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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3年版)(征求意見稿)目錄TOC\o"1-2"\h\u7529一、幼有所育 一、幼有所育(一)優孕優生服務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對象: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并準備懷孕的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優生健康教育、體格檢查、臨床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風險評估、咨詢指導等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關于落實生育全程服務推進婚前與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8〕2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2.孕產婦健康服務。服務對象:本市常住孕產婦。服務內容:包括免費建立母子健康手冊、孕產婦健康管理及產后訪視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關于開展免費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檔案>工作的通知》(京衛婦精字〔2011〕24號)、《關于落實北京市孕產婦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項目補助政策的通知》(京衛婦精字〔2011〕4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服務。服務對象:本市常住待孕婦女和懷孕三個月內的婦女。服務內容:為待孕婦女和懷孕三個月內的婦女免費增補葉酸,在孕前3個月至孕早期3個月服用,并提供健康指導、追蹤隨訪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北京市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京衛婦精字〔201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務。服務對象:本市常住育齡夫婦。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關于做好基本避孕手術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衛婦幼〔202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5.“兩癌”篩查。服務對象:35-64歲本市戶籍婦女。服務內容:開展宮頸癌、乳腺癌篩查。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關于優化整合北京市兩癌篩查和長效體檢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8〕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6.生育保險。服務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包含在本市就業的外國籍職工。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服務標準: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政府令〔2005〕154號)、《關于規范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9〕32號)、《關于調整本市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1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生育津貼按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中支付。牽頭負責單位:市醫保局。(二)兒童健康服務7.預防接種。服務對象:0-6歲兒童。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進行常規接種。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2016年版)》執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8.兒童健康管理。服務對象:0-6歲兒童。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的常住0-6歲兒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內、滿月、3月齡、6月齡、8月齡、12月齡、18月齡、24月齡、30月齡、3歲、4歲、5歲、6歲各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具體包括:新生兒訪視、0-6歲兒童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喂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其中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家庭訪視次數。為0-3歲兒童每年提供2次中醫調養服務,向兒童家長教授兒童中醫飲食調養、起居活動指導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北京市0-6歲學前兒童免費健康體檢的實施意見(試行)》(京衛婦社〔2009〕4號)、《關于開展北京市0-6歲學前兒童免費健康體檢和免費為新生兒進行先天性疾病篩查工作的補充通知》(京衛婦精〔2011〕11號)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局。9.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對象:本市常住新生兒。服務內容: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苯丙酮尿癥、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癥等遺傳代謝疾病篩查,以及聽力異常、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髖關節脫位和耳聾基因篩查。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京衛婦幼〔2020〕7號)、《北京市免費為新生兒進行先天性疾病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京衛婦社〔2009〕4號)、《關于開展北京市0-6歲學前兒童免費健康體檢和免費為新生兒進行先天性疾病篩查工作的補充通知》(京衛婦精〔2011〕11號)、《關于落實北京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做好本市常住人口新生兒耳聾基因篩查工作的通知》(京衛婦精字〔2012〕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三)兒童關愛服務10.特殊兒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服務對象: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服務內容:為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服務標準:每人每月2650元。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11.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的兒童,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陷入臨時困境的兒童。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服務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困境兒童生活費標準的通知》(京民兒福發〔2023〕246號)、《關于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醫療保障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京民兒福發〔2018〕368號)、《關于做好“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兒福發〔2019〕187號)、《關于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助學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兒福發〔2021〕2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及時更新;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12.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未滿16周歲的農村戶籍未成年人。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主體監護責任,做好委托照護;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二、學有所教(四)學前教育助學服務13.學前教育幼兒資助。服務對象:在公辦和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兒童福利證》和《殘疾人證》和建檔立卡家庭幼兒。服務內容:免保教費。服務標準:按照收取的保教費標準直接免除。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五)義務教育服務14.具有本市學籍的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免除義務教育借讀費。服務對象:具有本市學籍的義務教育學生。服務內容:免除具有本市學籍的義務教育學生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借讀費。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用經費予以保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公用經費給予補助。服務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小學每生每年1650元,初中每生每年1750元;寄宿制學校公用經費每生增加20%;不足400人的學校生均經費按400人計算;特殊教育學生每生每年按12000元標準補助公用經費。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15.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服務內容:免費為義務教育學生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地方課程教科書,免費為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服務標準:小學每生每年14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小學一年級字典每生20元。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16.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補助。(1)義務教育寄宿學生生活補助。服務對象:具有本市學籍,在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寄宿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寄宿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中心城區以外的公辦農村寄宿制中小學就讀的寄宿學生、工讀學校就讀的寄宿學生。服務內容:對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寄宿學生提供生活補助。服務標準:小學每生每年300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0元。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2)義務教育非寄宿學生生活補助。服務對象:具有本市學籍,在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非寄宿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和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非寄宿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服務內容:對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非寄宿學生提供生活補助。服務標準:小學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0元。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17.義務教育學生助學補助。服務對象:具有本市學籍,在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殘疾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工讀學生及戶籍在山區的學生。服務內容:對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學生提供助學補助。服務標準:每生每年300元。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六)普通高中助學服務18.