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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80.99CCSA123716IDB3716/T69—2024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工作職責 4.1區委、區政府 4.2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4.3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 4.4居民小組 25工作機制 25.1正向工作機制 25.2反向協調訴求 36工作保障 46.1場所保障 46.2人員保障 56.3機制保障 57工作督導 5附錄A(規范性)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實施細則 6A.1社區工作服務用房規劃 6A.2項目土地出讓 6A.3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建設 6A.4項目竣工 6A.5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 7A.6社區工作服務用房使用監管 7附錄B(規范性)社區便民服務站 8B.1場所建設 8B.2服務功能 9附錄C(規范性)社區黨群服務中心 10C.1構建“1+8+N”黨群服務陣地體系 C.2提升黨群服務陣地綜合使用效率。 附錄D(規范性)社區工作者管理規定 11D.1總則 D.2招錄 D.3薪酬待遇 D.4隊伍管理 DB3716/T69—2024D.5表彰激勵 D.6退出機制 D.7附則 附錄E(規范性)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15附錄F(規范性)“三張清單三個目錄”工作機制 16F.1明確村工作事務 F.2明確社區工作事項 F.3規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機制和牌子 F.4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F.5規范村(社區)綜合考核評比項目 附錄G(規范性)“一窗受理、全科服務“工作機制 18參考文獻 DB3716/T69—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濱州市民政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濱州市濱城區社區服務中心、濱州市濱城區民政局、北京麥斯達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云珠、李鴻雁、林霞、李夢雅、劉建龍、王慧娟、周潔、鄧瑾、鄭波、王釗柱、張曼。DB3716/T69—20241五級雙向社區治理工作規范本文件規定了五級雙向社區治理的工作職責、工作機制、工作保障及工作督導。本文件適用于濱州市社區治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五級雙向“區委、區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民”五個層級之間依次自上而下工作推動、自下而上訴求達成的工作模式。4工作職責4.1區委、區政府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正向一級推進,反向訴求最終達成;b)堅持黨建引領,健全黨的各級組織架構;c)負責制定社區治理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統籌推進社區治理工作;d)負責宣傳與推廣工作;e)為各環節提供資金保障;f)負責全程督導工作。4.2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工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正向二級推動,反向訴求協調達成;b)參與制定社區治理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c)負責制定本級社區治理的工作方案;d)科學劃分社區治理網格;e)負責社會組織的培育孵化、評選、表彰等工作。4.3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DB3716/T69—20242a)正向三級推動,反向訴求協調達成;b)負責制定本級工作方案;c)組織制定居民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d)組織居民進行議事協商,向上級反饋有關情況;e)負責矛盾調解和訴求協調,最大程度將居民訴求協調達成;f)動員居民參與社區治理;g)負責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評選、表彰等工作。4.4居民小組居民參與社區治理包括但不限于:a)正向落實工作安排,反向提出合理訴求及意見建議;b)積極執行相關政策;c)遵守社區居民公約;d)積極參加社區各項活動和志愿服務。5工作機制5.1正向工作機制5.1.1區委、區政府5.1.1.1構建基層組織體系、工作保障體系、服務群眾體系、責任落實體系,推動形成以街道黨組織為核心,社區黨組織為基礎、區域內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共同參與的黨建工作模式。5.1.1.2應成立以區委、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參加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應建立“一個項目、一套方案、一名班子成員、一個工作組、一個時間表、一抓到底”的“六個一”工作機制;b)對有建設性需要的街道應設立專項指揮部,負責集中辦公、重點幫包、分線作戰、集中推進等工作。5.1.1.3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大宣傳發動,綜合運用多種途徑,推動政策落實。5.1.2街道黨工委、辦事處5.1.2.1極落實上級部署要求,開展政策法規學習。5.1.2.2應成立領導小組,負責社區治理的統籌與協調工作。組內成員負責開展社區治理、依法行政、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5.1.2.3應建立必要的辦公和黨員活動、居民代表議事場所,做好居民公共事務管理、特殊人群服務,在重要節日進行慰問、走訪,及時掌握民情。5.1.2.4應協調完善社區便民服務設施,保障居民服務需求。5.1.3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5.1.3.1宜建立“黨員亮牌、星級管理”制度。為黨員家庭門口懸掛身份標牌,強化對組織、法紀、社會、事業、家庭等方面的紀實跟蹤、檔案建立。5.1.3.2宜建立將區直有關部門黨建工作、社會工作與社區黨建、社會治理相結合的“雙聯共建”治理服務模式。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DB3716/T69—20243a)成立“雙聯共建”小組,選擇與居民密切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兼任委員;b)會同區直有關部門推進“雙聯共建”工作;c)建立治理服務示范點,區直有關部門需要下沉到社區的工作內容由社區制定實施方案,向有關部門申報。