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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1年3月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于2001年發布,由交通

部科學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長江油運公司、青島港務局油港公司共同起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

部提出并歸口,委托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標準的起草和審

查。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在過去近二十年的油船裝

卸作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國內外油船的船舶設計、油碼頭作業技

術水平、海事監管形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標準已

經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的形勢需要,在完整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著

不適應性。例如,無法與油碼頭作業技術水平的發展相匹配,如靜電和離散電

流的產生、通信設備的更新換代等方面之前都未涉及。因此《油船油碼頭安全

作業規程》(GB18434—2001)的修訂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為了滿足船舶貨油裝卸作業新情況、新形勢的需求,對我國《油船油碼頭

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進行修訂,以便滿足海事國際公約和我國相

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提高油船的安全水平提供技術支持。本次修訂主要是根

據國內油船和油碼頭作業技術的發展情況、結合國外相關指南的修訂成果對油

船安全作業內容進行完善。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制修訂項目為2017年國家標準制定項目,由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計劃編號為20173665-Q-348。

(二)標準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包括: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公司南京分公司、寧波舟山港集團、深圳市海

昌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團)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軒、

朱德平、李德斌、馬楠、沃川學、黃木富、朱漢新、葉岳定、于慶賀。標準主

1

要起草人分工如下:

表1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情況

姓名單位主要工作

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組織、協調,并參

陳軒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與標準編寫工作,負責標準全文的修訂工

作。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國內外相關標準調

朱德平

司研和對比分析,負責標準編寫工作。

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公司南京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國內外相關標準

李德斌

分公司調研和對比分析,負責標準編寫工作。

標準主要起草人,主要負責國內外相關資

馬楠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征求意見的整理和

采納情況的整理

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第1~3章的統籌

沃川學寧波舟山港集團

編寫

深圳市海昌華海運股份有限公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第4~5章的統籌

黃木富

司編寫

標準主要起草人,負責第4~5章的統籌

朱漢新南京港(集團)有限公司

編寫。

組織參與各地調研工作,并參與標準編寫

葉岳定寧波舟山港集團

工作。

組織參與各地調研工作,參與標準編寫工

于慶賀寧波舟山港集團

作。

(三)標準修訂工作過程。

為了確保標準內容制定的準確性、實用性,且充分反映實際情況、能夠真

正提高我國油船在港作業安全水平,保證標準內容科學、合理,標準起草組主

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2

2017年11月,開展標準修訂工作啟動會;

2017年12月,標準修訂工作組完成《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修訂意見

匯總;

2018年3月,在北京召開修訂意見重點問題內部研討會;

2018年5月,部科技司從標準體系規范的角度提出該標準與其他兩項國標

存在重復交叉問題(《油氣化工碼頭作業安全規程》、《港口油品作業安全技術規

范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三個標準需要協調銜接,可能需要合并或修改標

準名稱。9月確定了初步方案,三個標準都必須修改標準名稱和適用范圍。

2018年9月,在北京召開修訂草案研討會,就標準的題目、適用范圍等重

點問題進行內部討論;

2019年3月,在寧波召開現場調研及修訂草案的內部研討會;

2019年7月,針對修訂草案進行專家函審;

2019年9月,根據專家函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修訂草案。

2019年12月,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0年3月,向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委會提交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0年5月,根據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委會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征求意

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0年7月,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委會反饋意見,根據2020年3月發布的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1.1—2020)》

的新要求修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1年1月,召開線上專家咨詢會,針對標準的定位,標準名稱和適用范

圍的進行研討,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溝通后,為減少標準名稱的歧義,并加強

與《油氣化工碼頭作業安全規程》計劃的銜接,強化可實施、可監督,將標準

名稱改為《油船在港安全作業要求》,同時對標準適用范圍和標準框架做出了調

整。

3

2021年2月初,進一步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航海安全標委會、科技司進

行溝通,將標準名稱改為《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并完成標準名稱修改申請

手續。

2021年2月,編寫組開展內部研討,根據新的定位和標準名稱,形成征求

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1年3月,召開階段成果研討會,根據專家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