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服務對象:具有本市正式注冊學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服務內容: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服務標準:一般為每生每年2000元,烈士子女、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因公犧牲民警子女每生每年3000元。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19.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服務對象:具有本市正式注冊學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服務內容: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服務標準:免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本市公辦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執行。免教科書費據實保障。對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七)中等職業教育助學服務20.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服務對象: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的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提供國家助學金。服務標準: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學金每生每年1800元。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1.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費。服務對象: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農村(含縣鎮)學生、涉農專業、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其它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服務內容:免除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學費。服務標準: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不含住宿費)按照市政府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最高免學費補助標準不超過每生每年2800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不超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如學費標準低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標準,按實際收取學費標準免除。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三、勞有所得(八)就業創業服務22.就業信息服務。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服務內容:提供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政策法規咨詢;發布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總則》(GB/T33527-2017)、北京市《公共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規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實施細則》(京人社職介發〔2018〕153號)、《北京市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京就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3.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服務內容:為有求職需求的勞動者提供求職登記、崗位推薦、招聘會、職業指導、職業測評等服務;對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總則》(GB/T33527-2017)、《職業指導服務規范》(GB/T33554-2017)、《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規范》(GB/T33667-2017)、《職業介紹服務規范》(GB/T33535-2017)、北京市《公共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規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實施細則》(京人社職介發〔2018〕153號)、《北京市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京就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4.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服務對象: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服務內容:為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服務。為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失業登記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總則》(GB/T33527-2017)、《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GB/T33532-2017)、《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GB/T33534-2017)、《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就發〔2011〕79號)、《關于用人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并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8〕252號)、《關于本市城鄉勞動力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就辦發〔2019〕5號)、《關于做好失業登記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20〕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5.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服務對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其他流動人員。服務內容: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12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發〔2022〕35號)、《關于做好本市農業戶籍人員建立人事檔案及服務工作的通知(試行)》(京人社人才發〔2020〕1號)《人力資源服務規范第10部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DB11/T3008.10-2018)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6.就業見習服務。服務對象: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中專及技工院校畢業生;具有本市戶籍的16至24歲登記失業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16至24歲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無業或務農勞動力。服務內容:面向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征集見習崗位;為有見習意愿的人員提供見習崗位信息;為見習人員發放見習補貼,主要用于見習人員生活補貼、帶教人員補貼、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就業見習工作管理辦法》(京人社畢發〔2019〕6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7.就業援助。服務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服務內容: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就業援助服務規范》(GB/T33531-2017)、《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7〕164號)和北京市《公共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規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實施細則》(京人社職介發〔2018〕153號)、《北京市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京就發〔2019〕1號)、《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82號)、《關于全面建設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6〕15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支出責任: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區級財政共同承擔。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8.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生活費補貼。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服務內容:對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通知》(京人社能發〔2019〕56號)、《關于給予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和就業困難人員職業培訓期間生活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發〔2018〕10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共同承擔,生活費補貼由區級財政承擔。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9.“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服務。服務對象:所有單位和個人。服務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業務辦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服務標準:人工服務為每周7×24小時,自助語音服務為每周7×24小時,綜合接通率達到80%以上。支出責任:市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30.勞動關系協調。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及所有勞動者。服務內容:提供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咨詢、勞動用工、薪酬以及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指導,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企業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務。服務標準: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發布有關工資信息。免費提供企業工資指導線等信息。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31.勞動用工保障。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服務內容: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九)工傷失業保險服務32.失業保險。服務對象: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北京市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3〕49號)、《關于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7號)、《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告》(京人社發〔2023〕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33.工傷保險。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辦法》(京人社工發〔2011〕377號)、《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1〕38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單位支付。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四、病有所醫(十)公共衛生服務34.