5.1.3.3宜建立“社區星居民”制度。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a)設置社區綜合新星、單項新星榜,每季度評選一次,由社區居民代表共同表決;b)“社區新星”包括愛黨愛國、遵紀守法、敬業奉獻、誠實守信、見義勇為、孝敬老人、教育子女、睦鄰互助、志愿服務、環境維護等方面,居民日常行為也可納入評選依據;c)居民通過學習社區居民公約掌握“社區新星”標準。5.1.4居民小組宜按照小區樓宇單元劃分,成立“居民聯動互助組”。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實行“四互相”:政策互相宣傳、落實互相推動、執行互相監督、利益互相約束;b)實行“四聯動”:文明創建聯動、遵規守約聯動、志愿服務聯動、睦鄰團結聯動。5.1.5居民充分發揮老黨員、老干部、老職工、老教師、老軍人、優秀青年群體代表的模范帶頭作用,主動開展正面宣傳、輿論引導和示范引領。5.2反向協調訴求5.2.1居民若居民出現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問題,可依據“和善、和睦、和諧”的原則協商解決,對社區服務、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共性問題,由居民以戶為單位,向居民小組提出意見建議,協商調處。5.2.2居民小組居民小組組長根據樓宇、組內居民訴求意見研究提出議題,通過多種方式組織開展居民議事會。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將居民訴求形成議事意見并將議事成果組織實施,定期反饋落實情況;b)召開組內會議討論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表決后組織實施;c)對無法協調解決的訴求,提報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協商解決。5.2.3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5.2.3.1由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召集議事顧問團(“兩代表一委員”、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社區鄉賢代表和社會組織代表)和議題相關方參加議事協商會議。議事協商會議宜按照收集議題、確定議題、擬定方案、協商議事、實施成果、公示結果的流程進行。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b)研討社區發展的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和社區發展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c)解決社區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和矛盾糾紛;d)解決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或賦予社區自治自決的事項;e)公示社區相關資金和資源的使用情況;f)協商其它合理事項;4g)對需要社區層面協調解決的難點問題,表決形成意見建議,由社區集中協調解決;社區層面無法調解時,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提報居民訴求。5.2.3.2探索“六社六聯”治理模式,將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區慈善資源-社區居民聯動起來,解決居民訴求。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a)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激發社會組織參與力;b)社區+社會工作者聯盟,提升社區治理水平;c)社區+社區志愿者聯動,補充社區服務力量;d)社區+社區慈善資源聯接,共享社會資源;e)社區+社區居民聯治,提高社區自治能力。5.2.3.3探索“社區合伙人”治理模式,吸納轄區內外符合社區發展治理原則的各類主體,成為社區共建發展的“社區合伙人”,共同參與社區治理,解決居民訴求。5.2.4街道黨工委、辦事處5.2.4.1組織周例會,由社區黨組織、自治組織、街道相關站所等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區級相關部門參加,如有臨時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對討論議題征求意見,確定實施方案;b)由社區負責人提出具有普遍性且社區本身無法解決的居民訴求,由參會人員集中討論;c)對需要街道層面協調解決的難點問題,表決形成意見建議,由街道集中協調解決;街道層面無法調解時,向區委、區政府或相關區直部門提報居民訴求。5.2.4.2成立民情調解工作室。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協調社會組織參與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事件;b)為社區居民提供調解和法律咨詢等服務;c)搜集居民生活訴求,推動各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融入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網絡。5.2.5區委、區政府5.2.5.1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或組建法律服務團隊組成“智庫顧問團”。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宣傳各類方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條款;b)防范、化解法律風險;c)參與社區公益性法律服務。5.2.5.2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召集各部門相關成員,組成“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聯席會議,并下設辦公室。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貫徹落實各級關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決策部署;b)掌握、分析、研判全區矛盾糾紛狀況,研究對策措施;c)加強全區“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數字化、智能化建設;d)推進全過程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定期調度全過程訴源治理機制運行情況;e)統籌協調各方力量資源,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區域重大矛盾糾紛問題;f)健全完善群眾滿意度評價機制和督導評價機制;g)定期總結經驗,并做好資料留存。6工作保障6.1場所保障DB3716/T69—202456.1.1社區服務用房的建設、服務及運行,詳見附錄A。