制說明。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一)標準修訂原則。

參考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標準的編寫》制定出的編寫標準的方法和基

本規則,《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的修訂應符合以下三

個原則,即:法規體系的一致性;技術應用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標準文本的

統一性和規范性。

1.法規體系的一致性。

一致性:指起草的標準與對應的上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以及與其他標準

規范間的一致性。本標準的修訂盡可能與《國際油船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五

版)的內容保持一致,與現有國內有關標準、條例、辦法等保持一致。

2.技術應用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適用性:標準適用性是指一個標準在特定條件下適合于規定用途的能力。

在當前形勢下,特定條件主要表現為迅猛發展、國際公約不斷變化、國內法律

法規不斷完善等。

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原則指的是實用性和可行性,關鍵是要考慮兩點:一

是指標要簡化,方法要簡便;二是必須考慮實際工作的可行性。

3.標準文本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統一性是對標準編寫及表達方式的最基本要求。

4

規范性指起草標準時要遵守與標準制定有關的基礎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

規。

(二)標準修訂思路

1.標準名稱和范圍的調整。

(1)“油船油碼頭”修改為“油船在港”。

根據《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前言,其“非等效采

用了國際航運協會(ICS)、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和國際港口協會

(IAPH)共同編寫的《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4版:1996年)”,其

內容中也以單獨章節提出了與油船靠泊和裝卸作業相關的油碼頭安全作業要求,

從而造成其與《油氣化工碼頭作業安全規程》(GB16994—XXXX)在內容上有

部分交叉。為減少標準名稱的歧義,并加強與《油氣化工碼頭作業安全規程》

計劃的銜接,擬將標準名稱中“油船油碼頭”修改為“油船在港”。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規定了油船和油碼頭的一

般預防措施,油船在抵港、靠泊、裝卸、壓載、洗艙、除氣和進入封閉艙室等

作業時的安全作業規程。修訂后的標準將規定油船在港口作業過程中基本的作

業安全要求,包括抵港前、靠泊(作業前)、裝卸作業、離泊(作業后)全過程

的安全作業要求,同時對熱工作業、惰化作業、封閉場所等特殊作業提出基本

要求,適用于油船靠泊碼頭進行裝卸作業的場景,因此名稱修改為“油船在港”。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規定了“油船在抵港、靠

泊、裝卸、壓載、洗艙、除氣和進入封閉艙室等作業時的安全作業規程”,其主

要內容是針對油船靠泊油碼頭進行作業的安全要求,不包含單點系泊等作業方

式,對油品過駁等作業方式、對清洗艙作業、防靜電等要求較為原則和籠統。

修訂后的標準適用范圍基本不變,與《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油船靜電安

全技術要求》《油輪單點系泊作業安全要求》以及《船對船石油過駁安全作業要

求》(GBT18819—2019)等標準銜接緊密、各有側重,共同構成了較為系統、

重點突出的標準體系。

5

(2)“安全作業規程”修改為“作業安全要求”,標準內容主要為可強制實

施和可監督實施的作業要求。

根據《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前言,其“非等效采

用了國際航運協會(ICS)、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和國際港口協會

(IAPH)共同編寫的《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4版:1996年)”。《指

南》于2006年發布了第5版,修訂組在前一階段的工作開展過程中仍采用非等

效采用《指南》(第5版)的思路,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按照《采用國際

標準管理辦法》(2001年)的要求,《指南》不符合非等效采標對象的要求。二

是在內容方面,不論是原標準還是目前的修訂稿,均存在部分內容“不可監督”

等問題,不符合2020年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新要求。

《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規定了油船和油碼頭的一般預防措施,油船

在抵港、靠泊、裝卸、壓載、洗艙、除氣和進入封閉艙室等作業時的安全作業

規程,內容對船上現場作業描述非常詳盡,篇幅較長,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

引領性,對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有明確的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并能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違反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等要求,標準內容中有一些不易執行的內容。