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居民健康檔案。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5.健康教育與健康素養促進。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詢、健康科普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局。36.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對象: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服務內容:及時發現、登記、報告及處理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宣傳與咨詢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規范(2015版)》《全國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技術指南(2016版)》等執行。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告的傳染病。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7.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計劃生育信息報告、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巡查等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科普宣傳、教育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象:轄區內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務內容:為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篩查、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家基層高血壓防治管理指南》和《國家基層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執行。全市管理高血壓患者不低于142萬人、2型糖尿病患者不低于63萬人。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9.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象:現癥地方病病人。服務內容:為轄區內氟骨癥、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健康管理。服務標準:對氟骨癥、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患者每年隨訪1次。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0.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中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登記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1.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服藥。服務對象:本市戶籍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藥品治療、服藥管理服務,協助開展服藥申請、服藥咨詢和隨訪等。服務標準:《北京市門診使用免費基本藥品治療嚴重精神障礙管理辦法(試行)》(京衛精衛字〔2013〕9號)、《關于修改<北京市門診使用免費基本藥品治療嚴重精神障礙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的通知》(京衛疾控〔2018〕11號)、《關于調整北京市門診治療嚴重精神障礙免費基本藥品目錄的通知》(京衛疾控〔2022〕66號)等規定給予保障。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2.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象: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觸者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在為2型糖尿病患者、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時,主動開展肺結核可疑癥狀篩查,并將發現的肺結核可疑癥狀者轉診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服務對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務內容:提供健康咨詢、行為干預、配偶/固定性伴檢測、隨訪、督導服藥等服務,配合相關機構做好轉介。服務標準: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隨訪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4.社區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服務對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服務內容: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艾滋病預防、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推廣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和丙肝咨詢檢測等綜合干預措施。服務標準:按照《異性性傳播高危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為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5.基本藥物供應保障服務。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落實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基本藥物按照國家規定優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提高基本藥物供給能力。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衛藥械﹝2019﹞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適當予以補助,區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46.社區全科門診診療。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門診服務。服務標準:每個街道(辦事處、鄉鎮)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規模或服務半徑過大,可增設中心數量或下設社區衛生服務站。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醫療服務按照醫療服務定價及醫保報銷政策收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7.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在將急、危、重癥患者送達醫療機構前,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急救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關于加強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0〕18號)、《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2020年-2022年)》(京衛發〔2020〕4號)、《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標準及規范(2023年修訂版)》《本市院前急救有關項目價格》(京發改〔2016〕514號)、《關于規范調整病理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京醫保發〔2018〕1號)、《關于規范調整手術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京醫保發〔2019〕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承擔部分支出責任,服務項目按照醫療服務定價及醫保報銷政策收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48.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標準跟蹤評價等服務。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類管理。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49.職業病防治。服務對象:本市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服務內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重點職業病監測、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輻射防護監測、非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因素監測、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監測。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及相應工作規范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十一)醫療保險服務50.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20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3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8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2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20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3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8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2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中支付。牽頭負責單位:市醫保局。5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城鄉居民。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發〔2017〕29號)、《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38號)、《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發〔2017〕29號)、《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牽頭負責單位:市醫保局、北京市稅務局。(十二)對執行原計劃生育政策家庭扶助服務52.對執行原計劃生育政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服務對象: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北京市農業戶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1973年1月1日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包括收養)子女的行為、依法生育的子女現存一個。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獎勵扶助金。服務標準:每人每月175元,按年計算,自年滿60周歲的下一年度起,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1次。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53.對執行原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1)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服務對象: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北京市戶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離婚或喪偶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特別扶助金。服務標準:每人每月900元,按年計算,自符合條件的下一年度起,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1次。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財政、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2)獨生子女傷殘。服務對象: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北京市戶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離婚或喪偶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現存活的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特別扶助金。