6.1.2社區便民服務站的建設、服務及運行,詳見附錄B。6.1.3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的建設、服務及運行,詳見附錄C。6.2人員保障6.2.1社區工作者的招錄、薪資待遇、隊伍管理、表彰激勵及退出機制,詳見附錄D。6.2.2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建設,詳見附錄E。6.3機制保障6.3.1宜建立“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機制,詳見附錄F。6.3.2宜建立“三張清單三個目錄”機制,詳見附錄G。7工作督導7.1各級黨委、政府宜加強對社區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導。7.2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匯報制度,對工作表現好、成效顯著的予以獎勵;對工作不重視、行動滯后的予以通報批評。7.3應公平、公正地履行工作職責,并對需要公開的信息依法予以公開。DB3716/T69—20246(規范性)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實施細則A.1社區工作服務用房規劃區委組織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區自然資源局、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民政局等部門共同參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開展社區服務用房情況聯合大排查,統籌解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各類問題。協助區政府編制《濱城區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專項規劃》統籌確定社區用房布點,確定區域化社區服務用房的位置、規模和服務半徑。A.2項目土地出讓A.2.1土地出讓前,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征求區民政局配建意見,明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建設的規模和接收單位,將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建設條件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出讓條件,明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由土地競得人建設并無償移交,產權屬于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局按照每百戶居民擁有的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出具配建意見,其中規劃設置的區域化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對于地塊面積較小且居住戶數較少,達不到獨立配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標準的項目,區自然資源局、區民政局、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后可相對集中配建。A.2.2土地出讓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后,區自然資源局協調土地使用權人,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先行與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城市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協議》(一式八份)。A.3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建設A.3.1建設方案中社區工作服務用房應與開發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核實、同步驗收,分期開發的項目應將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設。A.3.2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全程參與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對項目建設情況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過程中的安監、質檢工作。A.3.3在建居住區達到配建標準未規劃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查找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落實配建標準。其中,規劃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調整規劃設計和方案審批,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的審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開發商的施工建設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管理部門負責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A.4項目竣工A.4.1社區工作服務用房應與開發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核實、同步驗收,對未與商品房同步設計、建設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綜合驗收備案。A.4.2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對未與街道辦事處簽訂《城市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協議》的竣工項目不予備案,不發放備案證。DB3716/T69—20247A.5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A.5.1項目開發商與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移交協議》約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項目開發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提請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懲戒,將其不良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A.5.2對未按要求落實移交工作的項目予以追繳。