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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特殊食品經營安全監督檢查指南(2020年版)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相關要求及說明檢查對象和方法主要依據常見問題問題處理參考1食品經營許可證*1.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許可證⑴持證經營。⑵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行為。⑶許可在有效期內。⑷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地址與實際一致。說明:①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僅允許醫療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且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②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需延續許可有效期的,經營者應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續許可。③經營場所地址變化的,經營者應重新辦理許可(本項不包括單純地名變化實際地址改變的情形)。1.檢查許可證并與許可檔案核對。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1.無證經營。2.偽造、涂改、倒賣、出借、轉讓許可證。3.許可超有效期后未按要求申請延續。4.經營場所地址變化后未重新申請許可。1.無證經營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處理。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處理;無證的,同時按無證經營處理。3.許可超期未按時申請延續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注銷許可并依法查處。4.經營場所地址變化后未重新申請許可的,按無證經營處理。1.2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是否與實際一致⑴載明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與實際一致。⑵載明的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等與實際一致。說明:①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許可。②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具有網絡經營的,在主體業態后標注“含網絡經營”。③經營項目為“特殊食品銷售”,并標注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④本項包括經營場所單純地名變化的情形。核對許可證相關載明事項以實際情況一致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1.未取得網絡經營資質入網經營。2.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經營特殊食品。3.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后未及時申請變更。4.倒賣、轉讓許可證。1.主體業態或經營項目變化后未按時申請變更許可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處理。2.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經營許可主體業態未標注而從事網絡經營如何定性及處理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二涵〔2018〕186號)。3.存在倒賣、轉讓許可證行為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處理。2信息公示和提示2.1是否按要求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⑴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許可證正本。說明:實施電子證書管理的,可自行打印許可證正本公示。檢查公示的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未按要求在經營場所公示許可證。未按要求公示許可證,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處理。2.2是否按要求保持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信息。⑴按要求保持監管部門張貼的《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監督檢查時。說明:①《檢查結果記錄表》由監管部門張貼。②可在經營場所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檢查結果記錄表》。檢查公示的《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被遺失、藏匿、損毀、涂改或改變張貼位置。未按要求保持《檢查結果記錄表》的,按《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理。2.3是否按要求設置保健食品消費提示信息⑴在保健食品銷售區設置醒目的消費提示信息,內容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說明:可設置的其他提示信息包括“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清、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志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依據其功能和適宜人群科學選用并按標簽、說明書要求食用”、“保健食品產品注冊信息可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查詢”、“選購保健食品要到正規商場、超市、藥店等經營單位購買,并索要發票或銷售憑據”、“消費者如對所購買的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檢查消費提示信息是否按要求設置。《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未按要求設置消費提示信息。未按要求設置消費提示信息的,責令整改。3從業人員3.1是否按要求組織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⑴有培訓員工食品安全知識的相關資料和記錄。⑵抽查員工能回答相關工作崗位的食品安全知識和要求。1.檢查培訓資料、記錄。2.抽問相關崗位員工食品安全知識。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七條。1.無培訓資料、記錄。2.抽查詢問員工,不具備相應崗位食品安全知識。未按要求組織培訓的,責令整改。3.2經營時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⑴經營特殊食品時穿戴清潔工作服,洗凈雙手。隨機抽查從業人員著裝及雙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處理。4.產品采購查驗*4.1是否按要求查驗特殊食品的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⑴采購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驗擬采購產品的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符合注冊過渡期規定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⑵索取的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內容與擬采購產品標簽標示信息、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相關信息內容一致。說明:①關于特殊食品的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生產或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需查驗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注冊證書。采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進口保健食品,需查驗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備案證明。采購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內原料生產的國產保健食品(目前僅限單純補充維生素、礦物質類產品),需查驗產地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備案證明。②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過渡期規定:2018年1月1日前,經批準(持生產許可或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或已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雖未經注冊但可在我國境內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③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過渡期規定:2019年1月1日前,經批準(持生產許可或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雖未經注冊但可在我國境內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④關于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有效期:一是原衛生部、國家食藥監總局審批的部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無有效期;二是保健食品備案證明無有效期;三是注冊證書有有效期,企業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已申請延續注冊,總局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延續決定的,原注冊證書繼續有效。⑤統一配送的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并提供查驗的相關資料。1.抽查經營的特殊食品索證資料2.登陸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核對。