服務標準:每人每月740元,按年計算,自符合條件的下一年度起,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1次。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財政、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3)計劃生育三級以上手術并發癥。服務對象: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外省已鑒定為計劃生育三級以上手術并發癥,且戶籍轉入本市的人員。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特別扶助金。服務標準:按照一級、二級、三級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520元、390元、260元,按年計算,自戶籍轉入本市且重新申請的下一年度起,每年發放1次。支出責任: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五、老有所養(十三)養老助老服務54.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服務內容:①老年人城鄉社區規范健康管理服務: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體檢。②老年人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每年提供1次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包括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局。55.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管理。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服務內容: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為65歲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評估與健康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19年版)》及相應工作規范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56.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服務對象:自愿申請且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服務內容: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依申請提供老年人能力評估。為本市戶籍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為本市戶籍重度失能或持有相應殘疾證的老年人提供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為本市戶籍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京民養老發〔2019〕160號)、《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2〕214號)及北京市地方標準《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規范》(DB11/T1754-2020)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由市、區財政共同承擔。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十四)養老保險服務57.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及《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號)、《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京政發〔2015〕5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5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服務標準: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關于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繳費補貼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09〕191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8〕17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50%補助。政府按規定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落實待遇調整機制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對于繳納超過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人員,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不足時由政府財政兜底。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稅務局。六、住有所居(十五)公租房服務59.公租房保障。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市場租房補貼或公租房實物保障。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25號)、《關于調整本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建法〔2020〕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市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十六)住房改造服務60.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服務對象:棚戶區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制定,市級部門予以指導。支出責任:區政府負責,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合規使用中央補助資金,市政府適當給予資金支持。牽頭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有土地項目)、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集體土地項目)。61.農村危房改造。服務對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農村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群體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保障對象范圍根據中央和本市有關政策要求適時調整。服務內容:提供危房改造補助,幫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低收入群體和優撫對象解決住房安全問題。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改造工作方案(2021-2025年)》(京建發〔2021〕182號)、《北京市農村危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建法〔2017〕5號)等有關政策執行。支出責任: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出方式為中央、市級、區級財政安排補助資金與個人自籌相結合。農村優撫對象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出方式為區財政安排補助資金與個人自籌相結合。牽頭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七、弱有所扶(十七)社會救助服務62.最低生活保障。服務對象: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且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納入城鄉低保范圍。非本市戶籍居民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的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證,且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也可納入本市城鄉低保范圍。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也可參照城鄉低保進行服務保障。服務內容: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給予專項救助。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城鄉低保標準主要考慮居民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和居民消費支出等情況適時調整。本市實施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低保金。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63.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服務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服務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低保標準的1.5倍。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檔,分別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0%、40%、60%。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64.醫療救助。(1)城鄉醫療救助。服務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具體救助對象范圍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關于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關于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京民社救發〔2015〕40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9號)和《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京醫保發〔2022〕3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服務內容: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分類給予資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關于調整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關于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京民社救發〔2015〕403號)、《關于調整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7〕76號)、《關于調整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京醫保發〔2019〕1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9號)和《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京醫保發〔2022〕3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醫保局。(2)疾病應急救助。服務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具體人員范圍按照《關于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65號)執行。服務內容:給予應急救治服務。服務標準:按照醫療服務機構診療規范執行。支出責任:本市在市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安排資金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65.臨時救助。服務對象: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服務內容:根據困難情形,對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對有需要的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20〕86號)執行。急難型臨時救助金額按照每人不超過3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確定。