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辦理所占土地及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限期內不移交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局、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民政局共同參與,聯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執行。A.6社區工作服務用房使用監管A.6.1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相關資料交社區居委會并由街道辦事處出具社區工作用房交付使用通知書。A.6.2街道、社區不得擅自改變新建住宅區配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使用性質,在登記簿及房產證上注明不得轉讓、抵押、置換、出售等內容,所屬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維修、改造。A.6.3區民政局負責監督社區工作服務用房使用管理,掌握用房的使用情況,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DB3716/T69—20248(規范性)社區便民服務站B.1場所建設B.1.1場所定位。依托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便于群眾辦事的區域,以整合利用現有的服務設施等資源為基礎,高標準建設便民服務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打造“開放式”“無柜臺”的服務環境,提供咨詢、受理、快速辦理、幫辦代辦、信息政策公開等服務,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輻射周邊區域的服務功能。B.1.2人員配備。原則上從村(社區)“兩委”成員、網格員或公益性崗位中,選聘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心群眾工作的人員在便民服務站擔任專(兼)職的全科服務工作人員。建立“AB角”制度,安排受理席位人員定期輪換,其余人員的主要精力用于走訪群眾,工作人員由“坐等上門”為“主動下沉”。同時,明確負責人、工作聯絡人及聯系方式,并在宣傳公示欄予以公示。采取集中培訓、分類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對全科服務工作人員進行服務事項辦理、專業社會工作等方面知識的培訓。B.1.3制度完善。便民服務站要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場所使用、人員管理、一次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幫辦代辦、投訴建議處理等制度內容。同步建立制度執行獎懲措施,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B.1.4經費保障。各鄉鎮(街道)、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要加大爭取財政支持,為便民服務站建設和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保障。鼓勵村(社區)積極籌措集體收入資金為工作開展提供輔助保障。按工作推進節點,對達標驗收的便民服務站,以資金撥付、自助設施投入等方式進行“以獎代補”。B.1.5事項清單。推進街道賦權增能減負,結合《濱城區社區工作事項清單》、《村級組織職責清單、議事決策清單、責任追究清單指導目錄》,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適合在村級辦理的黨員組織關系轉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衛生健康服務、就業創業服務、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幫扶、惠農政策落實、法律顧問及糾紛調解、水電氣暖費用收繳等便民服務事項,通過服務窗口前移、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到便民服務站受理、辦理。在村(社區)便民服務站可直接辦理事項不少于10項,幫辦代辦服務事項不少于50項。加緊梳理自然人生命周期各階段需要辦理的事項清單,逐項編制辦事指南,明確事項名稱、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是否收費等基本內容,確保線上線下辦事指南標準一致、信息準確、方便實用。鼓勵制定便民服務站“白話文”辦事指南,保證基層群眾“能識字就看得懂”。事項清單要在宣傳公示欄進行公示,并動態管理。B.1.6設備齊全。按照“以人為本”“以服為要”的理念,村(社區)便民服務站要科學設置事項辦理服務區、便民服務區、休息等待區、宣傳公示欄等功能分區;整合辦事窗口、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設立“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標識;配備必要的桌椅、上網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檔案柜等辦公設備;配備飲水設施、紙杯、紙筆、膠水、剪刀、老花鏡、休息座椅、投訴意見箱等便民設施,豐富適老化服務,確保滿足政務服務正常開展和便民服務的基本需求。B.1.7工作臺賬。便民服務站要同步建立完善業務辦理、幫辦代辦等工作臺賬,如實記錄服務時間、服務事項、辦理結果、辦結時間、滿意度等工作內容,做到為民服務有記錄,效能提升有目標。DB3716/T69—20249B.1.8統一標識。便民服務站要統一使用“濱周到·城心辦”服務標識,落實“周到辦事、城心服務”工作要求,強化品牌服務理念,持續擦亮主城區“濱周到·城心辦”政務服務品牌;嚴格落實《集中整治規范(村)社區“牌子多”問題的工作方案》,落實村(社區)掛牌準入制度,嚴格按照“5+2+3”的標準落實執行,持續鞏固前期整治成果。B.2服務功能B.2.1幫辦代辦全覆蓋。堅持“自愿申請、無償服務”“便捷高效、主動服務”“上下聯動、協同服務”工作原則。線上,依托愛山東APP、山東政務服務網等方式,幫助群眾辦理相關業務。線下,不斷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縮減時限;針對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和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積極開展上門辦理等綜合服務,確保幫辦代辦服務事項、人群雙覆蓋。B.2.2網上站點全聯通。依托政務服務網,按照“應上盡上”“能辦盡辦”的原則,在村級網上政務服務站全覆蓋的基礎上,持續開展事項標準化梳理,提升事項網辦水平,全面推進基層政務服務事項網上運行,優化在線申報、咨詢、評價等基本服務功能,確保網上站點提供的服務信息準確可用、便于查找。B.2.3服務渠道全方位。