本標準原先60多頁篇幅的標準中很多內容實際為“不可監督”。所以,標準需

要根據新的思路進行較大調整,主要規定油船在港口作業過程中基本的作業安

全要求,確保其可強制執行、可監督實施,名稱中的“安全作業規程”應改為

“作業安全要求”。

綜上,將標準名稱改為《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英文名相應修改為《Safety

requirementsfortheoperationofoiltankersinport》。

2.標準框架的修改。

根據調整后的標準名稱,原標準68頁的內容中大部分不再適用,對標準框

架進行了重新組織,包括一般要求、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其他作業等內

容。

(三)標準的修訂情況

6

本次標準修訂與原標準的變化情況如表2。

表2標準修訂后與原標準的變化情況對比表

GB18434—2001GB18434—XXXX主要變化情況說明

名稱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油船和油碼頭本文件規定了我國水域內油

的一般預防措施,油船在抵船在港作業的一般要求、裝

港、靠泊、裝卸、壓載、洗卸貨作業要求、其他作業要

艙、除氣和進入封閉艙室等求等,包括油船抵港前、靠

作業時的安全作業規程,泊、裝卸作業、離泊全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原油、成品油的作業安全要求。

油船和油碼頭。本文件適用于我國水域內油

船、油化兩用船裝載油品的

作業。

2引用GB16994-1997油碼頭安全GB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油船油碼頭安全

標準技術基本要求電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油船洗

GB/T13386海洋營運船舶艙作業安全技術要

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求》《油船靜電安全

GB16993防止船舶貨艙及技術要求》等標準構

封閉艙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成了較為完整、系統

程的標準體系,銜接緊

GB/T18819船對船石油過密、各有側重。

駁安全作業要求

GB/T37997輸送烴類、溶劑

和化學品用多層熱塑性塑料

(非硫化)軟管及軟管組合

件規范

GB39800個體防護裝備配

備規范

JT154油船洗艙作業安全技

術要求

JT197油船靜電安全技術要

JT/T1346船舶油氣回收安

全技術要求

《鋼質海船入級規范》中國

船級社

《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

中國船級社

3定義油船、油碼頭、混裝船、認油船、危險區域、跨接、平根據標準的主要技

可設備、油艙空擋、熱工作艙術內容涉及到的定

業、熱工作業許可證、冷工義進行了刪減。

作業、入艙許可證、除氣、

7

GB18434—2001GB18434—XXXX主要變化情況說明

除氣證書、惰化狀態、灌裝、

掃艙、惰化油艙、真蒸氣壓、

可燃下線、跨接、陰極保護、

危險區、惰氣裝置、充惰、

非揮發性石油、揮發性石油、

白油類石油、黑類石油、驅

氣、洗艙、作業許可證、消

焰器、擋火網、氧氣分析儀/

測氧儀、壓力/真空保護閥、

收艙、升壓

主要4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技術要4一般安全要求根據調整后的標準

技術求5油船一般要求4.1水文氣象條件名稱和適用范圍,修

內容6油碼頭一般要求4.2通信訂后的標準主要規

7抵港4.3輸油臂定油船在港口作業

8油船停泊于油船泊位期間4.4裝卸軟管過程中基本的作業

的一般預防措施4.5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且需要確

9貨油裝卸前油船與油碼頭4.6消防保提出的要求可強

之間的聯絡4.7防靜電和防雜散電流制執行、可監督實

10貨油裝卸和貨油艙其他作4.8照明施,原標準68頁的

業之前和作業期間的預防措4.9氣體探測內容中大部分不再

施4.10通風適用,對標準框架進

11貨油和壓載水的裝卸12清4.11人員防護行了重新組織,主要

艙與除氣4.12通道設置技術內容包括一般

13固定裝備的惰氣系統14封4.13應急設施和設備安全要求、裝卸貨作

閉場所的進入5作業安全要求業安全要求、其他作

15雙殼船的作業5.1靠泊業要求。

16混裝船5.2裝貨

17應急程序5.3卸貨

5.4離泊

5.5應急停止

6其他作業要求

6.1惰化作業

6.2熱工作業

6.3清洗艙作業

6.4封閉場所作業

6.5過駁作業

(四)標準條文說明

1.范圍。

8

原標準的范圍為“本標準規定了油船和油碼頭的一般預防措施,油船在抵

港、靠泊、裝卸、壓載、洗艙、除氣和進入封閉艙室等作業時的安全作業規程。

本標準適用于原油、成品油油船和油碼頭。”