支出型臨時救助中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到3萬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費用的40%給予救助;3萬元以上部分按照50%給予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24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其它救助對象生活必需支出在5000元(含)到3萬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費用的30%給予救助;3萬元以上部分按照40%給予救助;有重度殘疾人的家庭,救助比例可增加10%;救助金額不超過24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66.受災人員救助。服務對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服務內容:及時為本轄區內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的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生活救助;及時核定本轄區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為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服務標準: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國家有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規程和《北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試行)》(京應急規文〔2021〕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負責統籌中央資金和市級財力,通過轉移支付對區予以補助;區級統籌各類資金予以落實。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局。(十八)公共法律服務67.法律援助。服務對象: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服務內容: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SF/T0058—2023)、《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SF/T0032—2023)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等法律援助經費,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司法局。68.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服務對象:村(居)民、村(居)委員會。服務內容: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舉辦法治講座、開展憲法法律宣傳活動、參與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為村(居)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務。服務標準: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發〔2021〕16號)、《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44號)、《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司發〔2018〕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司法局。(十九)扶殘助殘服務69.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服務對象:①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殘疾人(共6類人群):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3.16-59周歲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4.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殘疾學生;5.個人穩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重度殘疾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6.0-15周歲殘疾兒童少年。②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一卡通”、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具體是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服務內容: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用于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電、氣、暖等支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用于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京民福發〔2016〕43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流程的通知》(京民福發〔2019〕16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根據不同殘疾類型、等級、收入狀況、年齡等具體條件,按照200元、300元、320元、400元、與當年低保差額、參照當年低保標準,分6檔領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根據不同殘疾等級、類型等具體條件,分100元、300元兩檔領取補貼。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70.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務對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扶養或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服務內容: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執行。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71.殘疾人托養服務。服務對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GB/T37516-2019)、《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實施辦法》(京民養老發〔2020〕132號)、《關于推進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發展的意見》(京殘發〔2007〕71號)、《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辦法》(京殘發〔2014〕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民政局。72.殘疾人康復服務。服務對象:本市戶籍,符合條件、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符合條件的0-15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兒童。服務內容:提供康復與輔具評估、康復訓練、輔具適配、咨詢與指導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基本康復和輔具專項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辦法》(京殘發〔2019〕42號)、《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京殘發〔2018〕27號)、《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京殘發〔2016〕57號)、《北京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目錄(2020年)》(京殘辦發〔2020〕24號)、《北京市殘疾人基本康復目錄(2021年)》(京殘發〔2021〕15號)、《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2021)》(京殘發〔2021〕7號)及北京市相關服務規范執行。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73.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服務對象:殘疾兒童、青少年。服務內容: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殘疾兒童普惠性學前教育予以資助;對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予以補助。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修訂)》(京財教育〔2018〕2025號)、《關于調整基礎教育學校生活補助標準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財〔2017〕18號)、《關于擴大義務教育學校生活補助范圍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號)、《關于完善義務教育階段“三免兩補”等政策的通知》(京財教育〔2017〕140號)、《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京教財〔2020〕22號)、《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辦法》(京殘發〔2014〕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教委、市殘聯。74.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服務內容:為未就業殘疾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為在崗殘疾人提供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為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創業培訓,為高校殘疾畢業生、殘疾人高技能人才、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殘疾人非遺傳承人等重點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北京市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京就發〔2019〕1號)、《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殘發〔2018〕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75.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服務對象:殘疾人。服務內容:在電視臺提供有字幕或手語的節目,在公共圖書館提供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無障礙條件。服務標準:市級電視臺按照《國家通用手語常用詞表》開設手語節目或加配字幕;各級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區域,公共圖書館與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按照《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建標108-2008)、《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建設標準》(京文旅函〔2020〕7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按職責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廣電局、市委宣傳部、市體育局。76.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無障礙環境建設。服務對象:本市戶籍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等。服務內容:分年度逐步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按照服務對象經濟狀況和殘疾類(級)別設置補貼限額和補貼比例。為本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服務,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可獲得相應的改造補助。服務標準:按照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及《居住區無障礙設計規程》《北京市殘疾人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京殘發〔2020〕15號)、《關于推進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的實施意見》(京民養老發〔2023〕282號)等北京市地方標準執行。支出責任: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八、優軍服務保障(二十)優軍優撫服務77.優待撫恤。服務對象: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退休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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