要以方便群眾辦事為目標,按照一般事項“馬上辦”,高頻事項“就近辦”,復雜事項“幫代辦”的工作原則,完善網上服務功能,推動基于互聯網、自助終端、移動終端的政務服務入口進社區、進村居,讓網上政務服務惠及更多基層群眾,能夠及時完成相應事項的辦理、受理或材料提交,線下主動開展幫辦代辦服務,及時協助完成材料收集整理、上報等工作。B.2.4服務響應全天候。便民服務站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工作制度開展服務,做到按時到崗,結合日常工作實際,積極開展錯時、延時服務,為有非工作時段辦事需求的群眾提供咨詢受理、快速辦理、幫辦代辦等服務。鼓勵村級民主議政日、主題黨日活動融入幫辦代辦服務元素,對群眾的辦事需求建立臺賬、高效服務,以黨建引領打造基層政務服務新高地。B.2.5效能監督全過程。對于群眾所辦事項名稱、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是否收費等基本內容實行“一次告知”。對于程序簡便、可以當場辦結的,即來即辦、當場辦結;對于情況復雜、不能當場辦結、需要審核審批的,在承諾時間內“限時辦結”。建立投訴(建議)處理制度,豐富投訴(建議意見)渠道,設置投訴意見箱、主動公開投訴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DB3716/T69—2024(規范性)社區黨群服務中心C.1構建“1+8+N”黨群服務陣地體系C.1.1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把黨群服務中心建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位置。用好用活區城市基層黨建創新中心,采取線上線下融合聯動服務模式,打造成為全區城市基層黨建研訓基地和服務平臺、信息服務集散中心和創業創新服務平臺、加強新就業群體黨建工作的實踐基地。C.1.2街道黨群服務中心面積一般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區黨群服務中心面積力爭達到每百戶30平方米以上,其中已建成社區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區不低于500平方米。按照“因地制宜、一室多用、開放共享、靈活便民”原則,統籌用好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閑置場所等資源,在網格(小區)設立黨群服務站點,為居民提供家門口服務。持續開展精品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精品網格黨群服務站建設,推動在商務樓宇、商圈市場建設黨群服務中心。C.2提升黨群服務陣地綜合使用效率。C.2.1整合黨建、治理、服務功能,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綜合治理、協商議事、文體康養、文明實踐等功能區域,完善錯時延時、幫辦代辦等便民措施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務”,避免建成單純宣示性、展示性場所網格(小區)黨群服務站點要根據小區居民組成結構,針對兒童青年人才、離退休黨員、企業職工等不同群體,差異化安排服務功能。C.2.2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老年食堂、城市社區黨組織領辦合作社、青年創客空間、老黨員工作室、黨代表工作室等特色服務場所。統籌整合在街道社區設立的各類活動陣地,推動場所設施共用、力量資源共享。DB3716/T69—2024(規范性)社區工作者管理規定D.1總則D.1.1社區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和由區統一招錄的全日制城市社區工作人員。D.1.2街道(鄉鎮)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區工作人員和有關部門在社區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符合有關招錄標準、條件的,經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審查推薦、區統一組織考試或考核,可擇優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D.2招錄D.2.1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錄的方式配備。D.2.2選任。社區黨組織專職成員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依法選舉產生。D.2.3招錄。除選任人員外,其他社區工作者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區民政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采取公開招考的辦法錄用。濱城區制定的具體招錄辦法,應報市民政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后,由區民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D.2.4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a)政治素質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態度堅決,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事業心責任感強;b)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從事社會工作、社區建設、基層治理的相關專業知識,善于開展群眾工作;c)品行端正,處事公道,服務意識強,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4)具有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D.3薪酬待遇D.3.1適用范圍對城市社區行政或事業編制之外的“兩委”專職成員和由區統一招錄的全日制城市社區工作人員,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與等級相結合的職業體系。D.3.2崗位等級社區工作者崗位分為正職、副職和工作人員三類。各崗位按照社區工作者的社區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關專業水平等,設置相應等級。社區正職為7-18級,社區副職為4-15級,其他人員為1-12級,每一等級對應相應的報酬系數。D.3.3薪酬水平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合理確定社區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標準,為事業單位新入職人員應發平均工資的0.8倍,并根據事業單位工資普調增資情況同步聯動調整。社區工作者具體薪DB3716/T69—2024酬計算公式為:我區街道事業編試用期滿執行定級工資標準人員平均應發工資×確定的倍數×等級對應薪酬系數。D.3.4薪酬結構社區工作者基本工資占薪酬總額的70%左右,績效工資占薪酬總額的30%左右。基本工資按月發放,并隨著崗位變動、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關專業水平提高等情況相應調整。