標準的范圍修改為“本文件規定了我國水域內油船在港作業的一般要求、

裝卸貨作業要求、其他作業要求等,包括油船抵港前、靠泊、裝卸作業、離泊

全過程的作業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我國水域內油船、油化兩用船裝載油品

的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原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只有一個,“GB16994—1997油碼頭安全技術基

本要求”。

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修改為“GB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

GB/T13386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GB16993防止船舶貨艙及

封閉艙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T18819船對船石油過駁安全作業要求、

GB/T37997輸送烴類、溶劑和化學品用多層熱塑性塑料(非硫化)軟管及軟管

組合件規范、GB3980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XXXXX油船靜電安全技

術要求、GBXXXXX油船清洗艙作業安全要求、JT/T1346船舶油氣回收安全

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的修訂。

根據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涉及到的定義進行了刪減,刪除了油碼頭、混裝

船、認可設備、油艙空擋、熱工作業、熱工作業許可證、冷工作業、入艙許可

證、除氣、除氣證書、惰化狀態、灌裝、掃艙、惰化油艙、真蒸氣壓、可燃下

線、陰極保護、惰氣裝置、充惰、非揮發性石油、揮發性石油、白油類石油、

黑類石油、驅氣、洗艙、作業許可證、消焰器、擋火網、氧氣分析儀/測氧儀、

壓力/真空保護閥、升壓的定義。修改了油船、危險區域、收艙(平艙)、跨接的

定義內容。

(1)條款3.1修改了“油船”的定義。

9

修訂理由:原定義表達不明。原定義“油船(oiltanker)用于運載散裝液態

油類貨物或用于此目的混裝船的船舶”。原定義可以理解為:只要可“用于運載

散裝液態油類貨物的船舶”即為油船,條件較寬泛,而只要是具有封閉結構的

空間的船舶就可滿足此條件,油船在《規范》和《指南》中有相應的設計要求

和相應功能,原定義不符合油船的定義要求。故將原定義根據《Marpol公約附

則I》中油船的定義內容,且修改為:“建造為或改造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

散裝油類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載運散裝油類的化學品船舶。”

(2)條款3.2修改了“危險區域”的定義。

修訂理由:原定義“電器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存在危險的區域”表達不清晰,

根據《國際油船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五版中的定義內容,結合實際作業情況,

修改為“在船上或碼頭的作業區域或可能存在可爆油氣的區域。”

(3)條款3.3修改了“跨接(或接合)”的定義。

修訂理由:原定義概念不準確,跨接排除可能帶電的物體與電氣絕緣物體

之間的放電危險,是將所有的金屬物體用金屬等導電體跨接在一起。用“連接”

是指單一相連,忽略了中間的絕緣體,描述用詞表達不明確。根據《國際油船

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五版中的定義內容,對“跨接(或接合)”定義予以重新

明確。

(4)條款3.4修改了“平艙”的定義。

修訂理由:原定義名稱容易引起誤解,習慣上的“收艙”是指卸貨結束時,

將某個艙底油收凈的作業稱之為“收艙”。而在裝貨時,習慣的用語為“滿艙或

平艙”,根據《國際油船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五版中的定義內容,將“收艙”