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四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3.《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45、46條。4.《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05號)。5.《食藥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保健食品延續注冊審評期間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特食管函〔2018〕202號)。5.《食藥監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6.《國家食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號)。1.未履行產品采購查驗義務。2.索取及查驗的資料不全。3.索取及查驗的資料與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相應信息或產品標簽標示不吻合。3.注冊證書過期(已申請延續且總局已受理的除外)。1.未履行采購查驗義務或索證及查驗資料不全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理。2.索取及查驗的資料不真實,或與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相應信息不吻合,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3.注冊證書過期的,進一步調查是否有違法行為。4.2是否按要求查驗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⑴采購國產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驗擬采購產品產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進口特殊食品無本項要求)。⑵生產許可證正本載明生產的特殊食品類別,副本或品種明細表載明生產的特殊食品品種明細及相應的注冊號或備案號(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說明:統一配送的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并提供查驗的相關資料。1.抽查經營的特殊食品索證資料。2.登陸生產企業所在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網站查詢。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1.未履行產品采購查驗義務。2.索取及查驗的資料不全,如缺產品明細。3.索取的資料不真實,與相關網站信息或產品標簽標示內容不吻合。1.未履行采購查驗義務或索證及查驗資料不全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理。2.索證資料信息不真實,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4.3是否按要求查驗特殊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⑴采購國產特殊食品,索取并查驗擬采購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⑵采購進口特殊食品,查驗海關同批次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說明:統一配送的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并提供查驗的相關資料。抽查經營的特殊食品索證資料。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九十二條第二、三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1.未履行產品采購查驗義務。2.查驗的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不全,貨證批次不吻合。1.未履行采購查驗義務或索證及查驗資料不全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理。2.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4.4是否按要求查驗供貨商食品經營許可證⑴由中間供貨商供貨的,查驗供貨商食品經營許可證。⑵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的特殊食品項目。說明:統一配送的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并提供查驗的相關資料。抽查經營的特殊食品索證資料。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1.未履行產品采購查驗義務。2.供貨商超經營項目范圍經營特殊食品。1.未履行采購查驗義務或索證及查驗資料不全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理。2.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4.5是否按要求建立特殊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⑴建立特殊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⑵記錄和索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說明:統一配送的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保存憑證。檢查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資料。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1.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或未保存相關索證資料。2.記錄內容不符合要求或索證資料不全。3.未按保存時限要求保存記錄或資料。未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或未保存相關索證資料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理。5產品標簽和說明書5.1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是否符合要求⑴銷售包裝主要展示面標示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和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⑵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無虛假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包括明示或暗示)。⑶產品標簽按GB7718標準要求標示生產企業和產品質量標準的相關信息;委托生產的,標示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生產許可證編號。⑷進口產品有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內容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⑸銷售包裝主要展示面設置內容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警示用語。說明:①進口產品的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合理缺項,生產者信息可不標示,但產品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應標示。②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警示用語內容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③保健食品的概念、分類、辨識、審批、批準文號格式、查詢、標簽內容等見附錄。抽查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并與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的相關信息核對。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八、九十七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3.《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3.1.2.3。5.《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總局公告2019年第29號)。6.原衛生部《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監發(1996)第38號)。1.產品標簽、說明書涉及虛假或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2.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在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上無法查詢,或查詢的注冊產品名稱、注冊申請人與產品標示內容不一致,可能存在偽造注冊號的情況。3.產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與注冊或備案內容不一致。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內容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5.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未按要求標注警示用語。1.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2.需注冊的產品未按規定注冊或假冒、偽造注冊號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處理。3.需備案的產品未按規定備案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處理。3.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處理。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5.設置的警示用語區或標注的警示用語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5.2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和說明書是否符合要求⑴命名或聲稱為嬰幼兒配方乳粉(或奶粉)的產品,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注冊。產品標簽標示產品注冊號(符合注冊過渡期規定的除外)。