績效工資可根據考核情況,按季度、年度發放,并根據年度考核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況,適當拉開差距。D.3.5工作薪酬社區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與本人崗位等級相對應,績效工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交叉任職人員,按照“兼職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工作薪酬。D.3.6薪酬管理D.3.6.1在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合格的情況下,社區工作者年限達到上一等級規定年限的,可以從次年1月份起提升1級工資;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晉升等級的年限。社區工作者崗位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應的工資等級。D.3.6.2受教育程度可分為大專及以下、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專及以下為基礎,在本崗位等級范圍內,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區工作者,本科學歷的可提高1級,碩士研究生可提高2級,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級。只取得學歷或學位證書的,社區工作年限分別視同增加1年、3年、5年。D.3.6.3行政或事業編制之外的社區工作者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按規定登記的,街道(鄉鎮)應按照初級每月不少于100元、中級每月不少于200元、高級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標準發放職業津貼。D.3.6.4已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的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按照不低于本人退休前所對應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薪酬總額50%的標準領取補貼。D.3.6.5通過選任方式配備的社區工作者,從當選次月起按崗位等級對應的標準發放薪酬。通過招錄方式配備的社區工作者考核期為1年,考核期期間薪酬按擬定崗位等級的基本工資標準發放。考核期滿考核合格后,按等級確定薪酬。D.3.6.6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為社區工作者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D.3.6.7福利待遇。社區工作者享有體檢、繼續教育等福利待遇,符合條件人員依法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D.4隊伍管理D.4.1合同簽訂。行政或事業編制之外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社區工作者要與我區指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街道(鄉鎮)簽訂勞動合同。D.4.2日常管理。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負責。原則上,各單位不得借調社區工作者,以保持隊伍相對穩定。D.4.3績效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以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突出工作實績和群眾滿意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DB3716/T69—2024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社區工作者續聘解聘、薪酬待遇、獎勵懲戒和調整崗位的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的制定由區委組織部、區民政局牽頭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D.4.4教育培訓。區級每年對社區“兩委”成員進行集中輪訓,區級和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分工負責,每年對社區其他工作者進行全員培訓。支持社區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和社會工作學歷教育。定期安排社區工作者輪崗交流、實踐鍛煉,不斷提高其履行職責、服務群眾、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D.4.5全科服務。探索實行“全科社區工作者”制度,實現“一專多能、一崗多責”。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分片包塊、聯系駐區單位、代理服務、結對幫扶、服務承諾、入戶走訪、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制度,加強與居民群眾和駐區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反映和協調居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提高為民服務工作效率。D.4.6檔案管理。街道(鄉鎮)應建立社區工作者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學習和工作經歷、勞動合同、崗位級別調整、績效考核、教育培訓、獎懲情況等。D.5表彰激勵D.5.1各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優秀社區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獲得功勛榮譽、國家級表彰獎勵、省部級表彰獎勵的社區工作者,在本崗位等級基礎上分別高定5個、2個、1個等級。已達到最高崗位等級的,以及所在社區獲得全國、全省先進基層黨組織或全國、全省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稱號的社區工作者,可適當提高薪酬待遇。D.5.2拓寬社區工作者發展通道,讓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的脫穎而出。加大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發展黨員的力度,積極推薦優秀社區工作者按程序進入社區“兩委”班子。