改為“平艙”。

4.一般安全要求。

本章圍繞油船裝卸作業期間的安全要求,針對船舶設備、設施、環境條件

等十三個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水文氣象條件、通信、輸油臂、裝卸軟管、

防火、防爆、消防、防靜電和防雜散電流、照明、氣體探測、通風、人員防護、

10

通道設置、應急設施和設備。

(1)水文氣象條件。

考慮到水文氣象條件對于裝卸貨作業的影響,4.1.1、4.1.2和4.1.3分別提出

了作業前,作業期間作業相關方應確認停止貨物作業、拆除管路連接的水文氣

象條件的要求。

(2)通信。

①4.2.1條提出了通信設備的配備要求,確保通信暢通。

②4.2.2條提出了靠泊前和作業期間,確保通信聯絡暢通的要求,保證作業

安全,以防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無法通知作業相關方。

(3)輸油臂。

①4.3.1條提出了輸油臂連接期間應采取的行動,以保證輸油臂連接安全,

貨油輸送作業正常。

②4.3.2條提出了油船的管匯保持在輸油臂活動范圍之內的要求,確保在整

個裝卸作業過程中管匯與輸油臂保持有效連接。

(4)裝卸軟管。

①4.4.1條提出了裝卸軟管合格可用狀態的要求。軟管必須符合國標《輸送

烴類、溶劑和化學品用多層熱塑性塑料(非硫化)軟管及軟管組合件規范GB/T

37997—2019》的要求,以降低操作時帶來風險。

②4.4.2條提出了在使用軟管操作前對外觀、氣密性檢查的需要,確保軟管

的完好無損,能夠安全使用。

③4.4.3條提出了在使用軟管操作前需確認軟管適合油品裝卸作業的需要,

確保軟管與貨物的匹配性。

④4.4.4條提出了軟管定期檢測要求。考慮到軟管的壽命以及使用中已受損

的特點,應加強對于軟管的定期檢查。檢測間隔應滿足制造商的要求,最多不

11

超過12個月。

⑤4.4.5條提出了軟管使用時狀態的要求,以避免軟管出現過度彎曲或扭曲。

(5)防火、防爆。

防火防爆是保證油船在港安全作業的重要工作之一。

①4.5.1條提出了總體上作業區域內對設備和人員著裝的防火、防爆、防靜

電的要求。

②4.5.2-4.5.5條針對吸煙的場所、吸煙設備和吸煙的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

求和措施。

③4.5.6-4.7.7條針對廚房的廚具和廚房應急設備提出了具體要求。

④4.5.8條針對明火作業提出了限制要求。

⑤4.5.9-4.5.15條針對船上使用的手電筒、通信設備、電器、電子產品設備、

工具分別提出了防爆性能要求,以保證使用的安全性。

⑥4.5.16-4.5.17條針對存在相互影響,互相排斥的作業情況,提出了限制要

求。

⑦4.5.18條針對周圍環境條件影響作業情況,提出了限制要求。

(6)消防。

4.6.1-4.6.3條針對消防設備設施的狀態良好和安全運行提出了相關要求,以

確保隨時可用。

(7)防靜電和防雜散電流。

靜電和雜散電流是油船作業時的主要危害之一。

①4.7.1條針對防靜電提出整體要求,遵照國家的相關標準來執行。

②4.7.2條提出甲板上防止產生靜電的措施與要求。

②4.7.3條提出防止船岸通道產生靜電的措施與要求。

12

③4.7.4條提出了確保管系間和船體跨接防靜電的正常運行的要求。

④4.7.5條針對輸油軟管和洗艙軟管提出防靜電措施。

⑤4.7.6條針對參加裝卸作業的人員提出防靜電的要求,以確保能夠消除人

體靜電。

⑥4.7.7條針對登船作業外來人員提出防靜電的要求,以確保能夠消除人體

靜電。

⑥4.7.8條針對跨接件提出定期安全檢查的要求,以確保跨接的完好有效,

一旦出現問題能及時發現。

(8)照明。

①4.8.1條針對作業時的照明條件提出要求,以確保作業的有效運行。

(9)氣體探測。

①4.9.1-4.9.2條,為防止火災事故發生,保證作業人員安全,提出船上火災

預防、氣體探測等相關設備的要求。氣體探測和報警裝置對早期警示、預防事

故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應定期校驗和維護,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