⑵產品標簽內容與注冊的標簽內容一致。⑶產品標簽、說明書無涉及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保健功能、絕對化表述等禁止性內容。⑷進口產品有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與注冊的標簽內容完全一致并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說明:①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過渡期規定:2018年1月1日前,經批準(持生產許可或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或已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雖未經注冊但可在我國境內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②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概念、命名、分類、辨識、審批、注冊號格式、標簽內容要求見附錄。抽查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并與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的相關信息核對。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一條第四款、第九十七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1.產品命名或聲稱為嬰幼兒配方乳粉但未經注冊(無注冊號)。2.產品注冊號在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上無法查詢(可能偽造注冊號)。3.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內容不一致,或含禁止性內容。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未按要求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入境后加貼中文標簽)。1.產品未按規定注冊或偽造注冊號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處理;涉及營養成分不合格的,按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涉及其他成分不合格的,按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理。2.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內容不一致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處理。3.產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禁止性內容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處理。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中文標簽未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的,按“國辦發〔2013〕57號”文要求處理。5.3經營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是否符合要求⑴命名或聲稱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產品,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注冊;產品標簽標示產品注冊號(符合注冊過渡期規定的除外)。⑵產品標簽內容與注冊的標簽內容完全一致。⑶產品標簽、說明書無涉及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保健功能等禁止性內容。⑷進口產品有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與注冊的標簽內容完全一致;進口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文標簽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說明:①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過渡期規定:2019年1月1日前,經批準(持生產許可或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在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雖未經注冊但可在我國境內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②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概念、命名、分類、辨識、審批、注冊號格式、標簽內容要求等見附錄。抽查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并與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的相關信息核對。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一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號)。1.產品命名或聲稱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但未經注冊(無注冊號)。2.產品注冊號在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上無法查詢(可能偽造注冊號)。3.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內容不一致,或含禁止性內容。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或進口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文標簽未按要求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入境后加貼中文標簽)。1.產品未按規定注冊或偽造注冊號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處理;涉及營養成分不合格的,按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涉及其他成分不合格的,按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理。2.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內容不一致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處理。3.產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禁止性內容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4.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進口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文標簽未在入境前印制在銷售包裝上的,按“國辦發〔2013〕57號”文要求處理。6實體店銷售6.1特殊食品經營場所環境是否符合要求⑴經營場所環境整潔,距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站、旱廁等25米以上。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檢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場所環境不符合要求。1.責令整改。2.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要求處理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處理。*6.2特殊食品銷售設施設置是否符合要求⑴分別設專柜(或專架)陳列待銷售的特殊食品。⑵在相應特殊食品銷售區設置內容為“****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的提示牌。說明:提示牌格式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檢查特殊食品銷售專柜(或專架)及設置的提示牌。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2.《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二十、二十一條。1.未按要求設專柜(或專架)銷售特殊食品。2.未按要求設置提示牌。1.未按要求設專柜(架)銷售特殊食品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處理。2.未按要求設置提示牌的,責令整改。6.3特殊食品是否未與普通食品或藥品混放銷售⑴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檢查陳列銷售的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有專柜(專架),但仍混放銷售。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處理。6.4是否遵守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零售規定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僅允許在醫療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說明:醫療機構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零售企業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檢查貯存、陳列產品和采購、銷售記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1.未遵守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零售規定。2.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醫療機構或藥店許可資質不全。未遵守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零售規定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處理。6.5是否按要求建立和保存特殊食品批發銷售記錄⑴批發銷售特殊食品的(包括進口商),建立批發銷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⑵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檢查批發產品銷售記錄。