我區補充街道(鄉鎮)機關公務員時,一般應拿出不少于補充街道(鄉鎮)機關公務員總數20%的名額,面向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考錄;連續任職滿2屆、表現優秀的社區黨組織書記可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D.5.3積極推薦優秀社區工作者參加各級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推薦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落實談心談話制度,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書記定期與社區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談心談話,街道(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每年至少與所聯系社區的社區工作者談心談話一次,掌握思想動態,解決實際困難。D.5.4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要大力宣傳報道社區工作者中的先模人物、先進事跡,展現廣大社區工作者的職業風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區工作者的社會認同度和職業榮譽感,努力在全社會形成重視、關心、支持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D.6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a)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b)招錄的社區工作者在考核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c)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聘用方和社區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社區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e)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工作;(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不適宜繼續從事社區工作的;DB3716/T69—2024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g)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h)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規啟動免職或罷免程序后解除勞動合同。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換屆不再繼續提名或在換屆選舉中未當選的,以及任職期間被終止職務的,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D.7附則區級層面建立由組織部門綜合協調,民政部門牽頭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各街道(鄉鎮)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DB3716/T69—2024(規范性)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E.1社區工作者配備標準:按照每萬城鎮常住人口擁有城市社區工作者18人的標準配備。E.2加大力度,招錄一批。各縣(市、區)要結合年度配備總量要求,加大社區工作者招錄力度,原則上所有新招錄崗位全部向高校畢業生開放,其中,要拿出不少于30%的崗位專門招錄高校畢業生(含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各縣(市、區)要將社區工作者招錄作為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主要途徑,招錄計劃和簡章應報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審查備案。E.3規范程序,轉化一批。按照統一標準、規范程序、平等擇優、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把人選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通過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審查推薦、縣(市、區)統一組織考試或考核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專職網格員等轉化為社區工作者。E.4依法依規,補齊一批。對社區“兩委”成員出現缺額的,要及時依法依規補足配齊,社區黨組織成員要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要依法選舉產生。對工作量大、任務重的城市社區,也可以結合實際,按照法定程序適當增加社區“兩委”成員職數。E.5優化布局,擴充一批。按照規模適度、便于服務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綜合考慮社區人口數量、治理服務半徑等因素,按3000戶左右的規模設置城市社區。嚴格限制大型、超大型社區居委會的設置。對社區規模過大、服務人口過多、組織設置不合理的,要及時優化調整到位。新建或者社區規模調整后,要同步落實社區工作者、陣地、經費等配備要求,確保社區有序運轉。E.6加強鍛煉,培養一批。以提高社區工作者依法辦事、執行政策和服務居民能力為目標,堅持“缺什么補什么”“干什么學什么”,實施社區干部素質提升工程,縣(市、區)每年對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全覆蓋培訓,街道(鄉鎮)做好其他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工作,原則上每年至少輪訓1次,不斷提升社區工作者治理與服務能力水平。鼓勵支持社區工作者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評價。E.7強化激勵,留住一批。全面落實社區工作者“3崗18級”薪酬待遇,社區工作者薪酬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對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的社區工作者落實津貼待遇。E.8減負增效,提升一批。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并落實社區工作事項清單、社區綜合考核評比項目清單、社區印章使用范圍清單“三張清單”制度。深入推進“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機制,落實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上門走訪、結對幫扶、代辦服務等制度,切實為社區工作者減負賦能,讓社區工作者有更多的時間精力下沉網格、定崗網格,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服務。