行。

②4.9.3條針對封閉場所需進行氣體探測的要求,以保證作業安全和人員安

全。

(10)通風。

①4.10.1-4.10.3條提出了油船在裝卸作業過程中,涉及人員安全起居處所通

風狀況的要求,以保障人員安全,確保裝卸作業安全。

(11)人員防護。

①4.11.1條針對船上人員的防護服裝和用品的要求,以保障人員安全,確保

裝卸作業安全。保證人員的安全是關鍵,防護措施是最重要的內容。

②4.11.2條根據船舶檢驗規范(鋼質海船入級規范、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

13

提出了作業人員配備消防、救生等安全裝備的要求。

③4.11.3條提出人員防護裝備要符合相關國標。

(12)通道設置。

4.12.1-4.12.7條根據《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中的內容,針對船上的

安全通道、安全網提出了要求。

(13)應急設施和設備。

4.13.1-4.13.2條針對船上的應急通道、應急拖纜提出了要求。船上應急設施

和設備主要包括船/岸安全通道、應急拖帶裝置、應急拖纜、應急設備等,這些

設施和設備對于保障人員上下船舶安全、船舶迅速靠離泊碼頭、船員裝卸貨作

業安全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裝卸貨作業安全要求。

根據行業實踐和有關國家標準推薦做法,裝卸貨作業按作業順序分為作業

前信息交換、作業前檢查、裝卸作業及完成階段。本章設置了三個部分,包括

了靠泊要求、裝卸貨作業安全要求和離泊要求。其中裝卸貨作業要求根據作業

流程設置了裝貨前準備、裝貨作業、平艙作業、卸貨前準備、卸貨作業、掃艙

作業、應急停止八個部分。

(1)靠泊要求。

①5.1.1條,根據《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和行業實際做法,提出靠

泊作業前后作業雙方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相關檢查要求可按照附錄A、附錄B

附錄C、附錄D船/岸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

②5.1.2-5.1.5條根據行業實際做法,針對船舶靠泊前的信息交換、船舶狀態、

人員、系泊設備提出了具體要求。

(2)裝貨中的裝貨前準備。

①5.2.1.1條根據行業實際做法,提出了裝貨作業前作業雙方需要編制作業

計劃的要求,以確保雙方按照商定的裝卸貨計劃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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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5.2.1.2根據行業實際做法和《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提出裝卸貨

作業前作業雙方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相關檢查要求可按照附錄A船/岸安全檢查

表進行檢查。船岸安全檢查是裝卸貨作業前的重要工作。

③5.2.1.3針對裝貨作業開始前,提出裝貨初始速率和最大速率的要求是安

全流速的防靜電要求。

④5.2.1.4條提出進入貨泵間等封閉場所作業,需遵照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⑤5.2.1.5條,提出液貨艙液位監測設備的配備要求。油船在裝卸作業期間,

由于貨物的流動可能引起貨艙內壓力/真空過大或貨物滿溢。為保障裝卸作業安

全,需通過液貨艙高位/高高位報警系統等一系列的設施和設備,以安全的方式

平衡貨艙內壓力,防止貨物溢艙。

⑥5.2.1.6條提出裝貨前應確認裝貨流程已暢通,確認裝貨準備已完成。

(3)裝貨中的裝貨作業。

①5.2.2.1-5.2.2.6條,按照裝貨作業流程,整個裝貨作業過程中,船/岸雙方

應進行充分的作業信息交換和作業程序商定,明確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

體職責,確保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到位。

②5.2.2.7條提出裝卸作業期間,值班人員的不間斷巡查能確保設備設施的

正常,并能夠及時發現問題。

③5.2.2.8條提出貨艙透氣系統應進行日常測試,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

④5.2.2.9條提出裝卸作業期間,需配備作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的不間斷

巡查能確保作業的順利進行,并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預防事故發生。

⑤5.2.2.10條考慮到裝貨過程中會產生油氣,針對船舶油氣回收操作提出要

求,一方面是為了保證作業安全,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治大氣污染。

(4)裝貨中的平艙作業。

①5.2.3.1條,平艙階段也是裝貨作業的關鍵環節,需專人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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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5.2.3.2條,提出把裝油速度降低到雙方商定收艙速度的要求,是防止工