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第九十八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1.未建立批發銷售記錄。2.記錄不全,包括批發銷售批次記錄不全或記錄內容不全。未按要求建立批發銷售記錄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七)項處理。*6.6經營場所是否無特殊食品虛假的宣傳資料⑴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⑵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說明:①宣傳資料包括除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外張貼、擺放、懸掛、發放、播放的產品宣傳資料。②虛假宣傳內容主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夸大、捏造產品功效作用等。檢查經營場所的特殊食品宣傳資料。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八條。經營場所發現涉及特殊食品的虛假宣傳資料。發現經營場所虛假宣傳資料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七十五條,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6.7經營場所特殊食品營銷中是否無虛假宣傳行為⑴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⑵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檢查經營場所特殊食品的營銷行為、宣傳行為及宣傳資料。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八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經營者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特殊食品進行虛假宣傳。1.發現經營場所有虛假宣傳行為的,根據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虛假宣傳案件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競爭函〔2020〕463號),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處理;同時,視情節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七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實施個人罰。2.發現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對特殊食品進行宣傳的,應深入追蹤調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6.8經營場所和網絡銷售中是否未經營禁止經營的特殊食品⑴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通用規定禁止經營或不得銷售的食品主要包括:無證生產的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質或藥品的食品、危害健康物質含量超標的食品、外觀或感官異常的食品、被污染的食品、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標注虛假日期或超期的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除外)。⑵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專門規定禁止經營或不得銷售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未按規定注冊的特殊食品(含偽造或假冒注冊證書的產品、注冊證書被吊銷或撤銷的產品)、營養成分不合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或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備案的標簽或說明書內容不一致的特殊食品。結合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舉報投訴處置、案件查辦等結果綜合判定。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六十七、七十一、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一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經營禁止經營或不得銷售的特殊食品。1.發現經營禁止經營或不得銷售的特殊食品,根據具體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法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理。2.對禁止經營的特殊食品,依法查扣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召回辦法》的相關規定,責成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并實施召回。7網絡銷售管理7.1自建網站或選擇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具有相應資質⑴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⑵自建網站的經營者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檢查自建網站或選擇的第三方平臺批準和備案證明。《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一、二款。自建網站的經營者或選擇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經批準或備案。1.自建網站經營者未經備案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理。2.選擇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經備案的,責令經營者整改。同時,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查處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違法行為。7.2入網經營者是否取得并公示入網經營資質⑴入網經營者取得含網絡經營業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⑵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的,在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在自建網站首頁公示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檢查入網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網上公示的許可證。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3.《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1.無證經營。2.增加網絡銷售業務后未申請許可變更。3.未按要求公示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4.公示的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與實際證照內容不相符。1.無證經營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理;未按要求公示證照的,按第四十條處理。2.未核準網絡經營業態但從事網絡經營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處理。3.公示的證照內容與實際證照內容不相符,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7.3入網經營者是否在許可核準的范圍內經營⑴在許可核準的經營項目范圍內經營特殊食品。⑵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檢查入網經營者的許可證、網上展示產品、貯存產品和購銷記錄。1.《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2.《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超許可核準的經營項目范圍經營特殊食品。1.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經營特殊食品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理。2.網銷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處理。7.4是否按要求在網上公示網銷特殊食品的相關信息⑴公示網銷特殊食品的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并鏈接至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⑵刊載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⑶刊載的特殊食品信息無夸大、虛假內容。⑷網銷保健食品的,刊載“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消費提示信息。檢查網上公示或刊載的特殊食品信息和廣告。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款。2.《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1.未按要求公示網銷特殊食品相關信息。2.公示的特殊食品信息內容夸大、虛假。3.刊載的特殊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批準或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不符合。1.未按要求公示網銷特殊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處理。2.刊載夸大、虛假信息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處理;違反《廣告法》的,依照《廣告法》相關規定處理。3.網銷保健食品未刊載消費提示信息的,責令整改。7.5自建網站的經營者是否按要求記錄和保存網絡交易信息⑴網絡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⑵具備網絡交易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檢查交易記錄和技術條件。1.《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九、十三條。1.