DB3716/T69—2024(規范性)“三張清單三個目錄”工作機制F.1明確村工作事務村級組織工作事務目錄包含村黨組織履行職責事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等工作職責事項三類。村黨組織履行職責事項是指依據黨內法規法定職責和文件政策承辦任務等,應當由村黨組織開展的工作職責事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事項,主要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規定,應當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履行并由村民委員會發揮主責作用的職責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等工作職責事項,主要指區級各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交由村民委員會協助落實,并由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承擔主體責任,且應當為村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的職責事項。F.2明確社區工作事項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包含社區黨組織工作職責事項、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事項、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工作職責三類。社區黨組織工作職責事項是指依據黨內法規法定職責和文件政策承辦任務等,應當由社區黨組織開展的工作職責事項;社區依法履行職責事項,主要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規定,應當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履行并由社區發揮主責作用的職責事項;社區依法協助政府工作職責,主要指區級各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交由社區協助落實,并由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承擔主體責任,且應當為社區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的職責事項。F.3規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機制和牌子嚴格掛牌標準,可在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民兵連標牌和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在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外部可懸掛“中國社區”標識);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部可懸掛綜治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標牌,以及確需群眾知曉的公示、警示性牌子;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可采取集中展陳的形式進行展示。F.4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按照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政策文件和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等部門聯合出臺的文件要求,嚴格落實《濱城區需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的證明事項目錄》和《社區印章使用范圍清單》。對于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村(居)民仍需辦理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應本著便利村(居)民辦事創業的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出具證明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居)民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鼓勵黨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F.5規范村(社區)綜合考核評比項目DB3716/T69—2024F.5.1根據各級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和“濱城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體系”規范村(社區)綜合考核評比項目,建立統一的考核評比指標體系,將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指標一并納入,各職能部門不得單獨組織和新增相關考核評比活動。F.5.2要建立完善“三張清單”“三個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各部門(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情況、考核工作需要,及時對“三張清單”“三個目錄”的調整提出建議,由民政部門匯總后報區委、區政府審核,并以適當方式公布。組織、紀檢、民政等部門要建立清單落實切實鞏固工作成果,確保問題不反彈,真正做到減輕村(社區)負擔,提升管理服務效能。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視情啟動問責程序,并嚴肅追究工作責任。DB3716/T69—2024(規范性)“一窗受理、全科服務“工作機制G.1轉變服務理念。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是以提升社區工作人員綜合能力素質、提升社區服務的效能效率為目標,以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打破以往一名社區工作者只負責某幾項工作、只辦理某幾個部門相關業務的傳統服務模式,改由一個窗口受理全部社區公共服務項目,讓“數據多跑路,居民少跑腿”。各鄉鎮(街道)要對此給予充分認識,積極引導社區適應新的服務理念,迅速行動,探索“一窗受理,全科服務”的本地模式,為居民群眾提供“零距離”的社區服務。G.2優化服務設施。優化政務服務大廳布局,整合社區辦事窗口,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整合后空閑出的辦事窗口可提供給有需要的社會組織等使用。在大廳顯著位置設立“一窗受理、全科服務”標識,設置導辦等候區、前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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