藝條件不匹配導致操作失誤。

③5.2.3.3條,提出船/岸雙方作業人員保持密切聯系,明確停泵時間的要求,

是防止因作業雙方溝通不暢導致操作失誤。

④5.2.3.4條,防止輸油臂或輸油軟管帶壓彈出造成物體打擊,以及吹掃介

質排出導致人員受傷。

⑤5.2.3.5條,提出檢查確保所有貨油系統的管線、閥門全部關閉的要求,

防止貨油泄漏。

⑥5.2.3.6條,提出5.2.3.6裝貨作業的主要流程應有相關記錄,便于監督

管理。

(5)卸貨中的卸貨前準備。

5.3.1.1-5.3.1.6條提出了裝貨前相關作業人員了解卸貨計劃,確認船舶設備

設施已做好卸貨準備,值班人員檢查確認相關管線、閥門的要求。

(6)裝貨中的卸貨作業。

①5.3.2.1-5.3.2.7條,按照卸貨作業流程,整個卸貨作業過程中,船/岸雙方

應進行充分的作業信息交換和作業程序商定,明確職責,監測和檢查關鍵設備

設施,確保處于正常工藝狀態。

②5.3.2.8條,提出卸貨作業的主要流程應有相關記錄,便于監督管理。

(7)卸貨中的掃艙作業。

①5.3.3.1條,掃艙作業是卸貨作業的關鍵環節之一,需專人負責指揮。

②5.3.3.2條,提出在進行掃艙操作前,如有原油洗艙作業需按照相關國標

的要求執行。

③5.3.3.3條,提出船/岸雙方作業人員保持密切聯系,是防止因作業雙方溝

通不暢導致操作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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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5.3.3.4條,防止輸油臂或輸油軟管帶壓彈出造成物體打擊,以及吹掃介

質排出導致人員受傷。

⑤5.3.3.5條,提出檢查檢查確保所有貨油系統的管線、閥門全部關閉的要

求,防止貨油泄漏。

(8)離泊。

①5.4.1條根據行業實際做法,針對船舶離港之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②5.4.2-5.4.3條,離泊前船岸雙方溝通,確認管線、閥門應已關閉,為離泊

做好準備。

③5.4.4提出了離泊作業對人員的要求,確保離泊作業人員對操作程序熟悉,

作業順利。

(9)應急停止。

5.5列出了需要立即發出商定的緊急停止信號,停止貨油輸送并采取相應措

施遇的一系列緊急情況。

6.其他作業要求。

(1)惰化作業。

考慮到惰化作業為油船作業的常見作業之一,6.1條對惰化作業提出了關鍵

要求。

(2)熱工作業。

考慮到熱工作業為油船作業的高風險作業之一,6.2條對熱工作業提出了基

本要求。

(3)清洗艙作業。

考慮到清洗艙作業為油船作業的常見作業之一,目前清洗艙作業的國標已

制定處于待發布階段,6.3條對清洗艙作業提出了遵照相關國標執行的要求。

(4)封閉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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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封閉場所作業為油船作業的常見作業之一,目前封閉場所作業的國

標已制定處于待發布階段,6.4條對封閉場所作業提出了遵照相關國標執行的要

求。

(5)過駁作業。

考慮到過駁作業為油船作業的常見作業之一,目前已有正在執行的過駁作

業的國標,6.5條對涉及到的過駁作業提出了遵照相關國標執行的要求。

7.附錄。

根據標準名稱和適用范圍的調整,刪除了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E、

附錄F。根據油船的國內外行業標準及行業實際做法,參照了OC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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