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交易信息。2.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技術條件。1.未按要求記錄、保存批發銷售記錄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處理。2.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的,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三十條處理。8食品貯存8.1貯存場所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⑴環境整潔,通風、防潮、防鼠。⑵與有毒有害物品分庫貯存,與生活區分開。⑶對貯存溫度有要求的,有相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檢查特殊食品貯存場所。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3.《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十五、十六條。1.庫房潮濕、不防鼠。2.特殊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3.貯存溫度不符合要求。責令整改。8.2是否定期檢查清理庫存并規范處理不合格特殊食品⑴定期檢查清理變質、超期等不合格特殊食品。⑵對變質、超期或回收產品單獨存放于有明確標志的暫存區,及時無害化處理。⑶對檢查清理及無害化處理結果如實記錄。檢查庫存產品和相關的庫房管理記錄。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1.未定期檢查清理庫存或未按規定貯存、處理不合格產品。2.檢查清理或無害化處理記錄不全。1.未定期檢查清理庫存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處理。2.未按規定暫存、處理不合格產品的,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六十九條第(三)項處理。8.3是否按要求報告和管理外設倉庫⑴許可申請時報告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外設倉庫地址變化的,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報告。⑵對受托方資格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⑶監督受托方按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并有相關記錄。說明:受托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持有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受托方為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持有營業執照并具備相應的貯存條件和管理能力。1.詢問外設倉庫設置情況。2.檢查受托方主體資格和委托方監督記錄,必要時,必要時現場檢查。1.《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1.未按要求報告外設倉庫情況。2.受托方無合法主體資格。2.委托方未履行監督責任,無相關記錄。1.未按要求報告外設倉庫情況的,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受托方無主體資格或委托方無相關監督記錄的,責令整改。3.受托方、委托方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9管理人員*9.1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無禁業情形⑴被吊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⑵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掌握的禁業信息,核查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有禁業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二款。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禁業情形。有禁業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處理。9.2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職責是否明確并落實⑴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說明:主要負責人職責,包括保障經營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獲證后經營;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要求,建立并落實崗位職責,保障食品安全;開展職工教育培訓,貫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依法報告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等。1.根據檢查、詢問結果綜合判定履職情況。2.抽問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要求的掌握情況。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七、一百零三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五十六條。1.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不知法、不守法,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要求。2.企業未明確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1.未履行職責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進行約談。2.有違法行為的,結合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實施處罰(針對個人的處罰)。3.有禁業情形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二款實施禁業。9.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要求并履行職責⑴配備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戶主視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⑵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說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主要包括,協助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制定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定期自查并向主要負責人和監管部門報告自查結果;分析評估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對采購特殊食品的索證資料、標簽說明書及宣傳資料等進行檢查把關;協助處理與消費者的糾紛,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義務。1.檢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2.核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考核合格證明。3.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二十條。1.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無配備證明)。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或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3.企業相關管理制度未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管理職責。1.對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或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3.有違法行為的,結合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實施處罰(針對個人的處罰)。4.有禁業情形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二款實施禁業。10食品安全管理10.1是否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⑴特殊食品經營者制定職工培訓、進貨查驗、經營過程控制及食品安全自查等管理制度或要求,明確食品安全崗位責任。⑵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除以上制度或要求外,還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批發銷售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員等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說明:制度或要求的內容可分類制定,也可合并制定,制度的形式可以是紙質件、電子文本等。檢查經營者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要求。1.《食品安全法》第四、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五十三、五十四、一百零二條等。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十九、二十、三十四、三十九條等。1.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要求。2.制度或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3.制度未有效執行,無制度或要求執行的相關記錄。未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或要求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四)項處理。10.2是否按要求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時整改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⑴定期自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并有記錄。