源資源管理激勵機制,管理業績與節約能源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掛鉤,評價總分值應為1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制定了照明節能相關的物業管理制度,應得4分。2物業管理機構的工作考核體系中包含能源資源管理激勵機制,應得2分。3與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節能條款,應得2分。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應得2分。8.6.3建立綠色照明教育宣傳機制,編制綠色照明技術設備使用手冊,形成良好的綠色照明環境氛圍,評價總分應為1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1有綠色照明宣傳工作記錄,應得4分。2向使用者提供綠色照明設備使用手冊,應得3分。3相關綠色照明行為與成效獲得公共媒體報道,應得3分。8.6.4照明設備技術及管理資料齊全,運行效果滿足運行與管理的需要,評價總分值應為20分,并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8.6.5定期對運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評價總8.6.6定期檢查和維護照明設備,評價總分值應為20分,并應8.6.7定期檢查和維護應急照明系統,總評價分值為15分,并2滿意度達到80%及以上,應得1分。能,合理采用新技術、新產品,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顯著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和光環境質量,評價分值應為2分。8.7.2人工照明相關色溫可隨天然光變化進行自動調節,保證良好的室內光環境,評價分值應為1分。8.7.3既有建筑進行改造后,采光效果明顯改善,采光等級提升一級,評價分值應為2分。8.7.4根據本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給照明的用電量能單獨計量,評價總分值應為2分,并應按表8.7.4的規則評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照明容量比例Rl2注:R。為可再生能源用于照明的裝機容量與照明設備安裝容量之比。8.7.5項目設置能耗管理系統,并將照明能耗納入該系統管理且運行正常,評價分值應為1分。8.7.6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光環境評價方法》GB/T12454對室內主要功能房間光環境進行現場主觀評價,評價總分值應為2分,并應按表8.7.6的規則評分。l2附錄A常用照明燈具污染維護系數表表A.0.1常用照明燈具污染維護系數點燃時間(月)臟臟臟注:1“清潔”指附近無產生煙塵的工作和活動場所,中等交通量,環境顆粒水平不超過300μg/m3,如辦公室、閱覽室、展覽廳、醫療衛生場所和金融服務場所等。2“一般”指附近有產生中等煙塵的工作和活動場所,交通量較大,環境顆粒水平不超過600μg/m3,如人行通道、車行通道、社會停車庫等場所。3“臟”指附近有可能產生大量煙塵的工作和活動場所,有時可能將燈具塵封起B.0.1眩光程度與統一眩光值(UGR)對照應符合表B.0.1的表B.0.1眩光程度與統一眩光值(UGR)對照表UGR的數值引起注意引起輕度不適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應符合表B.0.2的規定。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光源平均亮度(ked/m2)最小遮光角附錄C頻閃指標定義1閃爍指數(FlickerIndex,簡寫為FI)和閃爍百分比(Per-centFlicker,簡寫為PF)都是以光輸出波形為周期性波形時的表征參數。2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閃爍指數(FI)是指在單個周期的光FI=(區域1)/(區域1+區域2)(C.0.1-1)3閃爍百分比(PF)也稱為調制深度[Mod(modulationdepth)]或峰峰比,是指在單個周期的光輸出光輸出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與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和的比值,一般以百分比表示:654320圖C.0.1周期性光輸出波形4閃爍指數(FI)和閃爍百分比(PF)用于評價頻閃的程度,數值越大,頻閃程度越大;FI,PF參數均是由單個周期的波形計算獲得。C.0.2IEEE1789建議閃爍百分比(PF)指標限制1無顯著影響水平區域的限值用式(C.0.2-1)~式(C.0.2-3)f≤10Hz,PF≤0.1%(C.0.2-1)10Hz<f≤90Hz,PF≤0.01×f(C.0.2-2)90Hz<f≤3000Hz,PF≤0.08/2.5f>3000Hz,免除考核式中:f——光輸出波形頻率。2低風險區域的限制由式(C.0.2-4)~式(C.0.2-6)給出:f≤8Hz,PF≤0.2%(8Hz<f≤90Hz,PF≤0.025×f(C.0.2-5)90Hz<f≤1250Hz,PF≤0.08×f(C.0.2-6)f>1250Hz,免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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