⑵對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包括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有記錄。⑶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經營并按要求整改和向監管部門報告。說明:①自查記錄應包括自查項目和內容、自查結果、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整改結果、自查日期、自查人員等。②自查項目和內容可結合監管部門檢查項目和內容制定。1.檢查自查制度和記錄。2.比較自查結果與監督檢查結果,判斷自查是否有效開展。3.檢查上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1.未按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2.自查記錄不全。3.自查未能發現問題或未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4.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后未按要求報告或整改。未按要求定期開展自查或未按要求對發現問題進行處理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處理。10.3是否按要求實施不合格產品召回⑴及時、依法對發現的不合格特殊食品實施召回,嚴格執行監管部門責令召回要求。⑵制定召回計劃,采取通知或公告方式告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消費者停止食用。⑶根據不合格產品召回原因,采取相應的退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處置,并按要求記錄處置情況。⑷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不合格產品召回和處置情況;需要對召回產品無害化處理的,應提前報告。說明:①經營者知悉生產者召回不合格特殊食品,或有證據證明經營的特殊食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經營并依法召回(主動召回)。②經營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經營不合格特殊食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③除因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被召回食品可退貨外,其他不合格被召回的食品應無害化處理。檢查召回記錄和不合格食品處置記錄及相關資料、證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二、三、四、五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1.對不合格產品未按規定實施召回。2.監管部門責令召回或停止經營后,拒不執行。1.對未按規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條處理。2.對監管部門責令召回或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執行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處理。10.4是否依法及時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后,立即對相關產品采取封存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⑵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⑶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按要求提供資料和樣品;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⑷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⑸對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受到損害消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檢查經營者相關處理資料和記錄,并結合事故處理、消費舉報投訴處理等結果判定。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八、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條。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1.未按要求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2.隱匿、偽造、毀滅事故有關證據。3.拒絕、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4.未依法、妥善處理消費者損害賠償要求。1.未按要求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匿、偽造、毀滅事故有關證據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處理。2.拒絕、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處理。3.未依法、妥善處理消費者損害賠償要求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條處理。附錄:三類特殊食品的相關知識食品類別知識內容1保健食品相關知識1.1保健食品的概念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1.2保健食品的分類(保健功能分類)目前保健食品主要按三種方式分類:一是按保健功能分類,二是按產品劑型分類,三是按產品審批方式分類。⑴按保健功能主要分為以下28類:減肥促進泌乳改善骨質疏松/增加骨密度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抗氧化清咽/清咽潤喉改善生長發育/促進生長發育改善營養性貧血/改善缺鐵性貧血改善睡眠免疫調節/增強免疫力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改善胃腸功能(潤腸通便)/通便促進排鉛抗疲勞/緩解體力疲勞美容(祛痤瘡)/祛痤瘡改善胃腸功能(促進消化)/促進消化輔助降血脂改善視力/緩解視疲勞美容(祛黃褐斑)/祛黃褐斑改善胃腸功能(調節腸道菌群)/調節腸道菌群輔助降血糖耐缺氧/提高缺氧耐受力美容(改善皮膚水分)/改善皮膚水分營養素補充劑(補充維生素、礦物質)輔助降血壓輔助改善記憶/改善記憶美容(改善皮膚油分)/改善皮膚油分改善胃腸功能(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說明:①以上28類保健功能中使用“/”符號的,代表同一類功能曾經有多種表述。②除以上28類保健功能外,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早期曾審批過其他類保健食品,包括輔助抑制腫瘤/抑制腫瘤、阻斷N-亞硝基化合物的合成、抗突變、改善微循環、美容(豐乳)、預防脂溢性脫發、促進腸蠕動、防齲護齒、促進頭發生長、升高白細胞、預防青少年近視、改善皮膚酸堿度、減少皮脂腺分泌、減少皺紋、皮膚美容(減輕紫外線皮膚的損傷)等。雖然此類保健食品審批的產品極少且基本在2000年以前審批,但目前仍有極少數品種在生產銷售,故發現此類產品時需在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核對查詢。如“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不到相關信息的,仍需用其他方法(如索證、請示總局)進一步查詢核實。⑵按產品劑型分為以下4類:非傳統劑型:片劑、粉劑、顆粒劑、硬膠囊劑、軟膠囊劑、口服液(飲液)、丸劑、膏劑。傳統劑型:飲料、酒、茶、餅干、糖果、糕點、液體乳。半成品劑型:原料提取物、復配營養素。其他劑型。⑶按審批方式分為以下2類:注冊類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生產或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備案類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內原料生產或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1.3保健食品的辨識要點生產相應的保健功能且銷售包裝標簽上印有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和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的食品為保健食品。說明:銷售包裝標簽上無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和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的食品,即使其標簽、說明書聲稱(宣傳)保健功能也不是保健食品,可定位為普通食品虛假聲稱(宣傳),依法進行查處。1.4保健食品的審批我國從1996年開始審批保健食品。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和調整,保健食品的審批單位、審批要求、審批方式等均經過多次調整。⑴在審批單位方面:原衛生部、原國家食藥監局、原食藥監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先后履行保健食品的審批職能。⑵在審批方式方面:約2005年以前按原衛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審批保健食品,為單一的批準方式,審查合格的發放產品批準證書;約2005年至2016年按原國家食藥監局制定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審批保健食品,改單一批準方式為單一的產品注冊方式,審查合格的發放產品注冊證書;約2017年至今按原食藥監總局制定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審批保健食品,改單一的注冊方式為注冊與備案雙軌制,審查合格的發放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⑶目前注冊與備案的適用情形: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生產或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注冊。首次進口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內原料生產的國產保健食品(目前僅有補充維生素、礦物質類保健食品),由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1.5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格式(注冊號、備案號格式)由于保健食品經歷多部門、多階段審批,加之部分產品批準證書延續或變更中沿用了以前的批準文號格式、故產品的批準文號格式較多(約9種)。⑴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審批產品的批準文號格式:國產保健食品為“衛食健字(

)第

號”;進口保健食品為“衛進食健字()第

號”或“衛食健進字()第

號”。⑵依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審批產品的批準文號(注冊號)格式:國產保健食品為“國食健字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為“國食健字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⑶依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審批與備案產品的批準文號:國產注冊保健食品為“國食健注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注冊保健食品為“國食健注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備案的營養素類保健食品為“食健備J+4位年代號+00+6位順序編號”;④國產備案的保健食品為“食健備G+4位年代號+2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編號”。說明:除以上批準文號格式外,早期針對個別產品還發放過其他格式的批準文號,如針對保健食品組合套餐發放的“衛組食健備”批準文號。1.6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有效期⑴“衛食健字”“衛進食健字”“衛食健進字”類證書無有效期,“國食健字”類證書部分有有效期,“國食健注”類證書有有效期。⑵根據原食藥監總局的復函,對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企業已申請延續注冊,且總局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延續決定前,原證書繼續有效。⑶備案證明無有效期。1.7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發放。1.8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批準文號的查詢方法(利用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⑴打開市場監管總局官網首頁將標移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的“服務”選項在“服務”選項中點擊打開“我要查”在“食品”欄中選擇點擊“特殊食品信息查詢”進入“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該平臺還可進入“法人庫特殊食品字庫”查詢)⑵在保健食品高級查詢中,有申請人中文名稱、批準文號、保健功能、生產企業中文名稱等多個查詢參數,可選擇1個或多個參數進行查詢。⑶由于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尚在建設完善中,故未查詢到相關產品信息時需用索證、請示等方法進一步核實。1.9保健食品標簽標示內容和相關要求(編錄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保健食品標識規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等相關規定)⑴保健食品的標簽標示內容符合相關規定。①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健食品標簽需標示: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②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保健食品標簽還需標示:產品標準代號(進口產品此項免除)、生產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產品可不標示,但產品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須標示)、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產品此項免除)。③按原衛生部《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的相關規定,保健食品銷售包裝主要展示版面需標示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④按《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規定,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其產品標簽需標示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生產許可證編號。⑤按總局《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的要求,保健食品銷售包裝主要展示版面需設置面積不少于20%的警示用語區并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警示用語;生產日期、保質期、投訴服務電話等,按要求的格式設置。⑵保健食品的名稱符合相關規定。①保健食品名稱由商標名(依法注冊或符合《商標法》未注冊的商標)、通用名(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屬性名(表明產品劑型或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組成。②保健食品名稱中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除“?”之外的符號,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誤導消費者的其他詞語。③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稱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⑶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夸大、虛假聲稱及宣傳。1.10關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及檢測依據針對食品、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質,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先后出臺系列規定,加強對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判定,主要包括:⑴原國家食藥監局辦公廳《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食藥監辦保化﹝2012﹞33號,測6類保健食品中56種非法添加物)⑵原食藥監總局公告2017年第138號《保健食品中75種非法添加化學藥物的檢測》(BJS201710)⑶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食品中那非類物質的測定》(BJS201805,測食品、保健食品中90種那非類物質)⑷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食品中5種α-受體阻斷類藥物的測定》(BJS201808,測食品、保健食品中5種降壓類物質)⑸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食品中二甲雙胍等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測定》(BJS201901,測食品、保健食品中27種降糖類物質)2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知識2.1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概念⑴嬰兒配方乳(奶)粉:以乳類及乳蛋白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的液態或粉狀產品。其能量和營養成分滿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也稱為“乳基嬰兒配方食品”)⑵較大嬰兒和幼兒乳(奶)粉:以乳類及乳蛋白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僅用物理法生產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用于較大嬰兒和幼兒食用,其營養成分滿足較大嬰兒和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也稱為“乳基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2.2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分類根據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適用于嬰幼兒的月齡段分為三種:1段嬰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段0-6月)、2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段6-12月齡)、3段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段12-36月齡)2.3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命名要求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的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⑴商品名稱遵守以下要求:①使用規范漢字,不包括繁體、字母、圖形、符號等;②進口產品可標注英文名稱,但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③不應包含涉及疾病預防或治療、保健功能、虛假或夸大、絕對化表述、功能性表述(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護腸道)、庸俗或封建迷信、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或內容;④商標用于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規定。⑵通用名稱為固定格式,根據產品適用嬰幼兒的月齡分為三種。1段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通用名稱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2段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通用名稱為:“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3段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通用名稱為:“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2.4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辨識要點⑴一般情況下的判斷:產品通用名稱為*段嬰幼兒配方乳粉或奶粉,銷售包裝標簽上印有產品注冊號,國產產品生產許可證由省級監管部門發放。⑵過渡期例外情況的判斷:根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并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注注冊號。2018年1月1日前,經批準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或已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的規定,如發現產品通用名稱為*段嬰幼兒配方乳粉或奶粉但銷售包裝標簽上無產品注冊號的,需認真核對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產品的進口日期。符合《公告》規定情形的,視為符合要求的嬰幼兒配方乳(奶)粉;不符合《公告》規定情形的,依法查處。⑶常見不屬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類別:①各類固體飲料,包括蛋白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谷物固體飲料、營養素固體飲料等;②乳制品中的各類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脫脂乳粉、調制乳粉、牛初乳粉、乳清粉等;③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的各類食品,包括嬰幼兒米粉或小米米粉、高蛋白嬰幼兒米粉或小米米粉、豆基嬰幼兒配方食品等;④其他特殊膳食食品中的嬰幼兒輔助營養品,以及適用于3歲(36月齡)以上兒童食用的乳粉。說明:檢查中如發現利用產品名稱、?商標名、TM商標名、適用人群、食用方法及相關聲稱等標簽或說明書信息,明示或暗示產品屬于嬰幼兒配方乳粉或奶粉的,應認真檢查核對標簽、說明書信息,依法查處違法行為。2.5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審批我國于2017年開始按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審批嬰幼兒配方乳(奶)粉,審批方式為單一的產品注冊,審查合格的發放產品注冊證書。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和調整,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先后履行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的審批職能。2.6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證書的有效期、注冊號格式及查詢方法⑴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⑵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⑶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證書及注冊號的查詢方法:同附件1.8保健食品查詢方法。2.7關于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嬰幼兒配方乳粉情形的判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⑴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的規定,1段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選擇性添加物質主要包括:膽堿、肌醇、牛磺酸、左旋肉堿、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腦黃金”)、二十碳四烯酸(ARA、花生四烯酸)、單體L型氨基酸(L-苯丙氨酸、L-胱氨酸、L-亮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L-組氨酸)。⑵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2010)的規定,2段、3段嬰幼兒配方乳(奶)粉選擇性添加物質主要包括:硒、錳、膽堿、肌醇、牛磺酸、左旋肉堿、二十二碳六烯、二十碳四烯酸。2.8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示內容和相關要求(編錄自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17年第66號公告)的相關規定)⑴標簽內容: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①產品信息:產品名稱(商品名稱+通用名稱)、配料表、營養成分表、規格(凈含量)、產品注冊號、產品標準代號(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除外)、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原料信息(標注生乳、原料粉來源的標出具體來源地或來源國,標明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②企業信息: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國產產品為省級監管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產品生產企業已獲境外企業注冊的,標注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進口產品原產國(地區)及在中國注冊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③使用信息:食用方法、食用量(每日或每餐食用量)。④貯存條件:開封后的貯存條件。⑤提示信息:1段乳粉標明“對于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2段乳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⑵標簽禁止性要求:涉及虛假夸大、疾病預防或治療、保健作用、功能性表述(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護腸道)、絕對性表述(“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模糊性表述(“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誤導性表述(“人乳化”“母乳化”)、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以及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不一致的聲稱。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相關知識3.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相關概念(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含多類食品)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指為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者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適用于0-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該類食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品配合食用。⑵全營養配方食品:指可以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目標人群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⑶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指可以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目標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醫學狀況下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⑷非全營養配方食品:指可以滿足目標人群部分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適用于作為單一營養來源。⑸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針對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醫療狀況等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營養需求而設計制成的粉狀或液態配方食品。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時,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生長發育需求。3.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分類及類別名稱(包括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兩大類)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分類(適用于1歲以上特殊需求人群)①全營養配方食品,1種: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②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共13種: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炎性腸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肌肉衰減綜合征全營養配方食品糖尿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腫瘤全營養配方食品難治性癲癇全營養配方食品肥胖、減脂手術全營養配方食品食物蛋白過敏全營養配方食品肝病全營養配方食品呼吸系統疾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謝異常全營養配方食品胃腸道吸收障礙、胰腺炎全營養配方食品創傷、感染、手術及其他應激狀態全營養配方食品。③非全營養配方食品,共5種:電解質配方食品營養素組件配方食品增稠組件配方食品流質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⑵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分類(適用于1歲以內特殊需求嬰兒人群,共8種)嬰兒無乳糖配方食品嬰兒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嬰兒低乳糖配方食品嬰兒氨基酸配方食品嬰兒乳蛋白深度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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